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Page 1

同志及跨性別

平權報告 此刊物內容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場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本計劃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性傾向平等機會)資助 計劃統籌:黃美鳳 工作小組:曹文傑、佘修安、CYC、鍾智灝、邵倩文、黃寶珠 訪問及採訪統籌:CYC、鍾智灝、何嘉明、Siu Ki Sze 採訪整理:Leann Tong 編輯及審訂:CYC、黃美鳳 、曹文傑 顧問及分析 法律顧問:莊耀洸、佘修安 大學教授:黃結梅、黃慧貞、Sam Winter 執行編輯:麥明儀 出版:香港基督徒學會、女同學社、同志公民 協作:性神學社 封面設計:伍啟賢 設計排版:Deep Workshop 書目分類:性傾向

跨性別

出版日期:2014年3月

反歧視

立法倡議

平等機會

人權保障

公民教育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目錄 出版緣起︱曹文傑.2 序言︱周一嶽.3 A. 緒論 1

二十年的爭取︱曹文傑.6

2

歧視現況及公眾人士意見︱CYC.8

3

香港跨性別族群歷史及現況︱Joanne Leung、CYC.10

B. 個案與法例剖析 4

導讀:現行法例對性傾向

5

歧視個案及法例分析︱佘修安.26

性別認同歧視的保障︱佘修安.16

C. 同志平權即人權 6

從國際人權標準看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莊耀洸.72

7

摒除心中偏見 人人得享平等︱周一嶽.77

8

性傾向歧視條例很可怕?︱Silver Wong、 Edward Wong.79

9

歧視條例的爭議與回應︱CYC.81

10

反歧視立法的策略︱戴耀廷.83

11

莫借道德反平權 --以四招回應保守陣營的指控︱陳志全(慢必).85

12

從前線工作及倡議角度檢視《性別歧視條例》︱許佩琳.87

D. 信仰與人權 13

友善呼籲相處的第一步︱李清詞、陳佐才.92

14

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羅秉祥.94

15

超越恐同的基督信仰︱胡露茜.98

16

宗教自由下的同志教會牧養︱黃國堯.101

17

從基督徒社運再思逆向歧視︱黃美鳳.103

1


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出版緣起 曹文傑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博士

女同學社執行幹事

爭取制訂保障性傾向人士的「反歧視法」將近二十年,其間遭 受歧視而又求助無門的個案有增無減。雖然藝人明星相繼走 出衣櫃,增加了同志的可見度,但基於頑強偏見的歧視行為仍然 普遍。 香港基督徒學會、性神學社、同志公民和女同學社聯合搜集了近 年發生的三十個歧視個案,更因應民間社會提出《性傾向及性別 認同歧視條例》的立法建議,加入了基於性別認同的歧視個案, 並對個案進行法律分析,讓社會大眾進一步了解性小眾的遭遇, 以及歧視法的適用範圍,豐富有關立法的討論。除歧視個案的記 錄及分析外,我們亦收集了多篇文章,分別從法律、人權和宗教 角度,討論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 在此,我們感謝每一位受訪者,為了更公義、更平等的社會,願 意再次回憶遭受歧視的傷痛經歷。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序言 周一嶽醫生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擁有多元共融的特色,來自世界各地的 人均可在這裡自由地生活、工作、學習和遊歷,並受到法律 的保障,在就業、教育以及貨品、設施和服務的提供等公共範疇 享有平等機會和權利,不會因為其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和種族 而受到歧視、騷擾及中傷。然而,現時社會上仍有不少歧視問題 未能透過法律申訴,性傾向歧視便是其中一種。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歧視問題,在本港一直以來甚少被披露或廣 泛報導,而社會亦缺乏認真和公開的討論。因此,很高興女同學 社、同志公民、香港基督徒學會及性神學社合力進行這項調查, 讓公眾清楚看到性小眾備受歧視的例子,其實都源自僱主、同 事、師長及同學等的誤解與偏見,例如有僱主認定同性戀僱員必 定是滋事分子,有老師見到同性戀學生受欺凌,竟以改變其性傾 向為解決方法。 平等機會委員會一直倡議立法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其實,性小 眾並不需要任何特權或優惠,他們只是希望被視作普通人,與所 有人一樣平等地參與和貢獻社會,不必因為他們的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而被加上負面標籤。而除了適當的法律保障之外,我們還須 教育下一代,助他們建立正確的觀念,明白人人生而平等。 我衷心希望透過是次調查,能加深社會大眾對性傾向歧視議題的 認識,並推動大家作出客觀、理性的討論,好讓我們能建設一個 真正多元共融的國際城市,彼此互相尊重、欣賞和包容,讓每個 人都可享平等機會,各展所長。

3


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A緒論

5


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一)二十年的爭取

曹文傑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博士 女同學社執行幹事

於1995年制定以來,香港在過去二十年已相繼 反歧視法在香港已有十九年歷史。從《性別歧視條例》 訂立了《殘疾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和《種族歧視條例》 ,分別禁止基於性別、婚姻狀 1

2

3

4

況、懷孕、家庭崗位、殘疾和種族的歧視行為。 事實上,時任立法局議員的胡紅玉在1995年以私人草案的形式提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涵蓋性別、種 族、殘疾、家庭崗位、性傾向、年齡、宗教或政治信念、職工會活動及已喪失時效的定罪。然而,政府只向 立法會提交《性別歧視條例草案》和《殘疾歧視條例草案》,並在親政府議員的支持下獲得通過。此舉迫使 胡紅玉將原有涵蓋面較闊的條例草案拆分為三,它們分別是:《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平等機會 (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和《平等機會(宗教或政府信念、職工會活動及已喪失時效的定 罪)條例草案》。可惜三條條例草案最終均不通過。1996年,立法局議員劉千石再度以私人條例草案的形式 提出草案,可惜仍以兩票之微遭否決。 九七回歸後,《基本法》對議員提出私人草案的權力施加嚴苛限制。第74條規定,若議員欲提涉及政府政 策的私人條例草案,必須先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此外,即使符合規定,也要獲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各自 過半的議員投票贊成才獲通過,門檻極高。相反,政府提出的議案、法案或修正案卻無需分組點票,過半即 可。因此,回歸後立法會的立法權遭行政機關沒收,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設計被大大削弱。

二十年過去,歧視依然頻繁 爭取制定《性傾向歧視條例》快將接近二十年了,期間大量遭受歧視的同志在毫無法律保障下無法取回公 道,喪失在僱用、租住、教育和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等這些基本生活需要的範疇內獲得平等對待。雖然政 府從1998年起已經藉「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小額資助團體推動平等機會的信息,可惜成效並不昭 彰,基於性傾向的歧視依然頻繁。根據香港小童群益會在2009年做的調查顯示,53%的同志學生在校園受到 排斥欺凌,其中13%更曾被暴力對待或性騷擾。去年,美國加州大學的研究顯示香港有29.3%在職同志在工 作間受到歧視。而根據平機會統計資料,由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平機會共接獲1,181宗有關性 傾向的查詢。 雖然小眾免受歧視的人權不應取決於大眾意願,但近年不論是學術機構、平機會(平等機會委員會)甚至政 府委託公司進行的調查亦不約而同地發現,民意已大幅度轉變,超過半數市民贊成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 免受歧視,可見有輿論稱「社會未有共識」只是託辭。可惜,2012年11月7日,何秀蘭要求政府就制定反歧 視法展開公眾諮詢的動議在分組點票下被否決,而梁振英更在2013年1月16日發表的《施政報告》拒絕進行 任何諮詢。同志和跨性別平權之路仍然崎嶇。

反歧視法的基本精神 反歧視法的基本精神是人人都應該享有平等機會。人與人之間有著各式各樣先天或文化構成的差異,例如性 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等。我們的社會往往會按照這些差異把人分門別類, 並給予不同的對待。有時候這些分類是必須且合理的,但是,有更多時候社會文化會向這些差異賦予高低、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好壞、優劣的價值,並過分籠統地把擁有某些差異的人,例如女性、少數族裔、單親爸爸、殘疾人士、同性 戀者和跨性別人士,跟一些負面或刻板的印象連上。 這些在文化中積累多年的偏見往往成為社會的常識習見(common sense),大多數人都會不自覺地信以為 真,並依據這些偏見來組織社會和日常生活。然而,由於偏見往往建基於籠統的印象,所以它們並不能反映 事實。法例禁止的「歧視」跟我們日常交談中所說的「歧視」意義較窄,只是指基於某些特質而向別人給予 不合理的較差對待,著重的是行為本身。情況就如現行的《性別歧視條例》,它只規管在特定範疇內基於性 別所作出的不合理較差對待,我們絕對不會因為對性別有某一些道德評價或偏見而墮入法網。 制定反歧視法的目的就是要在特定的範疇內(就業、教育、租住、會籍,以及貨品、設施和服務提供),不 考慮某些個人特質(例如: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以達致機會平等,因為這些特質與個人的工作表 現、能力、資格並不相干。例如,為了平等,我們在聘任、調遷、評核、分配工作和福利,以及解僱時要暫 時放下性別,不讓它成為考慮因素之一。法例之所以特別禁止這些範疇內的歧視行為而不是禁止所有歧視行 為,是因為能否在這些範疇內得到平等機會,每每對個人在社會階梯的升遷進退有決定性的影響。而部分的 反歧視法亦禁止騷擾、中傷和嚴重中傷。 事實上,每多一天的拖延,同志和跨性別人士就多一天活在沒有法律保障下的歧視威脅之中。早於1999年,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已敦促政府盡快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26條的規定。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委員會亦曾於2005年再次促請當局落實2001 年「審議結論」的建議,盡快訂立法例禁止性傾向歧視。2010年12月,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發表講話,指出 每一位有良心的人,都要盡力制止一切的歧視,尤其是在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基礎上的歧視。任何國度, 若在文化制度和普遍的人權標準之間有衝突,也必然是人權先行。 訂立反歧視法是為社會上每一個人設定最低的人權保障,讓你我都可以發揮所長,並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幸 福。

關鍵詞的定義 性傾向:持久地在情感、心理、性欲和社會上對另一個跟自己性別相同或 和不同的人產生吸引。 性別認同:對自己屬於哪種性別的內在認知,並(渴望)以這種性別生活和表達自己。 性別表達:透過服裝、髮型、聲線、舉止和身體特徵等來向外表達自己認同的性別。

1. 香港法例第480章。2. 香港法例第487章,制訂於1995年。3. 香港法例第527章,制訂於1997年。4. 香港法例第602章,制訂於2008年。

7


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二)歧視現況及

公眾人士意見

CYC 同志公民成員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9


1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三) 香港跨性別族群

Joanne Leung 跨性別資源中心創辦人

CYC 同志公民成員

歷史及現況

性別認同與性別展現 性別認同

性別認同,是指一個人對其自身性別所下的定義。社會一部分人的性別認同跟其生理性別有異,即我們統 稱的跨性別人士。當中比較能被社會認知的主要有兩個族群,分別是變性及易服人士。 跨性別族群當中,不是所有都會有變性的意欲,有部分只希望通過易服來處理內心的掙扎,而因著環境、經 濟、健康各方面的條件,都可能影響當事人的取向,所以在跨性別人士當中,要真正判別一個人是否有變性 傾向並非容易。 就香港而言,變性人大約為數 200-300人,有約 100人是在香港政府醫院完成性別重建手術的,所以這個數 目應該比較確定,而其餘的百多人估計是在泰國、美國、英國、台灣等地完成手術的人士。

性別展現 性別展現是指一個人如何在外表、行為、性格特質上展現自己的性別。社會主流文化對男性、女性的行為、 外表、性格,都有一些既定的形象。隨着社會的改變,這些對男女的既定形象,不斷改變。就如傳統社會, 覺得女性應該「三從四德,相夫教子」,現代社會則認為「男女平等」。二十年前,覺得男人戴耳環是「死 女人型」,但今天則覺得是時尚表現。不同人對選擇如何展現自己的性別氣質,有不同選擇。但當一個人選 擇以不同傳統的性別定型展現自己時,就會被指為「變態」、「死女人型」,甚至在工作、學習或接受服務 上遭受歧視。

「跨性別」與「同性戀」之關係 就一般而言,不包括跨性別在內,同性戀及異性戀者均接受及肯定自我的身體性別及身分認同,不會因為其 性傾向的關係,而欲改變其身體,或欲打扮成另一種性別。而跨性別人士,可以是同性戀、雙性戀、異性戀 或其他性傾向。所以,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別展現,是三個相關但獨立的概念。

生活上的困難 跨性別人士在生活上遇到的困難,我們可以先簡化為兩部分來看,一是在其公開自己身分之前,一是在身分 轉換之後,大程度上改變自己的外表及生活模式,或完成了性別重建手術後之情況。 在跨性別人士能夠認同自我及公開身分前,一般都會極度隱藏和壓抑自己的感受,原因是感到外在環境不可 能接受自己的想法,也普遍地覺得自己的思想行為有問題,甚或變態。在他們的世界裡沒法找到可以傾訴的 對象,感覺孤單之餘,也可能強迫自己改變,外表上裝扮成另一個別人心目中的形象來掩飾。久而久之,內 心的抑壓越來越膨脹,沒法找到出路,性格可能會變得孤僻或負面,更可能做出傷害自己的事情或自尋短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11


1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見。很多時候他們會將生活上遇到種種不如意的事情,歸咎為身分認同的問題。 而當一個跨性別人士開始接納自己的另一面時,外表及生活模式都可能會作出很大程度上的改變。他們需要 面對家人、鄰舍、親戚、朋友、同事的質疑或提問,有時候這類的提問亦未必帶有惡意,但對於當事人來 說,都可能基於未有充分準備面對深入和嚴苛的提問而感到難受。 另外,他們在工作環境,也希望能以符合自己身分的衣著出現,但很多時候公司或同事都未必能夠配合,而 當他以這一身裝扮去面試新工作時,都可能會遇上種種困難。 在日常生活中,他們經常要面對的一個尷尬就是洗手間的問題,當然在變性人士完成了手術後,更改了身分 證明文件上的性別一欄,似乎就沒有問題。但在他們還未有決定變性,或在變性前評估中醫生要求的真實生 活體驗中,需要全時間以另一性別方式生活,但身分證又未能更改時,就可能會無所適從。有些朋友為免尷 尬,會選擇使用傷殘人士洗手間,或乾脆不在外間上廁所。 信仰也可能是其中一個需要面對的挑戰,無論是當事人自己,或是信仰群體中的反對聲音,都可能對其做成 很大的沖擊。 當然,我們也遇見過性格積極正面的跨性別人士,也期望以他們的生活態度為方向,鼓勵更多朋友,走出陰 霾,活出精彩有意義的人生。

歧視情況 除了上列的種種困難外,跨性別人士在工作機會、接受教育或服務等具體範疇亦常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同志公民、香港基督徒學會、女同學社及跨性別資源中心在 2013年11月進行一項網上問卷調查,訪問了72 位跨性別人士。當中有68.1%,曾經歷以下任何一種歧視: 教育 (被老師侮辱或欺凌)

