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1
第二章 稅捐稽徵法
2-1
第三章 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
3-1
第四章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
4-1
第五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5-1
第六章 遺產及贈與稅法
6-1
第七章 土地稅法
7-1
第八章 貨物稅條例
8-1
第九章 房屋稅條例
9-1
第十章 契稅條例
10-1
第十一章 娛樂稅法
11-1
第十二章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12-1
1-2 稅務法規
稅稅稅稅稅稅稅稅 適
用
考
試
名
稱適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 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命
題
一、所得稅法 總則。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稽徵程序。 獎懲。 施行細則。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 減免範圍。 稅率。 稅額計算。 稽徵。 罰則。 施行細則。 三、遺產及贈與稅法 總則。 遺產稅之計算。 贈與稅之計算。
用
考
試
類
科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財稅行政、財稅法務 一、了解我國稅捐稽徵基本法規。 二、了解我國所得稅相關法規。 三、了解我國銷售稅相關法規。 四、了解我國財產稅相關法規。 五、了解我國各稅之稅收分成概念及租稅減免規 定。 大
綱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3 稽徵程序。 獎懲。 施行細則。 四、土地稅法 總則。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稽徵程序。 罰則。 施行細則。 五、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 六、娛樂稅法 總則。 稅率。 稽徵。 獎懲。 七、貨物稅條例 總則。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完稅價格。 稽徵。 罰則。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八、稅捐稽徵法 總則。 納稅義務。 稽徵。 行政救濟。 強制執行。 罰則。 附則。 九、相關法規 財政收支劃分法概念。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部分)。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 備 註 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1-4 稅務法規
一、租稅的名稱 租稅又稱賦稅、租賦、稅捐,皆稅之意。我國古代對田畝課徵者稱賦、稱租 ,對百貨課徵者稱稅。近代名稱已統一,經常課徵者除田賦外均稱稅,臨時 徵收者稱捐。 二、租稅名詞及原則 國境稅與國內稅: 國境稅:係一個國家對通過其國境之貨物所課徵之租稅,它是一種「國 境稅」,也是一種「對外關稅」。 國內稅:係在一個國家內符合特定條件所徵收之租稅,除了國境稅以外 之稅捐,皆可稱為國內稅。 直接稅與間接稅: 直接稅:納稅義務人為最後租稅承受者,如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 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 間接稅:租稅透過交易轉移給最終消費者或購買者做為租稅承受者,如 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娛樂稅等。 國稅與地方稅: 國稅:稅收歸屬於中央政府者稱之,如關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營業稅等。 地方稅:稅收歸屬於地方政府者稱之,如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印 花稅、娛樂稅等。 累進稅、定額稅與比例稅: 累進稅率是隨課稅金額或數量的大小而決定課稅稅率的高低,例如綜合 所得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等。 定額稅率是採一定金額作課稅的標準,也就是稅額固定不變的。 比例稅率是不論課稅金額或數量的大小,課稅稅率均相同之租稅,例如 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 從量稅與從價稅: 從量稅係以課稅客體之數量為課稅標準,如關稅、田賦及部分貨物稅(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5
如水泥類及油氣類)。 從價稅係以課稅客體之價值為課稅標準,如所得稅、營業稅及部分貨物 稅(如橡膠輪胎類、飲料類、玻璃類、電器類及車輛類)。 罰鍰與罰金: 罰鍰係屬於租稅行政罰,行政罰是以過失為主要要件,政府為了達成國 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達反行政程序上所做之處罰,主要可以區分為滯納 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 罰金係屬於租稅刑事罰,刑事罰是以故意、過失為主要要件,主要可以 區分為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等。 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係規範納稅權利義務之法律,例如課稅主體、客體及稅率等。 程序法係規範如何執行實體法之法律,例如申報期間、方法及繳納期間 等。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納稅義務人課稅之實體必須按照租稅發生當時之租稅法律加以規範課徵, 但如果係屬不影響租稅之相關程序,係按照實際繳納當時之租稅法律加以 規範實施。
李四於民國 98 年 1 月 2 日死亡,漏報遺產稅額 300 萬元(適用稅率
50%),被裁處 1.5 倍罰鍰,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遺產稅率調降為 10%,裁罰倍數亦調整為 1 倍。試問有關李 四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遺產稅率改為適用 10%重新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改為 1 倍 遺產稅率仍適用 50%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仍為 1.5 倍 遺產稅率改為適用 10%重新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仍為 1.5 倍 遺產稅率仍適用 50%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改為 1 倍 【高考】 就租稅法之基本概念,下列何者錯誤? 實體從新,程序從舊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原則
1-6 稅務法規 實質課稅原則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普考】
租稅法律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原則係「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例如司法 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 、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694、696 號解釋。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係憲法「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
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宣告有關民國 90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 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 要件部分,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違反下列何者?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高考】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宣告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
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 違反下列何者?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高考】
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宣告有關財政部 77 年發布之修正營業稅 法實施注意事項(100 年 8 月 11 日廢止)第 3 點第 4 項第 6 款規定 及財政部 85 年 10 月 30 日臺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關於法院之拍 賣或變賣貨物,應於稽徵機關徵得營業稅款後,買受人依稽徵機關所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7
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 定,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違反下列何者?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高考】
