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統測 家政行職業衛生與安全總複習

Page 1


3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 安全相關法規

.綱要圖解.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103 年 2 月 5 日公布(原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臺北市營業衛生自治管理條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 安全相關法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內政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通部)

服飾標示基準(經濟部)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82

研讀重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無論是家政行各職業的員工或是學校實習場所的師生,因疏忽 衛生與安全而造成各種職業傷害疾病,罹患職業病或造成公害環境汙染、空氣汙染、 水汙染等不幸事故不勝枚舉,故每個人都應了解職業衛生與安全的重要性,以確保生 命財產的安全,因此職業衛生與安全的相關法規是不容輕忽的課題。

3-1 職業安全衛生法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搭配第51條)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 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小試身手...

( )1. 民國 102 年政府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所訂定 的法規是  勞動基準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工廠法。 ( )2. 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之為  勞工  工作者  雇主  事 業單位。 ( )3. 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 人員稱之為 勞工 工作者 雇主 事業單位。 ● 答案 1.  2.  3. 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第3條

8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小試身手...

( )4.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行政組織系統中,最高行政機構是  衛生福利部 環保署 勞委會 勞保局。 ( )5. 目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制定,是由下列哪一單位負責?  勞 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 勞保局  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 ( )6.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屬主管機關為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環保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7. 下列何者為我國中央掌管全國勞工行政的主管機關?  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內政部 經濟部 環境保護署。 【98 統測】 ( )8. 下列各中央主管機關與其管轄法規的組合,何者錯誤?  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法  行政院經濟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 行政院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食品衛生管理法。 【100 統測】

衛安補給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條

行政院為處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設勞工委員會。

第4條

第5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 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 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

第4條

第5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第四條規定者外,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 管或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包括: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答案 4.  5.  6.  7.  8. 

第 3 章


84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搭 配 第 40、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41、43、45 條)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 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 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小試身手...

( )9. 有關雇主對相關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標準由縣(市)政府定之  防止 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答案 9. 𡸜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 (搭配第44條) 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 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 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 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 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85

第7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 (搭配第44條) 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 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 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9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 ( 搭 配 第 43、 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 44 條) 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 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搭配第43條) 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 ( 搭 配 第 40、 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 使用超過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41、43 條)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 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 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 (搭配第45條) 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 17 條

第 3 章


86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 ( 搭 配 第 41、 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 45 條) 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 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 (搭配第43條) 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 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 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 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 19 條

小試身手...

( )10.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 使其每 日 工作時間超 過幾小 時?  4 小 時  6 小 時  8 小 時  10 小時。 【99 統測】 ( )1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每日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 六小時  八小時  十小時  十二 小時。 【101 統測】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 ( 搭 配 第 45、 查: 46、48、51 條)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 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 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 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 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 答案與解析 10.  11.  11.

第 19 條: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7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 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 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 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小試身手...

( )12. 新進員工依規定要實施下列何種檢查?  健康檢查  體格檢查 身家檢查 全身檢查。 ( )13. 勞工實施之健康檢查費用由誰負擔? ( 雇主 勞工 雇主及勞 工各付一半 健保局。 ( )14. 依法令規定體格檢查,應於何時檢查?  每三年  勞工被進用時 即將退休時 發生事故時。 ( )15. 有關健康檢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分擔 80%、勞工分 擔 20% 勞工如自覺身強體健,可免檢查以節省費用  可由事業 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生為之。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 (搭配第45條) 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 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 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 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小試身手...

( )16. 下列有關健康檢查,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之 處置,何者錯誤?  更換工作  資遣  變更其作業場所  縮 短工作時間。

● 答案 12.  13.  14.  15.  16. 

第 3 章


88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 (搭配第45條) 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 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 ( 搭 配 第 43、 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 45 條) 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 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 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小試身手...

( )17. 下列有關安全衛生管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 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設置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 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由縣(市)政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 (搭配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第 24 條

小試身手...

( )18.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何種人員充任之?  年輕 者 有經驗者 領有技能檢定證照者 雇主。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 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 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 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 答案 17.  18. 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9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 (搭配第45條) 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 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 定告知再承攬人。 第 26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搭配第45條) 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 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 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第 27 條

小試身手...

( )19. 為防止職業災害,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 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設置協 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 巡視 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全部皆 是。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搭配第45條)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第 28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搭 配 第 41、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45 條)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 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 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第 29 條

● 答案 19. 

第 3 章


90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 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 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小試身手...

( )20. 雇主不得僱用童工從事下列哪些工作?  坑內工作  有害輻射場 所 超過 220 伏特電力線銜接工作 全部皆是。

衛安補給站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 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 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 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答案

20. 着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搭 配 第 41、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45 條)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 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 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91

第 30 條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 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小試身手...

( )21.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何種性質工作?  成衣車 縫 美容師助理 礦坑工作 全部皆非。 ( )22.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何種性質工作?  工作場所散布鉛及其化合物  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 一定重量以 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全部皆不可從事。 ● 答案 21.  22. 

第 3 章


92

第 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

(搭配第43條) 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

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 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 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 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 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 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 ( 搭 配 第 45、 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46、48 條)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 33 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搭配第45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 ( 搭 配 第 45、 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46 條) 第 34 條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 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 ( 搭 配 第 41、 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 45、48 條) 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 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 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 36 條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3

小試身手...

( )23.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檢查不合規定者,因未屆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 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通知其停工,停工期間勞工之工資給付  由雇主照給  由雇主給付一半工資  雇主可停止給付  由政 府給付。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 ( 搭 配 第 40、 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 41、49 條) 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 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37 條

小試身手...

( )24.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者時,雇 主應於多久時間內報告檢查機構?  2 天內  36 小時內 一週 內  8 小時內。 【98 統測】 ( )25.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哪項職業災害時,雇主應通報勞動檢查機 構?  發生死亡災害者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全部皆是。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 ( 搭 配 第 45、 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第 38 條

49 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 ( 搭 配 第 45、 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49 條)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 施,得實施調查。 第 39 條

● 答案 23.  24.  25. 

第 3 章


94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 分。

第五章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 搭 配 第 6、 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6、37、49 條)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 搭 配 第 6、 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16、37、18、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29、30、36、 37、49 條)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 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搭 配 第 6、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6、19、24、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 31、49 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 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 核。 第 43 條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搭配第 7、9、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 得按次處罰。 10、49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 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95

第 44 條

第 45 條

( 搭 配 第 6、 17、18、20、 21、22、23、 26、27、28、 29、32、33、 34、36、38、 39、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 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 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 搭 配 第 20、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46 條

32、3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 搭 配 第 20、 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 32、36、49 條) 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 規定所定之辦法。 第 48 條

四、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 則。 五、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 規則。

第 3 章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 (搭配第 37 ∼ 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 45、48 條)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第 49 條

第六章 附則 第 50 條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 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 體辦理之。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 ( 搭 配 第 2、 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 20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 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第 51 條

第 53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 務,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衛安補給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 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 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 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7

3-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 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 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 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 物。 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 包裝之物質。 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八、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 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 說明書。 九、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 及營養宣稱。 十、查驗:指查核及檢驗。 十一、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移 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 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但不包括傳 統育種、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雜交、誘變、體外 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第 3 章


98

小試身手...

( )1. 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 𡸜 衛生署 眞 健保局 眦 衛生福 利部 着經濟部。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 (搭配第52條) 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 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 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 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 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 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 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第 4 條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 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 措施。 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 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小試身手...

( )2.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幾小時內向當 地主管機關報告? 𡸜 4 小時 眞 8 小時 眦 12 小時 着 24 小時。 ● 答案

1. 眦 2. 着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9

第三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搭配第47條)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 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 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 7 條

衛安補給站 食品衛生安全之確保應由業者與政府共同維護,為使其管理更加周延,分為三級管理, 第一級由業者進行自主管理,第二級由第三方驗證,第三級由政府進行稽查抽驗。

小試身手...

