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香港人權狀況報告

Page 1

2016 年度香港人權狀況報告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2017 年 1 月 11 日

0


目錄

前言

2

1. 法治 1.1 司法獨立與法治精神

3

1.2 對人身安全的保障

5

1.3 對性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障

6

1.4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8

2. 表達自由 2.1 新聞及出版自由

10

2.2 和平集會權利及執法權力

13

3. 人權教育

15

1


前言 2016,多事之秋;香港人權狀況面對嚴峻挑戰,甚至有急速倒退之象。先是銅鑼灣書店股東之一李 波於香港離奇失踪後,他與其他四名銅鑼灣書店成員相繼出現於中國或香港媒體,在訪問中「認罪」, 令不少香港人擔心於境內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仍可於免受恐懼的情況下自由表達意見。 早在 1 月的時候,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會考慮「退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更於 3 月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建議 中央政府諮詢港府是否退出《禁止酷刑公約》 ,企圖藉此拒絕處理任何酷刑聲請,然而, 《禁止酷刑公 約》實質亦保障港人免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的權利,包括執法人員是否對市民使用過度武力。 10 月,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與中度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律政司最終決定撤消起訴一案,隨 著張健華申請討回訟費被駁回而曝光;於相若時間,有飛鏢會東主被控下藥強姦一名女性客人,後改 認非禮罪被輕判社會服務令。接連的兩宗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現行法律是否能有效保障性罪行受 害者。 同月,有候任立法會議員於宣誓時,被指宣誓不符規定,觸發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在法院作出裁決 前,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進行釋法,引發社會廣泛對司法獨立的憂慮;律政司及後就更多議員的 立法會宣誓進行覆核,令人質疑人大釋法打開缺口,令政府隨時可將與之意見不同的議員「叮走」。 香港新聞自由的狀況亦一貫地嚴峻,傳媒人被突然解僱或受到威嚇、或作出自我審查仍屢見不鮮。2 月《明報》記者採訪年初二旺角衝突期間,在說出記者身分後,仍遭多名警員圍毆,即使報案,警方 至年底仍未跟進。在刊出有關「巴拿馬文件」的報道後,《明報》總編輯鍾天祥以節省資源為由,於 4 月 20 日凌晨突然解僱執行總編輯姜國元(筆名安裕)。5 月,張德江訪港,記者採訪嚴重受限;8 月,《傳真社》(factwire)揭發運輸及房屋局與港鐵明知內地南車旗下的青島四方製造廠生產的列車 有裂紋,仍向該車廠訂購新列車,該社其後收到匿名報料,預告「有人會上門找《傳真社》的麻煩」。 另外,政府新聞處不承認網媒採訪權,亦惹人關注。 香港的人權狀況備受挑戰,協助學生裝備自己,讓他們自小就認識自身人權,並學會尊重他人權利, 以讓他們有能力識別人權侵害及捍衛人權,就更為重要。當政府批出大筆資源發展少年軍等項目的同 時,對人權教育,甚至公民教育卻日益輕視。2015 年政府提出三份有關課程改革建議的諮詢文件, 均甚少著墨人權。 現有多達七條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然而,香港政府對港人的人權保障,非但沒有與時並進,且 有大幅倒退的跡象,執政者更有以港人人權換取政治利益之嫌。我們促請香港政府以及公職人員應以 捍衛市民人權為已任,應當將市民人權置於首位。 2


1. 法治

1.1 司法獨立與法治精神 1.1.1 2016 年 10 月,有候任立法會議員於宣誓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China」讀成「支那」而 被立法會秘書陳維安拒絕監誓;另外,有議員於宣誓時緩慢讀出誓詞,亦被裁定無效。立法會 主席梁君彥原本決定可安排議員再次宣誓,然而,律政司於 10 月 18 日向高等法提出司法覆 核立法會主席允許梁頌恆、游蕙禎議員重新宣誓的權力。最後,法庭拒絕批出政府禁制令,但 接受覆核主席權力。 1.1.2 2016 年 11 月 4 日,港府宣布己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就《基本法》第 104 條釋法列入議程 的通知,人大常委會隨即於翌日作出釋法,指任何不真誠及不莊重的方式均會被視為拒絕宣誓, 並稱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1.1.3 是次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而非按《基本法》第 158 條規定由終審法院提出,而且北 京當局於香港立法機關及法院提出結論前已主動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除了令香港人本應享 有的表達自由進一步受到壓力,亦削弱了一直以來保障香港人權的一項關鍵因素:香港司法機 構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的自主權。

3


1.1.4 11 月 15 日,法庭就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宣布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議員資格被取消,並頒布禁 制令禁止兩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又裁定立法會主席無權讓兩人重新宣誓。及後政府再提 出司法覆核姚松炎、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的立法會宣誓,連串事件令人質疑人大釋法打開 缺口,令政府隨時可將與之意見不同的議員「叮走」。 1.1.5 另一方面,於 2016 年立法會選舉提名程序中,選舉管理委員會突然提出要求參選人於法定提 名表之外,額外加簽一份新增的聲明確認書。有多達 6 位參選人因其政治取態被選舉主任指為 提名無效,被選舉的權利遭到剝奪。政府此舉,有機會造成寒蟬效應,對市民行使表達自由構 成阻礙。 1.1.6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透過行政決定褫奪個別人士的選舉權及公民權利,而且於提名期前幾天方 宣布,令人質疑有關做法是合符法律必需清晰、避免含糊的合法性原則和法治精神。此外,懲 罰和平表達不同政見,包括建議改變現行憲法的人士,是對言論自由的侵害。

1.1.7 相關法例及國際標準 法治是聯合國的核心價值。它是「適用於所有人包括政府的公開管治原則」,要求人人「向公 布周知、平等實施、獨立裁決和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負責」 。法治原則亦有下列要求: 「法 律凌駕一切」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向法律負責」 、 「公平執法」 、 「三權分立」 、 「參與決策」、 「法律必須明確」 、 「避免任意」及「程序和法律透明」 。[17] 此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 26 條亦訂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第 19 條 亦訂明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 2013 年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的實行狀況發表 審議結論中提到對釋法的關注:「委員會仍感到關切的是,一個由非司法機構對基本法作出具 約束力的解釋機制可能會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 ,並要求港府「應確保司法機構按照《公 約》和法治原則妥當行使職能。它還應按照委員會先前的建議,確保對《基本法》的所有解釋, 包括對選舉和公共事務問題的解釋,與《公約》完全相符。」(段 5)[4]

4


1.1.8 我們要求: 法治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基石,而司法獨立是法治精神重要的一項,正如石永泰 律師於《人權》雜誌第 18 期中受訪時指出: 「香港所實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如 果法律或憲制條文含混不清,應由獨立法院解釋,而非掌權者說了算。」 我們希望香港政府確保人大釋法不會對香港法治以及人權狀況造成破壞。亦希 望本港不論司法、立法抑或行政機關,均會致力確保並尊重司法獨立。

1.2 對人身安全的保障 1.2.1 甫踏入 2016 年,書商李波失蹤事件引起全城關注。2015 年 12 月 30 日李波在港失踪,於回 鄉證仍在港的情況下,家人收到通知他身處深圳。表面上,李波透過書面訊息、向和他在國內 不公開的地點會面的香港警務人員和入境處人員以至在電視上,多番表示他「以自己的方法自 願」返回內地協助國內當局進行調查。不過香港以至國際社會極度關注他的聲言是否出於受到 脅迫?是否為中國內地當局或相關人員所帶走? 1.2.2 雖然李波於 3 月 24 日返港銷案,並指不需要香港警方協助,但其突然離港的疑點仍然未能釋 除。若中國內地的執法人員在香港帶走李波,那不單侵擾了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更是對正當法律程序、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的蔑視。香港政府有責任釐清這些侵權行為曾否 發生,並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且須確保已採取防範措施,保障所有人在香港的人身自由和安 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曾於 2016 年 3 月 4 日致函行政長官梁振英要求跟進,然而,港 府雖稱會調查,迄今仍未交待進展。 1.2.3 另一方面,自 2015 年 10 月起,與銅鑼灣書店相關的其他 4 名書商包括桂民海、呂波、張志 平和林榮基等,先後於泰國或中國失蹤或被帶走。不過,在他們被拘留約 4 個月後(2016 年 2 月 4 日),廣東省政府才通知香港政府,指呂波、張志平和林榮基涉嫌在中國內地從事犯罪活 動,被當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三人更先後現身傳媒「認罪」 。6 月,被暫時獲淮返港探親 的林榮基於香港召開記者會,揭示被扣留後的遭遇,包括不獲告知所犯何事、被迫簽紙答應放 棄聯絡家人及聘請律師、在「有導演、有台詞」下被迫拍攝認罪片段等。

