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75

Page 1

第 一 章 第一節 第二節

人事機構 ........................... 1-1 英 國 .................................................... 1-1 美 國 .................................................... 1-35

第五節

法 國 .................................................... 1-63 德 國 .................................................... 1-79 日 本 .................................................... 1-91

第六節

綜合性問題 ............................................ 1-110

第 二 章

人事體制 ........................... 2-1

第 三 章

考試制度 ........................... 3-1

第 四 章

任用制度 ........................... 4-1

第 五 章

俸給制度 ........................... 5-1

第 六 章

考績制度 ........................... 6-1

第 七 章

訓練制度 ........................... 7-1

第 八 章

公務員團體 ......................... 8-1

第 九 章

懲戒制度 ........................... 9-1

第 十 章

保障制度 ........................... 10-1

第十一章

服務制度 ........................... 11-1

第十二章

退休制度 ........................... 12-1

第十三章

綜合性議題 ......................... 13-1

附 錄

精選歷屆試題 ...................... 14-1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一章 人事機構 1-1

第一章

人 事 機 構 第一節 英 國

一、人事機構發展沿革

析述英國和美國政府最高人事機關體制的變革及其現行組織體制和職 本節資料主要參考並摘錄自:高明見等,2009,考試院 98 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英國 考察團考察報告,P.13~21。臺北市:考試院。


1-2 各國人事制度

權運作情形。

【退除役】

英國自 1968 年以來中央人事主管機關之組織與職掌迭有更易,其與 政府再造關係若何?又其發展方向有無可供我國參考借鏡之處?試申 述之。

【簡升】

相較於美國之成文憲法,英國政府係奠基於不成文憲法(或稱柔性憲法 ),故其政府機關並未受到「組織法定主義」的限制,可經常隨政經環 境或時勢需要進行彈性調整。現代英國人事機構的體制,曾歷經多次演 進,包括以下階段:  1855~1968 年: 一次大戰期間,各機關濫用新人,浮濫增薪,財政部為節省公帑,奉 令調查改革諸多不合理現象,因首相兼任財政大臣,當兼管人事事宜 。故自此奠定財政部之後管理人事的基礎。 文官委員會:英國依諾斯卡特及屈維林報告(Northcote-Trevelyan Report)建議,於 1855 年 5 月 21 日設置,負責文官考選,地位超 然獨立,不受內閣指揮監督。 財政部:掌理考選以外之一切人事行政事宜,設有機關組織編制署 ,負責薪給待遇、組織編制、退休養老、教育訓練等相關事宜。  1968~1981 年: 依 1968 年傅爾頓報告建議,成立文官部(Civil Service Department ),接辦財政部掌管有關薪俸及管理方面的職掌,並將文官委員會 予以併入,統一由中央管理人事業務,惟文官選拔仍由文官委員會 負責,委員會亦仍維持其獨立性。 由首相兼任文官部長,使人事行政職權劃一。  1981~1987 年: 文官部經過十三年的擴增調整後,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發現人力管理 以及需要經費支援的人事行政業務,仍須處處仰賴財政部支援,惟政 府需求「財力資源」(Financial Resources)配合極為迫切,單獨由 文官部負責處理,則效果欠佳且缺乏效率。為有效達成財政經費支助 ,復在財政部恢復及增置有關人事業務單位,並於 1981 年 11 月 6 日 撤銷文官部,改設下列機構: 管理與人事局:


第一章 人事機構 1-3

管理與人事局(The Management and Personnel Office)主管各機 關管理制度與措施的規劃、檢討、改進,及人員的進用、訓練、 培育、退撫及有效的人事服務,組織職掌包括:首相兼任文官大 臣,負責行政事務、秘書處、管理及效率等業務司處;下設文官 學院,負責文官訓練;內設文官委員會,主管中央文官考選,及 中央各部會執行官以上文官統一考選任用事宜。 相較於文官部之功能在集中人事權,有效推動人事行政措施;管 理暨人事總署則著重推展行政管理措施及維護實施人事政策;即 由人事管理而兼顧行政管理,這是進步之處。 財政部:人事業務中的俸給待遇、組織編制以及人事分類等職掌, 又劃歸財政部人事業務單位負責,內設: 中央政府度支司:負責文官及軍人待遇、退休計劃、退撫金給與 及組織編制兼管。 公共事務度支司:兼管公務人力、公務評價、工作分配、人事查 核及評鑑。  1987~1993 年: 文官大臣事務局:1987 年將管理暨人事總署裁撤,成立文官大臣 事務局(Office of the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 OMCS),仍由 首相兼任部長,負責文官的責任以及標準、考選及發展。 財政部:其餘人事管理措施移轉至財政部,並加重財政部關於人事 行政的職權。  1993~1995 年: 公職與科技局:公職與科技局(Office of Public Service and Science, OPSS)係由文官大臣事務局改組,隸屬於內閣事務部(Cabinet Office),下設便民服務處、人力處、科技處、高等文官處、管理 發展處、高層管理處、文官考選委員會、資訊處、文官學院以及效 率處。職掌包括人事管理、行政效能、服務績效及管理發展。 財政部:設有文官管理給與局、人事與組織局兩個機關執行人事業 務。職權包括文官的分類結構、任免政策、員額編制及俸給福利。  1995~1998 年: 公共服務局: 為使機關職掌能做更合理的分工,1995 年公職及科技局改組為


