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法律第六期

Page 1




標題: 反思.法律第六期

CRED-DM: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官樂怡基金會

官樂怡行政委員會: 官樂怡(主席); Rui Pedro Cunha, João Tubal Gonçalves(副主席);

Isabel Cunha, Connie Kong (委員) 行政總監:

Filipa Guadalupe (filipa@fundacao-rc.org) 主講人: 書籍和著作權 Gonçalo Cabral; 姚京明; José Luis Sales Marques; 胡國年; Carlos Morais José 國際研討會之保險 João Calvão da Silva; António Félix Pontes; Peter Cashin; Steven Chik; Ivan Cheung; 歐陽琦

翻譯: 鎮一姝 (teresa@fundacao-rc.com), Natacha Fidalgo 封面圖片: Frc Global Communication Ltd 平面設計及插圖 照片編輯: Frc Global Communication Ltd, Célia Brás

電話: (853) 28923288 電郵: cred-dm@fundacao-rc.org 郵寄: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出版 官樂怡基金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南灣大馬路749號 行政/出版/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南灣大馬路749號地下 所有權 / 出版社: 官樂怡基金會 日期: 2014年8月 發行量: 200 ISSN: 2307-9339


發佈



目錄

序言

6

慶祝典禮發言

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 - 葡文學校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學生

13

書籍和著作權

1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網絡書店介紹,電子書 發佈

20

2014年4月23日“世界图书和版权日”

24

GONÇALO CABRAL

25

姚京明

28

JOSÉ LUIS SALES MARQUES

29

胡國年

30

CARLOS MORAIS JOSÉ

31

審判聽證-- “學校牆壁上的塗鴉”

37

國際研討會之保險

40

JOÃO CALVÃO DA SILVA - 信用保險-具有重大風險的保險

45

ANTÓNIO FÉLIX PONTES - 澳門保險活動概況

59

PETER CASHIN - 保險業規範之完善 國際方面及香港之相關立法

67

STEVEN CHIK - 澳門私人退休金市場

72

IVAN CHEUNG - 銀行保險

77

歐陽琦 - 保險中介業務

84


序言

2014年4月28日官樂怡基金會迎來了成立兩週年紀念日。過去的兩年內,我們頻繁 地舉辦了多種多樣、頗具成果的活動,我們為此感到自豪,也深受鼓舞繼續前行。 同我們一週年的慶祝活動一樣,今年,我們仍然展開了為期一週的慶祝活動,其間的 每一天我們也向大家展示了一年來我們所舉辦過的多種活動及會議。 我們為大家呈獻過鋼琴演奏會、舞蹈表演、詩歌欣賞,而在法律方面,我們籌辦了 會議、國際性研討會、和澳門多個學校合作舉辦開放日、模擬法庭和聽證(“主持正 義”活動的一部份)、成立網上書店、發佈我們第一本電子書以及為加強澳門和葡語 國家的關係簽訂法律領域的國際議定書。 通過這次特殊的慶典,我們希望向所有曾經與我們合作的人士深表謝意,同時,對於 未曾有機會了解我們的人士,我們也希望藉此機會讓他們了解我們所做的工作。 本次出版的第六期《反思法律》,并非是為大家在專業技術性方面帶來過於枯燥無味 的內容,而是作為一本具有趣味性的雜誌與大家見面。 其中的文章來源於多個地方,都是與我們的二週年慶典活動有關,因此,我們選擇以 一種報導的形式為大家描述所有事件,但在“保險國際研討會”方面,因其特殊性及 會上發言者的重要性,我們通過一種更為經典和嚴密的形式呈現給大家。 每一次週年慶典,都代表著一次重新開始,也是最恰當的機會來讓我對所有人表示感 謝。 我要感謝的,不僅僅是這一週以來和我們合作的眾多人士,更是在過去的一年裡那些 和我們並肩作戰、持續不斷地盡一己之力來幫助我們的人。 十分感謝遍佈於澳門的多元文化群體,祝願你們的發展越來越好。 感謝里斯本大學學院(ISCTE),感謝其校長及Sandro Mendonça教授與我們簽訂合 作協議書,我們因此深感榮幸。 感謝佛得角法律公正基金會,感謝其主席 Mário Silva 先生與我們簽訂合作協議書。 作為擁有相同法律根基的葡語國家,佛得角與澳門的法律關係必將因該協議書而得到 進一步深化。 感謝澳門葡文學校、其哲學俱樂部以及所有學生,感謝尊敬的大法官Carlos Carvalho先生對我們“主持正義”活動的大力支持。我們已經在著手準備第三期“主持正 義”的活動。 特別感謝澳門葡文學校及魯彌士主教幼稚園的學生,感謝你們參加澳門法律反思研究 及傳播中心的開放日 。明年通過“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走進學校”的活動, 我們還將再次擁有精彩的體驗。

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感謝“書籍和著作權”以及“保險國際研討會”的發言嘉賓和主持人,衷心感謝你們 的參與以及為兩場極具重要意義的建設性研討會做出的貢獻。 只有通過大家的參與、憑藉各位的才智學識,官樂怡基金會和法律中心才得以取得成 就。 感謝所有同聲傳譯者,因為你們精湛完美的中葡英翻譯,我們才可能將活動內容傳遞 給所有人。 最後,最要感謝的是我的團隊,一支團結緊密的小隊伍,你們為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 傳播中心勤勤懇懇、堅韌不拔地付出,擁有和我一樣、甚至强於我的毅力和決心! 感謝基金會環宇傳媒的設計總監,Carlos Canhita 先生,感謝你精彩的創意以及為 法律中心設計出的無與倫比的圖片; 感謝 Tiago 在多媒體(錄像及攝影)方面做出的工作; 感謝 Célia Brás 對我們出版的法律刊物進行圖片編輯和排版工作; 感謝 Teresa 優秀的翻譯工作以及作為交流的“橋樑”幫助我們和中國社會各界聯繫 溝通; 感謝 Sofia 向法律中心提供的所有幫助和後勤服務; 感謝 Fátima Cid 在媒體方面和我們進行的合作; 感謝 Cristina 長期協助法律中心舉辦各種活動并管理中心的圖書館; 感謝 Red 和 Ema 為我們提供的“隨叫隨到”服務,這對我們來說不可或缺。 感謝所有人,因為你們的信任和支持,我們才可以在兩年內打造出我們的夢想雛形。 未來在向我們微笑,我們將一直在夢想的道路上前行,為澳門,無私奉獻,精益求 精! 期待所有人的參與!

2015年,我們三週年再見!

郭麗茹(Filipa Guadalupe) 官樂怡基金會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協調員

反思.法律第六期

7


慶祝典禮發言

同生活中所有美好的事物一樣,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也由夢而生,這個夢正 是官樂怡先生的夢想,因此,他要感謝澳門,這個他生活了三十多年的地方,這片讓 他實現了夢想的土地。 兩年前,我有幸接手這個部門并開始負責相關活動,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還 處於計劃構思階段,一些想法還未成型。 兩年後的今天,我要感謝所有曾經幫助過我們、加入到我們這個團隊的人,因為你 們,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成為了一個不但向法律界開放的法律中心,同時也 向非法律界敞開大門,在這裡,我們跨越界限,共同探討想法見解、開展法律培訓課 程、傳播思想學識。 以教化洗禮的名義,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領域: 對澳門法律的反思、研究及傳播。 法律存在於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中,沒有法律我們難以建成一個社會,因此,在追尋我 們所期望的社會的過程中,對我們的社會進行反思,并在多元化的環境中認真勇敢地 為理想中的社會而努力,這對於我們建設法律社會的未來并捍衛我們獨一無二的個人 身份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我們和相關學術機構及法律研究單位簽訂協定、開展本地或國際研討會及交流座談 會,這些,僅僅是我們工作的一部分; 一直以來,我們都在盡力完善、擴充我們的工 作內容,為大家提供一個發展的平臺,為呈獻一場自由、精彩并成果顯著的討論出謀 獻策。 在研究方面,我們開展了各項活動,通過這些活動,我們希望所有人都能認識法律、 理解法律概念并了解法律機構。 此外,我們還向所有在法律事業上剛剛起步的專業人士提供法律培訓課程,同時,我 們也希望為大學畢業生們搭建起從校園到工作崗位順暢的過渡通道。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開展了三輪“主持正義”的活動。在剛剛舉辦的活動中,我們 進行了模擬法庭,這不僅僅是爲了更好地向孩子們解釋法律,更是爲了喚起他們對法 律在澳門的重要性的意識。孩子們的所想所作及所懷志向,與澳門的未來發展緊密相 關。 這項活動我們開展得十分順利,在下一學年開始的時候,我們還會再加入兩項新內

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容: 在中學生和大學生中展開立法會以及走進小學,與所有小學生交流。 最後,在傳播方面,我們一直通過雙語傳播學術理論、立法評說及所有對澳門法律進 行反思及研究的內容。 我們以雙語出版了澳門當地法律、澳門大學的碩士博士論文及我們開展的課程所使 用的教材; 同時我們還定期出版一些刊物,通過這些出版物,我們建立起一套法律文 集,將為未來的發展提供幫助。 我們充分利用了二十一世紀的高效工具,建立起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網站, 并擁有了我們自己的網上書店,因此,除了我們已出版的刊物,大家還可以在網上閱 覽我們的電子法律書集。 通過這一套電子書,我們希望為澳門的年輕人提供更多的發展平臺;他們利用時間學 習本澳的法律,今天,他們還是一群無名的人才,但明日,他們都將可能成為著名的 法律人士、大法官或者立法者。 兩年之後的今天,我們依然認為,法律不是一門深不可測、難以了解的學科,而是全 世界普及的知識,因此,澳門也應當積極行動,不僅僅和鄰近地區合作,更需要在有 著深厚法律根基、在法律領域方面影響重大的國家群體中貢獻自己的力量。 因而,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將繼續堅定地向葡語國家傳播澳門的法律,將澳 門與葡語國家緊密聯繫,為澳門法律的教學、傳播及發展貢獻力量。 這是我們所有人的藍圖,路途還很遙遠但我們依然可以追尋下去,並且,我們堅信我 們會實現夢想。在此,我再次感謝大家對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的厚愛,感謝 你們作出的所有努力,我們始終有著共同的目標,那就是:為澳門,精益求精!

Filipa Guadalupe 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籌劃人 官樂怡行政委員會

反思.法律第六期

9



反思.法律第六期

11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葡文學校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學生

4月23日(週三)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

上午我們迎來了澳門葡文學校的60名學生,他們年齡均在6歲至8歲之間。 在“藝術融合”(Artfusion)及其老師Laura Nyogéri的鼎力幫助下,我們開展了 很多有關道路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法律和公民的活動。 通過此次活動,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希望走進學校,讓年幼的孩子們認識到 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同時激發他們的批判性思維和好奇心,這是這個年齡階段的孩 子所具有的獨特性格。 總而言之,就是將法律帶到兒童的世界。 下午展開的活動為世界書籍及版權日紀念活動的一部份,我們邀請了22名5歲兒童和 我們一起編寫故事、製作書本,度過了快樂的兩個小時。 考慮到孩子們仍不會讀書,我們嘗試激發他們的想像力,在簡短的理論介紹之後,我 們鼓勵他們藉助手邊多種材料,編創自己的小故事。 最後,每組分別講述他們編寫的精彩的故事。 我們與魯彌士主教幼稚園及澳門“藝術融合”共同合作舉辦了本次活動。

接下來的一年還有更多精彩內容!敬請期待!

