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主題
6
民法與生活
學習導覽 項 目
學 習 焦 點
核 心 概 念
1. 知道《民法》的意義與架構。
權利主體、權利客體、自然人、法人、權
2. 認識《民法》的重要概念。
利能力、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限制
3.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則。
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財產權、非財產 權、不動產、動產、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民法概說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契約正義、誠實信 用、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所有權社會 化、所有權絕對原則。
私有財產權的 保障
1. 知道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財產權、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侵權
2. 認識財產權的保障與限制。
行為、不當得利、消滅時效、智慧財產權、
3. 了解智慧財產權的內容與保障。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登記保護主義、創作保護主 義、合理使用。
交易安全的 保障與法律
1. 理解契約法的基本原則。
契約法、任意規定、強行規定、定型化契
2. 知道定型化契約的內涵與限制。
約、《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
3. 明瞭《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
《勞動基準法》、聯合行為、郵購買賣。
護法》與《勞動基準法》的重要規 範。
婚姻、家庭 制度與法律
1. 清楚結婚、離婚的要件與效力。
結婚、離婚、兩願離婚、裁判離婚、夫妻
2. 洞悉家庭內夫妻雙方與親子之間的
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分別
法律關係。
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自然血親、法定血
3. 掌握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的差異。
親(擬制血親)、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4. 明白繼承制度相關法律的變革與規
視為婚生子女(準婚生子女)、準正、認領、
定。
收養、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應繼分、 特留分、遺囑。
3 1
#6824_L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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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冷戰前
冷戰時
冷戰後
多極體系 (英、美、中、德、日、義等)
美、蘇兩強對立
一超(美國) 多強(歐盟、中國、俄羅斯等
歸納統整與概念表解 壹 民法概說 一、民法的意義與架構
#6824_L3-6 規範私人與私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 法律。
狹義
單指《民法》法典,又稱為 形式意義的《民法》。
廣義
所有規範私人間社會生活關 係的民事法規皆包含在內, 例如:《公司法》、《保險 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意義
架構
總則編(規範民法各編共同適用的原則) 債
編 財產法
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 與繼承編。
物權編
親屬編 身分法 繼承編
▲民法的架構
二、民法的重要概念 1 在民事法律中,是指權利及義務的主體,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者。 2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 2 3 4
指自然界的人類。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行使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分為三種:
完全行為能力人
1 年滿 20 歲者,及未成年但已結婚者。 2 應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
限制行為能力人
1 7 歲以上、未滿 20 歲之未婚者,及受輔助宣告者。 2 其行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 生效力(承認之前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無行為能力人
1 未滿 7 歲者,及受監護宣告者。 2 其行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 表示。
自然人 權利主體
1 指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 2 法人的權利能力開始於登記完畢,結束於解散後財產清算終結。 法人
公法人
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私法人
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主題
6
民法與生活
249
1 指受權利主體所支配的對象。 2 在《民法》中,通常是指有形的「物」,但又不以物為限(如無形的權利、利益等), 範圍包括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債權
財產權
物權 無體
權利客體
財產權
民法債編中列出常見且重要的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借貸、 雇傭等。 不動產 動產
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例如:土地、房屋等。 指不動產以外之物,例如:汽車、電腦、手機等。
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人格權
1 為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2 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 稱呼,以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權利。 3 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貞操、名譽、姓名、信用、肖像、 隱私權等。
身分權
1 是兩個權利主體之間,基於特定身分關係所發生的權利。 2 例如:夫妻之同居請求權、親權、監護權、繼承權等。
非財產權
土地
圖示
法律行為
1 指當事人雙方經由「意思表示」所發生《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便利商店 內店員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行為」。 2 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1 當事人必須要有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皆可)必須健全且相互一致(合意)。 3 法律行為之標的必須是合法、可能、確定。
意思表示
指當事人將個人心中所想的,向外表達而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消費者想買飲料(心 中所想),然後到便利商店去購買(向外表達)。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私法自治
在私法關係中,權利的取得、義務的負擔,應由個人自由安排,原則上國家不干預。
契約自由
在私法關係中,個人可以依自由意思決定締結契約的對象、是否締約、契約的內容、 契約的方式、契約的變更或廢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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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契約正義
1 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修正,其內容是在遵守契約自由的同時,賦予其社會意義, 以追求契約的實質正義,即在締約人力量、地位以及社會政策等諸多考量下,追 求真正的自由與平等。 2 例如:《勞動基準法》、《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範。
誠實信用
契約內容明顯偏袒一方,顯失公平,或是一方當事人使用違反誠實及信用的方法,來 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他方可主張誠實信用原則調整雙方原契約之權利和義務。
過失責任
指行為人(個人)必須具備故意或過失的要件,才需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無過失 責任
所有權 社會化
