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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論 1-1 第一章 公務員之涵義 ............................. 1-2 第一節 公務人員 ............................................................... 1-2 一、法源/1-2 二、現行「公務人員」之具體法規規定情形/1-2 公務人員考試法之「公務人員」/1-2 公務人員任用 法之「公務人員」/1-3 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 」/1-3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人員」/1-3 公務 人員基準法草案之「公務人員」/1-4

第二節 公 務 員 ............................................................... 1-4 一、法源/1-4 二、現行「公務員」之具體法規規定情形/1-4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1-4 刑法之「公務員」 /1-5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1-7

第二章 政風機構 ................................. 1-8 第一節 政風機構之涵義 ................................................... 1-8 第二節 政風機構之種類(型態) ................................... 1-9 第三節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 ............................................... 1-10 第四節 政風機構各項職掌分別析述 ............................... 1-10 第三章 政風人員.................................... 1-12 第一節 政風人員之涵義 ................................................... 1-12 第二節 政風人員之人事管理相關規定 ........................... 1-12 Contents P 1


第三節 政風人員之指揮監督 ........................................... 1-12 本篇重要試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與公務員服務法、刑法所稱之「公務員」,分別所指各為 何?試舉述之。/1-13 :何謂「政風機構」與「政風人員」?試述政風機構掌理事 項為何?/1-15 :「法務部廉政署」,與現行「政風機構」之設置,兩者依據 法規各為何?並述兩者設置旨意及職掌任務各為何?/1-16 :民國 101 年 6 月 7 日行政院函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其中政策方向之一為「透明政府」。試述政府推動行 政透明的目的;並述行政透明的內涵,以及行政機 關應 如何對其運作進行透明度的檢視?/1-17

任 用 制 度 (含資遣與陞遷) 2-1 第一章 公務人員任用之主要法規 ................... 2-2 重要試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為公務人員「任用」之基本法。在任用法 之現行規定中,有若干規定均可確定其「基本法」的地位 。請就其主要規定析述之。/2-3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仍訂有許多例外之規定,試就所 知列舉說明不以考試定其任用資格要件的公務人員為何? 理由安在?/2-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 第一、二兩項),均規定得另定任用法律,理由安在?請 各舉一特種任用法律之名稱以明之。/2-6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可不適用該法之任用,另定任用法 律者為何?試列舉說明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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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人員之任用制度有謂係「多軌併行、法據不一、主管 分殊」,其利弊得失為何?有無改進之道?試評述之。/2-8 :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其依法 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原則所增訂及修正之條文規定 為何?請分述之。/2-9

第二章 我國人事任用制度之發展 .................... 2-12 第一節 發展沿革 ............................................................... 2-12 第二節 現行人事任用制度之要義及問題探討 ............... 2-13 一、現行官等職等併立制之要點/2-13 二、官等職等併立制之缺失/2-15 三、改進看法/2-16

第三節 現行任用制度(民國 76 年 1 月起實施)之特色 ............................................................................... 2-16 重要試題 :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的根本精神有何不同?我國於民 國 76 年將兩制合一有何缺失?試析論之。/2-17 :簡薦委(品位分類制)及職位分類制各有何優劣?我國於 民國 76 年將兩制合一之特色為何?/2-19

第三章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內容要義 .................. 2-23 第一節 任用法之重要名詞意義 ....................................... 2-23 第二節 職務與職系、職等之關係 ................................... 2-24 一、職務與職系(職務歸系)/2-24 二、職務列等(職務與職等)/2-25

重要試題 :公務人員之「職務列等」如何訂定?請依任用法規定詳述 之。/2-26 :何謂職務?職務應如何管理,始能達成公務人員任用法之 立法宗旨?/2-27 :教育部負責輔導大專青年就業的科長因故出缺,須對外招 募人才。請說明您認為該科長所需要的主要資格與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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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寫出該職缺的職務說明書內容。/2-27

第三節 任用之官等與職等 ............................................... 2-29 重要試題 :「官等」與「職等」有何區別?試比較說明之。/2-30 :解釋名詞:官等。職等。/2-31 :解釋名詞:官等與職等。職務與職系。機要人員。 休職。/2-32

第四節 任用對象─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 ... 2-33 重要試題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範圍(對象)為何?試析述之。/2-33 :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為何?請就相關 法令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別說明並比較之。/2-34 :試析述公務員服務法、刑法所稱「公務員」之對象有何不 同?/2-36

第五節 任用資格 ............................................................... 2-38 一、消極性任用資格之規定/2-38 二、積極性任用資格之規定(任用資格取得之途徑)/2-42

重要試題 :何謂公務人員的積極性任用資格與消極性任用資格?其兩 者的具體規定內容如何?並說明前者(積極性任用資格) 構成任用時之等級。/2-45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免職」規定為何?該規定對於 公務人員之權益影響為何?/2-48 :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 予免職時,須否踐行相關程序?/2-48 :公務人員甲因貪污案受刑事確定判決(並受褫奪公權之宣 告),確定隔日,火速核定一件民眾申請之許可案。請問 ,該核定之效力如何?/2-49 :試述對公務人員所為之免職處分,其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 序、追究時效及救濟程序各為何?/2-50 :公務員遭受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與遭受非懲戒性質之免 職處分,如何尋求救濟?請分別說明之。/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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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於任命後具中華民 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對於其身分、已行使之職務行為 及支領之俸給應如何處理?/2-53 :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法制,對於具有雙重國籍者之任用, 有何具體規定?試析述之。/2-54 :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對於兼具外國國籍不得任用,其理由 為何?/2-5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說明各種考試及格的任用資格。/ 2-56 :我國公務人員由委任官等晉升薦任官等,已放寬為可不必 經過薦任升等考試,試述其規定條件及該項制度之利弊得 失。/2-57 :現職公務人員官等及職等之晉升,公務人員任用、考績兩 法是如何規定?立法理由安在?/2-58 :公務人員委任升薦任,其升官等考試與升官等訓練兩者條件 規定各為何?並述兩者之權益有何不同?理由安在?/2-61 :委任公務人員,如何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請依公務人 員考試、任用及考績等三法之相關規定說明之。/2-6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委任第五職等之公務人員如何取 得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又其所擔任之職務有無限制 ?試分別說明之。/2-64 :某甲以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任用 ,除另行參加高一等級以上之初任考試錄取外,可循何種 途徑取得薦任第八職等資格?/2-65 :根據我國公務人員相關法規,公務人員取得簡任十職等以 上職務之任用資格有那些途徑?現行有何缺失及改進看法 ?/2-67 :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規劃興革方案」,希望參考先進民 主國家建構我國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請說明該興革方 案對建制「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之重點為何?並請簡 要評論之。/2-69