反思.法律第六期

13


1 - 2014.04.23 -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小學

2 - 2014.04.23 -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小學

14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1 - 2014.04.23 -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幼稚園

2 - 2014.04.23 -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幼稚園

3 - 2014.04.23 -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開放日--幼稚園

反思.法律第六期

15


書籍和著作權

日落時的反思 - 研討會

4月23日,周三,下午六點三十分 官樂怡基金會—免費入場 出席嘉賓:

澳門經濟財政司顧問, Gonçalo Cabral

澳門文化局副局長, 姚京明

José Luis Sales Marques,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會長, 官樂怡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

澳門知識產權協會理事長, 胡國年

出版社, Carlos Morais José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網絡書店介紹,電子書《醫學疏失的民事責任問題》 (作者:João Vieira Guedes)發佈

本場會議設有中葡同聲傳譯

舉辦方: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1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網絡書店介紹,電子書

4月23日,正值世界書籍和著作權日,這一主題不僅在澳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 整個法律界也是如此。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在舉辦“書籍和著作權”研討會 的同時,還向大家介紹了其第一本有關“醫療疏失”的電子書并藉此機會介紹中心的 網上書店。 這一套電子書彙集了法律專業人士或剛從澳門的大學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的作品,其 中有中國學生也有葡國學生,現在這群人才仍是無名人士,但不久的將來他們將成為 傑出人物,活躍在澳門立法會、法院、公共行政機機構、政府或者大學里。 因此,我們十分願意幫助澳門將其法律向全世界推廣,而網絡正是一種強大的推廣工 具。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的第一本電子書,名為“淺談民事責任方面的醫療疏失 問題”,其作者是 João Vieira Guedes,主要內容如下:

最近幾年醫療責任一直是澳門法律界和醫學界討論的焦點,對於為規範 醫護人員在其工作中的民事責任專門建立一特殊法律,社會各界立場不 一。 通過該本電子書,我們希望為大家提供一個有關醫療責任及其構成因素 的概述,其中將談及醫療責任的歷史、醫患關係、醫療責任以及醫療疏 失,最後,我們還將批判性地分析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提案。

您可以登錄網站http://ebooks-creddm.org/來瀏覽“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 心—您的網上書店”。 我們的網上書店設有三種語言。您可以在註冊之後,通過貝寶支付平臺(paypal) 或銀行轉賬進行網上支付。

2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1 - 《醫學疏失的民事責任問題》(作者:João

Vieira Guedes)發佈

2 -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網絡書店 - http://ebooks-creddm.org

反思.法律第六期

21




2014年4月23日“世界图书和版权日”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女士在2014年4月23日 “世界图书和版 权日”的致辞

文字的历史即是人类的历史。 图书在促进个人成长和社会变革方面的力量是无可比拟的。书籍既属于私密范畴又具 有深刻的社会意义,为个体之间、社区内部和跨越时空的对话提供了影响深远的方 式。 正如因上学而被塔利班枪击的巴基斯坦女学生马拉拉·尤素福扎伊在联合国发表的演 讲中所说: “让我们拿起书和笔。这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 在“世界图书和版权日”之际,教科文组织吁请所有人团结在图书和图书编写者和制 造者周围。在这一天里,我们应该礼赞图书,礼赞体现着人类创造性和分享思想与知 识之渴望的图书,从而弘扬理解与宽容精神。 世界的变化也影响着图书的变化,我们正经历着数字格式到来以及向知识共享开放许 可的转型。这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但也意味着新的机遇--包括出版业的创新经营 模式。这些变化也带来了究竟如何定义图书、如何定义数字时代的作者身份等尖锐问 题。教科文组织站在前沿,领导着有关图书非实体化和著作权方面的新辩论。 教科文组织通过捍卫版权和开放许可来支持创造力、多样性和平等获取知识。我们的 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从文学创意城市网络到促进扫盲、移动学习并推动科学知识和 教育资源的开放获取。例如,教科文组织与诺基亚和致力于全球扫盲的非营利组织 Worldreader 合作,利用移动技术为扫盲工作提供支持。 为此,我们将在 4 月 23 日发布一份新的出版物--《移动时代的阅读》。 本着同一精神,尼日利亚的哈科特港被指定为“2014 年世界图书之都”,其入选原 因是该城市的高质量计划,特别是这一计划对青年的重点关注和在提高尼日利亚的图 书、读写和出版文化以提高识字率方面的影响。 该倡议于“世界图书和版权日”生效,由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出版商协会、国际书商联 盟和国际图书馆协会联盟提供支持。 我们所有这些行动都有着明确的目标:鼓励并支持作家和艺术家的创作,确保更多人能 够从识字和无障碍阅读中获益,因为图书是我们消除贫穷和建设和平的最有力的武器。

24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Gonçalo Cabral 澳門經濟財政司顧問

今天正值世界書籍與版權日,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在現時的版權狀況下,為何不對 書籍作出相應限制?為何是世界書籍與版權日,而非音樂與版權日或是電影與版權 日? 究竟是何種原因促成了世界書籍與版權日的產生? 首先,它具有歷史緣由--版權是書業的副產品。 我為何這麼說? 因為印刷是出現的第一種技術,它既可以複製文字作品同時又完整保留了文字的固 有質量。 它也是最先出現的將文字作品轉變成一種商品、一種交易的技術。 自此之後人們開始覺得有必要訂立相關法律來保護市場在這方面交易的競爭。 由此,出現了版權,即我們今天所了解的這一概念。 當人們手抄兩份乃至三份文字作品的時候,從未認為有必要來保護該種行為,也沒 有將該種行為認為是一種經濟活動或是一種交易。 十五世紀,在歐洲隨著古騰堡(Gutenberg)印刷術的出現,人們逐漸意識到有必要 對相關商業活動進行保護。 直到十八世紀初,仍未制定任何有關版權的法律。 但存在另一種概念,我們稱之為“王室特權”,君主將該些特權授予某一特定對象 (比如書商、作者等),被授予特權者可專門出版某特定作品。 但這並非為我們今日所了解的版權,而是一種壟斷權,與現今的專利權更為相似。 顯而易見,這是君主對作品流通實施審查的常用手段。將出版權授予某一特定對象 之後,君主得以更好地掌控出版的內容。 而在倫敦,十八世紀初期,出現一 “lobbie”,在多年前該處曾擁有一(出版)專 利,之後因相關法律失效,逐漸喪失了這一專利,隨後該處命名為“倫敦書商合作

反思.法律第六期

25


社”(Cooporação dos Livreiros de Londres)。 在1655年之前,倫敦書商擁有專利權來出版書籍,而在喪失該專利權之後,其他出 版商在未因出版書籍向其作者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在倫敦廉價銷售該些書籍, 由此,那些不再擁有專利的倫敦書商開始感覺到競爭的壓力。 倫敦書商合作社因而開始力爭立法變更。1710年女王安娜法例(Lei da Ana)對相關法律作出了修改,這一法例也被認為是首例現代版權法。

Rainha

該法例也首次授予了作者複製其作品的特權,並且無需進行任何行政行為,也無需 得到任何行政決定。 需要強調的是,事實上,要求訂立上述法例者,並非作者本身,而是通過出版書籍 來謀利的商人,這一模式直到現今依然存在。 一直以來,我們常常能看到,那些堅定維護版權者並非作者本身,而是經營書籍生 意的商人。 1710年出臺的安娜法令,規定從書籍出版日起,版權在十四年內有效,若十四年之 後,作者未離世,有效期續期14年。 與現今規定的期限相比,上述的有效期十分短暫,而在澳門作者可一生都享有版 權,並且在其離世之後版權在五十年內仍有效。其他法律規定的期限更長,在作者 離世之後,版權可在最長一百年內有效。 1710年倫敦議會制定的版權即我們今天所說的Copyright,而非完全等同於澳門的 版權。 在澳門,傳統意義上的版權源自1791年法國大革命,由法國作家Beaumarchais領導 的作家團隊推動了版權的產生。Beaumarchais 創作了著名的作品《費加羅的婚禮》 (The Marriage of Figaro),之後該作品還成為了莫扎特一歌劇的腳本。 1791年在法國產生的這一版權,明顯是受到浪漫主義運動的影響,有著甚為雄大的 目標--不僅僅是用來規範經濟活動,也不僅僅是授予獨家複製特定作品的權力,更是 爲了保護作家的特性。 (在著作權方面)英國和大陸的傳統做法一直沿用至今,而我們遵循大陸的傳統規 定。 儘管在英國和大陸的相關法制中有相似之處,仍存在某些有趣的差異,尤其是在該 領域訂立出很多國際性條約之後,兩法制間的某些差異繼續存在。 知識產權是法律與權利的一分支內容,在該方面訂立了更多的國際性條約,也因此 拉近了英語世界和世界其它地方的距離。 從十八世紀開始直至今日,有關版權的規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藉此機會,我在這

2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裡列舉一二:(1)現今對版權的保護期更加長;(2)版權影響之範圍更加廣; (3)現今版權保護的對象不僅僅是文字作品,還包括任何一種創作作品,諸如電 影、音樂以及軟件。 然而,在著作和版權之間,在書業和版權之間,存在一種固有關係,著作的概念在 逐漸擴充,現今,著作還包括電腦程序。 從法律角度講,電腦程序是使用一種特定語言創作出來的文字作品。 因為版權和書籍的關係,在澳門法律中還訂立了一種具有典型性的合同—出版合 同,但我認為它並未被運用到實際中,其成效也甚微,將來在法律改革的過程中或 許可以將其刪除。 藉此會議我想向在場的出版商提出一個問題,對於在本質上為規定作者和出版商之 間的義務的合同,請問各位如何看待有關出版合同的法規的用途?正如我之前提到 的,對於該合同,我持有懷疑態度,我認為這是一種不適用於現今生活的法規,和 其他法律概念有著很大的區別,有關合資公司的情況就是一很好的例證,該法規不 具備任何實際使用性。

非常感謝!

反思.法律第六期

27


姚京明 澳門文化局副局長

非常感謝官樂怡基金會邀請我參加這一次關於圖書和版權的研討會。 今天是世界圖書與版權日. 書是人類文明中最寶貴的財富,沒有書,我們的生活將變得貧瘠蒼白,書籍可以改變 我們的生活,改變我們的命運。 我仍然記得,我上學的時候正逢文化大革命時期,書籍貧乏,但我們渴望讀書,所 以,在那個時期就流傳手抄本,而且我們在抄寫的過程中還會對內容進行改編,那時 候,我們是沒有版權意識的。 在三百年前,不存在版權這一概念,它是一種新事物。在我看來,版權是一把雙刃 劍,它既可以保護作者的權益,同時,又限制了書籍和資訊的流通與傳播。如何在兩 者間取得平衡,如何在讓作者通過版權獲得財富的同時又使得書籍和資訊暢通傳播, 這是法律專家需要深思的問題。 澳門沒有出版業,沒有專門的出版社,也沒有出版市場。很多人憑靠一己之力來支撐 自己的出版事業,但若沒有政府的支持,很難將出版繼續進行下去。在澳門,政府是 最大的“出版社”,但很多出版物質量欠佳,因此,政府需要有選擇性地出版相關刊 物,而非浪費資源。澳門面臨的另一問題是,其出版物無法在中國內地發行。中國內 地是一個龐大的市場,存在很多發展空間。我曾試圖與澳門中聯辦就出版物在內地的 發行進行溝通,但仍存在很多限制。最後,我們尋找出一個解決辦法,就是和內地出 版社進行合作,通過合作出版質量優等的書籍刊物。在澳門,很難見到優秀的雜誌刊 物。 而作為出版人,我也會儘量多出版好書,讓公眾從中獲利。

2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José Luis Sales Marques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會長 官樂怡基金會保佐人 會議主持人

大家下午好! 我既不是作家、出版商,也非是著作權領域的專家,所以我將做一個簡短的發言。 我出席此次會議,其實是一種象徵意義,代表了我是官樂怡基金會成立兩週年慶祝活 動的一份子,我十分高興參加此次活動,也深感榮幸來主持本次會議。 其次,我所領導的澳門歐洲研究學會對版權和知識產權方面問題的研究已有十多年, 在Gonçalo Cabral先生的帶領下,我們展開了相關活動。 這是每年都舉辦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活動,尤其是會為澳門從世界各地帶來該領域的 專家。 最初,歐洲研究學會通過與馬斯特里赫特大學合作,連續五年贊助大學在知識產權方 面的研究,其成果也相當豐碩。通過聯手合作,我們能夠為澳門引進(知識產權方 面)十分優秀傑出的專家。 對知識產權的研究不僅僅是出於我們的學術利益,我認為它還在某種程度上完善了澳 門知識產權的現狀并推動解決該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媒體領域的知識產權具有可視 性,另一方面,對於澳門為數不多的專家來說是一種機遇。知識產權是一個新出現的 領域,大學里教授的只是有關該主題的一部份,并沒有涉及到像我們今天所談到的這 些領域所要求的所有重要性和價值。 在歐洲研究學會十一年的工作經歷以及十一年的知識產權研討會歷程,如果說我領悟 到一樣東西,那就是知識產權是發展演變得最快的領域之一,每年都會湧現出新事 物,或許因為該原因,我們都知道在香港沒有“免費的午餐”,每年我們和香港知識 產權部門聯手舉辦一次研討會,這是一次更新世界上有關知識產權信息的會議,由之 前我們引入澳門的人士領導進行,這並非是他們的偶然行為,而是因為這些活動具有 意義,尤其是對於香港來說,它的市場明顯遠比澳門重要。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們的創意產業中心直接和創意領域內容產生關聯,這是十分重 要的一個方面,關鍵是為創作者和具有創造性的人創建一切可能的條件,這些人士將 不僅僅因其才能而獲得稱讚,更因為其創造力而贏得回報。 非常感謝!

