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 證券交易法
1-1
第一章 總 則
1-1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1-40 1-40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收購
1-122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買賣
1-136
第三章 證券商
1-145
第一節 通 則
1-145
第二節 證券承銷商
1-162
第三節 證券自營商
1-167
第四節 證券經紀商
1-168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1-171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1-173
第一節 通 則
1-173
第二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1-175
第三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1-183
第四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1-191
第五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1-228
第六節 監 督
1-229
第五章之一 外國公司
1-231
第六章 仲 裁
1-233
第七章 罰 則
1-236
第八章 附 則
1-252
第貳篇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2-1
第參篇 證券交易法重點條文及內容
3-1
主題一 禁止詐欺行為條款
3-1
主題二 禁止股價操縱行為條款
3-5
主題三 短線交易
3-11
主題四 內線交易
3-16
主題五 庫藏股制度
3-25
主題六 私募有價證券
3-29
主題七 公開收購制度
3-34
主題八 證券商之資本適足性制度
3-40
主題九 證券交易法對「公司治理」之規定
3-42
主題十 共同取得股份
3-47
主題十一 現款現貨交割(易)條款
3-48
主題十二 公開原則
3-50
主題十三 委託書有關規定
3-58
主題十四 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及 特別盈餘公積
3-61
主題十五 會計師簽證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3-64
主題十六 內部人及內部關係人持股轉讓限制
3-68
主題十七 董事、監察人記名股票數額 最低持股成數 主題十八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應列為
3-72
召集事由之事項 主題十九 強制股權分散
3-75 3-81
主題二十 公開發行公司應定期及 立即公告與申報之事項 第肆篇 名詞解釋
3-84 4-1
〈第壹篇〉證券交易法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立法宗旨) 為發展國民經濟(終極目標),並保障投資 (主要目的 ),特制定本法。
: 證券交易法是期望將間接金融導向直接金融。
、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之一為「保障投資」,下列何者應 不是保障投資之內涵? 確保證券市場不被人為操縱 確保證券價值或價格不會跌落 確保投資人不被詐欺 確保投資人能獲得最新而正確之公司資訊 【會計師】 第2條
(法律適用)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私募),其管理 、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 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2 金氏紀錄重點集錦─證券交易法 : 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 公開發行 非公開發 獨資、合 公 司 行 公 司 夥 商 號 證 券 交 易 法 公 司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GAAP)
1 2 3
1 2
1
5
3
2
6
4
3
4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依會計師法之規定 ,應指明會計處理與有關法令、一般會計原則或慣例不 相一致之處;所謂之「有關法令」解釋上應包含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依職權得發布之行政命令等, 倘此類法令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有所出入時,會計師應 優先適用何者?
【第一次會計師檢覈考】
第3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單 一管轄制,93 年 7 月 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成立,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壹篇〉證券交易法 1-3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以命 令定之。主管機關現係指下列何種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
經濟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期貨管理局 【會計師】
第4條
(公司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 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 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公司為下列那一種公司?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
第5條
(發行人) 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 司(公司已設立;發行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公司未設立;發起人)。
1-4 金氏紀錄重點集錦─證券交易法 : 證券交易法只規範「募集設立」公司(公§132、§ 133),並未規範「發起設立」公司(公§131)。 發行人發起人。
、下列主體,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以出售有價證券之證券持有人 募集設立之公司發起人 公開發行新股之公司 向不特定人招募公司債之發行公司
【司法官】
第6條
(有價證券之定義)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 、3 公司債券及
4
1
政府債券、2 公司股票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
券。 5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6 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
種有價證券之 7 價款繳納憑證或 8 表明其權利之 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9 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 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
〈第壹篇〉證券交易法 1-5
貨幣證券:票據 財務證券 運送證券:提貨單 倉庫證券:倉貨 證券 投資性之要件 應具備 流通性之要件 資本證券 證券交易所規範之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公§267): 定義:所謂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係指證券發行人所 發與持有人,使持有人可在一定之期間內依約定 之條件購買新發行股份之書面憑證。 原有股東部分(具投資性及流通性): 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 原有股東擁(享)有新股認購權,表彰此項權 利之文件,即為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轉讓。 原有股東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 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前為之(證§23)。 員工部分(不具流通性,並非證交法所管轄): 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公司員工及原有 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員工之新股認股認購權利部分不得與員工身分 分離而獨立轉讓,其不具流通性,故員工新股 認購權(或稱員工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不在證 券交易法的規範及管理之範圍內。 新股權利證書(原則上指無償取得之部分): 定義:所謂新股權利證書係指表彰尚未正式發行 上市(櫃)之新股上權利之證書,由於新股票尚
