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體系綱表、理論架構 第一部分 名師奪榜要訣 名師私房話 壹、近年命題趨勢分析 貳、考型分析 參、應答技巧 肆、考前時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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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60天名師助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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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名師私房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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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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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乃是「地方」與「自治」兩詞的組合,就前者而言, 在用語上乃是與中央相對應的名詞;就後者而言,在用語上則是與 官治相對應的名詞。亦即地方自治就是在國家領土以內民眾自行成 立的政治機關,或是自行治理的形式,並與國家整體、中央政府治 理相區隔的概念。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地方政府之意涵: 地方政府可有下列三種不同層次之意涵: 狹義的地方政府就是地方行政機關:亦即將地方政府定義範圍 予以最具體而明確的界定,也就是作為處理地方各項行政事務 ,或是提供地方民眾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的政府機關。 廣義的地方政府就是辦理地方事務的政府機關:本涵義的範圍 稍廣,也就是凡基於法令授權處理地方事務,且不屬於企業、 社團、非營利組織等民間團體的政府機關均屬之。例如包括地 方議會,或是外國常見的「特區」、「地方事務專責機關」, 以及地方行政機關等組織形式,都可以稱為地方政府。 最廣義的地方政府就是治理地方的法定政治制度:地方政府涵 義採用制度的概念來納入不同性質的機關、組織,以及治理形 式,以符合實際運作表現,但此制度需要具有法定地位,並取 得法律授權,才能納入地方政府範圍中。例如透過「民營化」 、「外包」、「公私合營」等方式委託民間經營。 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之區別:
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之區別: 地方自治乃指地方居民在特定區域內,自組公法人團體(內 設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在國家監督、法律授與下,以自 己的行政、立法、組織、人事、財政、選舉等權限來處理地 方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 因此,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之區別,在於地方政府概念強調 地方事務的實際執行機關,而地方自治則為地方居民自律、 自我統治之自我實現,強調地方事務由地方居民參與決定。 地方政府與地方行政之區別: 地方行政係中央行政的對稱,乃國家依法劃定之特定區域內 公務或政務之處理,亦即地方政府機關處理事務、執行政策 和推行業務之措施和活動。 因此,地方政府與地方行政之區別,主要在於地方政府概念 上可能還包括地方立法機關與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營機關, 但地方行政則單指地方的行政機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亦即地方政府乃國家特定 區域內之地方統治機關,而地方自治則係一種地方民主制度。地方 政府之組成可以是民主的,也可以是官派的。因此,地方政府之存 在,與實施地方自治與否無關,實施地方自治的國家有地方政府, 未實施地方自治的國家,同樣也可有地方政府。
、從地方自治歷史的發展型態來看,吾人可以從團體自治和住民自治兩方 面來瞭解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意義,試分別就此兩方面申論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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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之實施,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素,多數學者稱為地方 自治之構成要件,亦即指「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兩個原則, 前者對內,後者對外;前者為目的,後者為手段,兩者具有並行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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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相互補充關係。就兩者實質意涵,分述說明如下: 團體自治之意義: 16