反思.法律第六期

29


澳門知識產權協會—在中學及大學開展知識產權宣講活動

胡國年 澳門知識產權協會理事長

自去年七月份起,本會邀請多所學校的校長、主任舉行多次座談會,探討在學校推 行知識產權公民教育的問題,並提供一些由影視明星擔綱演繹之宣傳短片以作補充 教材。 用影片生動宣教,幫助老師教學,有助學生學習。比如,濠江中學將知識產權教育 列入品格教育,利用協會提供的影片作為生動的教材,由公民老師逐個問題深入細 緻地講,使學生從小就認識要保護知識產權,讓老師教學相長。另按班級的特點使 形式多樣化,如高班舉辦辯論小組,讓其找資料、論點、論據,多思考、多辯駁, 使他們自己教育自己. 粵華中學德育組在2004年開始利用影視藝人拍製之DVD,對各班級開展了知識產 權公民教育宣講會,由於有故事、有明星,學生甚為受落。藉此生動形象的畫面, 對學生進行“知識產權ABC”之基本常識教育,至今堅持了十年,每年約有一千七 百多名學生受此專題之教育。 其他一些中學也經常向學生播放宣傳短片,以此來加強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 本会还提倡用正版不要“老翻” 。 2013年11月本會召開新學年分享會 ,多所中學領導出席,并分別介紹了其學校通 過何種方式向學生灌輸知識產權知識并加強維權意識。 澳門經濟局局長蘇添平在接見澳門知識產權協會代表時曾指出,隨着經濟和科技的 發展,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越來越重要。不單讓企業遵守有關法律,也要在校園 中,從青少年做起,長期地、多元地進行灌輸有關的教育。 本會在中學開展的知識產權宣講活動和在大學開展的辯論比賽,已逐步形成年度例 行的活動,這都有幸得到工商業發展基金和澳門基金會資助,文化局也給予本會人 才培訓的資助,這值得一一致謝。沒有資助就不能堅持下去!但有一個遺憾,就是 他們都不肯支持我會的日常行政費用,如會址的水、電、通訊費、文具費、大厦管 理費,還有兼職秘書工資等都未能解決,這一點甚令人擔憂。 非常感谢!

3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Carlos Morais José Livros do Meio出版社

澳門的書籍市場是一個十分特殊的市場,有如下特點: 1)

規模甚小;

2)

與澳門的全球化市場相比,澳門的葡語書籍市場規模更小;

在這樣的市場中,出版商無利潤可圖,只有獲得資助或贊助,或是一開始就獲得政府 的支持,或者私人公司出於某些原因出資贊助書籍出版,否則,書籍的銷售額永遠都 不足以填補印刷的費用。 作為出版者,爲了不損害書籍作者的收入利益,我會出版1000本書籍并每本售以 100澳門元,作者版權費占10%;假設這1000本書均售出,則每本書的售價中包含 了上述10%版權費。 作者很快就獲得版權費,而無需等待書籍售出之後才得到。 在葡語書方面,將澳門文學在葡語國家推廣十分重要,尤其是關於中國的多領域書 籍。 在我看來,北京將澳門視為(中國)與葡語國家聯繫的橋樑,目前,澳門正在文化方 面扮演其“橋樑”的角色。 最近一中國官員代表在安哥拉表示中國和葡語國家之間的“文化橋樑”的重要性值得 關注,因為這些“橋樑”會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的)關係奠定深厚的根基,而通過各 國公司之間建立起來的經濟關係打下的基礎則較淺薄些,經濟關係耗盡了利潤空間, 而且只是短時間地發展,不會超過十年或十五年。 原材料會隨著產品的變化而用盡,但文化關係則會在數十年內甚至多世紀里大放光 彩、留下印記。 澳門就是最好的例證之一,它並非因和葡萄牙保持密切的經濟關係而獲得優勢。 此次受邀來針對“著作權”發表個人見解,我不僅想從澳門的角度來反思這個問題, 更想就更廣泛的層面來談談個人看法,對於隨著網絡的出現而產生的相關書籍、音樂 和電影,我想略談一二。 我相信,受到(網絡)影響最小的還是圖書業。

反思.法律第六期

31


電子書(e-book)一直是商業上的一個失敗,也許在學術方面有所用途,但在浪漫 小說和虛幻故事方面,依然是現今仍對外開放的書店的銷量更高。 一度出現市場集中化現象,即小型的出版商和經銷商因大型的出版商和經銷商而喪失 立身之地。 但並非因為人們不購買書籍而導致了上述現象,如果我們去調查人類史上的購書現 象,就會發現從未有過像今天一樣多的書籍購買量,即使按比例來看也是如此。 我們將所有的矛頭都指向新媒體,但書籍依然在作頑強抵抗,并且隨著讀者數量的增 加,圖書銷售仍是世界上不錯的買賣生意。 目前發生的現象極其有趣,一方面,因為電子書的出現,作為物的書籍,將要消失, 或是趨於消失,而另一方面,市場上一直出現一種“逆轉”現象,現在出版商注重的 是更具特殊性的書籍。 換句話說,出版商越來越趨向于創造特殊物;書籍不再是簡單意義上的書籍;印刷書 籍,然後快速閱讀,最後丟在一邊,因此,出現了電子書。 現今,同樣的內容以新的方式呈現,比如,用精緻的封面來裝飾。這在本質上改變了 正逐漸消失的物的重要性,而通過更華美的形式來再現該物。 人們購買書籍是因為書是第一版本,並且書中存在網絡上沒有出現的內容,因此,書 籍市場強烈的逆轉願望使得書籍交易得以持續甚至更好地發展。 在音樂方面出現的現象很有意思,值得來討論一下。 我從我的葡國音樂家朋友那裡得到的所有反饋都是:現在不再售賣光盤。如果是這 樣,從事音樂的人士如何生存? 和之前一樣的生存方式,在街道上彈奏,或者開演唱會,這是他們生存的唯一途徑。 現今,人們無需花錢購買就可欣賞音樂,因此,音樂家們別無選擇,只有(在街道 上)彈奏。 這種現象影響到的不僅僅是音樂家的行為,還有社會和音樂產生聯繫的方式。 越多的音樂會舉行,也有越多的事情發生。在葡萄牙,夏季正是音樂家們可以賺取更 多錢的季節,而事實上,音樂家們確實在這個時候大賺一筆。他們很難去真正地抵抗 住盜版,因此他們轉而去推動盜版業,換句話說:不要分享我的音樂,因為你去看了 我的音樂會之後我才能賺錢,如果我沒有名聲,這也不會發生。 這種音樂現象之前一直在內化,而之後,同中世紀或文化復興和浪漫主義時期一樣, 再次變為“現場演奏”,這種變化現象極其有趣。 黑膠的再次出現也是前面提到的“逆轉”現象的一小推動力。黑膠和它的聲音是無法 通過數碼技術複製的,因此對照來看(mutatis mutandis),隨著問題的出現,社 會也會給出意料之外的答案,通過最初並未期冀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

32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在電影方面,我堅持認為問題在於最終產品-DVD的經銷商所制定的價格。 一張新電影的光盤售價25歐元。 人們不會用25歐元購買光盤在家看電影,而是在網上自行下載觀看。 應當制定更低的價位,因為並非是電影作者賺到錢,大部分情況中,只有經銷商賺 錢。 在書籍方面也是一樣的情況:經銷商賺取主要利潤,從出版商那裡收取費用。在葡萄 牙,經銷商可獲得高達60%至70%的利潤,而剩下的30%中作者獲得10%,出版商 則獲得20%。 這樣的形式導致小型出版商完全陷入生存困境,而得以生存下去的只有大型出版商和 知名作者,他們的書籍暢銷或者發生我們所說的“偶然現象”。 在澳門,書籍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始終認為不是書籍市場的規模導致的著作權問題。 如果一位澳門的作家走出去,是否受到相關保護?如果他在某個類似於葡萄牙作家協 會的組織註冊,該組織是否對其實施某種保護?這些我都未知。葡萄牙作家協會也在 關注,每當電臺播放一種音樂的時候,協會會作出相關播放記錄并向電臺要求針對已 在協會註冊的音樂支付版權費,而且所有註冊的音樂作品都有統一的版權費。我不清 楚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在著作權問題上是否有類似的舉措,或者僅僅是對 某些學校進行教育活動,又或是聯合其他“社會行動者”。

非常感謝!

反思.法律第六期

33



反思.法律第六期

35



主持正義 – 第2期 - 模擬法庭

2014年4月24日

“主持正義” – 第2期

在2013年初始,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就開始與澳門葡文學校合作,繼續舉 辦“主持正義”的活動。 在大法官Carlos Carvalho先生的鼎力支持下,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與澳 門葡文學校從1月份開始在其哲學俱樂部內每週展開相關活動,最後在4月24日—澳 門法律反思研究中心的開放日,為大家呈獻“審判的最後聽證”。 這項活動面向所有高中,想要參加該活動的高一至高三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通過此項活動,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不僅希望為更多的年輕人解開法律的 謎團,培養他們遵守法律、信任正義的公民意識,更希望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法律 是如何加強社會凝聚力(這對於像澳門這樣的多元文化社會極為重要)、如何增強 人們在公民生活中的法律、責任意識,由此來促進大家對澳門法制的重要性及價值 的認識。澳門的法律,獨一無二,澳門法制社會的未來也取決於這群年輕人的夢想 和付出。 今年的案例是“學校牆壁上的塗鴉”! 第三期“主持正義”已在籌備中,我們希望得到更多的澳門學校及學生的踴躍參 加!

2015年我們再見!

反思.法律第六期

37


1 - 審判聽證 - “學校牆壁上的塗鴉”

2 - 審判聽證 - “學校牆壁上的塗鴉”

3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3 - 審判聽證 - “學校牆壁上的塗鴉”

4 - 審判聽證 - “學校牆壁上的塗鴉”

反思.法律第六期

39


國際研討會之保險 2014年4月26日,週六 官樂怡基金會 - 免費入場 上午專題討論會-保險行業之規範與監督 開始時間:上午十點 演講者: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教授 , João Calvão da Silva 巴西南里奧格蘭德州聯邦大學教授 , Bruno Miragem 澳門金融管理局董事 , António Félix Pontes Kennedys 律師事務所 , Peter Cashin 主持人: Jorge Neto Valente, 澳門律師公會主席 , 官樂怡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 討論 下午專題討論會—澳門保險業及退休基金 開始時間:下午三點 澳門保險公司行政總裁 , Steven Chik – 退休基金 忠誠世界保險公司總經理 , Ivan Cheung- 銀行保險業 澳門金融管理局法律事務辦公室副總監 , 歐陽琦- 保險中介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教授 , João Calvão da Silva 巴西南里奧格蘭德州聯邦大學教授 , Bruno Miragem 討論 本次研討會設有中葡同聲傳譯。。 不設有中英翻譯 。 舉辦方: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4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信用保險-具有重大風險的保險:從屬性賠償擔保或獨立性賠償擔保

João Calvão da Silva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教授

簡介: 1-信用保險:尤為危險的保險;2-信用保險—具有重大風險的保險; 3-通過肯定列出“承保風險”及否定列出“除外風險”,嚴格劃分承保風險 範圍;4-針對債務人提出反駁或爭議的債權,明確說明相關除外責任或中止 債權的情況;5-除外責任或中止有爭議的債權的合法性;6信用保險:根據當 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分為從屬性賠償擔保及獨立性賠償擔保;

1.信用保險:尤為危險的保險

1.1 在建立歐洲單一保險市場的進程中,通過國家法律之間最低程度的統一和協調, 在以下三個階段內,逐步採用不同的政策: - 第一階段,採用調整(准入及從事)保險活動的條件的指令,以此來保證保 險活動的自由; - 第二階段,採用調整自由提供服務的指令; - 第三階段,通過相關指令,制定原成員國單一批准及嚴格監管制度(母國控 制)及相互認可制度。

1.2 在這一進程中1需要指出的是1973年7月24日頒佈的理事會第73/239/CEE號 指令,該指令針對准入及從事非人壽直接保險活動的相關立法規定及行政規定進行了 調整(JOCE L 228,16/8/73,P3及續后)。

1

參見

João

Calvão

da

Silva

所著《銀行、證券交易所及保險業法律制度(歐洲及葡萄牙)》

(2013/2014學年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銀行、證券交易所及保險業研究生課程總結“),第四部分。

