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810美容醫學管理及醫療廣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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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學管理 衛福部醫事司 106年8月10日


美容醫學定義

美容 醫學

•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 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 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 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 為主要目的。

瘦身 美容

•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 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 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 醫療行為。(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2) 2


美容醫學分類 第一類

光電治療 第二類 針劑注射治療

第三類 美容手術

•如雷射、脈衝光、電波、 超音波等。

•如注射肉毒桿菌素、玻尿 酸或膠原蛋白等。 •如抽脂、隆乳、隆鼻、植 髮、雙眼皮手術、拉皮手術 3 或削骨手術等。


常見違規案例

第4頁


最高法院刑事庭案例(密醫)


違反醫師法案例(病歷書寫)


違反醫療法案例(廣告)


國內美容醫學之管理方向現況

8


美容醫學之管理-廣告管理

醫療廣告標準一致,不 切割美容醫學與一般醫 療之管理 9


醫療廣告之定義 醫療廣告定義於醫療法第9條:「本法所稱醫療廣 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 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 醫療法第9條所稱醫療廣告之構成要件為:除必須 客觀上有刊登醫療廣告資訊之行為外,主觀上尚 須有「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 」的訴求,始構成醫療法第9條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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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之定義 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 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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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之主體 僅限於醫療機構 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 醫師個人並非醫療機構,自不得為醫療廣告。違 者依第104條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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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醫療廣告 第87條第1項:「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 ,視為醫療廣告。」  所稱「暗示」、「影射」,係指以某種刺激或假 借某種名義,誘導、眩惑民眾達到招徠醫療業務 目的而言,因此廣告內容雖未明示「醫療業務」 ,惟綜觀其文字、方式、用語已具招徠他人醫療 之效果者,則視為醫療廣告。(103年3月18日衛部 醫字第103166167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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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視為醫療廣告 

醫療法87條: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 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 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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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法定內容 

醫療法第85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 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 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 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15


醫療廣告法定內容列示 「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所定容許登載或播放 之醫療廣告事項」 醫療廣告之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 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 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 (一)疾病名稱。 (二)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 (三)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四)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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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醫療廣告之許可內容 醫療法85條第3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 之資訊,除有第103條第2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 第1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但仍需遵守85條第1項 法定內容),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

 第2條第2項,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85條第1項規

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 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 康知識等資訊。(有限度之刊播事項)  第6條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 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17


醫療廣告禁止之廣告方式 

醫療法第86條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 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18


新發布醫療廣告禁止行為 (105年11月17日第1051667434號令)

一、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 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 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 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 」、「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 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 「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四、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19


新發布醫療廣告禁止行為 (105年11月17日第1051667434號令)

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 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 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

等)之宣傳。 七、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八、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20


新發布醫療廣告禁止行為 (105年11月17日第1051667434號令)

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 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 醫療業務宣傳。 十、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 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 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 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十二、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 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 試驗…等)之宣傳。 21


補充:105年11月17日第1051667434A號函 禁止單純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 」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 醫療機構利用其診療實績案例並已事先取得 該病人同意使用之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做為 治療說明或衛生教育資料之輔助圖片,非屬 醫療廣告行為。惟內容均不得有假造、誇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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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手術室設置標準 106年3月22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七)  新增執行全身麻醉手術者(含靜脈注射) 之手術室要求 

 麻醉機  醫用氣體  抽吸設備  醫療影像瀏覽設備  生命監視系統(至少應含EKG、血氧飽和濃度監測器)  刷手台  觀察病床(專供手術後恢復使用) 23


同址設立  93/12/22

0930053630號  診所與其他機構同址設立,應有獨立門 戶,且使用空間明確區隔,不影響醫療 作業。


美容醫學收費標準  醫療法22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

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 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各縣市衛生局已辦理「訂定醫療機構收費標 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及「訂有美容醫學診 療項目之收費標準」


預收費用 

104/2/11 10416660848 

醫療機構若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已屬違反醫療法第22條 第2項規定,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規定,處醫療機構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若醫療機構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應 再依醫療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 、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105/12/27 1051666889號補充 

醫療機構因治療藥品特殊性,預先收取費用以確保病人接受治療一節, 若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結果,認上開情事屬連續性治療所需,具不可分 離性,且符合醫療法第81條規定,先告知病人同意後收取之,並依醫療 法第22條規定開給收據,應無不可;惟不論是否先收取費用,病人之就 醫權益均應受相同保障。 至於分段治療之收費,按醫療費用,係指醫療上所發生之費用而言,應 以醫療服務之提供作為支付之依據。爰分段治療之收費,以每次提供之 醫療服務為原則,但應雙方約定,於治療中分次收取或全部療程結束後 一次收取,並開立收據,並無不可。


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 105年8月30日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 (含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 明書範本。  增加醫療機構應揭示內容 

 治療項目名稱及費用金額

 醫師專科別及專科證書字號  思考期條款(非急迫性質,不於說明當日進行

,應予充分時間考慮) 27


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序號

項目名稱

1

乳房整形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2

乳房重建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3

上下眼瞼整形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4

鼻部整形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5

拉皮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6

腹部整形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7

植髮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序號

項目名稱

8

抽脂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9

皮膚科一般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10

一般整形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11

狐臭治療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12

顱顏部整形重建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13

雷射治療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14

削骨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 及說明書範本 序號

項目名稱

1

肉毒桿菌素注射劑處置同意書(範本)

2

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注射劑處置同意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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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103年2月26日衛部醫字 第1031661030號公告 

「醫師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 療必要之美容手術,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 四第一款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並 自即日生效。  美容手術項目:眼部整形、鼻部整形、植髮、抽

脂、削骨、臉部削骨、顱顏重整、拉皮、胸部整 形(縮乳及隆乳)。

31


未來新增方向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29日以衛部醫字第 104166774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特定醫療技術檢 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有 執行美容醫學業務之診所其執行項目如光電治療 、針劑注射及美容手術之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 員資格及應注意事項,其中有關美容醫學業務操 作醫師資格規定,延至108年1月1日起實施。  設置「美容醫學手術類別聯合委員會」管理美容 醫學手術  操作醫師資格認定基準  指定得辦理訓練課程與認證機構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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