實質課稅原則: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 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 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租稅救濟程序優於實體: 租稅之救濟以程序為主要受理依據,即表示程序法優於實體法,只要程序 不合,即不進行審查而直接駁回,故又稱「程序不符,實體不究」。
有關租稅法的適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優先救濟程序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租稅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地方五】
從新從輕原則: 租稅罰可分為行政罰及刑事罰,針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論述,二者採用從 新從輕之規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相同之租稅事項,如有特別頒布特別法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於特別法,反 之,則適用於普通法之相關規定。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
1-8 稅務法規 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乃何項租稅法原則的 明確說明?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初等】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相同之租稅事項,如有頒布新法規定者,應適用新法相關規定,而排除舊 法之應用。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租稅法之適用,僅限於租稅法公布實施後所發生之事項,不得溯及租稅法 律公布實施前之已發生租稅事項。 立法院三讀程序: 一讀:依據相關機構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朗讀相關修正案標題後 ,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二讀:法律案之相關條文進行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案等議題。 三讀:只針對法律案文字做適當之修正,並交付表決,表決通過即完成 相關立法程序。 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及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 水平公平: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經 濟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租稅)。 垂直公平: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富 有者應負擔較高的租稅)。 節稅、避稅及逃稅: 節稅: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行為。 避稅:合法但鑽法律漏洞,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行為。 逃稅:係指違反稅法規定,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行為。 共分稅: 稅收由多級政府共享者,稱為共分稅,如遺產及贈與稅。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下列各稅為國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 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9
前項第款之所得稅總收入 10%、第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 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及第款之貨物稅總收入 10%,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上述分配款應保留 6%做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用。 第項第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 50%給該直 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 80%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80% 給該鄉(鎮、市)。 第項第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 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 臺灣省各縣(市);2%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地價 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 印花稅;娛樂稅;特別稅課。 前項第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30%給該鄉 (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田賦,縣應以 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土地增值稅, 在縣(市)徵起之收入 20%,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項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40%給該鄉( 鎮、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項契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80%給該鄉(鎮 、市),20%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項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 、市)。 第項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 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中央收入 所
得
稅
90%
遺贈稅(直)
50%
遺贈稅(縣)
20%
營
60%
業
稅
直轄市 縣(市 鄉(鎮、 統籌分配款 統籌分配款 收 入 )收 入 市)收入 ( 全 國 ) ( 縣 市 )
10% 50% 80% 40%
1-10 稅務法規 貨
物
稅
菸
酒
稅
90% 80%
10% 18 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 (市)、福建省金門及 連江 2 縣
地價稅(縣)
50%
地價稅(市)
100%
田賦(縣)
30%
20%
100%
田賦(市)
100%
土地增值稅
80%
房屋稅(縣)
40%
房屋稅(市)
100%
契稅(縣) 契稅(市)
100%
娛樂稅(縣)
100%
娛樂稅(市)
100%
20% 40%
20%
80%
20%
:遺產及贈與稅為共分稅。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敘述正確共計幾項? 所得稅總收入 80%歸中央,餘 20%由中央分給地方政府。 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徵收者,總收入 20%歸中央,餘 80%為直 轄市收入;在縣(市)徵收者,總收入 50%歸中央,餘 50%為縣 (市)收入。 營業稅總收入扣除統一發票給付獎金後餘額 60%歸中央,餘 40% 由中央分給地方政府。 貨物稅總收入 90%歸中央,餘 10%由中央分給地方政府。 菸酒稅總收入 80%歸中央,餘 18%為直轄市及各縣市 2 為福建省 金間及連江縣。 地價稅如為縣徵收者,總收入 50%歸縣收入,餘 30%為徵收鄉( 鎮、市)收入及 20%由縣分給鄉(鎮、市)。 土地增值稅總收入 80%歸縣(市)收入,餘 20%由中央分給地方 政府。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11
房屋稅如為縣徵收者,總收入 50%歸縣收入,餘 30%為徵收鄉( 鎮、市)收入及 20%由縣分給鄉(鎮、市)。 契稅如為縣徵收者,總收入 40%歸徵收鄉(鎮、市)收入及 60% 由縣分給鄉(鎮、市)。 娛樂稅如為縣徵收者,總收入 80%歸徵收鄉(鎮、市)收入及 20%由縣分給鄉(鎮、市)。 1項
3項
5項
7項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國稅何者無須依法定比例分配給地方政
府? 所得稅
遺產稅
關稅
營業稅【高考】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中央政府應將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多少由
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10
20
40
50
【初等】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下列何者屬於國稅?印花稅營業稅娛樂稅遺產及贈與稅菸 酒稅
【稅務四】
遺產稅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80%給該鄉(鎮、市),此種性
質之租稅稱為什麼? 統籌分配稅
地方稅
共分稅
指定用途稅 【地方四】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何項中央稅課收入項目,不須統籌分配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等地方政府? 證券交易稅
貨物稅
所得稅
營業稅 【地方五】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4 條之規定,在直轄市徵起之遺產及贈與稅收 入,應有多少比例給直轄市? 20%
30%
40%
50% 【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