1 考慮到個人與企業之間經濟、資訊力量不平等的情況下,企業在損害發生時,即 使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例如:工廠工人在操作機械時受傷,縱使雇主無過失,也須負賠償責任。 1 以往強調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個人可以自由決定所有權行使與否、行使的時間、 方式,不受干涉,稱為「所有權絕對原則」。 2 但隨著「權利社會化」的影響,導致個人必須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才能自由使 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也使得「所有權絕對原則」轉變為「所有權相對原則」。
貳 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概念
指具有財產上利益的權利。
債權
指基於「債」的法律關係,而發生的特定人(債權人)向另一特定人(債務人)主 張特定行為(給付)的權利。
物權
1 指對於特定物可以直接支配管理的排他性權利。 2 《民法》物權編中的「所有權」較為重要,是指所有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的使用、 收益、處分自己的東西,並且排除他人的干涉。
無體 財產權
1 指藉由人類的智慧所創造出的標的物而行使的權利,由於此智慧結晶無體,因此 稱為無體財產。 2 無體財產權,亦稱為「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二、財產權的保障與限制 契約保障 侵權行為 的賠償 保障
所有權 的保障 不當得利 的返還
當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契約成立、生效後,雙方即負有履行契約的權利與義務, 藉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 任。 1 所有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東西,並且排除他人的 干涉,因此稱為「所有權絕對原則」。 2 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可以請求返還等相關權利,藉此 保障其所有權。 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有所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例如:甲欠 乙錢,卻誤償還於丙,丙就是不當得利者,因此丙必須將錢返還給甲。
主題
所有權 社會化 限制
消滅時效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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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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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利人行使權利時,要考量會不會影響他人,因此行使權利的範圍必須要有 限制。 2 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可以獲得利益,但當自己所得的利益極少,卻對他人及 國家社會造成很大的損失時,就要將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行為,視為權利 濫用的行為,並進一步限制其所有權原本的範圍。 3 此即所謂「所有權相對原則」,也稱為「權利的社會化」。 1 指權利人怠於行使請求權,經過一定期間,即喪失其原有的權利。 2 一般常稱為「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3 消滅時效的期間,一般期間為 15 年,特別期間的有 5 年(如利息、租金等)、 2 年(如飯店的住宿費、醫生的看診費等)。
三、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意義
1 人類運用智慧,產生精神活動之成果,且能創造出具有財產上價值的作品,自應 給予法律上的保護。 2 智慧財產權的特性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主要為了保障看不見的人類精神智慧。 專利權
指人類將其運用智慧和勤勞的創作,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查, 而取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的權利(登記保護主義)。
商標權
指將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排除他人使用或得以授權他人利用的 權利(登記保護主義)。 指保障個人創作完成後無須註冊即能享有的權利,稱為「創作保護主義」。
類型
著作 人格權
1 指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具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 竄改權等。 2 不可讓與,也不可繼承(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 3 存續時間則是永久性的。
著作 財產權
1 著作所產生的財產上利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 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等。 2 可以讓與,也可以繼承(是一種具有市場價格的經濟性權 利)。 3 通常存續時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至死後 50 年。
著作權
功能
1 保障智慧財產權是為了提供創作或發明人法律的保障,使其智慧成果得加以自行 利用。 2 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最終目標是追求提升全體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促進 人類整體的進步。
界限
1 保護智慧財產權除了保護權利人的私益,並需基於公益之立場加以考量。 2 因此,容許利用人使用他人具有智慧財產權的作品,但不違法的規定範圍內,稱 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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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參 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一、契約法的基本原則 任意與強行 規定的區分
任意規定
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若當事人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強行規定
1 為維護私法秩序,發揮法律的指導功能,而有強行規定,違反者,其行 為原則上無效。 2 例如:買賣器官的約定,因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
締約自由 契約締結及 方式的限制
的限制 方式自由 的限制
1 生活中有些事項與民生必需或急難救助有關。 2 例如:緊急醫療服務,占有締約優勢的一方(醫院或醫生)如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成立契約,此稱為「強制締約」。 1 契約締結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為避免日後的爭議,《民法》在契約成 立的方式有所要求。 2 例如:保險契約、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契約,均須以書面為之。
契約內涵
1 企業經營者為節省時間、方便處理,常單方預先擬定好條款的內容,提 供給不特定的消費者簽訂契約。此種形式的契約,稱為「定型化契約」。 2 定型化契約不以書面為限,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路等的方式視 同。
契約限制
1 為避免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有不公平的情形發生,因此,契約法為保障 消費者權益而有所規定。 2 例如:審閱期間的要求,讓消費者能有合理的時間來審閱條款的內容。
定型化契約 的介入
二、契約法與相關法律 契約法與 公平交易
契約法與 消費者 保護
契約法與 勞工保護
1 為了維持雙方當事人交易的公平性,我國特別制定《公平交易法》。 2 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 3 例如:對於獨占性事業,禁止對商品價格為不當的維持或變更;禁止在相同產 業領域有競爭關係的企業,相互約定商品售價,藉以獲利的聯合行為而影響市 場功能,以維護交易秩序。
1 在買賣過程當中,消費者常常處於劣勢,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政府制定《消 費者保護法》,規範企業經營者的義務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2 例一:消費者「郵購買賣」商品,因未能看到並檢查實體商品有無瑕疵,因此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可在 7 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 3 例二:企業經營者對於廣告之內容應確保真實,若消費者信賴其不實廣告而受 損害時,刊登之媒體與企業經營者都要負責。