5


1.2.4 另一方面,保育人士朱凱廸於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召開記者招待會,指於選舉前曾收到死亡恐嚇, 稱若再介入橫洲公屋發展事件, 「9 月 4 號後就會郁你」 ;於選舉日,他更遭到跟蹤,人生安全 受威脅,‎向警方報案及尋求人身保護;於相若時間,(當時)候任立法會議員尹兆堅,以及有選 舉主任亦報稱收到恐嚇。 1.2.5 相關法例及國際標準: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1)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人 身自由和安全權利,即「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 非依照法律所確認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9(2)條亦訂明「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 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1.2.6 我們要求: 香港政府有責任積極調查所有懷疑中國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帶走香港居民的事 件,釐清這些侵權行為曾否發生,並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確保已採取防範措施 以保障所有人在香港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至正當法律程序、香港的高度自治和 法治。 而在外地 (包括中國) 被捕的港人,港府亦有責任確保他們得到公平審訊且不受 局限地會見家人和他們所選擇的律師;只被拘留於認可的場所;並可透過有效途 徑質疑拘留他們的合法性。

1.3

對性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障

1.3.1 2016 年 10 月,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與中度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律政司最終決定撤消 起訴一案,隨著張健華申請討回訟費被駁回而曝光;於相若時間,有飛鏢會東主被控下藥強姦 一名女性客人,後改認非禮罪被輕判社會服務令,接連的兩宗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現行法 律是否能有效保障性罪行受害者。再者,現行 17 項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 已制訂 22 年,極需檢討。

6


1.3.2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隨即於 2016 年 11 月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諮詢文件,就改革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提出初步建議。這些建議包括: 在香港同意年齡應劃一定為 16 歲,並應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 罪行,為這些易受傷害的人提供更佳保護。 1.3.3 相關法例及國際標準: 《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第 19 號一般性建議中訂明,性別的暴力是嚴重阻礙婦女與男性平等 享受權利和自由的歧視形式 (第 1 條);締約國亦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及其他措施,有效保護 婦女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包括刑事處罰、民事救濟和賠償措施,以保護婦女不受各種暴力, 包括家庭暴力和虐待和性騷擾 (第 24 條)。 聯合國消除婦女歧視委員會於 2014 年就香港實施《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狀況所發表的審議 結論,指香港法改會「已經提出改革規範性犯罪的立法的建議,其中包括對強姦的定義,該定 義目前限於以陰莖插入方式進行性侵犯。但是,令委員會關切的是,香港尚未完成任何關於侵 害兒童和有智力殘疾者的性犯罪的提案,以採納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改革建議。」並要求港 府「加快審議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改革建議,並通過明確、具體的時間表來修訂懲治性犯罪 的法規,包括將侵害兒童和有智力殘疾者定為性犯罪,並修訂強姦的定義,使之符合國際標準, 將以陰莖插入方式實施性侵犯定為強姦。在這方面,香港應當撥出適足的資源,以確保,除其 他外,提供適足的救助機構和執行保護令,從而有效打擊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各種形式暴力侵 害婦女的行為。」(段 54 及 55) 另一方面,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 12 條訂明「一、 締約國重申殘疾人享有在法律面 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獲得承認的權利。 二、締約國應當確認殘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與其 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法律權利能力。三、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便利殘疾人獲得他們在 行使其法律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的協助」。第 13(1)條亦訂明「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在與其 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通過提供程序便利和適齡措施,以便利他們在所有 法律訴訟程序中」,「切實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方」。公約第 16 條亦訂明,政府應「採 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 教育和其他措施,保護殘疾人在家庭內外免遭一切形式的 剝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於性別的剝削、暴力和凌虐」,並確保「所有用於為殘疾人服務的 設施和計劃受到獨立當局的有效監察」。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於 2012 年的審議結論中,亦關注智障婦女和女童遭受性暴力事件(段 65),建議香港「繼續調查這些事件並起訴肇事者及所有相關責任人」 ,亦應向智障兒童和青少 年推行性教育,並「就如何處理暴力侵害殘疾婦女和女童問題,展開執法人員的培訓」(段 66)。 7


1.3.4 我們要求: 當局按照聯合國消除婦女歧視委員會的建議,盡快審議法改會提出的改革建 議,並通過明確、具體的時間表來修訂懲治性犯罪的法規,包括將侵害兒童和 有智力殘疾者定為性犯罪,並修訂強姦的定義,使之符合國際標準。並提供適 足的資源,以確保有效執行保護令及有足夠的庇護機構,從而有效打擊包括家 庭暴力在內的各種暴力侵害婦女的行為。 另一方面,港府應確保殘疾人士包括智障人士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並提 供適當措施和支援,以便其行使法律權利。並盡快落實有關涉及兒童及精神缺 損人士的性罪行之相關法律改革,以確保法律對他們有較全面的保障。

1.4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1.4.1 早於 1994 年,香港有議員提出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當時,時任立法局議員胡紅玉以私人 草案方式提出包括性傾向的反歧視草案,但未獲通過。平機會於 2016 年 1 月 26 日公布之《有 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建議「香港政府應考慮就性傾向、 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立法進行公眾諮詢」。 1.4.1 2016 年年初,平機會主席換屆,一直積極推動性小眾平權的周一嶽離任,由陳章明接任新主 席。陳章明上任初期對性傾向歧視的立場模糊,可是,及後 平機會於 7 月公布「平等機會意 識公眾意見調查 2015」結果時,陳章明於記者會上強硬表態,主張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並指政府有必要啟動立法程序,而能否成功立法,最終責任在於政府,政府亦應為不能發聲的 小眾發聲。[10]

8


1.4.2 相關法例及國際標準: 人人平等,不受歧視是國際人權公約重要原則,見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 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2 條,按《基本法》第 39 條,上述兩份公約適用於香港。 而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部分條文納入本地法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 例第 383 章)第 II 部第 1(1)條訂明「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 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第 22 條亦訂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 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 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負責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其 2013 年的審議結 論中,關注香港「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而且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據 報告在私營部門遭受歧視」,並建議香港政府「應考慮頒布立法,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認 同的歧視,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對同性戀的偏見和社會鄙視,並明確表示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基於 性取向和性認同的騷擾、歧視或暴力行為」 ,以及應「按照《公約》第 26 條,確保未婚同居的 同性伴侶享有給予未婚同居的異性伴侶的同樣福利。」(段 23) 委員會亦建議香港政府「應考 慮按照《公約》的規定制訂全面禁止歧視的法律。此一立法應規定當局有義務促進平等和消除 歧視」。(段 19) 另一方面,負責審議《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 則於 2014 年審議結論中關注「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尤其是在就業、教育、醫療和 住屋方面」及「缺乏全面反歧視立法」,因而促請香港政府「依照《公約》第 2 條第 2 款並考 慮到委員會關於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的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 (2009 年),通過 全面反歧視立法」,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跨性別人士能夠充分 享有其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不受歧視」(段 41)。

1.4.3 我們要求: 香港政府有履行國際公約以及落實委員會審議結論的責任;香港政府應參照平 機會建議,從速就啟動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立法程序,開展相 關公眾諮詢。 9


2. 表達自由

2.1 新聞及出版自由 2.1.1 與林榮基、李波、桂民海等五位書商相關的巨流出版和銅鑼灣書店,以其關於中國領導人和政 治醜聞的書籍而為人熟悉,這些在中國內地被禁的出版物廣受內地來港旅客歡迎。書商的失蹤 和被拘留,以及事件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對於香港的表達自由是一個打擊。 2.1.2

無國界記者於年初公布 2016 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報告》(World Press Freedom Index), 香港的排名為 69 位,比 2002 年首次排名的 18 位,大幅下跌 51 位。

2.1.3

2016 年 4 月,在刊出有關「巴拿馬文件」中香港富豪、政要成立離岸公司的報導後, 《明報》 總編輯鍾天祥以節省資源為由,於 4 月 20 日凌晨突然解僱執行總編輯姜國元(筆名安裕)。 10 月,ViuTV 突抽起 89 學運領袖王丹及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的《跟住矛盾去旅行》,稱 「本台立場明確,絶不容許任何人士在本台宣揚港獨言論。」另一方面,2016 年 8 月,《傳 真社》 (factwire)揭發運輸及房屋局與港鐵明知內地南車旗下的青島四方製造廠生產的列車

10


有裂紋,仍向該車廠訂購新列車,該社其後收到匿名報料,預告「有人會上門找《傳真社》的 麻煩」。 2.1.4

2016 年 2 月, 《明報》記者採訪年初二旺角衝突期間,在說出記者身分後,仍遭多名警員圍 毆,致後腦及手腳受傷。直至年底,警方仍未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只交由投訴警察課處理, 而有關調查同樣直至年底仍未有結果。

