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環境推動政策、 設計規範與案例分析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暨研究所 黃 耀 榮
法源的具體規範
修法在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發展歷程中是關鍵的里程碑,其 中變更了無障礙環境推動主管機關,由社政單位變更為營建 單位,讓無障礙環境推動的精神宣示正式告一段落,而由主 管建築技術的單位落實無障礙環境的建設。
新、舊建築物之區別以民國 85 年 11 月 26 日(含)以前取 得建築物使用執造者為舊有建築物,而民國 85 年 11 月 27 日(含)以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造者為新建建築物。
法源的具體規範 無障礙環境推動之分工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 屬性,分別由營建、社會福利、教育、衛生醫療、勞工職 訓、交通等單位針對各自轄下所屬之建築物(含新、舊建 築物)負責督導考核、改善追蹤,分工合作,共同推動。
新、舊建築物之推動原則係新建築物必須符合現行規 定,而舊有建築物因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 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確有困難 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罰則內容除了罰款外,並得連續罰款至改善為止;如 仍然不改善者得撤消建築物使用執照、斷水斷電或拆除建 築物。
地方政府建立推動體制
民國 86 年至 87 年之間中央營建主管機關要求各縣市政府 成立「無障礙環境諮詢及審查小組」、「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備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各地方政府建立無障礙 環境建設之推動體制。
「無障礙環境諮詢及審查小組」對於新建建築物核發使用 執照前進行勘測檢查,並因地制宜審查舊有建築物所提出 之替代改善計畫。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則運用 罰款金額辦理無障礙環境研習會以培育專業人力,並協助 無障礙環境改善計畫之經費。
推動績效建立評估及獎懲制度
民國 88 年中央營建主管機關成立「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 督導小組」及遴選 9 縣市進行「推動無障礙環境績效評比 及實況檢測」試辦計畫,為無障礙環境建設之推動績效建 立評估及獎懲制度。 在民國 89 年至 91 年之間正式辦理全國各縣市「推動無障 礙環境績效評比及實況檢測」及要求各縣市政府提出舊有 建築物改善無障礙環境之時間表,全面貫徹「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 。 民國 92 年至 94 年之間中央營建主管機關要求各縣市政府 定期提報推動進度季報表、公佈各縣市績效評比結果、對 檢測不合格之建築物強制開具罰單、中央政府社會福利年 度預算之縣市分配款額度以推動無障礙環境績效評比為依 據等等措施。
室外通路
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 高低差在 0.5 公分以下者不受限制,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 應符合「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升降台」 引導通路內有排水溝者,其溝蓋之孔隙不大於 1.3 公分, 溝蓋孔隙之朝向和路徑方向呈垂直 和主要通路不同時,應在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 之方向 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 分;但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側面自地面 60 公分起至 200 公分之間不得有超過 10 公分以上之突出物,如有突出物, 應在其前方設置警示設施或防撞設施 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5 ;但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地面坡 度不得大於 1/10 引導通路連續不斷並且採單線通路系統
坡道
室內和戶外之高差採整體坡度規劃弭平,並不必然採 坡道 坡道應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應在主要入口處及通往 坡道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整體坡度規劃之坡度比為小於 1/20 室內外坡道淨寬度應在 90 公分以上,如坡道取代樓梯 者,其淨寬度應在 150 公分以上 坡道起點、終點、轉折處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 宜在 150 公分以上 坡道高差在 20 公分以上者,未鄰接牆面之側面應設置 高度 5 公分之防護縁
坡道
坡道之坡度不得大於 1/12 ,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 坡度可 1/10 ,高差在 5 公分以下者,坡度可 1/5 坡道每爬升 75 公分之高度〈即坡長每 9 公尺〉即有一 輪椅休息之平台,平台長度在 150 公分以上 坡道地面使用止滑材料 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鋪設凹凸不平之材料(不鋪設 導盲設施) 坡道高差在 20 公分以上者應設置扶手,扶手高度(扶 手上緣)為地面以上 75 公分,設置兩層時高度分別為 65 公分、 80 公分
扶手
扶手連續不中斷,轉彎圓滑處理且不形成突出物,並 視需要設置可供視障者使用之資訊或點字 扶手之高度,設置一層時高度為 75 公分;設置兩層時 高度分別為 65 公分、 80 公分,用於小學年齡之使用 者時,宜再降低高度 扶手採圓形(或橢圓形),直徑為 2.8 公分至 4.0 公 分 室內扶手以木質材料、塑膠材料,考量溫暖與具有視 覺美感效果 扶手起點及終點有水平 30 公分延伸,端點圓滑收頭 扶手和牆面之間距應為 3-5 公分,扶手和支撐之接頭 處應平整,不得有銳利之突出物 扶手設於易潮濕之處所,採防鏽材料,並有陽極處理
