Ad10

Page 1

目錄 體系綱表、理論架構 第一部分 名師奪榜要訣 名師私房話 壹、相信自己勿忘初衷 貳、本書使用方法 參、準備技巧 肆、近年命題趨勢分析 伍、考前專題 陸、修法重點 名師關鍵重點

1 2 2 3 4 5 11 17

考前60天名師助榜計畫

24 29

第二部分 名師私房解題

31

秒 速 必 考


32

、何謂實質課稅原則?現行稅法對實質課稅原則有何規定?又目前實務見 解如何?請申述之。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租稅之課徵,就課稅主體言,如其真實課稅主體可以辨明,則 無論名義上之納稅義務人為何,均應以該真實課稅主體為納稅 義務人。 如某甲將股票過戶予某乙,但實際仍擁有該股票並享有股利, 某乙僅為該股票及其股利之名義所有人。此時公司發放之股利 ,名義所得者雖為某乙,但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以某甲為 課稅主體對某甲課股利之所得稅。 就課稅客體言,如課稅客體已具體存在,則不論該課稅客體之 存在是否適法,均應對之課稅,此即所謂之實質課稅原則。 如對違章建築課徵房屋稅亦為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因為房屋 稅係以房屋為課稅客體,既係房屋自為適當之課稅客體,至於 該建築物是否係合法所建者在所不問,同時該違章建築亦不因 已納房屋稅而成為合法之建築物,故課稅與否與課稅客體之是 否適法存在,並無關聯。凡此均為實質課稅原則之應用。 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對實質課稅原則有下列規定: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 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 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 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 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 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 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 項或第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 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依最高行政法院 92 判字第 1631 號判決,公司因為減資而以現金 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即係將帳面上資本公積轉增資 之股份變現發還現金給股東,實質上與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盈餘 或股東溢價分配與股東並無不同,此時,股東實質已有所得依法 應即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實務上見解係採實質課 稅原則。

、請就現行稅捐稽徵法條文回答下列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之問題: 實質課稅原則之主要內容。 租稅規避行為之定義為何? 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規避及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 各有何規定?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實質課稅原則之主要內容: 租稅法所重視者,係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非僅

33


以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或關係為依據。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 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經濟 34

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實質課稅係相對於表見課稅而言。依私法秩序所生利益之變動 ,循私法上形式,以利益取得人之名義判斷租稅法律關係之歸 屬,是為表見課稅主義,或稱表見課稅之原則。若所得之法律 上歸屬名義人與經濟上實質享有人不一致時,於租稅法律之解 釋上,毋寧以經濟上實質取得利益者為課稅對象,斯為實質課 稅主義或稱實質課稅之原則。 租稅規避行為之定義為何: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 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 經濟效果。 由此觀之,租稅規避通常具有下列情形: 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模式是否為濫用法律形式:係指納稅義務 人為達成所欲之經濟效果,透過一般人不會從事繁瑣、複雜 之交易形式,且如不從事該模式,難以實現稅法上之目的者 ,稱之。 納稅義務人之交易模式是否存有明顯的稅負節省效果:依據 上開說明,如採用一般人不會從事之繁瑣、複雜之交易方式 ,則無法達成節稅之效果者。 納稅義務人之交易全部或主要目的為節省稅負,而無其他合 理商業目的:納稅義務人所從事之繁瑣、複雜之交易方式, 並無其他合理之商業目的,僅存在租稅義務之短少者。 稅捐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規避及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 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 原則上,基於納稅義務人之具體個案事實,套用租稅法之課 稅構成要件之該當者應給予課稅,如房屋登記所有人,具有 出租之事實,應就所有權人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租賃收入


課徵綜合所得稅。 另外,倘稽徵機關得證明出,該實質經濟利益歸屬及實質經 濟關係並非為登記所有權人,則應以實質課稅方式,依據稅 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 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據以調整課稅之。 納稅義務人租稅規避構成要件: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 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 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稅捐行政罰與稅捐刑罰,有何不同?不服如何救濟?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行政罰與刑罰之不同: 租稅罰法中之處罰大致可分為租稅行政罰及租稅刑事罰兩種。凡 對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刑名以外之制裁者是為租稅行政罰 ;反之,其處以自由刑或罰金等刑名之制裁者,一般稱為租稅刑 事罰。租稅行政罰以科處罰鍰、沒入貨物、停止營業、撤銷登記 或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滯報費等為主。租稅行政罰由 稅捐稽徵機關各主管稽徵機關處理。至於租稅刑事罰則以科處自 由刑為主,財產刑為輔,租稅法中常見之刑名為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等,原則上皆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偵辦。 不服救濟程序如下: 行政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及第 38 條之規定如下: 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 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 請復查: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 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

