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環境意涵與 通用設計理論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建築與室內設計系暨研究所 黃 耀 榮
無障礙環境之發展緣起
1950 年代主張「正常化」、「回歸社會主流」的社會福利 思潮強調身心障礙者不應該被集中照顧以至於和家人隔離、 與社會脫節 。
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回歸一般社區和其他居民一起生活,由家 人與社區共同提供照顧及教育訓練之支持系統,並促使身心 障礙者有機會獨立自主及參與社會活動。
此種人權平等的理念如今已蔚為世界的潮流,以至於身心障 礙者「在地老化」的理想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先進國家推動「 居家照顧」、「社區照顧」的政策依據。
無障礙環境之發展緣起
1950 年代至 1960 年代北歐各國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在一般 社區「在地老化」的理想,先後積極制定身心障礙者生活 環境之建築設施設計規範。
美國雖然在 1920 年代即有無障礙環境的理念,但一直到 1960 年代由於參與越戰之傷殘退伍軍人大量回到美國本 土,對於許多的美國家庭和整個社會造成重大的衝擊,美 國亦開始進行身心障礙者相關法案的制定。
無障礙法案 ( 簡稱 ADA ) 和美國國家標準局 ( 簡稱 ANSI ) 的「為肢體障礙者提供可通行及使用之環境」, 為無障礙環境之推動奠定了基礎。
無障礙環境之發展緣起 英國國家標準的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之設計規範則引用 美國國家標準局的「為肢體障礙者提供可通行及使用之環 境」設計規範。 加拿大的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亦引用美國的「無障礙 法案」和國家標準局的「為肢體障礙者提供可通行及使用 之環境」設計規範。 聯合國於 1975 年發表「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及於 1981 年宣布 「國際身心障礙者日」,促使世界各國具體 落實身心障礙者能夠「完全參與」和「機會均等」的目標 。 聯合國在 1990 年代引用美國的「無障礙法案」和國 家標準局的「為肢體障礙者提供可通行及使用之環境」成 為聯合國評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的指標。
我國無障礙環境發展之重要歷程回顧 我國於民國 77 年在建築技術規則第 10 章增訂「公 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讓無障礙環境的建設正式有 了設計技術的依據。
民國 79 年立法院附帶決議文要求「舊有公共建築物 應在 5 年內完成殘障者使用設施改善」,則真正帶動了我 國無障礙環境的全面推動。
民國 82 年至 84 年之間,內政部社會司進行全國舊 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檢測。
民國 85 年全國各身心障礙者團體集結內政部,要求 撤消所有未改善之舊有公共建築物使用執照,讓中央政府 積極編列經費預算及提出「全面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計 畫」,而具體落實無障礙環境的建設。
明確的法源依據
民國 85 年的各身心障礙者團體集結抗爭事件亦導致「殘 障福利法」修法的過程列入了無障礙環境推動的體制與罰 則,讓無障礙環境建設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
民國 86 年 4 月所公佈實施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 章 56 條規定「已領建築執造或對外開放使用之公共建築 物,其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不符合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第 6 章 71 條規定「違反第 56 條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 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期限改善完成者,應勒令停止使用, 並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追求人性化建築環境之最終理想
我國由於專業人力缺乏、建築技術規範不完備、改善對策 不了解等專業性基礎明顯薄弱,以及建設經費有限、全民 缺乏共識等相關性支持相當困難,而導致無障礙環境建設 普遍面臨困境。 隨著無障礙環境推動體制的建立,各地方政府無障礙環境 推動措施已步上軌道,中央營建主管機關具體公佈新的設 計規範,在在顯示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發展將臻成熟。 我國過去在發展歷程中所呈現諸多錯誤的建設現象,雖然 推動措施已上軌道及新設計規範已公佈,是否代表著對於 無障礙環境之設計理念與改善對策已完全釐清? 面對國際上提出「通用設計」時代的來臨,我國相關設計 學界亦大力倡導之際是否能夠真正瞭解「無障礙環境」意 涵和「通用設計」理論之相關性,而在未來新階段的建設 過程能更有效地追求人性化建築環境之最終理想?
