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HRE Mega-Events One World 2008 - Manda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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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 地址:Centre on Housing Rights and Evictions (COHRE),83 Rue de Montbrillant; 1202 Geneva; Switzerland 电话:+41.22.733.1028 传真:+41.22.733.8336 邮件:cohre@cohre.org 网址:www.cohre.org 《同一个世界,谁的梦想?——北京奥运与居住权侵害》, ISBN 978-92-95004-45-0,2008, 一切版权属瑞士日内瓦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COHRE)所有 如需副本,请向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索取或登录 www.cohre.org 下载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是在澳大利亚、巴西、加纳、荷兰、斯里兰卡、瑞士和美国登记注册的非盈利 性机构。 主稿人:Deanna Fowler 供稿者:Malavika Vartak 与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顾问 编辑:Robert Furlong 封面设计:Ontwerpburo Suggestie & Illusie, Utrecht, http://www.illusie.nl 封面照片:北京大院府胡同的拆迁;鸟巢体育馆与水立方;北京面临拆迁的胡同 摄影:Deanna Fow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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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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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与拆迁

2.1

补偿缺失与保障不足

2.2

保障不足与被征收租户备选居住方案之缺乏

2.3

文化遗产保护与拆迁

2.4

奥运后居住权侵害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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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门个案

3.1

鲜鱼口的迫迁

3.2

安置

3.3

持续的上访、法律挑战与骚扰

4 国内法的保护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5

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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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定义务

5.1

禁止强迫驱逐

5.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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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存法律保障的违反

6.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

6.2

贪污贿赂

6.3

信访制度不完善

6.4

对捍卫居住权人士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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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角色

7.1

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原则纵览

7.2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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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8.1

北京奥运背景下的居住权侵害

8.2

致北京市政府的建议

8.3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议

8.4

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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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

前言 在中国,关于人权及其社会意义的热烈讨论日渐增多.诚然,过去十年中国政府批准签署了不少国际人 权公约,但相关的权利在中国司法体系下并不具有可诉性,律师和学者在实践中也很少引用国际认可 的人权标准.一位著名的中国律师兼学者在接受我们匿名采访中解释说,在法律界和学术界关于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可诉性的讨论非常少,因为这些权利常常被认为是 从“外”引进的. 在很多中国人看来, 人权只是西方用于批评中国的“工具”而已. 我们欣喜地看到情况有改善的迹象,尤其是 200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 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一款。但我们同时强调,在此报告中针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批评全部来自 于接受采访的中国人民。他们不一定会使用人权倡导者的话语方式陈述其批评,但就房屋拆迁不 公、贪污贿赂问题、缺乏可寻求公义与补救的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当局对公开表达不满的人士所 施行的骚扰与镇压等问题,提出了批评。 所有的采访都是在确保消息源匿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实上,对消息源的保护成为我们决定是否开 展此次事实调研的首要考虑。报告的第三章和第六章论及人们在中国接受记者和外国人采访或公开 讨论侵犯居住权问题时所受到的骚扰与恐吓,这也是谈判补偿标准过程中所施行的一种强权方式。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在其它任何国家都无须为保护受访者而采取匿名措施,对此我们相当谨慎。因 此,当 2001 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将奥运主办权授予中国时,我们感到非常震 惊,考虑到被广泛报道的房屋与土地征用、压制言论自由、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等人权问题。听到 国际奥委会为其决定的合理性辩护,并坚称奥运将改善中国人权状况时,我们感到非常遗憾。 1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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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Jacques Rogge)在接受美联社采访时宣称:“我相信 奥运促进了(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情况是否完美无缺呢?不可能。改善了吗?我要说:是 的。”2 然而,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调研发现,北京奥运加剧了房屋拆迁的进程以及对捍卫居住权人士的镇 压,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当部分的拆迁之在以前不存在。2008 年 5 月北京一知名法律公司负责人 在接受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研究员采访时谈到最近房屋拆迁加剧的情况,他解释说,中国自实行经 济改革以来就一直存在房屋拆迁问题;而奥运筹备工作则加快了拆迁的进程。 有必要指出这一点,因为中国并没有因为举办奥运而停止大规模侵犯居住权的做法,并坚持奥运后 将一如既往。 虽然无论是否举办奥运,侵犯居住权的情况都会发生,但并不由此而减少国际奥委会的责任。对于 现存的侵犯居住权、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为受害者提供法律补救等问题,国际奥委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依然将主办权授予北京,还继续为此辩称中国的人权状况因奥运而得到改善,却罔顾国际人权组 织、中国非政府组织和世界各国领导人迥然相反的评价。 克服问题首先必须承认问题的存在。国际奥委会必须正视其将奥运主办权授予中国的错误决定,并 采取及时措施保证将来不再重蹈覆辙。 此报告的主要撰稿人是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高级研究主任 Deanna Fowler, 她同时也在一位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顾问的协助下参与了报告的主要调研。出于安全考虑,在此并 不公开该位顾问的姓名。该顾问与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全球反迫迁项目统筹专员 Malavika Vartak 也参与了此份报告的起草工作。全文由 Robert Furlong 负责编辑。 居住 权与反迫迁中心在此感谢实习研究员 April Gu 承担了理论研究及翻译工作。 另外,还要感谢亚 太项目统筹专员 Dan Nicholson 对报告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2008 年 5 月的调研全因 MISEREOR 的赞助才得以实现,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在此对其长期以 来的慷慨支持和信任表示诚挚的谢意。 很遗憾,出于对消息源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在此逐一列名感谢曾对调研给予帮助的机构和个人。 他们不仅为保障研究员人身安全给予建议,为调研提供信息和资源,更不顾个人的安危而与我们的 研究员见面或交谈。在所有受访者的勇气面前,我们自觉微不足道,仅以此报告献给他们,为他们 捍卫人权尊严的斗争尽绵薄之力。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执行主任 Salih Booker 二零零八年七月 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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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4 日美联社记者 Stephen Wilson 报道《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在西藏和人权问题上与中国进行“沉默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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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厂胡同墙上的 拆” 东厂胡同墙上的“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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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08 年 8 月的十七个日夜,全世界的镜头都将聚焦中国北京,记录体坛成绩的新纪录,报道各 项国际竞赛的角逐以及运动员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鼓舞下演绎的 2008 北京奥运的奋进 故事。但与此同时,有人却坚持追问:究竟是谁的梦想?在筹备奥运的八年间因施工和城市改造而 被迫搬迁的 1,500,000 居民中,很多人抗议道:为承办如此盛事而搬离家园,并不是他们的梦 想;那些因为公开抗争而被中国当局施以骚扰、暴力甚至拘留的人们也抗议道:因说真话捍卫人权 尊严而受迫害,并不是他们的梦想。 2007 年 6 月,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发表了《呼吁居住权公义——超大盛事、奥运与居住权》的 报告,通过详细地研究曾经或即将举办奥运的城市,包括汉城、巴塞罗那、亚特兰大、悉尼、雅 典、北京和伦敦,系统地阐述了因举办奥运会而侵犯居住权的情况。报告指出,超大盛事如奥运 会,往往被作为吸引外资、大规模改造城市的契机。然而,为筹备奥运而进行的城市改造的结果, 难以平等地惠及城市居民。为建设“新面貌”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大部分是由社会低收入或边缘人群 承担。如此代价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包括对居民享有适足居住权的侵犯。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在 《呼吁居住权公义》 中 特别指出,北京为筹备 2008 奥运导致超过 1,250,000 人搬迁。截至 2007 年 6 月,预计将有 1,500,000 人需要在 2008 年 8 月奥运 开幕前搬迁。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同时指出,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 奥组委)需要对拆毁可承受的住房负责。另外,当局曾使用骚扰、镇压、监禁以至暴力的方式对待 居民和活动人士,并将所谓的无证照出租车司机、街头小贩,无业人员和乞丐等强制送予“劳动改 造教养”——一种免费无需经过正式判决而执行的监禁方式。而且,拆迁往往并不依照正当程序进 行,并没有给与搬迁者足够的补偿以使之获得新的住处,而且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保障。在一些 个案中,承租人并没有得到拆迁通知,也得不到许诺的补偿。补偿标准难以使受影响的居民在维持 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重新实现安置。相反,拆迁使居民远离了原有的工作地点、社区网络和较好 的教育与医疗服务。 随着 2008 年夏季奥运会的临近,北京加快了筹备的脚步,而不少媒体与公民社会对当下拆迁及 对捍卫居住权人士的骚扰的报道也相继出炉。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所进行的独立调研是对《呼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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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权公义》的跟进与更新。此份报告可以作为与居住权和北京奥运有关的特定研究材料,它更深入 地探讨了因筹备奥运会而成为焦点的中国居住权问题,以及备受长期关注的体制性问题,并为居住 权与反迫迁中心一直拥护的国际奥委会、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提出建议。