2.1.5

5 月,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三天,雖然張德江表示要「看、聽、講」 ,但政府的安排卻 完全背道而馳。政府公布的行程之中只有三場公開讓記者報名採訪,包括抵埗和離港和「一帶 一路」高峰論壇,採訪區亦離開講台非常遠,而於高峰論壇中,記者甚至於會場內不可自由活 動和採訪;其餘一些參觀活動,只有四家指定傳媒機構攝記能跟蹤採訪,況且記者區設於張德 江落車位置逾百米外,其他記者只能以長鏡拍攝到張德江背影;當局發放張德江見政府官員的 片段,是由政府新聞處拍攝及剪輯的。記者完全未能有向張德江提問的機會。

2.1.6

隨著科技發展,網絡媒體亦相繼興起,並日趨專業,質素和影響力亦逐漸追上傳統媒體。然 而,香港政府卻仍然落後於潮流,未有給予網絡媒體記者採訪權利,例如 2 月 28 日立法會新 界東補選,網絡媒體被拒進入新聞中心的採訪區;另一方面,政府總部的記者採訪證只開放予 傳統媒體申請,網媒記者往往因不能申請採訪證而未能進入政府總部採訪,網媒亦未能使用政 府的網上消息發布系統。及後香港獨立媒體、端傳媒、立場新聞、謎米新聞及 Hong Kong Free Press 等網媒發表聯合聲明,要求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採訪權後,政府新聞處回覆指,網 媒未有註冊或發牌制度,難以區別網媒及公民記者,又指業界對如何界定網絡媒體未有客觀標 準,誇稱政府一直「積極利用」互聯網加強與傳媒及市民溝通,拒絕就現時的採訪安排進行檢 討。

2.1.7

今年 6 月,政府新聞處拒絕多家網媒進入選舉委員會新聞中心採訪後,香港記者協會去信申 訴專員公署投訴。申訴專員公署 12 月回覆指投訴成立,並向政府新聞處提出建議,敦促政府 盡快修改政策和相關指引。

2.1.8

申訴專員認為,基本法 27 條賦予香港居民新聞自由,政府應盡力締造資訊流通,各政府部 門有責任協助新聞工作者迅速發布最新消息。然而,政府新聞處新聞中心未能提供實際理據, 證明媒體數量超出場地可容納的空間等因素,或受到拒絕的媒體對安全構成威脅等,便以「順 利舉辦活動需要」及「保安需要」為由,拒絕多家媒體進入會場進行採訪,明顯超出實際需要。 同時,政府新聞處未有清楚界定「大眾傳媒機構」,以至傳媒及公眾對政府新聞處的規則無所 適從。政府早在三年前已在立法會作出承諾,保證其新聞政策會與傳媒行業的發展步伐配合, 11


但三年以來,政府亦未有就新媒體的發展提出具體的採訪安排措施。而直至 12 月 11 日選舉 委員會選舉後,網媒仍能未獲得進入點票中心傳媒區進行採訪。

2.1.9

相關法例和國際標準: 表達自由包括新聞、出版及言論自由,受《基本法》第 27 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 19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16 條所保障:「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 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 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 2013 年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實行情況所發表 的審議結論中指出: 「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有報告指出,中國香港的媒體和學術自由有所惡 化,出現了逮捕、攻擊和騷擾記者及學者的情況(第 19 和第 25 條)。當局應按照委員會關 於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2011 年),採取有力措施,取消特別是針對 媒體和學術界的言論自由施加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無理限制,為此採取有效步驟,包括調查 攻擊記者事件,並落實公共機構獲取資訊的權利。」 另一方面,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2011 年)中指出,隨著科技發展, 意見及思想的交流再不局限於傳統媒體,並促請各國政府應考慮到有關發展,採取一切必要 措施,促進新媒體獨立,並確保市民可接觸新媒體。(段 15)[16]

2.1.10 我們要求: 政府有責任保證市民能在免於恐懼的情況下行使表達自由,亦必需確保任何人 的權利不會因為其立場而受到侵害。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促請香港政府,必 須就任何人士或傳媒機構因行使表逹自由而受威嚇的案件展開嚴正調查,並盡 快向公眾交代調查結果,確保有關人士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亦有責任正視科技發展與傳媒生態的轉變,積極尋求可容 納網媒採訪的方法,確保港人的表達自由受到充足保障。另外,在重要人物訪 港時,亦需確保新聞自由得以有效行使,不應以保安為名而不合比例地妨礙傳 媒行使新聞自由;政府應確保公眾獲得資訊的權利,落實國際承諾,改善香港 日趨惡化的新聞及表達自由狀況。 2.2

和平集會權利及執法權力 12


2.2.1 2016 年 1 月,行政長官梁振英指會考慮「退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更於人大政協兩會期間, 建議中央政府諮詢港府是否退出《禁止酷刑公約》,企圖藉此拒絕處理任何酷刑聲請。事件引 起公眾關注,首先,即使退出《禁止酷刑公約》 ,基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香港仍有責任審核酷刑聲請。 2.2.2 另一方面,《禁止酷刑公約》其實從多方面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包括執法機關權力有否得到制 衡、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是否恰當、不同政府部門對小眾的處理會否導致不人道對待、甚至有否 充分防止家庭暴力等,例如 2015 年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審議結論中,就點名關注於 2014 年為 期 79 天的「佔領運動」期間,有報道指超過 1300 名市民受到警方的過度武力(包括過量使用 催淚氣體、警棍以及胡椒噴霧等),當中有約 500 人送院處理。委員會亦對有警員被指恐嚇示 威者會對其施以性暴力,以及對反佔領人士對示威者施行的暴力表示關注。 2.2.3 2016 年 5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時,除了記者採訪受到過多限制外,亦有報 導指有市民於未有劃為禁區的地方展示示威標語而被警方驅趕和撲跌,甚至一些未持有任何 「大聲公」或標語的市民也行動受限,當局未有確保市民的表達自由和人身自由受到保障。另 一方面,灣仔一帶大規模封路,卻未有如 2005 年世貿會議那樣及早刊憲,為市民生活帶來不 少阻礙和不便。港府的做法,於「政要安全」、市民使用公共空間權利以及和平表達的權利之 間,似乎有欠平衡。 2.2.4 旺角年初二凌晨因小販問題發生警民暴力衝突,有警察向天開兩槍,被質疑是否符合使用武器 原則。於提訊時多位被告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投訴,警方拘捕時作出不必要武力,包括有警員將 其制服後再以警棍毆打,以及不獲休息;亦有被捕人士指於落口供和簽文件前未獲見律師。 2.2.5 2016 年 7 月,法院裁定 2014 年爭取民主的佔領運動學生領袖包括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 罪成,及後分別判予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不過,律政司就三人刑期向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指 案件罪行嚴重,將要求法庭改判各人即時監禁。國際特赦組織認為,當局以這些模稜兩可的罪 名(「參與非法集會」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 起訴學生領袖,可能是當局涉及政治目 的的『秋後算帳』。另一方面,根據警方資料,955 人因參與 2014 年 9 月至 12 月的雨傘運 動抗議,遭以不同罪名逮捕。另外 48 人在抗議後遭到逮捕,逮捕理由包括「非法集會」。根 據香港政府 2016 年 1 月 31 日的數據,216 人遭指控參與抗議行動而面臨起訴。政府接連對 參與雨傘運動的知名人士提出起訴,對香港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方面造成衝擊。 2.2.6 於 2014 年佔領運動期間針對警察使用過度武力的投訴,至今仍未獲解決。其中警司朱經緯棍 毆途人案,監警會雖作出裁決指投訴屬實,但警方仍未對朱作出任何懲處。有報導指警方行動 處處長劉業成於 7 月表示已完成有關此案的調查,並等候律政司指示,然而至今仍未見對朱提 13


出任何檢控或懲處。 2.2.7 另外,示威人士曾健超於佔領期間被七警圍毆的案件,於事件發生滿一周年(2015 年 10 月), 七名警員方被正式以「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落案起訴;而警方亦於同日以曾 被七警毆打前 10 分鐘,涉嫌襲警及拒捕為由拘捕他,並隨即提出起訴。2016 年 5 月,曾襲 警及拒捕罪成,判囚 5 星期。而七警傷人案則仍在審訊中,將於 2017 年 2 月 14 日宣判。

