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筆記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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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憲政體制的類型

憲政主義指出政府的職權行使應受憲法與法

的規範,因而有有限政府的產

生,孟德斯鳩也提出 權力分立 , 政府權力分為行政 立法 司法三部門, 讓各權力部門彼此 制衡 若以行政權歸屬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為標準,則可區 分為總統制 閣制與雙首長制

◎政治學的簡單定

政府的角色與制度研究

政府的意涵 政府是一

制度與一部分人員的組織體,其目的是為社會制訂與執行政策與 ,爲社會作 權威性的價值分配 政府的

1. 2. 3. 4. 5. 三

擬定 共政策 制定法 決定社會價值 ( 權利 財富 解決 共問題 裁決爭端 調節紛爭 維持社會秩序與安

福利

服務

預算等社會資源 ) 的分配

政府行政的監督 會計 政風 檢調等單位 部監督: 包括人 體制 : 立法 司法 監察 2. 外部監督: 體制外: 政黨 社會團體 大眾傳播媒體

1.

-1-

選民等


憲政體制的分類 1. 洛克的分權理論

2.

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

國尚有考試

監察等機關

-2-


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為標準

1. 君主制 ( monarchy ): 又可分為君主立憲制和君主

權制

2. 共和制 ( republic ) : 民選而非世襲,絕大多數國家採行 ◎亞里斯多德的

種政府類型:

誰受益

誰來統治

統治者 體人民

一個人

少數人

多數人

暴君政府

寡頭政體

暴民政體

君主政體

族政體

民主政體

依中央與地方政府權力關係為標準 1. 單一制︰ 中央政府有極大的權力,有權決定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 例如︰ 中國 日本 英國等 . 聯邦制: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權限,均受憲法之保障,彼此不能干涉或侵犯 例如:美國 拿大 澳洲等 3. 邦聯制: 地方政府的權力極大,中央政府只有各邦政府 例如:1781 至 1789 年間的美國 三

依政府產生方式及決策最

控制在誰手中為標準

1. 民主政府:決策者經由競爭性民主選舉程序產生,最 2. 非民主的獨裁政府: 經由政變 四

體同意賦予的權力

決策控制在人民手中

革命或世襲產生的領袖,缺乏監督

依行政權歸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為指標

1. 總統制:行政權歸屬總統,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 2.

閣制:行政權屬於閣揆與

閣,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

3. 雙首長制:行政權屬於總統和閣揆分享

-3-

一體


統制 ◎

一 1. 2. 3. 4. 5. 6. 7. 8.

統制特色簡圖

統制的特徵 ( 美國 ) →

次元的民主

統扮演國家元首 行 首長 種角色 獨攬行 大權 部會首長等 務官由 統任免 統 責 統 佈法 無須部會首長副署 統和國會 員分 民 有法定任期 無權使 方提前 統不得解散國會 國會亦不能 不信任案強迫 統辭職 官員不得兼任 員 亦不得出席國會之院會 權力制衡方面 統有覆 權和咨文權 防 立法 制 國會有立法權 預算 決權 官員任命 意權 調查 彈劾權等 互相制衡 統制的優缺點 ( 美國 )

◎ 缺點 1 統和國會 民 的合法性 共享權力又分立制衡 意見不一時 各持 合法性 易 僵局 雙 合法性的危機 2 各有固定任期 不能如 閣制 辭職或解散機制化解僵局 缺乏彈性 3 當國會多數黨 統不屬 黨時 統常 困難 咎 國會 在 黨 不僅僵局難解 且 治責任不明 贏者 拿 輸者 輸 易激化 戰 4 統大 屬 零和賽局 5 統 民 出 易輕視國會 黨 媒體的意見 並把自 視為 表 民的利 益 易產生民粹式領袖 甚 有獨 治的危險 -4-


