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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3
第一章
憲法之基本概念
壹 憲法的意義【行警四】 一、形式意義 由特定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所制定之成文法典。 其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修憲機關與修憲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 二、實質意義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之法。 憲法乃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之法。 憲法乃規定國家基本國策之法。 憲法乃規定國家其他重要制度之法。 憲法乃國家的根本大法。 三、國父認為 國父說:「憲法者,國家構成法,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貳 憲法的分類 一、以法典形式之有無為標準 成文憲法: 意義:凡將人民權利義務、國家基本組織與權限等有關事項,以統 一性、綜合性、具體的文書規定並獨立成有系統之法典者。 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 不成文憲法: 意義:凡人民權利義務、國家基本組織等有關事項,散見於各種單 行法規以及習慣法中者。 世界唯一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 二、依修改程序之難易為標準 剛性憲法: 意義: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且修改較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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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家:中華民國、美國、日本。 柔性憲法: 意義:凡修改憲法的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且修改較容易者。 採用國家:英國。 三、以制定主體為標準 欽定憲法: 意義:由君主單獨制定而不需徵求國民或其代表同意之憲法者。 例如:光緒 34 年「憲法大綱」或宣統 3 年「十九信條」。 協定憲法: 意義:君主與人民(或人民之代表機關)雙方協議而制定之憲法。 例如:1830 年法王路易菲立浦與國會協定的法國憲法、英國 1215 年的大憲章。 民定憲法: 意義:由人民直接或人民代表制定的憲法。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 四、以權力分立之實質內容為標準 三權憲法: 意義: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規定於憲法中,分別由三種機關行 使,互相牽制制衡者。 淵源於:「孟德斯鳩」在《法意》一書所創之「三權分立學說」。 世界首部三權憲法:美國憲法。 五權憲法: 意義:將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治權個別獨 立規定於憲法中,分別由五個機關分工合作行使者。 淵源於: 國父之「五權分立學說」。 世界首部(唯一)五權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五、以憲法規範之內容和適用之時間為標準而區分其種類 平時憲法:憲法的內容和適用的時機均為 平時者。例如:中華民國憲法。 戰時憲法:憲法的內容和適用的時機均為 我國憲法為:成文憲法 戰時者。例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剛性憲法、民定憲法 (廢止) 、五權憲法、平時憲法 六、以制定之時期為標準 、現代憲法。 近代憲法:18 世紀所制定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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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憲法:20 世紀以後所制定的憲法。例如:中華民國憲法。
參 憲法的特性 憲法特性的多寡,學者意見不一,茲從憲法的意義與性質分析,認為 憲法最重要的特性有下列十二種: 一、最高性、根本性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故法律、命令不能違背憲法,否則即屬無效。 故憲法具有最高性及根本性。 二、固定性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故憲法須有其固定性,不可輕易變更,俾使國 家施政、人民行為均有所依循。 三、妥協性 憲法是現實政治的反映,而非法理之結晶,故其內容充滿各種政治勢 力妥協的精神及結果。 四、適應性 憲法既為國家一切法律之源,對於國家周遭的一切政治、社會、經濟 、文化等內外環境的變化,應能迅速的反映和處理,故僅作原則性的 規定,以保持較大彈性,使運用時能適應需要,不至於僵化。 五、可行性 憲法既在規範政府權力和保障人民權利,故實質重於形式,不在乎法 條的完美與否,而應求其高度的可行性,以免徒成具文。 六、強制性 憲法是立國的大法,具有最高的尊嚴,任何人均須遵守。 七、政治性 憲法係規範國家機關如何組織、官吏如何產生、人民權利如何保障, 故具有政治性。 八、歷史性 歷史文化的因素可供為解釋憲法的標準,補充成文憲法的不足。 九、無制裁性 憲法的大部分規定,縱有違反,亦無法加以制裁。 十、包容性 因時代的進步、公共事務之增加,其內容與日俱增。 十一、限制權力的規範 十二、公法、國內法、實體法、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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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憲法的解釋 一、憲法解釋的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高】 二、聲請解釋的主體【地方三】 一、我國採「司法機關 中央或地方機關。 解釋」。 人民。 二、最早建立違憲審查 政黨。 制度:美國。 法人。 立法委員: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聲請。【 關務三】 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 371 號) 三、解釋之程序 現有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行警四】
伍 我國憲法之基本原則(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一、比例原則 意義:國家公權力行使之方法與目的之間,必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 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或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限制人權,應考量人 權利益之減損及公益之增加情形。 規定:憲法第 23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43、445、452、454、462 、468、471、490、507、510、512、523、528、535、542、544、551 、554、558、588、593、612 號。 ※二、法律保留原則 意義: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應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未授權 或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不明確,行政機關不得以命令限制人民自 由權利。 規定:憲法第 23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13、380、384、390、400 、436、443、445、454、471、479、509、542、558、611 號。 ※三、法律明確性原則【行警四】 意義:法律規定之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2、445、491、535、585、6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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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權明確性原則【行警四】 意義: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 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範圍、目的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 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13、390、402、445、454、468、479 號。 ※五、民主共和國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 499 號) ※六、國民主權原則(主權在民)(民主原則) 意義:中華民國主權歸屬國民全體掌控。 規定:憲法第 2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61、387、401、499 號。 ※七、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八、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意義:人民有權(政權)、政府有能(治權),政權管理治權,治權 向政權負責,治權中五院之間地位平行,政權與治權間及五院之間相 互制衡。 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5、499、530 號。 ※九、平等原則 意義: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 6) 規定:憲法第 7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340、365、410、452、 457、468、477、481、490、512、542、593 號。 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意義:國家公權力行使或對人民權利之侵害和限制,皆須遵循法之規 定程序。 規定:憲法第 8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84、418、436、499、523 號。 ※十一、法律優位原則 意義:命令與憲法或法律不得牴觸,牴觸者,命令無效。 規定:憲法第 171、172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71 號。 十二、公益原則 意義:國家公權力行使,應遵守公益重於私益,國家利益重於個人利 益之原則。 規定:憲法第 23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4、414、442 號。 ※十三、信賴保護原則 意義:國家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5、589 號。 十四、司法審判獨立原則 意義: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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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憲法第 80 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30、539 號。 十五、均權原則 意義: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 ,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規定:憲法第 111 條。 十六、租稅法律主義 意義: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 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17、346、420 號。 十七、誠實信用原則 意義: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十八、公開透明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 499 號) 十九、利益迴避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 499 號) 二十、一罪不得重複處罰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 503、604 號) 二十一、法治國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 499、589 號) 二十二、無罪推定主義 意義:「任何人在宣告有罪確定之前,都視為無罪」之原則。 二十三、民生福祉原則(社會福利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 4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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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概念及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憲法具有最高之法規範效力 成文憲法之變動,僅有重新制憲之唯一可能性 基本權之保障及權力分立之設計,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之重要 判準 國家為憲法之主要規範對象