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若設門檻時,應為 3 公 分以下,且門檻高度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度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出入口前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在 150 公分以上 出入口前方有台階,在台階起點、終點應有警示設施 出入口不得使用旋轉門 ,地面鋪面使用止滑材料 門扇不宜厚重,厚重者採碰觸式開關門把 開門採自動門時,應有自動停止及重新開啟之裝置, 此裝置應可感應到地板面以上 15-25 公分及 50-75 之 障礙物而重新開始 門扇為整片透明玻璃時,應於地面以上 120-150 公分 處有告知標示 風除室兩扇門打開之後,中間應有輪椅可以停留操作 之適當空間為 150 公分 *150 公分
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單扇門採橫拉門時,門前方應留設輪椅可以停留操作 之適當空間,原則上輪椅停留空間為 105 公分 *120 公 分 單扇門採推開門時,開門方式往通路走廊,門前方應 留設輪椅可以停留操作空間為 150 公分 *150 公分 出入口地面應順平,不得設置門檻 門扇不宜厚重,厚重者採碰觸式開關門把 開門採自動門時,應有自動停止及重新開啟之裝置, 此裝置應可感應到地板面以上 15-25 公分及 50-75 之 障礙物而重新開始 門扇為整片透明玻璃時,應於地面以上 120-150 公分 處有告知標示 風除室兩扇門打開之後,中間應有輪椅可以停留操作
室內通路走廊
室內通路淨寬度在 120 公分以上,係門開啟後之淨寬 度 室內通路走廊淨寬度在 150 公分以下者,每隔 10 公尺 或是在通路走廊盡頭 5 公尺內應有 150 公分輪椅迴轉 空間 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分,側面自地面 60 公分起至 190 公分之間不得有超過 10 公分以上之突出物,如有 突出物,應在其前方設置警示設施或防撞設施 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應作 1/2 斜角處理, 高低差在 0.5 公分以下者不受限制,高低差大於 3 公 分者,應符合「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升降 台」 室內通路走廊地面使用防滑材料(如為半戶外空間可 能潮濕時採止滑材料)
盥洗室(廁所)
無障礙廁所如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鄰近時,應於一般廁所入 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以指示方向 無障礙廁所入口設置無障礙標誌,主要走廊和廁所開門方 向平行,應垂直突出於牆面設置廁所無障礙標誌 廁所盥洗室和馬桶間採橫拉門,門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門把距離門邊應有 6 公分,門把距離另一側牆邊設置 3-5 公分門擋,門扇可設置於牆之內外 盥洗室入口不得有高差,內部地面宜有排水坡度規劃,並 在入口處設置截水溝 盥洗室或馬桶間地面使用止滑材料 廁所盥洗室和馬桶間內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在 150 公分以上 在馬桶側面至少有一側可提供輪椅停留的空間,寬度不得 小於 70 公分,以利輪椅乘坐者可側向移坐馬桶。 馬桶中心 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 60 公分
盥洗室(廁所)
採坐式馬桶,馬桶靠牆側面應設置水平及垂直之扶手 ,扶手長度在水平向及及垂直向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 提供輪椅停留空間之馬桶側面宜採可固定之掀起式扶 手 馬桶間內應設置緊急呼叫鈴(求助鈴),一處位於馬 桶坐面以上 60 公分,在馬桶前緣後方 15 公分,另一 處位於地面以上 35 公分 緊急呼叫鈴應和服務台連線或於廁所盥洗室入口處外 牆設置警示燈或警鈴 馬桶間內之手動沖水控制開關應設於側牆面扶手鄰近 ,在馬桶坐面以上 40 公分,和馬桶前緣之距離應為 10 公分 輪椅者使用之馬桶間宜鄰近盥洗室入口 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盥洗室入口便捷處
盥洗室(廁所)
小便斗懸掛之下端高度為 35-38 公分,小便器頂部距樓地 板面為 100-120 公分,小便器前方淨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 ,以利輪椅者使用 小便器兩側扶手上縁在地面以上 85 公分,前方扶手上縁在 地面以上 120 公分,兩側扶手前端距離牆面 55 公分 洗手台上縁應距離地面 80 公分,下緣應距離地面 65 公分 及水平 30 公分內應淨空,以利輪椅乘坐者下肢可進入洗 面盆下方。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 1~3 公分,且扶手於洗面 盆邊緣水平淨距離 2-4 公分 洗面盆儲水深度不得大於 16 公分,洗面盆下方管線或器具 表面不得有尖銳物,管線熱水排水應有絕緣包裹 洗面盆上方鏡子之下緣距離地面不得大於 90 公分,鏡面長 度應為 90 公分已上 洗面盆前方及兩側宜設置扶手,洗面盆之水龍頭應為長柄 式(或撥桿式)或設置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浴室
無障礙浴室如未設置於一般浴室鄰近時,應於一般浴 室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以指示方向 無障礙浴室入口設置無障礙標誌,主要走廊和浴室開 門方向平行,應垂直突出於牆面設置浴室無障礙標誌 浴室或淋浴間採橫拉門,門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門把距離門邊應有 6 公分,門把距離另一側牆邊設置 3-5 公分門擋,門扇可設置於牆之內外 浴室或淋浴間入口不得有高差,內部地面宜有排水坡 度規劃,並在入口處設置截水溝 浴室或淋浴間地面使用止滑材料 浴室或淋浴間內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在 150 公 分以上 淋浴間蓮蓬頭鄰近應設水平及垂直式扶手