反思.法律第六期

45


目的:微調整准入及從事損失保險(非人壽)活動的條件,從而使得國有公司和社會 公司均可享有同等權利和自由設立保險業務,不因國籍不同而區分對待,也不扭曲在 此方面的競爭行為。 總結:對開始從事損失直接保險或非人壽保險以及從事的過程中實施的管控要求進行 調整,該些要求在指令的附件中列明。

1.3 根據首個損失保險或非人壽保險指令(第73/239/CEE號指令)第7條第2款c 項規定,“在本指令通知之後的四年內,在未進行調整之前,德國可繼續在國內禁止 同時進行疾病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或法律保護的保險,該類保險也不得與其他 類型保險同時進行”。 當時在德國保留了這一“專門化義務”規定:從事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的保險人須專 門化,不得從事其他類型保險。 1929年德國一家混合保險公司,因信用保險的虧損影響到其他類型的保險,最終破 產,之後,德國開始實施上述的“專門化義務”規定。信用保險因其本身特點(嚴重 依賴經濟形勢)應當被視為一種極其有風險的保險,基於該事實并且為防止類似的情 況再次發生,德國決定對保險實施專門化規定。 在歐盟其他成員國中并不存在類似的義務規定,其混合保險公司不得在德國同時從事 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的活動,除非在德國建立一分公司(專門從事某保險活動),相 反,德國的專業保險公司可在其它成員國內從事保險活動,針對該種區別對待的情 況,第73/239/CEE號法令第7條第2款c項中制定了臨時解決方案。

為解決上述問題,針對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通過第87/343/CEE號理事會指令 (4/7/1987,JOCE L 185,P72),其主要目的為取消上述對在德國信用保險和 保證保險與其他保險同時進行的禁止令(在歐盟其他成員國法規中不存在該禁止規 定)。 同時,第87/343/CEE號指令要求從事信用保險的公司提高財務保障,無論是在最 低保障基金方面,還是在建立保險賠償儲備金方面(第1條,引入第73/239/CEE號 法令第15條A項),相關計算方式在該指令附件中列出。

1.4 無論是4月17日第94-B/98號法令(規定在葡萄牙准入和從事保險活動和分保 活動的條件),還是歐洲議會及理事會2009年11月25日頒佈的第2009/138/CE 號指令(有關准入和從事保險活動及分保活動—償還能力II)--彙集有關人壽及非人 壽保險的指令,廢除了之前的某些規定,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4年4月16日頒佈 第2014/51/EU號法令對該法令進行了變更;在上述現行法律中,信用保險及保證 保險在要求增加財務保障方面的特殊危險性依然存在。 第94-B/98號法令中,針對財務保障的技術備用金、償付準備金及保障基金(第68 條),加強了對以下內容的要求:

4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事故偏差的技術備用金(第70條第1項g款),旨在用於特別嚴重且具有極大不確定 性的事故(第77條第1款),在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作物保險、地震險以及轉嫁 風險的分保的情況中,必須建立該技術備用金(第77條第2款); 公共保險公司或保險有限公司,從事第123條第10款至第15款(第102條第3款a項) 中提到的多個保險業務(其中包括第14款的信用保險和第15款的保證保險),對該 些公司要求至少有300萬歐元的保障基金,而不經營上述多個保險業務尤其是信用保 險及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障基金最少為200萬歐元(第102條第3款b項);每 年對該些數值進行修改(第102條第4及第5款)。 在第2009/138/CE 號指令中,以“最低資金要求”繼續提高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 的財務保障—“成員國要求保險人及分保公司持有足夠資金來滿足最低資金的要求” (第128條),若低於這一最低值,在保險人被准許繼續從事其活動的情況下,投保 人及相關受益人將面臨難以接受的風險(第129條第1款b項)-- 此外還規定“非人 壽保險公司若從事附件I中A部分第10至15條列出的保險業務,包括第14條的信用保 險及第15條的保證保險,則對該些公司要求的最低資金為320萬歐元,而未從事上 述保險業務的非人壽保險公司最少需持有220萬的資金”(第129條第1款d,i 項)。 對第2009/138/CE號指令(償還能力II)進行轉化變更的日期從最初的2012年10 月31號推遲至2013年6月30日(第2012/23/UE號指令),最後再次推遲至2015 年3月31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3年12月11日頒佈的第2013/58/UE號法 令)。

1.5 第73/239/CEE號指令決定不採用“在四年之內作出進一步調整之前(......), 由國家負責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或對該種業務作出擔保”的規定(第2條第2款d項)。 在第87/343/CEE 號指令的提案中,針對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歐盟委員會決定繼 續不採用上述的規定(1979年8月29日,JOCE C 245)。然而,歐洲議會在其 1980年10月17日的意見書中(1980年11月10日,JOCE C 291)聲明適用上述 規定并要求相關機構遵循對私人保險人的規定。委員會將此建議書併入其於1982年 5月17日作出修改的提案中(1983年1月7日,JOCE C5),但隨後理事會於1987 年6月22日通過第87/343/CEE號指令,否決了上述建議。 這意味著歐盟成員國繼續保持相關機構框架(公共企業,公共場所,屬公共資本且 遵循私法的公司等),該框架中的公司,作為具有政治特點的外貿途徑,在各成員 國的支持下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為此,第87/343/CEE號指令第1條第1款對 73/239/CEE號指令第2條第2款d項作出更改,刪除“四年期限”的規定并在更廣 泛意義上規定“出口信用保險由國家負責,或由國家作出擔保,或由國家作為保險人 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第2009/138/CE號指令(償還II)第5條第4款繼續規定上述的“不適用”: “在非人壽保險方面,本指令不適用於由國家負責或由國家作出擔保或國家作為保險 人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反思.法律第六期

47


同樣的規定也出現在第94-B/98號法令第1條第1款中。 隨後,第94-B/98號法令(第123條第14款b項)中出現對非由國家負責或非由國 家作出擔保的出口信用保險的規定: “在非人壽保險方面,本指令適用於附件I 中A章列出的包括信用保險在內(第14 條)的多種保險業務(第2條第2款第1部分)”。

2.信用保險—有重大風險的保險

2.1信用保險的風險源於債務人未履行其相關義務,因此,也稱為 他方當事人之風 險。 除受到債務人的個人品行、信譽及財產影響,信用保險還與其所在國家及地區的整體 經濟形勢息息相關,甚至還會受到全球經濟影響。在危機時期,到期債權及未償還債 權呈指數增長—我們稱之為不良貸款。上世紀二十年代在魏瑪共和國發生的惡性通 貨膨脹或於1929年至1933年在美國發生的大蕭條,無需對此有過多了解,只要對 2007年8月因美國次貨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有所認識就足夠,這是一場因銀行和“ 影子銀行”體系引發的高風險次貸危機,並迅速波及到實體經濟,演化為極其嚴重的 經濟危機(大量公司破產、大規模失業以及不人道的緊縮政策)和政治危機。 由金融危機演變為經濟危機,最後產生政治危機,隨後,向銀行或從事信用保險及保 證保險業務(甚至是信貸違約掉期)的保險人發放貸款或提供保證的機構,其資產負 債表中出現了“黑洞”(必將出現的現象),這是因為雖然在結構或形式上為保險, 實際上屬信用擔保,在首次擔保中其費用或“手續費”由擔保債權人支付,在第二次 擔保中由將要進行擔保或保險的債務人支付。

2.2 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的擔保,具有同一目的,通過銀行擔保在市場上競爭,從 狹義上的擔保到個人擔保,比如擔保書、獨立擔保書、安慰函以及其他金融業務,諸 如信用證(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保理(有追索權或無追索權)以及貼現“福費廷” (forfait/ forfaitage)。 在上述所有金融業務中,相關提供者(銀行、信貸金融機構、保理公司及保險人)在 其從事的專業活動中承擔第三方債務人不進行支付的風險,因而,債權人免受該類風 險。 上述對債權人的保護使得保險人和銀行的業務相通:債權人欲受到保護?可以藉助信 用證業務中的(獨立)信用卡、預先支付的保理業務(無追索權)或信用保險來獲得 保護;債務人欲保護其償還能力?可以提供擔保、進行保證保險或通過銀行擔保來獲

4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得保護;若第三方(比如國家)欲保護其出口商免受債權人不進行支付的風險?可以 藉助附有國家擔保的出口信用保險或提供銀行擔保。 所有這一切均表明,儘管(保險業務的)經營者(銀行及保險人)形式有所不同,但 因同樣的目標—保護債權人,他們之間產生了接觸和聯繫,信用保險(由債權人進行 并承擔所有費用)及保證保險(由債務人進行并承擔所有費用)並非是債權人免受債 務人不作出支付(尤其是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風險的唯一途徑。

2.3 因此,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成為高風險活動不足稱奇,尤其在經濟危機和可疑或 有爭議的債權情況增多的階段,若不能適時提供儲備金或技術備用金或若保險人未能 再次從其股東或國家獲得資金,上述兩種保險將導致保險人的破產。一般情況下,銀 行與國家、公共企業、市政府、私人企業及自然人訂立信貸保險合同。 因此, 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被列為高風險保險 (第94-B/98號法令第2條第3款b 項,第2009/138/CE號指令第13條第26款),而被列為高風險保險的還有其他非 人壽保險,比如鐵路車輛保險、飛行器保險、海洋湖泊河流的船舶保險、運輸貨物保 險、飛行器的民事責任保險、海洋湖泊河流的船舶民事責任保險以及非人壽保險其他 種類保險(如陸地車輛保險、火災及自然災害保險、其它物損害保險、陸地電動車輛 民事責任保險、一般民事責任保險以及多種金錢損失保險),但投保人須滿足以下三 種情況中的兩種情況:資產負債表總金額超過六百二十二萬歐元;交易額總淨值超過 一千二百八十萬歐元;最近一次經營活動中僱員平均數超過二百五十名。若投保人屬 一公司集團,則上述數值將在編制投保人綜合賬目中被採用作為基礎數據。

若投保人專業從事工商業活動或從事自由職業,並且其從事活動具有風險,則相關 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帶有“重大風險”(第94-B/98號法令第2條第3款b 項;第 2009/138/CE號償還能力II指令第13條第27款b項)。 同一般重大風險一樣,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中也存在令人擔憂的情況:由他方當事人 不償還債務所導致的潛在損失足可以牽連保險人的償還能力。 其他未被列為“高風險”的風險,被認為是“大眾風險”(第94-B/98號法令第2條 第6款)。

2.4 A歐盟委員會於1988年6月22日通過第二項指令--第88/357/CEE號指令, 該指令針對有關非人壽直接保險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定作出調整,在該指令中引 入“summadivisio”“高風險”以及“大眾風險”該類詞彙,該指令還就自由提供 服務作出相關規定并對73/239/CEE號指令作出變更。

“重大風險”及“大眾風險”的區別在於風險的性質以及是否有必要對被保險人或投 保人進行保護。 考慮到承保風險的性質以及投保人的身份,國家在風險區域實施了特殊保護,以此保 證市場的充分自由。第二項指令第5條對“重大風險”進行了定義并列明該些風險(

反思.法律第六期

49


交通風險、信貸及擔保風險、火災風險等),此類風險可能出現在共同保險中,之前 歐盟委員會於1978年5月30日頒佈的第78/473/CEE號指令對該“共同保險”作出 相關規定,隨後,共同保險的重大風險制度(第3條)開啟了提供服務的自由之門, 在第94-B/98號法令和“償還能力II”指令中保留了對該制度的說明。在重大風險保 險中,適用“母國控制”原則,並且適用母國的相關管控法規。

“大眾風險”,就其風險性質而言,其重要性(較“重大風險”)較低些,第二項指令 第5條列出的風險中并沒有包括該種風險。這種風險是一種“剩餘概念”,意為在風險 存在的地方,需要國家的法規在技術備用金及保險條件方面對相關投保人實施保護。

2.5 歐盟委員會於1992年6月18日頒佈第三項指令--第92/49/CEE號指令,該項指 令涉及非人壽保險,取消了之前針對保險條件、收費條件、表格及其他印件條件作出 的規定(第16條第3款及第29條),旨在通過“母國管控”及互相認可結束損害保 險的單一市場,而在合同方面,規定在訂立合同之前,需告知投保人保險人的住所所 在國家名稱(重大風險情況除外(第43條))並且在雙方當事人不具備選擇自由( 重大風險中存在的選擇自由(第27條))的情況下告知投保人相關適用法規,或在 雙方當事人具備選擇自由的情況下,將保險人所建議適用的法律告知投保人(第31 條)。 第94-B/98號法令在第四節中作出了上述規定— 保險合同的適用法規 (第176 、193條),之後4月16日第72/08號法令(《保險合同法制》)廢除了該法令,其 相關內容也隨即失效。