36.4%

就業 (拒絕聘用、終止合約、騷擾中傷)

49.1%

接受服務 (侮辱、拒絕服務)

33.3%

住所 (被房客侮辱、加諸不合理限制)

13.1%

肢體暴力

13.2%

由此可見,跨性別人士面對的歧視是普遍而嚴重的。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法律保障 現時本港沒有法例保障跨性別人士,性別歧視條例中亦不包括此等情況。 曾接受醫療診斷,被判別為「性別認同障礙」的變性人士,因為被列於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簡稱 DSM 或稱為《精神病學名冊》)之中,則可受 到殘疾歧視條例保障。但此名冊亦同時帶有另一層的歧視意味,所以一般都不喜歡引用此法例去處理事件, 亦因此令不少有受歧視的跨性別人士拒絕求助。因此,我們建議制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把跨 性別人士納入保障範圍,確保他們在接受教育和就業等範疇上免受歧視。

性別承認條例 現時,香港法例只容許已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改變法定性別身分。這對未完全完成手術或因種種原因 沒有進行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帶來很大的生活困難。 在2013年5月,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完成變性手術後的跨性別人士有權以手術後的性別結婚。終審法院同時 佔促請政府參考英國的經驗,為性別承認立法。英國的《性別承認法》於2004年生效,由醫生、心理學家、 精神學家及律師組成獨立委員會,審視每宗改變性別的申請。委員一般會作長約二十四個月觀察,方決定是 否批准;然而申請人有否做變性手術,並不在審視準則。2014年1月,政府宣佈成立一個由律政司司長主持 的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跨性別人士的性別承認議題。

總結 現時跨性別人士面對的歧視普遍而嚴重。要有效保障跨性別人士的權益,政府應訂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 條例,保障同志及跨性別人士免受歧視;以及訂立性別承認條例,促使跨性別人士所選擇的性別得到法例承 認。

名人語錄 藍奕邦: 明哥可能見香港這些年社會進步得太慢,或者應該是香港在倒退中,變得更落後,走出 來以身作則。其實佢嘅話不只是表面意思那麼簡單,係叫大家唔好再繼續愚昧、無知、 怕死。希望今晚過後,香港會真的再進一步。 圖:好戲網www.mask9.com/node/26260

按:本文部分內容節錄自《是非男女》,頁10-16 。

13


1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B個案與法例剖析

15


1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四) 導讀:香港現行法例對

佘修安 法律研究員

性傾向/性別認同 歧視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規管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條例第8條的《香港人權法案》引入大部分《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使之適用於香港。《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訂明:「人人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 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 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即使在第22條臚列的原因並不包括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但終審法院曾指出,憲制文件(例如《基本法》和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應與時並進,滿足不同時代的需要,所以法庭應按特定目的,對條文作寬宏解釋, 使其原則和目的產生效果。1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裁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即《香 港人權法案》第22條)的「性別」應包含性傾向。2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一判詞中,亦裁定《香港 人權法案》第22條的「其他身分」包括性傾向。3 雖然香港以至外地的法院都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對性傾向的保障作出寬闊的解讀,但由於《香港人權 法案條例》只規管政府和公共機構的行為,令保障不適用於市民與私人組織之間的關係,令大部分發生在市 民與機構之間的歧視性行為難以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得到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等憲制性條文一般只會列出一些概括原 則,對於很多人在公共空間面對的歧視情況的確幫助不 大。相反,反歧視法在過去數十年在英美以至香港等地引 入,累積了不少可供參考的案例,可以更有效處理不同的 歧視情況。

香港現行反歧視法例 香港至今,一共制訂了四條反歧視法例──《性別歧視條 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種 族歧視條例》,訂定歧視、騷擾及中傷等罪行。 以上四條法例的保障原因分別是性別(亦包括懷孕及婚姻 狀況)、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似乎與性傾向與性別認 同毫無關係。以下將討論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可不可以 透過現行法例尋求保障。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性別歧視條例》 性傾向 《性別歧視條例》只包括性別、懷孕及婚姻狀況,並不包括性傾向。英國在引入保障不同性傾向的法例前, 曾有人試圖以英國的《性別歧視法案》作出性傾向歧視的投訴。一名男同志因為自己的同性戀傾向被空軍解 僱。他指稱,自己因為與一名男性相戀而遭解僱,而另一名與他情況相若的女性(即與一名男性相戀的女 子)卻不會遭解僱;按性別歧視法「兩性相比」的原則,他受到性別歧視。上議院最後判他敗訴,指出正確 的「比較者」是一名同樣有同性戀傾向的女性;按空軍的政策,所有同性戀者,不論男女,待遇都可能相 若,故空軍在此案並沒有作出性別歧視的行為。4 若一間公司對女同志較男同志為差,理論上的確可以構成性別歧視。但問題是,很多機構的歧視往往是針對 整個同志社群作出,對所有同志都是「一視同仁」;若一政策歧視一名女同志,亦往往會同時歧視一名男同 志,所以很難以此角度作性別歧視的申索。

性別認同 香港以至外地的法院在處理性別歧視的案件時,背後的假設是只有男和女兩個性別,並不會視不同的性別認 同為「性別」。在英國的P v. S 一案中,5 一名男僱員因為準備進行變性手術而遭解僱,英國的勞資審裁處裁 定,另一名進行變性的女僱員,都可能會遭遇同樣命運;令該僱員遭解僱的原因是他變性的準備,而非他的 性別,所以此案不屬性別歧視。其後,勞資審裁處把此個案提交歐洲法院,要求歐洲法院作出判決,以釐清 法律觀點。歐洲法院裁定應以較寬闊的角度理解性別,故一個人在決定變性或進行變性時的歧視待遇亦可算 是性別歧視。6 英國政府因應這項判決,修訂英國的《性別歧視法案》,使之與歐洲法院的判決相符。 有學者指出,歐洲法院的判決,是基於歐洲聯盟的《性別平等待遇指示》 (Equal Treatment Directive ) 作出, 香港由於缺乏有同等地位的條文,法庭可能被迫跟隨英國勞資審裁處基於與香港現時《性別歧視條例》相若 條文作出的原審判決,因而難以對跨性別人士作出幫助。7 理論上,若一名跨性別人士受到的待遇,較另一 性別的跨性別人士為差,或可以「性別」作為歧視的理據。除此之外,不同性別認同人士透過《性別歧視條 例》作出申索的途徑有限。

性騷擾 根據現行《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a) 如── 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 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7


1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 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而根據第2(8)條,「在第3或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 言,該等條文以及第(5)及(7)款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 由於條文以沒有指明性別的詞語「任何人」描述騷擾者,所以騷擾者可以是男性或是女性;即使第2(5)條以 「一名女性」來描述被騷擾者的性別,但第2(8)條卻清楚指明條文同樣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換言之,法例 沒有限制騷擾者與被騷擾者的性別或性傾向,騷擾的「方向」可以是:男對男、男對女、女對男、女對女。 在香港,大部分會鬧上法庭的性騷擾個案都是男性對女性的騷擾,亦有少數女性對男性的騷擾。8 其實法例 亦同樣規管同性之間的騷擾行為,但可能由於公眾人士對法例認識不足,或當事人害怕把事情公諸於世,所 以在香港從未有同性之間的性騷擾的法庭案例。

有關性騷擾條文的理解如下: 1) 涉及性的行徑:現行《性別歧視條例》有關性騷擾的條文,沒有定明是涉及同性或異性。法庭一向採取廣 闊的理解,例如在澳洲一個審裁處案例指出,「涉及性的行徑」範圍很廣,可包括任何與性行為、性吸引 或性關係有關的行為。9 2) 「不受歡迎」涉及主觀的標準。香港的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法官曾指出,「不受歡迎」應是以對當事人的 角度來作驗證。當確定有關行徑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受歡迎,法庭便應該以一個客觀的驗證決定當事人是否 理應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10 3) 要構成性騷擾,其中一個必要元素是「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 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換言之是一些「客觀」元素。法庭會考慮事件發生的環境、同事之間的一 貫關係,及社會文化等因素。香港曾有一案例,討論稱同事為「北姑」是否構成性騷擾。法官指出,「北 姑」這詞已融入本地語言,故很多人都不會對此有強烈反感,不過,若指一名女士為「北姑」,的確會令 她聯想到「妓女」,令她感到尊嚴受損。關鍵是當事人的反應。11 在討論反歧視法的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時,很多人往往會將之與「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俗 稱非禮)罪混為一談。兩者分別如下: 1) 作出性騷擾投訴的人,可要求騷擾者作出金錢賠償(如任職的公司未有妥善處理,亦可向公司作出申 索);非禮是刑事罪行,被告可判處監禁。 2) 性騷擾只局限在反歧視條例的適用範圍內(例如僱傭、教育、提供貨品等);非禮可以發生在任何地方, 包括私人居所,但反歧視法卻不會規管家庭成員之間或在私人居所內的言行。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3) 非禮指的是對他人身體作出的侵犯;性騷擾亦包含一些不涉及身體接觸的行為,例如說話,或一些非主動 行為,例如在自己的辦公環境內張貼色情海報。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而「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 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婚姻」按香港的《婚姻條例》的確指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但假如有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合法 結婚,他們的「婚姻」是否受香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承認?這牽涉複雜的法律問題。有人指出,在香 港,所謂「有效婚姻」亦包括「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締結的婚姻」,故在海外締結的 同性婚姻亦應在香港獲得承認。但亦有人指出,海外婚姻的適用,應按「定居地法」(lex domicilii) 的原則決 定,換言之即使有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但按香港的法律,便應視為無效。 同性婚姻是否適用於《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有待法庭的進一步澄清。

《殘疾歧視條例》 「殘疾」的定義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指: a) 該人的身體或心智方面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 b) 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 c) 在其體內存在有機體而引致疾病; d) 在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 e) 該人的身體的任何部分的機能失常、畸形或毀損; f) 由於失調或機能失常引致該人的學習情況與無此失調或機能失常情況的人的學習情況有所不同;或 g) 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病,亦包 括: i) 現存的殘疾; ii) 曾經存在但已不存在的殘疾; iii) 在將來可能存在的殘疾;或 iv) 歸於任何人的殘疾。

19


2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條例對「殘疾」的定義,參考澳洲的相關法例,特點是涵蓋範圍十分廣。很多人對「殘疾」的聯想往往是那 些手腳殘缺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但根據以上定義,香港的法院卻清楚指出,以下的情況都屬殘疾:癌 症12、精神分裂症13、抑鬱症14、廣泛性焦慮症15、手腕損傷16。區域法院麥卓智法官在一宗平等機會訴訟案 件中指出:「我認為『殘疾』的定義實在太闊,以至若有人身患任何普通疾病,便肯定會帶來某種『局部喪 失機能』,而被視為『殘疾』。」17 此外,殘疾未必一定是永久性或直接可從肉眼觀察得到。若一個人的殘疾在過去發生、被假設存在,或可能 在未來發生,亦有可能受《殘疾歧視條例》規管。 基於現時條例對「殘疾」的寬闊定義,跨性別人士可按以下兩種情況下被視為殘疾人士: 1. 被診斷有「性別認同障礙」的人(即無法認同自身性別,或因自身性別感到焦慮),可以被包括在定義 的(g)段(「影響任何人的思想過程、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任何失調或疾 病」)。 2. 曾進行性別重建手術的人(即通過外科整形手術,將一個人的性徵的樣貌及功能改變成相反性別的情況, 以重建性別),可以被包括在定義的(a)段(「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18 根據殘疾這個較為寬鬆的定義,愛滋病也可被視為殘疾,某些同性戀者的遭遇亦可包括在內。假設公司的一 名管理層得悉一名員工是男同性戀者,要求他在公司內必須全時間戴上手套,以「減低把愛滋病傳染給其他 同事的風險」。由於他假設男同性戀者必然有愛滋病,即使該人其實並無愛滋病,這名上司因應這個「歸於 該人的殘疾」(disability imputed to a person)而向他作出較差對待,亦可被視為殘疾歧視。 在香港曾有一個案,指某教會知悉一名已在該教會二十三年的教友是一名跨性別人士,便向她施加各種參加 教會生活的條件;由於她未能滿足所有條件,該教會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她進入教會。高等法院暫委法 官潘敏琦指出,當事人當時已準備進行變性手術,認為那間教會會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值得進一步 作出裁斷」。19 可惜的是,此案本身並非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的訴訟,法官只在處理一宗中途命令申請, 所以在該個案中法庭沒有就跨性別人士是否受到《殘疾歧視條例》保障作進一步討論。 雖然香港沒有一宗案例清楚指出跨性別人士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但以我們所知,平等機會委員會不但 從來沒有質疑這一解釋,而事實上亦曾在一些跨性別人士受歧視的個案中,根據其現有機制協助作出調停。 當然,我們亦明白,未必所有跨性別人士都願意透過《殘疾歧視條例》作出申索。雖然,如上所述,按條例 的理解,一些我們普遍會覺得影響輕微的疾病都可能被視為殘疾,但「殘疾」對某些人來說的確可能帶有一 定程度的負面含義。20 對於這些意見,我們都應尊重。 所以,跨性別人士的確可以根據現行《殘疾歧視條例》作出投訴或申索,但在缺乏清晰的法理基礎下,我們 不可以假設所有跨性別人士都可以藉此順利得到法律上的補救。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有聯繫人士 《殘疾歧視條例》禁止基於另一人的有聯繫人士的殘疾,作出較差待遇。「有聯繫人士」包括: a)

該人的配偶;

b)

與該人在真正的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另一人;

c)

該人的親屬;

d)

該人的照料者;

e)

與該人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另一人。

在香港,曾有三名申請加入紀律部隊的人被拒,理由是他們的家人曾有精神分裂症。當時,政府的政策是拒 絕聘請父母曾患精神分裂症的人,理由是這些申請人日後有較大機會患上精神分裂症(尤其是在壓力大的工 作環境下)。法庭裁定政府此政策是基於職位申請人的「有聯繫人士」(「該人的親屬」)的殘疾而作出的 殘疾歧視。21 「在真正的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living with the person on a genuine domestic basis) 的定義頗為寬鬆,故法 庭極有可能會把已一起生活一段時間的同性伴侶包括在內。例如,若一間機構因為員工的伴侶是跨性別人士 而歧視該員工,亦可能受《殘疾歧視條例》規管。

