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 水利法
11
第一章 總 則
14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1 13
第三章 水 權
1 25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1 45
第五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1 72
第六章 水之蓄洩
1 111
第七章 水道防護
1 123
第八章 水利經費
1 142
第九章 罰 則
1 151
第十章 附 則
1 174
第貳篇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21
第一章 總 則
23
第二章 區域及設立
26
第三章 任務及權利
2 10
第四章 會員及組織
2 14
第五章 經 費
2 30
第六章 監督及輔導
2 43
第七章 附 則
2 49
Content 1
第參篇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31
第一章 總 則
33
第二章 組 織
35
第三章 水利小組
3 26
第四章 附 則
3 45
第肆篇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41
第一章 總 則
43
第二章 引 導
48
第三章 排 水
4 25
第四章 水 質
4 30
第五章 水庫管理
4 37
第六章 埤池與水路變更
4 43
第七章 養 護
4 48
第八章 禁止事項及罰則
4 54
第九章 附 則
4 57
第伍篇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51
第一章 總 則
53
第二章 引 灌
57
第三章 農田排水
5 19
第四章 水 質
5 22
Content 2
第五章 水路變更
5 31
第六章 受理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之處理
5 36
第七章 灌溉蓄水池管理
5 43
第八章 農田水利設施與其有關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
5 50
第九章 養 護
5 67
第十章 禁止事項及罰規
5 74
第十一章 附 則
5 77
第陸篇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61 63
第二章 基本措施
6 14
第三章 防治措施
6 30
第四章 罰 則
6 64
第五章 附 則
6 97
附錄一 相關法規—農業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71 73
第二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7 16
第三章 農業生產
7 50
第四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7 83
第五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7 95
第六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Content 3
7 105
第七章 罰 則
7 112
第八章 附 則
7 116
附錄二 歷屆試題
81
82 年薦任升等考試題(水利法規)
83
82 年簡任升等考試題(水利法規)
8 10
84 年薦任升等考試題(水利法規)
8 11
84 年簡任升等考試題(水利法規)
8 21
88 年薦任升等考試題(水利法規)
8 22
88 年簡任升等考試題(水利法規)
8 26
其他參考試題(僅供參考)
8 29
92 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 一甄試試題(相關法律)
8 30
97 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 一甄試試題(相關法規)
8 35
102 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 一甄試試題(相關法規)
Content 4
8 44
《第壹篇》水利法 1-3
水利法體系概圖
水 利 法 規 範
第二章─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水利§5~14) 第三章─水權(水利§15~26) 第四章─水權之登記 (水利§27~45)
需要費用
第八章─水利經費 (水利§84~90)
第五章─水利事業之興辦 (水利§46~63 之 6) 第六章─水之蓄洩 (水利§64~72 之 1) 第七章─水道防護 (水利§73~83 之 1)
違反之處罰
第九章─罰則 (水利§91~96)
水利行政
水利事業
1-4 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水利§1~§4)
第一條(本法適用之範圍)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 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水利」:係指有關「開河築堤、開發水利資源」,以達成「興利除害」 之相關事務之謂也。 水利行政之意義:指有關興辦水利事業、開發水利資源等之相關行政事務 及其程序。 水利事業之意義:指有關於開河築堤(道、渠)、開發水利資源,以達成 興利除害之事業。水利法第三條特明定其範圍,以求明確:「本法所稱水 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 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 「道」:指渠道、水道、河道等,一般多指自然形成之水路。 「渠」:指人工化之水道。 是非題 有關「開河築堤、開發水利資源」,以達成「興利除害」之相關事
務,稱之為水利。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水利法之規定。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雖依水利法之規定,但如地方
習慣與水利法相牴觸者,得從其地方習慣。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雖依水利法之規定,但如地方
《第壹篇》第一章 總 則 1-5
習慣與水利法不相牴觸者,此時仍應適用水利法,不得從其地方習 慣。 關於興辦水利事業、開發水利資源等之相關行政事務及其程序,是
指所謂的「水利事業」。 關於開河築堤(道、渠)、開發水利資源,以達成興利除害之事業
,是指所謂的「水利行政」。 選擇題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何法之規定? 土地法
行政法
水利法
水利事業法
地方習慣與水利法不相牴觸者: 應依水利法之規定辦理
應從其習慣
依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
得從其習慣
:需注意「得」與「應」之區別。 第二條(水之所有權)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 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又天然資源人人得而共享,例如:陽光、空氣、水等,而為杜絕私人水 源之爭而利水利事業之發展,承前述憲法之意旨,故有水利法第二條之規 定(參考資料:〈立法院公報〉,第 52 卷 32 期 7 冊,P10)。 相關條文:民法第七百八十一條規定(水流地所有人之自由用水權):「 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法令另有規 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是非題
1-6 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水雖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仍得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
得取得流經該地之水之所有權。 選擇題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因政權變更而受影響 因水流方向變更而受影響 關於水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為天然資源
屬於國家所有 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自來水是水的一種 :選項為常識。 第三條(水利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 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 水運及發展水力。