◎ 優點 責任 屬明確 統 國會 員 法案的立場 治責任 次 中由 票決定 統民 民 決定行 符合人民主權原則 制衡雖 能出現僵局 但更能防 統獨 ◎ 美國

統制的行

民不難分辨 是否追究 首長

閣制則否

作圖

閣制 一 閣制的特徵 ( 英國 ) → 一次元的民主 1 虛 元首 英王除了 義 表國家 治處超然地 不 治責任 虛 元首須遵 的原則主要有 1 元首必須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閣揆 而非自 關愛的人來組閣 2 閣 辭或提請解散 會 元首不得拒絕 由閣揆決定 元首 佈 3 法 由 閣提案 會 讀 經閣揆附屬簽 意者 元首不 得拒絕 布或覆 而未經閣揆附屬之法 元首 布亦無效 2

行 立法 權之間 因處常或處變而有融合或 立的關係 在法制 行 立法 責 閣 會 責 閣揆由多數黨領袖擔任 策能獲多數 員的支持 換言之 閣反 來能在 會中領 立法 行

和立法

3 副署制度 元首 布法

權融合 布命

須經閣揆副署

國會 閣有 不信任投票權 使立法和行 的僵局有解決辦法

始為有效

閣閣揆有提請元首

-5-

副署表示 解散國會

責 之權

故 使


閣制的優缺點 ( 英國 ) 會

閣制是

會為權力

心的ㄧ種制度

組 故行 權 會的制約 員兼任 閣 基本原則為 會 」 責任 府」

府 閣

據多數 會

員支持

信任

責為 主要特色

◎ 優點 1 閣之去留 主要決定有無 會的多數支持 最 決定 民意的背向 閣制能展現民意 治 責任 治的民主精神 2 閣 解散機制 能使行 立法的衝突得 化解 不 長期僵局 3 行 權 立法權匯集 閣 草擬法案 預算案者亦是 責執行的人 故草擬草案時不 好高騖遠 4 虛 元首為國家 表 統一之象徵 有維繫國家認 穩定 局之作用 5 閣制有利 民主 治家的訓練 ◎ 缺點 執 黨控制行 立法 權 閣亦有 英王世襲 不但 背民主原則且象徵保 多黨制國家 聯合 閣地 較不穩定

制的危險 的價值 有妨礙進 局較不

之嫌

世界無完美無缺的制度 任 制度都有 優缺點 然而優點卻又 點 制度的 擇常依該國的 背 國情, 擇最適合的制度 用. ◎ 英國

閣制的行

作圖

-6-

時為


閣制和

統制的比較 閣制

表國家 行

立法關係

國家元首權力

副署制度 治僵局時

英國 行

質詢權

者的行

美國 立法合一 融合

虛 元首 若 儀式職權 元首 佈法 相副署

理或首

佈法

機關首

無須副署

任期固定 除非 統被彈劾

員得兼任閣員

員不

無 閣員接

立法分立

實權元首 統 最高行 長

提早改 閣或解散國會

否兼任 覆

統制

統 員質詢並答覆

兼任閣員 行使法案覆

立法關係之差異

1 統為實權元首 故無副署制 能 國會行使覆 權 咨文權 統制 法案否決權 但無 解散國會權 國會 人民 責 國會 員不得兼任閣員 統不出席國會 且國會 統無 不信任投票權 閣制 為虛 元首 而有副署制 閣揆或 理為最高行 首長 有提請元 首的 解散國會權 閣向國會 責 國會 員兼任閣員 閣揆或 理有 不 信任投票權 就 行 立法的關係 即 現 統制 點 沒有 謂絕 的好壞之差 但皆不 背憲 人民權益 防範 制獨

-7-

閣制的多項不 各有優缺 主義 都須符合民主 涵 保


種制度行

立法

作之關係

作情形

1. 行 權 立法權的關係 立法關係屬 者合一 閣制 因為閣員由 員兼任 故行 統 國會分 由人民 產生 分 都有民意基礎 故 統制 係屬 分立且相互制衡

者之間的關

作情形 會 會中多數黨 員組 閣 元首任命多數黨 閣制 人民 出 員組 黨魁為閣揆 行 權屬 閣 立法權屬 會 閣向 會 責 會 閣有 不 信任投票權」 閣閣揆有提請元首 解散國會」之權 出國會 員和 統 由 統任命各部會首長(行 權) 國會 統制 人民分 制訂法 國會 統各有固定任期 統 國會 的法案有覆 權 2.