現行反歧視法與歧視個案分析的關係 以上就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人士可否受惠於現行反歧視法的討論,有些情況較為清晰,另一些情況可 能需要法庭作進一步澄清。指出現行法例對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的保障,並不代表政府當局毋須 另行立法。事實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見現行法例的所謂「保障」範圍狹窄,亦有很多漏洞和不完善 的地方。以上的分析,一方面可供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作參考,在合適的情況下考慮透過現行法 例作出申索,但亦只應被視為「援兵之計」,長遠來說,香港仍應參考本地及外地的現行法例和案例, 訂立適合香港情況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 此外,在本書的個案分析部分,若個案可能涉及現行法例,都會註明。這只是從法律分析的角度出發, 卻不代表只依靠現行法例便足以處理所有歧視行為。事實上,個案分析亦會指出引用現行法例作出申索 的利弊,及現有法例條文的不足之處。在一些現有法例有不足的地方,亦會清楚指出,希望將來在制訂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時可考慮一併處理。

21


2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的元素 歧視行為 假若將來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以現行反歧視法作為藍本,將包括以下歧視行為: 1) 直接歧視:指基於一個人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作出較差對待,例如某機構的政策訂明,不聘請同性戀者, 或某店員拒絕售賣貨品給跨性別人士。 2) 間接歧視:指一些表面是「一視同仁」的措施或政策,但在實際的運作和執行上會令某一性傾向或性別認 同的人難以符合有關規定,例如在同性婚姻不獲香港法律承認的情況下,規定只准「已婚人士」申請員工 宿舍,表面上政策沒有排斥同性戀者,但實際上卻令很多已在外國結婚,或已一起居住多年的同性伴侶不 能享用這項福利。 現行間接歧視的條文只針對「要求或條件」,而在外國很多地方亦作出修訂,例如除了一些明文規定,亦 包括一些實際行為或約定俗成的習慣。日後立法時亦可參考外國在這方面的條文用詞和法庭案例。 3) 使人受害的歧視:指因為就歧視行為作出投訴、作證而遭惡劣對待或報復;除了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 訴或向法院作出申索,亦包括機構內部投訴。 4) 騷擾: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作出的騷擾行為,屬不受歡迎或帶有敵意,可以是直接向受害人作出的言行, 亦可以是一些構成敵意環境的間接行為。 按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內「性騷擾」條文的寫法,已可大致保障因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作出的騷擾;但 為清晰起見,亦應在將來的條例內列明這兩個騷擾行為的原因。 5) 中傷:藉公開活動(包括講話、書寫、印刷、廣播、展示標誌或旗幟、分發物品)煽動對某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的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中肯報導、合理及真誠地為學術、科學的目的而符合公眾利 益的公開活動並不包括在內。 6) 嚴重中傷:跟中傷的定義差不多,但在煽動行為之外,有意威脅他人的人身安全或破壞他人財產。嚴重中 傷是在現時四條反歧視條例內唯一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 中傷及嚴重中傷,若應用在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反歧視條例,會令人擔心會否削弱言論和表達意見自由, 爭議甚大,預期將來在考慮立法時應研究應否在此方面立法,或若立法時,如何求取恰當的平衡,或作出 合適豁免。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歧視行為 性別

殘疾

家庭崗位

種族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

直接歧視 間接歧視 使人受害的歧視 騷擾 中傷

?

嚴重中傷

?

適用範疇 1) 僱傭:求職、入職條件、招聘廣告內容、面試過程、甄選準則、聘任條件、拒絕聘任、僱傭合約條款、工 作安排、員工福利、工作表現評核、培訓、升遷、降職、調職、成為合夥人、處罰、終止僱傭合約、離職 後與僱傭關係有密切關係的福利、獲取專業資格、職業訓練、職業介紹所、佣金合約等。 2) 教育:入學要求、收生、升級、紀律、輔導、使用學校資源、設施、福利和服務、學習環境等。 3) 提供貨品、設施和服務:買賣過程、價格、服務內容、服務質素、進入及使用設施、使用條件等。 4) 會籍:會所會籍、專業會籍、團體成員、投票權、大律師見習職位等。 在以上範疇之內,以下人士之關係會受規管: A) 僱傭:僱主對僱員、上司對下屬、同事之間、合夥人之間、主事人對佣金經紀人、專業團體對專業資格申 請人等。 B) 教育:校方(包括管理層、校管會)對學生、老師對學生、學校職員對學生、學生之間等。 C) 提供貨品、設施和服務:提供者對消費者或使用者等。根據現行法例,消費者或使用者之間,或消費者 使用者對提供者的歧視,並不受保障。平等機會委員會於1999年指出法例在這方面的不足之處,政府亦 原則上同意應堵塞有關漏洞,但至今仍未作出相關修訂。 D) 會籍:專業團體對會籍申請人、機構對準成員、大律師對見習大律師、會所管理人對會所申請人等。 要留意,反歧視法的精神是規管所有公民在公共空間,可以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生活,故不會規管私人空間 的生活。例如,父母把同性戀的子女逐出家門、路人不禮貌對待在路上遇到的一對同性伴侶,都不受反歧視 法規管。在公共空間的歧視,要達到中傷或嚴重中傷的程度,才會受反歧視法規管。

23


2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1. Ng Ka Li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1 HKLRD 315, 340. 2. Toonen v. Australia CCPR/C/50/D/488/1992; Young v. Australia CCPR/C/78/D/941/2000.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Yuk Lung (2007) 10 HKCFAR 335, para. 11. 4. MacDonald v. Advocate General for Scotland and Pearce v. Governing Body of Mayfield School [2003] UKHL 34. 5. [1996] All ER (EC) 397. 6. [1996] IRLR 347. 7. Sharyn Morrison, ‘Prohibited Grounds of Discrimination’, in Duncan Abate and Hong Tran (eds.), Discrimina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Hong Kong: Sweet & Maxwell, 2011), paras. 3.025-3.028. 8. Chen v. Taramus Rus (DCEO 2/1999). 9. AB v. Adult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Services [2006] VCAT 1862, para 18. 10. Chen v. Tamara Rus [2001] 3 HKLRD 541, para. 9. 11. Tsang Lai Man v. Wong Lung Shan & Datacraft (HK) Ltd (DCEO 1/2000, 12 April 2001). 12. Siu Kai Yuen v. Maria College [2005] 2 HKLRD 775. 13. K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3] 3 HKLRD 777. 14. L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DCEO 1, 6/1999, 13 November 2002). 15. M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9] 2 HKLRD 298. 16. Ip Kai Sang v. Federal Elite Ltd [2008] 2 HKLRD 563. 17. “The definition of disability is so wide, or so it seems to me, that if one is sick at all one must have some kind of partial loss of function, and therefore be disabled.” L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DCEO 1, 6/1999, 13 November 2002), para 61. 18. Sharyn Morrison, ‘Prohibited Grounds of Discrimination’, in Duncan Abate and Hong Tran (eds.), Discrimina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Hong Kong: Sweet & Maxwell, 2011), para 3.077. 19. Church of Jesus Christ Latter-Day Saints Hong Kong Ltd v. Stewart J.C. Park HCA 1167/2001. 20. 跨性別資源中心以下的意見便是一例:「現時本港沒有法例保障跨性別人士,性別歧視條例中亦不包括此等情況,只有被判別為『性別認同障礙』的變性人士,因為被列於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 冊』之中,才能引用殘疾歧視條例加以保障,但此名冊亦同時帶有另一層的歧視意味,所以一般都不喜歡引用此法例去處理事件。」(跨性別資源中心,《是非男女》,第16頁)。 21. K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0] 3 HKLRD 777.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概念

偏見

是一種對人或事的 看法,並 不受 法例規管。

是指在就業、教育等特定範疇

行為(如較差的對待),並 受到 法例規管。

歧視法有甚麼特定範疇? 就業

教育

貨品設施

服務提供

參加會社

住所的管理 或處置

不包括

可能 豁免範圍

宗教團體

家庭

私人活動

25


2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五)

歧視個案及法例分析

佘修安 法律研究員

個案一 男仔頭學生被迫自我隔離 N小姐是一名女同志,在一間有基督教背景的女子中學就讀。在2007年,學校老師發現班內有一名女同 學暗戀外表男仔頭的N小姐,向駐校社工詢問解決方法,社工認為是外表男仔頭的N小姐「教壞」了那名 女同學,故此,要求N小姐不得與其他同學交流與接觸,在非上堂時段到沒有人的地方(包括沒有人的 課堂及露台)自行隔離,在午膳時間也不得與其他同學用膳。N小姐曾經表示異議。這個經驗維持到N中 學畢業。

學校的行為是否構成性傾向歧視? 若N小姐可以指出,學校是基於她的性傾向對她作出在個案中所述的待遇,則校方的行為令她受到較差對 待,屬性傾向歧視,因為校方禁止她與其他同學交流與接觸,剝奪了她在校內的正常學習和社交生活,明顯 置N於不利,而其他性傾向的同學亦不會受到此待遇。 學校隔離N,會不會只是因應N行為的「紀律」,而不是「性傾向」歧視? 校方是否可以辯稱,所謂「隔離措施」,是因應N的紀律問題而作出,與她的性傾向無關? 老師如何理解N的性傾向、社工如何向校方描述N的性傾向,都是法庭考慮是否「性傾向歧視」的重要因素。 反歧視法的「直接歧視」,必涉及一個「比較」的步驟。若是對女性的歧視,則會比較在相若情況下,對一 名男性,待遇會否不一樣;若是對中國人的歧視,則會看在相若情況下,對其他種族的人,待遇會否不一 樣。在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則要比較在相若情況下,對一名異性戀者,待遇會如何。 在此個案中,要決定N被隔離是否涉及較差待遇,則可能要比較一名異性戀的同學,若惹上與N相若的「麻 煩」,遭遇會否不一樣。但理論上,在一間女校,是不可能有異性戀情發生;一名只喜歡男性的異性戀女同 學,在一間女子中學,難以與其他女同學有任何「感情轇轕」,那該如何作出比較?在歧視訴訟,找不到一 個確實的「比較者」時有發生(特別在一些人數較少或只偏重某一性別 背景的人的機構),但反歧視法卻 不會因此武功盡失。法庭不會在缺乏「比較者」的情況下貿然不受理個案,反而會以靈活的方式,因應案情 處理;例如在此個案中,「比較者」可能會是一些異性戀但操行有問題的學生。若學校處理有操行問題的學 生,一般都不會施以「隔離」等極端手段,較差對待便較易確立。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 男性化打扮老師勸就醫 身為女同志的檸,中三時,班主任因她的男性打扮,在家長會中吩咐其家長帶她看心理醫生。此外,當 班主任看見檸與女同學玩耍時會責備她,並著她不要跟她們「玩得太埋」。

要求家長帶同學見心理醫生屬較差對待或性傾向騷擾嗎? 班主任因為檸的的男性打扮,吩咐家長要帶她看心理醫生。在考慮班主任的行為是否構成歧視,便要找出一 個「比較者」,若檸的待遇較「比較者」為差,便可能構成性傾向歧視。此個案的「比較者」可能是一名異 性戀但打扮男性化或較前衛的同學;若學校不會要求這些異性戀同學去見心理醫生,檸則可能被視為受到較 差對待。 另一個要考慮的是檸是否受到「較差」待遇。若班主任只是吩咐家長帶她看心理醫生,而沒有強迫或親自帶 她去看心理醫生,又或者家長根本沒有理會這個要求,則檸未必算是受到較差對待。法庭在處理性傾向騷擾 時,並不會單單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感受,而會由一個普通人的角度考慮,審視該說話一般人是否也會感覺受 騷擾。檸如認為她受到性傾向騷擾,她便須指出一名普通的人會認為班主任的說話會令檸感到受辱。 老師對同學是「紀律」處罰還是「性傾向」歧視? 當檸與其他女同學玩耍時班主任責備她,叫她不要跟她們「玩得太埋」,其「比較者」是一名異性戀但與其 他同學玩得「太埋」的同學。班主任可以辯稱,老師對所有紀律欠佳的同學都會作出這類「提醒」,所以是 「一視同仁」,並非因為她的性傾向而向她作出這些說話。 此個案提供的資料較少,是否構成性傾向歧視或騷擾需視乎更多的個案細節。

27


2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三 老師社工漠視欺凌同志學生離校 Steven讀中四期間,被同學知道他的性傾向後,同學倒翻他的書包枱椅,還在黑板上大字寫上「死基 佬」、「女人型」等等。其後上課同學們都會杯葛他,亦會上堂時對他拋紙球。Steven 其後向一位他最 信任的老師及社工求助,老師及社工未有處理他被欺凌的情況,反而指同性戀是罪,建議Steven 改變性 傾向。Steven最後受不了長期的欺凌,跪地請求父母讓他申請停學。Steven 最終於中四停學。

同學的行為構成歧視嗎? 同學因為他的性傾向而對他作出欺凌行為,例如言語侮辱或杯葛行為等,都是基於他的性向作出的較差對 待,可能被視為騷擾。杯葛行為,若只是一種社交排斥,未必會構成騷擾;但若涉及一些實際的言語和行 為,便有可能構成騷擾。 老師和社工的「溫馨提示」是否構成歧視? 學校的老師和社工未有認真處理同學對他作出的欺凌行為,反而指同性戀是罪,叫他改變性傾向。要指出, 認為「同性戀是罪」屬思想自由的範圍,反歧視法不會剝奪人的思想自由,只會規管人的歧視性差別行為。 「同性戀是罪」屬個人意見,法例不會干涉。 若老師和社工對Steven的投訴採取愛理不理的態度,或反而把矛頭指向Steven,指這是他自招的禍,Steven 或可以指出,學校在處理其他異性戀同學受到欺凌的投訴時,都會秉公辦理,但偏偏對Steven卻是愛理不 理,所以是基於他的性傾向作出的較差對待。 另一個問題是,老師和社工「叫」Steven改變性傾向,實際上涉及的是甚麼行為?向他派發有關改變性傾向 的「治療」的單張?推薦他參與那些計劃?要求他一定要參加?親自帶他參加那些計劃?不同程度的「勸 喻」,其背後的責任亦可能不同。基於思想和言論自由的精神,任何人都可以持有「同性戀傾向應該改 變」的想法。到最後得視乎老師和社工以甚麼實際行動「勸喻」Steven改變性傾向,及Steven對此的反應。 Steven可能較難對此作出歧視的投訴,因為他們可以辯稱,這純粹是出於對學生的愛心的舉動,而且是否尋 求改變同性戀傾向,到最後是個人自由,是很難「強迫」他人進行的。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四 患性別認同障礙博士生遭教授同學嘲謔 J是某大學博士生,有性別認同障礙。因需要開始實體生活體驗1,告知論文老師從某日正式以女生身分 上課。導師沒有為她公佈消息,只要求她自行通知同學及其他教授。那天,J步入課室,全體嘩然笑聲不 絕,並遭教授與同學們以「死基佬」、「先生」、「紳士」等譏笑,令她無地自容,往後經多次類似騷 擾之後,憤憤不平,決定退學。