1 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因此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勞動契約之間的關 係,訂定《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工最低勞動條件和內容。 2 例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雇主宣告破產時,未滿 6 個月部分所積欠之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 之權等。 3 例二:保障勞工的訴訟權利,縣市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有提供勞工法律救助的 管道。
主題
6
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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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一、婚姻之成立與消滅 1 結婚是以二人為將來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訂定的契約。 2 法律所承認的婚姻型態為一夫一妻制。 形式 要件 結婚
要件 實質 要件
效力
1 2 3 4
必須達法定結婚年齡(男滿 18 歲,女滿 16 歲)。 未成年(未滿 20 歲)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近親結婚之禁止。 雙方均非重婚。
1 包括夫妻財產的劃分、設定夫妻的住所、並互相為日常家務代理人。 2 雙方互負同居義務及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以共同經營並維持家庭 生活。 兩願 離婚 裁判
方式
1 書面。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3 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離婚 與經 法院 調解 或 和解 離婚
1 指夫妻雙方願意透過協議的方式,訂定契約而消滅婚姻關 係,因此又稱為「協議離婚」。 2 《民法》規定,協議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的證 人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作離婚的登記。 1 採取訴訟請求離婚的方式,先經法院透過調解或和解之程 序,而使夫妻雙方建立共識。 2 若調解或和解不成,則可由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讓婚姻關係消 滅,又稱為「判決離婚」。 3 裁判離婚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如配偶重婚、有不治之惡疾 等)。此外,當夫妻一方必須對重大事由負責時,只有無責 任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4 由法院判決離婚,與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則由法院通知 戶政機關,註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離婚
圖示
效力
對未成 年子女 親權的 行使
1 離婚生效後,原來因結婚而產生的法律效果隨之消滅,雙方得各自取 回其應有之財產,而姻親關係亦因離婚而消滅。 2 因判決離婚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得向他方請求贍養 費。 1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在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2 其中一方未取得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 義務並不因此消滅。 3 在維護未成年子女健全人格的發展,法院得允許酌定未行使權利的一 方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的方式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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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二、家庭生活的法律關係 家庭日 常生活
在婚姻關係持續中,夫妻雙方在生活上會有勞務分工、費用分擔、以及特定親屬之間的法 定扶養義務。 1 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於婚姻共同生活中的財產關係。 2 例如:婚前及婚後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及管理,以及婚姻關係消滅後,財產的清算等。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則視為採取法定財產制。其要點如下: 1 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2 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3 除家庭生活費用外,夫妻得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作供夫或妻自由處 分之零用金。 4 因離婚、一方死亡或其他因素,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存在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 夫妻 財產制
1 夫妻可於婚前或婚後依照需求以契約方式訂立,此約定必須到法院登 記,才算完成整個手續。 2 可以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雖然也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 是各自負責,但是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問題。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則會合併為共同財 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指在有婚姻關係狀態下的受胎期間懷孕受胎者。 指在沒有婚姻關係狀態下的受胎期間懷孕受胎者。 準正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可由分娩之事實而確定,但與生 父的法律上關係,則須經由認領的程序,始能發生。
自然血親
視為婚生子女 (準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出生後,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稱之,該子女視 為婚生子女。
認領
任意 認領 強制 認領
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或者 具有撫育之事實者。 生父不願承認時,非婚生子女、生母可透過訴訟, 向法院請求生父認領。
法定血親 (擬制血親)
1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透過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 2 收養關係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收養人的年齡,原則上要長於被收養人至少 20 歲 以上),且須作成書面,並經法院認可才能成立。
親權行使
1 父母基於保護及教養的目的,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事實上的照顧行為,且父母為其 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律上的同意和代理權限,以及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使用、 收益、處分權等。 2 對於子女親權的行使,原則上由父母共同為之,此即「共同親權」,若父母有不一 致的情形時,得請求法院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
主題
父母與子女關係
圖示
6
民法與生活
255
婚生子女 自然血親
非婚生子女 準正 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
法定 (擬制) 血親:收養
▲父母與子女關係圖
四、繼承制度 1 我國採取「當然繼承主義」,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不須為任何意思 表示,即自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2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修訂《民法》改採「限定繼承」,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 此項修訂常稱為「全面限定繼承」。
繼承原則
意義
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度的清償責任。