2 驱逐与拆迁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调研发现,根据中国政府的文件与报告以及相关的评估估计,与奥运相关 的奥运场馆建设、城市“美化”工程、其它城市设施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已导致 1,500,000 居民 搬迁3 ,其中被强迫驱逐的人数不得而知。另外,主要依据官方统计数字所推算的拆迁人数,并不 包括“暂住”在四环以内(北京核心城区)171 个街区的流动人口,他们的家园也因与奥运相关的 城市建设而被拆除4。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在《呼吁居住权公义》报告估计,2000 年至 2007 年 4 月期间拆迁居民至 少达 1,250,000 人,另有 250,000 居民将在奥运当年被搬迁5。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估计,中国当 局一直都按原计划实行拆迁,使拆迁居民一共达至 1,500,000 人。事实上,2006 年至 2008 年期 间,我们预计搬迁会增加,每年平均有 60,000 户家庭的房屋被拆迁,156,000 居民被迁徙。 北京被授予奥运主办权之前的 2000 年与 2001 年两年间的拆迁人数也纳入计算之列,主要是 考虑到此期间的拆迁也属于为赢取奥运主办权而实施的城市建设范围。 1991 年至 1999 年期间,每年受拆迁、安置直接影响的居民达 70,000 人。筹备奥运期间每年 则有 165,000 人受影响,是前者的 2.3 倍6。

大院府胡同墙上的“迎奥运:先走受益;观望吃亏” 标语 在《呼吁居住权公义》发布之后,中国当局在 2007 年 12 月公布只有 2000 居民因奥运场馆建 设而搬迁7,之后于 2008 年 2 月将数字更正为 15,0008。中国当局给出的数字与居住权与反迫迁中 3

《北京政府工作报告》(2004-2006);估计 2002 年和 2005 年后平均每户有 2.9 人和 2.6 人需要重新安置,详见《北京统计年鉴 2006》(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北京市建委主任隋振江表示,北京每年拆六万户,详见 2006 年 1 月 11 日《新京报》;如 需查阅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对拆迁人数统计的完整陈述,详见《呼吁居住权公义——超大盛事、奥运与居住权》(日内瓦居住权与反 迫迁中心,2007 年 6 月)161-163 页 4 2006 年,北京户籍人口为 11,976,000 人,常住人口(包含外来人口)为 15,810,000 人,即外来人口占北京常住人口的 24.3%,详见 《北京统计年鉴 200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5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呼吁居住权公义》,161-163 页 6 2000 年 9 月 20 日《报送政协<关于北京城区危旧房改造问题的建议案>的函》,2008 年 7 月 11 日下载自: http://www.cin.gov.cn/gcwzcfb/200611/t20061101_5274.htm 7 2007 年 12 月 5 日美联社 Bradley Klapper 报道《人权组织称:奥运筹备期间中国每月迫迁 13,000 人》 8 2008 年 2 月 19 日《华盛顿邮报》驻外事务处 Maureen Fan 报道《在北京,15,000 人为奥运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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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调研所得存在天壤之别,原因在于,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将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拆迁也计算在内: ·与奥运场馆建设相关的基建项目; ·与旅游业相关的设施建设,如博物馆、画廊、演出中心等; ·交通网络的改善,如道路、轻轨、地铁延线,其中相当部分是为迎接奥运而拟定时间进度 的; ·绿化带、广场、河道、公园的建设; ·文化保护项目,如前门地区改造项目; ·其它以求城市“美化”、现代化的商业和住宅房产开发。 不可否认,即使北京没有获得奥运主办权,2000 年至 2008 年期间的驱逐与拆迁也不可避免。 但是,一些市、区级官员在早已规划好的拆迁项目中,也以奥运为题向受影响的居民和公众辩解拆 迁行为的正当性。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当局以奥运为诱导,或是鼓励并不在奥运场馆建设范围内的 居民自觉为“美化”城市而搬迁,或是恐吓居民及早搬迁避免补偿标准被降低。 很难统计当中有多少居民被强迫驱逐。但显然,许多“自觉”搬迁的居民其实是在强权高压之 下接受补偿标准的。该补偿远低于同区的市场价格水平,也并不足以使居民在别处获取同等或更高 的居住条件,违反了中国有关的法律规定。 2.1 补偿缺失与保障不足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 2008 年的事实调研走访了正在拆迁施工的大院府胡同及其以南的区域。 该拆迁范围延伸至王府井大街(北京最主要的高级商业街)以西的几个街区,全片都成了建筑工 地,仅有几户商铺和人家坚守在瓦砾中。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采访了其中一位商店主人。据介绍,她在此区生活了 20 多年,女儿也是 在这房子出生的。她和家人平时在一楼做生意,生活起居在楼上。她不知道何时会被强制搬迁,因 为还没有和当局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也不知道要搬到哪里、那点补偿是否能够让她在新的地方继 续开铺做生意,因为尚不知道最终可以获得多少补偿。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她无法继续留在该区生 活和工作,“当他们在这儿盖了新楼,只会给大公司。” 住在三环路东边另一街区的三位妇女也告知调研人员说,奥运结束之后她们就要面临拆迁。其 中一位妇女预计房子明年就要被拆除,正准备搬到通县去。从通县到她工作的地方,需要转一次公 交,全程大概一个小时。她和另外两位朋友估计,她是同一片公寓的街坊中唯一有能力搬到相对靠 近原区的居民,以继续原来的工作。另外两位接受采访的妇女恐怕要搬去远得多的地方,并为此而 丢掉饭碗。 2.2 保障不足与被征收租户备选居住方案之缺乏 与房主相比,租户在大多数情况下更加没有保障。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采访了一位居住在四合 院的租户(四合院是一种传统的房屋形式,通常带有三至四个庭院,原来只是为一户几代同堂的家 庭而设,但现在往往挤着好几户人家)。他住的四合院位于东四北大街以东被列为文化保护区的胡 同内,一家三口住在 20 平方米大的房间里。虽然还没有接到拆迁的具体时间,但他们估计未来一 年或一年半之内房子就得拆。对于房子重建后是否能够再回来居住,他和家人都很怀疑,毕竟他们 只是租户而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他觉得很不公平,因为一辈子都在这里生活,根本没有能力购置新 房。几年之前,他被雇主公交公司辞退了,现在每月拿 600 块的生活费,相当于原工资的三分之 一。妻子已经退休,每月拿 1600 块的退休金。等他达到正式退休年龄,每月将拿到 2000 块的退 休金。攒着那么点钱,根本不可能在北京市区内租到同等条件的房子。他相信自己符合经济适用房 的条件,但却需要为此而耗尽一生的积蓄,还不一定保证有房子轮到他们家。 另外,并不是每个租户都能够得到拆迁补偿。事实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一负责 人在接受《华盛顿时报》采访时曾表示,“租户被拆迁后不会得到补偿。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拥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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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的产权。我们拆了他们的房子了吗?我们怎么给他补偿呢?我们已经补偿给房主了。”9