以一定地區為基礎的地方團體,具有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法人格 ,並具有自己的目的、事務與權能,用自己的機關在自己的責 任上,處理自己的事務,團體自治源於自由主義,並強調地方 與國家間的分權關係,追求免於國家干涉的自由,進而形成垂 直的權力分立以制衡國家權力。 承認在國家之內仍有某種程度獨立於國家意思之外的地域團體 ,在賦予此等團體處理事務權限的同時,更保障其作為團體的 對外自主性,國家或其他權力均不得任意加以侵害、干涉,而 將事務之處理權限委諸該團體之判斷與責任。團體自治因其含 有不受外部權力侵害、干涉的自由權意涵,在性質上屬於「法 律意義的自治」。 例如,地方自治團體可以主張就其組織、人事、立法、行政、 財政等事項享有最終之自主決定權,雖然須服膺上級政府之自 治監督,但仍保有其自主性,而無須事事秉持中央政府之意旨 辦理。我國實務上,如針對里長延選、健保費負擔等爭議,臺 北市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或司法解釋以求救濟。 團體自治乃是自治權的最基本要素,少了此一要素,自治權將 無任何存立之餘地,因此具有自治之形式意義。自歷史發展的 軌跡而言,團體自治之思考模式在德、法等國較為發達。 住民自治之意義: 指一定地區內的地方事務,應居於地方居民之意見,由地方居 民自己或其代表,在自己責任與創意下處理之,故住民自治強 調民主主義的原理,主張人民自律的自我統治與自我實現。例 如臺北市市民可依法選出臺北市市長及臺北市市議員。 意謂自治團體之構成員為確保團體之意思形成乃是基於構成員 之合意,以使其權益獲得周全的保障,必須以民主的方式組織 團體並加以營運、管理,以免團體自治失其意義。因此在性質
上,「地方事由地方人管」乃不外是地方參政權的表現,故而 屬於「政治意義的自治」。 例如,地方自治團體之成員可以投票之方式,就其組織內人事 加以選賢舉能,並作成最終決定,雖然仍須服膺上級政府之自 治監督,但仍保有其自主性,而無須事事秉持中央政府之意旨 辦理。 住民自治乃是地方人民自主權力的展現,少了此一要素,地方 自治將失其存在之意義,因此具有自治之實質意涵。自歷史發 展的軌跡而言,住民自治的理念,在英、美等國較受重視。 就地方自治之機能而言,其實兩者之間輔車相依,必須同時兼 備始能運行順暢。故當代立憲主義國家,不分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 ,二者在觀念上已趨一致,論及地方自治之意涵,莫不兼含團體自 治與住民自治兩者。
、對一個國家整體的有效運作而言,地方自治可發揮那些功能?試分別說 明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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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之立憲國家的意義應轉變為垂直式與水平式之權力分配的 綜合體,政府之權力分配,除了「功能分配」,尚有「地域分配」 。申言之,「垂直式權力分立」的導入,型塑出近代意義的地方自 治,藉以保障人民的權利,更落實及深化民主制度功能。茲依題意 ,分述如下: 減輕中央政府負擔,適應地方特殊環境: 一個國家,即使是小國寡民,其政務通常都是異常繁雜的,因此 須設地方政府組織,為之分層負擔。又各地風俗習慣、地理環境 、政治情勢等不盡相同,中央實難作統一的規定,為能適應地方 特殊環境,作周密而完善的控制,都必須有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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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建國基礎,保障人民權益: 「民為邦本,本固邦寧」,蓋國家既由人民所構成,則國家之建 18
設,必待人民之參與;人民參與的方式,是由下而上,由地方而 中央。亦即地方政府健全奠定建國基礎,而地方政府所辦理的事 務,幾乎都與人民有關,只有依賴地方政府照顧,才能滿足人民 生活上的需求,進而保障人民權益。 促進民主實現,培養民主政治人才: 人類歷史由專制演變為民主的改變是由中央本位趨向於地方基層 ,將由上而下,改正為由下而上,要想實現民主,非先健全地方 民主制度不可。利用人民對於與其生活息息相關的地方事務較為 關切,培養其對地方事務的興趣,進而就近參與地方事務,使其 在無形中基於直接、間接的陶冶,完成其對民主政治的認識與訓 練,並培養優秀的民主政治人才。 發展地方經濟,解決民生問題: 地方政府存立之目的,在於解決各種地方複雜的問題,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的安全,維持正常的商業活動,故其本身即負有經濟上 的任務,以及解決人民民生問題的責任,是故國父在地方自治開 始實行法中說:「地方自治團體,不只是一政治組織,亦並為一 經濟組織」。 地方自治之實施利弊參半,惟地方自治之缺點可謂實施民政政 治必要之陣痛,為維護地方權利及利益,中央或上級政府尤應特別 重視地方意見的表達,並於各種政策規劃或執行過程中,給予地方 適當參與之機會及相關意見表達之管道,至於實施地方自治之缺點 ,更應設法以修法或其他方式降低其負面影響。