要件
1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 冊。 2 若繼承人有違反前述陳報義務時,則無法主張適用限定繼承 原則,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此為保 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162-2 條 第 2 項)
意義
使自己完全脫離繼承關係,不享有遺產,也不負責被繼承人的 債務。
要件
須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明。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繼承順序
1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有一 定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為父母。 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2 順位不得變動次序,以「有前無後」 為原則,只要有前順位的繼承人存在, 次順位以下之繼承人就不得繼承。 3 應繼分:繼承人能繼承之遺產比率, ▲繼承順序示意圖 法律有明文的規定。 4 特留分:為保護法定繼承人,避免其生活陷於困境,《民法》特別保留一定比例 的遺產給予繼承人,而不受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財產的影響。
遺囑自由
1 為遺囑者,須年滿 16 歲。 2 遺囑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否則無效,其中以自書遺囑為較簡易之方式,只要遺囑 人自寫遺囑全文,記明日期,並親自簽名,即成立。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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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五、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比較 繼承要件
意義
法律要件
拋棄繼承
使自己完全脫離繼承關係。
須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 書面向法院表明。
限定繼承
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度 的清償責任。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 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六、繼承順位與應繼分、特留分的關係 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及其繼承順序 應繼分
特留分
應繼分的
1 2
1 2
應繼分的
1 2
遺產之
1 2
應繼分的
1 3
遺產之
1 3
應繼分的
1 3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與配偶平均分配
第二順位
父母
遺產之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知識加油站 監護宣告與 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欠缺作出意思表示、接收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 表示之效果的人,在經過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後,法院可 對他作出「監護宣告」,或對於以上所列能力不足的人,作出「輔助宣告」。
要式契約與 不要式契約
1 契約除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外,還須依照一定方式(如書面或登記)作成,稱 為「要式契約」。 2 不須履行一定方式便能成立者,稱為「不要式契約」。 3 契約一般以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公平交易法》 中違反 公平競爭的 重要規範
獨占行為
指一家事業在特定市場上處於無競爭狀態、沒有其他事業可以與其競 爭,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以排除競爭的能力者。
結合行為
指與其他事業合併後,有可能在市場上具有獨占或壟斷,妨害消費者的 利益。
聯合行為
指在相同產業當中,具有競爭關係的二個以上企業,為相互約定銷售商 品的價格,藉以獲利的不正當行為。
不公平 競爭行為 贍養費
可歸納為「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如以威脅、利誘等方式不當攬客, 或損害特定事業和自己競爭)與「不誠實競爭行為」(如仿冒或以虛偽 不實表示或廣告而引人錯誤)。
對於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因法院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應給予維持生活 的相當費用。
主題
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
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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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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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例如:個人的衣服。 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例如:教師的教學用品。 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新聞 放大鏡 立法院於 2011 年 11 月 8 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名人、 素人作不實商品廣告薦證,將有不同處罰,名人得與廣告主連帶負所有賠償責任,素人最高 須負擔報酬 10 倍的賠償金。 隨著時代進步,各種廣告、商品推文無孔不入,從電視購物臺的名人、素人代言、薦證, 逐步擴及網路部落格、臉書、App 甚至手機的 po 文、照,也屢傳薦證不實或收錢薦證爭議。 立法院會參酌公平會意見小幅修正原條文,加上「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如 素人)」,僅於報酬 10 倍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改寫自楊湘鈞(2011 年 11 月 9 日)。廣告不實 素人罰報酬 10 倍。聯合報。2012 年 1 月 29 日,取 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6705952.shtml#ixzz1dAwDKgaf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臺灣三星於 2013 年 4 月間,透過員工及雇用部落客、工讀生在 3C 論壇,佯裝消費者發表購買心得,並 PO 文惡評攻擊他牌手機缺點,藉以拉抬自家產品, 引爆「寫手門」事件。 公平會針對臺灣三星「寫手門」事件,2013 年 10 月 24 日做出決議,以《公平交易法》 第 24 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重罰臺灣三星 1000 萬元,同時也對三星所委託 網路行銷的鵬泰顧問公司、商多利國際公司分別處罰 300 萬、5 萬元。此案是國內首次針對網 路論壇進行不實廣告行為予以重罰。 改寫自潘杏惠、康文柔(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平會開鍘 寫手門事件 三星罰 1,000 萬元。中國 時報。2013 年 10 月 25 日,取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4315/112013102500074.html
這兩則是與《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有關的新聞,第一則是針對素人廣告不實時, 罰報酬 10 倍,藉以約束民眾利用網路等工具做不實廣告的行為;第二則是公平會針對臺灣三星委 託網路行銷公司,在網路論壇進行不實廣告行為予以重罰。第一則新聞是藉由修改《公平交易法》 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顯現「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的相互關係與彼此影響;第二則新聞是公 平會首次針對網路論壇進行不實廣告行為的裁罰,當被裁罰者不服公平會的裁罰時,則可以提出 行政訴訟尋求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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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滿級分演練
Practice
精華試題 1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哪些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A 未滿 7 歲之人;B 瘖啞人;C 滿 80 歲之人;D 受監護宣告之人。 A 甲乙