2.2.8 相關法例及國際標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1 條訂明, 「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 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 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而第 14(3)(b)條保障被告獲「給 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歐洲人權法庭案例亦指出,在首 次被警方錄口供時,疑犯有權接觸律師。警方理應尊重和落實疑犯接觸律師的權利。[3]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 2013 年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的實行狀況發表 的審議結論中,提及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的關注: 「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a)《公 安條例》中的某些詞語,諸如『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非法集會』,其實際執行可能會造成 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權利的過度限制;(b) 越來越多的示威者被逮捕和起訴…… 香港特區應確保《公安條例》的實施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2013 年,第 10 段)。 2015 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禁止酷刑公約》在香港的實行狀況發表審議結論,點名 關注 2014 年為期 79 天的「佔領運動」期間,有報道指超過 1300 名市民受到警方的過度武 力(包括過量使用催淚氣體、警棍以及胡椒噴霧等),當中有 500 人需要送院處理;委員會亦對 「佔領運動」期間有市民於按指示離開現場之際受到警方的性暴力恐嚇及威脅,以及反佔領者 針對佔領人士的多項暴力行為表示關注。委員會亦對現時監警制度提出關注:「現時投訴警察 個案繼續由警隊的投訴警察課處理,監警會只有建議和監督的職能,欠缺調查權」(第 8 段), 並重申港府應「考慮成立具接受和調查投訴執法人員個案職能的完全獨立機制,並確保該機構 的調查人員與被投訴人並無體制或從屬關係」 (第 9 段) 。

14


2.2.9 我們要求

香港政府必須停止利用模糊法律及試圖恫嚇人們行使他們的和平集會權利,以 避免對示威者產生寒蟬效應,確保市民能有效地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政府亦 應立即撤銷所有旨在噤聲和平抗議參與者的起訴;同時亦必須確保其處理的案 件與投訴之所有程序皆符合公正審判的國際標準。 政府亦應按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建議,改善監警制度,以對警察違規情況 進行有效監察,並確保所有受不人道待遇的市民得到適切的補償。另外,政府 亦應公開其《警察通例》中的使用武力守則,讓公眾能更有效監察執法人員使 用武力的情況,進一步保障市民人身安全。

3. 人權教育

3.1

一如前述,香港的人權狀況備受挑戰,故此,協助學生裝備自己,讓他們自小就認識自身人權, 並學會尊重他人權利,以讓他們有能力識別人權侵害及捍衛人權,就更為重要。不過在政府批 出大筆資源發展少年軍等項目之同時,對人權教育的資源投放又如何呢?

15


2016 年,課程發展議會就不同課程修訂或更新進行諮詢,包括《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 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 、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 (2006)建議重點以及《歷 史(中一至中三)修訂課程第一次諮詢稿》。 3.2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分別就上述三份文件提交意見書。雖然三份文件所針對的年級及科目不 盡相同,然而,三份文件中的課程更新均有一個共通問題:甚少著墨人權。例如《更新個人、 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諮詢簡介》)中根本沒有提及「人權」, 僅以「個人權利」代替。即使於《諮詢簡介》 「範疇 6:社會體系與公民精神」提及「世界公民 身分」 ,卻絕口不提國際人權標準;更於同一範疇的「學習重點」的「技能」之中,刪除公民參 與:譬如第一學習階段相關技能,將「識別作為負責任和積極參與的市民應有的行為」改為「識 別作為負責任的市民應有的行為」(頁 26);又如第三學習階段,刪除「發展公民能力以參與本 地事務」(頁 31)。亦令人擔憂修訂旨在削弱兒童的公民參與。 3.3

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2006)建議重點亦有類似問題,除了甚少著墨人權外,亦有刪走 公民意識的部分,例如於在「4.4.6 個人與群體」 ,當局由現時指引「擴大生活領域,從認識自 己進而認識社會,明白個人與社會的密切關係,建立公民意識」的學習目的 [11]改為「主動認 識各類群體 (例如:家庭、學校、社區、社會、國家),展現投入和積極參與的態度」 ,並臚列「關 心社區和社會發生的事情」為學習期望舉隅[12],有弱化公民意識之嫌。

3.4

至於《歷史(中一至中三)修訂課程第一次諮詢稿》中,同樣忽略人權及培養世界公民的角度, 雖然是次諮詢稿訂明課程宗旨包括「培養學生成為具世界視野、有識見和責任感的公民」 ,但無 訂明是否世界公民,亦無說明抱持甚麼價值,欠普世人權和公民參與。 「人權」一詞亦僅於諮詢 稿出現兩次,且定格於逾 200 前的歷史事件(如法國大革命)。即使課程提及聯合國,亦是「明 瞭和討論聯合國於維持和平及推動國際在經濟、文化、科技等領域合作所作出的努力」 ,忽略其 保障人權的宗旨和工作。

16


3.5

相關法例及國際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皆訂明教育目的包括 「加強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及「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 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上述兩份公約適用於香港。[13]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亦訂明專 業教育工作者「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國際人權公約和本地專業守則均確認教育包括人 權教育。[14] 人權教育包括學習人權標準及保障機制的知識;培養捍衛人權所需價值觀、態度、行為和所需技能 以及啓發學習者在日常生活中捍衛人權。聯合國提出多項人權教育指引和建議,例如聯合國「引導 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建議學童自 3 至 7 歲起,開始學習《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 利公約》;8 至 11 歲高小階段,學習包括平等、個人權利、集體權利等「關鍵概念」、以及歧視與 偏見的「人權問題」與人權歷史;到 12 至 14 歲初中階段,學習專門人權知識及聯合國公約;15 至 17 歲高中階段,則認識人權乃普世標準及演變中的人權標準。

3.6

我們要求:

我們促請當局履行國際人權公約責任,加強人權教育,並可按照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 、 《世 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及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於幼兒至高中學習 階段推行人權教育。中學課程應將現時的公民教育科獨立成公民和人權教育科,在 1996 年《學校 公民教育指引》的基礎上改善公民和人權教育。 至於歷史課程宗旨,當局應訂明培養學生尊重普世人權、積極參與及包括世界公民的多元公民身 分。課程內容亦應涵蓋聯合國保障人權的宗旨及工作。此外,課程修訂與學童攸關,當局應主動諮 詢其意見,以合乎《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的兒童表達主見權。 另一方面,當局應於修訂課程指引訂明學校和教師有責任締造人權友善校園,保障兒童權利和參 與,讓學童從尊重人權的氛圍中學習和實踐人權,並給予學校資源付諸實行;此外,當局亦應參考 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及《世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加強在職教師及師訓學生的人 權教育,包括人權知識、尊重人權的態度、捍衛人權的能力及符合人權的教學法。

參考資料 17


[1] 政府新聞公報 (2016 年 4 月 14 日) [2] 政府新聞公報 :港島區特別交通安排 (2016 年 5 月 15 日) [3] 政府新聞公報 :警方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訪港的特別安排 (2016.5.15) [4] 蘋果日報 (2016 年 5 月 18 日) 眾志示威

遭警撲跌撕標語

[5] 2005 年第 160 號法律公告 (2005 年 10 月 3 日) [6] 明報。 【旺角暴力衝突】多名被告投訴警使用不必要武力

招認不合程序 (14:23)。2016 年 2 月

11 日 [7] RTHK 學民思潮引述律師指林淳軒被落案控告暴動罪。2016 年 2 月 11 日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241632-20160211.htm [8] Salduz v Turkey. Application no. 36391/02. 27 November 2008 [9] 立場新聞 (2016 年 7 月 27 日) 朱經緯案拖延逾 600 日

警方:完成刑事調查

等候律政司指

示 [10] 蘋果日報 (2016 年 7 月 18 日) 平機會促政府為性傾向歧視立法 陳章明:性小眾不應受欺凌 [11] 課程發展議會。 《學前教育課程指引》 。2006 年。 「2.5.5 個人與群體」 「學習目的」1e。頁 29。 [12] 課程發展議會。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 (2006)建議重點(討論稿) 。2016 年 6 月。頁 20。 「4.4.6 個人與群體」 。 [13]見《世界人權宣言》第 26(2)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13(1)條。《兒童權利 公約》第 29(1)條訂明教育兒童目的應是:「(a) 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 培 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c) 培養對兒童父母、兒童自身的文 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 (d) 培養兒童本著各國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原為土著居民的人之間諒解、和平、寬容、 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會裏過有責任感的生活;(e)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14]香港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香港教育專業守則》。1995 年 10 月。「2.6 對公眾的義務」。 [15] United Nations. "Familiarization of children with human rights concept". ABC Human Rights Practical activiti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2004 [16]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34. 12 September 2011. [17] 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UN Security Council. S/2004/616. 23 August 2004.