大院府胡同墙上的“实施阳光拆迁,支持奥运工程,距奖励期结束还有‘1’天,先走受益,观望 吃亏。” 2.3 文化遗产保护与拆迁 从国家一级到北京市政府,都致力于对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建筑、古迹甚至整个历史街区实施 保护和修缮。然而,北京的有关规定却计划对 41%的旧街区的居住人口进行疏解10。据一北京当地 的非政府组织受访者介绍,北京部分地区正执行着相关的规定;其它则没有,而是重新改造用作商 业用途,或借改造的机会将房子装修一番然后租给出价更高的租户。虽然此类拆迁并不是为了旅 游、基建或奥运场馆建设而规划的,但当局依然在社区宣传中扣上奥运的帽子。 以大院府胡同为例,附近区域并不属于奥运场馆建设范围之内,但当局还是将拆迁与奥运挂 钩,赫然在墙上写着:“实施阳光拆迁,支持奥运工程,距奖励期结束还有‘1’天,先走受益, 观望吃亏。”11 2.4 奥运后居住权侵害将继续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同时关注,奥运结束之后北京还有很多地区面临着迫迁的威胁,致力于保 护传统建筑的文化保护项目将引发大量的迫迁。政府当局也已将此类迫迁与奥运联系起来,尽管这 些拆迁与改造都是奥运之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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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20 日《华盛顿邮报》驻外事务处 Maureen Fan 报道《中国为安置政策辩护》 详见 4.5.2 部分内容 “阳光”在此表示“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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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在下一页底部 东厂胡同墙上的“快拆迁、迎奥运、换新貌。”

以东厂胡同为例,当局在社区原本一尘不染的灰墙上刷了“迎奥运”、“珍惜机会”、“改善 环境”、“开创新生活”等标语,呼吁居民为社区着想(而不为个人),通力合作,为“改善环 境”尽快接受补偿而搬迁。将“迎奥运”纳入宣传口号,当局其实是在迫使居民将社区利益置于个 人利益之上,联合上下以大北京形象向世界展现这个国家与城市的新貌。然而,很多的居民并不相 信社区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必然冲突,并在自家墙上涂鸦以抗议不公平的补偿标准。 该区还有其它拆迁计划,隶属于另一个为文化保护项目“东华门东城社区”。一位社区居民解 释说,将近 1000 至 2000 人为此而面临拆迁。据了解,当局将有选择地实行拆迁,主要拆除不具 有历史意义、建筑质量较差的房子。对予以保留的房子,则根据传统庭院风格来重建,并以高于当 下租金的价格出租给新的租户。虽然当局在墙上赫然吓唬写着“迎奥运……先走受益,观望吃 亏”,但却从不告知居民确凿的拆迁日期,以及拆迁的补偿标准。 东厂胡同墙上的“珍惜机会;开创新生活。” (照片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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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后的前门地区

3 前门个案 很多北京居民都为失去前门——那个充满文化与生活气息而作为几个世纪以来北京市井文化代 表、历尽风风雨雨的前门而感到痛心。前门,曾是北京烤鸭的诞生地,近年来也成为游客和各阶层 居民的购物天堂。如今,却被一小撮发展商和建筑师改造成了他们“想象中应该是”却又过分仿古 和假意的“新前门大街”,店铺租户更变成了耐克、阿迪达斯、劳力士、星巴克、苹果电脑等12。 之前是成千上万的小商户济济一堂,如今仅有 180 间商铺留在前门大街13。而且,很多该区的居民 抗议说,他们是被迫搬迁的,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 3.1 鲜鱼口的迫迁 鲜鱼口是前门一个主要的居住区,附近接受采访的居民说,官方数字列出了前门东侧路以西共 搬迁了 3750 户人家,据居民估计其中三成是被迫搬迁的,有的甚至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2005 年,城区政府提出向鲜鱼口居民以每平方米 50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居民认为该告示既 没签字也没盖公章,无法判断其合法性。而且大家普遍感到失望,因为该补偿标准并不符合市场价 格,而且划一的标准没有将房屋的任何特点考虑在内,所以完全不是根据房屋的真实价值来拟定 的。拒绝接受这一补偿标准的住户,接下来就进入逐家逐户的谈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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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6 日美联社 Henry Sanderson 报道《虽有承诺,北京老区仍在消逝》 2008 年 1 月 15 日《澳大利亚人报》Rowan Callick 报道《奥运的破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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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鱼口的拆迁与重建 受访的居民表示,与第一批搬迁住户的谈判在 2005 年下半年开始,年底前结束。大多的住户 得到了每平方米 8020 元的补偿,也有不少住户仍拒绝接受的。 居民还表示,在谈判补偿标准过程中,他们受到了来自拆迁公司的骚扰和恐吓。拆迁公司会派 人调查居民的“弱点”,然后据此与居民谈判。一位居民举例说,她的一个邻居,家里娃娃正要考 大学,“正是最困难的时候”,她说,“人生最困难的时候,最需要安稳。”为了给孩子一个安定 的生活环境,他父母被迫接受了很低的补偿而避免被骚扰。 居民也表示,在争持补偿标准的过程中他们还受到各种形式的骚扰。例如,警察会到他们工作 的地方向雇主施压,假如该雇员不接受补偿标准就将其解雇。居民还往往不敢在院子里逗留,即便 要经过,也要带上坚硬的帽子,因为警察或者拆迁工人会往墙内或院子里扔砖头。 面对拆迁公司这样的骚扰和没完没了的口头恐吓,很多的家庭都被迫接受了很低的补偿,根本 不足以在别处维持同等的生活水平。 早在 2006 年,城区政府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强制执行的方式拆除没有达成拆迁补 偿协议的住户的房屋。居民表示,政府只是提前二、三个月张贴公告,告知受影响的住户最后的搬 迁日期,却没有提供确定的拆迁日期。许多居民很难在别处找到住处,所以只能一直待到被强制拆 迁的一天。 居民回忆,拆迁当天有上百人来到小区,当中包括当地警察、城区政府官员、拆迁公司代表以 及工人等。官员只是派警察进去屋内强行将拆迁居民拉出,自己却守在门外。一位居民表示,“没 有一个当官的会进去看看他们用什么手段将人们赶出来。” 拆迁都是分阶段进行的,那边几户还在为补偿标准谈判,这边就先拆几户。因此,迫迁所使用 的暴力和侮辱,其实都是针对还想争得一个更好的补偿标准的家庭所施加的。 说起迫迁,一个居民说道,“整个过程就是为了吓唬你。他们还打人,在公众面前羞辱你。” 居民表示,一切的暴力、骚扰、羞辱都是针对其他还在谈判的住户的。“居民接受补偿是出于 恐惧。很多的补偿根本不够买房,于是只能去租房。”那些拿着补偿去租房而不是买房的居民,几 年之后也许就穷尽了补偿款,最后既没有钱来买房也没有钱去租房。这样就让人质疑:补偿是否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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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谈判的过程是否依法做到“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14。 城区政府实施拆迁的方式以及拆迁的过程也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以及北京保护包括房屋在内 的文化古迹的规划条例。2002 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北京二十五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 划》中将鲜鱼口列为文化保护区域,强调保护房屋而进行的维修更新工作不得破坏原有的布局,如 果原住户愿意可以继续在原屋居住。而且,2005 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确表示:保 护规划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15。 虽有各种保护条例,但居民表示,该区没有任何人能够留下来。住户要不早就被迫迁出,要不 被恐吓得无法留下。房子被拆毁重建之后,只会出租或卖给出价更高的人。一个被迫迁的居民感叹 道,“没有人有权利回来。” 3.2 安置 据说,鲜鱼口强制拆迁之后,拆迁公司将居民的家具和其它家当用大货车运到一个工人暂住或 存放工具的地方,卸载完毕随即向居民收取租金——从补偿款里直接扣除——直到居民取走为止。 居民说,揣着那么点补偿,根本不够在原区买房或租房,大大降低了生活水平。 以其中一户人家为例,他们住在鲜鱼口的时候,骑 5 分钟的自行车就能够抵达上班的地点,而 且靠近交通枢纽,去北京其它城区或出城都非常方便。但如今搬到五环之外,上班需要挤两个小时 的公交。他们的孩子没能在新住处附近找到好的学校,只好继续在原来城中心的学校读书。本来孩 子自己就能步行到学校,如今却要父亲或母亲陪同往返。每个人每天花在路上的时间就有四小时。 这还并不鲜见,因为很多父母都不愿意将孩子送去北京郊区的学校。学校一般早上 7 点上课,意味 着家长和孩子大概 5 点就得出门,晚上回到家已经是 7 点多了。