B 乙丙
C 丙丁
D 甲丁
2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哪些著作權的種類與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因此不得讓 與或繼承? A 公開演出權;B 姓名表示權;C 公開發表權;D 公開口述權;E 禁止不 當修改權。 A 甲乙丁
B 乙丙戊
C 甲丙丁
D 甲丁戊
3 《民法》是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規範,狹義民法指的是《民法》法典,共可分為總 則編、財產法與身分法三大部分。其中財產法是規範當事人間,因某種財產關係而發生的 權利義務關係。下列哪些屬於「財產法」規範的範圍? A 債權;B 親權;C 名譽權; D 物權;E 繼承權。 A 甲丙 B 乙戊
C 甲丁
D 丁戊
4 現年 17 歲的阿興,因把 A 媽媽給的零用錢花光了,於是 B 他擅自將家中名貴古董賣給 朋友,換取現金後 C 向車行買了一部轎車,D 載著女友到教堂舉行婚禮。上述阿興的各 項行為,依我國《民法》規定,哪一項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A甲
B乙
C丙
D丁
5 我國現行法律上有關人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從出生時即擁有,於死亡之時消滅 乙、無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 丙、刑法上部分責任能力人所為的不法行為,得減輕其刑 丁、權利能力僅限於自然人所享有,法人不具有權利能力 戊、責任能力是以行為人的年齡及智識程度作為認定基礎 A 甲乙丁
B 乙丙戊
C 丙丁戊
D 甲丙丁
6 我國《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 無請求權。」這是當初立法者為保護經濟弱勢者免遭重利剝削,明訂一般民事契約(如銀 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契約)所約定的年利率,都不得超過 20%上限。上述規定是對於何項 法律原則的限制? A 過失責任原則
B 誠實信用原則
C 契約自由原則
D 依法行政原則
7 在民事私法領域內,尊重每一個人的自主性,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當事人皆可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依憑個人的意思表示,決定個人的行為會產生何種法律 效果。上述說法旨在說明下列何項概念? A 契約公平原則
B 私法自治原則
C 誠實信用原則
D 所有權社會化原則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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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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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飛機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航空公司均須對罹難者家屬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 抗力所生的損害也應負責,這是對於何項基本原則的修正? A 誠實信用原則 B 契約自由原則 C 過失責任原則 D 所有權絕對原則 9 現年 16 歲的高中生小文,在住家空地玩壘球時,不慎將鄰近住戶的玻璃窗打破。關於上 述案例的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A 小文與其父母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 小文不須負任何賠償責任,應由其父母負責賠償 C 小文須賠償,但最高額度以不超過每月零用金範圍為限 D 小文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對於該事件不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0 大寶有一處土地,但因該土地與公路間沒有任何適當的聯絡途徑,以至於出入都須經由阿 泉所擁有的土地才能通達公路,而阿泉依法則不得拒絕大寶行經其土地。依我國法律規 定,上述情形是對於何項基本原則的修正? A 契約自由原則
B 誠實信用原則
C 過失責任原則
D 所有權絕對原則
q 我國民事領域對於個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採過失責任原則;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 與相關問題的浮現,便出現了無過失責任原則。因此當工廠工人在操作機械時受傷,此時 雇主必須負賠償責任嗎? A 雇主無可歸責的過失,不須負賠償責任 B 雇主有可歸責的過失,才須負賠償責任 C 雇主縱使無任何的過失,仍然須負賠償責任 D 雇主只有出於故意的行為,才須負賠償責任 w 國內四大超商在 2011 年 10 月初,三天內先後調漲現煮含乳咖啡售價,公平交易委員會經 過一個月調查後,決議開罰統一超商 1,600 萬元、全家便利商店 250 萬元、萊爾富 100 萬元、 OK 便利商店 50 萬元。請問:公平會依法開罰是因為認定業者違反何種行為? A 結合行為
B 獨占行為
C 聯合行為
D 不公平競爭行為
e 知名的 KTV 錢櫃與好樂迪曾經想要合併,但是政府擔心其結合行為會影響消費者權益, 因此依法未予同意。請問:政府此作為所根據的法律為何? A《民法》 B《民事訴訟法》
C《公平交易法》
D《消費者保護法》
r 公民老師上課時,請四位同學簡述《民法》的意涵與性質,下列哪一位同學的說明最正確? 選項
姓名
敘述內容
A
小公
《民法》主要是規範國家與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共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 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B
小誠
民事事項若《民法》未規定者,得容許以習慣、法理、判例等,不成文法彌 補成文法規定之不足。
C
小勤
依法律內容之性質做區分,《民法》為實體法,《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兩者在性質上皆屬私法。
D
小毅
《民法》是最基礎的民事法,若同一事項與其他民事法之規定有所不同時, 理應優先適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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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t 楊林經常透過網路郵購不同品牌的化妝用品,並在拆開使用了 5 天後,就要求解除買賣契 約,上述楊林的行為,主要違反了《民法》上權利行使的何項原則? A 誠實信用
B 契約自由
C 私法自治
D 過失責任
y 小萱剛過完 18 歲生日,她非常喜歡一款新上市價值近 20,000 元的新型智慧型手機,因而 瞞著父母自行前往店家購買。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小萱這項買賣契約的效力為何? A 由於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該買賣契約無效 B 因未違反公序良俗規定,該買賣契約有效 C 小萱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該買賣契約無效 D 小萱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u 老王長期失業導致經濟困頓,因此在網路上張貼訊息,欲販賣自己的一顆腎臟給重症病 患。不久,罹患尿毒症須長期洗腎的阿雪,看到該則訊息,立刻與老王聯繫,承諾以新臺 幣 1,000 萬買下他的腎臟。請問:上述兩人間腎臟買賣契約的效力為何? A 有效,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C 效力未定,契約須經公證始生效力
B 無效,因該契約違反公序良俗 D 無效,因該契約未以書面為之
i 小棋為購買新房子,在民國 84 年向好友大德借新臺幣 20 萬元,並未簽下書面借據。民國 100 年大德因公司裁員而失業,才突然想起這件事情,趕緊向小棋討還債款。根據上述內 容判斷,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借貸關係的權利主體是 20 萬元金錢 B 大德長期怠於行使權利,小棋可以拒絕還錢 C 借貸返還請求權逾消滅時效,大德的債權已消失 D 雙方並未簽定書面借據,大德無權向小棋要求還錢 o 下課時,班上四位同學談到一些和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契約」問題,依據他們的談 話內容判斷,下列何者說法符合我國《民法》的規定? A 契約性質屬於無體財產權,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 B 契約一般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C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定的契約可不受任何限制 D 契約締結後,雙方當事人不可以隨意變更或解除 p 浩浩與棠棠訂定婚約後,由於棠棠並無正當理由,卻反悔不想跟浩浩結婚。依我國相關法 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浩浩得起訴禁止棠棠與他人結婚 C 浩浩無法強制要求棠棠跟他結婚
