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滿分攻略高中公民與社會總複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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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 五

主題

8 命 題 焦 點

現代社會與法律

防止政府權力濫用 的行政法 1. 社會秩序維護法與正當程序★★: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臨檢(98 指 考)。 2. 不法行政行為的救濟★★: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3. 國家賠償與補償★★★:國家賠償(100、101 指考)、損失補償(99、 101 指考)、社會補償。

關 鍵 整 理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 ★★★ (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內容 引言 前身

1. 刑法:規範情節較重的危害社會秩序行為。 2.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情節較為輕微的擾亂社會秩序行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是指違警罰法。 維護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僅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的行為列入處罰,並遵守罪刑法定原

目的

則,以行為時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才予以處罰,依情節輕重,分別授權由警察或法 院來處罰,另增列司法救濟程序。

處罰程序

規定管轄、調查、裁處、執行及救濟等事項。 妨害安寧秩序 妨害善良風俗

規範內容 妨害公務

如公共場所聚眾滋事、酗酒滋事、在禁菸場所吸菸、深夜喧嘩、販賣黃 牛票牟利、參與不良組織危害社會秩序……等等。 職業賭場賭博、賣淫、援助交際、偷窺他人浴室廁所等行為。 以顯然不當的言詞或行為加諸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聚眾喧嘩妨礙公務 進行、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等。

妨害他人身體

對人施以暴行、互相鬥毆、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任意摘取他人花果、

財產

汙損他人住宅或店鋪招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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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8

防止政府權力濫用的行政法

( 二 ) 處罰機關與救濟途徑 類型

處罰內容

處罰機關

輕微又較明確的案件

申誡、罰鍰、沒入

警察機關自行處分

拘留、歇業、停止

地方法院簡易法庭

營業

裁定

情節重大的案件

救濟途徑 不服,可依法定程序向地方法院簡易 法庭聲明異議。 若不服地方法院簡易法庭裁定,可向 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 之裁定,不得再提抗告。

二 警察臨檢與釋字第 535 號解釋 ★★★ 意義

警察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防止危害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或處所,對不特定的一般 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等行為。

原則

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應有法律明確規定。

時機

依法必須以現實上已經發生,或容易發生危害者為限,且採取的方法應遵守比例原則。 地點

事由

只能在公共場所進行,即不特定多數的民眾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如道路邊、公園、 餐廳等或是交通工具,如高鐵、臺鐵、公車、捷運等。 1. 須握有足夠事證,認為有具體危害發生,或有犯罪的合理懷疑等。 2. 開始臨檢之前,應先說明臨檢的事由,否則人民有權拒絕臨檢。 場所的臨檢

限制 相關 規定 內容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 公共場所。

人的臨檢

須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臨檢人的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

時間的限制

從警察開始臨檢算起,不得超過 3 小時。

1. 身分查證。 2. 身體或物品的檢查。 1. 以現場實施為原則。 2. 應告知在場者實施臨檢的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方法

3. 除發現有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讓受臨檢人離去; 被臨檢人在受臨檢期間內,有權利知會親人或律師。 4. 警察所採取的方法應遵守比例原則。

1. 若認為臨檢之行為不妥或認為有疑義時,可在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向警察表明 救濟

異議,並要求記錄異議的內容,以便日後確認警察是否違法。 2. 在臨檢時,若因警察的不當違法行為,致受有損害,可以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並要求國家賠償。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有相當理由認定即將構成危害

S 實施臨檢的限制、原則與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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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法律

三 如何判定國家行政是否造成侵害 ★★ ( 一 ) 是否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 1. 依據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且侵害人民權益事項,還必須有法律的依據;若 以行政命令作為執法的依據,此行政命令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 2. 由依法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及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為之,否則,該行政處 分就是違法的。

( 二 ) 是否違反法令或其他規範 行政行為除須有法律依據外,還必須合乎法令或其他規範,包括以下事項: 1. 須由法定管轄機關所為。 2. 合乎法定程序及法定構成要件。 3. 須正確的選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 三 ) 是否合乎正當法定(行政)程序 1. 行政機關做出不利於人民的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提供當事人必要的資訊, 並儘量讓決定的過程公開透明;做成處分後,通常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才會正式生效。 2. 公務員若遇到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應自行迴避,以確保決定或措施的公正性。

( 四 ) 是否濫用裁量權 1. 裁量權就是行政機關對要不要處罰、處罰多重,有一個決定空間。 2. 各種法令往往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限,然行政機關可能會逾越及濫用裁量權,應予以避 免及禁止。

補給站 行政處分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四 如何阻止與除去國家的侵害 ★★★ 陳 情、 請 願 (非正式的 救濟途徑)

1. 陳情:依照行政程序法,人民對於行政興革的建議、行政法令的查詢、行政違失的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的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2. 請願:依照請願法,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 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 1. 申訴: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認為不當者,所提出之行政救濟途徑,屬行政

申訴、複查、 異議

程序之一種,申訴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司法機關。 2. 異議:異議係指當事人對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之裁定有所不服者,得向受 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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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政府權力濫用的行政法

意義

向誰提出 訴願

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 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訴願,無上級機關則向原機關提出,如不 服中央五院的行政處分,則向原院提出訴願,請求救濟。 人民要提出訴願,須在收到行政處分書 30 日內提出訴願書,訴願會進行書