( )3. 食品衛生安全分為三級管理,第一級管理是 𡸜 中央單位 眞 衛生局 眦消費者 着業者。 第 8 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

( 搭 配 第 48、 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48-1、4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 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 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 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 ( 搭 配 第 47、 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48 條)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 答案

3. 着

第 3 章


100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搭配第47條)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 (搭配第47條) 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 安全管理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搭配第47條)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第四章 食品衛生管理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 搭 配 第 52、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44、49 條)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 或放射能汙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 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 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 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 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 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 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第 52 條 有第 15 條第一項、第四項者,應予以沒入銷毀。 第 15 條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第 16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 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 第 52 條 有第 16 條所有各款情形之一,應予以沒入銷毀。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 (搭配第48條) 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搭配第48條) 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 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 18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器 具、 食 品 容 器 (搭配第48條) 或 包 裝 及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其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改 裝、 輸 入 或 輸 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 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 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 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 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 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 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第 21 條

101

第 3 章


102

第五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搭配第47條)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 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2 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搭配第47條) 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八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4 條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 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 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 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 (搭配第47條) 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103

第 26 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 (搭配第47條) 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 27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搭配第45條) 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 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 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 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8 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 (搭配第46條) 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 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 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9 條

第 3 章


104

第六章 食品輸入管理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搭配第47條) 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 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 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第 30 條

第 32 條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或

(搭配第47條) 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

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文件及 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 前項應保存之資料、方式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 (搭配第51條) 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 保證金者,得命其繳納保證金後,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 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申報或查 驗、申報之委託、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輸入產品具 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保證金之收取標準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 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

第 36 條

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 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 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 攜帶入境。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之。

第七章 食品檢驗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 (搭配第48-1條) 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 團體辦理。 第 37 條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05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 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 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小試身手...

( )4.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幾日內申請複驗? 𡸜 5 日 眞 10 日 眦 15 日 着 30 日。 第 40 條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 讀依據。

第八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搭配第49條) 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 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 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 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 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 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 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 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 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第 41 條

● 答案

4. 眦

第 3 章


106

第 43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 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罰則 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 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小試身手...

( )5. 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 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最高罰鍰上 限為 𡸜一千萬元 眞一千五百萬元 眦三千萬元 着五千萬元。 ( )6. 有害人體健康、攙偽或假冒等食品禁止行為之罰鍰為 𡸜 四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 眞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眦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 萬元以下 着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第 45 條

● 答案 5. 着 6. 着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 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 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 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 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 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07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 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試身手...

( )7.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生產業者對食品宣 傳醫療效能的罰款? 𡸜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眞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眦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着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02 統測】 ( )8. 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為新 臺幣 𡸜 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眞 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眦 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着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 )9. 知名麻辣鍋店添加的「金針菇」食材,聲稱具有食療保健的藥用價值, 降低膽固醇且有一定的防治功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 第二項規定,其罰鍰為新臺幣 𡸜 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眞 四萬 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眦 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着 六萬元以上 五千萬元以下。 第 46 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 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 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 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 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 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 答案 7. 着 8. 眞 9. 眦

第 3 章


108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 或追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 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 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小試身手...

( )10.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則規定,凡是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 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者,可處 𡸜 3 萬元以上 100 萬元 以下罰鍰 眞 5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眦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 以下罰鍰 着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 )11. 食品業者登錄或建立追訴或追蹤之資料不實者,可處 𡸜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眞 6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 眦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着 3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五、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 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 答案 10. 眦 11. 眦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09

小試身手...

( )12. 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 他實驗室檢驗,如未依規定辦理,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 𡸜 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眞 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眦 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着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第 48-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

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經終止 委託或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 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違反依第 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小試身手...

( )13. 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認證之檢驗機構,如未依規定 辦理,得處 𡸜 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眞 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 眦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 着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第 49 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 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 答案 12. 𡸜 13. 𡸜

第 3 章


110

小試身手...

( )14.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 物。負責人最高可處 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 下罰金 眞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眦 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着 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15.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 物。廠商最高可處 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 罰金 眞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眦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着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16.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 物。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 𡸜 兩倍 眞 五 倍 眦十倍 着一百倍。 第 49-1 條 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

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 其財產抵償。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 量扣押其財產。 第 50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 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 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 薪者,無效。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 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三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 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 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得 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 啟用或販賣者,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沒收所收 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 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 答案 14. 眞 15. 着 16. 眦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第 52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 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 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 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 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 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 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 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小試身手...

( )17. 當嬰兒奶粉驗出含有三聚氰胺時,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處理之? 𡸜 低價拍賣 眞 限期消毒 眦 限期改製 着沒入銷毀。 【100 統測】 ( )18.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是處理含有塑化劑的食品 之正確程序? 𡸜 重新消毒後販售 眞 改製後販售 眦 沒入銷毀 着 外銷國外。 【101 統測】 ● 答案與解析 17. 着 18. 眦 18.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6 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一、有毒者。二、 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52 條罰則規定:上述違反應予沒入銷毀。(本法於民國 103 年 2 月修定更名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11

第 3 章


112

第 55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 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 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第 55-1 條 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

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計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 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小試身手...

( )19. 消費者如不能證明其因食品衛生造成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 害情節,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𡸜 三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眞 五百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 眦 三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着 五百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 第 56-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

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沒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依行政罰法規定追繳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 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 用。 三、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 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

● 答案 19. 眞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13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 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小試身手...

( )20. 下列何者不屬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 𡸜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 鍰之部分提撥 眞 食品衛生管理法繳納之罰金 眦 食品衛生管理法沒 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着食品發票中獎之收入。 ( )21. 下列何者不屬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用途 𡸜 補助因食品衛生安全事 件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 眞 補助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人體健 康風險評估費用 眦 消費者因食品衛生造成損害時之賠償金額 着 補 助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用。

3-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重點節錄 壹 總則 一、 二、

三、

本規範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範適用於本法第三條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 本規範之規定。 本規範為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之管理規定,以確保食品之衛生、 安全及品質。 小試身手...

( )1. 有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所屬主管機關為 𡸜 行政院環保署 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眦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貳 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 五、

食品業者建築與設施 (二)食品作業場所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 病媒侵入設施。 ● 答案 20. 着 21. 眦 1. 眦

第 3 章


114

4. 排水系統: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不得有異味,排水溝應有攔截 固體廢棄物之設施,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5. 照明設施: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 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食品之顏色;照 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汙染食品。 6. 通風:應通風良好,無不良氣味,通風口應保持清潔。 7. 配管:配管外表應保持清潔,並應定期清掃或清潔。 (五)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凡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 用水水質標準。 2. 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3. 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汙染源 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4. 蓄水池(塔、槽)應保持清潔,其設置地點應距汙穢場所、化糞 池等汙染源三公尺以上。 5. 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六)洗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備有流動自來 水、清潔劑、乾手器或擦手紙巾等設施。必要時,應設置適當的 消毒設施。 2.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 汙染,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標示。 (七)凡設有更衣室者,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 放衣物之箱櫃。 小試身手...

( )2. 有關食品業者建築與設施,下列何者不正確? 𡸜 排水系統應完整暢 通,不得有異味,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並應設置防止 病媒侵入之設施 眞 照明設施光線應達到 100 米燭光以上,工作檯面 或調理檯面應保持 200 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食品之 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汙染食品 眦 通風應通風良好, 無不良氣味,通風口應保持清潔 着 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 道只要保持清潔,無需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 答案 2. 着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15

( )3. 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汙染源至少 保持幾公尺以上的距離? 𡸜 10 公尺 眞 15 公尺 眦 20 公尺 着 25 公尺。 ( )4.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 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汙染源至少保持多少公尺之距離? 𡸜 3 公尺 眞 10 公尺 眦 12 公尺 着 15 公尺。 六、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一)設備與器具之清洗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並保持清潔。 2. 用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等之設備與器具,使用前應確認其 清潔,使用後應清洗乾淨;已清洗與消毒過之設備和器具,應避 免再受汙染。 3. 設備與器具之清洗與消毒作業,應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汙染食品、 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 (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 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2. 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 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汙染之 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3. 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 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 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4. 食品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 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食品 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 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妝品及藥品等汙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5. 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 廁後或手部受汙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及)消毒。 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汙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 淨後再工作。 ● 答案與解析 3. 眞 4. 着 4.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 5 條規定: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 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汙染源至少保持 15 公尺之距離。

第 3 章


116

6. 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 能汙染食品之行為。 7. 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 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8. 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9. 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 應符合前列各目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𦴥 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 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五)食品業者應指派衛生管理專責人員針對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之情 形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內容包括當日執行的前列各項工作之衛生狀 況等。 小試身手...