B 浩浩不得向棠棠請求賠償所受損害 D 浩浩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履行婚約
a 公民老師為了讓同學掌握《民法》重要修正條文,印製了一張修法前後對照的講義,下表 是講義的摘錄內容。根據表中條文內容判斷,法條修改的主要意旨為何? 新法(現行條文)
舊法(原條文)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 從父姓或母姓。
第 1059 條: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 姓者,從其約定。
A 促進性別實質平等 C 強化社會規範效力
B 增進家庭和諧關係 D 健全兒童福利制度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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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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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些法律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才具有效力? A 拋棄繼 承;B 汽車買賣;C 收養子女;D 變更子女姓氏;E 夫妻法定財產制。 A 甲乙丙
B 甲丙丁
C 甲丁戊
D 乙丙戊
d 美華與志仁結婚多年,生育一女,並共同收養一子,女兒已出嫁定居美國,某日美華不幸 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因傷勢嚴重送到醫院時,已完全失去意識成為植物人,二個月後被 醫生宣告死亡。依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美華的配偶、女兒和養子三人,皆擁有法定繼承權 B 美華的女兒因已出嫁且定居美國,依法應拋棄繼承遺產 C 自美華失去意識成為植物人開始,繼承人就已開始繼承其遺產 D 依限定繼承的規定,美華的繼承人只須繼承遺產,若有債務則毋須繼承 f 莎士比亞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提到:主角安東尼歐向放高利貸的商人夏洛克借款 300 枚 金幣,雙方並約定,若日後安東尼歐還不出 300 枚金幣,就要割下其身上 1 磅的肉作為抵 償。對照我國《民法》的規定,根據上述內容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私法自治的精神,雙方可自行訂定契約的內容 B 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安東尼歐應該履行該項契約 C 該契約攸關個人生命,應以書面方式簽訂才有效 D 由於該契約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契約無效 g 對於一位年滿 16 歲的高中生文華(男生)而言,他在日常生活中所作的各種行為,在法 律上的規範是有所不同。依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文華屬部分責任能力人,若從事不法行為應減輕其刑 B 文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C 文華若想跟女朋友結婚,毋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D 文華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過得以遺囑處分其遺產 h 阿霞因病身亡,死後僅留下遺產 400 萬元,尚積欠朋友 100 萬元的債務。阿霞生前未婚, 但收養一名養子小威。阿霞年邁的雙親及小威,除了忙著處理喪事外,也著手辦理限定繼 承事宜。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案例的法定繼承人包含阿霞的父母及小威三人 B 須於被繼承人死後 2 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C 該案例中,養子小威得單獨繼承 300 萬元的遺產 D 阿霞生前得以自書遺囑方式,將遺產全留給父母 j 近年來,為保護人們在文化上的創作,尊重創作者的智慧結晶,我國對著作權保護日趨重 視,關於著作權保障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甲、著作權的取得是採登記保護主義,著作權人須向主關機關申請登記才能取得權利 乙、針對著作權保護的合理使用規範,是為了衡平個人權益與社會公益的衝突而設的 丙、著作財產權一旦消滅,該著作本身即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加以利用 丁、著作人格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並且不得讓與或繼承 A 甲乙
B 乙丙
C 丙丁
D 甲丁
k 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以規範夫妻於婚姻共同生活中彼此的財產關係。當夫妻採 用下列何種制度,在婚姻解消後,享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 法定財產制
B 約定財產制
C 共同財產制
D 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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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l 小玲在住家附近文具店購買了一支原子筆,返家書寫作業一會兒後,發覺原子筆出水量斷 斷續續,於是她馬上回到文具店,向老闆要求更換原子筆,但老闆卻以店門口跑馬燈文字 「貨物售出、概不退換」為由,拒絕了小玲的請求。根據上述案例判斷,下列相關敘述何 者正確? A 跑馬燈告示非以書面方式呈現,不算是定型化契約 B 該種買賣交易型態,無法適用 7 天猶豫期間的規定 C 跑馬燈告示屬於定型化契約,依《民法》規定有審閱期間的要求 D 文具店老闆違反誠信原則,小玲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 小婷在家待業,每天 A 將她的法拉利跑車停在住家的騎樓,影響附近鄰居的通行。某日, B 她發現愛車疑似被鄰居小李刮傷,於是立刻跑去質問小李,未料小李不予理會。事後, 她到 80℃咖啡店 C 點了一杯熱咖啡想消消氣,情急之下喝了一大口,不慎遭到燙傷,心 生不滿要求服務生退費。午後,她到一家公司面試,D 老闆說現在景氣不佳,月薪會比 最低工資少一些,等公司賺錢後再調漲薪資。針對上文中劃底線部分的內容,下列何者符 合現行《民法》基本原則的精神? A 甲→基於所有權絕對原則,鄰居無權干涉騎樓的使用 B 乙→基於過失責任原則,小李須負舉證責任才能免責 C 丙→基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小婷要求退費並不合理 D 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薪資應由勞資雙方自由議定 31 ∼ 34 為題組 ◎永裕與艾荷結婚多年,生下一子天賜,並收養一女良緣,某日永裕因車禍身亡,留下遺產 480 萬元,債務 180 萬元,永裕的母親、艾荷及一對兒女除了忙於料理永裕的後事外,也正 著手辦理限定繼承事宜(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請回答下列問題: z 依我國現行《民法》關於收養子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養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屬於法律擬制血親關係 B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舊存續 C 收養者的年齡,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 D 收養子女須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x 依我國《民法》規定,有關「繼承制度」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人得於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B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時,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C 限定繼承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D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及身分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c 依我國《民法》規定,文中所提到的哪些人,依法可以繼承永裕的遺產? A 永裕的母 親;B 艾荷;C 天賜;D 良緣。 A 乙丙
B 乙丙丁
C 甲乙丙
v 依我國《民法》規定,艾荷可以繼承的遺產應該是多少? A75 萬元 B100 萬元 C150 萬元
