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環境推動政策、設計規範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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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推動政策、 設計規範與案例分析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暨研究所 黃 耀 榮


法源的具體規範

修法在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發展歷程中是關鍵的里程碑,其 中變更了無障礙環境推動主管機關,由社政單位變更為營建 單位,讓無障礙環境推動的精神宣示正式告一段落,而由主 管建築技術的單位落實無障礙環境的建設。

新、舊建築物之區別以民國 85 年 11 月 26 日(含)以前取 得建築物使用執造者為舊有建築物,而民國 85 年 11 月 27 日(含)以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造者為新建建築物。


法源的具體規範 無障礙環境推動之分工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 屬性,分別由營建、社會福利、教育、衛生醫療、勞工職 訓、交通等單位針對各自轄下所屬之建築物(含新、舊建 築物)負責督導考核、改善追蹤,分工合作,共同推動。 

新、舊建築物之推動原則係新建築物必須符合現行規 定,而舊有建築物因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 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確有困難 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

罰則內容除了罰款外,並得連續罰款至改善為止;如 仍然不改善者得撤消建築物使用執照、斷水斷電或拆除建 築物。 


地方政府建立推動體制 

民國 86 年至 87 年之間中央營建主管機關要求各縣市政府 成立「無障礙環境諮詢及審查小組」、「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備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各地方政府建立無障礙 環境建設之推動體制。

「無障礙環境諮詢及審查小組」對於新建建築物核發使用 執照前進行勘測檢查,並因地制宜審查舊有建築物所提出 之替代改善計畫。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則運用 罰款金額辦理無障礙環境研習會以培育專業人力,並協助 無障礙環境改善計畫之經費。


推動績效建立評估及獎懲制度 

民國 88 年中央營建主管機關成立「無障礙環境推動績效 督導小組」及遴選 9 縣市進行「推動無障礙環境績效評比 及實況檢測」試辦計畫,為無障礙環境建設之推動績效建 立評估及獎懲制度。 在民國 89 年至 91 年之間正式辦理全國各縣市「推動無障 礙環境績效評比及實況檢測」及要求各縣市政府提出舊有 建築物改善無障礙環境之時間表,全面貫徹「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 。 民國 92 年至 94 年之間中央營建主管機關要求各縣市政府 定期提報推動進度季報表、公佈各縣市績效評比結果、對 檢測不合格之建築物強制開具罰單、中央政府社會福利年 度預算之縣市分配款額度以推動無障礙環境績效評比為依 據等等措施。


室外通路 

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 高低差在 0.5 公分以下者不受限制,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 應符合「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升降台」 引導通路內有排水溝者,其溝蓋之孔隙不大於 1.3 公分, 溝蓋孔隙之朝向和路徑方向呈垂直 和主要通路不同時,應在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 之方向 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 分;但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側面自地面 60 公分起至 200 公分之間不得有超過 10 公分以上之突出物,如有突出物, 應在其前方設置警示設施或防撞設施 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5 ;但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地面坡 度不得大於 1/10 引導通路連續不斷並且採單線通路系統


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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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和戶外之高差採整體坡度規劃弭平,並不必然採 坡道 坡道應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應在主要入口處及通往 坡道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整體坡度規劃之坡度比為小於 1/20 室內外坡道淨寬度應在 90 公分以上,如坡道取代樓梯 者,其淨寬度應在 150 公分以上 坡道起點、終點、轉折處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 宜在 150 公分以上 坡道高差在 20 公分以上者,未鄰接牆面之側面應設置 高度 5 公分之防護縁


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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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之坡度不得大於 1/12 ,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 坡度可 1/10 ,高差在 5 公分以下者,坡度可 1/5 坡道每爬升 75 公分之高度〈即坡長每 9 公尺〉即有一 輪椅休息之平台,平台長度在 150 公分以上 坡道地面使用止滑材料 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鋪設凹凸不平之材料(不鋪設 導盲設施) 坡道高差在 20 公分以上者應設置扶手,扶手高度(扶 手上緣)為地面以上 75 公分,設置兩層時高度分別為 65 公分、 80 公分


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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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連續不中斷,轉彎圓滑處理且不形成突出物,並 視需要設置可供視障者使用之資訊或點字 扶手之高度,設置一層時高度為 75 公分;設置兩層時 高度分別為 65 公分、 80 公分,用於小學年齡之使用 者時,宜再降低高度 扶手採圓形(或橢圓形),直徑為 2.8 公分至 4.0 公 分 室內扶手以木質材料、塑膠材料,考量溫暖與具有視 覺美感效果 扶手起點及終點有水平 30 公分延伸,端點圓滑收頭 扶手和牆面之間距應為 3-5 公分,扶手和支撐之接頭 處應平整,不得有銳利之突出物 扶手設於易潮濕之處所,採防鏽材料,並有陽極處理


