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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1 考點百分百 1-1 攻略重點 1

行政之意義

1-3

攻略重點 2

行政之種類

1-10

攻略重點 3

行政法之概念

1-27

攻略重點 4

行政法之法源

1-37

攻略重點 5

依法行政原則

1-74

攻略重點 6

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1-91

攻略重點 7

行政法上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

1-101

攻略重點 8

行政組織之結構

1-118

攻略重點 9

公務員

1-145

攻略重點 10

行政程序法(總則)

1-185

攻略重點 11

行政處分

1-242

攻略重點 12

行政契約

1-285

攻略重點 13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311

攻略重點 14

行政計畫及行政指導

1-325

攻略重點 15

陳情及附則

1-331

攻略重點 16

行政執行法

1-339

攻略重點 17

事實行為

1-371

攻略重點 18

行政罰法

1-376

攻略重點 19

訴願法

1-404

攻略重點 20

行政訴訟法

1-440

攻略重點 21

國家賠償法

1-491

攻略重點 22

損失補償

1-509


單元 2 補給戰百分百─考題大演練 2-1 第 1 場戰役

高三(各類科-法制除外)

2-3

第 2 場戰役

高三(法制)

2-6

第 3 場戰役

普

2-11

第 4 場戰役

移民三

2-19

第 5 場戰役

移民四

2-22

第 6 場戰役

原三

2-24

第 7 場戰役

原四

2-27

第 8 場戰役

薦升(公務)、港、公升(員晉高員) 2-35

第 9 場戰役

港、公升(佐晉員)

2-41

第 10 場戰役

公升(士晉佐)

2-50

第 11 場戰役

地三

2-57

第 12 場戰役

地四

2-61

第 13 場戰役

身三

2-69

第 14 場戰役

身四

2-73

第 15 場戰役

一般警三、鐵路高員三級

2-81

第 16 場戰役

一般警四

2-86

第 17 場戰役

警三

2-95

第 18 場戰役

鐵路員級

2-99

第 19 場戰役

高三

2-108

第 20 場戰役

普

2-113


1 行政之意義 1

1-3

行政之意義

一、法治國家乃近世紀的產物,其演進時期的先後順序為:封建時期、警 察國時期、法治國時期。 二、促使行政法產生之思想基礎為:法治國思想與權力分立思想。 三、國家之行政事務固然主要由行政機關執行之,但並非完全由行政機關 執行之,在一定範圍內,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亦可能作成行政行為, 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亦有其本身之人事、財產管理、秩序維持以及其 他行政事務。此外,司法機關就律師登錄所為之處置亦屬行政行為之 性質,不服法院有關律師登錄之決定者,則如同不服一般行政機關之 行政處分,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可參照行政法院 49 年判字第 43 號判例。(註) 四、下列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所為之行為,皆非一般之行政作用: 總統:統帥三軍(憲§36)、公布法令(憲§37)、締約及宣戰媾和 (憲§38)、宣布戒嚴(憲§39)、赦免(憲§40)、發布緊急命令 (憲增§2Ⅲ)、處理院際權限爭議(憲§44)、核可行政院之覆議 (憲增§3Ⅱ)、政務人員之提名及任用(憲增§3Ⅰ、§5Ⅰ、§6 Ⅱ)。 行政院院長:召開行政院會議(憲§58)、副署法令(憲增§2Ⅱ) 、對立法院為施政報告及答詢(憲增§3Ⅱ)、外交及經濟決策、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及預算案。(註) 五、習見之行政定義為: 行政係立於法律(即立法權之作用)之下,除司法及監察以外之國家作 用,而考試在此一定義下則包含於行政之內。(註) 六、行政係主動並以未來為取向,其特徵分別為: 行政具有形成社會生活之作用。