鲜鱼口的小巷——传统民居正面临拆迁威胁 14 15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http://www.bjch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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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路途对于老年居民而言也相当艰难,毕竟在旧区他们有信任的医生和多年来看惯了的医 院。居民往往会担心郊区的医院和医生不如城里的好,老年的居民更得挤几个小时的公交到信任的 医院看病。 搬到其它地方的居民也表示,新住处附近的购物区、学校和医疗设施都不齐备,即便有也比不 上鲜鱼口的好。 第一批拆迁的住户大多都搬到了北京的大兴区租房子住,因为没有能力在原区附近买房,但又 不愿搬得太远,因为搬远了,上下班以及上学、看医生等花的时间和车费成本都太高。有的居民想 去买社会住宅,即“经济适用房”,却被告知卖光了。 有的居民实在找不到住处,见旧房还没有被拆就重新住回去,为此而受到两次迫迁的残忍对 待。 3.3 持续的上访、法律挑战与骚扰 搬离了鲜鱼口的部分居民表示,他们仍会受到警察的骚扰。警察往往会在节假日走访他们的新 居或工作的地方,施压要求不要公开讨论搬迁,禁止或停止上访。 部分自认为被非法征收了土地与房屋却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居民,已向区、市和国家一级上访 寻求补偿16。另外还有 20 户居民正状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摧毁房屋和生计”。另还有来自 于鲜鱼口不同街区的两个独立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其中一位正在打官司的鲜鱼口居民表示,有 95%的可能会输掉官司,但依然坚持打下去,哪 怕遭受持续的骚扰及警察的压迫——他们希望通过学习法律,以求未来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

4 国内法的保护 据不少受访者称,中国政府、公众和媒体都很少将居住问题,尤其是政府在为社会创造充足房 源问题上所担当的角色,纳入人权范围内看待。人们也很少关注人权被侵犯的问题,而是使用其它 话语方式来表示其关注。 一位仅同意在匿名情况下接受采访的资深律师兼学者向我们阐述了他对于改善中国人权状况的 看法。首先,中国必须修改现有法律并起草新的法律,使中国已批准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标准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具有可诉性并得到进一步的阐述。其次,法律界和学术界以及公民社会应该致力 于提升律师和法官的人权意识与教育水平。再次,必须致力于在决策环节中将人权的理念纳入主流 意识当中;最后,中国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他断然言,居住权保护的最大瓶颈在于中国缺乏一个独 立的司法体系。他表示,法院在安置和补偿的执法上往往无能为力,有的案件甚至会在地区或国家 一级演变成政治性事件。即便某些情况下会建立专责职评估委员会,但因为委员会在财政上依赖于 地方政府,所以无法保持真正的独立。 虽然近年来通过了相关的法律,如 200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但由于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所以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一 位受访者表示,官员现在都说要“依法治国”,也正在通过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然而,“各种工具都有了,但政府并不愿意用,公众知之甚少,非政府组 织的力量又微弱。”他还表示,“要使法律发挥效力,你必须在着力点上运用‘面子’的概念17。 只有使他们在面子上难堪,他们才会有所行动。但你还不能太直接。”他还补充说,“这不是简单 16 17

关于信访制度详见 6.3 部分内容 Mianzi 直译为“面子”,常常用于表示“保存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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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也不是一定行得通”,“如果你要向一位官员施压,你得知道他要怎么样保存面子,需要 掌握相当多的资料才能成功。”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法律规定了保障居住权免受侵犯的情况。最根本的是第四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案》第十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18 相似地,该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 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9 然而,《宪法》并没有定义何为“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也没有明确 定义充足的补偿标准。对于征收的补偿、安置和行政程序以及对该程序的违反等规定,在一系列的 国家法律及有关条例中有进一步的阐述,至少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对征收土地与财产的补偿与安置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 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20。 第四十二条就贪污问题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 补偿费等费用。” 21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允许国家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征用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 人,“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22。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致使 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获得相应补偿”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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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第十条 同上,《修正案》,第十三条 20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原文并没有使用斜体) 21 同上 22 同上,第四十四条 23 同上,第一百二十一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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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家楼墙上的“拆迁真会算;压低房价住户惨;依市价才公平;干点事实行不行”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以上土地,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4。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5。 该法同时规定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例如,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闲置费”26。 《土地管理法》还详细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行政程序以及负责根据土地用途与面积进行征地审批 的具体部门27。 该法要求各级相关政府要就征收土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8该法还 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 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9。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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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8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 同上,第十六条 26 同上,第三十七条 27 同上,第四十五条 28 同上,第四十六条 29 同上,第四十七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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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的意见31。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 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32。 第七章进一步规定了对于非法占有土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擅改土地用途的没收与罚款,以 及对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33。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 细则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34。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 35 的 补 偿 。