D 甲乙丙丁 D160 萬元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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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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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8 為題組 ◎賈曉雯在婚前即懷有孫大皓的寶寶,兩人於是「奉子成婚」,婚後三個月順利產下其子,取 名為孫小志,而他們在結婚時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後來兩人感情出現裂痕,經常爭吵,甚 至拳腳相向。賈曉雯為了結束這段不愉快的婚姻,遂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以及爭取孫小志 的監護權。但孫大皓心有不甘,於是提出反訴,向法院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這段婚姻期間,賈曉雯的婚後財產有 2,000 萬元(此 2,000 萬元中包含兩年前繼承父親遺 產 300 萬元)及 200 萬元的負債;孫大皓的婚後財產則僅有 300 萬元。請回答下列問題: b 文中孫小志的身分從「非婚生子女」變成為「準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此種 情形在法律上的用語稱之為何? A 收養
B 準正
C 認領
D 認養
n 根據文中資訊判斷,依我國《民法》規定,有關賈曉雯和孫大皓所採取的夫妻財產制,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B 不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應由夫妻共同管理 C 夫或妻於婚後所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D 夫妻得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夫或妻自由處分的零用金 m 依我國《民法》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的關係若因離婚、死亡或其他因素而消滅後, 夫妻之一方,可向法院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問:該條文的主要立法 目的為何? A 強調兩人婚姻關係的神聖性 C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利益
B 可規避日後繼承遺產後的龐大稅金 D 肯定家務勞動在婚姻生活中的價值
, 依我國《民法》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文中孫大皓可向賈曉雯請 求給付多少財產? A 600 萬元
B 700 萬元
C 750 萬元
D 850 萬元
39 ∼ 43 為題組 ◎王瑩與陳陶相戀多年後生了一女小倩,兩人決定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不過並未對夫妻財產 制有所約定,隨即陳陶將住在鄉下的母親接過來一起住,一家大小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 子。不料在小倩要上小學的那一年,家裡卻出現一位自稱是陳陶外遇的女子翁帆,還帶來她 與陳陶所生之子小安,並出示幾年來陳陶匯錢給小安當生活費用的證據。最後陳陶在母親的 支持下,依法定程序讓小安認祖歸宗。此後王瑩與陳陶為了翁帆母子的問題,經常吵鬧不休, 甚至拳腳相向。婚後身無分文的王瑩為了結束這段不愉快的婚姻,遂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並爭取小倩的監護權。就在離婚官司訴訟進行期間,陳陶卻因參加登山活動意外死亡,留下 1,500 萬元存款(皆為婚後財產)以及 300 萬元的債務,他事先立下遺囑,要將所有遺產全 數留給小安。請回答下列問題: . 文中小安的身分從「非婚生子女」變成為「準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此種情 形在法律上通稱為何? A 收養
B 認領
C 準正
D 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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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 根據文中內容判斷,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王瑩與陳陶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 A 分別財產制
B 共同財產制
C 約定財產制
D 法定財產制
! 關於王瑩與陳陶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問題 B 不論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 C 夫或妻於婚後所產生的債務,各自負清償責任 D 夫或妻於婚後所繼承的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 @ 文中王瑩所選擇的離婚方式,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方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B 必須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後才可提出 C 必須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才具有效力
D 必須先經由法院進行調解或和解的程序
# 若僅依文中資料判斷,在不考慮其他條件下,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 度的規定? A 陳陶的法定繼承人為陳母、王瑩及小倩,由三人平分遺產 B 陳陶可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其遺產,由小安繼承所有遺產 C 王瑩依法得主張享有 7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D 王瑩和小倩應受到特留分之保障,至少各可獲得 100 萬元
精選歷屆大考試題 1 《勞動基準法》有關最高工時、最低工資的規定,以及《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郵購買賣得 在 7 天內退貨的規定,是對於以下何種原則的限制? 【98 學測】 A 誠信原則
B 契約自由
C 過失責任
D 依法行政
2 請問以下何者主要是為了衡平財產權與社會公益的衝突而設的規定? 【98 學測】 A 以遺囑處分財產不能侵犯特留分 B 對於著作權保護的合理使用規範 C 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
D 男女性別皆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
3 民事法律關係中,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婚姻制度與有無最低結婚年齡限制、(養)子女 繼承(養)父母遺產時的待遇是否相同、繼承時兩性是否平權、重製他人著作物時之分際 為何等等,均屬學習時值得關注之課題。從以下敘述中,請選出何者符合我國《民法》及 相關法律規定? A 剛滿 16 歲的小華未經父母同意,無法在銀行開戶,是因其欠缺權利能力 B 新婚之配偶如果對前配偶施暴及辱罵,仍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對象 C 出嫁女兒繼承父母遺產,與養子女繼承養父母同,至多達其兄或弟之一半 D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複印、重製其作品,雖未超出合理之範圍,仍屬違法
【99 學測】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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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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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為題組 ◎震災後,上百災民被集中安置於收容中心。災民趙大懷疑其皮包錢財遭災民錢二竊盜,向收 容中心報告;收容中心廣播請求災民全體集合,排隊接受收容中心辦事人員之搜身檢查。翌 日,收容中心廚工孫三工作時,手受刀傷而被感染化膿,汙染其經手食材。災民不知情食用 菜餚後,紛紛上吐下瀉。
【99 學測】
4 關於上述搜身檢查事件,請從以下敘述中選出何者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A 收容中心之災民聽到廣播,依法必須排隊接受搜身檢查 B 收容中心災民凡拒絕搜身檢查之請求者,即構成竊盜罪 C 收容中心辦事人員對災民搜身之請求,顯然是於法無據 D 災民經搜身無人涉案,對中心人員並無法追究侵權責任 5 關於上述食材汙染事件,請從以下敘述中選出何者符合我國《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之規定? A 孫三疏失致災民受害,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須負責賠償 B 食材遭汙染係因廚工疏失所致,與收容中心無關,後者不必負責 C 廚工孫三經手食材致災民腹瀉非因故意,所以根本無須負責賠償 D 因供應災民伙食係免費,收容中心尚不必為其餐飲衛生安全負責 6 一群高中同學逛街,看到某間賣傘的商店貼出這樣的告示:「晴天買傘八折,雨天買傘不 打折!」大家很感興趣,七嘴八舌的討論起來。關於同學們的討論內容,下列哪種看法較 為正確?