教授與同學對J的譏笑屬性騷擾嗎? 教授與同學對J的譏笑,明顯衝着J而作出,既令J感到侮辱,而一名合理的人亦會預期J會感到受辱;教授聯同 同學作出的行為,亦可能令J感到求助無門,認為校方所有人都與她作對,營造一個「具有敵意或具有威嚇性 的環境」,符合現行《性別歧視條例》及可能訂立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的要求。 譏笑J是「先生」、「紳士」,明顯以她的性別認同大做文章,故意以她的原生性別取笑她,構成根據性別認 同作出的騷擾。 罵人「死基佬」是否與性別認同無關? 「死基佬」通常是對男同志的貶稱,譏笑J是「死基佬」表面上與J的性別認同無關(因為跨性別人士未必一 定是同性戀者),但由於法庭傾向對條文中的「性的行徑」採取廣闊的解釋,所以罵人是「基佬」亦可能 屬「性的行徑」,若當事人並不歡迎,感到受辱,而一名合理的人亦可能會受辱,或言行造成「具有敵意或 具有威嚇性的環境」,便受現行《性別歧視條例》規管;相信將來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情況亦相 若。

29


3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五 入男戒毒所性別認同障礙被禁覆診被迫接受拗直治療 C染上毒癮,自願接受福音戒毒。她有性別認同障礙,自身認定是女孩,卻被校長Z收納為男生,接受戒 毒服務。她被編排到男生宿舍,跟男生一同生活,被迫與男性一起沐浴和游泳。C胸部豐滿,卻被禁止 帶胸圍,還被其他男生集體施壓,要迫令她做男性,C亦被迫接受「拗直治療」,由傳道人負責。她原 本在某醫院接受變性評估,入學後被禁止覆診。她愛上了戒毒所內的某男生,亦遭指罵,更被禁止談戀 愛。C在戒毒學校兩年,最後忍無可忍,決定中止福音戒毒,重投社會生活。

如何從現行反歧視條例分析本個案? 性別認同障礙由於現時被介定為精神病的一種,因此,此個案亦受現行的《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要探討 將來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法例如何適用於此個案,我們便應檢視一下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在教育方面的條文。 《性別歧視條例》第26條對單性別學校,或收生或收納寄宿生事宜作出豁免。若這間戒毒學校本身是單性別 學校,只收取某一性別的學生,可受到豁免。不過,豁免與否似乎對這案都不重要,因為案主針對的似乎是 在學校內的對待。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4(2)條,若學校收納有殘疾的學生入學會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則該學校拒絕讓那 學生入學,不會構成歧視。條例第4條亦規定,在決定甚麼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須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 包括: • 向任何殘疾人士作出的處所提供的合理程度; • 可能帶給該人的利益或令其蒙受的損害的性質; • 該人的殘疾的影響;及 • 聲稱有不合情理的困難的人的財政情況及須付出的開支。 所以,《殘疾歧視條例》規定學校在未至於達到「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情況下,必須收納有殘疾的學生,並 作出相應的配合。但要留意的是,「不合情理的困難」的辯解只停留在收生的階段,假如學校已收納那名學 生,便不可以迫令退學或令學生受到不利對待。 在分析此個案時,可以從兩個層次理解: a) 有關設施方面(案主被編到男生宿舍,被迫與男生一起沐浴),視乎將來條文的寫法,學校或可以「不合 情理的困難」作出辯解,指難以因應C的情況在學校設施上作出配合(即有合適的宿舍,以及沐浴設施; 又或難以調整沐浴時間等)。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b) 至於C受到的其他對待,例如被迫接受「拗直治療」、禁止覆診,或被禁止與男同學談戀愛,則可能涉及 性傾向歧視或性傾向騷擾。若以現時《殘疾歧視條例》為藍本,則可能只容許學校在收生階段作出辯解; 當學校同意收納該學生後,便應一視同仁看待,不可以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作出較差對待。 另一個考慮因素是,將來的法例會如何界定性別認同,以及有沒有規定一名跨性別人士在哪一階段被視為已 轉換性別。在此個案,似乎C在入學前已經認定自己是女孩,但當時她是剛開始接受變性評估,還是已經到 達某一階段?這些都可能決定學校讓她入學的決定是否合理。

31


3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六 揭同志身分教會學校女教師不獲續約 Grace曾在一教會中學任教英文。一次她與女朋友拍拖時,碰到校長,被發現性傾向,其後不獲續約。 由於Grace的親人跟校長是教友,互相熟絡。其後Grace 親人向Grace表示收到校長電話,指Grace是女同 志,跟校管會討論後,決定不續約,並敦促親人與Grace「好好談談」。

宗教豁免如何適用於此個案中? 現時《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神職人員的聘任、升遷或宗教團體的成員等受到條例豁免,以尊重信徒的宗 教情感。未來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相信很大機會亦會加入宗教豁免條款。 在教會學校,除了個別與教義的宣揚有直接關係的崗位(例如校牧), 其實大部分的職位都與宗教信仰無直接關係,故不應受到豁免。文職的 職位,處理的事務與宗教教義無關;大部分老師所教的科目,亦與教義 無關。宗教 倫理科的老師,可能會在課堂上涉足宗教,但理論上,宗 教 倫理科老師的責任,並非把自己的一套價值觀強加於學生身上,亦 不是要宣揚任何一套宗教價值觀,而是把不同的信仰傳統、演繹、解 釋,呈現於學生面前,以擴闊學生的視野,讓學生自行作出判斷。所以 即使宗教 倫理科的老師,亦不應受到豁免。 假設豁免並不適用於本個案,若Grace能指出,校長見到她與女朋友拍拖 後,把此事告之校管會,而學校及校管會基於Grace的性傾向,決定不與 她續約,則校方的行動很有可能構成性傾向歧視。 校長向Grace的親人透露她的性傾向,並「敦促」親人與Grace「好好談 談」,可以受反歧視條例規管嗎? 反歧視法只規管人在公共空間的生活,卻不會干涉人與人之間的私人交 往。校長向Grace的親人透露她的性傾向,的確是不尊重他人私隱,但其 談話屬校長與該親人之間的私人對話,與Grace在工作上受到的待遇無 關,到最後若該名親人真的與Grace談及此事,亦只屬他們私人之間的對 話,無論最後是坦誠交流或是不歡而散,也是他們之間的事,並不屬反 歧視法可以規管的範圍。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七 被揭身分跨性別者遭解僱 X原生性別為男性,於07年受聘為兼職調查員,合約共有十個月。入職後被診斷為「性別認同障礙」, 需要進行實體生活體驗,日常以女性打扮。她在入職面試時,穿著 T-shirt、牛仔褲及女裝中褸。入職後 續以女性打扮(T-shirt、牛仔褲並穿戴胸圍),工作表現良好,沒有任何不良紀錄或投訴。約五個多月 後,經理Y單獨會見X。Y要求查核X的身分證,質問X:「點解你咁打扮?」並表示員工應該遵守道德標 準,不得作前衛或誇張的打扮,Y隨即解僱了X。

X是因為其性別身分遭解僱嗎? X在入職五個月後,被Y質問其打扮,並隨即解僱,表面上令人有理由相信解僱的決定與X的跨性別身分有 關,當然亦受到以下因素影響: 1. X在被解僱前,作甚麼衣著打扮?原則上,只要Y作出解僱決定時是基於X的性別認同,則不論Y是在X入 職時已開始懷疑 認定X的性別認同,還是只是在臨解僱前一刻才得知,Y的解僱決定都會構成歧視。不 過,若X最後透過法庭向Y及其機構作出申索,法官亦可能會希望掌握X在面試及入職後的衣著打扮,以探 討Y對X的性別認同的瞭解程度。 2. 若X可以指出其工作表現一直良好,較易令法庭接納Y突如其來的解僱決定是基於X的性別認同。 Y向員工施加「道德標準」,合理嗎? Y在解僱X前指「員工應該遵守道德標準,不得作前衛或誇張的打扮」,可斟酌的地方甚多。首先,這些「標 準」是Y的個人標準還是機構明文規定的標準?「道德」標準涉及個人的價值觀,不影響工作表現,實不應 作為評核員工的準則。反歧視法的精神,正是人在工作上的評核,只應該根據員工的客觀工作表現,而非上 司的個人主觀好惡。此外,其調查員的職務是甚麼?有些機構對一些經常需要接觸客戶的工作崗位的衣著要 求,可能較為嚴格,Y所謂「不得作前衛或誇張的打扮」的說法,與X的職責有沒有關係,亦十分重要。

33


3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八 上司重寫跨性別者工作報告調解後上司擬報復 M通過初步變性評估,開始實體生活體驗期。M向公司高級主管R申請以女裝上班。R回應沒有問題, 建議M找人事部C經理商談細節。C一直拖延,沒有理會M的要求,之後R突然將本已做好的工作表現評 核,由「滿意」改為「不滿意」。之後,R通知M負責的部門與另一部門合併,M原有負責之工作不復存 在。至此,M肯定公司無理歧視,向平機會投訴。平機會開調解會議,C和R一直推卻並否認有歧視。之 後R批准M以女裝上班,但M被投閒置散,任R的研究員,但所完成的研究報告,R卻從來不看。

M的遭遇可構成歧視嗎? 這個案的歧視行為較為明顯。C的不合理拖延、R把已做好的表現評核由「滿意」改為「不滿意」、M被投閒 置散,的確容易令人聯想到這是與M的跨性別身分及以女裝上班的申請有關,除非R可以提供令人信服的特 殊理由。 令員工「投閒置散」算是歧視嗎? M在向平機會投訴後,在工作上被投閒置散,亦可能構成「使人受害」的歧視(即僱主因為僱員作出投訴 或展開法律訴訟,作出的「報復」行為)。即使R沒有向M作出一些「直接」的歧視性行為,令她蒙受損失 (例如減薪、更改合約等),但若M可以指出公司令她投閒置散,或不理會她的工作報告,令她在工作或晉 升上受到損失,一樣可以構成歧視。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九 員工想變性遭上司苛難 在醫院工作的E,有一次向上司X披露其「變為男性」的想法後,X對E的工作表現諸多挑剔。最嚴重一 次,在某次工作會議,因E發高燒告病假,X不批准,即使取消會議也要E務必出席。E認為會議並非沒有 他不可,而且他身體不適需要休息,但X堅持他不出席便取消會議。E不服便致電醫院聯絡同事,雖然同 事未有接聽電話,因該職員正與上司X爭辯,內容被E聽到了。內容指該同事認為E非必須出席會議,若 因其病假而取消有關會議,不成理由。E為了息事寧人,於是當天下午準時趕回醫院開會,但X仍表示不 滿,在沒有提出任何充分的理據之下指其違抗指令,須停薪留職。E感到不明白,也不合理,但基於自 己成了X的「眼中釘」,亦感到前途堪虞,在備受困擾之下遞信辭職。 E在醫院的經歷是否構成歧視? 首先,E需要提供他在向上司披露自己「變為男性」的想法前在醫院受到的待遇,以及上司對其工作表現的 評核。因為上司可以抗辯說自己的作風一向如是,若上司在E披露前和披露後的脾氣和處事方式相若,則E較 難指出上司是基於其身分而作出較差待遇。按事情的經過,上司對E停薪留職的決定的確較不合理,但若上 司可以指出這是他的一貫作風,而且他對其他有相若處境的員工都會「一視同仁」,歧視的指控便較難成 立。 上司亦可以辯稱E停薪留職決定,是基於不同因素(例如E的工作表現,或醫院的整體利益等)。若此事最後 要由法庭作出裁決,法官便需要考慮不同因素,以決定上司的決定是否基於E的性別身分。要注意,現行的 歧視法清楚指出,即使某人的作為是基於超過一個因素,只要其中一個因素是法例保障的原因,便已構成歧 視。例如,若上司的決定是基於三個原因: a) E的工作表現; b) 醫院利益;及 c) E的性別認同, 便已構成歧視(無論(c)是否關鍵因素)。 E主動辭職,仍受法例保護嗎? 在此個案中,E最後在備受困擾之下主動辭職。既然是當事人主動辭職,可能有人會覺得這是個人決定,與 人無尤,並不應因此怪罪醫院。E既然已經辭職,很難說其受到任何「差別對待」。 要留意,在僱傭法中有一個所謂「構成解僱」 (constructive dismissal) 的概念,就是當僱主作出一些十分不合 理的行為(例如令員工投閒置散、拒絕支付工資或無故扣減工資、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在未得員工同

35


3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意下把員工調離工作崗位或降職等),變相單方面違反僱傭合約,而員工即使在此情況下被迫辭職,由於僱 主的行為已變相「構成」解僱,法庭亦會視員工的情況為被解僱,而非主動辭職。 在Chang Ying Kwan v. Wyeth (DCEO 10/1999)一案中,一名僱員在通知僱主已經懷孕後,僱主拒絕向她加薪 和在工作上向她施加無理壓力,她最後無奈辭職。法庭裁定她受到僱主歧視,並特別指出,即使她是主動辭 職,但構成解僱的概念在歧視法一樣適用。 所以,若E可以證明自己的辭職,與僱主的無理行為有關,法庭亦有可能以構成解僱的方式處理。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 公司晚宴舊同事拒同坐出言侮辱男同志 H先生參加公司舉辦的週年晚宴,老闆邀請舊同事J先生出席。J先生遲到,只剩H先生旁的一個座位,J沒 有坐下,只大聲取笑「哼!這個人妖的東西,我不會坐在他身旁」。J要求調位,沒有人肯和他對調,並 再次大聲說:「跟這個不男不女陰陽怪氣的妖怪一起食飯,簡直背脊骨落。」

這件事並非在辦公室內發生,仍可以構成騷擾嗎? 僱傭範疇的歧視,並沒有把行為局限在辦公室內,決定因素反而是僱員是否完全或主要在香港工作。1 若僱 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工作,則即使行為在外地發生,一樣可以構成歧視。2 例如兩名職員在外地公幹期間發 生的性騷擾,一樣受法例規管。公司的週年晚宴,亦可視為工作或員工福利的一部分,期間發生的騷擾事 件,可受反歧視法規管。 J只是H的舊同事,理論上他們之間不是「同事」,J對H的行徑受到法例規管嗎? J與H的確沒有任何工作上的關係,但要留意性騷擾並不只是包括「一對一」的行為,條例亦包括任何人「自 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的情況。H的說話,加 上其他同事不願和他調位,亦可能構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不過投訴的對象可能會是其他現任同 事。 個案只描述週年晚宴當晚的情況。單憑一晚發生的事,便可以構成性騷擾嗎? 很多性騷擾的個案,的確涉及一些持續的行為,但這不表示受騷擾者不能單憑一件事而作出投訴。在香港一 宗有關殘疾騷擾的案件中,法庭指出,的士司機向乘客作出的單一侮辱性行為已經可以構成殘疾歧視和殘疾 騷擾。3 在美國的同類案件,法庭會檢視行徑對工作環境的實質影響,以決定一些單一事件會不會構成性騷 擾。4 在英國一宗種族騷擾案件中,法官以事件的「嚴重性」作為準則,表示法庭一方面要小心審視帶有種 族冒犯的言行對當事人可能帶來的傷害(無論言行是否輕微),但亦不應矯枉過正,把法律責任加諸一些輕 微的事件或無心之失。5 所以,單一事件可以構成性騷擾,但卻取決於不同因素,例如事情的經過和嚴重性、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及 對當事人的影響等。

