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使用須知 1.1
說明 本「公共工程製圖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係依據參考 中國國家標準 CNS 工程製圖一般準則、建築製圖準則,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營建製圖標準符號圖例及國內各工程 單位現行之製圖規範、手冊、準則彙編而成。各單位使用 時如有修正、增刪建議,請直接函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或以電子郵件與本會「施工綱要規範整編及資訊整合 中心」溝通,作為再版時修訂參考。
1.2
適用範圍及一般說明 本手冊適用於各項工程之規劃、評估、調查、研究、設計、 施工、竣工等各階段繪製圖樣之參考標準。製作設計圖、 施工圖、工作圖及竣工圖時,應依據本製圖手冊規定,以 電腦繪圖(CAD)辦理,並參照以下規定進行: :為永久性工作項目,施工用 (1) 施工製造圖(施工圖) 之 圖樣 , 承 包 商 為配 合 施 工 需 要, 根 據 設 計 圖 說 (包括構想圖、設計圖及施工規範等)而製作完成之 圖樣;檢討及解決設計圖說不夠明確之詳細尺 寸 、斷 面 及 接 頭 等細 節 及 施 工 問題 , 以 提 高 施 工 時 之便 利 性 及 精 準度 , 使 施 工 結果 能 達 成 設 計 目 標。 (2) 工作圖: 為 承 包 商 施 作 臨 時 性 工 程 之 施 工 圖 樣 , 諸 如臨 時 性 擋 土 牆設 施 、 開 挖 支撐 、 模 板 及 施 工 1-1
格式化: 項目符號及編號
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之圖樣。 (3) 竣工圖:為承包商施工工作告一段落, (包括全部完工 或部份完工)所應製備供驗收及日後查核用之圖樣。 竣工圖應確實按實際完成之尺寸、位置、高度、深度 及數量製作。尤其對地下管線及預埋物之確實位置、 尺寸、數量、種類,應確實註記並於圖上列表說明。 (1)(4) 英文縮寫及定義:依據本製圖手冊 12.3 節縮寫字辦 理,如有不足,請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00560 工程術語與縮寫辦理。 (2)(5) 地形圖符號:參照內政部「基本地形圖資料庫圖式規 格表」辦理。 (3)(6)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參照交通部、內政部合頒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劃」規定辦理。 (4)(7) 地質符號:係參照經濟部「國土資訊系統自然環境基 本資料庫分組」 「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資料作業參考 規範(民國九十年十二月版)。 1.3
使用提要 (1) 本手冊第 1~11 章及第 13 章為製圖時應遵守之規則, 使用時如與各單位現行製圖規則有所差異,請逐步調 適採用本手冊之規定,以臻劃一標準。 (2) 本手冊第 12 章及第 14 章為製圖需用之符號、圖例及 1-2
縮寫字,可經光碟片由電腦引出,不必另行繪製,又 所列之各項資料雖已廣為彙集,且按 Master Format 之編碼分類,但使用時仍可能有所不足,尚祈各界提 供資料,有待再版時修訂。 (3) 本手冊另附有光碟片,使用時可自光碟目錄索引中查 出檔案名稱、內容及開啟格式,以便利取用及閱讀。 1.4
製圖時應先行考慮事項 (1) 完成之圖樣如須縮影或縮小,應使用較明顯之文字及 數字。 (2) 內容及比例尺如非初步設計圖,而係供施工使用者使 用之圖說其,圖上說明及尺度標示應儘量詳細,且比 例尺宜採用較大者。 (3) 張數編號應連貫,使相關連之圖樣容易覓得。 (3) 註釋說明應集中於一處(通常位於圖面之右下角),如需 引用規範或規則之編號(例如 CNS,AASHTO,ASTM 等),應列明完整之編號,以便使用者易於查尋。 (4) 簽名方格不宜太小,使簽名者不致簽出格外。 (5) 指北標記應儘量指向圖之上方。 (6)如有里程標記應儘量自左至右進展。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