( )5. 從業人員若有何種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可能造成食品汙染之疾病 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以下何者錯誤? 𡸜 出疹 眞 A 型 肝炎 眦外傷 着扭傷。 ( )6. 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下列何者正確? 𡸜 可留指甲、塗抹 指甲油 眞 肌膚上不可塗抹化妝品或藥物 眦 無須戴工作帽 着 無須 戴口罩。 ( )7. 從業人員手部應保持清潔,並應於哪個行為後清潔手部? 𡸜 吐痰 眞如廁後 眦手部受汙染時 着全部皆是。 ( )8. 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以免汙染食品? 𡸜 吸菸 眞嚼檳榔 眦嚼口香糖 着全部皆是。 ( )9.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規定,食品之高溫貯存條件,下列何者為 是? 𡸜 攝氏 45 度以上 眞 攝氏 50 度以上 眦 攝氏 55 度以上 着 攝 氏 60 度以上。 【102 統測】

● 答案與解析 5. 着 6. 眞 7. 着 8. 着 9. 着 9.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 22 條: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 持在攝氏 60 度以上。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17

陸 食品販賣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二十二、 食品販賣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之共同專業規定: (一)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並設置有 效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整齊堆放,以防止汙染及腐敗。 (三)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四)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 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良好通風。 (五)應有衛生管理專責人員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六)販賣貯存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七)販賣貯存作業中須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並據以 執行。 (八)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如有異狀應立 即處理,以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九)有造成汙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 叉汙染之措施,否則禁止與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十)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二○○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至改變 食品之顏色。

柒 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二十七、 餐飲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二十八、 餐飲業者作業場所 (一)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 (二)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之 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以 防水逆流汙染;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必須供應用畢即行丟棄之 餐具。 (三)前款之有效殺菌,係指下列任一之殺菌方式: 1. 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時間五分鐘以上(毛巾、 抹布等)或一分鐘以上(餐具)。 2. 蒸汽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汽,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毛巾、 抹布等)或二分鐘以上(餐具)。 3. 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分鐘以上 (餐具)。

第 3 章


118

4. 氯液殺菌法: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浸入溶液 中時間二分鐘以上(餐具)。 5. 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分 鐘以上(餐具)。 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四)廚房應設有截油設施,並經常清理維持清潔。 (五)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油汙及油煙汙染不同場所及環 境。 (六)廚房應維持適當之空氣壓力及合適之室溫。 (七)不設座之餐飲業者,其販賣櫃臺應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 隔,以防制汙染。 小試身手...

( )10. 餐飲業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下列何者不是三槽式洗滌殺 菌設施? 𡸜洗滌 眞過濾 眦沖洗 着有效殺菌。 ( )11. 水龍頭的高度應比水潮滿水位 𡸜 低 眞 一樣高度 眦 高 着 高低皆 可。 ( )12.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對於毛巾、抹布等的煮沸殺菌法操作條 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𡸜 溫度 90℃,時間 10 分鐘以上 眞 溫 度 95℃,時間 8 分鐘以上 眦 溫度 98℃,時間 7 分鐘以上 着 溫度 100℃,時間 5 分鐘以上。 【100 統測】 ( )13.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對於餐具的熱水殺菌法操作條件之規定, 下列何者正確? 𡸜溫度 80℃,時間 5 分鐘以上 眞溫度 80℃,時間 2 分鐘以上 眦 溫度 100℃,時間 3 分鐘以上 着 溫度 100℃,時間 5 分鐘以上。 ( )14.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對於餐具的氯液殺菌法操作條件之規定, 下列何者正確? 𡸜 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一百, 浸 入溶液中時間 2 分鐘以上 眞 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 二百,浸入溶液中時間 2 分鐘以上 眦 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 萬分之二百,浸入溶液中時間 3 分鐘以上 着 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 低於百萬分之一百,浸入溶液中時間 3 分鐘以上。 ( )15.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規定,餐具的乾熱殺菌法之操作條件, 下列何者正確?  溫度 100℃,時間 40 分鐘  溫度 110℃,時間 30 分鐘 溫度 120℃,時間 20 分鐘 溫度 130℃,時間 10 分鐘。 【102 統測】 ● 答案與解析 10. 眞 11. 眦 12. 着 13. 眞 14. 眞 15. 眞 15.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 28 條,餐具的乾熱殺菌法以溫度 110℃,加熱 時間 30 分鐘以上。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 )16. 關於氯液消毒法的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①有效餘氯濃度為 200 ppm;②有效餘氯濃度為 100 ppm;③消毒時間 2 分鐘以上;④消毒時 間 1 分鐘以上。 ①③ ②④ ①④ ②③。 【102 統測】 ( )17.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對於餐具的乾熱殺菌法操作條件之規定, 下列何者正確? 𡸜 溫度攝氏一百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分鐘 以上 眞 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二十分鐘以上 眦 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分鐘以上 着 溫度 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二十分鐘以上。 ( )18. 餐具之標準三槽式洗滌作業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𡸜 預洗→室溫沖 洗槽→ 43 ∼ 49℃清洗槽→消毒槽→風乾 眞預洗→ 43 ∼ 49℃清洗槽 →消毒槽→室溫沖洗槽→風乾 眦預洗→消毒槽→室溫沖洗槽→ 43 ∼ 49℃清洗槽→風乾 着 預洗→ 43 ∼ 49℃ 清洗槽→室溫沖洗槽→消毒 槽→風乾。 【101 統測】 二十九、 餐飲業者衛生管理 (一)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攬學 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外燴 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等,其僱 用之烹調從業人員,自本規範公布後一年起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 證,其持證比例如下: 1. 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2. 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3. 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4. 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5. 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6. 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7. 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8. 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二)前述需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從業人員,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 飲相關公(工)會,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工)會發給 廚師證書。

● 答案與解析 16. 𡸜 17. 眦 18. 着 16. 18.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 28 條:氯液殺菌法為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 低於百萬分之二百,浸入溶液中時間 2 分鐘以上。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 28 條:餐飲業者作業場所,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 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 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以防水逆流汙染;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必 須供應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119

第 3 章


120

(三)餐飲相關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事宜,應接受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之督導,如有違反事宜,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認可。 (四)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 該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 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十四)外燴業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6. 辦理逾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前三日透過其所屬公(工) 會向衛生局(所)報備,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 參加人數及菜單。 (十五)伙食包作業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包 作 伙 食 前 應 透 過 其 所 屬 公( 工 ) 會 向 衛 生 局( 所 ) 報 備, 內容應包括委包者、承包者、包作場所、供應人數。 小試身手...

( )19. 依 據 餐 飲 業 者 衛 生 管 理, 何 類 型 業 者 需 具 有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證? 𡸜 學校餐盒之餐盒業 眞 外燴飲食業 眦 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 着 全 部皆是。 ( )20.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觀光旅館之餐廳僱用的烹調從業人 員,應至少有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某觀光旅館 的餐廳聘有 26 個烹調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應有幾人持有中餐烹調技術 士證? 𡸜 13 人 眞 16 人 眦 19 人 着 21 人。 【100 統測】 ( )21.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僱用的烹調從 業人員,應至少有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某觀光旅 館的餐廳聘有 37 個烹調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應有幾人持有中餐烹調技術 士證? 𡸜 24 人 眞 25 人 眦 26 人 着 27 人。

3-4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管理營業衛生,維護市民健康,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九款 第一目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答案 19. 着 20. 着 21. 眦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第 2 條

121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小試身手...

( )1. 有關「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所屬主管機關為何? 𡸜 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 眞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眦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着 臺 北市政府財政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指下列各款營業之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 衛生管理: 一、旅館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憩之營業。 二、理髮美髮美容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理髮、美髮、美容之營 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各式浴室、三溫暖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之 營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劇院(場)、歌廳、舞廳(場)、遊樂場或其他 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之營業。 五、游泳場所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六、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業。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場所,指經營前條各款營業之場所。 本自治條例所稱從業人員,指於前條各款營業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

第 5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申請設立或遷址變更登記時,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其商 業登記資料送交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稽查管理;停業、歇業或復業等變 更登記,應副知衛生主管機關。

第 6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前項 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舉辦之訓練並經測驗 合格者,始得擔任之。

小試身手...

( )2. 下列有關營業場所應置衛生管理人員的敘述,何者錯誤? 𡸜 負責營 業場所之衛生 眞 指導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眦 雇主即可擔任之 着 參 加規定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始得擔任之。 第 7 條

營業場所之有效消毒,依下表規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方法為之 (參閱第一章「各種消毒法介紹」)。

第 8 條

營業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設置病媒防制措施,有效防止蚊、蠅、鼠、 蟑及其他病媒、孳生源侵入,並不得有病媒出沒之痕跡。 營業場所內不得飼養寵物。

● 答案 1. 眞 2. 眦

第 3 章


122

小試身手...

( )3. 有關營業場所保持清潔的方式,下列何者不適宜? 𡸜 飼養寵物 眞 設置病媒防治措施 眦裝設紗窗紗門 着廚房設備設截油設施。 第 9 條

營業場所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每半年應定期清洗消毒一次以上。

小試身手...