沒有一種制度 完 滿足一個國家 作 閣制採互相制衡, 分 責.究 要採行 閣制或 統制 需要 該國之 治文化做考慮 一考 就 決定

雙首長制

統制

統治是 並非單

混合制

憲 體制的分類方式有許多種 如依國家元首產生方式 中央 地方 府權 力關係等 若 行 權 屬 行 立法關係為標準 則 分為 統制 閣 制 雙首長制 一

雙首長制的意涵 兼有部分 統制 閣制的特徵 如民 統 且為實權元首 行 立法權 分立 統制 但 閣須向國會 責 有 不信任投票權 國會解散權 又類似 閣制 故又稱為混合制或半首長制 行 權由 統 閣揆共享 且 有換軌機制 表國家有法國 中華民國

雙首長制的特徵 1 2 3 4

元的(行 )權力結構 統 理 享行 權力 統為 實權的國家元首 主 國防 外交 務 由 理 國會 責並治理國 務 換軌機制 a. 國會多數黨 統 黨時 由 統主 決策 b. 國會多數黨 統為不 黨時 應偏向 閣制 -8-


雙行

5

首長各有獨立行

二 、何謂

雙⾸⻑制

的潛力

亦有權力大

變動之

⼜稱為 雙⾏政⾸⻑制 半總統制 混和制 是⼀種同時具有 總統制 和 內 閣制

特點的共和制政體 依據杜瓦傑

雙⾸⻑制⼀般以法國為代表

謂的半總統制有

要點

總統由普選產生 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 在總統之外,尚有總理為⾸的內閣掌控政府的⾏政權力,只要國會不表示反 ,就可以繼續在位,亦即內閣需向國會負責 雙⾸⻑制它的主要特色在 分透過政黨運作,主

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同屬⼀黨時,總統以黨

政,政府運作偏向總統制 當不⼀致時,則實

袖⾝

左右共

治,偏向內閣制 這種因國會的政治生態之不同,再偏向總統制或偏向內閣制之 間移動的

搖擺制

換軌制

補充討論 : 我國的⾏政體制是否為 國的雙⾸⻑制缺少換軌機制

偏向總統制的雙⾸⻑制 2000 年⺠進黨的陳⽔

- 當選總統,立法院

的多數黨仍為國⺠黨,此時憲政體制應擺盪到偏向內閣制的軌道 任命唐⾶為閣揆,同時也任⽤多數⺠進黨黨員組 法院多數支持,並未呈現換軌制 然而由 願尊 朝

多數治理 大,使得

⺠主原則,堅持

內閣,形

政方面沒有立法院多數支持而缺乏效能

雙首長制之優劣 ◎ 優點 1 法理 閣 解散機制 化解行 立法僵局 2 統權力強化 比較不 國會影響 有 局穩定 3 國而言 原本憲法制度比較接近 不必大幅修憲

-9-

少數政府,缺乏立

陳總統缺乏強人政治條件,同時⼜不

立以⺠進黨為骨幹的

◎ 缺點

運作,陳總統

少數政府 ,以致


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 分 行 權割 缺乏統一領 能妨礙行 效率 統 閣揆 一 黨時 統有權 但不 國會 責 而閣揆無權 卻 責 不符責任 治原理

法國的

統投票方法

採用

輪投票制

若第一輪無人獲得 則 得票較多的前 會產生 半數的 統民意基礎深厚

◎ 法國

國雙首長制的行

※ 法國和

作圖

國雙首長制的比較 法國

國會

國 多數

統 - 10 -

多數

票得票

決 支持的


主動解散國會

被動解散國會

共治

少數

雖 國 法國皆屬雙首長制 但 者制度仍有不 點 各國 府制度也會因 國情差異 需求而有修 體制是完 相 的 也沒有 謂絕 的好壞之差

※ 主要

雙首長制

元首

雙行

閣或解散國會 副署權 員兼任閣員

首長

實權元首

換軌制 閣或解散國會 副署權

提彈劾權或任期

法案否決權

滿

員不得兼任閣員

質詢權 國會

第七

統制

員不得兼任閣員

質詢權 閣

各種體制皆有優缺 不 故無 國憲

府體制的比較

閣制 虛

閣 統

國會 人民

責 責

統分 人民

國會 責

憲法 人權 憲法的意義

當 憲法 一詞原有組織 構造之意 便是 國家組織法 之意 而 憲 法 有 日 本大法的意義 許多國家 憲法 作為一個國家最 本且最高 的法規 稱 廣義

的憲法

形式意義的憲法

. 一組 求建立 府機關的義務 權力 . 規範 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 界定國家 個人之間關係的規則 1. 關 憲法本身的規定 2. 國家機構的規定 3. 有關法 制度的規定 - 11 -