2.6 第72/08號法令中,對“重大風險”和“大眾風險”作出區分,以此規定在“重 大風險”中不適用“大眾保險”本身適用的相關保護法規(對消費者、投保人、被保 險人以及保障保險的受益人的保護):

-在大眾保險中屬絕對強制性的規定允許在重大風險的保險中訂立相反條約(第 12條第2款); -大眾保險中相對強制性規定非重大風險保險的相對強制性規定(第13條第2 款); -大眾風險中針對預約合同的“澄清“特殊義務作出的規定不適用於與重大風險 有關的合同(第22條第3款)。 葡萄牙和歐洲相關法律規定,在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中,存在訂定有關合同的高度自 由,同時,鑒於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職業身份,這種自由度遠高於大眾保險中的自 由。

5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3.通過肯定性提出(承保風險)和否定性提出(除外風險)嚴格劃分承保風 險範圍:合同自由原則

3.1 任何保險人均須確定其承保範圍。以“標杆”方式肯定提出“承保風險”并否定 提出“除外風險”:肯定性提出內容,在一般情況下以及從相反意義上講,不包括採 用的方案中未提及的事故損失,但保險人可就未包含的內容進行澄清,不論其有否確 認肯定提出的內容或向肯定提出的內容加入例外情況,從而出現的任何疑問均不屬合 法正當問題。 比如,在合同責任保險中,以肯定形式提出,從相反意義上講(a contrariosensu) ,將導致合同外責任被排除,但不影響保險人以安全及嚴格明確劃分保險風險範圍的 目的對未包含的侵權民事責任及非強制性責任進行澄清。對於合同外民事責任險,保 險人可無阻礙地提出合同外責任的特殊情況,比如,有關投保人的職業責任方面。 只要發生上述情況,未被納入的偶然事件(保險事故)將不屬保險範圍內:明確提出 的保險範圍之外的事故所引起的後果,保險人不承擔相關風險。 這是因為根據 私法自治一般原則 中的有關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 俗允許範圍自由訂立合同方面的規定來 劃分承保範圍 。(《民法典》第405條;第 72/2008號法令第11條;, 6月15日第214/99號法令附件I第1條b項,該法令還將 其附件I附入歐盟委員會於5月7日頒佈的第98/29/CE號指令,該指令涉及到第三方 國家藉助成員國的支持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活動)。

3.2 若上述為一般情況,則重大風險性保險,同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一樣,因其標的 (鐵路車輛、飛行器、船艦、油船以及因使用該些工具而導致的民事責任)或因投保 人(專業從事工商業活動或自由職業)的職業身份,情況更是如此。 在信用保險中,若在未預先決定債務人的實際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僅僅不履 行償還義務或拖延償還,則全額支付賠償金額,這種情況多次出現后對相關行業造成 災難性後果。

1929年德國實施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的保險人專業化原則并在決定相關公司保險風 險或預先宣告其無償還能力方面採取更為謹慎嚴格的態度。始終遵循損害保險的賠償 原則意味著,一般情況下僅當最終確定損失由債務人無償還能力造成時有關風險才確 實屬於被保風險,但不影響若未對實際無償還能力進行司法宣告而由其危險導致的嚴 重跡象推定出無償還能力,可訂定臨時性賠償。在保險人接受無償還能力原則的情況 下,應清楚說明有關無償還能力情況,以便臨時性“預支額”轉變為確定值,并根據 證實的實際損失調整相關數值。 信用保險中包括債務人的無償還能力部分:無償還能力的起因(hoc sensu)以及因 債務人無(實際及確定的)能力償還全部或部分已存在的債務或可要求清償的債務向 債權人作出相關實際損失的賠償;因這兩方面內容,一般將信用保險稱為“投保人不 能收回債款的保險”。

反思.法律第六期

51


4. 債務人提出反駁或存有爭議的債權中出現的明確除外情況或中止情況

4.1 保險單(一般稱之為“信用保險的一般保險單”)的相關內容很好地強調了對信 用保險所承保的重大風險範圍的嚴格確定及劃分。 為闡明有關內容,我們來看下面一保險單樣本(我們是該保險單的持有人)。 在“一般情況下”,“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單相關規定訂立一項信用保險合 同;因第2條(有關保險單中列出的特殊情況所導致的債權)第1款規定的任一事實 所造成的信用風險,被保險人遭受損失,則根據上述合同,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作出 相應賠償”(第1條第1款)。 在承保風險中,除針對保險單的特殊情況制定出的相反規定,“《保險單的一般條 款》中第2條第1款列出的任一事故引起因素造成的信用風險,由相關保險承擔”: a)“保險客戶遲延時間超過保險單特殊情況中所規定的保險事故等待期“; b)由確定裁判證實客戶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事實; c)延付或其他有相同效應的措施取得客戶同意并在針對被保險人的司法訴訟中 獲得批准; d)經司法核實證明客戶缺少支付手段或保險人承認客戶缺少支付手段,尤其是 證實“客戶從事活動已終止並且客戶無可查封財產”; e)客戶任意拒絕接受已訂購的財產或服務,且時間超過保險單特殊情況中所規 定的保險事故等待期。 出口信用保險適用的一般原則中第1條b項作出了相似規定(第214/99號法令;第 98/29/CE號指令): “上述一般原則適用於對第4款中列出的所有風險進行的承保,但承保人可在具體情 況中決定僅對特定風險進行承保”。

4.2 隨後,保險人極其明確地說明未被承保的風險,以簡潔、易懂、嚴謹且可辨認的 文字呈現相關說明內容(第72/2008號法令第36條;7月26日第176/95號法令前 第8條--有關保險活動的透明性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 根據第2條第2款規定,對於以下行為或事實造成的債款拖欠或不支付,保險單不承 擔相關風險: “a) 恐怖活動; b) 政治性質或財政性質的行為或事實,比如戰爭(即使是未宣告的戰爭)、叛

52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亂、社會動亂以及財產國有化、徵用或充公、公共延期、禁制或當局其他禁止 或限制貿易、支付或資金轉移的行為); c) 災害性事實,尤其是地震、海嘯、洪水、山體滑坡或其他自然災害現象; d) 與核爆炸或核事故直接或間接聯繫的行為或事實。” “以下情況也不屬於保險範圍(《保險單的一般條款》,第3條第4、5款):” “客戶反駁或有爭議的債權,若未能通過司法裁判或其他具有同樣重要性的方式證 實該債權的存在或可要求性,則該債權不屬於承保範圍”(《保險單的一般條款》, 第3條第5款e項)。 為此,在客戶(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客戶,可稱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商品購買者) 對有關債權提出爭議或反駁的情況下,規定在被保險人證明其債權(被保險人直接作 出證明或由保險人代表其作出證明)之前中止對保險事故的審查,這項規定也明確出 現在《保險單一般條款》第7條第4款中:

“若客戶對其債權提出質疑或在債權的存在及可要求實現性或擁有權方面存在疑問, 則中止對保險事故的審查,直至被保險人證明其債權,尤其是通過司法裁判或仲裁裁 判證明其權利。”

5.除外責任或中止受爭議的債權的合法性

5.1 若為可歸責於客戶的遲延,則“客戶遲延期超過保險單特殊條款或特約條款規定 的保險事故等待期”被列入承保風險範圍(《保險單一般條款》第2條第1款a項), 即遲延期超過《保單特殊條款》第16條所規定的120天,而非《保險單一般條款》 第5條第1款項中加入的--被保險人針對《保險單特約條款》中規定的債權清償確立的 最長90天期限;而葡萄牙《民法典》第804條第2款(巴西《民法典》第394至396 條)規定“技術方面遲延”期超過信用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等待期。 “若遲延可歸責於債務人且在其可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未適時進行償還,則可認為其 行為構成遲延。”

除技術原因方面的長期遲延,若相關原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在於《保險單一 般條款》第2條第2款規定的除外責任中列明的自然因素及政治因素(或actos do príncipe),則暫時不能延長該期限(《民法典》第792條)。 除技術原因方面的長期遲延,還存在投保人客戶及被保險人客戶提出反駁或有質疑的 債權的因素:若其反駁或質疑可證明商品出售者及投保人所聲稱的債權(該債權未得 到證實)不存在並且/或者不可要求實現,則肯定不得延長上述期限;若其反駁或質 疑不能證明商品出售者及投保人所聲稱之債權(該債權未得到證實)不存在並且/或

反思.法律第六期

53


者不可要求實現,則臨時延長上述期限。

5.2 上述內容為針對保險中有關“長期遲延”的情況作出的嚴格劃分,保險人明確說 明未被列入承保範圍的遲延,如非技術層面的遲延、由政治因素或政治因素以及債權 人/投保人本身原因導致而不可歸責於客戶(財產購買者)的遲延。 從相反意義上講(a contrario sensu),上述除外責任已出現在“客戶遲延”(第 2條第1款a項)中(結合葡萄牙《民法典》第804條第2款及巴西《民法典》第394 至396條中闡釋的“遲延”)。但出於謹慎,保險人欲闡明未被列入承保範圍的“客 戶遲延”,以此確認已被說明的內容(根據葡萄牙《民法典》第804條第2款及巴西 《民法典》第394至396條,從法律層面理解“客戶遲延”),或向承保範圍(“客 戶遲延繼續存在於······中”)引入特殊情況。

因此,顯而易見,《保險單一般條款》第2條第2款及第3條第4至5款中列出的事項 不屬保險承保範圍內。 這完全符合相關法律,尤其符合有關物、非物質財產、債權及其它財產權的損失保險 的賠償原則(第72/2008號法令第123條;巴西《民法典》第781條)。 事實上,若保險人需對保險事故損失甚至保險金額作出給付(第72/2008號法令第 128條),則被保險人須證明相關實際損失。 若保險事故部分或全部符合合同中規定的對承保風險範圍內事項的審定(第 72/2008號法令第99條),則由被保險人負責對保險事故或承保範圍的偶然性事件 進行舉證(onusprobandi)(《民法典》第342條第1款)。

5.3 因而,由被保險人證明財物購買者對相關債權提出的反駁或爭議無依據。僅由《 保險單一般條款》第3條第5款結合第7條第4款得出:在被保險人證明其債權的存在 及可要求實現性之前, 尤其是通過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判或另一具有相同意義的法律 手段(通過裁決達成和解或承認債務,或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就合同中規定的非 承保內容達成協約)作出證明前,中止對保險事故的審定。 到目前為止,因仍未知上述有爭議的債權是否存在,即使該些債權的存在及可要求實 現性得到證明,保險人仍無義務就債權清償的遲延造成的損失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 然而,相關客戶(購買者)因上述瑕疵物品交付的遲延對出售者(被保險人)提出訴 訟,強烈反駁上述的債權。

5.4 在保險事故的發生及其原因、情況和後果得到確認之後,保險人僅有義務向被保 險人提供合同中規定的給付,即在證明因可歸責於客戶的原因造成受爭議債權的清償 遲延之後,相關聲稱已被證實的債權成為恰當債權,保險人有義務根據《保險單特約 條款》中為《保險單一般條款》第3條第6款之效應而制定的“給付”規定作出90%

54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賠償。 上述所有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條款:“因未履行或遲延履行金錢債務或是政 治風險、自然風險或合同風險阻礙履行債務而導致的損失, 為信用保險之效力, 保險人須根據法律中和保險合同中相關條款和限制條件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第 72/2008號法令第161條第1款);(5月24日第183/88號法令第3條,《信用保險 及保證保險之特別制度》)。 “ 根據法律中和保險合同中相關條款和限制條件”意即在信用保險中并非必須包括 法律規定的所有承保風險;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自由對承保風險和除外風險進行劃 分,但須根據相關條款并遵循相關限制規定,不與法律構成衝突。 第183/88號法令第3條第1款作出相同的規定:“ 信用保險可對以下風險進行承 保......”,其中包括“未向債權人清償其應得的債款或拖延支付”(c項)。 因而,保險人享有不對“長期遲延”進行承保的自由或是自由訂立對“長期遲延”進 行承保的條件:若被保險人客戶不對該延遲提出反駁,則列入承保範圍;若客戶對其 提出反駁,則暫停承保,直至被保險人證明其聲稱的債權的存在及可要求實現性,尤 其是通過司法判決或仲裁裁判、和解或對判決通過的債務的認可以及保險人和被保險 人之間訂立有關非承保內容的協議。在作出上述證明前,將中止對引起保險事故的事 實的審定(遲延期為保險單中規定的保險事故等待期—第183/88號法令第4條第1款 e項)。 總結:上文涉及到的對信用保險承保範圍的界定完全合乎法律規定,不存在違反《保 險單一般條款》的任一有關除外責任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適用於出口信用保險的《一般原則》第29條(第214/99號法令,第98/29/CE號指 令)作出同樣規定: “若投保人提出的賠償申請中涉及到的損失與有爭議的權利有關,則在根據信貸合 同或商業合同,通過法院或判決機構以有利於投保人的形式解決爭議之前,保險人得 推遲賠償給付”。 被保險人針對獲賠償的損失的第三方引起者(客戶)所具有的(存在及可要 求實現的)權利,保險人具有代位權;而在賠償措施方面,保險人同樣具有代位權。 上述規定與保險人的這一代位權相符。