【100 學測】
A 同樣的雨傘在同一間店裡,為什麼在雨天和晴天有不同的價格?這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B 傘店老闆對自己所有之雨傘,可以自由決定出售的價格,你不高興可不買啊!所以並 沒有違法 C 雨天很多人急需用傘,老闆偏偏在此時不打折,利用人急迫的情況,收取較高的價錢, 應是違法的 D 雨天用全額價錢買傘的顧客,可以在晴天的時候,向傘店老闆要求返還相當於雨傘價 格二成的不當得利 7 小華現年 16 歲,某日借同學的機車出外兜風,在十字路口不慎撞倒正在斑馬線上過馬路 的老伯,老伯因此倒地受傷。依《民法》規定,小華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小華是否應 負民法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0 學測】
A 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 依法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 須經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負損害賠償責任 D 依法僅負一半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半由其父母賠償 8 爸爸去世後,留下媽媽、哥哥以及收養的妹妹三人。媽媽認為妹妹不是她親生的,何況又 是女兒,遲早要嫁人,因此決定把爸爸的遺產全部留給哥哥。根據現行《民法》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女兒本就沒有繼承權,媽媽的決定合法 B 爸爸和妹妹無血緣關係,妹妹本就不得主張繼承權,媽媽的決定合法 C 媽媽的決定雖與《民法》規定不符,但因符合傳統習慣,其決定仍為合法 D 依《民法》的規定,被收養的妹妹也一樣具有繼承權,媽媽的決定不合法
【100 學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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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道德與法律規範
9 《民法》上所稱的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能夠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例如:獨立與他 人成立買賣契約。下列有關行為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101 學測】
A 年滿 18 歲為《民法》上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B 剛滿 10 歲的國小三年級學生,因未達 14 歲,故無行為能力 C 剛滿 14 歲之人,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購買考試用參考書 D 男滿 16 歲即可與他人為有效的結婚行為,毋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0 據報載,某雇主因擔心所雇用之勞工不聽指揮或中途離職,於是扣留該受雇人之證件,約 定在雇傭關係結束時就會同時歸還。對於上述雇主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2 學測】 A 雇主可能已經觸法,該受雇者可尋求法律協助取回證件 B 雇主扣留證件雖具有強制性,但並不違背契約自由原則 C 雇主行為已侵害工作權,大法官會議可宣告此作法違憲 D 雇主扣留證件作為履行契約之保證,屬私法自治的範圍 q 父母早逝、沒有妻小的獨子大德與年邁祖母相依為命。某日大德駕車不小心撞傷路人小 芬,造成小芬身受重傷,約定賠償 50 萬元。一週後,大德因病身故,只留下存款 10 萬元, 小芬只好轉向大德的祖母求償。關於上述賠償,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102 學測】
A 大德的祖母並非法律所定之繼承人,所以小芬的求償於法無據 B 除非大德的祖母依法拋棄繼承,否則小芬可以向她求償 50 萬元 C 就算大德的祖母未依法拋棄繼承,也只須對小芬負 10 萬元的清償責任 D 肇事的人是大德,只有大德有賠償義務,小芬不可向大德的祖母求償 w 大明與小美結婚多年,一直無法懷孕生子。請問:如果兩人想要擁有小孩、建立「親子」 關係,下列何種方式可以獲得我國現行法律的保障?
【102 指考】
A 大明與小美可認朋友女兒作乾女兒來當成自己小孩 B 大明與小美可採用意思表示來認領共同朋友的小孩 C 大明與小美可進行不孕治療,以試管方式進行人工生殖 D 大明與小美可委託小美姊姊,由她來代替小美懷孕生子 e 民事法律上「侵權行為」訂有行為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須負賠償責任的一般性原則;但 有些情形即使無過失仍須負責。下列何種情形屬無過失但亦須負賠償責任? 【102 指考】 A 無故遭追打,不得已打破窗戶躲進他人家中避難 B 與好朋友鬧翻,心神不寧又被後車追撞傷及路人 C 遭他人言語挑釁而辱罵對方,造成對方心靈受創 D 學校福利社販售鮮奶,學生購買飲用後食物中毒 r 王老先生與妻生有二女一男,並依法收養一女。王妻早逝,長女已嫁,次女與收養之三女 均未嫁。兒子娶媳婦後,王老先生一家的生活起居均由媳婦負責照顧。未料,某日王老先 生與兒子一同外出時遭逢車禍同時去世,王老先生並未留下遺囑。以我國現行《民法》規 定,下列關於王老先生繼承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次女為王老先生女兒,得以第一順位之血親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B 長女出嫁未照顧娘家,僅能繼承夫家財產,無法繼承其父遺產 C 媳婦嫁入王家多年,辛苦照料王老先生一家之生活,可繼承其遺產 D 三女因無血緣關係,僅能受王老先生之生前扶養,無法繼承其遺產
【102 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