( )4. 營業場所之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多久應清洗消毒? 𡸜 每三年一 次 眞每二年一次 眦每年一次 着每半年一次。 第 10 條

營業場所之飲用水水源應接用自來水。未供應自來水地區而使用其他 水源者,除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之規定外,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 準。

小試身手...

( )5. 營業場所之飲用水水源應用於何者? 𡸜 地下水 眞 井水 眦 自來水 着礦泉水。 第 11 條

營業場所之廁所,其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女應分開設置,並為沖水式。 二、地面、臺度及牆壁應使用磁磚、馬賽克或以其他不透水不納垢之 材料建築,並備有蓋垃圾桶,隨時保持清潔。 三、應有整潔之洗手池,並備有流動水源、清潔劑及紙巾或電動烘手 器。 四、照明度應在五十米燭光以上,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之零 點一五以下。 五、廁間內應設置衣物掛鉤或置物架。

小試身手...

( )6. 營業場所之廁所,其照明光度應在多少米燭光以上? 𡸜 50 眞 100 眦 150 着 200。 第 12 條

營業場所之公共區域應設置足夠容量之不透水密蓋垃圾容器裝置廢棄 物。

小試身手...

( )7. 營業場所之公共區域應設置足夠的何種容器裝置廢棄物? 𡸜 透水密 蓋垃圾容器 眞 不透水密蓋垃圾容器 眦 任意皆可 着 不需要任何裝 置。 第 13 條

營業場所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於明顯處所,為各該營業種類衛生有關 規定之標示。

● 答案 3. 𡸜 4. 着 5. 眦 6. 𡸜 7. 着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第 14 條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先經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從業;從業期間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 查及各種預防接種。 二、發現有精神病、性病、活動性結核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 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即停止從業,接受治療,經複檢合格後始 得從業。 三、從業期間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舉辦之講習。前 項健康檢查項目及預防接種,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營業場所負責人不得僱用。

小試身手...

( )8.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從業;從業期間應每幾年定 期接受健康檢查及各種預防接種? 𡸜 四年 眞 三年 眦 二年 着 一 年。 ( )9.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發現有下列何種疾病,應即停止從業,接受治療? 𡸜性病 眞傳染性眼疾 眦精神病 着全部皆是。 ( )10. 從業人員患有傳染病時 𡸜 保護得當,應可繼續從業 眞 停止從業 眦身體狀況許可,可以繼續從業 着一方面治療,一方面從業。 第 15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之稽查或抽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 項稽查或抽驗結果,應適時公布。 兼營他種營業者,應遵守有關該業之規定。

第三章 理髮美髮美容業 第 21 條

理髮、美髮、美容業供客用之器具、毛巾應保持整潔,每一顧客使用 後應洗淨並有效消毒,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抽驗。 前項抽驗物品之檢驗項目及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11.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𡸜 美容院不得自行調製化妝品 眞 理燙髮美容 工具應每天消毒一次 眦 含矽膠之髮膠不得噴及顧客眼部 着 營業場 所應備有急救箱。 第 22 條

供客用之圍巾或頭墊,應保持清潔,使用時接觸顧客身體者,其接觸 部分應另加清潔軟紙。

● 答案 8. 着 9. 着 10. 眞 11. 眞

123

第 3 章


124

小試身手...

( )12. 供客用之圍巾或頭墊,使用時接觸顧客部分應另加清潔軟紙,主要原 因為何? 𡸜道德因素 眞安全因素 眦衛生因素 着金錢因素。 第 23 條

供客用之盥洗池盆,每次使用後應即排水,並以清潔劑清洗乾淨。

第 24 條

供客用之化妝品應合於規定,並不得自行調製。

小試身手...

( )13. 下列有關理燙髮美容業所用化妝品的敘述,何者正確? 𡸜 不必符合 規定 眞 符合規定,可以自行調製 眦 符合規定,並不得自行調製 着可以自行調製。 第 25 條

營業場所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設置:(一)理髮、美髮、美容之座椅。(二)顧客 休息處所。(三)流水式盥洗臺及良好排水裝置。(四)工具消 毒設備及堅固貯藏櫃。(五)放置外傷藥品之急救箱。(六)容 納碎髮之有蓋容器。 二、工具、口罩、工作服,每一從業人員應有二套以上,供客用之毛 巾、圍巾以白色或淺色為原則。 三、照明度應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四、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

小試身手...

( )14. 美容業從業人員之工作服、口罩應備有 𡸜 一套即可 眞 二套以上 眦同業共用即可 着全部皆是。 ( )15. 美容業營業場所的光度應在多少米燭光以上? 𡸜 50 眞 100 眦 150 着 300。 ( )16. 根據「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美容美髮業之營業場 所內,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最高限值應為多少? 𡸜 0.45% 眞 0.35% 眦 0.25% 着 0.15%。 【99 統測】 第 26 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應洗手。 二、工作時應穿著淺色整潔工作服,修面或美容時應戴口罩。 三、不得為顧客挖耳或用指甲為顧客搔頭。 四、修面時,剃刀或肥皂泡應用潔淨軟紙擦拭,剃刀重覆使用時須拭 淨並有效消毒。

● 答案 12. 眦 13. 眦 14. 眞 15. 着 16. 着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25

五、刮鬍使用之杯、刷每次用後應洗淨並有效消毒。 六、患有傳染性皮膚病之顧客應予拒絕服務,事後發現時應將接觸之 用具丟棄、或洗淨並有效消毒。 七、顧客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應加勸阻;勸阻無效者,報請有關 機關處理。 小試身手...

( )17. 下列哪一項服務項目是理燙髮人員不可從事的工作? 𡸜 洗髮 眞 燙 髮 眦挖耳 着修面。 ( )18. 下列對於美容美髮從業人員應遵守的事項,何者正確? 𡸜可應顧客要 求幫忙挑痧、刮眼、挖耳 眞若事後發現有接觸到顧客化膿性瘡傷或傳 染性皮膚者,應立即用開水洗淨雙手即可 眦理燙髮美容工具,每天使 用後應擦淨 着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不得自行調製。 ( )19. 美容從業人員維持良好衛生行為,可阻斷病原體在不同顧客間的傳染,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𡸜 工作前後洗手可保護顧客 眞 工作前後洗手 可保護自己 眦 凡接觸顧客皮膚的器物均應消毒 着 同時服務二名顧 客,不會增加傳染的危險。 第 27 條

理髮美髮美容業負責人應僱用領有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者,始得營 業。

小試身手...

( )20. 下列有關理燙髮美容業營業的敘述,何者正確? 𡸜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始得營業 眞應聘僱領有相關職業技術士證者,始得營業 眦應參加規 定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始得營業 着應聘僱從業人員後始得營業。 衛安補給站 高雄市營業衛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方法、次數表: 檢查項目 檢查 方法 及次數 營業別

肺結核

傳染性眼疾、 癩病皮膚病或 其他傳染病

精神病

血清

三、理燙髮美容業

肺部 X 光檢查 1年1次

臨床檢查 1年1次

臨床檢查 1年1次

血清檢查 1年1次

● 答案 17. 眦 18. 着 19. 着 20. 眞

第 3 章


126

小試身手...

( )21. 依據臺北市及高雄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美容美髮從業人員 應多久接受一次胸部 X 光檢查? 𡸜 每半年 眞 每一年 眦 每兩年 着每三年。 【102 統測】

3-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 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 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 保員。

小試身手...

( )1.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義,幼兒是指幾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 前之人? 𡸜 2 歲 眞 3 歲 眦 5 歲 着 6 歲。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 理。

● 答案與解析 21. 眞 1. 𡸜 21.

依據「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4 條: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從業期 間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及各種預防接種。 「高雄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21 條:從業人員應實施之健康檢查, 其項目、方法及次數如上述衛安補給站之附表。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27

小試身手...

( )2.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屬中央主管機關為 𡸜 內政部 眞 行 政院 眦教育部 着社會局。 衛安補給站 幼稚教育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 之教育。

小試身手...

( )3. 下列何者是「幼稚教育法」適用之對象? 𡸜 出生滿一個月至二歲之 兒童 眞 二歲至四歲之兒童 眦 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着 四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102 統測】

第二章 幼兒園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 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 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 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 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 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停辦、 復辦、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事會運作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答案與解析 2. 眦 3. 着 3.

