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農會法........................................................... 1-1 第一章 總 則
1-3
第二章 任 務
1-11
第三章 設 立
1-34
第四章 會 員
1-55
第五章 職 員
1-96
第六章 權責劃分
1-152
第七章 會 議
1-167
第八章 經 費
1-184
第九章 監 督
1-205
第十章 附 則
1-234
第二部分 農會法施行細則........................................... 2-1 第一章 總 則
2-3
第二章 任 務
2-6
第三章 設 立
2-13
第四章 會 員
2-17
第五章 職 員
2-28
第六章 權責劃分
2-40
第七章 會 議
2-58
第八章 經 費
2-68
第九章 監 督
2-73
第十章 附 則
2-81
第三部分 相關法規....................................................... 3-1 一、農會法
3-3
二、農會法施行細則
3-16
三、農業金融法
3-22
四、農業發展條例
3-33
五、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3-44
六、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3-47
七、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3-53
八、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3-59
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3-73
十、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3-87
第四部分 最新試題....................................................... 4-1 第十九次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
4-3
第十九次新進人員(七、八職等)
4-7
第十九次新進人員(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4-11
第十九次新進人員(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4-18
第二十次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
4-23
第二十次新進人員(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4-29
第二十次新進人員(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4-38
第二十一次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
4-46
第二十一次新進人員(八職等)
4-51
第二十一次新進人員(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4-56
第二十一次新進人員(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4-60
第二十二次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
4-64
第二十二次新進人員(八職等)
4-69
第二十二次新進人員(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4-73
第二十二次新進人員(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4-77
《第一部分》第一章 總 則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農會之宗旨)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 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 農村經濟】為宗旨。
一、本條規定農會設立之宗旨,共計六項,而所謂之「宗旨」乙詞,其意 義為願景、目標,本條文具有政策導向之功能意義。 二、保障農民權益:農民之權益例如農民保險、農業補貼、災害救助、經 費之補助、農業用電、用水之優惠、擴大農產品免稅之範圍及項目等 均屬之。 三、提高農民知識技能:如農民能提升其知識、技能,將有助於我國逐步 發展科技農業,且因以科技方式創造新產品或提升產量,亦將促進農 業之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例如我國目前極力推廣精緻農業、農產 加工及發展休閒農業(例如休閒農場),最終之目的亦在改善農民生 活,發展農村經濟。 四、相關名詞解說: 農業之意義: 農業就一般意義而言,通常僅指種植業;就廣義而言,則包括種植 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而農業為人類有目的地栽種植物、畜養 動物、捕獲海洋生物,創造出具有經濟價值之產業,並達成所期望 的產量。 農業雖屬於初級之生產方式,然實為人類極為重要之經濟及產業, 且屬於以智慧及勞動力而換取經濟利益的一種系統。 農業發展條例將農業加以定義為「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 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農發 條例§3 )。
1-4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讀本&題庫高分攻略)
農民之意義: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發條例§3 )。 農產品之意義: 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農發條例§3 )。
歷屆試題演練
鑑往知來溫故知新
填空題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 】,【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第十七次七、八職等】 是非題 農會的宗旨是為了增加農業生產。 【第一次乙考】 :增加農業生產,非必然導致生產收益增加,例如產量過剩 反而將使價格下跌,造成農民之損失,而農會法第 1 條之 規定為「增加生產收益」,並非增加農業生產。 選擇題 我國農會法最早在民國幾年制定? 元年 十九年 四十一年 六十三年 【第八次新進人員】 :民國 19 年 12 月 30 日,國民政府即已制定公布農會法全 文 36 條。 簡答申論題 、試述農會之宗旨。 【第三次甲考;第四次乙、丙考;第十三次技、工晉升;第十三次九職等 以下;第十八次七職升六職】 、農會設立之宗旨為何?請列出四項。 【第十五次九職等以下】 依農會法第 1 條之規定,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 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是非題 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為農會宗旨之一。
《第一部分》第一章 總 則 1-5
促進農業現代化為農會設立之唯一宗旨。 農會以保障國民權益,提高國民知識技能,促進工業現代化,增 加生產收益,改善國民生活,發展都市經濟為宗旨。 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會設立之宗旨。 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為農會設立之宗旨。 選擇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農會以促進工業之現代化,發展國家經濟為其宗旨 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其宗旨 之一 農會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為其宗旨之一 農會以提高農民知識技能,改善農民生活為其宗旨之一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農會除保障農民權益外,亦負有提高學生知識技能之任務 農會設立宗旨之一為促進農業之機械化 農會之設立宗旨共有五個 農會以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其宗旨
第二條(性質) 農會為【法人】。
一、農會為農民團體,而所謂之農民團體,係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 、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 作社及農田水利會」(農發條例§3 參照)。 二、農會之法律性質為「非營利事業之公益社團法人」。
1-6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讀本&題庫高分攻略)
三、農會之組織架構如下:
【本圖來源:中華民國農會】
歷屆試題演練
鑑往知來溫故知新
是非題 農會是人民團體,可按農民自由意志決定組織。【第一次甲考】 :農會之組織應依農會法之規定,非得依農民之自由意思決 定。 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 【第四次乙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30144750 號函參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就農會之法律性質,提出函釋如下:農會法第 2 條:「農會為法人 」,又同法第 1 條:「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 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另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範農會任 務計有 21 項,充分顯示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性質;而同條第 2 項規定,農會舉辦前項 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 政院定之;現行作法仍沿用內政部 86 年 3 月 8 日臺內社字第 8606277 號函公布之「農 會依農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為準,該免稅範圍規定,農會
《第一部分》第一章 總 則 1-7
農會為法人,也是臺灣地區最重要的農民團體。 【第十四次九職等以下】 農會是農民組織的人民團體,不具法人地位。 【第十五次技、工晉升】 :農會具法人地位。 選擇題 農會為: 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 公司法人 【第三次甲考】 :農會以會員為其基礎,並非如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基礎, 故農會為社團法人之一,然又因其具公益性,故為公益社 團法人。 農會屬於農民之: 合作團體 職業團體 財團法人 【第十二次七職升六職】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 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 業人員組成之團體,於此概念下,農會自屬於職業團體之 一。 農會為: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法人【第十五次技、工晉升】 :本題選項恐生爭議,蓋農會為社團法人中之公益社團法 人;惟當年度所公布之答案為,不含;另外,農會並 非以財產之集合為其基礎,故並非財團法人。