1-4 各國人事制度

公共服務局(Office of Public Service, OPS),另將原本由其主管 的科學及技術事項改由貿易及工業部掌理。改組後的公共服務局 仍隸屬於內閣辦公室。 工黨於 1997 年的大選取代保守黨成為執政黨,該局便由布萊爾 首相於 1998 年裁撤,業務則直接由內閣秘書長與常務次長監督。 公共服務局原有的組織功能多已分配至各部會單位,直接由內閣 秘書長督導,掌理有關英國文官結構、組織編制、甄補政策、任 用、薪俸福利、工作條件、紀律行為、退休資遣、管理發展、文 官統計等事項。 加強人事授權:1995 年文官樞密院令將原先屬於財政部所管轄的 人事事項移轉給各部部長。依文官樞密院令第 10 條規定:「部長 隨時可就下列事項制定規則並頒布命令:職位數目及等級,所有職 員的職位分類、薪俸、津貼、假期、工作時數、部分工時及其他工 作安排;退休、重新任職、工作輪調、職務調整、及所有工作條件 ;文官行為規範;進用人員職位的安排;規定進用人員資格條件, 包括年齡、知識、能力、技術和潛能等。」  1998 年迄今: 1998 年裁撤公共服務局後,專責之人事組織僅餘文官委員,其業務 功能亦已不復以往。實際上,英國自續階計畫實施以後,強調人事因 地制宜的彈性化調整,將人事權下放給各部會,已無統一掌理全國「 所有」人事行政業務之最高機構,各人事機關是依部會行政首長的需 求,彈性規劃用人制度,包含考選、薪資、工作條件等,並依所推行 之工作需要,自行辦理機關內部之人事行政工作。 內閣辦公室:英國現行最高人事主管機關為內閣辦公室(Cabinet Office),英國為君主立憲的責任內閣制國家,行政權屬內閣,英 國內閣是行政部門的最高行政機關也是對立法部門負責的主體,內 閣辦公室則為於內閣的幕僚機關,負責內閣會議之運作,以及與相 關部會間的協調工作。 內設單位:換言之,現行人事主管機關為「內閣辦公室」,首相 兼文官大臣,各司處則分別由內閣秘書長(兼國內文官長)與常 考試院考銓研究報告,2004,英國人事行政組織簡介。臺北:考試院。P.7~8。 許南雄,2012,《各國人事制度》,第 13 版。臺北:商鼎文化,P.51~52。


第一章 人事機構 1-5

務次長監督,主要單位含: 內閣事務委員會(Cabinet Office Board)。 內閣秘書長(Cabinet Secretary)。 文官考選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  文 官 與 內 閣 事 務 管 理 局 ( Civil Service and Cabinet Office Management),下設政府部門溝通、文官管理及內閣事務管理 等單位。 主要職權: 人事行政以外之職權:含內閣秘書處職掌內閣事務聯繫與其他 事項。 人事行政職權:即原由「公共服務局」所掌理之職權,現行主 要部分有績效管理、考選政策與監督、高等文官任用、便民服 務與現代化、人事訓練培育、管理發展、幕僚管理及其他人事 管理事項。 各部會人事機構: 各級機關內均設有人事處或人事單位(Personnel Office/Unit), 依據政府所訂頒的人事政策及規定,辦理各部及所屬機關的人事 管理工作。在組織體系上,各機關之人事單位,均是直接受機關 首長的指揮監督,且人事主管均係由各機關首長自行任命,並不 隸屬內閣辦公室、文官委員辦公室、財政部或其他單位,亦不受 其指揮監督。 尤其 1995 年的文官樞密院令將大部分人事權移轉給各部首長, 如公務員的分類、等級、薪給、假期、工時及行為規範等工作條 件,均得由各部會首長依所需制定內部人事規則或行政命令規範 ,所以雖然須配合政府政策的指導(如高級文官任命),然各部 會首長對人事有很大的自主權。 二、人事相關機構介紹 財政部:

依據西元 1995 年 3 月 15 日所公布之英國文官樞密院令,英國財政部 是否仍掌理人事行政方面之職掌?英國文官大臣(Minister for the


1-6 各國人事制度

Civil Service)係由那一職位人員兼任?其在人事行政方面所職掌之 事權為何?試說明之。

【身心障礙】

英國的財政部(Finance Commission)職掌人事行政業務,是英國 獨特的傳統與慣例,因首相兼任財政大臣,應當兼管人事事宜,另 因一次大戰期間,各機關濫用新人,浮濫增薪,國家財政浪費,財 政部為節省公帑,奉令調查改革諸多不合理現象,自此奠定以後管 理人事的基礎。 在 1855~1968 年文官部成立以前,財政部為實際負責人事行政事 宜的機關,文官委員僅負責文官考選的工作。文官部成立後,接辦 財政部原負責辦理的人事與組織方面職掌,惟財政部仍掌理若干人 事職權,包含人力管理、俸給福利、安全與離職管理等。  1995 年文官樞密院令將原屬財政部管轄的人事事項移轉給各部部 長,自此之後有關職等及待遇等人事行政相關事宜均已授權各機關 自行處理,財政部在人事行政範疇的工作並逐漸淡出,只負責管理 高級文官的薪資事項,其餘公務員的薪資則由各部門自主管理,財 政部只負責監督。 現在英國財政部僅對各部會的經費加以管制,享有人事行政方面有 關「財政管理」的權力;至於文官的服務條件與期間則授權由各部 會自行訂定。 文官委員會:

試論述 1990 年代後,英國「文官(考選)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在組織結構上的變化,以及文官考選委員職權的發展 ;並論述這些變化與發展的意義。

【高考】

試論析今日英國文官委員(Civil Service Comminssioner)之地位與功 能。

【港務】

試述今天英國文官委員(Civil Service Comminssioner)之組成、職掌 與地位,並比較其與過去文官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nssion) 之異同。

【基層】


第一章 人事機構 1-7

成立背景及原因:英國政府現代的人事機構,最早是文官委員會, 諾斯卡特及屈維林報告(Northcote-Trevelyan Report)建議政府應 舉辦公開競爭考試遴選公務員,並成立文官考選專責機構。基於此 報告的建議,遂於 1855 年成立文官委員會(Civil Service Commission ),審查各部擬任人員資格,以認定其是否適任,職掌文官考選事 宜。文官委員會係以樞密院令(Order of Council)設置,直屬內閣 ,與其他部會處於平等獨立地位。 組織:原設委員三人,後增為六名,由首相奏請英王就國內人事行 政專家中任命,以樞密院令派用之,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First Commissioner),綜掌會務,採行政分工制,各委員分別掌管並負 責不同事務: 典試長一人,主管普通行政人員考試事宜。 科學與工程顧問一人,主管專門技術人員考試事宜。 考選委員會(Civil Service Selection Board)主任委員一人,主持 鄉墅測驗(Country-house Test)。 決選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掌理口試相關事宜。 編制官一人,主管委員會行政事務。 職掌:該委員會為獨立地位,不受內閣和各部指揮監督,具有超然 及中立的性質,亦不得與任何政黨發生關係,以免淪入政爭或為政 黨所利用,以至於有所偏袒,不能為政府選拔真正人才。其重要職 掌如下: 審查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各機關經審查後始得任用。 訂定任用標準、各種考試規程,但須經財政部核准後始生效力。 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及分發事宜。至於公務人員的考試、任用以及 升 遷 等 事 務 , 亦 均 由 文 官 委 員 會 負 責 在 倫 敦 公 報 ( London Gazatte)公布。 決定公務員年齡、健康、性格、能力等資格條件。但受到此項決 定限制的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法院提出控告,如法院認為其 決定「不合理」或「欠忠實」時,即予以撤銷。 文官委員: 沿革:原 1855 年所設置之「文官委員會」於 1968 年併入文官部中 ,1981 年改併入「管理與人事部」,復於 1987 年改併入新成立的