、何謂地方自治?地方自治運作可能存有那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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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制度實施,其優劣利弊甚具爭議,例如自我國鄉鎮市 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地方政治派系充斥、黑道與財團不斷介入、賄 選風氣日益高漲,加上因自治權限爭議不斷、自治財源嚴重不足, 凡此種種皆造成行政效率不彰之窘境。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地方自治之意義: 地方自治乃指地方居民在特定區域內,自組公法人團體,在國家 監督、法律授與下,以自己的行政、立法、組織、人事、財政、 選舉等權限來處理地方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 地方自治運作可能存有之問題: 易流於偏狹的地域主義:地方自治的實踐脫離不了地域感情的 因素,但在地域感情與利益、現實政治運作等因素的影響之下 ,往往容易流於居民意向過度被強調,地域主義勃興,終至無 法顧全大局,考慮到廣域利益的狀況,長此以往,在「地方優 先」的原則下,不但行政效率無法提昇,全體利益亦將受到不 利影響。 地方行政專業性、技術性不足:隨著現代社會的複雜化、多樣 化,現代行政亦隨之呈現複雜化、多樣化的面貌,但是地方政 府因為規模、財政能力之限制,其專業性、技術性卻往往無法 對應現代社會與行政的需求。 生活基礎廣域化、流動化造成自治意識薄弱化:隨著交通、通 信工具的發達,地方居民的生活領域也產生廣域化、流動化的 現象,因而求學、工作乃至生活圈跨越不同地方自治團體轄區 的情形日益普遍化,此種現象必將導致兩種結果:其一為廣域 性,地方自治之固定性、缺乏協調性將產生行政供給無法對應 居民實際需要的情況;其二為流動性,居民每日往來於不同地 域或時常變換生活領域的結果,將對地方歸屬感日趨薄弱,連 帶使自治意識弱化,轉而危及地方自治的精神基礎。 來自新中央集權主義的批判:近代國家成立以來,國家機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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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夜警國家、自由國家,漸次遞進到福利國家、社會國家,相 對於此種變化,地方自治所要求的「獨立性」、「特殊性」已 20
經受到「新中央集權主義者」質疑,代之而起的是全國福利水 準「均質性」與「均等性」的要求。 地方自治的惡質化:地方自治本以地方自主性與特殊性之發展 為重要內容,但為免土劣豪紳、地痞流氓群聚為非,故特別重 視自律的要素。但地方議會黑道化的情況甚為嚴重,使其公信 力與代表性受到質疑,地方立法權無法正常發展;且甚多地方 行政首長因金權政治的影響,藉公職以謀私利,再加上府會惡 鬥,地方居民權利早被置之度外,連帶使地方自治失去意義。 鑑於上述弊端,建議可思考將若干轄區較小、財政困難之鄉鎮 市予以合併,以增加財政能力,或取消鄉鎮市自治,統一改制為派 出機關,以減少派系、黑金介入,並提昇政府施政效能。
、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地方自治規範模式,有何異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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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聯邦國與單一國乃基於國體對國家的一種分類,亦即依國 家的形式或國家行使主權之方式為標準來區分國家類型。就中央與 地方政府的關係審視,前者重視地方分權,特別強調地方自治的憲 法規範或法律保留;後者注重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與自 治監督。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對地方自治規範模式相同之處: 組成效果均為主權國家:不論是主張「先有各邦,後有中央」 的聯邦制國家,或是主張「先有中央,後有各邦」單一制國家 ,其組成效果均為主權完整的政治實體。 中央政府效力均可及於人民:聯邦制國家的聯邦政府與單一制 國家的中央政府,分別透過聯邦憲法與單一憲法,將其權力直