避難層出入口 

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若設門檻時,應為 3 公 分以下,且門檻高度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度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出入口前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在 150 公分以上 出入口前方有台階,在台階起點、終點應有警示設施 出入口不得使用旋轉門 ,地面鋪面使用止滑材料 門扇不宜厚重,厚重者採碰觸式開關門把 開門採自動門時,應有自動停止及重新開啟之裝置, 此裝置應可感應到地板面以上 15-25 公分及 50-75 之 障礙物而重新開始 門扇為整片透明玻璃時,應於地面以上 120-150 公分 處有告知標示 風除室兩扇門打開之後,中間應有輪椅可以停留操作 之適當空間為 150 公分 *15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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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出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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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單扇門採橫拉門時,門前方應留設輪椅可以停留操作 之適當空間,原則上輪椅停留空間為 105 公分 *120 公 分 單扇門採推開門時,開門方式往通路走廊,門前方應 留設輪椅可以停留操作空間為 150 公分 *150 公分 出入口地面應順平,不得設置門檻 門扇不宜厚重,厚重者採碰觸式開關門把 開門採自動門時,應有自動停止及重新開啟之裝置, 此裝置應可感應到地板面以上 15-25 公分及 50-75 之 障礙物而重新開始 門扇為整片透明玻璃時,應於地面以上 120-150 公分 處有告知標示 風除室兩扇門打開之後,中間應有輪椅可以停留操作


室內通路走廊 

室內通路淨寬度在 120 公分以上,係門開啟後之淨寬 度 室內通路走廊淨寬度在 150 公分以下者,每隔 10 公尺 或是在通路走廊盡頭 5 公尺內應有 150 公分輪椅迴轉 空間 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分,側面自地面 60 公分起至 190 公分之間不得有超過 10 公分以上之突出物,如有 突出物,應在其前方設置警示設施或防撞設施 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應作 1/2 斜角處理, 高低差在 0.5 公分以下者不受限制,高低差大於 3 公 分者,應符合「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升降 台」 室內通路走廊地面使用防滑材料(如為半戶外空間可 能潮濕時採止滑材料)


盥洗室(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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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廁所如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鄰近時,應於一般廁所入 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以指示方向 無障礙廁所入口設置無障礙標誌,主要走廊和廁所開門方 向平行,應垂直突出於牆面設置廁所無障礙標誌 廁所盥洗室和馬桶間採橫拉門,門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門把距離門邊應有 6 公分,門把距離另一側牆邊設置 3-5 公分門擋,門扇可設置於牆之內外 盥洗室入口不得有高差,內部地面宜有排水坡度規劃,並 在入口處設置截水溝 盥洗室或馬桶間地面使用止滑材料 廁所盥洗室和馬桶間內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在 150 公分以上 在馬桶側面至少有一側可提供輪椅停留的空間,寬度不得 小於 70 公分,以利輪椅乘坐者可側向移坐馬桶。 馬桶中心 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 60 公分


盥洗室(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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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坐式馬桶,馬桶靠牆側面應設置水平及垂直之扶手 ,扶手長度在水平向及及垂直向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 提供輪椅停留空間之馬桶側面宜採可固定之掀起式扶 手 馬桶間內應設置緊急呼叫鈴(求助鈴),一處位於馬 桶坐面以上 60 公分,在馬桶前緣後方 15 公分,另一 處位於地面以上 35 公分 緊急呼叫鈴應和服務台連線或於廁所盥洗室入口處外 牆設置警示燈或警鈴 馬桶間內之手動沖水控制開關應設於側牆面扶手鄰近 ,在馬桶坐面以上 40 公分,和馬桶前緣之距離應為 10 公分 輪椅者使用之馬桶間宜鄰近盥洗室入口 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盥洗室入口便捷處


盥洗室(廁所) 

小便斗懸掛之下端高度為 35-38 公分,小便器頂部距樓地 板面為 100-120 公分,小便器前方淨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 ,以利輪椅者使用 小便器兩側扶手上縁在地面以上 85 公分,前方扶手上縁在 地面以上 120 公分,兩側扶手前端距離牆面 55 公分 洗手台上縁應距離地面 80 公分,下緣應距離地面 65 公分 及水平 30 公分內應淨空,以利輪椅乘坐者下肢可進入洗 面盆下方。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 1~3 公分,且扶手於洗面 盆邊緣水平淨距離 2-4 公分 洗面盆儲水深度不得大於 16 公分,洗面盆下方管線或器具 表面不得有尖銳物,管線熱水排水應有絕緣包裹 洗面盆上方鏡子之下緣距離地面不得大於 90 公分,鏡面長 度應為 90 公分已上 洗面盆前方及兩側宜設置扶手,洗面盆之水龍頭應為長柄 式(或撥桿式)或設置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浴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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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浴室如未設置於一般浴室鄰近時,應於一般浴 室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以指示方向 無障礙浴室入口設置無障礙標誌,主要走廊和浴室開 門方向平行,應垂直突出於牆面設置浴室無障礙標誌 浴室或淋浴間採橫拉門,門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門把距離門邊應有 6 公分,門把距離另一側牆邊設置 3-5 公分門擋,門扇可設置於牆之內外 浴室或淋浴間入口不得有高差,內部地面宜有排水坡 度規劃,並在入口處設置截水溝 浴室或淋浴間地面使用止滑材料 浴室或淋浴間內有輪椅迴轉空間,迴轉直徑在 150 公 分以上 淋浴間蓮蓬頭鄰近應設水平及垂直式扶手