根據 100 年 4 月 13 日修正之「幼稚教育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幼稚教育, 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而根據「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第 2 條定義: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由於目前幼兒教育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為主,只有幼兒園而無幼稚園之 用法,然就法令而言,「幼稚教育法」尚未廢除,但已不合時宜,產生與「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之幼兒教育對象不一致的現象。

第 3 章


128

第 12 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 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 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 第 15 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 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 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 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 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 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 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 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 人員二人。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 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 之一。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 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 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 中、小學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 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 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 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 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 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 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4.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中所規範,幼兒園是指 2 歲以上未滿 3 歲之幼兒,其中每班以幾人為限? 𡸜 12 人 眞 14 人 眦 16 人 着 18 人。 ( )5. 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中,明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 總數,幾人以上者應聘置專任護理人員? 𡸜 30 人 眞 50 人 眦 60 人 着 201 人。 第 27 條

● 答案 4. 眦 5. 着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 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29

第 3 章


130

小試身手...

( )6.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何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𡸜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 眞 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 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眦 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者 着 全部皆是。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 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幼兒園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 止其幼兒園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其董事長、董長有前項第一款情形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

第四章 幼兒權益保障 第 29 條

幼兒園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小試身手...

( )7. 為保障幼兒權益,幼兒園應就哪些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 定期檢討改進? 𡸜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眞 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眦 環 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着全部皆是。 第 30 條

● 答案 6. 着 7. 着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 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 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 送安全。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31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 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 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 予協助。 小試身手...

( )8. 幼兒園接送幼兒之幼童專用車人員,應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𡸜 駕駛 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 眞 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隨車人員 眦 配置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着全部皆是。 第 31 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 理幼兒健康檢查時,幼兒園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 或轉介治療。 幼兒園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 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前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家 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幼兒園應依第八條第五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做為健 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 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 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幼兒園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 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 定。

小試身手...

( )9. 幼兒園新進用之哪些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 練 8 小時以上? 𡸜駕駛人 眞隨車人 眦教保服務員 着全部皆是。 ( )10. 幼兒園之駕駛人、隨車人員或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後每幾年接受 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 3 小時以上及緊急救 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𡸜一年 眞二年 眦三年 着四年。 ● 答案 8. 着 9. 着 10. 眞

第 3 章


132

第 33 條

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給 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小試身手...

( )11. 幼兒園應為幼兒辦理何種保險? 𡸜 團體保險 眞 個人保險 眦 全部 皆是 着全部皆非。

第七章 罰則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 (搭配第31條) 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48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搭配第15條)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49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 搭 配 第 15、 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 27、30、33 條) 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 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 保服務。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 格證書。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 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 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 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 兒、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 車照護幼兒。 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第 51 條

● 答案 11. 𡸜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二 條第四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九、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 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未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 內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十一、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 十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 第 52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 ( 搭 配 第 8、 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 12、27、32 條) 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 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五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 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 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 人或停辦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準則有關幼兒園之教保活動、衛生保 健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置廚工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處理情形報備查、違反第三十 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訂定注意事項及處理措施。 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七、經營許可設立以外之業務。

小試身手...

( )12. 幼兒園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下列何者為非? 𡸜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 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 兒、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 護幼兒 眞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眦 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着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 ( )13.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 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下列何者為非? 𡸜 違反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 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 眞 違反幼兒園之教保活動、衛生 保健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眦 違反幼兒園應置廚工之規定 着 招收人數 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 ● 答案 12. 眞 13. 着

133

第 3 章


134

第 54 條

本法所定糾正、命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 之。

第八章 附則 第 5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6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第 2 條

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指辦理下列對象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指辦理對於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 詢輔導服務,及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之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相關福利服 務之機構。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教養機構應具有收托或安置五人以上 之規模。

第 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並於聘任後三十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 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 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 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 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機構內設施設備應使行動不便之兒童及少年亦有平等之使用機 會。 四、機構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35

第二章 設置標準 第 6 條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 四、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 托者。

小試身手...

( )1.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幾種? 𡸜 全日托育 眞 日間托育 眦 半日托育 着全部皆是。 ( )2. 托嬰中心中的全日托育是指每日收托幾小時? 𡸜 未滿 6 小時 眞 6 小時以上未滿 12 小時 眦 8 小時以上未滿 12 小時 着 12 小時以上未 滿 24 小時。 第 7 條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 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 做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托嬰中心應具有下列空間: 一、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與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 二、睡眠區:睡眠、休息之空間。 三、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空間。 四、清潔區:清潔及護理之空間。 五、廚房:製作餐點之空間。 六、備餐區:調奶及調理食品之空間。 七、用餐區:使用餐點之空間。 八、行政管理區:辦公、接待及保健之空間。 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前項空間應有適當標示,第三款及第四款應與第六款及第七款有所區 隔。

小試身手...

( )3. 有關托嬰中心建築物樓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𡸜 專辦課後照顧中 心不得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 眞 托嬰中心不需有固定地點及完整 專用場地 眦 托嬰中心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 着 地下一樓 做為兒童活動之用途。 ● 答案 1. 着 2. 着 3. 眦

第 3 章


136

第 9 條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 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臺、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 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 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 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一點五平方公尺代 之。

小試身手...

( )4.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 與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多少? 𡸜 室內不得少於 1.5 平方公 尺,室外不得少於 1.8 平方公尺 眞室內不得少於 1.5 平方公尺,室外 不得少於 2 平方公尺 眦室內不得少於 2 平方公尺,室外不得少於 1.5 平方公尺 着室內不得少於 1 平方公尺,室外不得少於 2 平方公尺。 第 10 條

托嬰中心應提供具有適當隔間及符合兒童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 馬桶一套,超過二十人者,每十五人增加一套,未滿十五人者,以 十五人計;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符合兒童使用之水龍頭一座,未滿 十人者,以十人計。

小試身手...

( )5. 托嬰中心收托 15 位嬰兒,請問需要幾座水龍頭才符合標準? 𡸜一座 眞二座 眦三座 着四座。 第 11 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 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 五人計。 前項托育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方式進用者,不得超 過三分之一。

小試身手...

( )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托嬰中心每招收幾人 應聘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員一人? 𡸜 5 人 眞 10 人 眦 15 人 着 20 人。 ( )7. 快樂寶貝托嬰中心目前收托 34 名幼兒,請問該機構應聘置幾位托育人 員? 𡸜 4 人 眞 5 人 眦 6 人 着 7 人。 ● 答案 4. 眦 5. 眞 6. 𡸜 7. 着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37

第三章 附則 第 31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托兒所經許可兼辦

托嬰中心者,其托嬰中心總面積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第九條 第二項之兒童個人最少活動空間之規定,得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 定申請改制之同時,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托嬰中心設立許 可證書。 前項托嬰中心於擴充、遷移、負責人或法人變更時,應重新申請設立 許可;其依前項規定取得之托嬰中心設立許可證書,應由原主管機關 廢止之。

3-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小試身手...

( )1. 依據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娃娃車只能載運未滿幾歲的幼 童? 𡸜 10 歲 眞 9 歲 眦 8 歲 着 7 歲。 【98 統測】 第 3 條

● 答案 1. 着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 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 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 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第 3 章


138

小試身手...

( )2. 幼童專用車是屬於汽車使用性質的哪一類? 𡸜 客車 眞 貨車 眦 客 貨兩用車 着特種車。 ( )3.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 之計算不包括 𡸜駕駛人 眞幼兒管理人 眦幼兒 着副駕駛人。 ( )4.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屬主管機關為 𡸜 內政部 眞 交通部 眦教育部 着經濟部。

第二章 汽車牌照 第 39-1 條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十一、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 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如 附件五 ,並自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 之處,另設一具汽車用滅火器。雙節式大客車之各節車廂應依 前述規定分別設有對應數量之汽車用滅火器。 二十二、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 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合於 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二十三、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 附件十二 之規定。 小試身手...

