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製圖手冊 ch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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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圖之發送 11.1 圖樣繪製完畢,先由繪圖人員檢查無誤,並經設計者校 對後再送請複核,按預訂圖號編碼,填註圖樣完成日 期,經審定後,圖樣即告完成。每一階段之完成各主辦 人均需簽字於標題欄以明責任,每次發送圖樣之日期, 均要蓋發送圖日之日期戳記章。 11.2 圖樣日期之寫法分中西二式,中式為民國紀元,按年月 日之次序,以阿拉伯數字填寫,西式(國際工程用)為公 元紀元,按月日年之次序填寫,月份用英文縮寫字,日 年用阿拉伯數字,年可僅寫最後二位數字。舉例如下: 中式 西式 87.12.18 DEC.18,’98 11.3 圖樣發送時,主辦工程司必須查明無缺漏及已按次序排 列後,方可裝訂或摺疊,經收發登記及加蓋發送日期再 發送之。若需再加蓋校對章、部門章、專業人員簽章、 機關章等,應得有關主管許可後加蓋戳記於圖上。(例 如於送審圖、請照圖或訂約圖上加蓋戳記) 11.4 凡未經審定及正式發送之圖樣,一律稱為非正式圖樣, 不得據以施作,有必要時得經主管指示需將非正式圖樣 先供業主參考,且在圖樣上蓋以紅色「非正式圖樣」戳 記於標題欄上方明顯處以資識別。 11.5 所有圖樣非經正式途徑不得任意外流,有保密必要之圖 樣,主管工程司應依指示於圖樣上蓋以保密或限閱戳 記,格式自訂。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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