第六節 任用之限制 ........................................................... 2-71 Contents P 5


一、積極性之限制(即任用時應注意事項)/2-71 二、消極性之限制/2-72

重要試題 :我國公務人員在任用時,除須具備積極任用資格,及無消極 任用資格所列舉之情事外,尚須受那些「限制」?/2-75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迴避任用」如何規定?並述其立 法理由。又在「迴避任用」之原則下,有無例外規定?/2-7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 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 格之職務。」本條之規定,至為重要,請析論之。/2-77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關首長之任用人員有何特別之限制 規定?/2-77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說明指名商調(包括其意義、程序 等)及其限制之規定。/2-79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均有「迴避」之規定,請 問兩者規定內容有何不同?/2-80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公務人員之品德、忠誠與查核有何規定 ?目前民意代表與媒體對訂定前項查核辦法之適當性曾多 所質疑。試依先進國家之通例與我國之國情,評述前項規 定之利弊得失。/2-83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 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對涉及 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請問特殊查核 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查核項目、查核時機、辦理方式 及救濟程序為何?/2-85

第七節 任用之程序 ........................................................... 2-87 重要試題 :何謂「考用配合」?請就現行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之相關 規定論述如何落實考用配合的精神?/2-91 :解釋名詞:派代。送審。/2-94 :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任用的程序。/2-95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解職、執行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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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日,及停職規定為何?又當事人不服解職處分之救濟途 徑為何?均請分述之。/2-97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原則上均需試用 。試說明試用的目的,及有關「試用人員範圍」、「試用期 間」、「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處理」等之規定內容。/2-99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試用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之 原因有那些?/2-100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經機關送銓敘審定 後,所謂的「合格實授」主要係指什麼?對審定結果如有 不服,該公務人員依法應循何途徑謀求救濟?/2-100

第八節 轉 任 ............................................................... 2-102 一、相互轉任/2-102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2-104

重要試題 :解釋名詞:「轉任」。/2-104 :何謂轉任?試述經由那些轉任途徑可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2-105

第九節 調 任 ............................................................... 2-106 一、調任之意義/2-106 二、調任之規定/2-106 三、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之限制/2-107 四、調任之立法理由/2-109 五、職務遷調/2-109 六、公務人員升補/2-110 內升制/2-110 外補制/2-111 折衷制/2-111

重要試題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其規定為何?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八條規定說明之。/2-112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敘述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公務員某甲 於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被機關長官「記過」一次,機關長 官於同年 8 月 1 日將其降調擔任副主管職務,符合法令規 定。」/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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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職務遷調及職期輪調應如何辦 理?試依相關規定,分別說明之。/2-116 :公務人員調升職務時,在官等、職等及職系方面的規定各 如何?/2-118 :何謂「升調」?如何促使升調的公平?升調發生遲滯的主 因又為何?/2-119 :職務平調有何功能?試論述之。/2-119

第十節 權 理 ............................................................... 2-121 一、意義/2-121 二、設置權理之目的/2-121 三、權理之限制/2-121 四、權理制度之利弊/2-121

重要試題 :解釋名詞:「權理」。/2-122

第十一節 任用基本原則 ................................................... 2-122 重要試題 :何謂「專才專業,適才適所」?我國於公務人員考試、任 用及俸給三法中,有那些規定予以落實?/2-123 :請申述「初任與升調並重」的陞遷任用原則之意涵。/2-126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為何?又 試舉其他二個公務員法律規定,說明機關長官任用公務人 員時亦應加以遵守,請分述之。/2-127

第十二節 留職停薪 (※注意:105 年 7 月新修正之規定) ........ 2-129 一、留職停薪之依據規定/2-129 二、留職停薪之意義及其期限/2-129 三、留職停薪之條件/2-129 四、留職停薪之復職規定/2-130

第四章 現行重要特殊任用之人員 .................... 2-133 第一節 政務人員 ............................................................... 2-133 重要試題 Contents P 8


:我國現行政務人員所指為何?政務人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 任用法之規定?理由安在?/2-135 :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於政務人員者計有三條,其條文內容 各為何?試分述之。/2-135 :試從學理說明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分;又我國現行法制上 政務官範圍如何?/2-136

第二節 機要人員(辦理機要人員) ............................... 2-138 第三節 派用人員與聘用人員 ........................................... 2-142 重要試題 :請就法律依據、適用對象、資格要求等三方面,說明「任 用人員」、「派用人員」及「聘用人員」之不同。/2-147 :解釋名詞:比較任用人員、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僱用人 員有何不同?/2-148 :試述聘用人員聘用契約應記載那些事項?又聘用人員不適 用那些規定?/2-149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適用範圍、聘用資格、聘用限制 各如何?試說明之。/2-149 :試述代理的立法目的及其原因為何?各機關應如何建制代 理制度?/2-150 :試述現行政府行政機關中之聘任人員所指為何?其缺失為 何?該如何改進?/2-152 :試述我國現行行政機關中的契約用人制度?其出現何種缺 失?該如何改進?/2-153 :各機關聘用、僱用、機要及派用人員和職務代理人,均屬 臨時用人性質,現有制度對其權利義務如何規定?並試擬 改進意見。/2-155 :我國政府部門之非典型人力為何?其政策環境背景為何? 其運用問題為何?試申論之。/2-157

第四節 雇員(僱用人員) ............................................... 2-159 重要試題 :試述初充雇員應具之條件及其薪給、考成、退職等之規定 。/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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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約僱人員 ............................................................... 2-162 :現仍服務於政府機關之雇員是否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 任用資格?理由何在?又,其僱用之法源為何?目前政府 機關是否可以再僱用雇員?理由為何?/2-163

第五章 資遣制度.................................... 2-165 一、資遣之意義/2-165 二、新修正資遣之法制依據/2-165 三、資遣之立法旨意/2-165 四、資遣條件(原因)/2-166 五、資遣之限制(不受理之情形)/2-166 六、資遣程序/2-167 七、資遣人員之給與/2-167 八、資遣人員給與之加發規定/2-168 九、資遣再任之處理/2-169 十、資遣人員之保障規定/2-169

重要試題 :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說明公務人員資遣條件、資遣程序及 資遣給與之規定各為何?/2-170