( )5.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應標示? 𡸜 倒三角形 紅色部分 眞 正三角形綠色部分 眦 倒三角形黃色部分 着 正三角形 黃色部分。

● 答案 2. 𡸜 3. 着 4. 眞 5. 眦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附件五

139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 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

一、自本規則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大客車、大貨車、曳 引車,應備有未逾時效之滅火器。 二、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 符合左列規定之滅火器: (一)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下表所列滅火器之一。 (二)滅火器外殼應明確標明有效期限,參加檢驗時,其有效期間並應在一個月 以上。 (三)滅火器附有壓力計者,其壓力指針應在壓力錶之有效範圍內。 (四)滅火器外殼應標明使用方法並加漆車輛牌照號碼。 (五)滅火器應放置於駕駛人取用方便之處所。 ( 六 ) 滅 火 器 應 固 定 妥 善, 以 防 止 車 輛 行 駛 中 產 生 振 動、 滾 動、 衝 擊 等 情 形。 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施行日起,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 車應適用前點第二款至第六款及附表之規定備有合格之滅火器。 車輛種類

滅火器種類

大貨車

曳引車

幼童專用車 或 小型汽車附掛 之廂式拖車

大客車 軸距未達四 軸距四公尺 公尺者 以上

鹵化烷類或同級 代用品滅火器

3型1具

5 型 1 具或 3型2具

5型1具

5型1具

3型1具

乾粉滅火器

5型1具

10 型 1 具

10 型 1 具

10 型 1 具

5型1具

二氧化碳滅火器

5磅1具

10 磅 1 具

10 磅 1 具

10 磅 1 具

5磅1具

泡沫滅火器

8L 型 1 具

8L 型 1 具

8L 型 1 具

8L 型 1 具

8L 型 1 具

註: 1. 泡沫,指化學泡沫、空氣泡沫兩類(包括酒精型泡沫、活性界面泡沫、輕水泡沫及強化 液等),其中強化液泡沫滅火器可適用 ABC 三類火災。 2. 乾粉:包括普通、紫焰、鉀鹽及多效磷鹽等,其中多效磷鹽可適用 ABC 三類火災。 3. 鹵化烷類 : 包括海龍一O一一、一二一一、一三O一、二四O二。對 BC 類火災可適用, 惟受國際公約之限制,自一九九六年起將不得再生產。 4. 二氧化碳滅火器對 BC 類火災可適用,惟不耐高溫及不適用於密閉之車廂使用。 5. 各種車輛應視潛在火災性質分別選用能滅 BC 或 ABC 類火災之滅火器。

※ 滅火器以藥劑容量可分為 3、5、10、20、30 型手提滅火器。

第 3 章


140

附件十二 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 實施日期 項目

檢驗標準

新登檢 領照檢驗

定期檢驗

幼童專用車出入口第一階距地踏步高至多三十公 自 九 十 年 自九十年三 分,其餘各階高度至多二十公分;階梯有效寬度 三 月 一 日 月一日起新 至少五十公分。 起 登檢領照者 幼童專用車出入口第一階或於車身外附加之階梯深 自 九 十 七 自九十七年 度至少二十公分,且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年 十 月 一 十月一日起 日起 新登檢領照 1. 出入口 者 幼童專用車應於出入口設置階梯及上下車扶手,並 自 九 十 年 自九十一年 應能提供幼童適當使用。 三 月 一 日 一月一日起 大型幼童專用車之出入口規格應符合大客車出入口 起 之規定;小型幼童專用車之出入口門框寬度至少 六十公分,門框高度至少一二○公分。 大型幼童專用車之走道寬度與內高應符合大客車之 車身各部規格相關規定。 2. 走道寬 小型幼童專用車之走道有效寬度至少三十公分,走 與內高 道內高至少一三○公分;出入口至走道應能允許 直徑三十公分且高度一○○公分之圓柱物體垂直 順利通過。 幼童座位空間每位寬度至少三十公分,但椅墊有 效寬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公分,椅墊有效深度應為 二十三至二十五公分之間,椅墊上緣距地板高度 應為二十三至二十五公分之間,但輪弧位置不受 此限;椅墊面不得前傾;椅墊內緣至前座椅背後 緣之水平距離應為四十二至四十五公分之間。 幼童座椅應設椅背,椅背高度應為四十至四十五公 分之間,椅背向後傾斜角度五度至十度且為固定 3. 幼童座 式;座椅配置除幼童管理人座椅之外,其餘座椅 椅配置 應面向前方,並不得設置立位與輔助座椅。 與尺度 幼童座椅之椅背上緣不得設有堅硬之物品。 最前排幼童座椅之前方應設置表面為軟質材料之保 護板,保護板上緣距地板高度至少六十公分,保 護板之寬度應能涵蓋該幼童座椅之椅背對應寬度。 幼童座椅得於走道側設置平行於椅墊面之座椅扶 手,座椅扶手上緣至座椅椅墊上緣應為十四至十五 公分之間,座椅扶手內緣至臨走道之座位中心至 少十二.五公分,座椅扶手寬度至少二公分。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41

實施日期 項目

檢驗標準

新登檢 領照檢驗

定期檢驗

除全部幼童座椅皆相鄰出入口外,應在與出入口不 同側設置可由車內及車外開啟之安全門,安全門 開啟後非經外力不得自動關閉。 幼童專用車應於安全門上標示「安全門」字體及其 操作方法,其字體顏色應為紅色且「安全門」字 體每字至少十公分見方。 大型幼童專用車之安全門規格應符合大客車安全門 之規定;小型幼童專用車之安全門門框寬度至少 五十五公分,有效高度至少一二○公分,安全門 4. 安全門 下緣距地高至多六十二公分。 安全門出入口至走道應能允許直徑三十公分且高度 一二○公分之圓柱物體垂直順利通過,且不得於 安全門出入口至走道之間設置活動式座椅。 安全門應設有「防止幼童誤開啟裝置」,啟動「防 自 九 十 一 自九十一年 止幼童誤開啟裝置」時應有警音,警示駕駛及幼 年 一 月 一 一月一日起 童管理人。 日起 新登檢領照 者

5. 其他

幼童專用車不得裝設行李架,出入口地板及階梯踏板 自 九 十 年 自九十年七 應有防滑功能,踏板前緣應有明顯辨識界線,車窗玻 七 月 一 日 月一日起 璃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兩側車窗不得裝 起 設橫桿或護網,駕駛座之後方應設置駕駛座欄桿。

小試身手...

( )6. 小型幼童專用車之走道有效寬度應至少幾公分? 𡸜 20 公分 眞 25 公分 眦 30 公分 着 35 公分。 ( )7. 幼童座位空間寬度,每位應至少幾公分? 𡸜 25 公分 眞 30 公分 眦 35 公分 着 40 公分。 ( )8.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幼童專用車的使用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𡸜得設立位 眞不得設置行李架 眦幼童座位空間每位寬度至少 30 公 分 着小型幼童專用車走道有效寬度至少 30 公分。 【102 統測】 ● 答案與解析 6. 眦 7. 眞 8. 𡸜 8.

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二:「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之檢驗標 準可知,幼童專用車不得設置立位。

第 3 章


142 第 44 條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二次。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用車,其出廠未 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使用 中幼童專用車,自指定檢驗日期後亦同。 已領牌照之普通重型及輕型機器腳踏車實施臨時檢驗。

小試身手...

( )9.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民國 96 年以後新登檢領照之幼童專 用車的定期檢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𡸜 出廠未滿五年者,免予定 期檢驗 眞 出廠未滿五年者,每年檢驗一次 眦 出場五年以上未滿十 年者,每年檢驗一次 着出廠十年者,每年檢驗一次。 【100 統測】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 第 52 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 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 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 效期間一年之新照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 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 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一 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其換發新照之有效期間,另依受終身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規定辦理。

小試身手...

( )10.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應每幾年換發一次? 𡸜 三年 眞 六年 眦八年 着十年。

● 答案 9. 眞 10. 眞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43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衛安補給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 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 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 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試身手...

( )11.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 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多少元? 𡸜 1 千 5 百元以上 3 千元 以下罰鍰 眞 1 千 5 百元以上 3 千 5 百元以下罰鍰 眦 6 百元以上 1 千 5 百元以下罰鍰 着 6 百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罰鍰。 ( )1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汽車駕駛人對於 6 歲以下或 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多少元罰 鍰? 𡸜 1 千 2 百元 眞 3 千元 眦 4 千元 着 6 千元。 ( )13.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汽車駕駛人對於 6 歲以下或 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除了罰鍰之外,須施行幾 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𡸜 3 小時 眞 4 小時 眦 6 小時 着 8 小時。

● 答案 11. 𡸜 12. 眞 13. 眞

第 3 章


144

3-8 服飾標示基準重點節錄 一、

三、

四、

為促進服飾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 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 外銷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 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纖維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 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 但該纖維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 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 學名。 (三)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 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 示「純」。 (五)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 副料除外。 (六)服飾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 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 毛絨等之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45

衛安補給站

純羊毛標誌 羊毛混紡標誌 保證含有 55% 以上蠶絲 保證 100% 純蠶絲

五、

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及乾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應 兩種同時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乾 洗」,或以適當圖案表示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 示之。 (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滾動烘乾、擰扭、吊掛及平放四種,經測試織品 後僅選擇其中一種標示之。 (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 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服飾,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 別於每件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 (六)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 洗標圖案 意義

說明

舉例

水洗 1. 水洗。(機器洗)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2. 圖案中加數字代表洗滌時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最高水溫。圖案中未加數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字則表示最高水溫不超過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六十度。 攝氏九十度。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3. 圖案中加手( )的圖 4. 5.