18


附錄一: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促請港府從速就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立法 (2016 年 1 月 28 日) 平機會日前(2016 年 1 月 26 日)公布之《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建議「香 港政府應考慮就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立法進行公眾諮詢」。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同該報 告的建議,並促請香港政府從速就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立法。 政府有責任保障人人免受歧視 人人平等,不受歧視是國際人權公約重要原則,見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2 條,上述公約並按《基本法》第 39 條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 25 條訂明「香 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部分條文納入本地法的《香港人權 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 383 章)第II部第 1(1)條訂明「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 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第 22 條 亦訂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 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 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以往,香港法庭亦以「性別」[1]或「其他身分」[2]保障免受性傾向 歧視。可見,香港政府有責任保障任何人不受歧視,包括不受性傾向歧視。 聯合國多次促請性傾向歧視立法 誠然,聯合國不同公約機構皆促請香港政府制定全面反歧視法例,包括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立法。譬如負 責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於 2013 年審議結論關注香港「沒有法律明文 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而且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據報告在私營部門遭受歧視」,並建議香港政府 「應考慮頒佈立法,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歧視,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對同性戀的偏見和社會鄙視, 並明確表示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騷擾、歧視或暴力行為」,並應「按照《公約》第 26 條,確保未婚同居的同性伴侶享有給予未婚同居的異性伴侶的同樣福利。」(段 23) 委員會亦建議香港政府 「應考慮按照《公約》的規定制訂全面禁止歧視的法律。此一立法應規定當局有義務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 (段 19)[3] 又如負責審議《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於 2014 年審議結論 關注「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尤其是在就業、教育、醫療和住屋方面」及「缺乏全面反歧視立法」, 因而促請香港政府「依照《公約》第 2 條第 2 款並考慮到委員會關於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的 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 (2009 年),通過全面反歧視立法」,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 者和跨性別人士能夠充分享有其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不受歧視」(段 41)。[4] 可見,香港政府有責任履行國際公約,落實委員會審議結論,從速就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立法。 [1] Leung TC William Roy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 160/2004. 24 August 2005 [2]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Yuk Lung Zigo and another. FACC 12/2006. 17/07/2007. [3]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third periodic report of Hong Kong, China, 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at its 107thsession (11 –28 March 2013). 29 April 2013. CCPR/C/CHN-HKG/CO/3 [4] 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second periodic report of 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China, and Macao, China .13 June 2014. E/C.12/CHN/CO/2


附錄二:國際特赦組織就五名香港書商疑被拘留於中國內地致行政長官公開信 (2016 年 3 月 4 日) 致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 國際特赦組織是一個人權組織,在全球各地有超過 700 萬名會員和支持者,致力確保所有人均享有人權。 本人代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致函 閣下,就五名香港書商疑在沒有按照國際法和標準的情況下被拘留於 內地的事件,促請 閣下採取行動。事件值得 閣下關注,因為其中至少一人 – 李波,是在香港失蹤。 四名書商在 2015 年 10 月相繼失蹤,李波亦於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香港失蹤。表面上,李波透過書面訊 息、向和他在國內不公開的地點會見的香港警務人員和入境處人員以至在電視上,多番表示他「以自己方法 自願」返回內地以協助國內當局進行週查。3 月 1 日,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指看不到有任何資料指向或證實事 件涉及跨境執法及破壞一國兩制,並表示警方和入境處會繼續跟進李波以甚麼方式離開香港。 由於李波在過去兩個月未能返港,而且明顯被剝奪自由,令香港以至國際社會極度關注他的聲言是否出於脅 迫、是否為中國內地當局或相關人員所帶走。若中國內地的執法人員在香港帶走李波,那不單侵擾了香港居 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更是對正當法律程序、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的蔑視。香港政府有責任釐清這 些侵權行為曾否發生,並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 另一書商桂民海於 2015 年 10 月 17 日以類同模式在泰國失蹤。另外三名書商呂波、張志平和林榮基皆為香 港居民,他們於 2015 年 10 月被帶走,數月後廣東省政府才於 2016 年 2 月 4 日通知香港政府,指他們涉 嫌與一名姓桂人士的案件有關,在中國內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中國內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 月 29 日,他們現身鳳凰衛視,據報導他們因「非法經營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現正接受審查。3 月 2 日, 廣東省公安廳通知香港政府,他們三人將於未來數天內取保候審。然而,很多關鍵問題仍未得到解答,例如 他們具體身在何處,是否依據中國法律被拘留。 我們知悉香港警方在香港境內展開調查,並向內地警務協作單位尋求協助。 然而,對於五名香港書商可能於泰國、香港以及中國內地被綁架,公眾深表關注,我們希望行政長官 促請內地政府公開他們身在何處,而非呼籲失蹤的書商主動向香港政府提供資料。 當內地當局只提供公眾難以置信的零碎資料,以回應香港警方重覆詢問時,我們希望 首長會要求內地政府全面作出解釋。 當五名書商人身自由受限且會見家人和律師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時,行政長官 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所受的威脅提出強烈關注。

閣下

閣下作為香港政府的

閣下應能就正當法律程序、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期望 閣下以及香港政府能夠展示決心和力量,以盡責任,保障人人享有聯合國《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1)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權利,即「人 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 得被剝奪自由。」


與五名書商相關的巨流出版和銅鑼灣書店以其關於中國領導人和政治醜聞的書籍而為人熟悉,這些在中國內 地被禁的出版物廣受內地來港旅客歡迎。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關注,書商的失蹤和被拘留、以至事件可能 造成的寒蟬效應,對於香港的發表自由是一個打擊,亦即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 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有關「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 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 其他媒介。」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呼籲香港政府: 1. 促請中國內地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五名書商,讓他們返港或到其他他們選擇的地方,除非中國政府正式起訴他們違 反了國際認可的罪行(即該罪行需符合國際標準的定義),並依據國際標準進行公正審訊;在等待釋放期間,確保五 名書商能定期且不受局限地會見家人和他們所選擇的律師,只被拘留於認可的場所,並可透過有效途徑質疑拘留他 們的合法性。 2. 要求中國政府就事件作出充分而合理的解釋。 3. 重申尊重、保障和落實香港享有表達自由與其他人權的決心。 4. 若中國內地當局涉及由香港帶走書商,香港政府應公開譴責任何蔑視正當法律程序、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的行為, 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並確保已採取防範措施以保障所有人在香港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敬祝 鈞安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 區美寶 2016 年 3 月 4 日


附錄三:平機會主席遴選欠透明 新任主席人權經驗成疑 (2016 年 3 月 18 日)

政府今日宣布委任陳章明教授為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任期 3 年。陳教授現職嶺南大學社會老年學講座教授兼亞 太老年學研究中心及服務研習處總監。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陳章明教授人權及反歧視工作經驗不足, 難免令人質疑不是合適人選。 是次平機會主席任命,一如以往,並不符合國際標準《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 則》)。首先,平機會主席應有人權及反歧視工作經驗,但遴選準則偏重管理經驗,推動平等機會只是其中之一。 一旦主席不諳人權,將削弱平機會獨立性和監察政府的功能。第二,遴選過程黑箱作業,公民社會無從參與。至 於負責公開招聘的遴選委員會,六名委員全由特首委任,五人屬行政會議成員及政策局局長,可見政府代表屬絕 大多數,掌任命話事權,既不符合《巴黎原則》訂明多元及廣泛代表性(pluralist representation)的要求,亦有 違其「政府部門應以顧問身分參與討論」的要求,令平機會遴選欠獨立。 本會促請政府按照《巴黎原則》修訂法例,訂明平機會獨立於政府,並改革遴選平機會主席及委員制度,包括訂 明主席及委員必須具備人權和消除歧視工作的知識、經驗及承擔;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及平機會主席及委員遴選過 程皆符合獨立、多元及廣泛代表性原則;並加強公民社會參與。政府亦應盡快落實多個聯合國公約機構建議,按 照《巴黎原則》成立法定、獨立和具廣泛職權的人權委員會。同時本會亦認為現時主席 3 年任期太短,未有足夠 時間完成推動現行歧視條例檢討及修訂。政府應參考國際最佳做法,明確訂明平機會主席及委員任期為 5 年。 本會欣賞周一嶽醫生擔任平機會主席期間,致力推動平等機會,包括舉辦《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公布《立 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及兩次舉辦《性騷擾:學界問卷調查》等。周醫生尤其敢言, 譬如多次於報章撰文反歧視及出席平權活動,推動反歧視公眾教育。我們希望陳章明教授於反歧視議題繼續敢言, 並更積極主動承擔平機會獨立監察和保障人權的使命。