1-6 金氏紀錄重點集錦─證券交易法 未印製完成,在此過渡期間之內此種臨時證書可 為轉讓移轉之標的,故視為有價證券。 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及第二四 一條(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 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之規定,發行新股配發 股東之新股權利證書。 裁判字號:93 年判字第 177 號 要 旨: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 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 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 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 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 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 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得視 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
、下列何種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不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 交付公開說明書? 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可轉換公司債券
商業本票 【會計師】
、下列何者,可能被認定為屬於「投資契約」之「有價證 券」? 某上市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可轉換可累積特別股
〈第壹篇〉證券交易法 1-7
某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招募出售之不動產持分買賣契約 書,買受人得分享經營利潤但不得參與經營,且契約 權利轉讓須經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某證券商以另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為標的證 券之認購權證 某公開發行公司自己發行之認股權憑證
【律師】
、A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 有相當盈餘,但考慮運用該盈餘作為擴增廠房之用,遂 決定以股東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之方式分派股息,股東 可依其持股比例獲配股利。由於公司法規定,須於發行 新股變更登記後,始得發行股票,為便利 A 公司股東 早日行使權利,A 公司可先製發下列何種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
公司股票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新股權利證書【律師】
、下列何者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未經簽證之公司股票 申購股票之中籤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 【會計師】 、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分割後之息票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
1-8 金氏紀錄重點集錦─證券交易法
外國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會計師】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 3 甲,A 公司為了資 產活化,故將土地開發為觀光休閒菜園,但是 A 公司 資金不足,故擬出售休閒菜園之持分,每持分二十萬元 ,共計出售三千個持分,並與買受人簽定契約。試問: 該契約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請詳述理由。 【特(商業行政)】 參見證§6;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八)第 277~279 頁。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試請說明下列問 題: 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有價證券(Securities)範圍與種類 為何? 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曾經核定過之有價證券有那些? 【特(商業行政)】 、試問:下述轉讓行為之標的,是否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 為有價證券? 中華電信之員工,將其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所規定可認購之中華電信股票,在認購前更先訂立讓渡 書,同意在取得股票後,立即辦理過戶,轉讓給受讓人。 某甲為正在設立中之 A 固網公司的發起人,可認購該 公司股份二百萬股,某甲將認購二十萬股之權利轉讓某
〈第壹篇〉證券交易法 1-9
乙,並與 A 公司之其他發起人取得共識,由某乙直接 填寫認股書,使某乙成為發起人,某乙則支付某甲四十 萬元做為轉讓權利。
【檢察事務官】
、何謂有價證券?我國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究係何 指?試評述之。
【第一次會計師檢覈考】
、何謂新股認購權?何人有新股認購權?其認購新股之比 例如何?試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說明之。 【第一次會計師檢覈考】 第7條
(募集之意義) 本法所稱募集 ,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 公司於發行前,對非 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 之行為。 本法所稱私募 ,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 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 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 私募之特定人如下: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依 §43-6Ⅳ,提供資訊)。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1-10 金氏紀錄重點集錦─證券交易法
、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 行為,稱為: 發行
上市
上櫃
承銷 【第二次高業】
、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說明下列用語之立法定義: 募集;私募;發行;承銷;證券交易所。 【檢察事務官】 第8條
(發行)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 ,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 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說明下列用語之立法定義: 募集;私募;發行;承銷;證券交易所。 【檢察事務官】 第9條
(刪除)
第 10 條
(承銷) 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 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1
包銷或
2
代銷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