1-4 行政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行政係以具體措施規律個別事件。(註) 七、德國著名行政法學者 Ernst Forsthoff 認為:「行政是無法定義,而只 能描敘,原因毋寧是出在行政之性質上」。行政之性質,則取決於「 國家行為之範圍、任務定位、結構與行為形式,而這些因素都是多樣 性,欲對行政加以定義,幾乎是不可能的」。若勉予以定義,行政概 念仍將是多義性與歧異性,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之名詞,要獲完備 定義而受普遍肯認,似乎不易,因為每人觀察角度不同,若下定義之 時,已有先於學術之理解,在不同之前提與期待下,所獲得之概念亦 將不同。(註) 八、消極說又稱「扣除說」,係自 Otto Mayer 以來通說之見解,此說認 為「行政」之意義無法加以積極定義,故不得已從消極方面定義行政 ,此說從三權分立的立場出發,將所有國家權力作用,減除立法與司 法作用之後,所餘即為行政。(註) 九、國家既為人民而存在,故國家任務的遂行無非在使國民因此享有利益 ,故行政任務之遂行皆有其「公益之取向」,此亦稱為「行政之合目 的性」。(註)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8 號解釋:(82.11.26)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 4 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 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 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 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解釋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 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 4 條 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 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 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 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1 行政之意義

1-5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


1-6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性質?

國民大會行使政權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

監察院行使監察權

考試院行使考試權 【身五-】

:參見前述速成考點五。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之規定,下列何種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 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民意機關

監察機關

司法機關

警察機關 【初-】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 ~加強記憶 impress

Ⅰ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 為之。 Ⅱ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Ⅲ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 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1 行政之意義 下列何者不屬於統治行為?

1-7 

總統締約及宣戰媾和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國防部之軍事採購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為施政報告及答詢

【警升-】

:參見前述速成考點四。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行為,係屬於: 行政處分

事實行為

統治行為

 行政命令

【關、稅四《行程法概要》-】 :亦有學者將此稱為「元首權行為」,重點即在於此類行為 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應不受司法審查。(註)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立法機關亦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司法機關亦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亦可能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任命,其性質為行政處分【退四-】 :政務人員之提名及任用,並非一般之行政行為。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行政之特質?

行政是社會共同生活所形成 行政是以公益為取向 行政是被動消極性 行政係以具體措施處理個案為主

【地四-】

:行政應為主動且積極。 有關行政之概念,下列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行政具有主動積極之特性 議會自律屬於行政 行政係以實現公益為目的之行為 行政只能描述,無法定義

【警升-】

:議會自律為純粹之立法事項,並非屬於實質意義行政之範 圍。 下列何者非屬對行政之正確描述? 行政應積極主動解決問題 行政不應只著眼於過去,更應具有未來性、前瞻性


1-8 行政具有不告不理之特徵 行政須以公益為依歸

【普Ⅰ-】

:不告不理乃為司法機關之特徵。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銓敘部

審計部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高三-】 :監察院組織法第 4 條之規定。 ~加強記憶 impress

Ⅰ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下: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 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Ⅱ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下列行為中,何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當事人閱覽卷宗之機

會? 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之內容 監察院彈劾涉嫌貪污之縣長 司法院審理律師轉任法官之申請 銓敘部審定公務人員考績

【高三-】

:、、即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機關 排除」。

註:參陳敏,《行政法總論》,臺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 7


1 行政之意義

1-9

版,100 年 9 月,頁 2。 註:同註,頁 4。 註: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第 12 版,101 年 9 月,頁 2。 註:同註,頁 6。 註:參李震山,《行政法導論》,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第 5 版,94 年 1 月,頁 1。 註:參李惠宗,《行政法要義》,臺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初版 ,90 年 8 月,頁 1。 註:同註,頁 5。 註:參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第 7 版,89 年 8 月,頁 5。


1-10

2

行政之種類

一、依組織制度之分類: 國家經由其本身之行政機關而為行政活動時,為「直接之國家行政」, 國家對其行政事務不自為執行,而將其移轉於國家所創設,具有法律上 獨立性之公法社團、營造物或公法財團者,則為「間接之國家行政」。 (註)

