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律條文 .................................................................... 1-1 第一章 海岸巡防法 ................................................................... 1-3 第二章 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 ....................................... 1-15 第三章 海洋污染防治法 ........................................................ 1-31 第四章 海關緝私條例 ............................................................. 1-48 第五章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1-63 第六章 懲治走私條例 ............................................................. 1-73 第七章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1-79 第八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87 第二章 行 政
1-87
第五章 罰 則
1-106
第九章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1-118 《第二部分》其他相關法規 ........................................................... 2-1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 2-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 2-4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 2-5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 2-6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2-7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2-10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 ................. 2-12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2-13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 法 ........................................................................................... 2-14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 2-15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2-16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2-18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 ........................................................................................... 2-23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 2-26 、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 .......................... 2-27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 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 2-2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2-30 、臺灣、澎湖、東沙、金門、東碇、烏坵、馬祖、 東引、亮島、南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事 項 ....................................................................................... 2-44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 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 2-54 、中華民國護漁範圍示意圖 ........................................... 2-55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 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 2-59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2-62 《附錄》歷屆試題............................................................................. 3-1
《第一部分》第一章 海岸巡防法 1-3
第一章
海岸巡防法 一、法律條文 ▲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 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 之其他地區。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三、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 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四、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根據 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第 3 條 (巡防機關之設置) 行政院設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綜理本法所定 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4 條 (巡防機關掌理事項) 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 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1-4 海巡法規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 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第 5 條 (巡防機關人員行使之職權)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 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 實施安全檢查。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 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 ,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 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 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 、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 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 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 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 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 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 押或留置。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 及人員提供協助。 第 6 條 (搜索身體) 巡防機關人員行使前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 ,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 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
《第一部分》第一章 海岸巡防法 1-5
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 第 7 條 (實施交通道路檢查)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必 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第 8 條 (管轄區外調查蒐證)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遇 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 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第 9 條 (管轄區外調查蒐證)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連同 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及防止非法入出國,因 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第 1 0 條 (巡防機關人員視同司法警察) 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 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 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項以外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 員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 ,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 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1 條 (與相關機關之協調聯繫) 巡防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 繫;關於協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前項協調聯繫辦法,由巡防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 1 2 條 (器械之配置及編號) 巡防機關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應配置設備及性能適合執行任 務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 他必要之器械。
1-6 海巡法規
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 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第 1 3 條 (武器之使用)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 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 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第 1 4 條 (著制服及出示證明文件)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第 1 5 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二、執法範圍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域: 岸際執法區域: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 公尺以內之岸際地 區與近海沙洲。 領海: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間之海域。 鄰接區: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4 浬間之海域。 專屬經濟海域: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浬間之海域。
三、名詞解釋 ◎第 5 條(海岸巡防人員職權):
《第一部分》第一章 海岸巡防法 1-7
