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直轄市之改造策略(配套措施) 以下就改制為準直轄市之可能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充實縣之組織職能,而非只在擴編組織規模: (一)由行政院、內政部、人事行政局與縣政府積極協商,究竟有多少業務需要移 撥,如所移撥業務不如台北市等直轄市規模,則人力編制就不宜以台北市為 基準擴編。 (二)且縣組織再造,應思考如何充實公共服務職能,為組織再造設定主要考量基 準,再決定縣政府組織之調整。
二、充實縣之財政資源,而非僅擴增財政支出規模: 升格後如能與鄰近直轄市發展策略性跨域合作夥伴關係,將資源用在最具有建設性 的計畫上,例如:以台北市為核心都市,新北市板橋市為次核心都市,規劃和執行 大台北都會區的建設方案,將可使二自治體產生「發展綜效」。
三、穩定監督鄉(鎮、市)自治法人,而非限縮鄉(鎮、市)組織自主權。 升格「準直轄市」後,其轄下仍有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不同於直轄市政 府下之「區」。故應積極維護鄉(鎮、市)之自主權,而非貶低或剝奪權限。
四、發展準直轄市之立法自主權,而非僅擴編準直轄市議會之行政單位: 升格為準直轄市後,仍維持縣議會之規模,但議員所支用之費用、立法助理及議會 行政單位,卻與直轄市議會完全相同。在此組織運作下,縣議會理當強化該縣之立 法自主權,促進府會之建設性功能,呈現地方政府永續發展願景。
五、建構準直轄市之法律地位,而非只凸顯準直轄市組織之無效率: (一)應即延聘專家學者,研議準直轄市法律地位之真諦,形塑該縣建設白皮書,擴 充行政效能與建設能力,並定期檢討、評估。 (二)若只在組織規模上擴張,或只在財政歲出上擴大,卻看不到較好的行政效能, 更不知績效行政為何物,則只是凸顯了升格準直轄市的無效率而已。
六、推動準直轄市之大建設作為,而非為升格準直轄市而人力浪費和資源消耗: 應把握升格機會,將建設格局放大,對於面臨低迷的經濟蕭條,或可產生振衰起敝 的引導作用,亦應掌握升格之契機,積極規劃大建設方案,一新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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