6.信用保險:根據當事人協議,分為從屬性賠償擔保以及獨立性賠償擔保

6.1 從保險單樣本可看出,訂立的信用保險明顯具有從屬性(賠償)擔保的功能:該 功能在本質及運作上取決於主要關係,若違反該關係,則可導致承保方面的損失。

反思.法律第六期

55


根據個人擔保的一般規定而得出的“從屬性”—“擔保”就是一典例(《民法典》第 627條第2款規定:“擔保人的義務是主債務人所承擔義務的從屬義務”)--當事人 訂立相反協議除外,這是繼獨立擔保或不取決於擔保義務的擔保出現之後產生;貿易 商在自由訂立合同中所遵循的從屬原則廢除后,在“擔保”範圍內產生了上述“獨立 擔保”2。 本文分析的保險單中包含的信用保險,其從屬性方面不存在任何頑固問題。該保險單 規定:在對客戶反駁或持有爭議的債權的存在及其可要求實現性作出證實之前,中止 對保險事故的審定。依據法律規定,“在保險事故的起因、情況及後果得到確認之 後,保險人須對合同中的債權人作出相應給付 ”(第72/2008號法令第102條第1 款)。

6.2 一般情況下(Naturaliter),若客戶對長期遲延提出反駁,則立即向被保險人 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賠償(最高值達信用保險額的90%)。 對“見索即付”(onfirstdemand)作出的擔保,與《民法典》、保險合同制度、 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的特殊制度,均不構成抵觸。

在保險合同制度中,第102條中的有關規定不具有絕對強制性 :“保險事故的發 生、起因、情況及後果經確認之後,保險人須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給付義務。”這是一 種相對強制性,在當事人之間可建立一種更有利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給付受益 人的制度 (第13條第1款)。規定對長期遲延的擔保“見索即付”,雖然客戶對此提出 爭議,但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來說更為有利。此外,在重大風險保險中,同信用保險 及保證保險一樣,相關法律(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第13條第1款規定也並非具 有相對強制性。 在本文所分析的信用保險單中,當事人并沒有棄用個人擔保之從屬性的一般規定,相 反,明確肯定了該擔保的從屬性,并制定出其適用及不適用的範圍,同時也明確表 示,有爭議的債權在由保險人證實其存在及可要求實現性之前不適用上述從屬性個人 擔保,或可理解為,在有爭議的債權得到證實之前,暫時中止保險人作出賠償給付的 義務。 考慮到訂定的合同的類型,短暫的中止(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并不改變承保風險的 性質(第72/2008號法令第45條,第76/95號法令前第9條)。信用保險,即債務 人不履行保險債權的風險保險,可以是針對未受到爭議的長期遲延,或是受到爭議但 未得到證實的長期遲延,或是債務人因財產方面無能力而未確定履行(相關債)。

6.3(信用保險或保證保險)見索即付的擔保屬合法行為,市場上軍用設備的競爭中 充斥著以“見索即付”為目的的行為,但並非都具有與受擔保的主債務有關的獨立擔

2 參見《商法研究》,João Calvão da Silva,科英布拉,1996,P331及續後:“從屬性擔保及獨立 性擔保”;《銀行法》,João Calvão da Silva,科英布拉,2002,P379及續後

5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保。 在以下方面尤其需要考慮: 在不得撤銷的信用證方面,擁有國外客戶的銀行發放抽象說明買賣主要關係(出口進口)的獨立信用證,對此適用文字原則3; 在“factoring pro soluto”方面,若轉讓的義務未得到履行,則不可能通過受讓 人對讓與人提出上訴來讓與債權,規定如下:“在明確須作出的情況下,讓與人僅 保證債務人的償還能力” (葡萄牙《民法典》第587條第2款;巴西《民法典》第 296條),但若缺少明確的相反情況的協議(factoring pro solvendo ou com recurso),則存在受讓人不履行債的風險, 讓與人依據規定僅在讓與債權時保證相 關債權的存在及可要求實現性(葡萄牙《民法典》第587條第1款;巴西《民法典》 第295條)4;

在對“見索即付”作出擔保方面,“從屬性”適用於“就不須作的給付請求返還”, 擔保人可根據主合同中訂立的特殊情況進行償還5; 在擔保書中,即使非形式上的瑕疵導致被擔保的義務無效,擔保人的責任繼續有效, 因此,不得對屬於被擔保的債務人的防禦方法提出反對(《統一法》第27條有關支 票的規定;《統一法》第32條有關匯票及本票的規定); 在獨立的見索即付保函中,不包含擔保債,在被請求支付時,應立即進行支付,而不 得使用擔保關係中的防禦方式6。

6.4 在“見索即付”擔保的大量方式或機制中,無論擔保債是否真正獨立或抽象,不 得排除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否則將因不平等對待保險人被處罰。此外,也不存在實 際的有效理由,將信用保險及保證保險從多種“見索即付”擔保中排除,因而,當信 用保險及保證保險的保險人及投保人需要取消從屬性的一般規定且條件適宜的時候, 可取消該類規定。 但這並非本文分析的保單樣本所傳遞出的當事人的意願:不僅未對長期遲延的情況中 實現的見索即付作出規定,而且還明確規定在有爭議的債權的存在及可要求實現性得 到證明之前,該些債權不屬承保範圍--這是絕對合法的合同條款,未違背法律也符合 善意原則(10月25日第號法令第15條--《一般合同條款制度》):在劃分承保風險 和非承保風險時,尤其因相關法律條款及其明晰的說明使得一般受益人處於實際被保 險人的狀況,當事人之間產生信任,同時當事人還擁有(同一)目標,因此,不會涉 3 參見João Calvão da Silva《商法研究》中《信用證及提取單》,P51及續後;João Calvão da Silva, 《銀行法》,P369及續後 4 參見João Calvão da Silva,《銀行法》,P429及續後 5 參見João Calvão da Silva,《從屬擔保及獨立擔保》,P353 6 參見João Calvão da Silva,《銀行法》,P384及續後

反思.法律第六期

57


及到具體情況中的法律根本價值,但該些價值會根據“善意原則”以主觀的形式出現 (巴西《消費者維護法》第51條第4款第1項)7。 《保險單一般條款》第7條第5款中對信用保險的從屬性也作出同樣的規定:“只要 被保險人開始試圖證明其債權并向保險人提供適當的足夠的擔保,則被保險人可提出 中止對與有爭議的債權有關的保險事故的審定”,也即,“保險人可同意對被保險人 擔保的賠償進行即刻支付”。然而,在針對客戶提出爭議的債權進行賠償方面,仍未 對當事人臨時進行的預支達成協議,法律中未對此方面作出規定,這方面不同於西班 牙的《保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70條)。

6.5 另一方面,信用保險屬從事專業活動的重大風險保險,因此《保險單一般條款》 第3條第5款e項無法“變更有關舉證責任歸屬的準則或限制使用合法的證明方法”( 第446/85號法令第21條g項;巴西《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第6款)。 首先,“應由開始保險的被保險人以肯定及否定的形式證明保險事故在擔保範圍 內”--這並非正確,同時也難以理解,在合同不需要對特定的明確除外的風險進行擔 保的情況下,由保險人來說明產生的風險不屬於承保範圍內(被保險人須證明相關保 險事故屬承保範圍內,與《保險單一般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相反); 其次,因為第446/85號法令第21條g項(巴西《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第6款)僅 適用於專業人員與消費者的關係,而非企業家之間或同等單位之間的關係—在信用保 險及保證保險中,涉及到投保人所從事的專業工商業活動或自由職業活動的重大風險 (第94-B/98號法令第2條第3款b項)。 最後,因參與方接受保險單一般法律條款,該些條款得以被加入單一合同中(第 446/85號法令第4條)。 在本文提供的保險單樣本中,存在特約條款及特殊條款,且獲得當事人一致同意,該 些條款較保險單的一般條款更具優越性,可廢除某些一般條款或完善一般條款的內容 (第446/85號法令第5條;巴西《消費者保護法》第46條)。 此外,有關合同訂立前就承保範圍(尤其是除外責任及寬限期)進行澄清的特殊義務, 並不適用於與重大風險有關的合同(第72/2008號法令第22條第4款)-- 信用保險 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一樣,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具有重大風險的合同(第94-B/98 號法令第2條第3款b項)。 還需指出的是,第446/85號法令第6條第1款中所提及的主動或提前義務的特殊性-保險人須通知投保人一般條款中所包含的內容,並且相關說明正當合理,但這一特殊 性並不適用於本文所分析的保險單,鑒於在除外責任或中止客戶有爭議的債權方面作 出的明晰易懂的說明,並不要求進行相關的解釋澄清。

7

參見António

次出版);Judith

Menezes

Martins

Cordeiro,《民法中的善意》,科英布拉,1984(2011年第二

Costa,《私法中的善意》,聖保羅,法院刊物,1999年(第一版)

,2000年(第二版)。

5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澳門保險活動概況

António Félix Pontes 澳門金融管理局

I. 大綱 歷史簡介

• 保險業務的第一項法例 (1912)

- 沒有實際效力

• 澳門信用保險(1980-1985)

- COSEC (特殊風險和商業風險)

• 保險活動規範性法規:

[ -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 50/81/M號法令

- 二月二十日第 6/89/M號法令

- 六月三十日第 27/97/M號法令 ]

• 強制保險法例 • 保險中介業務法律制度 • 私人退休基金法律框架 • 保險合同 (載於《商法典》中)

監管機構 • 在1981年保險法律公佈以後,澳門發行機構(IEM)最初的活動包括:

- 審核申請

- 參觀保險公司

- 駁回/建議給予許可

• 期後開展的活動包括:

- 對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訂定規範 (1983)

反思.法律第六期

59


- 為訂立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律制度作準備(1985)

- 草擬保險中介業務法律框架 (1989)

- 現場審查

-…

澳門的監管制度

• 持續監控各項保證金

- 資本

- 償付準備金

- 技術準備金的擔保

• 現場審查 • 由第三方進行的調查

II. 主要法律制度 (現行法例) 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 (1997)

• 需要預先許可 • 發出牌照的要件

- 法例要求

- 資本和會計要求

- 技術要求

- 管理要求 (合適性及專業經驗)

• 定期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帳目資料 • 設立及擔保技術準備金 • 最低償付準備金的要求 • 澳門註冊成立的保險公司須設立法定準備金 • 澳門註冊成立的保險公司須報告每年主要出資詳情 • 轉移保險投資組合 • 干預及制裁的權限 • 保險公司結業程序

6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求取及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1989/2001)

• 需要預先許可 • 保險中介人的分類

- 推銷員

- 代理人

- 經紀人

• 牌照審批程序 /要求

- 專業資格考試

- [澳門金融學會 (2002)]

- 合適性

保險中介人的權利和義務

廢止許可的一般及特別原因

私人退休基金的管理 (1999/2001)

• 非強制制度 • 給予免稅優惠 • 退休基金的分類

- 封閉式基金

- 開放式基金

-- -----------

- 確定供款計劃

- 確定收益計劃

- 綜合計劃

• 上述基金的管理者

- 人壽保險公司

- 專為管理退休基金而成立的公司

III. 其他保險法律制度 (現行法例) 離岸保險業務 (1999) (一般法) 保險合同(《商法典》) (1999) 強制性保險:

- 汽車民事責任 (1994/2011)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1995/1999/2001/2007/2009/2010)

反思.法律第六期

61


-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 (1996)

- 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 (1998/2004)

- 遊艇民事責任 (1999)

- 律師職業民事責任 (2003)

• 本地金融機構的合併及轉讓 (1995)