第 1 款: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 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 檢查。 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 商埠。但海岸巡防法祇律定適用港口,如高雄港、臺中港、基隆 港、蘇澳、臺北及花蓮港等國際商港。 有正當理由:法檢字第 0920803817 號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 行注意事項第 5 點:「……所稱『有相當理由』,其所認定有犯 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程度必須較第四點之『必要時』為高 。……」 第 2 款: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 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 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非通商口岸:不是通商口岸之港口,如國內布袋、馬公商港、東 港漁港及麥寮工業專用港等。 第 3 款: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 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船舶文書:船舶文書乃船上必須具備之文件,用以證明其所屬國 籍、適航性、載運貨物種類、船員資格、旅客身分以及航程經過 情況等事項。 第 5 款: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 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 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緊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11 條緊追權: 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 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此項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其小 艇之一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域或毗連區內時開始, 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斷,才可在領海或毗連區外繼續進行。當 外國船舶在領海或毗連區內接獲停駛命令時,發出命令的船舶 並無必要也在領海或毗連區內。如果外國船舶是在第 33 條所
1-8 海巡法規
規定的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設立該區所保護的權利遭到侵犯 的情形下才可進行。 對於在專屬經濟區內或在大陸架上,包括大陸架上設施周圍的 安全地帶內,違反沿海國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專屬經濟區或大陸 架包括這種安全地帶的法律和規章的行為,應比照適用緊追權。 緊追權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 止。 除非追逐的船舶以可用的實際方法認定被追逐的船舶或其小艇 之一或作為一隊進行活動而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的其他船艇 是在領海範圍內,或者,根據情況,在毗連區或專屬經濟區內 或在大陸架上,緊追不得認為已經開始。追逐只有在外國船舶 視聽所及的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的停駛信號後,才可開始。 緊追權只可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 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緊追的船舶或飛機行使。 在飛機進行緊追時: 應比照適用第 1 至第 4 款的規定。 發出停駛命令的飛機,除非其本身能逮捕該船舶,否則須其 本身積極追逐船舶直至其所召喚的沿海國船舶或另一飛機前 來接替追逐為止。飛機僅發現船舶犯法或有犯法嫌疑,如果 該飛機本身或接著無間斷地進行追逐的其他飛機或船舶既未 命令該船停駛也未進行追逐,則不足以構成在領海以外逮捕 的理由。 在一國管轄範圍內被逮捕並被押解到該國港口以便主管當局審 問的船舶,不得僅以其在航行中由於情況需要而曾被押解通過 專屬經濟區的或公海的一部分為理由而要求釋放。 在無正當理由行使緊追權的情況下,在領海以外被命令停駛或 被逮捕的船舶,對於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獲賠償。 必要時:法檢字第 0920803817 號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 事項第 4 點:「……所稱『必要時』,係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 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言。……」
《第一部分》第一章 海岸巡防法 1-9
四、試題暨解析 測驗題: 對於在我國領海內行駛無害通過的外國軍艦內的犯罪,原則
上司法審判權歸屬下列何者? 國際法庭
中華民國
船籍授籍國
被害者國籍國
:行駛外國船舶視同國土延伸。 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之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行使職權搜
索身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在場 搜索身體時,巡防機關人員僅一人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以 外之第三人在場 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 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女性安檢人員行之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行使職權搜索身體之規定須熟記。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關於巡防機關人員行使職權之敘述
何者錯誤? 執行第 5 條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 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執行第 4 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必要時得於 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執行第 4 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遇有急迫情 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 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 4 條所定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 連同緝獲私貨,移送調查局處理 :巡防機關人員行使職權之海岸巡防法第 6、7、8 及 9 條須熟記。 巡防機關緝獲非法入國(境)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
1-10 海巡法規
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依規定強制出境或 解送移民機關指定之收容所收容,如發現犯罪應移送: 司法機關
國防部
外交部
經濟部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應 尋重點研讀。 下列何者非屬海岸巡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巡防機關掌理事項應熟讀。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之組織應依下列何種原則組成
之? 以憲法保留原則,應以憲法明定之 以嚴格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定之 以相對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定之 以行政保留原則,均得由行政命令訂之 :海巡機關之組織是經立法院立法通過,總統公布實施。 海岸巡防法公布日期:
89 年 1 月 26 日
89 年 1 月 1 日
90 年 1 月 26 日
90 年 1 月 1 日
制定海岸巡防法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保障人民權益
確保國家安全
資源之保護利用
維護社會安定
:海岸巡防法第 1 條:「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 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 益,特制定本法。」 海岸巡防法規定臺灣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海南島
《第一部分》第一章 海岸巡防法 1-11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1 款:「臺灣地區︰指臺灣、澎 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域是指領海、鄰接區及: 專屬經濟海域
內水
公海
臺灣島內湖泊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 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 定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岸是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
線起算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100 公尺
200 公尺
300 公尺
500 公尺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3 款:「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 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 近海沙洲。」 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岸管制區是指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
關及何機關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 公告之地區? 外交部
內政部
交通部
經濟部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款:「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 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 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有關海巡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海巡署隸屬於內政部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海巡署隸屬於國防部
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行政院設海岸巡防機關(以下 簡稱巡防機關),綜理本法所定事項;其組織以法律 定之。」 巡防機關掌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1-12 海巡法規
執行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3 項,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 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 犯罪調查事項。」 巡防機關執行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
事項,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何者之 指導、協調及支援? 外交部
內政部
交通部
國家安全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 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 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 支援。」 海洋委員會掌理的事項是: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
調及推動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海洋 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所屬海洋研 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 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海巡署隸屬於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署長是特任官 海巡署次級機關有各地區分署及偵防分署 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1、3、5、6 條。 問答題: 試依我國海岸巡防法規定,說明巡防機關掌理事項中之「執行事項 」為何?又掌理事項中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之安全情報部分,應受 何機關之指導或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