二、依行政行為法律形式之分類: 高權行政:「高權行政」者,係指以公法方式所為之行政,在高權行 政中,公行政係依據行政法而行使公權力,因此亦稱為「公權力行政 」或「公法行政」。公行政行使「公權力」時,其地位優越於相對人 ,具有「高權」,並得強制相對人服從而具有「威權」,在傳統上, 公行政係基於高權地位,單方行使公權力,設定人民之權利及義務, 因此,行政處分為最典型之高權行政行為,今日之高權行政,已不再 重視行政單方設定人民權利義務之權威,公行政雖根據公法而行動, 但拋棄威權之命令與強制時,亦屬高權行政,即學說所稱之「單純之 高權行政」,以與傳統之「威權行政」相區別,公行政設置營造物, 或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即為單純之高權行政。 國庫行政:「國庫行政」者,係指公行政立於國庫之地位,以私法之 法律形式作成行政行為,因此,國庫行政亦稱為「私法行政」。(註 )

三、依行政手段對人民法律效力之分類: 干涉行政:「干涉行政」者,干涉人民之權利,對人民科加義務及負 擔,限制其自由權或財產權。干涉行政係以命令或禁止之形式出現, 並以強制之方法予以貫徹,例如管制交通、禁止營業、公用徵收及課 徵租稅。


2 行政之種類

1-11

給付行政:「給付行政」在於對人民為給付或授予其他利益。給付行 政以扶助、獎勵等方式為之,例如照顧給付、補助、提供地方之公共 設施。(註) 四、公權力行政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因此須 受嚴格之依法行政原則所支配,不僅實質上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於 手續上通常亦屬法規所欲規律之事項,人民之權利如因公權力之行使 而受損害,其救濟途徑為行政爭訟程序或國家賠償程序,與私法上爭 訟不同,公權力行政之措施具有迅速、直接及效果明顯等優點,為達 成行政目的最具實效之方式。(註) 五、行政私法係指行政機關以私法手段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如提供 融資、建售國民住宅、提供助學貸款或水電供應,此種行政私法行為 ,只要法規未另有規定時,屬行政機關之自由,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 法人可以在「組織形態」上選擇私法之組織形態,例如市政府所開駛 之公共汽車,亦可在「利用與給付關係」上選擇私法之形態,例如水 電供應之契約,但無論組織結構或利用關係採用私法形式,行政機關 所為之行政行為,皆免不了須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拘束,而 非完全依照私法自治之法理。(註) 六、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並非各自獨立、互不相涉之領域類型,其實兩者 間在許多方面有聯結交叉之關係: 同一行政措施同時結合干預及給付者:例如行政機關勒令某一影響鄰 人健康之工廠停工,對該工廠而言,為干預行政,對其鄰人而言,則 是一種給付行政。 給付以特定之義務(負擔、干預)為條件:例如研究生助學金之給予 ,以不得有專職工作為條件。(註)

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97.5.1) 【法律問題】 甲參與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丁發現甲與其他投標廠商乙、丙之押 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丙有影響採購作


1-12 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各新臺幣 5 萬元,並取消 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甲與乙、丙就沒收其押標金部分均不服,分別 循序提出異議、申訴,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 權? 甲說:肯定說。 依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7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 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另 同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則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 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足徵立法 者對於採購爭議之解決,已採「雙階理論」,即以廠商與機關間 是否進入訂約程序而決之。本件因甲與乙、丙之押標金均由同一 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政府採購 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 、丙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 各新臺幣 5 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本件既尚未進 入訂約程序,應屬公法事件之爭議,行政法院自有審判權。 乙說:否定說。 「雙階理論」之私法、公法區別,終究係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 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辨「雙階」,確相當複雜困難,且原 本一個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亦脫離現實,是以行 政私法行為是否採「雙階理論」,應依實務之慣行(如國有財產 之標售,實務認為私法關係,不採「雙階理論」)及立法者制度 規劃以判斷之。本件屬政府採購法沒收押標金事件,依本院 93 年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政府採購法事件)沒 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 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則本 件行政法院應無審判權。 【決議】如決議文。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 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 83 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準此,立法者已就 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 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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