【警察四】
凡關於國家之基本組織等事項,用統一性、綜合性所編制之獨立 法典規定者,稱為: 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 柔性憲法 民定憲法 世界第一部有系統而完整的「成文憲法」及「三權憲法」是: 德國威瑪憲法 美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義大利憲法 採用成文憲法國家,基於「權力分立」憲政原理,應建立何種制 度? 國家賠償制度 公用徵收制度 違憲審查制度 政治協商制度 最早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為下列那一個國家? 英國 法國 德國 美國 凡有關國家基本組織等事項,僅散見於各種單行法規及事實習慣 中,並無統一及綜合之完整、獨立法典者,稱為: 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 目前世界上唯一「不成文憲法」、「柔性憲法」及「憲法母國」 之稱的國家是: 日本 德國 英國 法國 以憲法修改程序之難易,可將憲法區分為: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象徵性憲法與規範性憲法 成典憲法與不成典憲法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 修改憲法之機關及程序異於普通法律者且修改較嚴格者,稱為: 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民定憲法 協定憲法 憲法修改機關及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且較容易修改者,稱為: 剛性憲法 民定憲法 成文憲法 柔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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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在《法意》一書中創立「三權分立」學說? 孫中山 盧梭 洛克 孟德斯鳩 所謂「三權分立」之三權,係指下列何者? 行政、立法、司法 行政、考試、司法 立法、司法、考試 行政、司法、監察 在三權分立國家中,行政機關兼掌: 立法權 司法權 考試權 彈劾權 在三權分立國家中,立法機關(國會),兼掌下列何項權利? 考試權 司法權 彈劾權 釋憲權 下列何國較貫徹「權力分立」思想? 日本 英國 德國 美國 我國憲法屬於: 成文憲法、剛性憲法 民定憲法、五權憲法 平時憲法、現代憲法 以上皆是 下列何者為憲法之特性? 國內法、公法、實體法、成文法 國內法、公法、訴訟法、成文法 國內法、私法、實體法、成文法 國內法、私法、訴訟法、成文法 以下那一個機關有權解釋憲法? 行政院 司法院(司法院獨占解釋制) 國民大會 立法院 【高】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之規定,有權聲請解釋憲法者有:中 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法官省、縣、 市議員 【地方三】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多少以上之連署,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關務三】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現有大法官總額比例多少之出席暨出 席人比例多少之同意方得通過? 二分之一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 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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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四分之三之同意 四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四分之二之同意 【行警四】 西諺有云:「打小鳥不用以大砲」﹔我國俗語亦有:「殺雞焉用 牛刀」,此乃所謂「不得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這是那一種憲法 上原則的展現?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公益原則 平等原則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限制人權,應注意手段與目的間之平衡,並 應考量人權利益之減損及公共利益之增加情況,此為: 比例原則 程序正義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公益原則 衡量基本權利之限制是否適當,最常使用下列何項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情勢變遷原則 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下述內涵:「衡諸人民可能受罰之次數與累計 負擔之金額,相較於維護與確保之公益」,「採取劃一之處罰方 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體 現出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明確原則 制衡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高】 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由法律規定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 關以法規命令定之,學理上稱為: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平等原則 下列何者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內容? 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要關聯之事項,應由法律規定之,未經法 律之授權,不得以命令定之 無實質上正當理由,不得對人民為差別待遇 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必須採取干涉最小之手段 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下列那一事項通常不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 設置新的中央政府機關 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政權 增加人民之義務 對人民之裁罰 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發布行政命令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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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那項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相當性原則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79 號解釋,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僅 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指出 何項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安定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2 號解釋,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其意義應 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 加以確認。此為何種憲法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 誠信原則 【行警四】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2 號解釋,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相關立法,必須使受懲戒處分者,能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 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始符合下列那一原則? 法律抽象性原則 法律概括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平等性原則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36 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關於「欺壓善良、 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規定遭宣告違憲之理由為何?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違反比例原則 違反明確性原則 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以命令定之 ,則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屬合憲,稱之: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安定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 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此等說明係何種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稅捐公平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凡屬限制人民權利事項,立法者非不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 以為法律之補充,只要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此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係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