大院府胡同——传统民居坚守在废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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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同上,第四十八条 32 同上,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33 同上,第七章 34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5 同上,第十九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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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文化遗产保护 在2006年一个有关文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会上,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何戍中表示: ……相关法律也需要兼顾各方,无法达到各位热爱老北京的志愿者们理想中 的完美程度。在保护老北京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专家、志愿者、 很多热心的人和一些政府官员、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等各种立场的人相互较量、相 互协调、相互平衡。保护老北京的法律正是这种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即便如 此,我们依然相信,如果这些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话,老北京将能得到基本 的保护。36 但何戍中同时表示,保护老北京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对于相关法律,因为很多人都 不知道,所以也就缺乏监督37。 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只是为了保护文物而不是为了保障人们获得适足居所而制定的,但各种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文化遗产,同时也侵犯了被国际法保护的适足居住权。 4.5.1 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种具有文化保存价值的文物形式予以了定义,规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 案”38。

东厂胡同墙上的“迎奥运;珍惜机会” 4.5.2 北京市与各城区的规范 与国家的法律相比,北京直辖市一级制定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以下是部分北京保护文化 遗产的规定,包括有: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36

2006 年 11 月 25 日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月度讲座《何戍中:胡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英文由 Rex Chan 翻译;文字记录由 Chen Yu 整理,2008 年 7 月 7 日在 http://www.bjchp.org 下载 37 同上 38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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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北京旧城二十五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 其中,《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当局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征求公众参与,具体规定 为:“编制北京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39而且,保护规划经 依法批准公布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 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40

《北京旧城二十五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对总建筑面积约为613万平方米的旧城保护提 出了规定,并要求对已损毁的建筑进行修缮。同时计划将人口密度从现今的285,000人减少至 167,000人,意味着迁出人口占现今总人口的41%,而其中多少已被迁出则无法得知41。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 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 进一步规定院内杜绝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属于降低人口密度的规划部分42。 鲜鱼口和前门地区的拆迁与改造显然没有遵守以上各条例。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该区重建 问题上阐述了其关注: 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的法律规定开展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鲜鱼口地区 一定会成为北京老城区最有价值的地块之一。然而,如果不顾保护规划的法律规 定,在保护区内开展违反“微型化”划分原则的大规模拆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保护区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将会迅速地彻底消失。历史文化保护区不能变为假古 董,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应当充满活力。43

5 国际法定义务 2001 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而有法律义务尊重、保护和遵行 《公约》规定的相关权利,包括适足居住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 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 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44 国际法认定签署了人权公约的国家有三项基本义务:尊重权利的义务;保护权利的义务和遵行 权利的义务。

尊重的义务 尊重权利的义务要求政府避免妨碍人们现有的获得住房的机会。国家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的迫迁 明显违反了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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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同上,第十八条 41 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http://www.bjchp.org 42 同上 43 同上 4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公约》于 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2001 年 6 月 27 日开始在中国生效。G.A. res. 2200A (XXI), 21, UNGAOR Supp. (No. 16) at 49, UN Doc. A/6316 (1966), 993 U.N.T.S. 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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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义务 保护权利的义务要求保证个人与社区不会受到来自国家及其有关部门的居住权侵害。若侵犯发 生,必须对侵犯行为展开调查,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其他救济。

遵行的义务 遵行权利的义务要求国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适足居住权的目标。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公 约义务情况)在《第 4 号一般性意见》与《第 7 号一般性意见》里阐述了适足居住权。根据《第 4 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不应该只是四堵墙与一遮瓦。最低限度必须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要素: ·使用权的法律保障 ·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 ·力所能及 ·乐舍安居 ·住房机会 ·居住地点 ·适当的文化环境45 5.1 禁止强迫驱逐 《第 7 号一般性意见》将“强迫驱逐”定义为: 个人、家庭乃至社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被长期或临时驱逐出他们所居 住的房屋或土地,而没有得到、或不能援引适当的法律规定或其他形式的保护。 46

《第 4 号一般性意见》规定: 使用权的形式包罗万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设施、合作住房、租 赁、房主自住住房、应急住房和非正规住区,也包括占有土地和财产。不论使用 的形式属何种,所有人都应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证得到法律保护,免遭 强迫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缔约国则应立即采取措施,与受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进行真诚的磋商,以便给予目前缺少此类保护的个人与家庭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第 4 号一般性意见》同时规定,强迫驱逐的事例显然是与《公约》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只有 按照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在某些特别例外的条件下才是允许的。47这是多次得到国际社会所认可 的,尤其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两次声明:迫迁是对人权的公然侵害,特别是对适足居住权的侵 害。48 《第 7 号一般性意见》还规定: 45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六届会议(1991 年) 第 4 号一般性意见》,第八段,UN Doc. E/1992/23, annex III at 114 (1991),重 刊于《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UN Doc. HRI/GEN/1/Rev.6 at 18 (2003) 4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1997 年)第 7 号一般性意见》适足居住权与强迫驱逐,第三段,UN Doc. E/1998/22, annex IV at 113 (1998),重刊于《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UN Doc. HRI/GEN/1/Rev.6 at 18 (2003) 47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六届会议(1991 年) 第 4 号一般性意见》,第十八段(原文并没有使用斜体) 48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议 1993 年 77 号文件与 2004 年 28 号文件,UN Doc. E/C.4/RES/1993/77 (1993); UN Doc. E/C.4/RES/2004/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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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还应保证在执行任何驱逐行动之前,特别是当这种驱逐行动牵涉到大 批人的时候,首先必须同受影响的人商量,探讨所有可行的备选方法,以便避 免、或尽可能地减少使用强迫手段的必要。那些受到驱逐通知的人应当有援用法 律救济方法或程序的途径。49 《第 7 号一般性意见》特别列出了执行拆迁的法律程序保护: (a) 让那些受影响的人有一个真正磋商的机会; (b) 在预定的迁移日期之前给予所有受影响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 (c) 让所有受影响的人有合理的时间预先得到关于拟议的迁移行动以及在适 当时获得关于所腾出的房、地日后新用途的情报; (d) 特别是如果牵涉到一大批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有政府官员或其代表在 场; (e) 是谁负责执行迁移行动必须明确地认明; (f) 除非得到受影响的人的同意,否则迁移不得在恶劣气候或在夜间进行; (g) 提供法律的补救行动; (h) 尽可能地向那些有必要上法庭争取补救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50 最后,即使在“某些特别例外的条件下”被允许;“同受影响的人商量,探讨所有可行的备选 方法”;所有的援用法律补救方法或程序都具备的情况下,拆迁被认为是合法的,也不能造成人们 流离失所。《第 7 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规定: 驱逐不应使人变得无家可归,或易受其他人权的侵犯。如果受影响的人无法 自给,缔约国必需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用尽它所有的资源酌情提供新的住房、 新的住区或新的有生产能力的土地。51

5.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 2005 年审议了中国关于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情况的报告后给出结论性意见,其中与居住权相关的建议有: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取消国家户籍制的决定,确保任何取而代之的制度可 使国内流动人口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工作、社会保障、住房、卫生和教育 福利。 52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其中包括增加拨款,保护贫困地区人 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适足住房、食物、水、卫生服务和公共卫 生设施方面。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执行禁止强制搬迁的法律法规,对搬迁的 人给予足够的赔偿或另外安置住房。委员会还建议,在实施开发项目之前,缔约 国应该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实实在在、有针对性的公开的磋商。在这方面,委员 会谨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这方面取得进展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 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年龄、城镇/农村居民分类的详细资 料,说明强制搬迁的数量和性质,以及缔约国中无家可归问题的状况。54 49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1997 年)第 7 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三段 同上,第十五段 51 同上,第十六段 52 2005 年 5 月 13 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第四十六段,E/C.12/1/Add.107 53 同上,第五十九段 54 同上,第六十一段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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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现存法律保障的违反 对现存法律保障的违反 受访者表示,虽然国内法提供相关的法律保障,但很多的问题——包括缺乏独立公正的司法体 系、在补偿过程中所发生的贪污贿赂、信访制度不完善以及政府对相关言论者的镇压等,使得居住 权侵害发生时,侵害者并没有受到制止,受害者也无法寻求法律救助。