:防、禦、灌、排、洗、保、蓄、放、給、築、便、發,共計十二種。 水利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 於地面以下之水(水利施細§2)。 水利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水利施細§3): 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 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
《第壹篇》第一章 總 則 1-7
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 鹽份。 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 蓄水:指用人為方法攔阻或蓄存、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 放淤:指用人為方法引水至指定地區停貯、沉落泥沙或引水輸沙,以改 良土地或改善水道。 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水利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 水標的。 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 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河,以便利通航。 發展水力:指用人為方法經由水輪機,轉變水之勢能為機械能或電能。 地面水:地面水係指暫存於陸地表面的水,和人類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 是河川與湖泊,湖泊除了提供用水外,亦有航運、蓄洪、發電、觀光等功 用。 地下水:廣義的地下水係指地面以下的水,包含不飽和帶土壤水和飽和帶 地下水;狹義的地下水則只指飽和帶的地下水。 在地面某一深度以下,有些地層的孔隙完全被水分子所充塞,稱為飽和 帶。飽和帶的上限,稱為地下水面。地下水面與地面之間的地層,其孔 隙不完全被水分子所充塞,稱為不飽和帶。 降水、人為抽取等,會造成地下水面的變動。 地下水如管理不當,抽取過度,將導致各種環境問題,如地下水面下降 、地層下陷、海水入侵、地下水受污染等。以屏東林邊一帶為例,近年 因發展養殖漁業,抽取大量地下水,造成沿海一帶的地層最大下陷量達 二.五公尺,每遇颱風時期,居民便深受淹水之苦。 「霪雨」:霪,指雨下不停的樣子。「洪潦」:洪潦,指因洪水所導致之 廣大範圍的積水,也就是大水災;洪,指寬大、廣大;潦,指雨後路面的 積水。 「禦潮」:指防禦潮浪、潮水,其工法多樣,例如:種植保安林、興建護 岸工程(堤防─河堤或海堤),或以「蛇籠」施工法,以抵禦潮水、潮浪。 :所謂「蛇籠」施工法,係指將堅韌之材質(如鐵絲)編織成一長條網 狀,內置入石塊,有時置於橋基處、河流之急流轉彎處,可用以抵禦
1-8 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河岸或橋基遭水流侵蝕,亦有以蛇籠作為道路邊坡之護坡工程法。 蛇籠施工法示意圖─箱籠堆疊護岸
適用性: 適用於沖蝕力大之河溪。 湧水多、易崩壞之河岸可採用本工法。 箱籠屬柔性結構,對於不均勻沉陷自我調整性佳。 施工簡易迅速,適用於須緊急施作之河道。 河床質粒徑ψ 20cm 以上且流速大者不適用。 不適用於土石流潛勢溪流。
〈圖片來源: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第壹篇》第一章 總 則 1-9
蛇籠施工法示意圖─蛇籠堤防
適用性: 適用於沖蝕力大,流速快之溪流。 在雨量豐沛或地下水高之河岸地區可利用其多孔性排孔隙水。 不適用於河床質粒徑ψ 20cm 之河道。
〈圖片來源: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洗鹹」:又稱為洗鹽、洗鹼。 「淤」:指淤塞、淤泥。 「壩堰」:工程之目的在於控制水位或抬高水位。壩,如攔砂壩或攔水壩 。堰;如攔河堰。 渠首工:目的在於「控制水流量」,或自湖沼、河川等引取必要之用水至 用水路為目的之設施。
1-10 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渠首工
〈圖片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網站〉
是非題 水利法所稱之水利事業,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
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 、築港、便利河運及發展電力。 水利法所稱之水利事業,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
水,而其目的僅在於防洪。 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
地下水,僅指流動於地面以下之水。
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
發生。 灌溉,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禦潮,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
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
水。 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 鹼或鹽份。
《第壹篇》第一章 總 則 1-11
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
沖蝕。 用水,指用人為方法攔阻或蓄存、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
引水,指用人為方法引水至指定地區停貯、沉落泥沙或引水輸沙,
以改良土地或改善水道。 給水,指以水利建造物輸配水資源,供應水利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各款用水標的。 築港,指在水道沿岸興築港口或碼頭。
發展水力,指用人為方法整理水道或開鑿運河,以便利通航。
便利水運,指用人為方法經由水輪機,轉變水之勢能為機械能或電
能。 選擇題 水利法所稱之水利事業,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防洪
灌溉
排水
保濕
水利法所稱之水利事業,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禦潮
洗鹹
蓄水
放淤
水利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
,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給水
便利水運
築港
發展電力
問答題 、解釋下列名詞: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
【簡升】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 巿)為縣(巿)政府。
依本條之規定,依事務性質及地域之區分,劃分主管機關為三種,即中央 為經濟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縣(巿)為縣(巿)政府。 依目前現制,中央的經濟部下設有「水利署」(依公布經濟部水利
1-12 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署組織條例設立),統管全國地區之水政、防洪、灌溉、排水及水利勘測 等業務,目的在於使水利行政能夠單一化。 是非題 水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水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水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巿)為經濟部水利署。
我國水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僅區分為經濟部與直轄巿政府。
全國地區之水政、防洪、灌溉、排水及水利勘測等業務之主管機關
為經濟部水利署。 選擇題 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水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水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水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 水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