(包括保險公司)

IV. 本地保險市場成員及市場特徵 保險市場成員 獲許可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12 非人壽保險公司

23 公司 保險 及 1 公司 理 管 基金 休 退

11 人壽保險公司 (當中7家同時管理 私人退休基金)

1 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保險市場成員 獲許可保險公司(按註冊所在地劃分)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葡萄牙- 2家

百慕達 - 4家 中國 - 1家 澳洲 - 1家 加拿大 - 1家

澳門 - 8家 香港 - 6家

62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保險市場成員 保險中介人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

推銷員

1,140

30.5%

§

代理人 (自然人)

2,524

67.4%

§

代理人 (本地法人)

55

1.5%

§

代理人 (外地法人)

12

0.3%

§

經紀人 (本地)

2

0.1%

§

經紀人 (外地)

10

0.3%

§

總數

3,743

100.0%

澳門保險市場的一般特徵

• 面積細小

- 澳門面積為31.3 Km2,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人口為 607,500人。

• 市場佔有率集中

- 首3位的人壽保險公司佔市場份額72.8%

- 首3位的非人壽保險公司佔市場份額66.8%

• 在再保險業務上,高度依賴於總公司或區域辦事處

- 靠近香港金融市場

- 再保險條約

反思.法律第六期

63


V. 本地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 澳門經濟狀況簡訊 2011

2012

2013

本地生產總值 (△)

21.3%

9.1%

11.9%

博彩業收益 (△)

41.9%

13.4%

18.6%

毛保費 (△)

15.4%

25.0%

25.5%

通脹率

5.8%

6.1%

5.5%

到訪旅客 (103)

28,002

28,082

29.325

酒店入住率

84.1%

83.6%

83.1%

失業率

2.6%

2.0%

1.8%

失業人口

8,700

6,900

6,700

* 初步數字

毛 保 費 的 組 成 (人壽保險及非人壽保險)

* 初步數字

64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毛 保 費 的 組 成 (非人壽保險)

保險需求 2012

2013

保險滲透率

1.58%

1.65%

§

人壽

1.09%

1.20%

§

非人壽

0.50%

0.45%

USD1,169.56

USD1,406.08

保險密度 §

人壽

803.60

1,022.69

§

非人壽

365.96

383.39

VI. 最 新 的 監 管 情 況 現正進行(部份修改)的法律/法規包括:

• 修改《保險活動管制法例》

- (立法階段)

反思.法律第六期

65


• 修改《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法律制度》

- (立法階段)

•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 (立法階段)

• 修改保險合同法例 已經完成: • 修改汽車民事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 (2011) • 為銷售投資相連保險(“Investment – Linked Long Term Insurance”)的 保險中介人設定資格考試的義務(2012)

• 獲許可保險公司的公司管治指引 (2013)

VII. 前 景 展 望 非人壽保險

• 經濟發展

- 博彩經營者的建造項目和工程在經濟發展上起到的槓桿作用

- 政府推行的其他大型項目 (輕軌、離島醫院……)

• 醫生及醫務人員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工程師、建築師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等

人壽保險

• 購買人壽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 • 銀行保險的成功 • (可能) 設立強積金制度 (長期)

6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保險業規範之完善 國際方面及香港之相關立法

Peter Cashin Kennedy企業保險主管

國際方面: -保險業改革及規範趨勢

金融穩定委員會(英文縮寫FSB)

• 2013年7月

-諮詢性文件:針對風險偏好有效框架,金融穩定委員會制定出相關原則

• 2012年4月

-穩固的住房按揭貸款原則

• 2011年9月

-金融機構相關有效解決制度之核心屬性

• 2010年10月

-為減少對信用評級機構(英文縮寫CRA)的依賴而制定相關原則

• 2009年9月

- 穩固的賠償機制原則—實施標準

• 2009年4月

-穩固的賠償機制原則

• 2009年4月

-風險管理之跨界合作原則

反思.法律第六期

67


保險監管人之國際組織(1) 保險之基本原則

- 25條具體原則

針對國際活躍保險監管人訂立之共同框架

- 國際活躍保險公司集團

-全面發展階段

-即將開始之試驗

-於2018年結束

- 2016年訂立以風險為本的全球資本架構,從2019年開始實施

保險監管人之國際組織(2) 全球系統性重要保險機構(GSIIs) (保險人和再保險人)

-加強監管

-解決辦法

-高損失吸收能力

基本資金申請

-就保險人和再保險人而言

-將於2014年9月份完成

-反映出保險主要風險級別、相容性結果、保險彈性、簡要設計、內部穩定 性、透明度及對公共信息的使用。

聯合論壇 長壽引致出

-老齡化人口從15萬億增至25萬億的風險

6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公開銷售之要點

-消費者在開始購買之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宣傳核心特點

監管金融企業集團之原則

-協同治理

-風險及資金管理

香港之調控改革 就香港金融機構之成立及實際解決方法設立之諮詢

-解決辦法之多種選擇框架及其運作:“自救”能力

-債權人權利暫時中止

-計算對債權人的補償

-提議之制度及現存法規,包括對債權人及保險作出的規定

-解決問題的成本

保險之獨立行政部門(保險監管局) 2014年4月25日—刊登憲 報; 2014年4月30日—立法會進行首讀 關於法律草案,立法委員會明確表示其目的為:

-提升對消費者的保障

-提高中介人的專業水平

-避免不必要的規管要求

-減少過渡至新規管制度期間的不穩定因素

-維持規管程序的公平性、效率和透明度

-履行國際義務

過渡工作:對中介人具體操作的要求、登記及投訴、大量法典及過渡信息。

反思.法律第六期

69


IIA提案簡介—保險中介人 獲發牌照 IIA提案針對以下人發放牌照:

• 保險代理人(每三年)

-個人

-公司

-公司技術代表

-公司負責人員

• 保險經紀人為保單持有人或潛在的保單持有人之代理人(以一次為基礎)

- 公司

-公司技術代表

-公司負責人員

以上適用於受規管活動。

• 受規管活動是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在其能力範圍內進行的以下活動:

-就保險合約進行協商或安排該等合約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訂立保險合約

-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另一人作出關鍵決定,包括對特殊問題作出決定

-提出規範性建議,包括對具體問題的意見

• 為進一步闡明受規管活動,以下事項特別用於作出相關決定和提出意見的情況:

-申請或提議一份保單*

-保險,保單延期或續期*

-取消或終止保單,退保或轉讓保單

-根據保單之規定行使相關權力*

-對保單列明之條款內容作出更改*

-提出或解決保險索賠

*包括任何附加保單

7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IIA提案簡要介紹—保險中介人獲發牌照

提案簡介—時間表 -在IIA開始實行六年之後,2021年(市場徵費占保費的百分比)達到0.1% - 2020年向中介人收取牌照費 - 2020年向保險公司就各種牌照額外收取的費用達到保費0.0039% - 2018年已發出之牌照到期 - 2017年已發出之牌照(已發出三年)可開始進行續期 - 2015年IIA開始實施,同時保險公司開始融資 - 2014年向信息專員辦公室(英文縮寫ICO)提出相關修正內容 - 2013年成立工作小組 - 2013年1月26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英文縮寫FSTB)針對立法草案作出書面評價 - 2012年11月,進行多階段公共諮詢 - 2011年6月,公佈諮詢結果及詳細提案 - 2010年開始公共諮詢 了解更多信息,請瀏覽www.kennedys.com.hk

反思.法律第六期

71


澳門私人退休金市場

Steven Chik 澳門保險公司/澳門人壽保險公司行政總裁

基本內容 訂立退休金計劃之目的:

- 養老保障以及享受更優質的退休生活

安全網

三種資金來源

社會保障 援助

私人退 休金

個人儲蓄 適用於大多數人?

澳門私人退休金市場 • 1999年第6/99/M號法令對其作出相應規定 • 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管控 • 9大退休基金管理公司,51項註冊之開放式退休金 • 非強制性

72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註冊之退休金計劃數

註冊之退休金計劃數

在過去十年內增 長超七倍

大約700家合 作實體

參加退休金計劃之成員數 參加退休金計劃之成員數

在過去十年內增長 超四倍

可享受退休金福利 的僱員仍不到40% (政府部門除外)

經濟領域內退休金計劃成員分佈 一半以上來自 博彩業

反思.法律第六期

73


可管理資產(AUM) 可管理資產(AUM)

在過去十年內增長 超六倍

香港的退休金中, 就強積金和職業退 休計劃而言,可管 理資產達將近8000 億港幣

澳門私人退休金市場 在過去十年內顯著增長,尤其在博彩業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增長更為迅猛 大部份僱員仍未享受到任何退休金之福利 退休金計劃成員之人均可管理資產相當少

確定利益 計劃

•  受益人所領取之金錢給付已預先確定 •  總體來說,比確定供款計劃更具價值 •  一次結清或以年金形式給付

確定供款 計劃

•  市場上最常見並且最受歡迎的退休金計劃種類 •  僱主和僱員均按期供款 •  不保障未來收益

確定供款計劃 • 僱主和僱員均按期供款(一般每月進行供款)

- 僱主和僱員供款數額無需相同

- 在一些情況中,僱主供款百分比可能呈現遞增趨勢

74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 供款數額可以基本工資為基礎或以其他報酬(如津貼)為基礎

• 根據僱主和僱員作出的選擇,相應供款為向獲得設立許可的退休基金提供資金 • 當僱傭關係結束時方可領取利益:

- 僱員供款部份:全部領取

- 僱主供款部份:通常依據預先確定的供款歸屬比例領取

僱主供款

•  優先選擇風險回報 •  投資回報 •  投資願景 •  複利的魔力

僱員供款

•  優先選擇風險回報 •  投資回報 •  投資願景 •  複利的魔力

回報目標?

貨幣市 場基金 保證基 金

其他

風險水平?

投資選擇 股票基 金

債券基 金 混合資 產基金

定期審查?

展望未來 藉助對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諮詢,向訂立更好的退休計劃邁出重要的一步

反思.法律第六期

75


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因此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在他們之間平衡利益并 取得一致意見

僱員希望獲得更多利益

僱主希望降低成本

• 具備強制性? • 僱員作出何種選擇? • 僱主之供款,部份作為抵銷遣散費? • 如何更好地增強公眾對於退休金為其退休生活帶來之福利的重要性的意識?

您最後一次認真審視您的退休金福利狀態是什麽時候?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聯繫我: : mic@mic.com.mo - 853-83969505

7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銀行保險

Ivan M. F. Cheung 忠誠保險公司總經理

概要 什麽是銀行保險

銀行

保險

• 銀行與保險的結合模式= “銀行保險” • 銀 行 ( B a n k ) 與 保 險 ( 法 語 I n s u r a n c e ) 兩 詞 的 結 合 得 出 這 一 術 語 詞 (Bancassurance)—即通過銀行來銷售保險產品。

• 銀行因其地理分佈性及客戶群體多樣性,成為推銷保險產品的一可行渠道。

銀行保險的特點 • 通過銀行銷售保險產品 • 交叉型銷售策略 • 提供滿足眾多金融需求的一站式服務 • 提供為客戶量身定製的簡單產品 • 保險產品需符合銀行的形象 • 銀行保險的運作與銀行本身運作的結合涉及到多方面內容,從採用的策略到日常 操作以及保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的溝通互動

反思.法律第六期

77


爲什麽選擇銀行?

爲什麽通過銀行來購買保單? 品牌, 信用及資金穩定 交易簡易性/一站式服務選擇 產品特點 銀行可提供保險選擇的多樣性 更勝一籌的價位 和銀行的緊密聯繫,和銀行經理的關係

來源: 網上調查2012 KPMG – 擁抱美好燦爛的未來

銀行保險的產品 • 銀行保險旨在長期提供有關人壽及非人壽的無縫銀行服務 • 對於客戶及銷售者來說,產品須簡單化 • 產品須完全適合銀行網絡的運行 • 銷售者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感覺良好且銷售過程快捷

7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Produtos da Bancassurance mais populares

您現在持有何種保單?

您還願意購買其他何種產品?