憲法本身的地 規定司法制度 憲法本身

制度等 的關係


. 關 實質意義的憲法

貳 一

治權利的規定

指國家基本秩序 組織的規範 或許是指 法 也 能是由習慣 例或實質存在等

制定的 文憲 實 建構

憲法的分類 文憲法

文憲法

存在形式為標準

文憲法 單一文書或數種文書共 構 獨立法 的形式 呈現 2. 不 文憲法 有關 府的組織 權利或人民權利義務 項的規範 是散見 習慣 協約 慣例 就稱為不 文憲法 1.

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修改程序為標準

並不完

1. 剛性憲法 指憲法修改不 一般法 必須經由特殊的程序 2. 柔性憲法 指憲法的修改機關 程序 均 法 相 而國會 規範性憲法

目性憲法

義性性憲法

各種文獻

準確

多數決即

修憲

實質約束力為標準

1. 規範性憲法 指 治權力能夠遵循憲法規範的約束 一般先進民主國家皆是 英美德法 2. 目性憲法 指憲法的規範無法 現實的 治權力 揮拘束作用 憲法只是 義 存在而 許多開 中國家的憲法 大多存在 種現象 3. 義性憲法 指憲法的 容不 是 實現 治勢力 文憲法的形式 定型化 在許 多獨 國家常見 四 1.

定憲法

協定憲法

民定憲法

定憲法 君王 府獨自制定憲法 - 12 -

誰制訂為標準


2. 協定憲法 君王 府 人民或人民 表協商制定 3. 民定憲法 人民或人民 表制定 民主 分較高

人權保 一

主義

人權的 涵 等權 1. 法 地 等 為基本原則 如種族 等 男女 等 2. 晚期轉而強調 弱者特 保護 自由權 —消極作用 . 排除國家權力 入個人領域 保 個人決定意思 活動自由的權利 . 包括人身自由 表意自由 經濟自由 . 例外 憲法第 條 防 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 共利益 權 主動作用 . 主動 監督國家 共 務的權利 性質為 人民 國家的自由 . 體的 容有 權 罷免權 創制權 複決權 應考試服 職的權利 社會權 積極 . 人民要求國家採 積極的行動或 策 確保弱勢者享有生存 嚴的權 利 有 由國家 利益的自由 的性質 又偁 益權 . 經濟 的 益權 生存權 作權的保 . 社會 的 益權 勞 的保 兒童 婦女的保護 社會保險制度 . 文化 的 益權 接 國民基本教育 救濟權 益權的一部分 . 行 的 益權 請願權 訴願權 . 司法 的 益權 訴訟權 民主

集權

- 13 -


為憲

主義

憲 憲法

主義又稱為立憲主義 是為了防 統治者的濫權 府職權行使應 法 規範 憲法 民主制度得 獲得穩定的確立 且保 人民權利 不 府侵害 使 府職權的行使符合人民的利益 當 生 大 端時 提 供一個解決僵局的管 (一) 憲 主義主要 分為 個層次 第一法治原則 府的行為應 到某些 基本法 的限制 第 憲法的最高性 憲法是凌駕 他 法 且憲法修改比 他法 修改的標準 程序更為嚴苛 第 有 的適用性 且不朔 既往 第 四司法獨立 第五人權保 第 司法的審查制度 審查法 是否 憲 國的 大法官會 即是 憲