第六章 公務人員陞遷法制之要義 .................... 2-172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制定與實施依據/2-172 二、我國制定公務人員陞遷法之目的(源由、背景)/2-172 三、適用之機關對象/2-172 四、辦理陞遷之原則/2-173 五、陞遷之涵義/2-174 六、辦理陞遷之方式/2-174 七、免經甄審(選)之規定/2-174 八、辦理陞遷之方法/2-175 九、辦理「陞任」應注意之規定/2-178 十、「遷調」規定作法/2-179 十一、陞遷之監督/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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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試題 :試述公務人員陞遷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內容,並說明其對 考銓制度之影響。/2-180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任用 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基本上可以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或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請比較此兩種方式在執行上 的異同。/2-183 :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陞遷」意涵為何?並述辦理陞遷之方 式為何?/2-184 :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把握那些基本原則?其程序如何 進行?機關首長有何權限?/2-185 :何謂「內升制」、「外補制」?試述其意義及其利弊各為 何?又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各機關職務之陞遷作 何規定?試申明之。/2-187 :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其評 定之項目及方式各作何規定?試分述之。/2-188 :試述公務人員陞遷法有關「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不得陞任」之規定各為何?/2-189 :張三現任甲機關單位司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係該機關 一級主管)職務,因配合首長異動關係,張三可否自願降 調為單位或降調其他單位專門委員職務(簡任第十至十 一職等)?嗣後單位副司長職務出缺,張三可否優先陞 任或免經甄審程序直接調任該職務(按專門委員與副司長 係屬不同陞遷序列)?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 遷法等相關規定說明之。/2-191 :「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適用對象有 何不同?試述之。/2-19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 應設有何種組織?其運作程序為何?試說明之。/2-194 :各機關職務出缺甄補人才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 應採取何種措施?其陞遷序列如何訂定及運作?對於辦理本 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那些事項?試說明之。/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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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績 制 度 3-1 第一章 考績制度內容 ............................... 3-2 第一節 考績之意義(目的) ........................................... 3-2 第二節 考績之功用 ........................................................... 3-2 第三節 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 ................................... 3-3 第四節 考績之種類(考績類型) ................................... 3-5 第五節 辦理年終考績之時間及年資採計規定 ............... 3-5 第六節 考績評定方法 ....................................................... 3-6 第七節 專案考績之條件(標準) ................................... 3-13 第八節 考績等次區分規定 ............................................... 3-17 第九節 考績獎懲 ............................................................... 3-22 第十節 考績與升遷(晉升官等與晉升職等之結合) ... 3-23 第十一節 辦理考績之程序(含相關案例函釋) ........... 3-24 第十二節 考績委員會 ....................................................... 3-28 第十三節 考績考評之困難與謬誤 ................................... 3-30 第十四節 考績基本原則 ................................................... 3-32 第十五節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特色 ................................... 3-34 第十六節 當前考績制度缺失及改革規劃 ....................... 3-35 第十七節 考績懲處與救濟相關問題 ............................... 3-39 第二章 考績制度試題介紹與重要試題題解 ............ 3-45 第一節 考績綜論問題 ....................................................... 3-45 重要試題 :解釋名詞:考績與考成。/3-45 :何謂考績?試就我國現行制度析論考績與晉敘、陞遷如何 結合?/3-45 :試述我國現行考績制度缺失為何?又目前正研擬修正考績 制度重點為何?試扼要說明之。/3-48 :現職公務人員「官等」及「職等」之晉升,依公務人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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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考績兩法是如何規定?立法理由安在?/3-51

第二節 各種考績(含平時考核)之關係與獎懲問題 ... 3-53 重要試題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平時考核,其中懲處設有「記大過」處 分,試說明現行記大過之條件標準、受懲處之權益影響及 救濟方法各為何?/3-53 :請解釋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的意涵,以及其與年終考績的關 連性。/3-55 :何謂「平時考核」、「年終考績」、「專案考績」?請說 明三者的功能及三者之間的關係。/3-56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種類可分那幾種?試分別說明之。/3-58 :「年終考績」是一般公務人員的年度大事。請問考績結果 會影響公務人員的那些權益?/3-59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甲等之條件及其考列甲等浮濫原因為 何?又民國 90 年年終考績甲等,由人事主管機關限制比 例是否得當?試申述之。/3-61 :考績委員會評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乙等,機關長官 覆核時逕行變更為甲等,是否妥適?又在同考績年度內, 該員曾受「申誡」懲戒處分,機關長官最後仍決定給予甲 等,是否合法?請分述之。/3-63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下列那些情事於年終考績時較 符合得列為丁等的標準?並請說明其法律依據。劉先生 為學校教務處組員,負責管理學生成績,他發現某學生成 績不及格,運用職權向該生索賄以竄改其成績為及格,經 人檢舉後查證屬實。林組長身為單位主管,因為不滿上 級交辦之任務,竟暗示其下屬組員拖延工作進度,上級發 現後予以申誡懲處,始有所改善。莊先生暗戀在另一單 位任職之同事吳小姐,屢次示愛,皆遭到吳小姐拒絕,隨 後莊先生發現吳小姐已經與其任職單位主管王主任交往多 時,並且論及婚嫁。莊先生由妒生恨,因此在臉書上公開 散布王主任為有婦之夫且濫用職權脅迫吳小姐與之交往的 不實消息。此事被王主任察覺,他向莊先生之主管張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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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要求張主任予以適當懲處並刪除臉書。張主任當即 要求莊先生立即刪除該篇臉書上不實之貼文,並予記過懲 處。不料,該篇不實貼文從莊先生的臉書刪除後未滿一週 ,又在多個其他社交網站出現該文,經查證這些張貼者皆 為莊先生本人。陳女士總是在上班時間偷偷離開辦公室 去買菜,經其主管屢勸不改,還曾經因此被記申誡與小過 懲處。儘管如此,陳女士仍是我行我素,依然故我。最近 ,她變本加厲,上午開溜買菜,下午則是藉故離開辦公室 去照顧她先生所開設的便利商店,經人檢舉後,她向主管 辯稱自己只是去便利商店買東西,但調閱監視影帶後證實 陳女士確有在櫃臺收銀販賣商品之行為。陳女士辦公室同 仁對其行為皆表達高度不滿,向主管陳情若不對之予以適 當處分,大家將要有樣學樣、癱瘓辦公室的運作,事態頗 為緊張。葛先生屢屢向其主管反應行政程序或上級決策 不當之處,並且常常利用單位所成立的即時通信軟體 Line 群組張貼其對時弊針貶與政策興革的見解,甚至還 經常至部長信箱投書陳情,每次接獲其投書,上級就要行 文至該機關要求妥慎處理葛先生的陳情事件,因此葛先生 已經成為主管和同事眼中的「麻煩製造者」。/3-64