接及於人民。 地方政府均負責實際執行責任: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的政 策均由地方政府負責實際的執行推動。 地方政府權力均相當程度受中央限制:單一制國家較趨向中央 集權,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有完全的監督與控制能力;而聯邦制 國家的聯邦政府則常透過財政補助制度來左右地方政策。 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對地方自治規範模式相異之處: 權限劃分依據不同: 聯邦制國家以憲法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 單一制國家由中央以法律或命令決定對地方的授權程度。 保障地方程度不同: 聯邦制國家通常採取固有權利說,對地方權利保障較強。 單一制國家通常採取國家授與說,對地方權利保障較弱。 可否自由加入或退出不同: 聯邦制國家組成單元之自由加入或退出,須視各國憲法規定。 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府無法脫離中央管轄。 有無完整自主組織權不同: 聯邦制國家的地方政府自主性較高,有完整的自主組織權。 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是否有組織權須視中央是否同意授權。 地方政府體制不同: 聯邦制國家地方政府體制高度多元分歧。 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體制全國統一一致。 單一國制較趨向中央集權,聯邦國制較趨向地方分權,惟此並 非絕對,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國家,基於政經社文體制發展差異,各 國府際關係運作其實依然存在許多不同特色;至於每一個國家在歷 史演進過程中,不同階段的府際關係各有特殊發展模式,而非永遠 一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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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說明直轄巿之區公所與縣轄之鄉(鎮、巿)公所 之地位與區別。 22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鄉(鎮、市)與區目前係採取兩種截然不同之政治制度,前者 係實施地方自治,性質上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而後者僅 採取地方行政,並未取得權利主體地位,惟山地原住民區因地方制 度法修法後已取得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茲依題意所示,就鄉(鎮、 市)公所與山地區以外之區公所區別如下: 鄉(鎮、市)公所與區公所法律定位上的差異: 區域性質: 鄉(鎮、市)公所實施之區域為行政區域,亦為自治區域。 區公所實施之區域僅為行政區域,並非自治區域。 機關屬性: 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之行政機關。 區公所僅為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或市之派出機關。 所受監督型態: 國家或上級政府對鄉(鎮、市)公所之監督係為五權監督。 區公所受上級之監督係以行政監督為主。 法律依據: 鄉(鎮、市)公所依法實施地方自治,受法律保障。 區公所受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命令之指揮監督。 制度屬性: 鄉(鎮、市)公所係實施地方自治下的分割性地方分權,具 自主規劃與執行能力屬於垂直權力分立。 區公所則係事務分工上的分工性地方分權,僅負責執行上級 指令,屬於垂直分工合作。 鄉(鎮、市)公所與區公所法律職權上的差異: 權限範圍:
鄉(鎮、市)公所具有各種自治權,諸如行政權、組織權。 區公所聽命於上級,僅具行政上的執行權。 辦理事務性質: 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委辦事項。 區公所主要執行國家或上級交付辦理之事務。 首長產生方式: 鄉(鎮、市)公所之鄉(鎮、市)長由民選產生,任期 4 年。 區公所之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但由鄉(鎮、市)改制之區 ,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除例外情形,得 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立法機關有無: 鄉(鎮、市)公所由鄉(鎮、市)民代表會制衡監督。 目前並無設置區議會監督區公所,僅由市議會視為市政府整 體業務之一部分,一併監督。 鄉(鎮、市)實施地方自治實施,當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自得提起救濟。區採取地方 行政制度,乃國家手臂延伸之設計,不具公法人資格,當辦理中央 交辦事項發生爭議時,由中央或上級裁決,並無所謂救濟途徑可供 使用。
、有關我國鄉(鎮、市)的定位向來受到各界的討論,請說明鄉(鎮、市 )長官派或民選的優缺點,並試述己見。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鄉(鎮、市)級政府在經過長期經年之任期改選後,已經建立 起與區級政府完全不同的運作風貌,相當程度上已經反應並實踐了 鄉(鎮、市)級自治體制之民主政治價值,但此一功能實現的背後 ,卻引發了鄉(鎮、市)級政治腐敗與體制失靈的負面結果。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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