1-8 各國人事制度

「文官大臣辦公室」中,1993 年改併入「公職與科技局」。另於 1991 年,文官樞密院令將各部會人事權限擴增至 95%的人事進用 ,惟這些進用仍必須遵守文官委員的建議;在此同時,文官委員會 演變為二個機關,分別為文官委員辦公室(Office of the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及甄補及評量服務中心(Recruitment and Assessment Service, RAS)。 組織: 目前有十二名委員(包括首席委員),其產生方式由文官委員會 辦公室辦理甄選業務,由文官長、資深高級文官、民間人士共同 參與組成審查委員會,向社會各界徵才,通過遴選後,呈報由英 王任命,委員任期五年,並以一屆為限,不得連任。  委 員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 具 不 管 部 大 臣 層 級 ( Independent of Ministers)身分,基於皇家特權由英女王直接任命,具有獨立地 位,每年必須向英女王提出工作報告,並依其專業專長及興趣之 經驗,對公、私及志願服務等部門提供建言,以協助各部門探求 公務人員如何做好公共服務,爭取民眾之信任。 首席委員有固定薪資,待遇比照常務次長,每週上班三日,其餘 委員每個月上班二~八天,基本上屬兼職性工作。 職掌: 文官委員通常每月集會,決定遴選政策及法律所課予的事務,其 工作由五人所組成的小辦公室予以協助支持。  1995 年 5 月 1 日生效之「文官樞密院令」(The Civil Service Order in Council)擴大其角色,對於文官委員的職責界定如下: 維護遴選原則,即以公平與公開競爭為基礎之功績原則。 出版「甄補法典」(Recruitment Code),用以說明甄補原則 ,以及那些情況可以例外於前述遴選原則。 審核各部與各執行機構之甄補制度是否與甄補法典相符合,並 於年度報告中刊載審核情形。

本節資料主要參考並摘錄自:考試院考銓研究報告,2004,英國人事行政組織簡介。臺 北:考試院,P.13;城忠志等,2009,98 年度英國人事政策與法制考察報告。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P.17。惟就現行委員人數部分,有 10 人、12 人、15 人等各項說法,人數 不一。


第一章 人事機構 1-9

要求各部與各執行機構出版有關其甄補制度及所被允許例外運 用情形之資訊。 從文官外界任命人員擔任高級文官(Senior Civil Service)案 件之批准,此類任命每年約一百名。此外,首席文官委員尚應 出 席 「 高 級 任 命 遴 選 委 員 會 」 ( The Senior Appointment Selection Committee)。  1995 年年底增加訴願案件聽證權。在新文官法典下有關案件是否 合宜與正當,如不能經由內部程序予以解決而提告至文官委員時, 即應由文官委員舉行聽證並予以審理。 與 1855 年文官委員之異同比較: 相同處: 兩者地位均具有獨立性,委員均可獨立行使行政職權。 兩者職權均以文官遴選為其重點。 相異處: 原文官委員會之委員均屬專任,且各該委員均有其掌管之任務 分配;現今文官委員則以部分辦公時間為基礎。 原文官委員會全權負責文官考選與遴選作業,亦即辦理文官的 一切考試任用事宜;現今文官委員僅負責考試原則之決定及 1955 年所增加之訴願案件聽證權。至於人才甄補的實際作業 ,1995 年以後原則上已授權由各部及各執行機構在相關的法 令規範架構下,自行決定人才甄補的實務及程序。 文官部:

請說明英國文官部的組織及其重要職權。

【高考】

成立背景及原因:  1968 年,英國政府依據「傅爾頓委員會報告書」(The Fulton Committee Report, 1968),建議設置直隸內閣的人事主管機構, 統籌財政部所掌管的人事行政與文官委員會的業務,另行成立專 責之人事機構─文官部(Civil Service Department),並由首相 兼任文官部長,使人事行政職權劃一。


1-10 各國人事制度

文官部管理考銓行政業務,直隸首相,與其他部會屬於平行地位 ,為英國有史以來,體制最完整的人事主管機構。惟該部已於 1981 年撤銷。 組織與職掌: 文官部長由首相兼任,日常事務由國務次級大臣負責。 下設單位:秘書處、文官委員會(負責公務員考選)、管理司、 人事司、人事管理局、組織編制司、電腦作業司、俸給司、年金 司、統計處、醫藥顧問處、文官學院、福利司。 職掌包含推行人事管理業務,頒訂與執行人事政策及文官法令, 強化行政與管理效能措施,及實施人事服務措施,包括薪給待遇 、人事分類及人員福利事項,並督導文官委員會及文官學院。 文官大臣:

依據西元 1995 年 3 月 15 日所公布之英國文官樞密院令,英國財政部 是否仍掌理人事行政方面之職掌?英國文官大臣(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係由那一職位人員兼任?其在人事行政方面所職掌之 事權為何?試說明之。

【身心障礙】

組織:依據 1995 年 3 月 15 日公布、5 月 1 日生效之文官樞密院令 ,原財政部掌理之人事行政方面的職掌移轉由文官大臣(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管轄,文官大臣即英國首相。 職掌:依據前開文官樞密院令之規定,文官大臣應就下列事項制定 規範並發布指導: 規定職位的數目、等級、人員分類、報酬、費用、津貼、假期、 工作時間、部分工時與其他工作的安排、退休資遣、復職或再任 、借調及工作條件。 控制文官行為。 文官甄補相關規範。 文官任用資格規定,包括年齡、知識、能力、專業成就、性向與 潛能。 惠特利協議會: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