第三節 考績程序(含考績委員會)問題 ....................... 3-66 重要試題 :說明我國公務人員的考績程序,並評論之。/3-67

第四節 考績救濟問題 ....................................................... 3-69 :試述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條件、程序及相關規定。/ 3-70 :試就相關法令論述公務人員懲處之成立要件及服務機關的 處理程序。/3-71 :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規定各為何?又停職 之復職,現行依何規定?有何具體規定?試述之。/3-72 :公務人員考績如有不服,現行救濟規定為何?/3-74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免職有關條文為何?並 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考績免職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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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救濟?/3-76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記一大過 、記過、申誡懲處,其性質究為行政處分,抑或屬管理措 施,應依何管道請求救濟?試析論之。/3-78 :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停職處分,其性質 是否為行政處分?如何救濟?/3-78 :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 那些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又年終考績列丁等人員 ,如何執行?如何請求救濟?請分述之。/3-79

懲 戒 制 度 4-1 第一章至第八章係公務員懲戒法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 前之原條文內容 新修正內容(詳見本篇第九章)於 105 年 5 月 2 日施行 第一章 懲戒之法源 ................................. 4-2 第一節 懲處之法源依據 ................................................... 4-2 第二節 懲處法規規定 ....................................................... 4-2 第二章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 ......................... 4-4 第一節 懲戒處分 ............................................................... 4-4 第二節 懲處處分 ............................................................... 4-4 第三節 新修正「懲戒」與「懲處」之區分 (※注意:105 年 5 月新施行之規定) ............ 4-5 第四節 懲戒與懲處案例探討 ........................................... 4-6 重要試題 :懲戒處分(懲戒責任)與刑事處分(刑事責任)異同如何? /4-9 :懲戒處分與行政處分兩者關係為何?試申述之。/4-10 :公務員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予以懲處處分,或被依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懲戒處分後,其各自之救濟途徑為 何?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發生競合時如何解決?試分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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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4-11 :公務員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已經主管長官予以懲處,可否 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如相反地已由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予以懲戒,主管長官可否再予以懲處?/4-13 :甲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而經其服務機關一次記二 大過免職。其後再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針對同一事件作成 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請問,原免職處分之效力是否受 該降級懲戒處分之影響?/4-15 :試說明我國現行人事制度中,「懲戒」與「懲處」有何差 異?/4-16

第三章 懲戒事由與懲戒處分之種類(懲戒項目) ..... 4-20 第一節 懲戒事由 ............................................................... 4-20 第二節 懲戒處分之種類(懲戒項目) ........................... 4-20 重要試題 :公務人員因何種情形應受懲戒?其懲戒處分之內容為何? /4-22 :公務員某甲於下班時間,因酒後駕車涉有刑法第一八五條 之三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某甲是否應 受懲戒?請說明之。/4-24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的正確性,並請先回答正確或不正 確:「懲戒處分種類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及申誡,其 中政務官僅適用免職及申誡。」/4-25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敘述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公務員因案 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二年,休職期間不得到非公 家機關謀職。」/4-26 :我國刑法對於構成犯罪行為之要件,均予明確規定。請問 我國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受懲戒」之要件,係如何規定? 理由安在?/4-27 :公務員懲戒法對休職、降級及減俸等處分,其規定為何? 試分述之。/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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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懲戒程序.................................... 4-29 重要試題 :試說明公務員懲戒法所訂懲戒制度之移送、通知、調查、 申辯的規定。/4-32 :下列敘述是否正確?並說明理由:「機關長官對於九職等以下 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4-33 :機關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如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 規定者,如何處理?又被付懲戒人如何主張其訴訟權?請 申述之。/4-33

第五章 停 職.................................... 4-35 重要試題 :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與休職規定各為何?兩者有何異同? 試分析之。/4-46 :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三款所定,其職務當然停 止之法定事由為何?又其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有何相應規定 ?請詳述之。/4-49

第六章 懲戒議決與救濟(再審議) .................. 4-51 第一節 懲戒議決種類 ....................................................... 4-51 重要試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議議決種類為何?/4-52 :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為何?有無通盤檢 討修正之必要及其理由?請申述之。/4-52 :公務人員於有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後已經過九年,服務機 關可否對之作成一次記二大過之懲處處分?/4-54

第二節 再審議制度 ........................................................... 4-55 重要試題 :公務員懲戒法議決情形如何?移請機關或受懲戒人移送或 聲請再審議有何期限規定?/4-57 :下列敘述中有錯誤,請以正確法規予以更正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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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丁因案被判刑定讞,同時被褫奪公權在案,其服務機關 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此時其懲戒案仍得審議 ,以追究其行政責任。」/4-58 :試引述我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說明:在何種情形下 ,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得移 請或聲請再審議?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是否仍得移請 或聲請再審議?/4-59

第七章 刑事裁判與懲戒處分之關係 .................. 4-61 重要試題 :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為何?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 章之規定闡述之。/4-62 :公務員因涉嫌刑事案件,經依法移付懲戒並予停職後,於 刑事判決確定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否議決「停止審議 程序」?如經停止審議,該公務員得否先行復職?/4-63

第八章 懲戒對象問題 ............................... 4-66 重要試題 :我國「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的對象為何?又公務員發生那 些情事應受懲戒?試說明之。/4-66 :軍人之懲處,其依據為何?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試申 論之。/4-67 :我國民意代表有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4-68

第九章 公務員懲戒新制之介紹與相關懲戒重要規定 (※注意:105 年 5 月 2 日起施行) .......... 4-70 第一節 104 年 5 月新修正懲戒相關重要規定 ................ 4-70 一、公務員懲戒法最新修正之修正理由及特色重點/4-70 二、新制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程序規定/4-72 三、公務員懲戒法新制之懲戒程序流程相關要點/4-75 四、公務員懲戒法新制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流程及相 關規定/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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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懲戒事由/4-76 六、懲戒處分種類及內容/4-77 七、懲戒處分與輕重之標準/4-80 八、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限/4-80 九、懲戒之移送/4-81 十、停職/4-83 十一、懲戒之迴避/4-86 十二、懲戒審判之辯護與答辯/4-87 十三、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之關係/4-88 十四、懲戒之判決種類/4-90 十五、懲戒處分之執行/4-92 十六、懲戒之再審/4-94 十七、懲戒對象/4-97 十八、懲戒機關體制/4-99