35


復查。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 36

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依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 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 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作復查之決定如有不服者 ,應自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 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向訴願管轄機 關(財政部、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復查之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未依規定 期限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第一審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 決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 如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得向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 ,如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審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對於第一審行政訴訟之判決 不服者,應於接到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如屬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第二審行政訴訟 ,如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第二審行 政訴訟。

、王先生申報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後,經原核定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 核定補稅並製發限繳日期為 103 年 8 月 21 日至 103 年 8 月 30 日止之繳 款書予王先生,該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王先生不服核定,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申請復查。結果被承辦單位駁回。


請問: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繳納通知文書或核定處分,可以申請復 查或查對更正,試按下列格式(作答時請自行在答案紙上畫出),於空 格中回答復查與查對更正之不同: 復

查 查

適用情況 行使期限

說明王先生的案件為何被駁回?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查 查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 之處分,如有不服,依規 適 用 情 況 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 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 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 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 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 復查 行 使 期 限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 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 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 書送達後 30 日內,申 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 納通知文書有記載、 計算錯誤或重複時, 得查對更正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

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核定補稅及其製發之限繳日期為 103 年 8 月 21 日至 103 年 8 月 30 日,王先生如不服核定應於繳納期間 屆滿之翌日(亦即 103 年 8 月 31 日)起 30 天內提出復查,惟王 先生係於 103 年 10 月 15 日提出申請已超過規定期限(103 年 9 月 29 日前),程序不符而被駁回。

37


、試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規定,說明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與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應如何適用? 38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 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 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 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 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 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 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 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 條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 項規定。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 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甲因突患重病,為支付鉅額醫療費用,用盡家產,且四處告貸,致一時 無法籌措資金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甲乃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以 書面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請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又若 是甲是因為賭博導致一時無法籌措資金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得否申 請延期繳納?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 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


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 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另財政部為因應國際金融 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 人,於 98 年 2 月 4 日訂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因國際金 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其中規定 個人有下列 5 種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繳納: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 2 個月。 本題甲因突患重病,為支付鉅額醫療費用,用盡家產,且四處 告貸,致一時無法籌措資金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係因不可 抗力所遭致之事變,且其於申報期間以書面向該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延期繳納,甲之請求已符合上述之規定,該主管稽徵機 關應准予延期繳納。 本題若甲因為賭博導致一時無法籌措資金繳納之該年之綜合所 得稅,非上述之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 者,故主管稽徵機關自不得准予延期繳納。

、何謂行為罰?何謂漏稅罰?某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卻不依法開立發票,企 圖逃漏稅捐,該營利事業可能會遭受那些懲罰?試請根據相關稅法的規 定說明之。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行為罰之意義: 係稅法為掌握納稅義務人,並確實查明課稅事實關係,乃賦予納 稅義務人一系列的義務,包括稅籍登記義務,帳簿設置登載義務

39


,發票開立取得保存義務,稅捐申報義務以及接受調查備詢等義 務,在納稅義務人違反此類行為義務的情形,稅法多規定應科處 40

罰鍰,由於此種處罰,通常並不以發生納稅義務人短漏稅款之結 果為要件,因此被歸類為行為罰。 漏稅罰之意義: 係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稅法上誠實申報義務,或違背義 務致使稽徵機關不知有關課稅的重要事實,致發生短漏稅捐結果 ,對於此種違反稅捐秩序的行為,所科處的罰鍰,一般即稱之為 「漏稅罰」。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卻不依法開立發票,可能會遭受之懲罰如下: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 違反給予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營利事業依法 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 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 前項之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規定: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 並補徵之。 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 5 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1 年內經查獲 3 次者並得停止營業。 前 2 項同時觸犯者,採擇一從重處罰。 所得稅法第 110 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 2 倍 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


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 元以下罰金。

、何謂追徵時效(徵收期間)?試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說明之。又核課期 間與徵收期間有何不同?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意義: 係指稽徵機關行使徵收權的期間。換言之,即對已確定的稅捐, 稽徵機關得請求納稅義務人清償之一定期間屬消滅時效期間。 追徵時效之規定: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 應繳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收者,不得再行徵收。 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如有以下情形尚未結案者,雖逾追繳時效 仍得追徵: 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 滿之翌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 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 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 ,自修正之日起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在下列 情形之一者,自 96 年 3 月 5 日起逾 10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 再執行:

41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