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與香港人權保障(四) 升中派位案與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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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位制度並不屬《性別歧視條例》 第48條的「特別措施」 ¢ 若措施限制了性別平等權利,只要有 合理原因,旨在確保平等機會,該 特別措施(special measures)不屬歧視 (段109) ¢ 解釋《性別歧視條例》應符合適用於 香港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段90) ¢ 根據公約,特別措施必須是暫時性 (段110) ¢ 派位制度基於性別,而非能力,損害 女生的平等權利,未能通過「相稱性 測試」 (proportionality test)

結論 《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人人 不分性別,享有平等權利。官司之前, 教育署基於性別而非能力派位,損害了 女生和男生的平等權利。平機會接獲派 位制度投訴,首次展開正式調查,教育 署須提供資料,派位制度細節才得以公 開,有助後來平機會入稟法院,透過官 司糾正性別歧視的制度。


引言 近年,有評論指第一組別中學和大學女 多男少,源於2001年案例令升中派位制 度由男女分隊改為混合派位,不利男 生。案例能否達至性別平等? 升中派位案 案件:平等機會委員會 對 教育署署 長。HCAL 1555/2000。2001年6月22日。 1998 年 有家長發現女兒校內成績較 男生優異,升中派位結果卻 較男生差,懷疑制度涉性別 歧視,向平機會投訴 1999 年 平機會公布首份正式調查報 告:《中學學位分配辦法正式 調查報告》,指派位制度構 成性別歧視,令女生需要較 男生高分才可編入同一派位 組別 2000 年 教育署認為派位制度照顧到 男女發展差異,符合《性別 歧視條例》 婚姻登記 2000 年 平機會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 覆核 2001 年 高等法院裁定升中派位制度 構成性別歧視,違反《性別 歧視條例》

升中派位制度的性別歧視元素 ¢ 基於性別調整派位分數 ¢ 男女分隊,劃分派位組別 ¢ 男女校設固定男女比例分配學額

何謂直接歧視? 「基於一名女性的性別而給予她差於他 給予或會給予男性的待遇」《性別歧視 條例》第5(1)(a)條

升中派位制度構成直接歧視 法律保障每個人的平等權利 ¢ 《基本法》第25條、《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公約》第26條和《香港人權法 案》第22條保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人人獲得平等待遇,免受性別歧視屬 基本權利,此權利不應基於廣泛假設 而受損(段86) ¢ 即使廣泛假設有數據支持,仍然損害 個人權利(段92) 升中派位制度剝削個人權利 ¢ 教育署著重整體公平,忽視每名男女 學生的個人權利 (段80) ¢ 教育署基於廣泛假設,認為青春期的 女生學業發展能力勝於男生,因而基 於性別制訂派位制度,令個別學生失 去法律保障的平等權利(段93) ¢ 即使有發展差異,也可採取「補救措 施」,鼓勵學生發揮潛能,或是改革 考試制度(段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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