第二節 法官與檢察官之懲戒要點 ................................... 4-101 第三節 公務員懲戒法最新修正之重要問題 (※注意:104 年 5 月新修正之規定) ............ 4-104 重要試題 :試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583 號解釋之意旨為何?並述相 關人事法制之因應作法為何?/4-104 :試述民國 104 年 5 月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行 使期限規定及立法理由為何?(因應司法院第 583 號解釋) /4-106 :試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396 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法制之因 應規定。/4-107 :公務員因何種情形應受懲戒?其懲戒處分之內容為何?審 酌處分輕重之標準為何?/4-109 :試依民國 104 年 5 月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項 目及其適用與運用規定為何?/4-111 :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中均有「記過」、「申誡 」之處分,試述其不同為何?/4-112 :公務員經營商業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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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先予撤職。在此所稱之「撤職」,與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條所規定懲戒處分種類中所稱之「撤職」,其意義是 否相同?請說明之。/4-113 :試依民國 104 年 5 月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說明 停職之類型、復職與停職期間之限制各為何?/4-114 :民國 104 年 5 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於何種情 形下,其職務當然停止?又主管長官於何種情形下得對所 屬公務員先行停止其職務?兩者復職規定為何?試分述之 。/4-115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對「先行停止職務」的相關規定為何? 又停職處分對公務員的權益有何影響?請分述之。/4-116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均設有「先 行停職」之規定,分別有何不同規定?試析述之。/4-118 :何謂「政務人員」?現行政務人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 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懲戒法,試申述之。/ 4-119 :政務人員(政務官)之任用及懲戒,與常任文官有何不同 ?試依法說明其規定及理由。/4-121 :我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但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時 ,行政機關之主管長官亦可予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 ,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兩問題:主管長官之懲處與移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有何區別?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4-123 :試述民國 104 年 5 月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判決種 類為何?/4-126 :試依民國 104 年 5 月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說明懲戒處分 與刑事處分、行政罰之關係規定為何?/4-128 :試述民國 104 年 5 月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得提起再審之 訴情形及提出之期間規定各為何?/4-129 :試述民國 104 年 5 月最新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 執行規定為何?/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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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制 度 5-1 ─內含廉政倫理、請假規則、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 、行政中立、交代、公務員責任 第一章 公務員義務(含廉政倫理、請假規則) ....... 5-2 第一節 公務員義務之法源及其種類 ............................... 5-2 第二節 公務員各項義務之分析探討 ............................... 5-3 第三節 服務法對於公務員行為之規範及期許之分類 ... 5-9 重要試題 :公務員應對國家履行忠實之義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所明定,其具體落實在公務人員任用法令及其他法律之規 定內容為何?請分述之。/5-12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相牴觸,應執行何者命 令?對於主管長官及兼管長官之同時命令,應以何者為準 ?試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說明其理由。/5-13 :對長官所發命令之內容,與法律相牴觸,屬員有無服從之 義務?試依學說及現行法令規定說明之。/5-14 :公務員有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請就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析論之。/5-15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現行法律有如何之規定?其規定有無 可資改進之處?試分述之。/5-16 :我國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對其長官的職權命令有服 從的義務,但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此項規定,有何重要意 義或可再改進之處?/5-18 :試述最近考試院及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的核心價值為何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應「有所為」及「有所不為」 之倫理事項有何規定?其與前項核心價值有何關係?/5-20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於公務員訂有職務相關 利益之迴避義務,請問與其職務有關係之事項有那些類型 ?其限制內涵為何?/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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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聲請解釋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人員專 業加給之預算違憲案,是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所定 應行迴避之規定有違?請詳析之。/5-24 :試說明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義務的規 定。/5-26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有保守機密之義務,請說明其規 定的內容及理由。/5-27 :從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說明公務員應有 的積極作為與不得違背的行為規範,其意義何在?/5-28 :公務員義務為何?試依公務員服務法擇要說明之。/5-28 :我國公務員負有那些義務?請依公務員服務法與其他相關 規定加以說明之。/5-29 :論者指出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行為之規範及期許,概可 歸納為四類:「抽象層面的精神要求、公務員與長官的關 係、不當行為的禁止事項、應主動作為的義務」,請就此 四類議題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申述之。/5-31 :公務員服務法對如何維護公務員之「廉潔」,防止發生弊 端之條文頗多,請列舉較重要者三項,並說明之。/5-33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之廉潔、防止貪瀆利益輸送 之規定為何?試列舉之。/5-34 :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那些條文要求公務人員應作為及不得作 為之規定?試分別說明之。/5-36

第四節 兼業與兼職之限制 ............................................... 5-38 重要試題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並受有 報酬,依考試院訂定之許可辦法,前項兼職於何種情形下 ,其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試列舉說明之 。/5-48 :請依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 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 予許可的條件為何?/5-49 :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員服務法均訂有兼任(兼職)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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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試分述兩者規定及其內容。/5-50 :公務員於離(退)職後仍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義務規定 為何?試分述之。/5-52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敘述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公務員某乙 於下班時間及例假日為民眾畫符驅魔、解運,並在網路刊 登廣告招攬顧客,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5-54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機事業;其違反者,依同條第四項之規定,「應先予 撤職」。請問此一「先予撤職」與公務員懲戒法上主管長 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之規定,適用上 有何區別?/5-55 :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 85 年 1 月修正之要點為何?試申述 其意義。/5-57 :公務人員丁於被任用時,持有民營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五。 丁隨即將持有股份轉讓其配偶戊。丁與戊亦未辦理民法夫 妻分別財產制。請問,丁是否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5-59 :公務人員於任公職後尚擔任民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持股 為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十五。請問是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之相關規定?/5-60 :丙直轄市政府法制局科長丁取得某大學法學博士,並將其 博士論文改寫後,交給三南書局出版並收取版稅。請問該 科長發表著作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5-60

第五節 離職後任職之限制(禁止旋轉門) ................... 5-61 第六節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含「廉政倫理規範」) ..................................... 5-65 重要試題 :試說明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又各級學校教師是否在 適用之列?/5-70 :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為何?請就相關 法令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別說明並比較之。/5-71 :交通事業資位人員得否兼任立法委員?請說明之。/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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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近期訂定公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試述其 訂定意旨及其重要內容為何?/5-73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 ,應如何處理?又何種情形下,推定為公務員受贈財物? /5-7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公務員的飲宴應酬有何規定?/5-75

第七節 違反義務之處理 ................................................... 5-76 重要試題 :公務員違反義務之責任為何?試申述之。/5-76 :試述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的發展,並就公務人員的權利、義 務及責任三方面說明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的內涵。/5-78 :何謂「公法上職務關係」?並請詳述其形成原因,具體內 涵以及對我國考銓制度之影響。/5-79 :解釋名詞:公務人員的民事責任。公務人員的刑事責 任。職務犯。準職務犯。停職。/5-80

第八節 請假規定 ............................................................... 5-82 重要試題 :試解釋下列名詞:事假。休假。病假。休假補助 。/5-85 :現行公務人員之「病假」與「公傷病假」有何規定?又兩 者之相關權益有何異同?/5-86