6.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 受访的律师和非政府组织专业人士表示,他们一方面注意到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在保障居住权 问题上往往会倾向于发展商而不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居民,另一方面还关注到司法体系独立性的缺 失,使法律无法切实地执行。一位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法官被迫听从,哪怕地方一级也如此; 而官员则与发展商勾结,造成法官并不能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一位非政府组织的专业人士表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不予受理涉及土 地纠纷的案件。虽然也有居民通过谈判成功地提高了补偿标准的案例,但没有人听说过任何能够成 功地停止或终止拆迁的案例。 另一位专业人士表示,他所供职的非政府组织曾介入大量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案件,但没有取 得成功——如果按照律师或者受害者对成功的定义来衡量。然而,对于某些案件他们自己会认为是 成功的,因为每个案件都有效地向政府施压,可能会有利于促进最终的改善。另外,案件也教育了 社区居民认识自己的权利、法律体系以及其中的各种问题。

位于大院府胡同以南、靠近王府井大街的拆迁现场 尽管有人如此乐观地认为,但并非每个人都认同这一成功的定义。一位被迫迁的鲜鱼口受访居 民表示:“一般的中国百姓根本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6.2 贪污贿赂 一位受访者表示,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与土地、房屋相关的贪污贿赂问题。无论奥运是否加剧 了与土地使用管理、建设与房屋征用问题相关的贪污贿赂情况,北京居民仍相信,在北京奥运拆迁 问题上贪污贿赂问题非常突出,因为它关系到筹办奥运的顺利进行。居民对此十分关注,也常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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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律无法有效地制止、惩戒政府官员和发展商的贪污贿赂行为而感到气愤。 例如,各组织和媒体都曾广泛报道,部分地方政府官员收受发展商贿赂,非法征收农民和居民 的土地,使发展商无需以合理的价格购得土地。据介绍,地方官员往往会在补偿问题上滥用条例。 当发展商无法与居民就一个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达成一致时,就贿赂官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令。 在这过程中,征地并不符合公共利益,而贿赂款也是从居民的安置补偿费用里抽取的。 虽然中央政府也意识到问题所在,但贪污贿赂依然屡禁不止,而且还不限于农村地区。2008 年 6 月,国家审计署对 11 个城市进行审计调查发现:2004 年至 2006 年土地出让净收益 1864.1 亿 元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了 11 个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总额的 71%。违规使用出让金 84 亿元,部分城市政府变相为发展商和投资商减免出让金 48 亿元。552008 年 5 月新华社也报道,官 方数字显示 2006 年以来违法征收土地上升了 67.6%。56 一位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受访者解释说,“真谓‘政令出不了中南海’。”57

通惠河岸边的住宅

一位 86 岁的妇女在通惠河北岸的一个小区与儿子同住。她表示,贪污受贿使得政府无法重新 安置该小区,居民不断增加造成该区极度拥挤。她 50 年前就与做黄包车夫的丈夫搬到这个小区。 虽然如今河道污染,又相当拥挤,还没有稳定安全的电力供应,但她实在没有能力搬到别处去。如 果政府不能够将她安置到另一个同等生活条件的地方,她宁愿留在该区。在她看来,住在这里靠近 医院、市场、公交枢纽以及他儿子上班的地方,这一切都比她的生活质量更为重要,而不愿搬去有 室内供暖的大房子。 她也知道该区已经被规划为绿化带,居民要被重新安置。眼看最近几年通惠河北路也在该区建 设,但小区还是没有被重新安置。她猜想是拆迁公司侵吞了安置补偿费用,所以安置也迟迟也没有 执行。 虽然无法提供确凿的贪污受贿的证据,但大部分人都相信政府滥用了公款。全国性的贪污贿赂 以及人们的看法表明,法律体系存在着体制上的缺陷而无法有效制止挪用、侵吞补偿费用。 55 56 57

2008 年 6 月 13 日《亚洲时报》Olivia Chung 报道《中国的土地收入出漏洞》 2008 年 5 月 31 日新华社《中国将实施新规问责土地违法官员》 “政令出不了中南海”,中南海是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国国务院的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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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信访制度不完善 源于古代的中国信访制度是一种允许任何人向地方至中央各级机关申诉的直诉制度。信访可以 作为穷尽所有其它方式之后的途径,也可以作为最初寻求居住权侵害补救的途径,或者申诉不公过 程的任一环节。然而,《人权观察》一份报告指出: 总括而言,作为一种补救制度的信访制度是失败的。该系统根本无法处理大 量不断增加的信访者与信访案件。大部分的信访者——也包括很多官员——不能 完全确定应该向哪一级的信访部门申诉,以及哪一种信访应该由哪个部门处 理……有的信访案件不断地由一个区转交到另一个区。即使一个区确定了有权处 理某一信访案件,现存的条例又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或者官员应该负责处理, 一味在旁斥责其他相关官员错误地处理上访。而且,在一个残存着某种帝王式司 法体系的制度下,没有判决是终审的。为此,全国各地的信访者都对省级或当地 的信访系统感到困惑,最后只好直接上京信访。58 鲜鱼口居民表示,30 户被迫迁居民曾组成一个信访小组,正联合向地区、直辖市和国家各级 的信访部门上访。至今为止他们仅接到“信访级别管辖错误”的回复,为此非常懊恼。在接受调研 采访过程中,一位信访者耸耸肩笑说,地区信访部门告知应该向上一级的信访部门上访,但国家一 级的信访部门又告知只有地方的信访部门才可以处理他们的上访,因为拆迁是地区政府执行的。于 是他们又开始向地区一级上访。 鲜鱼口居民还表示,警察与其他官员曾到家里或者他们工作的地点骚扰,恐吓他们不能上访, 也不要在公开场合抗议,尤其适逢北京召开大型会议期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很多的组织都报道过各种官方对上访者更严厉、更暴力方式,包括“劳动改造”、鞭笞、遣送 回信访者原居住城市或乡村,无故拘留和关押等。59 2007 年 9 月,北京当局驱逐了丰台区上访村的部分居民,作为北京自获得奥运主办权后就开 始实施的专门针对上访者的拆迁的一部分。60

6.4 对捍卫居住权人士的骚扰 随着北京奥运的临近,关于中国政府对维权人士、活动分子、律师、学者以及公开批评政府的 人士的镇压成为了最备受关注的人权报道。 7 月 8 日《中国人权》报道,离奥运开幕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中国当局明显地增强了对维权 人士、宗教与文化人士以及批评人士的打击力度……在官方‘奥运稳定的助推器’的横额之下,我 们亲眼目睹着严重侵犯人权情况的增加。”61 当局所使用的镇压与骚扰的方式包括警察监控、未经指控任意拘押、室内软禁及其它。 2008 年 7 月 1 日,美国众议院议员 Frank Wolf 和 Chris Smith 向中国当局递交了一份列有 734 名中国政治犯的名单并声明:“很不幸,奥运会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镇压,为的是不让所有那 些跟官方的和谐路线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发出声音,不让他们接触其他人。”《中国人权卫士》报 道,当局在两位众议院议员到京期间将九位人权人士或带走或软禁,阻止他们与议员共进晚餐。62 58