是非題 依農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任務之事業所得,有關提列事業公積、法定公積、公益金、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及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均免徵所 得稅,與一般營利事業需徵取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所不同。此外內政部 86 年 9 月 25 日臺 內社字第 8682411 號函發布「基層農會章程範例」第 50 條規定:「本會解散或撤銷時 ,其賸餘財產,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綜結上述,農會 應屬非營利事業之公益社團法人性質(以上節錄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3 年 9 月 24 日,農輔字第 0930144750 號)。
1-8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讀本&題庫高分攻略)
農會為社團法人之一。 農會之型態為有限公司。 農會為私益社團法人。 農會為私法人。 農會為財團法人。 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 選擇題 關於農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農會為地方自治團體 農會為私益社團法人 農會為人民團體之一 農會為私法人 關於農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農會為社團法人 農會為私法人 農會為法人 農會為公益社團法人
第三條(主管機關)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一、本條規定農會之主管機關,分為三級制,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至於各該機關之執行單位,依農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本法第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 門】」(農施§2)。 三、本法第三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農會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 業務【會同】主管機關為之(農施§3)。 四、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執行單位 ,為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分析如下: 執行單位,主要是辦理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單位。 各該政府之農業行政部門,例如各縣市政府之農業局或農業處室。
《第一部分》第一章 總 則 1-9
歷屆試題演練
鑑往知來溫故知新
是非題 農會的主管機關在省是農林廳。 【第一次甲考】 :省已凍結,目前關於臺灣省農會之主管機關則為行政院農 委會。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農林廳,在縣為縣政府。 【第六次丙考】 :依現行農會法第 3 條之規定,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 政院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而關於省農會之主管機關就解釋上而言,為行 政院農委會。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十五次技、工晉升】 選擇題 鄉鎮農會的上級主管機關是: 縣政府 省政府 農林廳 內政部 【第二次丙考】 :依現行農會法第 3 條之規定,農會之主管機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此係以行政區域之管轄而為劃分,鄉鎮 農會既在縣(市)之行政區域內,主管機關自為該鄉鎮農 會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 經濟部 財政部 【第三次乙考;第四次丙考】 :此為早期之考題與制度。現依農會法第 3 條前段之規定,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經濟部農業局 財政部 農林廳 【第七次丙考;第十七次九職等以下】 農會推廣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農業委員會 省農林廳 區農業改良場
無
1-10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讀本&題庫高分攻略)
【第十三次七職升六職】 :依目前現制,關於農會推廣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會法第 3 條參照。 農會經濟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農業委員會 財政部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第十三次六職等以上】 :農會法第 3 條參照。 簡答申論題 列出農會之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第十四次九職等以下】 農會法第 3 條參照。 是非題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
農會所辦理之目的事業,應受縣政府指導、監督。
選擇題 關於農會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直轄市為省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一部分》第二章 任 務 1-11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任務) Ⅰ農會任務如左: 一、【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二、【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及森林之 培養】。 三、【優良種籽及肥料之推廣】。 四、【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及【促進 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五、【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六、【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七、【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 耕業務】。 八、【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輸出入及批發 、零售市場之經營】。 九、【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 活用品之供銷】。 十、【農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十一、【會員金融事業】。 十二、【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十三、【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十四、【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五、【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十六、【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十七、【農地利用之改善】。 十八、【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十九、【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1-12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讀本&題庫高分攻略)
二十、【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 二十一、【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Ⅱ農會舉辦前項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 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Ⅲ農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一、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 農業生產指導、示範、農業推廣、訓練,推行農業機械化、共同經營 、家庭農場發展、代耕業務,社會服務及農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 等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農事研究班、農業產銷班、四健會 、家政改進班】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農施§4)。 二、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及第九 款之【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業務】,得設立各類【加工廠或製造 廠】(農施§5)。 三、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倉儲業務】、第十款之【農業 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得設立【農業倉庫】,配置【共同利用 設備】(農施§7)。 四、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配售及會員生活用 品供銷業務,得設立【門市部】(農施§6)。 五、農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之農業旅遊及農村休閒事業,得 設立【農業休閒旅遊部門】(農施§8)。 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之特准農會辦理事項,應報 上級主管機關備查(農施§9)。 七、農會對會員之服務,得包括其同戶家屬(農施§10)。 其他補充 本條各款詳細解析如下: 一、第一款: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保障農民權益: 此既屬農會設立之宗旨之一,亦為農會之任務。 傳播農事法令: 農事法令所涉及之範圍極廣,相關法令極多,主要可分成組織類(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