第九節 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辦公時間問題 ....................... 5-88 第二章 財產申報.................................... 5-92 重要試題 :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說明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 單位)及申報人員各為何?/5-97 :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說明申報財產之時間及應申 報之財產範圍各為何?/5-98 :試述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申報義務人之處罰規定及 處罰機關各為何?/5-99 :為防止公務人員有貪污及不當得利的情事發生,我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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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的人事法規中,有那些法規與此相關?其重要內容為 何?並析論這些法規在現況的實用性。/5-100 :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說明財產信託義務人之對象、應 信託之財產範圍、辦理財產信託時間及違反處罰之規定各 為何?/5-103

第三章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要義 .............. 5-105 重要試題 :現行任用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 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分別有何具體規定? 試舉述之。/5-11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目的為何?所稱「利益」與 「利益衝突」之涵義為何?現行有何利益衝突之迴避相關 規定?/5-11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的範圍為何? 君擔任某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決定由其妹夫承攬其服務 機關採購案,試分析是否違反上述法律規定?/5-115 :甲鄉鄉民代表會議決甲鄉下水道工程之預算執行事項,要 求甲鄉公所應先選擇本鄉之工程公司施作。鄉民代表乙之 夫丙經營設址於甲鄉之工程公司。乙並參與該次鄉民代表 會之決議。請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5-116 :甲任職於某公營事業擔任採購高階主管,其胞弟乙乃公 司之負責人,某次參與該公營事業採購招標案中得標並履 約。經遭人檢舉,該公營事業查明原委後依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後經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之罰鍰,計新臺 幣五百四十六萬元。乙不服,遂提起行政爭訟。試問:乙 以下之主張有無理由?該得標之採購案,已經該公營事 業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原處分認定事實顯然有錯誤。 乙於投標時因不瞭解該公營事業內部各單位之權責劃分 ,曾以電話詢問業務主管,認為與其胞兄甲所掌業務無關 ,遂進而投標、決標,所以乙主觀上並無故意。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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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限縮解釋」、「合憲性限縮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九條應以「當事人因此獲致不法利得」為客觀 處罰條件,今乙既未獲致不法利得,乙應無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之適用。/5-118

第四章 行政中立.................................... 5-120 第五章 交代制度.................................... 5-149 重要試題 :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相關首長及主管人員之交代事 項各為何?並述移交作法及違反規定之責任為何?/5-153

第六章 宣誓制度.................................... 5-155 重要試題 :我國服公職者須依法宣誓,其意涵及依據法規為何?/5-158 :試述現行法規規定應宣誓之人員包括那些?試列舉之。/ 5-159

第七章 公務員責任 ................................. 5-161 第一節 公務員責任之源由分析 ....................................... 5-161 第二節 公務員責任之分類依據分析 ............................... 5-163 重要試題 :小王是負責防洪水門開閉的公務員,在颱風期間因偷懶在 家而未依規定上班並關閉水門,導致市區嚴重淹水,造成 許多民眾財產鉅額損失,甚至有人因此不幸身亡。請問, 當風災結束後,小王除了必須承擔倫理上的責任之外,依 法對小王還有那些可能的處分類型?/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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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制 度 (含保障與公務人員協會) 6-1 第一章 公務人員權利與保障 ......................... 6-2 第一節 公務人員權利 ....................................................... 6-2 第二節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意涵 ................................... 6-4 第三節 現行保障制度之要義 ........................................... 6-5 重要試題 :試述我國制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理由安在?/6-28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有何爭議?試舉三項議題申論之, 並提改進建議。/6-29 :請問考績列丁等被免職人員,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 分,該免職人員申請復職,應如何處理?/6-31 :公務人員身分如何取得?請舉一例說明公務人員身分之保 障。/6-33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兩種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之管道,試說 明其意義並比較其異同。/6-34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有何不同?兩者對 決定不服可否再救濟?/6-37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 及保障法有何相關規定?試舉例說明之。/6-38 :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說明復審之標的、受理機關、 提起方式及不服復審之救濟途徑各為何?/6-40 :公務人員保障法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修正實施之復審制度 ,試述下列規定為何?復審之提出理由。復審之受理 機關及作法。復審之不受理。復審之救濟。/6-41 :試述「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有何具體規 定?/6-43 :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說明申訴之標的、受理機關、 提起方式、調處程序各為何?/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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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公務人員因請公假情事,與服務機關發生不快,認為 自己的權益因不當處置而受損,因此尋求救濟。試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說明該公務人員應尋求何種救濟途徑 ?其程序為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在此一救濟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保訓會介入之過 程及最後處理結果又為何?/6-46 :公務人員甲主張其單位同仁乙對其性騷擾。經甲所屬服務 機關組成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甲 若對此決定不服,應如何尋求行政救濟?/6-48 :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所稱之「行政處分」,其意義為何?/6-49 :公務人員保障法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訂有所謂「禁止報 復」之規定,試述該規定內涵及其理由。/6-50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之保障,現行相關法制有何規定?/6-50