37


3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一 女同志講電話同事單打侮辱 案主在公司跟友人講電話時,鄰座男同事經常會拿起電話筒作出單打,在旁高聲說:「趕快回家磨豆腐 吧!變態女人只愛玩女性性器官(用的字眼是粗口)!」讓在講電話的案主及電話另一邊的人受辱。案 主情緒受困,工作不能集中,最後辭職。

同事的說話構成騷擾嗎? 男同事向案主的說話,是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徑」。一般普通人相信亦會覺得這句話會令人受辱,同時 亦指向案主的性傾向,可構成現有《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騷擾;將來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 亦可能算作性傾向騷擾。 案主的友人在電話另一邊聽到這些話,她也可受到保障嗎? 留意,即使案主電話另一邊的人同樣可以聽到這些侮辱說話,但只有案主與同事有在工作環境上的關係,所 以那在電話另一邊的人難以作出投訴。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二 女同志被同事調侃 案主被同事看見她與女朋友在公司以外地方拍拖,她回到公司後被同事改了花名,同事不再叫她原來的 名字,在公司惡意不停叫她「基基」。每逢她上廁所,亦大叫「基婆上廁所」,影響她與其他女同事之 關係。

案中的同事的行為是否構成現行《性別歧視條例》的性騷擾? 同事經常稱她「基基」、「基婆」,可屬「性的行徑」,而當事人明顯感到冒犯。至於這是否符合性騷擾的 客觀元素,則涉及在文化上這些說話會否構成對他人的冒犯或侮辱。言行的頻密程度、其他同事的反應,及 她自己的感受,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39


4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三 女同志同居遭同事教訓 一位女同志邀約同事回家打麻雀,同事到了案主家後,發覺案主與一女子同居(案主的女朋友),案主 沒有介紹同居女子是她的女朋友。同事對案主的女朋友表現冷淡。麻雀耍樂之後,同事於離開時教訓案 主,叫她不要「搞人」及「帶壞人」。 之後,於工作環境亦不時教訓案主不要做不正常的事。

同事在案主的家中「得知」她的性傾向,會影響性傾向歧視的申索嗎? 表面看,這是一個典型的僱傭範疇的性騷擾例子──同事在知悉案主的性傾向後,做成一些可能構成騷擾的 行為。這裡沒有交待她是否在那次經歷後在工作受到較差對待。若針對同事教訓她「不要做不正常的事」, 這似乎涉及騷擾行為多於歧視行為。 可能有人會問,同事是在案主的家中得知她是同志,而不是在工作環境內得知,這會否影響她的申索?要留 意,要構成歧視,必須指出歧視者是「基於」受歧視者的「性傾向 性別認同〔或其他法例訂明的保障原 因〕」而作出較差對待。法例並沒有仔細列出要在甚麼環境下知悉,可以是當事人自己承認 暗示,或同事 見到當事人與同性伴侶的合照、在街上碰到當事人拍拖、在網上留意有關當事人的傳聞等。在此個案中,同 事在案主的家中知道她與另一女子同居,雖未有正式介紹,但從同事表現冷淡,及於離開時教訓案主,我們 已可假設同事「知悉」她的性傾向,若其後同事基於她的性傾向在工作環境向她作出較差對待,便可能構成 歧視。 在打麻雀後教訓案主,屬性騷擾嗎? 歧視或騷擾發生的地點,可能會影響是否可以作出申索。案主事後在工作環境被教訓不要做不正常的事,視 乎言行的實際內容和嚴重性,或可構成在工作環境作出的騷擾。但同事在案主家中麻雀耍樂後,叫案主不要 「攪人」及「帶壞人」,則未必可以構成騷擾。若那一次聚會,與工作無直接關係,亦不是公司安排的聯誼 活動,只是同事以朋友身分舉行的聚會,法庭可能會視之為私人聚會,而私人聚會期間所發生的行為,是不 受反歧視法監管。不過,若案主日後作出投訴,她在家中打麻雀期間的經歷,可有助理解騷擾行為的由來, 仍然十分重要。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四 醫護認同志遭同事侮辱 Alan曾在公立醫院擔任醫護助理。Alan過往曾在不同醫療機構工作,都有表明性傾向,那次也不例外。 詎料部分同事對此大為反感,甚至以不斷增加其工作量、誣衊他關掉病人維生儀器等以示「不滿」,幸 而每次都由部門主管證明指控並非事實。有同事侮辱他為「妖人」或「狗」,更在同志網站「人肉搜 尋」他的資料,把其交友及討論經過印發予其他同事。有同事替他到人事部投訴,卻被勸喻「不要搞 事」,最後他因工傷而離開醫院。

Alan在工作環境公開自己的性傾向,會否影響他在反歧視條例下的權益? 表面上影響不大,因為法例的準則是歧視者「基於被歧視者的性傾向」有沒有作出較差對待。可能被歧視者 早已把自己的性傾向公告天下,可能歧視者只是從第三者口中得知,也可能歧視者只是根據道聽塗說的傳言 作出推測,根本不能百分百肯定。根據現行反歧視法的條文、案例,及外國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以上情況都 可被視為「基於被歧視者的性傾向」,所以被歧視者對自己性傾向的公開程度有多大,影響不大。 Alan受到甚麼「損害」? 在現行的法例中,除嚴重中傷屬刑事罪行外,反歧視法屬侵權法的一種。侵權法的特點是要投訴人指出自己 所受到的損害,從而要求對方作出賠償。雖然理論上,只要有人因為其他人的保障原因作出較差行為,已構 成歧視;但實際上,不論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或自行透過法院作出申索,投訴人總會列出自己受 到的傷害,而要求對方作出損害賠償。賠償可以不同形式作出,例如金錢、道歉、更改決定(例如復職), 或更改政策等。有些案件根本不涉及任何金錢轇轕,多年前平等機會委員會控告教育署,指中一派位制度違 反《性別歧視條例》便是一例。亦可能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志不在錢」,只希望討回公道,或想對方鄭 重道歉亦不出奇。6 不過,為了意氣之爭而花費大量金錢興訟,卻未必人人願意。 所以,在大部分的反歧視申索個案中,指出受害人實際上蒙受的損失十分重要。反歧視法中的騷擾罪須取決 於當事人的主觀感受,若一個人以自己的性傾向引以自豪,可能會影響其受到的「實際損失」。例如,他可 能根本不介意同事對他的閒言閒語;就算有同事把他的性傾向公諸於世,他也可能只會一笑置之。這都會影 響其根據「情感損失」而要求的賠償。 當然,除了情感損失外,受害人亦可在其他範疇要求賠償,例如損失的工資、理應收到的解僱代通知金等。 相比於情感損害,這方面比較容易量化,而當事人是否不介意他人知道自己的性傾向,則影響不大。 Alan受到的對待,在將來訂立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是否構成歧視? 1. 被增加工作量:若他的工作量,因為自己的性傾向而不合理地較其他同事為多,則屬性傾向歧視。

41


4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2. 被誣蔑:個案清楚指出這些指控最後都被部門主管證實並非事實,可見對他的工作表現或晉升,影響有 限。當然,Alan亦可指他要花大量時間向上司解釋,在其間蒙受精神損失。 3. 被罵「妖人」和「狗」:相信一般普通人會覺得這是一種侮辱;有很大機會會構成騷擾。當然亦需考慮 Alan對此的反應。 4. 把在同志網站的交友資料發放給其他同事:這當然可能是侵犯私隱的行為。他不介意讓他人知道自己的性 傾向,不代表願意自己的私人資料任人傳閱。這亦取決於不同因素:那些資料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在網上查 閱?現時社交網站是很多人生活的必要元素,很多人在這類網站中,都會公開自己的私生活點滴,或交友 擇偶條件、擇偶經過。若他本來就不介意在交友網站公開自己的身分,則這些資料供同事傳閱對他亦可 能沒有甚麼實質負面影響。 替Alan到人事部投訴的同事,有沒有保障? 這個案另一個特別的地方,是有同事「見義勇為」,替Alan向人事部作出投訴,但之後卻被勸喻「不要搞 事」。若一個人就歧視行為作出投訴,而對方作出報復行為,便構成「使人受害」的歧視。這亦包括其他因 投訴而作證的人。所以即使那些向人事部投訴的同事自己並非事件的直接受害人,假若他們在投訴後遭醫院 的管理層惡待,則可能構成「使人受害」歧視。留意,即使作出的投訴只是醫院人事部的內部投訴,而不是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或向法院根據反歧視法例作出的正式投訴,亦同樣適用,因為現行「使人受害」歧視的條 文亦表明包括「指稱歧視者曾作出會構成違反〔反歧視條例〕的作為 」。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五 見工被要求穿裙男性化打扮不獲聘請 Shane因男性化打扮,在見工時被公司職員取笑。在面談過程中,雙方沒有進行任何交談,只要求Shane 上班時必須穿裙子,令她 他感到極為難堪,最後亦不獲僱用。

求職過程中受到歧視,會受到保障嗎? 現時的反歧視法例列明,任何人在決定誰應受僱用而作出的安排上,或拒絕提供或故意不提供該僱用方面, 歧視求職者,即屬違法。7 面談的負責人要求Shane上班時必須穿裙子,似乎是見到Shane作男性化打扮,因應其性別表達作出的言論。 但負責人亦可辯稱自己當時只是指出公司對員工的服飾要求。 至於Shane在求職過程中感到難堪,或可以在求職過程中「遭受不利」作為受到歧視的理由。8 要指控該公司歧視容易嗎? 但此個案的困難在於舉證。很多涉及僱傭的歧視個案,例如聘用條件、晉升條件、解僱等,僱主和僱員都可 根據僱傭合約、人事部門紀錄、工作紀錄、表現報告等,作為歧視或作出辯護的證據。相比之下,面試的過 程時間較短,亦往往不會有文字紀錄,若真的鬧上法庭,大家可能對面試過程的行為或對話各執一詞或有不 同的解讀。所以,不論香港或外地,會由法庭裁斷的歧視個案多涉及聘用期間發生的事情或解僱的決定和安 排,而較少涉及求職的過程。

43


4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六 上班要求化妝穿裙跨性別者感不適辭職 F 從小自覺「女身男心」,自青春期開始便一直扎胸,外表非常男性化。中學會考成績欠佳,轉讀副 學士,仍然無心向學,決定出來做事,任職售貨員。第一份工作,經理要求女售貨員化妝,F試了一個 月,但最終無法適應,辭職不幹。第二份工作,同樣是售貨員,F穿褲子上班,經理要求女售貨員穿 裙,F又依樣試了一個月,也是無法適應而辭職。最後,F返回父親的海鮮店當售貨員,基於家族生意, 也沒有妝扮上作女性化的要求,困擾始告平息。

有關員工服飾要求的外國案例 在外國有不少關於服飾與性別表達的案例,但不同國家的法庭的判案準則都有不同,實難一概而論。 與性別歧視有關的著名案例有: 1. Smith v. Safeway [1996] I.C.R. 868 超市男僱員因為「馬尾」不能收藏於制服的帽子內被解僱。他控告超市性別歧視,因為只有女員工才可 以留長髮。上訴庭指出超市沒有對Smith作出較差待遇: 男女員工的制服指引,並不是每一個詳細項目都要「男女平等」,才不構成性別歧視。法庭從整體角度 審視有關指引,認為超市的指引採用一般慣用的標準,而有關準則對男員工和女員工都適用,並無不平 等的情況,亦不會對任何一個性別的員工造成不公。 2. Department of Work & Pensions v. Thompson EAT/0254/03 男職員規定要打領帶上班,僱傭審裁處指這規定帶有歧視,因為他的工作毋須面對公眾,而公司沒有對 女性施加同樣的服飾要求。當採用「若非」準則,男性職員的待遇明顯與女性職員有別。 但僱傭上訴審裁處其後推翻僱傭審裁處的判決,指規定並無歧視,理由是法庭應審視,對男員工來說, 員工衣著專業得體的要求,只可藉打領帶達到,是否合理。 3. Carroll v. Talman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of Chicago 604 F 2d 1028 (7th Cir. 1979) 公司規定女員工穿公司制服,而同等職級的男員工則須穿自己挑選的西裝,或配搭裇衫和領帶的便裝。 法庭認為這規定貶低女性員工的身分,因為這暗示男性員工職位較高,而只有男性才懂得如何選擇合適 的服裝上班。 4. Jespersen v. Harrah’s Operating Company 392 F 3d 1076 (9th Cir. 2004) 賭場規定:「員工的衣著須得體和有吸引力,而在穿著制服時須維持此形象。」女性員工須穿著絲襪,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塗有顏色的指甲油,頭髮須梳理整齊、捲曲得宜,或以合適的髮型示人;男性員工則不可以化粧或塗有 顏色的指甲油,亦要留短髮和把指甲修整好。Jesperson指規定女性員工要化粧,是對女性的歧視。 法庭指性別歧視的指稱並不成立: • 對化粧反感只是她個人的主觀感覺。 • 從整體角度審視指引,認為指引對男僱員和女僱員施加同等的要求,所以不構成性別歧視。 至於有關跨性別人士的服飾規定,亦有以下著名案例: 1. Schroer v. Billings (Civil Action No. 05-1090 【JR】) 僱主知悉Schroer正在準備實體生活體驗後,將她解僱。主管的不滿,並非建基她「男扮女裝」,而是因 為她「不夠女性化」。換言之,她的身體與外觀「不相稱」並不構成問題,反而是她未能「完全」成為 女性令僱主不滿。 法庭認為這構成基於「性別標籤」而構成的歧視。法庭認為,無論其解僱的決定是基於當事人「過分女 性化」,或「不夠女性化」,只要有關決定與性別標籤有關,都會構成歧視。 2. Creed v. Family Express Corporation (No. 3:06-CV-465RM, Jan 5 2009) Creed開始上班時以男性打扮示人,上班後開始作較女性化的打扮。她被指違反公司的服飾指引(例如 男性不可以頭髮長過領口、配戴首飾、化粧),之後遭解僱。 法庭拒絕接納其歧視申索,理由是公司已經明確規定對員工的服飾要求,而要求並沒有對男員工或女員 工構成不平等的負擔。 從以上列舉的案例可見,要透過反歧視法挑戰服飾規定並不容易。 對於有關案例的評論 法律學者曾對以上案例作出以下批評: 1. 「整體檢視」某機構的服飾守則不合理,亦與其他性別歧視的法律準則不符; 2. 加深性別定型; 3. 一些規定(例如頭髮長短)不單與工作無關,更可能影響僱員在工作以外的私人生活,構成不公。 學者對於歧視應用於服飾規定方面,作出以下建議: 1. 逐項檢視每項服飾規定(而非「整體檢視」整個指引);