2005 年 12 月第十七期第十一页《人权观察》报道《我们可能随时消失:中国上访者所受的报复和迫害》 同上。详情请参考国际特赦组织、《人权卫士》、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前线卫士、中国人权等的相关报告与媒体发布 60 2007 年 9 月 6 日《人权观察》报道《中国:北京上访村面临拆迁》;2007 年 10 月 10 日《人权观察》报道《中国:人大前加大制裁力 度》; 61 2008 年 7 月 8 日《中国人权》报道《奥运前一月加大打击人权》 62 美联社 2008 年 7 月 1 日通稿《奥运临近,Smith 在中国呼吁人权问题》;Christopher Bodeen 报道《美国法学家:布什不应参加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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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角色 奥林匹克基本原则63 1. 奥林匹克主义是一种生活哲学,它追求身体,意志和精神方面的整体平衡和超越。将运动与 文化、教育融合在一起,奥林匹克主义试图创造一种建立在奋斗基础上的乐趣,良好榜样的教育价 值和对世界基本伦理原则的尊重。 2. 奥林匹克主义的目标是让体育为人类的和谐发展服务,致力于促进维护人类尊严的和平社 会。 3.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在国际奥委会领导下,所有受到奥林匹克主义价值观激励的个人和实体共 同进行的一个协同的,有组织的,世界性的和持久的活动。它包括了五大洲。奥林匹克运动在将世 界的运动员们聚集到一起的伟大运动盛会——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达到其顶峰。它的象征是五个相互 交织的圆环。 4. 运动是人类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能在奥林匹克精神下不受任何歧视地进行运动。奥林匹克 精神要求本着友谊、团结和公平的精神相互尊重。运动的组织、管理和经营必须由独立的体育组织 承担。 5. 对于一个国家或个人基于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与奥林匹克运 动不相容的。 6. 奥林匹克运动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或通得国际奥委会认可。

7.1 奥林匹克运动基本原则纵览 在《呼吁居住权公义》报告中,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伦理信条》和 《奥林匹克运动 21 世纪议程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21 世纪议程)64推论出了与居 住权相关的七项基本原则。《奥林匹克宪章》与《伦理信条》都规定了奥林匹克各方,包括国际奥 委会、主办城市、奥组委等都要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与居住权相关的七项基本原则包括: ·维护人类尊严65; ·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66; ·促使奥运会给主办城市和主办国留下积极的遗产67; ·促进可持续发展,包括对个体维持尊严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需求的满足68; ·对社会贫穷与边缘群体的命运给予特别关注69; ·坚持参与的原则70; ·尊重人权71。 《奥林匹克运动 21 世纪议程》在以上原则基础上对居住有进一步非约束性的阐述: ·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72; ·优先考虑使用现有的基础设施73; 运》 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之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国际奥委会,2004 年,瑞士洛桑) 64 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呼吁居住权公义》,42-45 页 65 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之奥林匹克基本原则之二;《伦理信条》A1,(国际奥委会,2004 年,瑞士洛桑) 66 同上奥林匹克基本原则之五;《伦理信条》第二条 67 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段,(国际奥委会,2004 年,瑞士洛桑) 68 同上,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段;《奥林匹克运动 21 世纪议程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第 3.1.6 段,(国际奥委会,1999 年,瑞士洛桑) 69 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 21 世纪议程》第 3.1.3 段 70 同上,第 3.1.7 段 71 同上,第 3.3.2 段 72 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 21 世纪议程》第 3.2.2 段《对保护区与乡村的保护》 73 同上,另见第 3.1.6 段与第 3.2.3 段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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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地将基础设施融入当地环境74; ·促进当地房屋建设75。 国际法规定,尊重、保护和遵行适足居住权的主要责任由各个国家承担。但《世界人权宣言》 特别指出:“……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努力……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使得到普遍和有 效的承认和遵行……”76作为一个“社会机构”的国际奥委会有责任保证其活动尊重人权,并敦促 相关组织维护人权尊严,尤其是主办城市、主办国家、奥组委以及其它受国际奥委会领导的成员。

7.2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责任 2008 年 3 月,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决定将主办权授予中国的 时候,我们已经预见到会有异议……我们并非天真或毫不知情。”77由于近年来中国侵犯人权的问 题被广泛地报道,所以国际奥委会在授予北京主办权时早已预见到会有争议,这很正常。但让人惊 讶的是,国际奥委会——一个以“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 的和平社会”78为宗旨的组织——竟然“明智”到将主办权授予一个仍拘禁着最多新闻工作者的国 家,一个连官方数字都显示在土地和房屋征用上存在大量贪污情况的国家。

奥林匹克公园内的鸟巢与水立方 罗格不仅没有承认人权组织所坚持的奥运催生了更多对人权的侵害,反而以为国际奥委会改善 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主办权授予中国,使中国成为世界焦点并将(人权)状况公之于众。”79 另外,5 月份四川大地震发生后,罗格认为中国对灾难的公开是“奥运间接影响的结果”。80 一份驻华外国记者协会的调查发现,尽管北京奥组委秘书长王伟曾经承诺“他们(记者)来到 中国后将享有充分的报道自由”,但 40%的受访新闻工作者表示,2007 年 1 月至 8 月期间曾经受 到政府的干扰;而 67%的受访者认为当局并没有兑现其承诺。 81 各种干扰的方式包括:“使用暴 力、销毁新闻素材、拘留、对信息源与相关人员进行骚扰、窃听通讯、禁止进入公共场所、以胁迫 的方式盘问、训斥、追踪以及设置其它障碍等,并没有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82 在回应北京奥运期间侵犯人权的批评时,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表示,“(始于)法国大 革命(的西方国家言论自由及人权保障)至今也有 200 多年了,而中国从 1949 年才开始。我们需 74

同上 同上 76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77 Stephen Wilson 报道《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 78 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之奥林匹克基本原则之二,(国际奥委会,2004 年,瑞士洛桑) 79 Stephen Wilson 报道《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 80 2008 年 6 月 2 日微软全国有线广播电视公司报道《罗格:奥运将使中国更透明》 81 2007 年 8 月 1 日驻华外国记者协会报道《中国尚待履行奥运承诺保证新闻自由;骚扰依然司空见惯》 82 2008 年 7 月 10 日驻华外国记者协会评估报告《干扰报道事件》,下载于 http://www.fccchina.org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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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他们时间。”83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增长,向世界证明了中国已跻身世界经济大国行列。84认 为中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建立对人权的尊重,不仅是为中国人民辩护,而且是对中国人权捍卫者和 受害者的极大伤害。国际奥委会与其为中国政府辩护,不如承担起侵害人权方面应负的责任,利用 与主办城市签订的合约所规定的监督权力以及《奥林匹克宪章》促进人权状况的改善。 研究员在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 2008 年的事实调研中发现,不少非政府组织专业人士、律师、 活动人士及被迫迁居民正在尝试各种有效的途径改变中国的现状,同时又避免招致拘禁。在中国, 人权捍卫者不得不想方设法确保批评的同时不会触及无形的底线而招致拘捕、暴力或骚扰。同时, 他们也勇敢地探寻可行之道,寻找与他们拥有共同理念的掌权者,或者想办法影响掌权者改善人权 状况。 然而,国际奥委会并不受这些无形底线的约束。因此,国际奥委会必须承认中国的人权状况并 没有因为奥运而得到改善,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恶化情况。 更重要的是,国际奥委会与北京方面的秘密磋商并不能替代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对于中国缺 乏独立的司法体系、政府的贪污受贿情况——尤其在城市和农村的土地管理方面、对批评政府的新 闻工作者及活动人士的拘禁和关押等问题,各方都有大量的报道。如果国际奥委会严格遵守《奥林 匹克宪章》的原则,一定不会将奥运主办权授予中国。