第二章 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要義 ...................... 6-55 重要試題 :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建議之事項為何?又公務人員協會得 提出協商之事項及不得提出協商之事項各為何?/6-61 :試分別說明公務人員協會成立的宗旨、組織,以及其主管 機關為何?另請就其法定的職權評論之。/6-62 :試述公務人員協會之組成方式為何?有何限制規定?/6-64 :公務人員協會之協議機制要經協商、調解、爭議裁決等過 程,是否過於冗長?有否可能曠日廢時?又可否逕行爭議 裁決?/6-65 :公務人員為何要組織公務人員協會?其涵蓋的對象有那些 ?那些人不列入範圍?並評論其規定之職權。/6-66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7-1  105 年 8 月 24 日行政院函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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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之司法解釋及相關釋例 8-1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司法解釋及相關釋例 ................... 8-2 一、釋字第 501 號解釋(89/ 4 / 7 )/8-2 二、釋字第 611 號解釋(95/ 5 / 26)/8-2 三、銓敘部 76 年 6 月 16 日 76 臺華甄四字第 98444 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 年 6 月 30 日 76 局參字第 16732 號函 /8-2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 年 12 月 6 日公保字第 9006575 號書函/8-3 五、銓敘部 92 年 3 月 5 日部銓四字第 0922217470 號函/8-3 六、銓敘部 94 年 11 月 16 日部銓三字第 0942533952 號函/8-3 七、銓敘部 95 年 2 月 22 日部法二字第 0952603635 號函/8-4 八、銓敘部 96 年 1 月 4 日部銓五字第 0962740765 號函/8-4 九、銓敘部 96 年 5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06588 號函/8-5 十、銓敘部 98 年 1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83019115 號書函/8-6 、銓敘部 99 年 6 月 7 日部法二字第 0993213371 號函/8-6 、銓敘部 102 年 8 月 19 日部法三字第 1023682142 號令/8-7 、銓敘部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部銓一字第 1044003250 號函/8-7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司法解釋及相關釋例 ................... 8-9 一、釋字第 243 號解釋(78/ 7 /19)/8-9 二、釋字第 298 號解釋(81/ 6 /12)/8-9 三、釋字第 491 號解釋(88/10/15)/8-9 四、釋字第 583 號解釋(93/ 9 /17)/8-10 五、銓敘部 85 年 11 月 13 日 85 臺審三字第 1360501 號書函/8-10 六、銓敘部 91 年 11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0912197180 號書函/8-10 七、銓敘部 92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74116 號書函/8-11 八、銓敘部 92 年 12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92337 號令/8-12 九、銓敘部 94年 10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47535 號書函/8-12 十、銓敘部 97 年 7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0972960157 號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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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公務員懲戒法之司法解釋及相關釋例 ....................... 8-14 一、釋字第 262 號解釋(79/ 7 / 6 )/8-14 二、釋字第 395 號解釋(85/ 2 / 2 )/8-14 三、釋字第 396 號解釋(85/ 2 / 2 )/8-14 四、釋字第 433 號解釋(86/ 7 /25)/8-14 五、釋字第 446 號解釋(87/ 2 /13)/8-15 六、釋字第 610 號解釋(95/ 3 / 3 )/8-15 七、銓敘部 79 年 6 月 19 日臺華甄字 0424455 號函/8-15 八、行政院 80 年 1 月 14 日臺 80 人政參字第 01924 號函/8-16 九、銓敘部 89 年 5 月 15 日 89 銓二字第 1887022 號書函/8-16 十、銓敘部 91 年 3 月 7 日部地一字第 0915118922 號書函/8-1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 5 月 17 日臺會調字第 0940000829 號函/8-17 、銓敘部 96 年 9 月 29 日部特四字第 0962835222 號書函/8-17 、銓敘部 96年 10月 16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61664 號書函/8-18

、公務員服務法之司法解釋及相關釋例 ....................... 8-19 一、銓敘部(函)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離職 後利益迴避條款規定之適用疑義問題(85/7/20)/8-19 二、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37/6/21)/8-20 三、釋字第 308 號解釋(81/11/13)/8-20 四、釋字第 601 號解釋(94/ 7 /22)/8-20 五、釋字第 637 號解釋(97/ 2 /22)/8-21 六、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重要相關釋例彙整/8-21 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與違反者之處理/8-3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釋例 ............................... 8-36 一、銓敘部 98 年 6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0983077837 號電子郵件 /8-36 二、銓敘部 98 年 9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06296 號電子郵件 /8-36 三、銓敘部 98 年 11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24311 號電子郵件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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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銓敘部 98 年 11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22019 號電子郵件 /8-36 五、銓敘部 98 年 12 月 11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31372 號函/8-37 六、銓敘部 99 年 1 月 5 日部法一字第 09931384981 號書函/8-37 七、銓敘部 99 年 12 月 8 日部法一字第 09932748721 號函/8-38 八、銓敘部 99年 12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0993286608 號書函/8-38 九、銓敘部 100 年 5月 30 日部法二字第 1003341597 號書函/8-3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司法解釋及相關釋例 ...... 8-40 一、釋字第 716 號解釋(102/12/27)/8-40 二、法務部 92 年 9 月 22 日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8-40 三、法務部 93 年 4 月 22 日法政決字第 0931105674 號/8-40 四、法務部 93 年 5 月 4 日法決字第 0930011538 號/8-41 五、法務部 93 年 11 月 16 日法政決字第 0930041998 號/8-41 六、法務部 93 年 11 月 18 日法政決字第 0930039345 號/8-42 七、法務部 94 年 7 月 7 日法政決字第 0940010392 號/8-42 八、法務部 94 年 11 月 3 日法政決字第 0941118710 號/8-43 九、法務部 94 年 11 月 23 日法政決字第 0941118156 號/8-43 十、法務部 94 年 12 月 21 日政利字第 0940033457 號/8-44 、法務部 96 年 10 月 4 日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8-44 、法務部 96 年 11 月 16 日法政字第 0960035982 號/8-45 、法務部 97 年 2 月 12 日法政決字第 0961120081 號函/8-45 、法務部 97 年 3 月 5 日法政決字第 0970003714 號/8-45 、法務部 98 年 3 月 17 日法政字第 0981100360 號/8-46 、法務部 98 年 7 月 2 日法政字第 0980019242 號/8-46 、法務部 98 年 7 月 10 日法政字第 0980022681 號/8-47

、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可提起復審及司法救濟之司法解 釋及相關釋例 ............................................................... 8-48 一、釋字第 187 號解釋(73/ 5 /18)/8-48 二、釋字第 201 號解釋(75/ 1 / 3 )/8-48 三、釋字第 266 號解釋(79/10/ 5 )/8-48 四、釋字第 312 號解釋(82/ 1 /29)/8-48 五、釋字第 323 號解釋(82/ 6 /1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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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釋字第 338 號解釋(83/ 2 /25)/8-49 七、釋字第 466 號解釋(87/ 9 /25)/8-49 八、釋字第 472 號解釋(88/ 1 /29)/8-49 九、釋字第 474 號解釋(88/ 1 /29)/8-50 十、釋字第 483 號解釋(88/ 5 /14)/8-5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6 年 7 月 17 日 86 公保字第 04685 號書函/8-5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6 年 9 月 24 日 86 公保字第 10753 號書函/8-5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 年 9 月 21 日公保字第 9005601 號書函/8-5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11 月 17 日公保字第 0920008309 號書函/8-5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0 年 4 月 13 日公保字第 1000005427 號函/8-52

最新 103~105 年試題暨解答 9-1 103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公務員法」 ............................ 9-2 103 年鐵路特考員級「公務員法概要」 ............................ 9-7 103 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 ............................................ 9-10 103 年普考「公務員法概要」 ............................................ 9-15 103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務員法」 .................................... 9-19 103 年地方特考四等「公務員法概要」 ............................ 9-25 104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退除役特考三等「公務員法」 ....................................................................................... 9-30 104 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 ............................................ 9-35 104 年普考「公務員法概要」 ............................................ 9-40 104 年地方特考三等「公務員法」 .................................... 9-44 104 年地方特考四等「公務員法概要」 ............................ 9-48 105 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 ............................................ 9-54 105 年普考「公務員法概要」 ............................................ 9-58 Contents P 32