浴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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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間內應設置緊急呼叫鈴(求助鈴),一處位於地 面以上 90-120 公分,另一 處位於地面以上 35 公分 緊急呼叫鈴應和服務台連線或於浴室或淋浴間入口處 外牆設置警示燈或警鈴 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淋浴間宜鄰近浴室入口 洗手台上縁應距離地面 85 公分,下緣應距離地面 65 公分,以利輪椅乘坐者下肢可進入洗面盆下方 洗面盆儲水深度不得大於 16 公分,洗面盆下方管線或 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物,管線熱水排水應有絕緣包裹 洗面盆前方及兩側宜設置扶手,洗面盆之水龍頭應為 長柄式(或撥桿式)或設置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浴室入口和內部隔牆有輪椅迴轉空間


停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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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設於便捷處,在地面停車場者以臨 近主進口為主,在地下停車場者以臨近電梯間為主 汽車停車位寬度在 3.5 公尺以上,並將下車區位 1.5 公尺和汽車停留區位分別標示,相鄰兩車位共用下車 區時,兩車位寬度不得小於 550 公分 車道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車位標誌指示無 障礙車位之位置,停車位地面應設置無障礙車位標誌 標誌大小應為 40 公分 *40 公分以上,下緣高度在地面 上 190-200 公分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有夜間照明 停車位地面應分別標示停車位邊線為藍色,下車區為 白色斜線 機車停車位寬度不得小於 225 公分,長度不得小於 220 公分


樓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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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置螺旋式樓梯,以及梯級間無豎板之中空樓梯 梯級踏面及平台使用防滑材料,梯級踏面前緣設止滑設施 樓梯之級高應小於 16 公分,級深應大於 26 公分;各樓層之樓 地板面積 240 平方公尺以下者,級高需為 18 公分以下,級 深不得小於 24 公分 樓梯底板至直下樓地板淨高未達 1.9 公尺部份,其周圍加設防 護設施。樓梯梯級鼻端至樓梯間過梁之垂直淨距離應不得小於 190 公分 梯緣未臨接牆面部份,設置高度 5 公分之防護緣 樓梯梯級之起點、終點前方 30 公分處應有 30-60 公分警示設 施,平台不須設置警示設施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扶手應連 續不斷,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 樓梯扶手起點及終點有水平 30 公分延伸,端點圓滑收頭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差


昇降梯(電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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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入口處及通往昇降機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主要入口樓層應提供垂直突出於牆面之昇降機無障礙標誌 ,其下緣應距離地面 200-220 公分,無障礙標誌之尺寸不 得小於 15 公分 平行固定於牆面之昇降機無障礙標誌,其下緣應距離地面 面 180-200 公分處,無障礙標誌之尺寸不得小於 10 公分 入口右側按鍵盤前 30 公分地面設置 30×60 公分警示設施 昇降機出入口前方應有 150 公分的輪椅迴轉空間,地面應 無高差,和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 3.2 公分 呼叫鈕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 2 公分以上,上組呼叫鈕左邊 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 85-90 公分 ,下組呼叫鈕上方應設置長寬各 5 公分之無障礙標誌 入口兩側門框或側牆應有樓層數之浮凸數字及點字之標誌 ,標誌之中心線高度應在地面以上 135 公分,標示之數字 需與底板顏色明顯不同


昇降梯(電梯) 

昇降機之開門時間應有 5 秒鐘完全開啟狀態。昇降機 開門應有自動停止及重新開啟之裝置,此裝置應可感 應到地板面以上 15-25 及 50-75 公分之障礙物而重新 開始 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 於 135 公分 機廂內副操作盤(按鍵盤)最上層按鍵中心線高度不 得大於地面以上 120 公分,最下層按鍵中心線高度不 得小於地面以上 85 公分,副操作盤在側牆面之位置置 中 機廂內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後側牆應設置安全玻璃 之後視鏡(後側牆材質為鏡面不鏽鋼則免設後視鏡) ,後視鏡下緣高度在機廂地面 85 公分 昇降機內扶手採圓形,以利握持


觀眾席  

席位靠近主要出入口,可位於觀眾席最前排或最後排 席位標示身心障礙者使用標誌,身心障礙者席位係留 設輪椅可停留之區位,並不設置特定座位 單一輪椅者席位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多個連續性席 位,每一席位寬度不得小於 85 公分 席位由前方或後方進入者,席位深度不得小於 120 公 分,席位由側面進入者,席位深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 席位前方需設扶手者,係席位在觀眾席之最後排者, 其前方有台階,扶手高度為地面上 75 公分 集會場所在 50 個座位以內應設置一個身心障礙者席位 , 51-150 個座位應設置兩個身心障礙者席位, 151300 個座位應設置三個身心障礙者席位 身心障礙者席位鄰近應有一個陪伴者之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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