主義的基本

個原則

民主原則 即為國家權力的擁有者為人民 就稱之為民主國 中包括了國民主 權 多數決 多黨 治 國家 策 開 言論自由 等權的保 等 原則 法 治原則 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憲法保 且國家之權力分立 相互制衡 並依法行 社會福利原則 有 個 要 容 一社會 人民享有符合人性 嚴之生 存條件 減輕或避免人民之經濟困頓 社會 義 國家需 力調和權力分配 貧富不均 教育的高 造 的 立 矛盾 憲 的實踐 憲法是不夠的 一個 的立憲 府有 個必備條件 一 是長期民主制度建立的經 是憲 共識的匯集 如 治鬥爭就絕不會形 憲 危機 依 國目前情況而言 大部分的憲 問題 因 憲 共識的匯 集 當權者 治人物缺乏實踐憲法的誠意 敬意 問題自然層出不窮 立憲 府理念的實現 猶有賴憲法 到 並得 長 人民權利的維護 保 才能 夠真 的落實 - 14 -


憲法變 一

常的憲法變

1 制定新憲法 1. 一國 部的 治 展或民主改革力 起 使 原有的憲法體制無法 作 而制定新憲法 2. 戰爭動亂的因素 使國家回 和時 考慮制定新憲法 維持秩序 3. 新的主權國家誕生 必須制定憲法 建立憲法秩序 → 一部新憲法比修改一部 憲法有更大的象徵性意義 適合 告 去決 2

修改憲法

修憲案的提 1. 經由國會提案

2. 由特設修憲機關修憲

修憲案的決 1. 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修憲界線 1. 無界限說 2. 有界限說 3

4

5

國會立法 國會立法的

民投票

權並無任 法理 有

憲法解釋 國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治 治

的意義

- 15 -

民連署提

一般

3.

會多數即

限制 界限

來補充憲法規範之不足

憲法慣例 憲法慣例是指那些經 相當長時期的 而被 認並且獲得法的確的習慣規則

第 壹

認為憲法之修 認為憲法之修

2.

3. 由

統一的

國家賠償法

連續的和

的實踐


定義

一般 民或多或少直接地 影響 標 從而採 的各種行動

治 一

府的人

採活動為

少包含四個元素 民 1. 治 的主體是 民 治的 業人員都並非 2. 法定 齡的最 標準大多數定在 18~21 歲之間 3. 人數越多 治 的目標越容易 到 行動 1. 治 2. 例如 3. 無論

必須要 行動來展現 投票 勸說他人投票 治獻 造勢活動 行 示威 抗 等等 或失 有該行動付出 就算 治

黨或

的主體

治菁英

辦的

府 1. 治 和 府的人 2. 例如向教育部或立法院陳情 四

目的 1. 治 是有目地的 2. 目的不一定要即刻實現

慣常性的

府的決策或行動有關 不論有沒有 都

府有關

在未來實現

的模式 治

conventional

1. 第一類 試圖影響 府人 的活動 亦即 有關的活動 1 投票 票來決定誰當 治職 2 競 活動 除了投票 外的 有在 中試圖去影響 結果的活 動 包括影響他人投票 有關的集會 捐 給候 人和 黨 幫某 候 人 等 2. 第 類 試圖直接影響 府決策 行動的活動 1 治溝 指接收 治訊息 入 治討論 向 治領 者表 支 持或抗 訊息 也就是討論 批評 府的作為 2 合作性活動 自 他人一起為某一共 利益而 力 如 集會 或演講會 表 治演說 組 團體等等 3 接觸 府官員 為了某些私人或團體的理由而接觸國會 員或官員 - 16 -


民投票

4

非慣常性的 1. 定義 2. 方式 3. Marsh

民直接利用投票的方式來表 府行動的看法

某項

策或

unconventional

用直接行動或非體制 的 音 並希望 府有 回應 行 示威 抗 抵制 Dalton 學者

各種抗

方式

來表

某種抗

的聲

暴動等等方式

活動從最輕到最嚴

分為幾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屬合法 包括簽署請願書 合法示威 雖然 經屬 非慣常性的 治 活動 不 能屬 接 的民主規範 第 個層次( 合法 不合法 但非暴力 採 直接付諸行動的方式 如抵制 合法 非法之間的非制度化的 治 活動 第 個層次(非法 但非暴力 是屬 非法但非暴力的行動 如未經許 的罷 和 領建築物 第四個層次(非法且暴力 是訴諸暴力的非法行動 如人身傷害 領建築物 破壞 暴力等 超 第四個層次則 經不屬 治 的範疇 例 置炸彈 游擊戰 革命