8 结论与建议 8.1 北京奥运背景下的居住权侵害 报告调研结果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多方面违反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对于适足居住权的承诺, 在进行为筹备奥运及相关城市美化工程而作的搬迁过程中,并没有履行程序性义务或者履行不当。 1、大部分的驱逐与拆迁案例显示,官方部门的决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拆迁对居民的生活影 响,并没有与居民进行充分的商量,也没有给出搬迁后可行的适足居住备选方案。 2、各城区政府与北京当局未能保证拆迁居民搬迁后能够获得同等或更好的居住环境,也未能 提供足够的补偿确保备选适足住房,包括“使用权的法律保障”、“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 的提供”、“力所能及”、“住房机会”、“居住地点”以及“适当的文化环境”等。85 3、各城区政府与北京当局以及警察和拆迁发展公司的职员曾对居民施以骚扰、攻击、侮辱和 恐吓,迫使居民在还没争取到合理补偿标准之前搬迁。当局亦未能展开充分调查惩戒骚扰,也未能 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4、某些案例显示,各城区政府与北京当局在征地过程中存在间接或直接贪污的情况。在此过 程中,各级政府未能展开充分调查,打击贪污受贿,也未能为受害的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5、当局未能为需要“上法庭争取补救”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86 8.2 致北京市政府的建议 北京准备向世界炫耀其具有世界顶尖水平的奥运场馆和相关基建设施,致使数以百万计的居民 83

2008 年 4 月 26 日《金融时报》Roger Blitz 报道《罗格要求给中国更多时间》 2007 年 9 月 28 日世界银行报告《中国一瞬间》 85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4 号一般性意见》,第八段 8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7 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五段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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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迎奥运之苦,尤其是 2000 年以来大规模的拆迁。如此一来,不仅造成大量的北京居民在没有 得到充分商量和补偿的情况下被驱逐,而且相当部分在此过程中受到胁迫、暴力与羞辱对待。另 外,北京当局还将露宿人士以及三无人员强制送予“劳动改造”。针对此报告所论及的各种侵犯人 权与居住权状况,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呼吁北京当局: 1、立即暂停进一步的驱逐与拆迁,包括原定在奥运之后执行的规划; 2、保证所有被拘禁的流浪者与三无人员得到释放; 3、探寻各种备选房屋和土地征用的可行性方案,包括在原地对房屋和楼宇进行修缮,并保证 修缮后的公屋租金仍在居民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4、对所有受影响居民及其收入、购买备选住宅的能力进行一次社会影响评估,尤其要关注数 百万的进城务工人员和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人士。 5、任何进一步的拆迁与安置都应该在确保轮候社会住宅人士的需要得到满足并仍有充足社会 住宅供应的前提下进行; 6、加快住宅发展规划,为迫迁的居民以及无法获取适足居住的人士提供可承受的住房; 7、保证所提供的住宅符合中国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法的各项要求,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委员会第 4 号一般性意见》。 8.3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议 报告调研发现,中国筹备北京奥运过程中未能尊重、保护并遵行人权精神,包括适足居住权; 未能依据国内法相关保障的规定向为公共利益而搬迁的居民提供充足的补偿;未能建立一个针对违 法情况提供充分、独立的保障的司法体系。此外,如上所述,中国并没有履行相关的国际法律公 约。因此,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敦促中国政府: 1、立即暂停进一步的驱逐与拆迁,直至设立独立审查委员会,建立不施加任何骚扰和恐吓的 补偿与谈判制度,有效地处理受影响居民的申诉; 2、保证立即停止一切的骚扰,包括警察对正寻求更合理的补偿标准或拒绝搬迁居民的监视与 恐吓; 3、释放所有反对政府政策或向暴力表达不满的人士,并撤销相关诉讼; 4、如有必要,设立独立审查委员会,保证司法制度能够独立地判决房屋拆迁是否真正合理, 并保证决策过程中充分与受影响居民商量; 5、针对奥运拆迁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暴力与恐吓展开深入调查,对有关涉案人员进行问责—— 包括警察以及拆迁公司委托磋商补偿标准的职员; 6、针对为迎奥运而进行的房屋与土地征收所出现的贪污受贿举报展开深入调查,并将有关人 员绳之以法; 7、邀请受影响居民、地方政府与人权组织共同参与制定补偿条例,尊重、保护并遵行迫迁居 民的适足居住权; 8、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法律保证中国批准的各种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具有可 诉性,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9、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司法体系和处理补偿申诉的独立审查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包括财政独 立。 8.4 致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建议 此报告所述及的大规模居住权与人权侵害理所当然应该归咎于中国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但国际 奥委会应该对仍在发生的人权侵害承担责任。《奥林匹克基本原则》旨在使运动为人类的和谐发展 服务。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与《伦理信条》推论出的与居住权相关的七项基本原则包括:促使奥 运会给主办城市和主办国留下积极的遗产;对抗贫穷与驱逐;对社会贫穷与边缘群体的命运给予特 别关注,尊重人权等。然而,国际奥委会执意罔顾中国对多项基本原则的违反,尤其是人权事务方 面。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在 2007 年出版的关于超大型事件及其对贫穷与边缘人群的居住权影响的 报告曾指出,主办各种超大型事件,尤其是奥运会,必然增加对居住权的侵害。鉴于国际奥委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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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与《伦理信条》义务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强烈建议国际奥 委会: 1、说服中国政府与北京市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暂停进一步的驱逐与拆迁; 2、要求中国政府与北京市政府提供信息全面的受迫迁居民人数,包括已经接受和尚未接受安 置与补偿的居民; 3、敦促中国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一切针对人权活动人士、拒绝迫迁或寻求更合理补偿标准 的居民所施加的骚扰与恐吓,并释放所有相关人士; 4、敦促中国政府与北京市政府当局不能限制露宿人士进入北京及奥运场馆附近区域; 5、举办超大型事件时采纳并实施《各利益团体指引》,保障并推动居住权的落实; 6、保证不会在未来的主办城市重蹈覆辙,严格落实《奥林匹克宪章》、《伦理信条》和《奥 林匹克运动 21 世纪议程》相关的居住权标准。 7、将居住权纳入对奥运申办和候选城市的奥运项目的评估当中; 8、将奥运会对居住权保护的影响的相关评估纳入主办城市遴选过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要求申 办和候选城市就居住权问题进行独立的社会影响评估,并提出因为奥运而造成对居住影响的监督与 管理措施; 9、推举通过奥运保护并促进居住权落实的候选城市和主办城市; 10、将居住权标准纳入《主办城市合约》之内; 11、监督主办方遵守并履行在争取主办权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及《主办城市合约》的相关规 定,对任何的违犯都予以干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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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建议请参阅 2007 年 6 月居住权与反迫迁中心《呼吁居住权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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