意外傷害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 機動車商業保險 少年保險 醫療保險 住院及手術保險 壽險分紅險 短期旅遊保險 房屋產權保險 壽險非分紅保險 投資保險計劃 長期旅遊保險 非上述任一項 萬能壽險 年金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 壽險分紅保險 機動車商業保險 住院及手術保險 房屋產權保險 少年保險 醫療保險 短期旅遊保險 萬能保險 年金保險 投資保險計劃 長期旅遊保險 壽險非分紅保險 非上述任一項

來源: 網上調查2012 KPMG – 擁抱美好燦爛的未來

澳門的銀行保險

2009年至2012年保費的增長情況

類型

2009

2010

2011

2012

2,331,637,000

2,688,406,000

3,137,415,000

3,736,000,000

931,529,000

1,087,009,000

1,214,893,000

1,651,000,000

總計

3,263,166,000

3,775,415,000

4,352,308,000

5,387,000,000

人壽

-­‐8%

15%

17%

19%

非人壽

4%

17%

12%

36%

總計

-­‐5%

16%

15%

24%

人壽 非人壽

反思.法律第六期

79


澳門保險市場保險代理手續費

類型

2009

2010

2011

2012

人壽

371,256,849 428,045,923 490,696,399 552,394,870

非人壽

157,866,716 194,398,695 230,087,134 307,336,597

總計

529,123,565 622,444,619 720,783,534 859,731,468

人壽

15.9%

15.9%

15.6%

14.8%

非人壽

16.9%

17.9%

18.9%

18.6%

總計

16.2%

16.5%

16.6%

16.0%

銀行保險代理手續費的增長情況

種類

2009

2010

2011

2012

人壽

20,254,000 28,794,000 39,333,000 55,067,000

非人壽

77,791,000 105,217,000 129,977,000 167,507,000

總計

98,045,000 134,011,000 169,310,000 222,574,000

人壽

13%

42%

37%

40%

非人壽

21%

35%

24%

29%

總計

19%

37%

26%

31%

19間銀行獲得授權,成為合作機構

8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銷售途徑 銀行保險最簡單的銷售途徑,即通過銀行本身的銷售渠道來推銷保險產品

- 銀行網點

- 與銀行職員面對面交流

- 銀行呼叫中心(Call Centre)

- 網上銀行

- 其他IT服務,如ATM、MSN等。

銀行保險的優勢及缺點

銀行保險的優勢

• 銀行方面

- 收入多元化

- 滿足更多的金融需求

- 獲得更多客戶,同時提高客戶對銀行的忠誠度

- 影響其龐大的客戶基礎

- 員工保留和激勵

• 保險公司方面

- 收入多元化及銷售渠道多樣化

- 向客戶保證產品的質量

- 擴大銷售量,增加收益

- 完善品牌資產

- 在地理範圍內更快地創建品牌資產

- 與銀行共享服務

反思.法律第六期

81


• 客戶方面

- 更可信的理財方案

- 更便捷

- 可獲得一站式金融服務

- 獲得更具創新性並且質量更優的系列產品

三方均受益

銀行保險的缺點

• 受牽制於信息安全 • 銀行其他產品與保單之間的利益衝突 • 銀行仍未做到更好地接近客戶并為他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這只是一種期待

銀行保險的未來發展

市場動態見好 更注重發展利潤產品,提供 迎合客戶特殊需求的產品, 為銀行及保險公司增加利潤。

保險公司

增強客戶對有關長期儲蓄及 退休保險產品獲利的意識。

82

客戶

銀行

管理者

儘管還需發展以需求為基礎的 銷售文化,眼下銀行正更加緊 密地與保險公司合作,以此來 獲得收益和目標消費者。對於 負責保險銷售的銀行各網點, 更應強調其對相關規定的遵守。

更注重保障保單持有人的 權益,增強消費者的風險 意識,加大相關信息公開 力度,加強培訓– 確保客 戶買到適合自身的產品。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未來發展

• 建立有效服務模式,增進對客戶需求的了解。 • 利用科技降低成本并提升客戶聯繫信息的質量,以此獲得特殊客戶群。 • 更注重為特殊客戶群提供量身定製的產品。 • 提供可滿足客戶長期需求的產品并將之不斷完善,同時給予客戶更勝一籌的回 報。

• 完善品牌互補策略 • 建立獎勵機制框架,以此分享兩大機構(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同創造的價值 • 頂級管理

反思.法律第六期

83


保險中介業務

歐陽琦 澳門金融管理局

I. 保險中介法律制度簡介

主要法律條文: 6月5日第38/89/M號法令 保險中介法律制度 相關變更:

• 9月2日第 45/91/M號法令 • 10月24日第 51/94/M號法令 • 第27/2001號行政法規(大規模修改并將法令重新公佈) • 第14/2003號行政法規 補充適用的法規

• 6月30日第27/97/M號法令-- 《保險活動法例》 • 《商法典》 • 《民法典》 • 其他規範保險中介業務的補充法例

《保險中介制度》之架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一般中介人

• 第三章

保險代理人

• 第四章

保險推銷員

84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 第五章

保險經紀人

• 第六章

監察及處罰

• 第七章

最後規定

II. 總則

1. 定義 保險中介: “自然人或法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和保險業務的洽談、簽立和輔助業務” 保險中介(第27/97/M號法令《保險活動法例》對其進行定義): “指經常進行市場調查或經常作出用以訂立保險合同之行為以及向被保險人提供技術 援助等方面之活動”。

• 保險中介人 –滿足本法規所定要件並藉收取報酬而以投保人或以一家或多家保險 公司的名義和為彼等的利益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人 。

• 保險業務– 包括資本化業務及退休基金的管理。 • 投保人– 包括要約人、被保險人及保險受益人。

2. 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之權限

• 發放許可(預先許可) • 監察 • 規範 • 金管局提起行政違法行爲程序

3. 保險中介人分為三類:

• 保險代理人 • 保險推銷員 • 保險經紀人

反思.法律第六期

85


• 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以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的名義和為其利益而工作的中介人,其得簽立 保 險合同或保險業務,又或理賠事故,但需先獲發所需的書面許可方得行事。( 自然人或法人)

• 保險推銷員: 保險推銷員是指同時屬保險公司、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受僱人,並在中介 業務方面以上述任一實體的名義及為其利益而工作的中介人。(自然人)

• 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以投保人的名義及為其利益而工作且以專務保險中介為公司所營事業 的法人中介人。(法人)

4. 專屬性: 保險中介活動的從事具專屬性,即只有已獲金管局許可的保險中介人(自然人或法 人)方可在澳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5. 某些特定名稱的使用 僅保險中介業務者才得在其商業名稱或名稱內使用某些特定稱呼。

III. 對所有類別之保險中介人均適用之法規

• 保險中介人的權利包括:

- 保險中介人的權利包括:

- 透過書面合同自由從事中介業務;

- 拒絕提供與保險業務無關的服務;

- 適當地從保險公司取得對管理其業務屬必要的資料;

- 在提交帳目時,扣除關於已收訖保險費的佣金;

- 從每一保險公司取得屬自己業務範圍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業務的佣金的帳目

86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 保險中介人 的義務包括: - 向被保險人提供有效率的服務,正確和詳盡地向被保險人陳述保單的條款, 以免被保險人在選擇最適合其個人情況的保險或保險種類方面作出錯誤的決定; - 向保險公司報告其將承保的風險的細節;在獲悉所承保的風險發生可能影響 保險合同及保險業務條款的改變,以及可能影響事故理賠的一切事實時,向保險公司 詳細報告; - 注意正確遵守規範保險公司業務的現行法律和規章規定,不介入違反該等規 範的保險合同或保險業務的簽立;

- 不收取高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每年以通告形式訂定的佣金;

- 只得在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保險公司方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 居民辦理保險合同或保險業務,特殊情況除外;

- 不以其本身名義承保風險,該權限專屬於保險公司;

- 就從事本身業務而知悉的事實,對第三者保守職業保密;

- 按中介合同所定期限,向保險公司提交所有已收訖的收據的帳目,並清算有 關結餘;

- 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

- 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該局認為適當的一切資料,如申請許可時提交的任何 資料有更改,亦須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 保險中介人及保險公司的責任

- 保險公司的責任 – 保險代理人或保險推銷員之行為

- 保險公司的求償權: 故意行為/嚴重過失/嚴重過失導致的不作為

- 保險經紀人因其自身行為及其保險推銷員作出的行為督責

• 報酬

- 佣金及中介合同規定的任何其他利益

- 強制性保險-最高佣金(見澳門金融管理局第012/2013號通告)

- 報酬百分比

- 每年十月份公佈的通告

- 其他種類保險佣金

- 登記費

- 澳門幣500 元– 澳門幣15000元 (每年) (第13條)

反思.法律第六期

87


- 澳門金融管理局於每年十二月公佈的通告(第015/2013號通告)

- 廢止許可

- 一般原因

- 以虛假聲明或以其他不法途徑取得許可,且該廢止不影響對該個案施以刑事 制裁;

- 中介人以掛號信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明示請求廢止;

- 中介人死亡或中介公司解散;

- 不支付登記費。

- 特別原因

不符合要求

IV. 保險代理人

• 自然人或法人 •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最多可同時為5間一般保險業務公司(非人壽保險公司)和1間 人壽保險公司服務;法人保險代理人最多可同時為5間非人壽保險公司和2間人壽 保險公司服務

• 許可發放之要件 自然人 法人 自然人 1) 已成年或已獲接觸親權; 2) 具有從事商業活動的法定行為能力; 3)

- 具有至少為十二年級或中學五年級的學歷

- 或持有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合格的實體發出的完成保險課程且成績合格的證書

- 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保險公司發出聲明書(證明申請人已 從事適當的職業活動至少五年); 4)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88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5) 不受僱於任何保險公司、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6) 未曾因偽造、盜竊、搶劫、詐騙、公務上侵佔、妨礙公正之實現的賄賂、勒索、 濫用信用、暴利、執行公共職務的賄賂、簽發空頭支票或未經許可收受存款或其他應 償還的款項的犯罪而被判罪或正被起訴(犯罪記錄證明); 7) 在申請許可之日前的三年內未曾因“未經許可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而被處罰. 法人 1) 公司所營事業允許其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2) 最少有1名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僱員; 3) 如屬住所設在外地的保險代理人,須在本國或地區依法設立以及在該國或地區的 保險代理人團體登記; 4) 其任何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代表,未曾因相關 犯罪(同對自然人的規定)被判罪或正被起訴; 5) 申請的法人或任何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均須 在申請許可之日前的三年內未曾因“未經許可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而被處罰 .

V. 保險推銷員 保險推銷員僅可同時為1家保險公司或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 申請牌照的要件

VI.

保險經紀人

• 法人 • 要件 • 義務

VII. 監察及處分

a. 保險中介業務的監察– 澳門金融管理局

反思.法律第六期

89


b. 科處處罰的權限 – 行政長官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處罰的種類:

- 罰款

- 暫時中止許可或廢止許可

• 併處“暫時中止許可”或“廢止許可”的處罰 • 法規: 十月四日第52/99/M號行政法規(行政違法行爲程序的一般制度):

- 主要處罰(罰款)

- 附加處罰

• 罰款

- 一般違規行爲 -- 罰款澳門幣5000元至50000元:

- 特別違規行爲:

未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者 --罰款澳門幣10000 元至50000元 不當使用與保險中介業務有關的名稱者 -- 罰款澳門幣2500元至 25000元

• 處罰的公佈

- 選擇性刊登 - 刊登於兩份報紙(一份葡文報,一份中文報)

- 強制性刊登 – 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許可廢除

未經許可從事業務

• 行政違法行爲程序的展開: 1) 金管局提起行政違法行爲程序; 2) 通知嫌疑人以便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辯護; 3) 把程序歸檔並書面警告違規者:

- 違法行為純粹因疏忽而引起;

-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未造成影響;

- 不屬累犯;

90

澳門法律反思研究及傳播中心 . 官樂怡基金會


- 且違法實體在辯護時表示已對違法行為和其後果予以彌補。

4) 採取調查措施及將有關結案報告及處罰建議呈交經濟財政司司長 5) 經濟財政司司長(獲行政長官授予執行權)作出決定 6) 行政上訴

-司法上訴(期間為30或60天--《行政訴訟法典》

第25及第26條,第52/99/M號法令第16條)

- 聲明異議(期間為15天--《行政程序法典》)

- 訴願 (期間為30天)

7) 執行處罰批示

- 繳納罰款(自願或強制)

- 公佈處罰

VIII. 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的監管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範性指引及資料

• 金管局網站 http://www.amcm.gov.mo

• 金管局發佈之通告 保險中介人名單–第 010/2013/號通告 每年繳納之登記費- 第 015/2013號通告 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合格的實體名單及成績等級以免除保險中介人考試–第 009/2013號通告 保險中介人可收取之最高佣金的規定(強制性保險)-- 第012/2013號通告 非常感謝! 郵箱: filipa_aoieong@amcm.gov.mo

反思.法律第六期

91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