無障礙環境之意涵
無障礙環境之推動由過去世界各先進國家強調人權平等的 精神,主張促使身心障礙者有機會獨立自主及參與社會活 動,具體落實身心障礙者能夠「完全參與」和「機會均 等」的目標,而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生活環境。 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強調維護身心障礙者合法權益 及生活,保障其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其理念符合世界的 潮流。 無障礙生活環境包含在生活能力的照顧服務支持系統和在 行動能力的環境設施支持系統,要讓身心障礙者均能夠獨 立自主、完全參與和機會均等。 環境設施支持系統要符合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需 求,必須具有全面性、相容性、系統性、合理性等特性。
無障礙環境之全面性
全面性係指無障礙環境應能容許各類型失能所形成的身心 障礙者都可以使用環境設施。
使用對象的普及性亦適用於各種情況造成失能的身心障礙 者,甚至於多重失能形成的身心障礙綜合體。
各類型失能所形成的身心障礙者包含心智認知、感官知覺 、肢體行動等方面失去能力者,其中感官知覺在嗅覺、觸 覺失去能力者對於在環境中通行所需要之外界訊息接收及 理解能力、自我行動之通行能力並無顯著的影響。
各類型失能特徵與認知、行動能力 失能類型
失能特徵
心智障礙
1. 對訊息的辨視、認知能力不足。 2. 運動機能及行動反應較遲緩。 3. 無法辨識方向、近期記憶喪失。
訊息障礙(無 法理解訊息)
1. 無法辨視物體形狀,視野狹窄,光覺能力 異常及不易分辨顏色。 2. 必須借重行動輔助設施設備(如盲杖、引 導設施系統等)。
訊息障礙(無 法接收訊息) 移動障礙(不 能自主移動)
1. 聽野狹窄或有複聽,聲音強弱敏感度差。 2. 不易接受外界所傳遞之聲音訊息。
訊息障礙(無 法接收訊息)
1. 上肢有缺損,不能抓握、旋轉、彎曲、上 舉。 2. 下肢有缺損或軀幹畸型,身體不能站立。 3. 必須借重行動輔助設施設備(如輪椅、拐 杖、走路架、扶手支撐等)。
動作障礙(無 法操作精細動 作) 移動障礙(無 法移動肢體)
視覺障礙 (盲者、 弱勢)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認知、行動能 力
無障礙環境規劃或改善之基本對策
對於心智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等類型之失能者,其 有訊息障礙,應促使訊息簡單易懂及容易辨識,以協助其 有效了解環境中各種狀況。
對於視覺障礙、肢體障礙等類型之失能者,其有移動障礙 ,應減少高低差與突出物,增加輪椅、拐杖、盲杖等輔具 的通行及迴轉之運作空間,並增加可支撐設施、引導設施 等系統。
對於肢體障礙類型之失能者,其有動作障礙,應增加可扶 持的設施,並促進各項設備易於操作。
適用對象訴求之演化
民國 77 年在建築技術規則第 10 章增訂「公共建築物殘障 者使用設施」,讓無障礙環境的建設正式有了設計技術的 依據後,我國並未真正開始投入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工作。 民國 85 年全國各身心障礙者團體集結內政部,要求撤消 所有未改善之舊有公共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抗爭事件,改善 訴求中普遍代表因先天性失能而造成身心障礙者以及因失 能而造成永久性身心障礙者之角色,尚未爭取社會普遍認 同。 民國 86 年公佈實施「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立法過程 提出無障礙環境除了先天性失能、永久性失能之身心障礙 者需要,對於後天性失能、短暫性失能之身心障礙者亦需 要。 許多一般民眾因為疾病或意外事故未造成永久傷害者,均 感受到無障礙環境在其失能而行動不便的階段性生活中有 很大的助益,因而促使無障礙環境擴大其適用對象與服務
適用對象訴求之演化