附錄四:致梁振英公開信 – 香港應履行保護尋求庇護者的法律責任 (2016 年 4 月 14 日) 致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 本人代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致函 閣下,對近月 閣下以及其他香港政府主要成員明示退出《禁止酷刑 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公約》)以解決香港酷刑聲請者上升問題的言 論表示憂慮。 退出《公約》將為香港冒著公然無視國際法律的危險立下首例。世界絕大部分國家(159 個)都有簽署《公 約》,而締約國的數目亦每年遞增。若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則意味著香港不願意與世界站在一起,對抗人 類史上最為廣泛譴責之罪行。此舉將嚴重破壞香港作為尊重人權及國際法律城市的聲譽。 與此同時,退出《公約》亦不會收窄香港的國際法律責任。由於《公約》的主要規定均參考國際慣例,因此 不論是否《公約》的締約方,都受其約束。尤其是退出《公約》不能撤銷香港就國際不強迫遣返規定的責任, 亦即政府不能強行將任何人遣返至讓他們有可能遭受嚴重人權侵害(包括酷刑及虐待)的國家或地方。 國際法例絕對禁止酷刑 《公約》被採納成為終止酷刑禍害的主要工具。它的宗旨在,於國際層面加強能力,就防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其他虐待)及確保施加酷刑的人(包括下達命令的上級)須付上個人刑責這 兩方面,不論國家地處理違規政府。《公約》設立了一連串國內及跨國措施,預防酷刑、調查及法辦肇事者, 以及讓受害者獲得賠償。 如上所述,退出《公約》雖有有限的法律後果,但對香港所有人士及機構將有不同層面的負面影響。禁止酷 刑委員會將不能再為這個城市提供詳細的專家意見。委員會於 2015 年審議香港政府履行《公約》的責任, 在結論性建議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供的意見涵蓋不同範疇,包括就處理投訴政府人員成立獨立調查機制、 確保被羈留人士的基本法律保障,以及就警察在監管示威時使用過度武力的指控作獨立調查[1]。 因此,退出《公約》對香港所有人免於酷刑和虐待的保障有實際的負面影響。 不強迫遣返原則是國際慣例法規定 在一系列的國際及地區條約裡,禁止酷刑原則均被視為不能克減的權利,亦即是在公共緊急狀態下都不能被 廢棄的權利。不強迫遣返原則(《公約》第三條)跟禁止酷刑原則一樣屬國際慣例法的一部分,對不論是否 簽署《公約》或任何其他條約的國家都有約束力[2]。因此即使香港退出《公約》,香港政府亦須繼續遵守禁 止遣返的原則。 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均明確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另外,香港終審法院亦視不強迫遣返權為 禁止酷刑原則的一部分。根據 2012 年 Ubamaka Edward Wilson 訴保安局局長一案的判決,法庭認為,根 據《人權法案條例》第三條,政府在移除任何人時必須先評估其免遣返保護聲請[3]。


移民拘留 個別議員提出拘留尋求庇護者和酷刑聲請者,此提議亦不符合國際法律及標準。適用於非正規移民和尋求庇 護者的國際標準都有反對拘留的明確假定,亦對拘留措施有清晰限制。聯合國難民署表明,拘禁尋求庇護者 是「本質上不可取」[4]。 符合國際法的移民拘留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國際法律要求政府在每個個案中,均能確立拘留措施的必要性, 及符合比例地達到以下三個目的之一: 

防止潛逃

核實身份

確保遵守驅逐令[5]

每個人,包括所有移民及尋求庇護者,均享有自由權 – 例如免於被任意逮捕和拘留的自由。因此,國際特 赦組織反對以出入境管制為由,常規及自動地使用拘留措施; 並促請香港特區政府不要採取此類建議。 國際特赦組織促請香港政府堅守其責任,保障所有人免於酷刑及其他虐待,特別是就不強迫遣返原則重伸堅 守《公約》的意願,及摒棄任何呼籲退出《公約》的要求。 反之,香港特區政府應正面處理現時統一審核機制的問題,以及首先落實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處理聲請 程序提出的建議。 敬祝 鈞安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 區美寶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1]禁止酷刑委員會(2016)。審議締約國根據《公約》第 19 條提交的報告(中國香港)CAT / C / CHN-HKG/ CO / 5(2016), 第 9、 13、15 段。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fifth periodic report of China with respect to Hong Kong, China, UN Doc. CAT/C/CHN-HKG/CO/5 (2016), paras. 9, 13, 15.) [2]UNHCR, 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as a Norm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Response to the Questions Posed to UNHCR by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in Cases 2 BvR 1938/93, 2 Bvr 1953/93, 2 BvR 1954/93; (1994); UNHCR,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Non-refoulement Obligations under the 1951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and its 1967 Protocol, (2007), para. 15. See also, UNHCR EXCom, Conclusion No. 6 (XXVIII) Non-refoulement, (1977), para. (a); A Duffy, ―Expulsion to Face Torture? Non-Refoule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20(3) Int J Refugee Law, (2008). [3] Ubamaka Edward Wilson 訴保安局局長(FACV 15/2011),判案書第 114-115 段。(Ubamaka Edward Wilson v Secretary for. Security & Anor. FACV No. 15 of 2011 (21 December 2012), for instance paras. 114-115.) [4] UNHCR, Detention Guidelines: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ble Criteria and Standards relating to the Detention of Asylum-Seekers and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2012), para. 5. [5] Amnesty International, Irregular Migrants and Asylum-Seekers: Alternatives to immigration detention, AI Index: POL 33/001/2009, p.7;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Bahamas, UN Doc. CERD/C/64/CO/1, (2004), paras. 34, 35 and 37;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ustralia, UN Doc. A/55/40 vol. I, (2000), paras. 526 and 527; UNHCR/OHCHR, Summary Conclusions from Global Roundtable on 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 of Asylum-Seekers, Refugees, Migrants and Stateless Persons, (2011), para. 3; Guideline 4(1) of the UNHCR Detention Guidelines (above).


附錄五: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 呈交意見書 (2016 年 2 月 15 日) 1.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關注課程發展議會《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 詢簡介》(《諮詢簡介》)忽略培養學生人權知識和能力,並漠視國際人權標準。 甲、國際人權標準 教育旨在培養學童尊重人權 2. 《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皆訂明教育目的包括「加 強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 3. 人權教育包括學習人權標準及保障機制的知識;培養捍衛人權所需價值觀、態度、行為和所需技能以及啓 發學習者在日常生活中捍衛人權。根據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2011)第 2(1)條,人權教育包括「一 切旨在促進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教育、培訓、資訊、宣傳和學習活動,因而這些活動 主要通過為人提供知識和技能,幫助他們瞭解和形成正確的態度和行為,有助於防止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 使他們能夠為營造和促進普世人權文化作出貢獻。」《宣言》第 2(2)條訂明人權教育的內容,即「(a) 開展 人權方面教育,包括介紹和講解人權規範和原則、其所依據的基本價值以及其保護機制; (b) 借助人權開展 教育,包括採用尊重施教者和學習者雙方權利的教學方法; (c)為人權而開展教育,包括使人具備享受和行 使自身權利並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的能力。」[1] 4. 2004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教育方案》[2], 其第一階段的行動計劃為中小學人權教育[3], 為 各地推廣人權教育提供指引。 5. 聯合國亦推出人權教育教材,包括「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4], 闡述學童於幼兒至高中 學習階段的人權教育,包括學習目標、關鍵人權概念、實踐活動、人權問題和人權標準,可作參考。

乙、評論《諮詢簡介》 一、鮮談人權知識,忽略國際人權標準 6. 本會關注當局《諮詢簡介》對「人權」著墨太少。《諮詢簡介》並無提及「人權」,僅以「個人權利」代 替。事實上,國際人權公約既保障個人權利,亦保障集體權利。《諮詢簡介》亦較少提及「平等」和「不歧 視」。 7. 此外,雖然《諮詢簡介》「範疇 6:社會體系與公民精神」提及「世界公民身分」,卻絕口不提國際人權 標準。 8. 然而,根據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建議,學童自 3 至 7 歲起,開始學習《世界 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8 至 11 歲高小階段,學習包括個人權利、集體權利及平等等「關鍵概念」、 歧視與偏見的「人權問題」以及人權歷史;到 12 至 14 歲初中階段,學習專門人權知識及聯合國公約;15 至 17 歲高中階段,則認識人權乃普世標準及演變中的人權標準。 9. 由此可見,《諮詢簡介》鮮談人權,亦無國際人權標準,欠缺人權教育的「知識」層面,不符合聯合國相 關宣言和建議。


二、刪除「公民參與」技能 10. 本會亦關注當局於「範疇 6:社會體系與公民精神」「學習重點」的「技能」,刪除公民參與:譬如第 一學習階段相關技能,將「識別作為負責任和積極參與的市民應有的行為」改為「識別作為負責任的市民應 有的行為」(頁 26);又如第三學習階段,刪除「發展公民能力以參與本地事務」(頁 31)。 11. 可是,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訂明人權教育包括培養學習者行使自身權利和捍衛他人權利的能 力。而根據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公民參與」為學童自 8 歲起的其中一個「實 踐活動」。當局修訂既不符聯合國相關宣言和建議,漠視人權教育的「能力」層面,亦令人擔憂旨在削弱兒 童的公民參與。 12. 本會亦關注當局於第二學習階段刪除「本地社會的公德」、第三學習階段刪除「本地社會轉變中的公德」 及「公義在社會的重要性」(頁 38) 。然而,根據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學童自 8 歲起,「公義」為其學習人權關鍵概念。 丙、建議 一、加強《諮詢簡介》學習範疇的人權元素 13. 本會促請當局解釋修訂學習範疇的詳細理據,並參考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 加強學習範疇的人權元素,與國際人權接軌。 二、加強學校人權教育 14. 本會亦促請當局履行國際人權公約責任,加強人權教育,譬如按照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世 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及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於幼兒至高中學習階段推行 人權教育。 三、設立公民和人權教育科 15. 長遠來說,政府應將現時的公民教育科獨立成公民和人權教育科,在 1996 年《學校公民教育指引》的 基礎上改善公民和人權教育。 參考資料 [1]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INAL ADOPTION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19 DECEMBER 2011). [2] The United Nations. World Programm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2005-ongoing). [3] The United Nations. Plan of Action for the first phase (2005-2009) of the World Programme. [4] The United Nations. ―Familiarization of children with human rights concept". ABC Human Rights, Practical activiti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2004