影響 一 一

治 治活動

的個人因素 需要的資源

富 1. 富有的人比窮困的人更傾向 2. 富 轉化 他的資源

去 入 治活動 譬如時間

教育 1. 教育是個人社經背 中 影響 治 的主要因素 2. 教育程度高的人比教育程度 的人更傾向 去

社會關係 1. 每個人都處在一個社會關係網絡中 個社會關係網絡包括家人 朋 鄰 社團等等 2. 越是處在社會關係網絡的中心點 或人 關係越複雜的個人 越傾向 - 17 -


個人

獲得的報酬

利益

1. 民 治是希望能從中獲得利益 2. 如獲得有利 自 的 策或立法 自

影響

能是物質或非物質的利益 盡到 民義務而趕到的滿足感

治因素

一 菁英的動員策略 一 抓準動員目標 1. 治菁英動員他了解且 他較接近的民眾 2. 治菁英教會去動員處在社會關係網絡 心 置的人 3. 治菁英比較會去動員那些容易被動員的人 抓準動員時機 1. 當 要 題出現在 治領域中 或者當 要決 等 被決 時 2. 當沒有 他 要 務分心時 3. 當 治結果懸而未決 或 造菁英勢均力敵時 治菁英會 緊動員 菁英的動員方式 1. 治菁英會利用社會關係來動員民眾 2. 治菁英往往利用 題或意識形態來動員民眾

伍 一

影響

的社會心理因素

治不滿感 1. 治不滿感是指 民 治制度或 或 要問題處理的不滿意 2. 會影響 民採 靜坐 行 示威 相 剝奪感 1. 指出個人或團體 處境的評 而是來自 個人或團體主觀 的

效意識 - 18 -

治人物沒有信心 或

府的表現

抵制等抗

行動

性的

並非來自 觀條件的評 個人或團體的比較


分為 在 效意識 外在 效意識 1. 個人感覺自 有去了解 治的能力 2. 個人感覺 府有去回應個人需求的能力

影響

的制度因素

1. 雖然 權的擴大 能行使 權的 民變多 但 治 的高度卻不 不 等表現在個人 擁有的資源 動機 2. 有鑑 許多民主國家或多或少採 抹些制度設計來增 等性 例如:使用強制投票制 自動 記制

立法部門

壹 立法的程序 一 提出法案 1. 美國 眾 員有提案權 2. 英國 員 行 部門均 提案 3. 國 行 考試 司法 監察院 立法委員 黨團 15 人 連署 一讀 府或立委提出之 案或法案 先 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 由主席 付朗讀 標題 並決定交付委員會審查或 付 讀 即完 一讀 讀 1. 最 要的讀會 2. 做廣泛討論 3. 員 條提出修 建 閣員在院會 反 黨 員 進行辯論 - 19 -


四 五

讀 讀 行 1. 2. 3.

案 做文 修 不做實質 容之修改 機關 佈或覆 閣制國家 需經閣揆副署 咨 元首 佈 元首不能拒絕 亦不得 回國會覆 統制美國 統若不贊 國會 的法案 得不 佈 在 天之 回國會覆 若無 分之 員 法案則被否決 國 統亦有 布法案 覆 權 但僅只有被動 權 是否符 合民意由立法院決定 是否 憲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立法機關之

立法機關又稱國會 主要 能是使 策合法化 完 立法程序 式制訂 法 並監督 府 主要組織包括 長 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 員 黨組 織 研究機構 立法 理等 分類則 分為一院制(多數國家) 院制(英 美 法 德 日)等 立法機關大 有 四點 能 一 表 立法機關是 表人民 反映民意 眾意見 利益提交 共討論 並決定 利益分配的主要機制 是溝 府 人民的主要橋樑 立法 1. 立法機關 常被認為 有立法權 有權提出法案 修改 府提案 - 20 -


並 決各種 案 2. 立法機關由社會各界 表 組 有 表人民意志的作用 無異有人民 決策立法的意涵 監督 國會監督除調查 聽證 質詢 彈劾 閣外 尚包括 府的 策法案 收支經費預算 主要行 官員的任用等需經國會審查 或 意 四 當性 由 有國會 人民的 義為 府背書 故 府的決策 立法 乃 有 當性或合法性 立法 一