1997 年建築研究國際聯盟「無障礙環境研究小組」在紐 約的國際會議中宣示「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 時 代的來臨。
無障礙環境係生活環境規劃的一部分,規劃方向一方面在 提供一般人生活使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在保護一般人生 活活動的安全性。
在民國 89 年至 91 年之間正式辦理全國各縣市「推動無障 礙環境績效評比及實況檢測」,即不斷強調無障礙設施並 非特定針對身心障礙者而設置,其已是全民生活環境必備 的條件。
適用對象訴求之演化
即使是沒有後天性失能、短暫性失能的一般民眾,在不同 的年齡層也會因為身心特殊狀況而需要無障礙環境,如孕 婦、小孩、高齡者。 一般成年民眾因為道路高差而無法騎腳踏車由馬路穿越至 人行道,或因為公共空間地面所鋪設之面磚縫隙過寬而導 致婦女鞋跟斷裂、跌倒等現象,均已成為日常生活中一般 民眾可能經歷之經驗。 隨著無障礙環境適用對象訴求之演化,無障礙環境的推展 已由早期僅是針對先天性失能、永久性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為訴求對象,進入到針對後天性失能、短暫性失能之身心 障礙者為訴求對象,以至近期推展到一般任何人日常生活 必要的環境需求。
無障礙環境之相容性
由於無障礙環境適用對象之全面性,導致在過去無障礙環 境建設及改善的推動過程,面臨許多無障礙環境設計無法 相容之困境。
呈現不同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對於無障礙環境需求有顯 著的衝突。
無障礙環境設計和一般建築物設計亦有功能性的衝突,而 造成建築技術爭議,影響無障礙環境建設之推動。
不同失能類型身心障礙者之衝突
過去的視障引導設施大量鋪設導盲磚,由於導盲磚表面之 凸起點嚴重影響輪椅乘坐者之通行,尤其是脊髓損傷者更 容易因輪椅震動而感到痛楚,以致似乎形成視障者的引導 設施和肢障者的輪椅通行產生衝突。 視障引導設施之建構不必然運用地面元素,其可運用側面 元素 ( 建置於牆面之引導設施 ) 建構引導系統而藉由牆面 邊界線形成連續性之引導通路。 地面材料形成引導設施僅是面臨開放空間時之輔助性設施 ,如此將不會因地面引導設施大量鋪設所建構之引導系統 影響其他的通行者。
無障礙環境和一般建築物設計之衝突
過去在浴廁間因為去除門檻以減少高差,而利於輪椅乘坐 者之通行,但相對地浴廁間因為缺乏門檻而無法避免水流 置浴廁間外部。
排水處理可以採多元技術包含在浴廁間入口設置截水溝, 以及浴廁間排水坡度以入口為高點而洩水方向往內部,良 好的洩水坡度施工等建築技術均可亦克服排水問題而不致 產生無障礙環境設計和一般建築物設計不相容性之現象。
無障礙環境之系統性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系統係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能夠 由道路境界線開始經戶外空間到達到建築物之入口。
在建築物之室內空間可由水平動線通達同一樓層之各室內 空間。
經由垂直動線可通達不同樓層。
對於特殊的設備則考量相關之操作空間而讓各失能類型之 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自主的使用,以維護個人尊嚴。
各設施項目規定所建構之系統
室外通路之規定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可以經戶外空間到 達建築物。 當建築物和室外有高差時,坡道之規定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 礙者可以克服高差而到達建築物入口。 避難層出入口之規定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可以進入建築 物之室內空間。 走廊之規定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可以通行及到達各室內 空間門口。 室內出入口之規定則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可以進入各室 內空間。 樓梯電梯之規定讓各失能類型身心障礙者可到達不同樓層 廁所間、浴室之規定則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可以有足夠 操作空間進入廁所間、浴室及使用衛浴設備。 觀眾席位之規定則讓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機會參與 社會活動。