浴室
淋浴間內應設置緊急呼叫鈴(求助鈴),一處位於地 面以上 90-120 公分,另一 處位於地面以上 35 公分 緊急呼叫鈴應和服務台連線或於浴室或淋浴間入口處 外牆設置警示燈或警鈴 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淋浴間宜鄰近浴室入口 洗手台上縁應距離地面 85 公分,下緣應距離地面 65 公分,以利輪椅乘坐者下肢可進入洗面盆下方 洗面盆儲水深度不得大於 16 公分,洗面盆下方管線或 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物,管線熱水排水應有絕緣包裹 洗面盆前方及兩側宜設置扶手,洗面盆之水龍頭應為 長柄式(或撥桿式)或設置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浴室入口和內部隔牆有輪椅迴轉空間
停車位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設於便捷處,在地面停車場者以臨 近主進口為主,在地下停車場者以臨近電梯間為主 汽車停車位寬度在 3.5 公尺以上,並將下車區位 1.5 公尺和汽車停留區位分別標示,相鄰兩車位共用下車 區時,兩車位寬度不得小於 550 公分 車道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車位標誌指示無 障礙車位之位置,停車位地面應設置無障礙車位標誌 標誌大小應為 40 公分 *40 公分以上,下緣高度在地面 上 190-200 公分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有夜間照明 停車位地面應分別標示停車位邊線為藍色,下車區為 白色斜線 機車停車位寬度不得小於 225 公分,長度不得小於 220 公分
樓梯
不得設置螺旋式樓梯,以及梯級間無豎板之中空樓梯 梯級踏面及平台使用防滑材料,梯級踏面前緣設止滑設施 樓梯之級高應小於 16 公分,級深應大於 26 公分;各樓層之樓 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者,級高需為 18 公分以下,級 深不得小於 24 公分 樓梯底板至直下樓地板淨高未達 1.9 公尺部份,其周圍加設防 護設施。樓梯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距離應不得小於 190 公分 梯緣未臨接牆面部份,設置高度 5 公分之防護緣 樓梯梯級之起點、終點前方 30 公分處應有 30-60 公分警示設 施,平台不須設置警示設施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扶手應連 續不斷,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 樓梯扶手起點及終點有水平 30 公分延伸,端點圓滑收頭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差
昇降梯(電梯)
主要入口處及通往昇降機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主要入口樓層應提供垂直突出於牆面之昇降機無障礙標誌 ,其下緣應距離地面 200-220 公分,無障礙標誌之尺寸不 得小於 15 公分 平行固定於牆面之昇降機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離地面 面 180-200 公分處,無障礙標誌之尺寸不得小於 10 公分 入口右側按鍵盤前 30 公分地面設置 30×60 公分警示設施 昇降機出入口前方應有 150 公分的輪椅迴轉空間,地面應 無高差,和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 3.2 公分 呼叫鈕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 2 公分以上,上組呼叫鈕左邊 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 85-90 公分 ,下組呼叫鈕上方應設置長寬各 5 公分之無障礙標誌 入口兩側門框或側牆應有樓層數之浮凸數字及點字之標誌 ,標誌之中心線高度應在地面以上 135 公分,標示之數字 需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
昇降梯(電梯)
昇降機之開門時間應有 5 秒鐘完全開啟狀態。昇降機 開門應有自動停止及重新開啟之裝置,此裝置應可感 應到地板面以上 15-25 及 50-75 公分之障礙物而重新 開始 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 於 135 公分 機廂內副操作盤(按鍵盤)最上層按鍵中心線高度不 得大於地面以上 120 公分,最下層按鍵中心線高度不 得小於地面以上 85 公分,副操作盤在側牆面之位置置 中 機廂內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後側牆應設置安全玻璃 之後視鏡(後側牆材質為鏡面不鏽鋼則免設後視鏡) ,後視鏡下緣高度在機廂地面 85 公分 昇降機內扶手採圓形,以利握持
觀眾席
席位靠近主要出入口,可位於觀眾席最前排或最後排 席位標示身心障礙者使用標誌,身心障礙者席位係留 設輪椅可停留之區位,並不設置特定座位 單一輪椅者席位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多個連續性席 位,每一席位寬度不得小於 85 公分 席位由前方或後方進入者,席位深度不得小於 120 公 分,席位由側面進入者,席位深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 席位前方需設扶手者,係席位在觀眾席之最後排者, 其前方有台階,扶手高度為地面上 75 公分 集會場所在 50 個座位以內應設置一個身心障礙者席位 , 51-150 個座位應設置兩個身心障礙者席位, 151300 個座位應設置三個身心障礙者席位 身心障礙者席位鄰近應有一個陪伴者之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