延伸閱讀 

課程發展議會《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


附錄六: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課程發展議會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 (2006)建議重點(討論稿)呈交意 見書— 履行公約責任,加強人權教育 (2016 年 9 月 15 日) 1.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課程發展議會應參考國際人權公約,於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 (2006)建 議重點(討論稿)(下稱修訂課程指引)中加強人權教育的元素—締造人權友善學習環境,培養幼童學習和 尊重人權。

一、學前教育應包括人權 2. 《世界人權宣言》、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1皆訂明教育目的包括「加強 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 ,以促進普世人權文化。上述兩份公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亦訂明,專 2 業教育工作者「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 。 可見,國際人權公約和本地專業守則均確認教育包括人權 教育。 3.

人權教育應從小開始。香港教育應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本會建議,當局應於修訂課程指引中加入「培養幼 童尊重人權」的課程宗旨、學習目標和學習期望舉隅,讓學童自小學習人權,尤其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並尊重他人權利,不歧視,接納差異,擁抱多元。當局可參考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 有關學前至初小學童人權教育的建議(附表)。3 二、締造人權友善校園,落實兒童權利及參與 4. 教師身教亦同樣重要。本會建議,當局應於修訂課程指引中,訂明學校和教師有責任締造人權友善校園,4予 幼兒從尊重人權的氛圍中學習和實踐人權,並給予學校相應資源。譬如學校和教師應致力落實《兒童權利公 約》四大原則:一、人人平等,無所歧視;二、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三、生存和發展權;四、兒童表 達主見權。5 三、加強人權培訓 5. 當局亦應加強培訓在職教師及師訓學生的人權教育,包括人權知識、尊重人權的態度、捍衛人權的能力及掌 握符合人權的教學法。當局可參考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2011)和《世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 其中,《宣言》第 2(2)條訂明: 「(a) 開展人權方面教育,包括介紹和講解人權規範和原則、其所依據的基本 價值以及其保護機制;(b) 借助人權開展教育,包括採用尊重施教者和學習者雙方權利的教學方法;(c) 為 人權而開展教育,包括使人具備享受和行使自身權利並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的能力。」6

1

見《世界人權宣言》第 26(2)條。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13(1)條。 《兒童權利公約》第 29(1)條訂明教育兒童目的應是:「(a) 最充分地 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 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c) 培養對兒童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 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的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的尊重;(d) 培養兒童本著各國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體以及原為土 著居民的人之間諒解、和平、寬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會裏過有責任感的生活;(e)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2 香港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1995 年 10 月。「2.6 對公眾的義務」。 3 United Nations. "Familiarization of children with human rights concept". ABC Human Rights Practical activiti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2004. 4 The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General Comment No. 12 (2009):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20 July 2009. Para 110-114. Amnesty International. Becoming a Human Rights Friendly School: A guide for schools around the world. 14 September 2012. 中文版請見於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 會網頁:https://www.amnesty.org.hk/hre/人權友善校園計劃/ 5 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3、6 及 12 條。United Nations. Fact Sheet No.10 (Rev.1),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6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inal Adoption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19 December 2011.


四、加入多元公民身份 6. 在修訂課程指引的「4.4.6 個人與群體」中,當局由現時指引「認識中國文化,從而建立國民身份的認同」7 改為「初步認識中華文化及作為中國人的身份,並尊重其他國家、民族的文化」8。 7.

本會認為,修訂課程指引從著重情感的「建立國民身份認同」改為著眼於認知的「認識身份」,實屬進步。 不過,當局應於修訂指引加入「幼兒初部認識多元公民身份」,9包括世界、國家及地域公民身份,而不僅 限於中國人身份,尤其香港是個多元社會,少數族裔學童亦會於主流學校讀書,學童自小認識差異,尊重多 元身分,非常重要。

8.

此外,在「4.4.6 個人與群體」 ,當局由現時指引「擴大生活領域,從認識自己進而認識社會,明白個人與社 會的密切關係,建立公民意識」的學習目的10改為「主動認識各類群體 (例如:家庭、學校、社區、社會、 國家),展現投入和積極參與的態度」,並臚列「關心社區和社會發生的事情」為學習期望舉隅11,有弱化公 民意識之嫌,當局應解釋修訂理據。

五、總結:本會建議 一、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應包括人權教育 9. 當局可參考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於修訂課程指引加入「培養幼童尊重人權」的 課程宗旨、學習目標和學習期望舉隅,讓學童自小學習人權,尤其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並尊重他人權利, 不歧視,尊重差異,擁抱多元。 二、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應包括多元公民身份 10. 當局應於修訂課程指引「4.4.6 個人與群體」加入「幼兒初部認識多元公民身份」,包括世界、國家及地域 公民身份。 三、推廣人權友善校園 11. 當局應於修訂課程指引訂明學校和教師有責任締造人權友善校園,保障兒童權利和參與,予幼兒從尊重人權 的氛圍中學習和實踐人權,並給予學校資源付諸實行。 四、加強師資人權培訓 12. 當局應參考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及《世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加強在職教師及師訓學生的 人權教育,包括人權知識、尊重人權的態度、捍衛人權的能力及符合人權的教學法。

7

課程發展議會。 《學前教育課程指引》。2006 年。「2.5.5 個人與群體」「學習目的」1(f)。頁 29。 課程發展議會。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2006)建議重點(討論稿) 。2016 年 6 月。頁 20。 「4.4.6 個人與群體」 「學習期望舉隅」 。 9 《學校的公民使命:回歸及重構公民教育:《民間公民教育指引》 (理念篇) 》。2013 年 2 月 6 日稿。段 4.1.1。 10 課程發展議會。 《學前教育課程指引》。2006 年。「2.5.5 個人與群體」「學習目的」1e。頁 29。 11 課程發展議會。修訂《學前教育課程指引》(2006)建議重點(討論稿) 。2016 年 6 月。頁 20。 「4.4.6 個人與群體」 。 8


附錄七: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就課程發展議會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委員會 《歷史(中一至中三)修訂課程第 一次諮詢稿》呈交意見書(2016 年 12 月 23 日)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1. 教育目的包括「加強尊重人權」及「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團體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 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見諸《世界人權宣言》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 12 上述兩份公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亦訂明專業教育工作者「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 13 可見,國際人權公約和本地專業守則均確認教育包括人權教育。 2.

歷史教育與人權教育息息相關,對培養世界公民亦甚為重要。譬如聯合國指人權主題可融入各科推行,當中 包括歷史科。14 又如歐洲理事會指出「歷史教育乃民主公民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5並指出 21 世紀的歷 史教育目的包括「培養有責任和積極主動公民」 、 「推廣諸如包容、互相諒解、人權及民主等基本價值」及培 養歐洲青年「主動參與建設歐洲及具世界視野地和平發展人類社會」 。16

3.

歷史教育不應成為灌輸意識形態的工具。17 若歷史教育有所偏頗,會促成「偏見、定型、偏頗想法、仇外、 民族主義及種族主義」 ,最終會釀成衝突與暴力。18

建議:課程宗旨訂明「培養學生多元公民身分」 4. 課程諮詢稿訂明,中一至中三歷史課程宗旨包括「培養學生成為具世界視野、有識見和責任感的公民」,但 無訂明是否包括世界公民,亦無說明抱持甚麼價值觀。 5.