45


4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2. 充分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感覺, 而非社會文化或性別定型;9 3. 僱主在制訂員工服飾指引時,應因應受規管的人的需要,盡量減少對他們可能構成的壞影響。若指引對性 小眾可能構成影響,僱主須清楚解釋有關規定的理據,及有沒有其他可能帶來較少歧視的做法; 4. 僱主在引入服飾指引時,應向員工詳細解釋有關規定和運作。10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建議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中對公司制訂服飾規定,有以下建議,可作參考: • 應只在工作上必須而且合理時,方制定一套儀容守則,例如,對於須經常與外界接觸及鮮與外界接觸的僱 員,政策會有所不同; • 政策應公平地施於男、女僱員,例如,營業員需穿著指定制服的規定應同時適用於男性及女性營業員; • 政策不應使某一性別人士受到任何較差的待遇或遭受不利影響; • 可行的話,建議僱主在推行儀容守則或修改現行儀容守則前,應諮詢僱員的意見,此實為良好管理常規; • 定期檢討政策,以適應不斷改變的社會習俗。 在此個案中要考慮的因素,可包括對售貨員的服飾規定,與其工作性質是否有關連,是否合理。例如僱主應 考慮:女售貨員不化妝或不穿裙上班,會否影響其工作,或損害公司形象?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七 女同志拒穿裙上司或向新僱主揭同志身分 一位女同志在公司擔任市場主任,打扮中性,平時只穿著褲裝,公司亦沒有規定要穿裙,亦有其他女同 事穿褲裝上班。她於工作上表現甚佳,客戶亦多,因此薪金亦不錯。一次她與女朋友拍拖時被上司看 見,回到公司後其上司突然對她表示以後要她改穿裙上班。她拒絕並要求合理解釋,上司表示他「不接 受扮男人搞基的下屬」,他表示案主愈不願意,他就偏要案主穿裙。案主如不穿裙,可以辭職,但不要 嘗試搶走客戶,否則即使案主轉工,而新僱主向他查詢其工作表現,他會告訴對方案主是「基婆」。

上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歧視? 上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歧視視乎以下因素: 1. 公司其他女同事可以穿褲裝上班,而案主卻突然被要求穿裙上班。在作出比較之下,若發覺公司容許非同 志員工穿褲裝上班,卻規定案主必須穿裙,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以被視為因她的性傾向而作出的 差別待遇。 2. 上司在指示她要穿裙上班時,表明「不接受扮男人搞基的下屬」,這很明顯反映上司的決定是基於案主的 性傾向作出。 威脅在僱員離職後向新僱主披露其性傾向,會受法例規管嗎? 這個案的特別之處,是上司向案主作出威嚇,指就算她自行辭職,亦會告訴新僱主她的性傾向。 由於個案沒有交待案主是否真的辭職,以及若真的辭職,有沒有嘗試搶走客戶,或向舊僱主索取工作表現的 推薦信。 在很多行業,當一名員工辭職時,往往會要求公司提供一份證明員工曾在那裡工作的文件,或由上司就其工 作表現撰寫一份推薦信,以助他日求職之用。而當員工覓得新工作後,若新的僱主想進一步了解他過往的表 現,亦可以向前僱主查詢其以往的工作表現。 假設在此個案中,案主因為受到的待遇而自行辭職,而辭職後上司拒絕向她發出工作推薦信,更甚者向新僱 主透露她的性傾向。上司這些舉動,可能會影響新上司對她的觀感,影響她在新工作崗位的工作評核,亦間 接限制了她的求職選擇(因為她可能因為擔心自己的性傾向會被揭發而被迫投身新的行業)。反歧視法在此 情況下可以幫到案主嗎? 可能有人以為,反歧視法只會規管僱員在受聘期間接受的對待。若案主已經離職,彼此的僱傭關係已經終 止,故案主的前上司向她的新僱主說甚麼,是他的自由,難以受法例規管。

47


4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在香港一宗有關性別歧視的個案中,區域法院的辛達誠法官在考慮《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條款 及訂立目的,認為《性別歧視條例》應該獲給予廣泛及靈活的釋義。11 在另一宗案例,上訴庭引述《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19條(「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 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指反歧視法的適用範圍,並不應局限於僱主與僱員的僱 傭合約內的條文。12 英國上議院的一宗案例,亦確認了這看法。上議院指出,反歧視法的精神是對僱員作出 全面保障,而僱員的一些權益亦往往延伸至僱員離職後;僵化地把僱員在辭職後發生的事剔除於法例保障之 外,有違反歧視法的精神。13 英國的僱傭上訴審裁處亦曾在一個案中參考以上英國案例,與此個案有相似之處。在該個案中,一名在警署 任職的員工向警署作出性別歧視的申索;離職後,警方向新僱主作出一些令其不利的描述,令其遭新僱主解 僱。僱傭上訴審裁處認為,警方的行為與該員工之前作出的歧視申索有關,故與其前僱傭關係有足夠的關 聯,故裁定警方的行為雖然發生在該名僱員離職後,亦應被視為作出「使人受害」的歧視。14 至於甚麼行為才構成「離職後歧視」,則需視乎個別情況以作決定。在上述的英國上議院案件中,五位法官 都從不同角度對有關的標準作出探討,例如是否構成延續性受聘、權益與受聘工作的關係,或權益是否由僱 傭關係引申而來等。可以預期,隨着日後累積更多有關案例,有關此方面的標準和涵蓋範圍可獲進一步釐 清。 日後在討論《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時,當局應參考外國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在條文中澄清法例在這方面 的適用範圍。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八 同志買情侶戒指被拒 案主與其同性伴侶前往選購一間精品店出售的「情侶戒指」。在選好款式後,準備付款時,店員卻指不 會向兩名女子售賣情侶戒指。但案主仔細檢查,發現兩者戒指在大小、款式上其實都是一模一樣,根本 沒有性別的分別,售賣給一男一女、兩名男子,或兩名女子,其實分別不大。

拒絕向同性伴侶售賣情侶戒指,構成性傾向歧視嗎? 同一樣貨品,只售賣給異性伴侶,卻拒絕賣給同性伴侶,是基於顧客的性傾向作出的較差對待,這銷售政策 可能構成性傾向歧視。 若兩枚「情侶戒指」的設計、款式並不一樣,店員可以此為理由拒絕售賣給同性伴侶嗎? 店員可能指出,售賣的兩隻戒指,一隻為男性款式,一隻為女性款式,故並不適合售賣給兩名女性。但所謂 「男女款式」,其實只是精品店的描述,若有兩人(不論男女)喜歡那兩款戒指而選購,又與人何干?可能 一對異性伴侶購買後,男的戴女款戒指,女的戴男款戒指,這是他們的個人喜好和選擇,與人無尤。精品店 在商言商,只要成功售賣貨品,沒有理由干涉顧客佩戴時的選擇。 店主和顧客在買賣過程的關係,其實十分簡單:店主提供產品,標明價錢;顧客在清楚產品內容後,願意付 出價錢,購買產品。店主如何描述產品(如是否情侶戒指),或顧客購買後如何處理產品,並非買賣過程的 重要元素。例如一名單身人士,若願意付錢買情侶戒指,用來顧影自憐也好,以備他日不時之需也好,這是 他的個人自由,他人無權干涉。又如有人為父母結婚紀念日購買情侶戒指作為禮物,他一個人為父母買禮物 可以,但一對女同志購買同一樣產品卻不可以,便明顯是基於顧客的性傾向作出的較差待遇,構成性傾向歧 視。

49


5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十九 同志伴侶被拒入住酒店 案主與同性伴侶想租住酒店,但當酒店職員知道他們是同性伴侶後即拒絕。酒店職員給的原因是酒店不 租與同性戀者。

酒店不租房間給同性伴侶,構成歧視嗎? 若酒店願意租房間給異性伴侶,卻不願意租給同性伴侶,明顯是基於顧客的性傾向而拒絕提供服務,屬性傾 向歧視。 酒店可以其他原因拒絕租房嗎? 在此個案中,職員清晰指出酒店不租與同性戀者,若他日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便明顯構成性傾向歧視。 若職員以「影響其他租客」為理由拒絕,則要證明為何只有兩名男性租用房間會影響其他租客。若指兩名男 同性戀租房「有傷風化」,那麼兩名未婚的異性伴侶,或一名七十歲的老翁與一名十八歲的少女一起租房, 又是否有傷風化?只要證明酒店的考慮因素包括顧客的性傾向,便可構成性傾向歧視。 兩名男性租房,便一定是同性戀者? 當兩名男性租用酒店房間,他們之間的關係可以是:父子、兄弟、叔侄、一起旅行的同學、一起在外地出席會 議的同事、一起出席梵蒂岡天主教活動的兩名神父、兩名出席教會交流團的團契成員……。其實案主大可以向 職員指出「我們只是朋友」,職員又憑甚麼駁斥他們的說法,斷言他們是同性戀者?外表、衣著、談吐? 說到底,兩名租用房間的人之間的關係,根本不應影響出租房間的決定。隨非職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租用 房間進行非法勾當,否則不應以不合理原因拒絕租出房間。 若酒店的擁有人是基督徒,他可以因為自己的信仰觀拒絕租房給同性戀者嗎? 英國最高法院最近有一宗案例,15與本案類似。一間酒店有「不出租給同性戀者」的規定。店主是虔誠基督 徒,指這政策是基於他們的信仰,故應獲得豁免。但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店主的做法是歧視。英國的《2010年 平等機會法案》已對宗教範疇作出合適的豁免(例如教會處理會友加入教會或參與教會活動的事宜上),但 若一間酒店「打開門做生意」,以公眾人士為對象,則應一視同仁,不可有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法官亦特別 強調,法庭並不是「偏幫」同性戀者而忽視基督徒的權益;由於英國亦已訂立法例保障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免 於歧視,假若該酒店拒絕租房給信奉某一個宗教的人士,亦同樣會被視為歧視行為。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同時,必須要指出這裁決並不損害店主的言論自由或是宗教自由。條例並沒有禁止店主發表反對同性戀言 論,又或改變其宗教信仰教條;條例只是禁止服務提供者因一個人的性傾向而拒絕提供服務。

51


5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 男性化打扮被拒入酒吧 Win身邊有些打扮男性化的女性朋友去酒吧時,酒吧職員因她們的男性打扮而訛稱場地已滿座,拒絕讓 她們內進。 另外有些女士免費的酒吧會標明TB要收費。

拒絕男性化的女顧客進入酒吧,構成歧視嗎? 若酒吧職員因為那些男性化打扮的女性的性別表達而拒絕讓她們進入酒吧,可能構成基於性別表達的較差對 待。如將來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包括性別表達,則可能構成歧視。關鍵是拒絕她們入內的真正原 因是甚麼?當時酒吧是否真的滿座?如何證明當時並非真的滿座? 向TB收費,構成歧視嗎? 若女顧客可以免費進入酒吧,而男性則要付費入內,則已違反現行《性別歧視條例》,因為此舉令男顧客受 到較差對待。 若將來《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生效,那些被迫收費的TB可因為自己要付費,而指酒吧基於她們的性別表 達作出歧視。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一

TB被指「不是女人」被拒入酒吧

F和L兩人生理性別是女性,不過平常作男性打扮。F和L應香港某大學教授W之邀,來港教授多元性 別課程擔任客席講師。當晚,W邀請F和L到灣仔某酒吧相聚,怎料遭該酒吧保安員阻止進內,指F 和L兩人不是「女人」,因而拒絕二人進入酒吧。W跟保安員理論不果,其後再到另外兩間酒吧, 卻依然被拒內進。

指顧客「不是女人」而拒絕顧客進入酒吧,屬歧視嗎? 保安員指F和L「不是女人」因而拒絕二人進入酒吧,言下之意是否該酒吧只會招待女性?若酒吧限制某一性 別的人光顧,便可能對另一性別的人帶來較差對待,違反現行《性別歧視條例》。 若保安員所指的「不是女人」,是基於顧客的性別表達,而拒絕提供服務,則在訂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 例》後,便可能構成性別認同 性別表達歧視。

53


5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二 跨性別投保代理增附加費用及條款 Y小姐剛做完由男變女的變性手術,向某大保險公司查詢購買醫療保險事宜。保險代理人L要求Y提交驗 身報告,於是提交了同年一月的報告但被拒絕,理由是剛做完手術必須再驗身及交回新的報告。基於變 性不是病,若保險公司要保障風險,可出錢為Y小姐驗身,但L拒絕並不接受Y投保。翌年一月,Y將報告 給L,L回覆可接受投保但會有附加費用,並在保單增加不屬保障範圍條款,一切由變性引起的併發病, 不納入受保障範圍。Y認為附加條款模糊不清,由變性引起的併發症,如何界定?要求寫得清晰一點, 遭L拒絕,Y無奈地接受了不合理的附加條款和額外附加費用。 保險業務可以受反歧視法豁免嗎? 現行條例規定,若保險業務對某一性別、家庭崗位或殘疾人士的待遇,是藉可合理依據的來源所得的精算數 據而給予,而該等數據及有關因素屬合理,反歧視法的條文則不適用。16 將來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 很大機會會參考現時法例在有「合理數據」的情況的豁免。 要求在變性後提交新的驗身報告,是否構成歧視? 若保險公司的政策是所有剛接受手術的投保人都需要提交新的驗身報告,則不算歧視;若只有做完變性手術 的投保人才有此待遇,公司則需要提交資料,指出這做法為何必要。 在保單上加上額外不受保障情況,是否構成歧視? 我們需要比較公司的不同保單,有沒有類似情況?所比較的保單,應是同樣可能會引起併發病的情況,若公 司對所有帶有「引起併發病的風險」加上額外條款和附加費用,則未必構成歧視。若只針對由變性引起的併 發病而更改保障範圍,保險公司則須提出支持的數據。 保單條款模擬不清,是否構成歧視? 保單條款模糊不清是否構成歧視,則同樣需要作出比較,例如公司其他類似的保單,條款是否一樣模糊不 清?若是,亦未必構成歧視。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三 跨性別者租樓業主條件多多 U準備做變性手術,協議和配偶分居,並外出找地方租住。她看中一個傢俬齊備,可立即入住的獨立單 位,和業主議定價錢,準備簽約。簽約時,U付上一個月上期租金及兩個月按金,業主L發現U身分證性 別是男性,因而要求U出示過往六個月糧單,否則拒絕簽約。U無奈提供有關文件,其後,L又提出不合 理的附加條件,要求一次過交一年生約租金,才肯簽約。U由於別無選擇,惟有照辦,才能租用住處。