單一設施項目規定所建構之系統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系統可以了解任何一項無障礙設施未有 效建置將造成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無法獨立自主由戶 外空間到達到建築物之各室內空間及使用特殊的設備而保 有隱私以維護個人尊嚴。 在任何單一的無障礙設施項目也有系統性之需要,例如樓 梯扶手在平台中斷,走廊的扶手在柱位中斷,扶手未能連 續不斷對於拄杖者或高齡者之支撐、視障者之引導均無法 形成系統。 觀眾席位之劃設未能位於演講廳入口臨近,輪椅乘坐者將 無法穿越階梯而到達席位,因未能符合系統性而失去功能。
無障礙環境之合理性
協助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藉由自己的能力或在使用輔 具的情況下能夠有一路徑到達任何地點、進入任何場所以 及使用任何設備,因此獨立自主非常重要,但是具有系統 性之無障礙環境並不需要過度設計。 過去國內經常有多元的路徑均要符合無障礙環境之條件, 以至於環境設計極為複雜甚至相互衝突,例如在建築物門 口設置對稱之坡道、建築物之各向入口均要建構為無障礙 環境系統,視障者之引導系統混亂。 無障礙環境之合理性亦涉及平等尊重之精神,過去國內經 常將各失能類型之身心障礙者進入建築物之入口設置於側 門或後門,而不建置於主進口,不同使用者部未受到相同 的對待,差別待遇與社會標籤讓環境設計區分使用者成為 主流與非主流等不同族群。
通用設計的基本理念
一個新的設計思潮,世界先進國家包含美國、日本、歐洲 國家以及國際建築研究聯盟( CIB )都鼓吹通用設計概 念。 我國近年來也形成一股熱潮,都倡導應將通用設計理論 應用於產品設計或環境設計,甚至無障礙環境的推動者亦 強調通用設計係未來的發展主流,是無障礙環境更高的理 想。 通用設計是尊重人類差異性的態度或方法,在通用設計的 環境中,每個使用者接受相同的對待,不因能力不同而有 差別 (Sandhu, 2001) 。 標榜的是全民設計 (design for all users) 而兼顧每個 人的需求,在追求消除差別待遇與社會標籤之理想。 通用設計提供的不只是一個無障礙的空間,而是提供相同 的使用方法與機會給每個人,以避免環境設計區分使用者
通用設計的設計原則
公平使用 -- 產品或環境設計考量不同身心能力的使用者 。
彈性使用 -- 產品或環境設計滿足廣大使用者的喜好且符 合其身心能力。 簡單且直覺的使用 -- 使用產品或環境的方法簡單易懂, 不會因為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文能力或專注力而有不 同 可理解的資訊 -- 無論周遭環境的條件和使用者的感知能 力,設計皆可將資訊有效的傳達給使用者。 容許錯誤 -- 降低意外和無預警的行為所帶來的危險和傷 害 省力 -- 使用者可不費力的使用產品和環境。
通用設計的理想
在公平使用、簡單且直覺的使用、可理解的資訊及省力等 設計原則,都是在降低使用產品和環境的體力和認知能力 ,門檻越低則越多人可以成為使用者。 彈性使用、操作和使用時提供適當的尺寸和空間等設計原 則,則強調多樣的使用方法和足夠的操作空間,使人與產 品或環境的互動不只限於一種模式和一種身體尺寸,沒有 優勢或主流。 容許錯誤之設計原則係確保一個安全的使用結果,讓通用 設計產品或環境可以降低錯誤操作所造成的傷害。 強調公平使用、簡單使用、多元使用和容許失誤,目的在 使每個人都可以獨立使用環境和產品,將個人獨立生活能 力擴到最大,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為獨立且具有尊嚴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