歷屆公務員法測驗題題庫 10-1 ─包括任用、考績、懲戒、服務(含廉政倫理、公務人員協 會、交代、請假規則)、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財產 申報、保障 第一單元 任 用 .................................. 10-2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2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24 第二單元 考 績 .................................. 10-45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45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53 第三單元 懲 戒 .................................. 10-66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66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84 、新增 105 年 5 月 2 日新施行公務員懲戒法最新考題 10-89 第四單元 服 務(含廉政倫理、公務人員協會 、交代、請假規則) .............. 10-92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92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107 、新增「交代」練習考題 ............................................... 10-114 第五單元 行政中立 .................................. 10-115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115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121 第六單元 利益衝突迴避.............................. 10-126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126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130 Contents P 33


第七單元 財產申報 .................................. 10-132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132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138 第八單元 保 障 .................................. 10-141 、公務員法大意考題 ....................................................... 10-141 、人事行政大意考題 ....................................................... 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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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務員之涵義 第一節 公務人員 一、法源 憲法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 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憲法第八十六條: 下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 之規定: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以上憲法規定稱「公務人員」者,可推知應係指須由考試院依法考試, 並予任用及相關保障之人員。 二、現行「公務人員」之具體法規規定情形 公務人員考試法之「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例如:機要


《第壹篇》第一章 公務員之涵義 1-3

人員、政務人員、民選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 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各級民意機關。 各級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交通事業機構。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 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 限。 依上述規定分析適用人員如下: 一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另一則即現仍在職人員,倘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員已經離職, 或現雖在職,但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而任用者,均不得為本法 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而享受本法所規定之一切權利。 又如屬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因退職、休職等事由之暫時 不具現職身分,仍得於原因消滅後辦理退休。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主體,可分有「適用人員」及「準用人員」二類 ,分別如下: 適用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 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準用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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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 員。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各機關組織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 習或訓練之人員。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之「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簡稱各機關)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

第二節 公 務 員 一、法源 憲法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 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 賠償。 憲法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 「公務員」之懲戒。 由以上憲法規定稱「公務員」者,可推知應係指於執行公務行為違法時 ,須負有懲戒、刑事、民事、國家賠償等責任之人員。 二、現行「公務員」之具體法規規定情形 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上之 公務員,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人員,不論其由於選舉或任用,亦不 論其為政務官或事務官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包括在內。 現行適用情形如下: 須以受有俸給:司法院院解字第 3159 號解釋謂「本條所稱之俸


《第壹篇》第一章 公務員之涵義 1-5

給,不僅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法令所定國 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家開支者 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 括在內」,準此,各級政府之聘僱人員既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 ,自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之約束。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銓敘部 80 年 2 月 2 日臺華法一字第 0518260 號函:以其既謂「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而不稱「公 營事業機關公務員」,則其涵蓋範圍自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 營事業中兼具公務員身分者為限。又銓敘部 92 年 6 月 20 日部法 一字第 0922259031 號函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包括公營事 業之純勞工。 武職公務員:銓敘部 86 年 5 月 9 日臺法二字第 1450605 號書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 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該法主管單位如認為『武職公務員』亦包括國軍人員,似應以 現役軍官、士官(含志願役、義務役)為範圍。……,三、至義 務役士兵,依民國 37 年院解字第 3481 號解釋,如係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時,得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奉令看守或押解人犯); 縱擴張解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仍須依當時從事公務之性質而定 ,不能適用於全部士兵。……。」 公立學校教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 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 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 法之適用。」 銓敘部 89 年 7 月 17 日 89 法一字第 1921810 號函釋民選村長非 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銓敘部 90 年 6 月 22 日 90 法一字第 2037733 號函釋各縣(市) 議會議員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刑法之「公務員」: 依民國 94 年 1 月修正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 下列人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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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上述刑法之立法理由如下: 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 客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 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 ,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 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 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 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 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 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令之公共事 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 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 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 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 關公務上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 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於第二款訂 之。 刑法公務員之分析表如下: (見下頁)


《第壹篇》第一章 公務員之涵義 1-7

類型與性質

身分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第十條第二項第 一款前段)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者(第十條 第二項第一款後段)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第十條第二項第二 款)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 用之成員。其依法代 表、代理國家或地方 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 務者,即應負有特別 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惟應依法令職權執行 公共事物,而此事務 是以涉及有關公權力 行使之事項為限

委任者係為機關權力 範圍內之公務,受託 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 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 之權力

無法令職掌權限者, 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 潔人員,並未負有前 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 從義務,即不應認其 為刑法上公務員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 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 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 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 員屬之。其他尚有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之承辦、監辦採購等 人員,均屬之

須注意是否僅屬私經 濟行為之民事委任或 民事契約所發生之私 法關係,並非機關權 力範圍公務,未因而 享有公法上權力,如 行政輔助人或行政助 手

〈刑法公務員之分析表〉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人員」,據此一規定,不問其為文職或武職、為政務人員或 事務官、為自治人員或國家公務員、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或民意 機關代表,亦不問其由選舉產生或由於任用而來,抑由臨時派用或由 於聘用、僱用,更不論其有無俸給,祇須其從事公務,而非基於法律 上的國民義務而來,均包括在內。


1-8

第二章

政 風 機 構 依 101 年 2 月 3 日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 一、「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 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第二條) :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後,掌理全國廉政政策規劃,執行防貪、反貪及 肅貪業務,並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等相關事項, 爰於第一項明定「法務部」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並增訂第二項規 定全國政風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 廉政署」辦理,以資明確。

第一節 政風機構之涵義 一、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掌理政風業務之 機構。(第三條第一項) 二、上述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 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 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三、不適用本條例之機關與例外、防制貪瀆不法業務之辦理方式:(第十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 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 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相關規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 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 方式如下:


《第壹篇》第二章 政風機構 1-9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 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 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第二節 政風機構之種類(型態) 一、政風機構之設置(第五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 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 核定。 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 ,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 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相關規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 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 指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 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二、政風處室及首長、副首長職稱之設置(第六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三、政風機構之員額編制(第七條)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 列等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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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四節 政風機構各項職掌分別析述 一、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 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促進反貪腐社會參與。 反貪腐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二、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例示如下(本條 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 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 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 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三、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本條例施行 細則第六條) 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 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例


《第壹篇》第二章 政風機構 1-11

示如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 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 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 知會及登錄建檔。 五、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本條例施行 細則第八條) 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 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辦理行政肅貪。 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 條) 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 體清查作為。 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七、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本條例施行細 則第十條) 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處理洩密案件。 八、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 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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