本會建議,當局應於歷史課程宗旨訂明「培養學生的多元公民身分」,包括世界、國家及地域公民身分。除 了「具世界視野、有識見和責任感」 ,亦應涵蓋積極公民參與的元素。

建議:課程宗旨應包括「認識普世人權」 6. 本會建議,當局參考《世界人權宣言》 ,訂明課程宗旨包括認識和尊重普世人權,尊重差異。歷史教育亦應 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以及「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建議:鼓勵多角度及公開討論不同歷史事件和觀點 7. 至於知識與技能,除了「分辨歷史事實與見解之間的不同」以及「掌握資料的含義,對資料的準確性及可信 性進行合理的質疑與探究,從而建立和審視觀點」外,(頁 3) 本會建議參考歐洲做法,強調「多角度」及公 開討論包括爭議議題的重要性。19 因為在民主社會中,公開對話和辯論是解決衝突和難題的常用方法。20

12

見《世界人權宣言》第 26(2)條。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13(1)條。 《兒童權利公約》第 29(1)。 香港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1995 年 10 月。「2.6 對公眾的義務」。 14 United Nations. "Familiarization of children with human rights concept". ABC Human Rights Practical activiti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2004. Page 18. 15 Council of Europ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Recommendation CM/Rec(2011)6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to member states on intercultural dialogue and the image of the other in history teaching. 6 July 2011. 16 Council of Europ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Recommendation Rec (2001)15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to Member States on History Teaching in Twenty-First-Century Europe. 31 Oct 2001. 17 Ibid. 18 Council of Europe. Tackling today's challenges together: Biased history teaching. 19 註 5 及 7。Robert Stradling. Multiperspectivity in history teaching: a guide for teachers. November 2003. 20 梁國雄及另二人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2005。2005 年 7 月 8 日。段 2。 13


建議:課程應涵蓋聯合國保障人權的宗旨和工作 8. 在課程諮詢稿中, 「人權」只出現了兩次,且是逾二百年前的事,沒有當代元素:於「課題 5:近代歐洲的 崛起的預期學習內容」中, 「18 世紀啟蒙運動的思想(如天賦人權、人生而平等)促使日後美國革命和法國大 革命的爆發」以及法國大革命「影響包括: 《人權宣言》和《拿破崙法典》的頒佈豎立平等和法治的基礎」。 (頁 31-32) 9.

雖然課程諮詢稿於「課題 11:20 世紀以來的國際合作」教授「聯合國成立的背景和過程」 , 「明瞭和討論聯 合國於維持和平以及推動國際在經濟、文化、科技等領域合作所作出的努力」,(頁 24) 但無提人權保障。

10. 事實上,推廣和保障人權乃聯合國宗旨之一,見於《聯合國憲章》第 1(3)條:「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 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 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4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序言更訂明承認人人「固 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權利」 「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宣言訂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 權利上一律平等」,並臚列各項權利。宣言與爾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憲章,乃國際人權法之基礎。聯合國至今仍然積極推廣人權,譬如設有不 同公約機構,監察各地實施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的情況。以香港為例,現時有七條核心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 港,香港定期接受聯合國審議實施公約的情況。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按《基本法》第 39 條適用於香港,前者更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納入本地法,提供 人權保障。 11. 本會建議,當局應於歷史課程內容中,涵蓋聯合國保障人權的宗旨及工作,而不是將人權定格於二百多年前 以及忽略聯合國保障人權的重任。 12. 本會建議,當局應於香港史涵蓋香港人權保障,包括國際人權公約及本地法例保障。 建議:課程應涵蓋國際人權公約 13. 此外,聯合國於「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訂明初中學習階段的人權教育,包括:目標是「具 體人權知識」 ;關鍵概念為「國際法、國際和平、國際發展、國際政治經濟及國際生態」 ;實踐活動包括「了 解他人觀點、論之有據、研究/收集資訊及分享資訊」 ;具體人權問題為「無知、冷漠、犬儒主義、政治壓制、 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經濟全球化及環境惡化」 ;相關人權標準為「聯合國人權公約、消除種族主義、消除性 別歧視、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及區際人權公約」。21 14. 本會建議,當局應參考「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訂明歷史課程包括學習聯合國人權 公約及相關人權問題。 建議:增設電郵收集意見書 15. 是次諮詢為期約一個月,諮詢期太短,亦只提供「親自送達或郵寄」的提交意見書方法(頁 1),甚為不便。 本會建議,當局應增加渠道,予公眾表達意見,譬如增設電郵收集意見書。 主動諮詢學童意見 16. 課程修訂與學童攸關。當局應主動諮詢兒童意見,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保障的兒童表達主見權。 21

見註 3。


附錄八: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從『康橋之家』事件看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質素問題」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 員會呈交意見書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

「人人平等,無所歧視」是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原則,見諸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 、 《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二條,當中包括人人免受殘疾歧視。22《殘 疾人權利公約》更專門保障「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上述公約皆適用於香港, 23 香港政府應履行公約責任,保障公約訂明的權利。

院舍質素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2. 就殘疾人士院舍而言,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政府有責任確保院舍質素合乎國際人權標準,包括免受 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待遇、24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25適足生活水平、26有權享受可能達到最高標準的 身體與精神健康27及參與文化生活28等權利。 促死因研訊,調查院友死因 3. 有報道指今年內「康橋之家」有 8 名院友死亡,包括一名 14 歲自閉少年墮樓身亡。29 本會希望死因裁判庭 就此展開死因研訊,調查成因,提出改善建議,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提供無障礙資訊,充分諮詢殘疾人士 4. 院舍制度與殘疾人士攸關。政府應充分諮詢殘疾人士的意見,包括以無障礙方式提供資料,以便其行使表達 自由。30 成立殘疾事務委員會及人權委員會 5. 政府亦應落實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於 2012 年香港審議結論的建議,設立「有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積極 參與的獨立監察機制」(段 84)。長遠而言,政府應落實聯合國多個公約機構建議,按照《關於促進和保護人 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成立法定、有效和最高層次而獨立的人權委員會。 促進殘疾人士於社區獨立生活 6. 本會認為,政府除了加強監管私營及津助院舍的質素,確保其合乎國際人權標準外,還應制訂政策及措施, 譬如地區支援中心及上門居家服務等,確保殘疾人士可以選擇於社區自立生活,而不是只有入住院舍一途。 7.

22

因為《殘疾人權利公約》強調殘疾人自主自立及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的權利,見於公約第 3 條一般原則: 「(一) 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 (二)不歧視; (三)充分和切實地 參與和融入社會; (四)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分子; (五)機會均等; (六) 無障礙;(七)男女平等; (八)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分特性的權利」。

「其他身分」包括殘疾。 《基本法》第 39 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屬憲制權利。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 383 章)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本地法例,提供較大保障。 24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 2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 條。 26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11 條。 27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12 條。 28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 15 條。 29 蘋果日報。 〈康橋今年 8 院友亡 鯁死墮樓皮帶勒頸 成首間釘牌院舍〉。2016 年 10 月 21 日。HK01。〈 【釘牌真相】曝光:康橋院友的 5 種死因 離奇 喪命無通報社署〉。2016 年 10 月 21 日。 30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 9 及 21 條。 23


8.

公約亦明文保障殘疾人士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的權利,見於公約第 19 條: 「締約國確認所有殘疾人享有在社 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並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利殘疾人充分享有這項 權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包括確保:(一) 殘疾人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在何 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二) 殘疾人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援服 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以便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同社區隔絕或隔離;(三) 殘疾人可以在平等基 礎上享用為公衆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並確保這些服務和設施符合他們的需要。」

聯合國籲加強社區支援,以便殘疾人於社區生活 9. 此外,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於 2012 年香港審議結論關注津助院舍短缺的問題,亦擔憂「地區支援中心 缺少場地」 ,因為這些中心「旨在提高殘疾人在其社區內居家生活並融入社會的能力」(段 69)。委員會促請 香港「增撥資源,建立更多津助主流院舍,並加强能夠促進建立無障礙生活設施的政策,以確保自由選擇住 處的事實可能性」 ,並「確保地區支援中心收到必需的資金和房舍,以便殘疾人得以在社區內生活」 。(段 70) 承認智障人士法律身分,協助其行使法律權利 10. 此外, 「康橋之家」前院長獲撤銷與智障院友非法性交罪,31引起廣泛關注。其中包括現行 17 項協助精神上 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已制訂 22 年,亟需檢討。 11. 本會重申,當局應確保殘疾人士包括智障人士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並提供適當措施和支援,以便其行 使法律權利。因為公約第 12 條訂明「一、締約國重申殘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獲得承認 的權利。二、締約國應當確認殘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法律權利能力。三、締約 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便利殘疾人獲得他們在行使其法律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的協助」 。第 13(1)條亦訂明「締 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通過提供程序便利和適齡措施,以便 利他們在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 , 「切實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方」。 12. 此外,正如公約第 16 條所言,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教育和其他措施,保護殘疾人 在家庭內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剝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於性別的剝削、暴力和凌虐」,並確保「所有用於為 殘疾人服務的設施和計劃受到獨立當局的有效監察」。 向智障兒童推行性教育 13.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於 2012 年審議結論關注智障婦女和女童遭受性暴力事件(段 65),建議香港「繼續 調查這些事件並起訴肇事者及所有相關責任人」,亦應向智障兒童和青少年推行性教育,並「就如何處理暴 力侵害殘疾婦女和女童問題對執法人員展開培訓」(段 66)。政府應落實相關建議。

3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健華。DCCC 923/2014。2016 年 10 月 14 日。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