6. 7.

形表示限用手洗。 圖案下方加一短棒(-) 表示中速洗滌縮短洗程。 圖 案 下 方 加 二 短 棒 (--)表示弱速洗滌縮 短洗程。 圖案中加(╳)的圖形表 示不可以水洗。 標示手洗之圖案不得再標 示短棒之圖形。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十度, 但須中速洗滌並縮短洗程。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十度, 但須弱速洗滌並縮短洗程。 織品置於水中,以手洗 滌(若未註明溫度則表示可 用熱水,水溫最高不可超過 攝氏九十度)。 不可水洗。

第 3 章


146

洗標圖案

意義 乾洗

說明 1. 乾洗(其過程中含烘乾)。 2. 圖案中加(石油)字樣表示 僅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 洗。但可選擇不烘乾,應以 文字輔助說明之。 3. 圖案中加(F)字樣表示可 用石油類或氟素乾洗溶劑清 洗。 4. 圖案中加(P)字樣表示可 用 石 油 類、 氟 素、 四 氟 乙 烯、 三 氯 乙 烷 乾 洗 溶 劑 清 洗。 5. 圖案中加(A)字樣表示可 用所有乾洗溶劑清洗。 6. 圖案下方加一短棒(-)表 示須中速洗滌縮短洗程中溫 乾燥。 7. 圖案下方加二短棒(--) 表示須弱速洗滌縮短洗程低 溫乾燥。 8. 圖案中加(╳)的圖形表示 不可以乾洗。

舉例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 劑清洗。 可用石油類或氟素 乾洗溶劑清洗。 可用石油類、氟素、 四氯乙烯、三氯乙烷乾洗 溶劑清洗。 可用所有乾洗溶劑 清洗。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 劑清洗,但須中速洗滌縮 短洗程,中溫乾燥。 可用石油類、氟素、 四氯乙烯、三氯乙烷溶劑 乾洗,但須弱速洗滌縮短 洗程低溫乾燥。 不可以乾洗。

漂白

1. 漂白。 可用一般漂白劑漂白 2. 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 (含氯及含氧漂白劑)。 可漂白。 不可漂白。 3. 圖案中加(氯)字樣及(╳) 的圖案表示不可用含氯漂 不可用含氯漂白劑漂 白劑,但可用含氧漂白劑漂 白,但可用含氧漂白劑漂 白。 白。

乾燥 1. 水洗機器滾動烘乾。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一) 2. 圖案中加(.低)表示最高 溫度不超過攝氏九○度。 溫度不可超過攝氏六十度。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3. 圖案中加(:中)表示最高 溫度不可超過攝氏七十度。 溫度不超過攝氏六○度。 4. 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烘 可 用 機 器 烘 乾, 最 高 乾。 溫度不超過攝氏七○度。 5. 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及符號 不可烘乾。 表示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 九十度。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洗標圖案

意義

說明

147

舉例

乾燥 1. 擰扭。 用手擰扭去掉多餘水 (二) 2. 圖案中加(╳)圖形 分,或短時間弱速脫水。 表示不可擰扭。 不可擰扭或脫水,只能 以手輕擠多餘水分後平放乾燥。

洗標圖案

意義

說明

乾燥 1. 吊掛晾乾。 (三) 2. 圖 案 中 加(

舉例

圖形表示須於陰涼處 吊掛晾乾。 3. 圖案中加(╳)圖形 乾。 表示不可吊掛晾乾。

脫水後吊掛晾乾。 脫水後於陰涼處吊掛晾

不可吊掛晾乾。

洗標圖案

意義

說明

乾燥 1. 平放乾燥。 (四) 2. 圖 案 中 加(

舉例 脫水後平放乾燥。 )

圖形表示須於陰涼處 平放乾燥。 燥。 3. 圖案中加(╳)圖形 表示不可平放乾燥。

洗標圖案

意義 熨燙

說明

脫水後於陰涼處平放乾

不可平放乾燥。

舉例

1. 熨燙。 可熨燙,最高溫度不可超 2. 圖案中加數字表示最 過攝氏一二○度。 高使用溫度。 熨燙時須於織物上墊一層 3. 圖案下方加( 布。 )表示熨燙時須於織 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 物上墊一層布。 4. 圖案中加(╳)表示 一五○度。 不可熨燙。 不可熨燙。適用於含彈性 5. 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 纖維製品。 及符號表示最高溫度 可熨燙,最高溫度不超過 不可超過攝氏二一○ 攝氏二一○度。 度。

第 3 章


148

六、

標示方法如下: (四)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 理。 (五)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小試身手...

( )1. 有關「服飾標示基準」,所屬主管機關為 𡸜 經濟部 眞 內政部 眦 教育部 着行政院。 ( )2. 「服飾標示基準」中規定廠商應行標示事項,下列何者為非? 𡸜 纖 維成分 眞生產國別 眦品名 着洗燙處理方法。 ( )3. 依據「服飾標示基準」中規定,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 少於多少? 𡸜 85% 者 眞 90% 者 眦 95% 者 着 98% 者。 ( )4. 下列何者是「羊毛混紡標誌」? 眞

𡸜

( )5. 純羊毛標誌為 𡸜

此標誌表示,其蠶絲成分須為多少以上? 𡸜 35% 眞 45%

( )6.

眦 55% 着 65% 撯 75%。 ( )7. 合乎國家標準的純蠶絲織品標誌是 𡸜

( )8. 依經濟部服飾標示基準法規定,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𡸜 洗滌處理方 式分水洗及乾洗二種 眞 洗滌內容之標示,應以圖案為主 眦 僅國內 產製者須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進口者則否 着 乾燥處理 方式包含滾動烘乾、擰扭、吊掛、平放四種。

● 答案 1. 𡸜 2. 眦 3. 眦 4. 着 5. 眦 6. 眦 7. 𡸜 8. 眦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49

( )9. 我國紡織品標示法中,如右圖之符號代表 𡸜 不宜乾洗 眞 不宜 水洗 眦不宜漂白 着不宜熨燙。 ( )10. 洗 標 圖 案 中 未 加 數 字 則 表 示 最 高 水 溫 不 超 過 攝 氏 多 少 度? 𡸜 50℃ 眞 70℃ 眦 90℃ 着 100℃。 ( )11. 國際衣物洗滌標誌法中,左圖符號代表何種意義? 𡸜 不可手洗 眞要戴手套洗滌 眦只宜手洗 着汙黑時需漂白。 ( )12. 下列洗滌標誌中,何者表示可用任何一種乾洗溶劑? 𡸜

( )13. 小意買的衣服上,有洗標如右圖,請問它代表何意?

𡸜可用所

有乾洗溶劑清洗 眞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洗 眦 可用氟素乾洗溶劑 清洗 着可用四氯乙烯乾洗溶劑清洗。 ( )14. 國際衣物洗滌標誌法中,右圖之符號代表

𡸜 不宜乾洗 眞 不

宜日曬 眦不宜烘乾 着不宜水洗。 ( )15. 織品標籤中,水洗的標示為 𡸜

( )16. 下列各種服飾洗滌標示中,何者是「漂白」的標誌? 𡸜

( )17. 表示可適於家庭用漂白劑漂白的國家衣物洗滌符號,下列何者正確? 𡸜

( )18. 下列何種洗標表示乾燥? 𡸜

( )19. 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擰扭,下列何者正確? 𡸜

● 答案 9. 眞 10. 眦 11. 眦 12. 眦 13. 𡸜 14. 𡸜 15. 眞 16. 眦 17. 𡸜 18. 眦 19. 𡸜

第 3 章


150

( )20. 小力最近買了一件襯衫,其所附洗標有

圖案,請問它代表什麼意

思? 𡸜 吊掛晾乾 眞 在陰涼處吊掛晾乾 眦 平放晾乾 着 在陰涼處 平放晾乾。 ( )21.

左標誌表示 𡸜 衣服要掛起垂平 眞 吊掛陰涼處晾乾 眦 平放 陰涼處晾乾 着可用低溫熨斗燙平。

3-9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重點節錄 小試身手...

( )1. 我國化妝品於民國幾年納入政府管理的範疇? 𡸜 61 年 眞 65 年 眦 70 年 着 74 年。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化妝品衛生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小試身手...

( )2. 化妝品衛生管理係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納入何項管理業務的一環? 𡸜醫政 眞藥政 眦防疫 着保健。 ( )3. 化妝品的衛生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𡸜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眞 行 政院環保署 眦省(市)衛生處(局) 着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化妝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 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之。

● 答案 20. 眞 21. 眦 1. 𡸜 2. 眞 3. 𡸜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51

小試身手...

