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3.09 【3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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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

通知

105.3.10.(105)高市醫會總字第 107.-126.號

受文者:各位會員 法令、醫藥 一、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05年2月2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179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將【茲卡病毒感染症】改列為第五類傳染病,並自105年2 月2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05.2.5.高市衛疾管字第 10500706100 號函辦理。 (二)公告事項:1.本次修正係將「茲卡病毒感染症」改列為第五類傳染病。 2.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二、主旨:轉知疾病管制署已修訂「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防治工作指引」,置 於該署全球資訊網,請參照指引內容執行各項防治工作,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05.2.3.高市衛疾管字第 1053087140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業依去(104)年登革熱防治工作之檢討修正,並為因應近期國際間茲卡病毒感染症 疫情蔓延,增加茲卡病毒感染症防治部分。 (三)修訂重點如下: 1.新增茲卡病毒感染症疾病介紹及相關防治措施。 2.參依世界衛生組識指引,第二章監測內容分為病例監測及病媒監測。 3.防治策略原分為「平時防治策略」和「緊急防治策略及流行疫情處理」,調整為「平時防治 措施」、「散發疫情防治措施」及「群聚疫情防治措施」。 4.檢體採集及檢驗方法,請參閱該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指引不再重複說明。 (四)工作指引已置放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 ://www.cdc.gov.tw)專業版各疾病之介紹項下,另其 他相關資訊置於「茲卡病毒感染症專區」,請自行下載運用。 (五)相關衛教宣導資訊高雄市衛生局全球資訊網 (http://khd.kcg.gov.tw)亦設有「茲卡病毒感染症 專區」供查詢。

三、主旨:轉知「茲卡病毒感染症」病例定義,請會員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05.2.23.高市衛疾管字第 1050093620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病例定義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本(105)年2月12日公布之病例定義修訂。 (三)國際間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持續擴散流行,疾病管制署已於本年2月2日提升茲卡病毒感染症為 第五類傳染病,如發現疑似個案,請於24小時內通報。 (四)茲卡病毒感染症病例定義及最新國際疫情、防治措施及臨床檢查建議,均即時更新於疾病管制 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茲卡病毒感染症」專區,請至該專區查詢及下載運用。

四、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茲配合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施行,修正「鼓勵醫療機構辦 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合約書併予修正,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 (http://www.doctor.org.tw) /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05.2.25.全醫聯字第 1050000295 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1.調整旨揭試辦計畫申請期限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2.相關案件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施行前(105 年 6 月 29 日以前)發生之生產事故應依旨揭示試辦計畫申請作 業須知辦理,並應於申請截止日(即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衛福部提出申請。 (2)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施行日(105 年 6 月 30 日)以後發生之生產事故,應依該條例辦理。衛福部 將另行公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8 條授權訂定有關申請救濟程序相關作業辦法。 3.有關各醫療院所與衛福部旨揭試辦計畫合約書第二點約定內容,併予修正。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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