提起程序

面審查。

與審查

1. 訴願有理由→撤銷處分或更正處分。 2. 訴願無理由駁回維持原處分→行政訴訟。

意義

是人民向司法機關尋求救助的救濟手段,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的程序,但也 有例外的情形,如人民要求政府給付徵收土地補償金的訴訟。 1. 人民對於訴願的決定不服時。

時機

2. 提起訴願超過 3 個月未做出決定。 3. 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得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原則

採以原告就被告原則,以被告所在的法院管轄、審判;原告必須繳納裁判費, 待訴訟終結,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交通裁決所之裁決及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為地方

程序

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級),有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時,上訴到高等行政 法院(第二級)進行第二審訴訟;通常訴訟程序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級)則為第二審。

S 行政救濟流程。


單元 五

現代社會與法律

五 國家賠償 ★★★ 1. 法治國家必須保障人民的權利,國家既依法而治,亦必須承擔違法行政時的國家賠償責 任。 意涵

2. 「賠償」指遭行政機關「不法」、「有責」的行為侵害,重視行為的違法性、故意或過 失及因果關係的認定。 3. 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之權利受 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設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賠償。

法源依據 立法

類型

我國憲法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 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1980 年立法院制定國家賠償法。 由於公務員積極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作為所致者

權利者。

由於公務員怠於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執行職務所致者 由於公有公共設 施設置或管理欠 缺所致者 時間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者(國家賠償責任僅須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害, 即可成立,而不問國家有無過失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否善盡注意 義務,故係採國家無過失責任理論)。 知悉有損害 2 年內,或損害已發生時起 5 年內。 1. 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 2. 進行協議:

申請程序

(1) 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並依據協議書規定執行。 (2) 協議不成立:如果因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自提出書面申請

程序

之日起超過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 60 日無 法達成協議者,請求權人就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 訴訟。

六 國家補償 ★★★ ( 一 ) 損失補償 特別犧牲概念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特定人民造成的損失,已經超乎一般人民應盡的社會 義務,形成一種特別的犧牲,國家應對這些人予以適度的補償。 1. 徵收指國家基於公用或其他公益之目的,經由法定程序,剝奪人民的財產權。徵 收的目的並不限於「公用」,可能是為了人民的「公益」。 (1) 公用徵收:指政府徵收土地來從事公共建設,如道路、公園等。

徵收制度

(2) 公益徵收:是為了促進特定產業開發,將私人的土地徵收之後再販賣或出租給 其他公司使用,以提升整體社會的利益。 2. 徵收土地之補償費必須於 15 日內發放,若超過 15 日未發放,依大法官解釋該徵 收就當然無效。

其他財產權 使用限制

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限制人民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如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由使用收益,也屬「特別犧牲」,政府應儘速徵收,若不徵收也應 給予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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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政府權力濫用的行政法

( 二 ) 社會補償 原則

基礎理念為「共同體責任」的思想。 1. 遺屬補償: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類型

2. 重傷補償: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3. 重大災難補償:支付因防災、救災造成的損失者。

資金來源

基於共同體的責任,社會補償的資金來源由政府稅收支出。

補給站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差異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差別在於國家賠償是因為政府有錯,有違法不當行為,需負起責任, 因此國家給予「賠償」;損失補償則是國家的一切行為合法,並沒有錯,但卻造成少數人的 特別犧牲,因而國家對其合法行為給予「補償」。

時事挖挖挖 新聞 ( 一 ):這些警察正在執行臨檢的動作! 某天下午,我看到了他們攔下了一輛轎車,對裡面的人進行盤查。盤查過程中,某位員 警將槍枝亮出來,不知道是威脅還是恐嚇,這把槍被輕輕舉起到駕駛人的旁邊!是的,沒有 看錯,這些警員是荷槍實彈的!你是否,也曾經遭遇過警察以臨檢、路檢的理由,將你攔下, 盤查身分或是進行酒測? 新聞來源:formosaner(2008 年 12 月 21 日)。你被警察臨檢了嗎?。2012 年 9 月 12 日取 自 http://formosaner.wordpress.com/2008/12/21 新聞 ( 二 ):立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來民眾進行簡易行政訴訟,一審 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相關措施預計 2012 年 9 月可上路。 依據修法前的規定,行政訴訟第一審都只能集中在臺北、臺中、高雄 3 個高等行政法院 進行;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未來簡易的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40 萬 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都可以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 審訴訟,行政訴訟將從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司法院也將在各地院有專人處理行政訴訟。 新聞來源:蘇龍麒(2011 年 11 月 1 日)。立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中央社。 新聞 ( 三 ):錯殺江國慶 軍方向 7 軍官求償 江國慶案,江家人獲得 1 億 318 萬國賠,軍方轉向涉案的陳肇敏等 7 人求償,每人 1,474 萬元,軍方申請強制執行,目前得知,除了當時的參謀鄧震環以 280 萬元達成協商外,陳肇 敏等人拒絕賠償,軍方也提起民事訴訟,不過 1 億多的國賠,最多只能拿回 9,124 萬元,也 就是剩下的 1,194 萬元,得全民買單。 新聞來源:程燁睿 徐宇威(2012 年 4 月 12 日)。錯殺江國慶 軍方向 7 軍官求償。華視新 聞。 新聞 ( 一 ) 述及的相關概念為警察臨檢,請參閱關鍵整理二之內容。 新聞 ( 二 ) 述及的相關概念為行政訴訟,請參閱關鍵整理四之內容。 新聞 ( 三 ) 述及的相關概念為國家賠償,請參閱關鍵整理五、六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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