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與香港人權保障(四) 升中派位案與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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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位制度並不屬《性別歧視條例》 第48條的「特別措施」 ¢ 若措施限制了性別平等權利,只要有 合理原因,旨在確保平等機會,該 特別措施(special measures)不屬歧視 (段109) ¢ 解釋《性別歧視條例》應符合適用於 香港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段90) ¢ 根據公約,特別措施必須是暫時性 (段110) ¢ 派位制度基於性別,而非能力,損害 女生的平等權利,未能通過「相稱性 測試」 (proportionality test)

結論 《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人人 不分性別,享有平等權利。官司之前, 教育署基於性別而非能力派位,損害了 女生和男生的平等權利。平機會接獲派 位制度投訴,首次展開正式調查,教育 署須提供資料,派位制度細節才得以公 開,有助後來平機會入稟法院,透過官 司糾正性別歧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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