如何證明L因為知道U的性別認同而作出歧視? 假若將來訂立了性別認同歧視條例,在決定L在出租處所時是否作出歧視行為,U必須要指出L是基於U的性別 認同作出較差對待。 要證明L因為U的性別認同作出歧視,並不容易。首先,U要指出,對她作出的較差對待,源於L發現U的身分 證性別與外表不符,或以其他渠道知悉U的性別認同。但不是所有人都會高調地指出「我看到你身分證上的 性別,與你的外表不同,所以歧視你」,所以U可能要指出,L在看到她的身分證上的性別之前和之後,在態 度、行為上出現的改變。 L的做法是否不合理? L可以辯稱自己的要求(要求租客出示糧單、一次過交一年生約租金),是其「慣常做法」,故不是基於U的 性別認同而作出的差別待遇。當然,當初要求U支付一個月上期租金和兩個月按金,之後卻要求U一次過交一 年生約租金,這兩種不同的做法和要求的確有不尋常之處,L需要作進一步解釋。最後可能要比較L以往其他 租客的做法是否不同,以及L會否基於其他原因,施加不同的租約條款。 出租和分租同一處所,處理會否不同? 現時《殘疾歧視條例》對分租同一處所作出豁免。17 其背後精神是,當不同的人生活於同一屋簷下,在有機 會「朝夕相對」的情況下,業主對在居於同一處所的人有所要求,也是情有可原。按此原則,可以預計將來 訂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時,類似的安排亦很大機會存在。不過,若業主是把整個處所出租(在本案 的情況),有關的豁免便不應存在。

55


5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四 探訪助養兒童跨性別被留難 T向某慈善團體申請助養兒童,獲批並獲分配一名就讀幼稚園的小女孩。T登記時,機構要求取身分證 核對資料。當時T女性打扮,身分證卻是男性,職員感為難,但仍然把資料記下,完成登記手續,並收 下首半年的助養費用。一星期後,T致電職員,獲安排探訪女孩。探訪前一天,T收到社會服務部經理 來電,表示T情況特殊,要女孩父母同意,才可安排探訪,並臨時取消翌日的探訪安排。T去信政制及內 地事務局轄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投訴該機構差別對待,始獲探訪,但該機構又以「男女授受不 親」為由催促T盡快完成變性手術,否則不能與女孩有身體接觸。T抗議不果,至2010年底安排手術,並 遞交新的證件給該機構,事件才告平息。 助養兒童可以受到豁免嗎? 現時的反歧視法列明的下列例外情況,可能適用於本個案: 1. 與慈善目的有關的法則或文書,若規定只向某一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的人授予利益,不會被視為 違法。18 2. 《性別歧視條例》第56C條訂明,關乎《領養條例》所指的領養幼年人的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若基於婚姻 狀況作出差別待遇,並不違法,不過卻沒有提到助養兒童的情況。 該慈善團體的行動會否被將來訂立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視為違法,視乎條例將來如何處理有關慈善 目的、領養及助養的情況。 由於領養和助養兒童涉及年幼兒童,將來在制訂法例時,可能會提供一定程度的豁免。值得探討的問題是豁 免的涵蓋範圍應該有多大。在此個案中,若T已完成所有變性手術,自然沒有理由拒絕她以女性的身分助養 兒童(事實上T在作出投訴後,獲准探訪,而機構只催促要她盡快完成手術;而她在完成手術後,機構也沒 有為難她)。問題的關鍵是,在她準備接受手術,或手術未全部完成的情況下,法例應如何看待她的性別。 現時香港並未有性別承認法,只有完全完成手術的變性人士才會在法例上被承認改變了的性別。民間團體建 議政府應參考英國,制定性別承認法。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五 同志學生教會出櫃遭按頭驅魔 Peter 中學時期因行為較女性化,因此被教師及同學歧視。教師會在課堂上公開指責其行為女性化,同 學亦會在課堂大聲嘲諷他,指其為「死基佬」、「萬能插」等。其後,Peter因為孤單,參加教會活動, 希望尋找支持。開始時,在教會亦能交到很多好友。不過,其後Peter 跟其中一位導師出櫃,導師即要 求Peter 停止事奉,直至性傾向改變。其後,團契小組活動中,Peter 感覺到其他組員杯葛他,不願跟他 同組。牧師其後在他不情願的情況下,為他按頭驅魔。Peter 感覺受傷,決定脫離基督信仰。

Peter在學校的遭遇,構成歧視嗎? 在學校,Peter受同學嘲諷,而「死基佬」、「萬能插」等亦針對他的性傾向,是頗明顯的性傾向騷擾行為。 Peter在教會受到的待遇,會被視作歧視嗎?教會可以得到豁免嗎? Peter在教會受到的待遇,較為複雜。他被要求停止事奉直至性傾向改變,受到杯葛,更被按頭「驅魔」。可 能有人會指出,那間教會只是基於本身對信仰和同性戀的理解對同性戀會友作出合適的對待,並無不妥,不 應被視為歧視。 Peter在教會的遭遇,可從以下角度作出分析: 牧師向會友作出的行徑:一方面,我們不應禁止牧師根據自己對宗教教義的詮釋,向會友作出宗教的解釋或 勸喻行為。不過,若牧師的行為,令會友覺得受到鄙視或自尊嚴重受損,法例是否應予禁止?我們是否可以 類似現行反歧視法中的「騷擾」或「中傷」罪的條文處理? 當然,可能有人認為,香港有宗教和集會自由,任何教會或組織都不能在違反當事人的意願的情況下把他強 留,或迫令接受他不願意受到的待遇,所以Peter當初應盡快離開那間令他感到不快的教會,反正香港亦有接 受和歡迎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教會。這亦涉及反歧視法的根本精神,即保護所有人在「公共空間」可以受到平 等看待。公共空間往往是指一些人要在社會上生存便難以「逃離」的環境,例如職業、教育或住屋。對一名 虔誠信徒來說,教會可能是「必不可少」,不會輕易離開。宗教活動屬「必不可少」還是「可有可無」的活 動?相信一名虔誠教徒與一名無神論者的答案會截然不同。以上問題在未來討論立法時都可以詳細考慮。 會友之間的活動:在此個案中,Peter受到其他團契組員嘲諷,上段的討論亦同樣適用。另一個問題是,會友 之間的「騷擾」行為(假設可按反歧視法的「騷擾」罪處理),與牧師向會友作出的「騷擾」,兩者性質、 嚴重性有沒有不同?法例是否應以不同準則處理?

57


5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亦要留意,所謂「杯葛」的具體行為亦十分關鍵。其他團契組員是對Peter不瞅不睬?阻止他出席團契活動? 可能組員沒有實際的權力或能力阻止Peter參與團契活動,但亦可以在團契期間對他冷淡對待。現時《性 別歧視條例》內性騷擾的定義都包含「對一名女性〔或男性〕提出……」或「就一名女性〔或男性〕作出 ……」,換言之有關行為必須是向另一人作出的實際行為。單單的「杯葛」若缺乏一些實際行為,則騷擾罪 較難成立。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六 同志被要求公開認罪或自行消失 案主在教會被傳道人要求公開認罪,但由於當時未向家人表白,擔心影響家人,便問教會可否以其他方 式代替公開認罪,傳道人說「你不存在,我便毋須作行政處理」,案主考慮後,最後決定離開教會。

傳道人只是重申教會立場,其行為屬歧視嗎? 在一些國家的反歧視法,會豁免教會在決定成員等行為時的歧視性行為(參本報告書B四〈導讀:香港現行 法例對性傾向 性別認同歧視的保障〉,頁16-25)。 傳道人的回應,看似十分冷淡甚至不近人情,但從另一個角度,他只是重申他自己及 或該教會對同性戀的 立場(即同性戀信徒要公開認罪,否則不能參與教會活動)。在宗教自由的大前提下,那傳道人絕對有權有 此思想,而他把這要求傳達給案主也是無可厚非,亦很有可能會得到豁免。 在此個案,傳道人向案主說「你不存在,我便毋須作行政處理」,案主最後亦「識趣」離開。相比於〈個案 二十五〉,本案案主毋須在離開前受到牧者或教友的不禮貌對待,所以較難指出任何實質的騷擾或較差對 待。 香港有集會和結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選擇參加一間接受不同背景、不同性傾向的教會。案主在無奈離開那 間教會後可能會有點不舒服,但道不同不相為謀,這結果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59


6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七 泊車不成司機出言侮辱女同志 一位外表很男性化的女同志於兩次泊車的時候遭侮辱,事緣是兩次於公眾停車場等候泊車的時候,她的 車因比較接近車位而成功泊了車,附近車輛的司機因泊不到該車位而對她作出謾罵。當他們發覺她是一 位裝扮極之男性化的女性時,首先作出人身攻擊,罵她是死男人婆,及用女性性器官(粗口)及女同志 性行為(粗口)來指罵她,引來旁觀者的指指點點及不同的評價。事件最後報警處理,但警方沒有處理 她被辱罵的事情,只當糾紛處理。 案主受其他泊車客辱罵,是否構成性傾向騷擾? 表面上看,這的確看似一宗性騷擾或性傾向騷擾,因為其他司機向她辱罵的內容,明顯是針她的同性傾向, 而這「性的行徑」亦不受案主歡迎;若能指出一名合理的人應可以預期她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騷擾 便可以成立。 但問題在於,現時的法例在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方面的歧視,只包括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的歧視或騷擾, 卻不包括使用者與使用者之間,或使用者向服務提供者的歧視或騷擾。案主與其他司機,都是使用泊車服務 的人,所以他們彼此之間的騷擾行為,不受反歧視法規管。 可如何堵塞這法律漏洞? 其實平等機會委員會早於1999年便指出現行反歧視法的這個漏洞,政府亦原則上表示應該作出修改,可惜至 今仍未付諸實行。假若將來在制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時,仍然沿用現行反歧視法的框架,則本個案 的情況將不會受法例保護。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八 酒客嘲諷女同志「床上幹不出性事」 一位女同志與朋友到酒吧消遣,暢談同志的感情生活。當案主的朋友去了洗手間,男酒客過來搭訕,態 度不友善。男顧客表示案主不是真女人,因為她未曾嘗試與男人上床,並嘲弄女女在床上幹不出性事。 案主與男酒客理論,男酒客惱羞成怒以粗口罵案主。

酒客之間的騷擾行為,會受法例規管嗎? 現時的反歧視法並不處理在提供貨品、設施和服務期間顧客與顧客之間的騷擾,所以除非將來在此方面作出 改革,否則在一間酒吧內酒客之間的騷擾事件不會受到規管。 質疑他人的性傾向,或以粗口罵人,屬騷擾行為嗎? 假若我們略為更改本個案的經過,把那以粗口罵人的「男酒客」改為「酒吧老闆」。由於現時的性騷擾條文 包含服務提供者對顧客作出的歧視,有關條文便會適用。 根據現行性騷擾的條文,首先需要指出有關行為屬「性的行徑」,而且不受當事人歡迎,然後探討一個普通 的人是否都會預期當事人會受到冒犯。要探討的是,那名「酒吧老闆」的行為涉及「性的行徑」嗎?「老 闆」可以辯稱,有關質疑案中並非真女人的言論,純粹是他出於好奇或對同性戀知識貧乏與案主討論的說 話。即使最後他以粗口罵案主,但法庭亦會審視有關說話粗俗性、普遍性和冒犯性。法庭可能認為粗口只是 人在不悅時對他人說出的不禮貌說話,或在酒吧內放鬆心情的慣常做法,無傷大雅,不算是「性的行徑」, 而一名普通的人在此情況下亦未必會感到受侮辱或冒犯,所以,有關行為未必會被法庭判定為性騷擾。

61


6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二十九 女學生男性化打扮遭小巴乘客侮辱 穿著校服裙、蓄短髮的小楓放學後正在準備上小巴回家,身後一個老人向她大聲呼喝:「不男不女,你 無資格坐車!」。隨後,旁人都用不屑的眼神看著她,她只好無奈下車,走路回家,從此也不敢乘小巴 從學校返家,寧願走路。事件令她覺得被世界遺棄。

向小巴乘客呼喝,是否騷擾? 有人向案主大聲呼喝「不男不女,你無資格坐車」,的確會令人感到難受,但有關說話並非由服務提供者 (例如司機)向她作出,而是由其他乘客向她作出,故不受現時性騷擾條文規管。若在將來性騷擾及性傾向 騷擾的條文可以堵塞此漏洞,此個案才可以受到規管。 向他人投以不屑眼神,是否騷擾? 在本個案中,一名老人說案主「不男不女」,而其他人則用不屑的眼神看著案主。在性騷擾中的「涉及性的 行徑」,包括以口頭、書面或行為作出的行徑。指人是「不男不女」是針對他人的性傾向或性別表達作出的 言語,但所謂作出「不屑眼神」若不涉任何行為或身體接觸,卻未必會被界定為「涉及性的行徑」。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個案三十 男洗手間補妝遭嘲罵被指變態人妖 Kenson在商場的男洗手間內補妝時,有一位中年男子靠過來向他說粗俗的說話,指責他是人妖,指他是 女生,應該去女洗手間。當時Kenson感到驚恐,怕對方會出手打他。 當Kenson出了洗手間後,一位貌似保安的人望見他一身的打扮,就用不屑的眼光盯著他,還細聲說: 「為甚麼香港現在這麼多變態的人!」

指責人是人妖是騷擾行為嗎? Kenson在洗手間內有人指責他是人妖,並應去女洗手間,這有可能被演繹為「性的行徑」,若法庭認為一名 普通的人會覺得這行徑會令Kenson感到受威嚇,則可能構成性騷擾。但現時性騷擾並不規管服務使用者之間 的騷擾行為,所以只有在將來作出有關修訂後,Kenson才可以作出投訴。 Kenson離開洗手間後見到一位「貌似保安的人」用不屑的眼神盯著他,並說「為甚麼香港現在這麼多變態的 人!」這人是否真是保安,十分重要。若他是保安,他向Kenson的言行可能構成性騷擾或性傾向騷擾,因為 他們的關係是「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若他並不是在那裡工作的人,則他們的關係只屬「服務使用者與服 務使用者之間」,要視乎將來的條文是否涵蓋這方面的關係才可決定這是否構成騷擾。 罵人變態是騷擾行為嗎? 罵他人「變態」的確是不禮貌及粗俗之舉,卻未必與性有直接關係,這是否性騷擾,得視乎事情的詳細經 過。 Kenson在使用商場服務受到歧視嗎? 假若香港已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立法,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去看此個案。Kenson因為自己的性別表 達,在使用商場洗手間時遭人白眼,並接受各種言語的騷擾,與一個使用洗手間的異性戀者相比,Kenson未 能接受「相同品質或質素」的服務而受到較差對待,19 因而受到歧視。 Kenson因其他人的言行感受驚恐,除歧視法外,還有其他法例上的幫助嗎? 在刑事法中有「普通侵犯罪」(common assault),指不嚴重地侵犯他人。特別的是,就算是作勢使他人受 驚,即使沒有身體接觸或直接受傷,亦算普通侵犯。不過,這屬刑事罪行,舉證的標準並不低。