( )4. 下列何者屬於「一般化妝品」? 𡸜 防曬乳液 眞 美白精華液 眦 抗 頭皮屑洗髮精 着眼影。 ( )5. 下列何者非本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化妝品? 𡸜施於人體外部; 潤澤髮膚 眞治療皮膚病 眦刺激嗅覺、掩飾體臭 着修飾容貌。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標籤,係指化妝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 或記號之標示物。

小試身手...

( )6.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化妝品容器上或外盒包裝上,用以記載 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稱為 𡸜仿單 眞包裝 眦標籤 着商標。 第5條

本條例所稱仿單,係指化妝品附加之說明書。

小試身手...

( )7. 在 化 妝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中, 所 稱 之「 仿 單 」, 係 指 化 妝 品 附 加 之 𡸜說明書 眞標籤 眦品名 着包裝。 ( )8. 化妝品的「仿單」,所指為何? 𡸜 化妝品的容器 眞 化妝品的包裝 盒 眦化妝品附加的說明書 着化妝品的標籤。 【101 統測】 第6條

化妝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 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 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 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妝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 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妝品,標籤、 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妝品,其仿單 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 事項。

● 答案

4. 着 5. 眞 6. 眦 7. 𡸜 8. 眦

第 3 章


152

小試身手...

( )9. 有關化妝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規定分別刊載之事項,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𡸜 製造或輸入廠商名稱、地址、品名、含藥化妝品許 可證字號 眞 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出廠日期或批號 眦 輸入化妝品之仿單不必譯為中文,應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 ( )10. 下列何者不是化妝品外盒包裝或容器說明上應有的標示內容? 𡸜 製 造或進口商公司名稱及地址 眞 產品價格 眦 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 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 )11. 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因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 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下列做法何者正確? 𡸜 可省略記載 眞 以全 文標示在包裝或容器上 眦 以英文說明標示在包裝或容器上 着 以仿 單詳細記載。 ( )12. 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妝品不必標示 𡸜 成分 眞 價錢 眦有效期限 着廠名廠址。 ( )13. 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並未強制規定化妝品的外包裝必須標明 𡸜 商標 眞成分 眦使用方法 着製造日期。 ( )14. 針對國外輸入之化妝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𡸜 應譯附中文仿單 眞應載明輸入商號名稱 眦應載明許可字號 着應載明分裝日期。 ( )15. 依現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凡經公告符合免予申請備查之「一 般化妝品」,其包裝上無須標示 𡸜 中文品名 眞 許可證字號 眦 出 廠日期或批號 着製造廠名或進口商名及地址。 ( )16.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𡸜 GMP 是優良製造標準 眞洗髮精應該避免 使用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眦 衛部妝輸字第○○○○○○號是國產含藥 化妝品的許可證字號 着托兒所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 )17.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範,不需於保溼乳液之標籤、仿單或 包裝,刊載下列哪一項資訊? 𡸜 用法 眞 原物料生產國 眦 成分 着廠名。

● 答案與解析 9. 眦 10. 眞 11. 着 12. 眞 13. 𡸜 14. 着 15. 眞 16. 眦 17. 眞 17.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 條: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 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53

第二章 輸入及販賣 第7條

輸入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 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 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妝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 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 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 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 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輸入化妝品色素者,應提出載有色素名稱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 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前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

輸入之化妝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 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之化妝 品,應在標籤及仿單之明顯處,以中文載明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及 地址。

小試身手...

( )18. 對於輸入化妝品之敘述,何者錯誤? 𡸜 應以原裝為限 眞 分裝後立 即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備查 眦 應譯附中文仿單 着 應載 有「衛部妝輸字第○○○號」。 ( )19. 輸入化妝品以原裝為限,未經下列何種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出 售? 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眞 省市政府衛生局 眦 縣市政府 着 警 察局。

● 答案 18. 眞 19. 𡸜

第 3 章


154

第 10 條

輸入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之核准或備查事項,非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或備查,不得變更。

第 12 條

化妝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妝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 售。

第 13 條

化妝品色素販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許可執照之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或自行停業、歇業者,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或停業、歇業之記載。停業期間不得 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復業。

第 14 條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妝品及化妝品色素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 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輸入者,應事先報請原核發機關延長之。但每次 延長不得超過四年。

小試身手...

( )20.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妝品及化妝品色素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 𡸜一年 眞二年 眦三年 着五年。

第三章 製造 第 15 條

化妝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 之。

第 16 條

製造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 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 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 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妝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 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 查費,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 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 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答案 20. 着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第 19 條

155

製造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聘請藥師駐廠監督調配製造。

小試身手...

( )21. 製造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聘請哪一類專業人員駐廠監督 調配製造? 𡸜藥師 眞醫師 眦美容師 着技師。 ( )22. 化 妝 品 衛 生 管 理 條 例 所 稱 妨 害 衛 生 之 物 品,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𡸜 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來源不明者 眞 化妝品含有 醫療或毒劇藥品者 眦 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規定基準,而未達治 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 着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妨害衛生之物 品。 第 22 條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妝品及化妝品色素之製造許可證,其有效期間 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者,應事先報請原核發機關延長之。但每 次延長不得超過四年。

第四章 抽查及取締 第 23 條

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 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依前項規 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應由製 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 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 而陳列。

第 23-1 條 輸入化妝品之樣品,應提出載有品名、成分、數量、用途之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化妝品販賣、製 造業者或學術研究試驗機構,為申請查驗或供研究試驗之用,所輸入 之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亦同。前項物品之容器 及包裝上,應載明「樣品」字樣,不得販賣。

● 答案 21. 𡸜 22. 眞

第 3 章


156

第 24 條

化妝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 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妝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 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 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妝品廣告,自核發 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 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 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 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小試身手...

( )23. 「24 天淡斑,無效退錢」的廣告,違反化妝品廣告規定的哪一項? 𡸜 傷害風化 眞 不實保證及誇大性能 眦 涉及疾病治療 着 違反善良 風俗。 ( )24. 有關化妝品廣告之內容依規定不得有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𡸜 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者 眞 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 眦 未保證其 效用或性能者 着 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其 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第 25 條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妝品及化妝品色素,直轄市或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 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前項之抽查或檢查,廠商不得無故 拒絕。

● 答案 23. 眞 24. 𡸜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157

第五章 罰則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搭配第 7 條)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 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 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第 27 條

小試身手...

( )25. 未依規定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並經核准發給許可證而輸入或 製造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輸入或製造化妝品色素者,其處 罰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𡸜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眞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眦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 金 着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搭配第23條) 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 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 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 28 條

小試身手...

( )26. 販賣來源不明的化妝品,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毀,並處新臺幣幾 萬元以下罰金? 𡸜 5 萬元 眞 10 萬元 眦 15 萬元 着 20 萬元。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新臺 (搭配第25條) 幣七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 答案 25. 眞 26. 眞

第 3 章


158

小試身手...

( )27. 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依法可派員赴化妝品販賣處所檢查,無故拒絕受 檢者,將被處以 𡸜 撤銷證照 眞 處新臺幣 1 千 2 百元罰鍰 眦 處新 臺幣七萬元以下罰緩 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搭配第24條)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 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 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 之許可證照。 第 30 條

小試身手...

( )28. 化妝品業者若刊登誇大不實的保養品廣告,依法得處以新臺幣多少元 之罰鍰? 𡸜 5 萬元以下 眞 7 萬元以下 眦 10 萬元以下 着 14 萬 元以下。

衛安補給站 1. 自民國 87 年 5 月 20 日之後,製造一般化妝品或輸入一般化妝品,可申請免備查(不 用標示許可字號)不須經過衛生福利部核准,但不可以誇大效能或宣稱療效(例如除 疤、促進毛髮生長、瘦身、增強皮膚抵抗力、排毒、抗過敏、改善過敏性膚質、消炎 殺菌、鎮靜、促進傷口癒合、促進血液循環……等)。 2. 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2011.12.1)中含藥化妝品有防曬劑、染髮劑、燙 髮劑、止汗制臭劑、及含過氧化物之牙齒美白劑,該類產品須註明:衛部妝輸字第 ○○○○號(進口)、衛部妝製字第○○○○號(國產)。 3. 對化妝品而言,只有政府許可的某些特殊成分,經申請或送驗核可,才可添加於化妝 品中,並須經過政府單位檢驗合格,領有執照才可上架販售。政府禁止的成分例如抗 生素、類固醇就不可加入化妝品中,藥品需受藥事法管約束,以免危害不知情的消費 者的健康。

● 答案 27. 眦 28. 𡸜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