能式微之原因

有紀 的 黨 起 1. 黨籍 員需支持黨的 策 法案 2. 黨 國會 為 表民意的主要 理者 國會 為辯論殿堂的 能 因 員 黨的忠誠 黨支配 員投票而降 閣制尤 明顯 行 權擴大 1. 行 機關有龐大的文官 備 業知識 提出 策 供行 首長 考 2. 國會 員 理缺乏 業知識 國會結構性弱點 1. 員人數多 等 言 表決權 2. 國會組織 化 群龍無首 利益團體 替 作用 1. 利益團體 組織化 並提供 業的資訊 建言 2. 常出席 聽會 學術研討會辯論 策

當 立法 能式微最大的原因在 立法委員的素質 因為他 多為地方的權 威人士 但缺乏相關 業知識 談論諸多 題 僅為增 知 度並現身新聞版面 而 真 要的立法卻是一知半解 立法 能 漸漸消失 現 監督為 主要之 能

第九 一

行 部門 為官僚體制

當提 官僚體制 個詞彙時 往往會 有 面的意涵 能是指一大 群龐大的行 人員或墨 規 不知變 缺乏效率 或僅為保有個人職 而不 顧問題的解決 雖然 觀點並不完 確 但卻也非無的 矢 不 韋 認為理 想化的科層是最有效率的 - 21 -


民主政治中控制官 體制的的方式: 在民主政治國家中,一般是由民選的國會來控制或監督官 體制 行政部 門 ,而對官 體制控制如 : 1.立法權:即國會制定各種法律來要求官 體制必須 依法行政 事.預算權:透 各種經費的審查,來控制行政機關的政策 二.質詢權:就是國會議員對政府行政首長所主管 務或行政政策提出 口頭或 書的詢問,要求後者加以答覆或辯 ,提供 實表明責任 4.審查權:乃議會 特殊 件 生之時,為要監督政府,又要獨立 政府之外, 不受政府的蒙蔽,因 ,設置委員會,用以調查 實的真相, 個制度 祥 英 國,開始 1689 年威廉第 時代 後歐洲各國多採用之,或明文規定 憲法 之 ,比利時憲法即其例也 5.彈劾權:彈劾就是議員對總統或閣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控訴,要求加以審判或 裁判 在 國,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案由公務員懲 機關審判,總統 副總統的 彈劾案則交由國民大會處理之 彈劾案審判的結果,如判決被彈劾人有罪,則免 除其職,其有刑 責任者須移送法院審理 6.不信任投票:即議會 一個議決案,表示反對政府的政策,要求 閣辭職, 即為 不信任投票 議會舉行不信任投票,是認為政府政策違反 民意,故不信 任案 後, 閣便須辭職 否則解散國會, 新選舉,訴諸民意直接裁決之  能否 揮控制的效果: 民主政治體制的落實,最 要的就是朝 政黨都必須遵守 憲政主義 ,也 就是遵守 法治主義 尤其政治英必須對憲政執 且能親身力行並服從之 除 ,司法機關也必須扮演公 的角色,來 力 阻官 體制的濫權與國會 立 法機關 以法律來犯人民之舉動 如未落實或 行 述原則,且朝 鬥或互不 守法律規範,則任何控制方式都會失效 官僚組織 一

立法部門

官僚組織的定義 1. 依層級節制原則 清 從屬關係 2. 行 人員職掌 作 由法 規 規範完備 3. 行 部門依法行 阻絕營私舞弊 4. 人員聘任 依 長 才能 提高 作 效 5. 務員 固定的薪給 升 之保 提高 作表現 官僚組織的基本特徵 1. 階層化的組織結構

級機關 - 22 -

指揮服從關係


2. 3. 4. 5. 6.

清楚的職權範圍 法規制度 員職則明確 業化 分 性 人員均 業知識並強調分 嚴謹的法規程序 員職務 彼 關係均依法明定 制度化的薪資 獎懲 升 體制 永業化原則 非依法 不得減薪 降級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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