63


6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總結 依據上述具體的歧視情況及法例上的分析,可見香港性小眾的人權受侵犯的情況令人憂慮,至使不少人因而 在生活及成長受到窒礙。這不單是影響個人發展,長遠來說亦是反映社會是否能顧及其成員的公民權利及平 等機會。有見及此,在總結的部分,我們為到社會朝向更開明及進步的方向,政府有可能在未來施政上需要 考慮制訂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時,將會出現哪些情況及關注呢?提出以下的因素有助一起思考邁 向平權的方向。

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需要「證明」嗎? 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精神,是營造一個不帶偏見、標籤的環境,讓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都可以平等的 參與公共空間的活動。很多人對同志往往有一些既定的標籤和定型,例如會假設打扮中性的女性或講究衣著 打扮的男性一定是同志。為讓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可以不受這些標籤的影響,外國很多反性傾向條 例,都會寫明,若一個人因為其「被假定」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歧視,一樣受法例保護。例如,一名上 司聽到其下屬指自己曾參加同志遊行,上司假設參加同志遊行的人一定是同志,但其實下屬可能只是一名 「撐」同志的異性戀者。若上司其後因為他假定下屬的性傾向而向他作出差別待遇,上司不可以「他其實不 是同志」為辯護理由,只要下屬可以指出上司認定他是同志,而差別待遇亦與此有關,亦可構成歧視。 現行的《殘疾歧視條例》第2條對「殘疾」的定義,亦列明包括「歸於任何人的殘疾」。「歸於任何人的殘 疾」的情況,包括一個人並不知道另一人的殘疾,但意識到該另一人有一些由該殘疾引伸的行為,或一個人 指稱其歧視性行為並非基於另一人的殘疾,而是由殘疾而來的一些不為社會接受的行為。20

性別認同的「界線」 終審法院在2013年5月就跨性別人士的婚姻權作出一個十分重要的判決。21 此案的特別之處,在於上訴人是 一名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的人。法庭基於平等的原則,裁定她可以根據他在變性後的性別,與異性結婚。 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亦承認,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尚未完成變性手 術。由於當中牽涉複雜的事宜,法庭最後要求政府當局以立法方式落實法庭的判決。在考慮過不同司法管轄 區的做法後,首席法官指出大概有以下兩種不同做法。22(雖然這是一宗有關婚姻權的訴訟,與本文討論的 反歧視法在性質和涵蓋範疇都不盡相同,但有關討論仍有值得參考的地方。) 1. 根據變性手術定下「界線」 變性手術的特點是「不可逆轉」,故以進行手術作為分界線亦屬合理。但變性手術本身亦涉及不同階段,所 以亦引伸出一些問題,例如:當一個人的原生性別的性器官已經切除,便已足夠嗎?當事人一定要已經重建 了新性別的性器官,才算完成手術嗎?新的性器官足以令當事人進行性行為,手術才算完成嗎?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要求當事人可按其新的性器官性交,對一些由女性轉變為男性的人來說,可能並不公平,因為一些由女性轉 變為男性並重建男性性器官的手術,相當複雜,費時亦長。 整體來說,這對很多跨性別人士並不公平。有些跨性別人士,可能基於財政或身體承受能力等原因,不願或 拒絕進行變性手術,亦有一些人,即使清楚自己的性別認同不一致,卻不認為變性是唯一的處理方法。23 若 硬性規定要完成變性的人才可以得到法例保障,對他們不公平。 2. 訂立性別認同的法定機制 參考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案》,由法定的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律界和醫學界人士)審批跨性別人士作 出的性別承認申請。根據該法案,若申請人: • 有性別認同障礙; • 在申請前以新的性別居住至少兩年; • 準備繼續畢生以新的性別生活;及 • 能呈交有關醫學證明文件, 委員會便會給予申請人「性別承認證書」。獲發證書的人便被視為屬於新的性別。 香港日後亦可考慮這做法(不論是處理婚姻事宜,或訂立反歧視法)。這做法的好處是交由一個獨立的委員 會作出專業和客觀的審批。香港未必一定需要完全參照英國或其家國家所訂下的審批準則,卻可因應香港的 情況作出調整。 在反歧視法方面,英國的《2010年平等機會法案》(Equality Act 2010 ) 把「性別重建」定義為「為改變一個 人在性別上的生理或其他屬性,重建其性別,為此準備經歷、正在經歷,或已經經歷有關過程(或過程的一 部分)」。24 香港在制訂有關性別認同的反歧視法,應參考這定義嗎?可能有人認為,這定義包括那些尚未開始進行變性 的人,或那些只進行部分手術的人,定義過廣闊。我們應明白,反歧視法例的精神,是讓所有人可以在公共 空間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生活。若一個人準備進行變性手術,初期的確會帶來一些不方便及適應的問題,我 們正正應該在這階段對他們作出合適的支援,讓他們可以如常參與公共空間的活動。 事實上,在反歧視法的某些範疇,法例都不會刻意定下一些「界線」。例如在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僱主若 因應員工懷有身孕而作出較差對待,便構成歧視。法例沒有對成孕期作出區分,指一名剛剛懷孕的人不會保 護,而一個即將臨盆的人卻受到保護。又如根據上文有關殘疾歧視的定義,假如上司因為一名員工的行為假

65


6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定他是精神病患者,而向他作出較差對待,即使事實上他並沒有精神病,這情況一樣受法例保護。又假如一 人診斷得癌症,經常要請假覆診,僱主因為他的情況對他作出較差對待,可能構成殘疾歧視。法例亦不會指 出,只有他在正式開始治療後,保障才適用。 當然,亦會有人指出,現行法例,亦會在一些特別的情況下(例如在家居內工作,或工作涉及親密接觸)作 出豁免。若把性別認同的定義定得太廣,可能會對他人做成不便。相信日後在討論立法時,必定要對定義和 豁免的涵蓋範圍作深入討論。

性別表達 以上所舉的英國反歧視法內的定義,是以變性手術為中心。 澳洲在2003年修訂其《性別歧視法案》。保障範圍除了「性傾向」和「雙性人身分」(intersex status) 之外, 亦加上「性別認同」,定義為:「(不論該人在出生時所定的性別)與性別有關的認同、外表、舉止,或其 他與性別有關的個人特徵(不論是否透過醫學介入而達致)」。25 香港是否應該引入類似定義?可能有人會擔心定義太廣。不過如上所述,有很多跨性別人士基於不同原因, 不能或不願進行變性手術,而對很多跨性別人士來說,在公共空間生活時外在的舉止和表達方式卻是其自我 形象和自我表達的重要元素。所以,我們應確保所有跨性別人士,不論他們的性別表達方式為何,都可以在 公共空間平等地生活。當然,因應一個較廣的定義,法例亦可能需要指明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作出豁免,相 信亦是日後在討論立法時需討論的地方。

宗教豁免 現行的反歧視條例中,只有《性別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有宗教豁免,局限在聘請神職人員方面, 而目的是為了「符合該宗教的教義」或「避免傷害其教徒共有的宗教感情」。26 日後在討論制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時,相信宗教豁免必定是一個重要環節。 可能有宗教界人士會指出,教會基於本身對信仰和同性戀的理解,對同性戀或跨性別的會友作出的對待,不 應被視為歧視。 以下列舉教會可能會對同性戀或跨性別會友作出的對待,及這些行為會否受反歧視法規管。 1. 教育 老師教授的科目,大部分都與宗教無關,所以學校在聘請老師(或對待已受聘的老師)時,只應著重其資 歷、能力,老師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與其工作(教授的科目)無關,不應在考慮之列。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唯一可能的例外是有宗教背景的學校聘請的校牧。由於校牧與辦學的教會團體有密切關係,校牧亦往往由教 會團體所聘用,所以教會團體對校牧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施加一定限制,也是無可厚非。 此外,神學院由於其宗教背景,在聘請導師或招收學生方面,也應獲得一定程度的豁免。27 2. 教會內的宗教活動 以下列舉教會內的一些活動,並探討這些活動應否受到豁免。 i

聘請神職人員:現時的《性別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訂明在聘請神職人員時可以指明只聘請某一 性別或某一種族的人,背後的理念是明白不同教會 信仰組織可能對神職人員有特定的要求,基於宗教自 由的原則,應予尊重。同樣道理,由於不同的宗派 教會對同性戀有不同的意見,當教會聘請教牧同工 時,指明受聘者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也是無可厚非,所以在將來制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相信 也會跟從現行法例,作出豁免。28

ii 限制會員資格:教會按自己對教義的詮釋,應可限制某一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人加入。 iii 限制成員活動:同樣道理,教會亦可因應自己對教義的詮釋,對成員的活動或在教會的參與加諸某些要 求。 iv 活動期間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若教會可以限制成員參加教會某些活動,亦應有權拒絕提供某些服務。 v 使用處所:與提供服務的情況相若。 vi 牧師向會友作出的行徑:一方面,我們不應禁止牧師根據自己對宗教教義的詮釋,向會友作出宗教的解釋 甚至一些勸喻行為。不過,若牧師的行為,令會友覺得受到鄙視或自尊嚴重受損,法例是否應予禁止? vii 會友之間的活動:上段的討論亦同樣適用。另一個問題是,會友之間的「騷擾」行為(假設可按反歧視法 的「騷擾」罪處理),與牧師向會友作出的「騷擾」,兩者性質、嚴重性有沒有不同?是否應以不同方式 處理? 根據英國新修訂的《2010年平等機會法案》 (Equality Act 2010 ),以上第一至第五種情況,都會得到豁免, 至於第六及第七種情況,法例則沒有直接處理。 英國在訂立該法案推出的解釋文件指出,受豁免的要求必須是該工作崗位所必須的。舉例,教會聘請會計文 員時不應該受到豁免,但教會聘請的青年牧養主任,則要視乎其工作性質,若主任主要負責統籌教會的青少 年體育活動,不應受到豁免,但若主任主要負責教授主日學,則可以受到豁免。29

67


6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相信日後香港在考慮制訂《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條例》時,可以參考外國的條文、案例及執行情況,並因應香 港的處境,訂立最適合香港的條文。

1. 《性別歧視條例》第14條、《殘疾歧視條例》第14條、《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10條、《種族歧視條例》第16條。 2.

Kim Boreham, 'Exceptions', in Duncan Abate and Hong Tran (eds.), Discrimina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Hong Kong: Sweet & Maxwell, 2011), para. 5.007.

3.

Ma Bik Yung v. Ko Chuen [1999] 2 HKLRD 263.

4.

例如Brooks v. City of San Mateo 229 F 3d 917 (9th Cir 2000);此案涉及一名職員觸碰女同事胸部的單一事件,法庭裁定不涉性騷擾;但法庭同時指出,若此案是上司對下屬的行為,則單一事件亦可能 導致訴訟。

5.

Richmond Pharmacology v. Dhaliwal (2009) ICR 724 (EAT), per Underhill J. (15).

6.

終審法院在Ma Bik Yung v. Ko Chuen (2006) 9 HKCFAR 888一案中,便確定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迫令歧視者作出道歉(無論道歉是否真誠作出),作為賠償的一部分。

7. 《性別歧視條例》第11(1)條、《殘疾歧視條例》11(1)條、《家庭崗位歧視條例》8(1)條、《種族歧視條例》第10(1)條。 8.

參《性別歧視條例》第11(2)條、《殘疾歧視條例》11(2)條、《家庭崗位歧視條例》8(2)條、《種族歧視條例》第10(2)條。

9.

Michael Connolly, Discrimination Law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06), pp. 110-113.

10. Charles Wynn-Evans, 'What not to Wear – Ongoing UK Case Law Developments on Dress Codes', Bloomberg European Business Law Review, 2:110, 110-116 (2008). 11. Ray Chen v. IBM China/Hong Kong Ltd (unrep., DCEO 3/2000, 15 December 2000). 12. Tsang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2002] 2 HKLRD 677. 13. Rhys-Harper v. Relaxion Group Plc [2003] UKHL 33;歐洲法院亦曾作出同樣結論:Coote v. Granada Case C-185/97, [1999] I.C.R. 100 (ECJ). 14. 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 v. Shoebridge UKEAT 0234/03. 15. Bull v. Hall [2013] UKSC 73. 16. 《性別歧視條例》第51條、《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38條、《種族歧視條例》第52條。 17. 《殘疾歧視條例》第29、30條。 18. 參《性別歧視條例》第49條、《殘疾歧視條例》51條、《家庭崗位歧視條例》37條、《種族歧視條例》第50條。 19. 參考現行《性別歧視條例》第28(1)(b)條、《殘疾歧視條例》26(1)(c)條、《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1)(b)條、《種族歧視條例》第27(1)(b)條。 20. 對於此概念的應用,可參考上訴庭在M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9] 2 HKLRD 298一案的判詞。 21. 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3 HKLRD 90. 22. 參考判詞127至140段。 23. 可參考跨性別資源中心以下的意見:「對於有性別認同障礙的人士來說,能夠擁有另一個性別是終其一生追求的夢想,但換取得來的代價非常之大,除了身體上之傷害外,手術後也要準備面對各種來 自社會或家人朋友的壓力。而對於沒有變性意願的跨性別人士,更好像沒有解決方法……相信不久的將來,手術只不過是其中的一種手段,去表達自身的價值及取向,而不再是跨性別者的唯一出 路。」(跨性別資源中心,《是非男女》,第20至21頁)。 24. 原文是「[the person] is proposing to undergo, is undergoing or has undergone a process (or part of a process) for the purpose of reassigning the person's sex by changing physiological or other attributes of sex」(Equality Act 2010 , s.7). 25. 原文為「the gender-related identity, appearance or mannerisms or other gender-related characteristics of a person (whether by way of medical intervention or not), with or without regard to the person's designated sex at birth」(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84 , s.4(1)). 26. 《性別歧視條例》第22條、《種族歧視條例》第23條。 27. 澳洲的性別歧視法案亦作出類似的豁免(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84 , s.38)。 28. 英國的修訂法案的參考文件指出,在宗教範疇的性傾向豁免,可包括兩方面:(1)當事人本身的性傾向:例如一名同性戀者申請出任牧師;(2)與性傾向有關的要求,即容許教會指明與性傾向有關的要 求:例如教會願意聘請一名同性戀者出任牧師,但規定該牧師出任期間必須持守獨身。參Explanatory Note, Equality Act 2010 (739)。這兩個類別亦同時適用於以下列舉的不同範疇。 29. Explanatory Note, Equality Act 2010 , 791, 793.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69


7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C同志平權即人權

71


7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六) 從國際人權標準

莊耀洸律師 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

看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 引言

近年聯合國大力推動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平等權利,有人批評聯合國推行「新權利」以至「特權」,但聯 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納維皮萊 (Navi Pillay) 則反駁,生命權、人身安全和免受歧視之權利,乃普世價 值,載於國際法之中。1 之所以引發爭論,原因之一是聯合國的文書沒清楚寫明禁止基於「性傾向」和「性 別認同」的歧視。

國際標準︰憲制機制 國際上,保護人權可分為憲制機制和條約機制。前者是凡為聯合國成員國,皆適用此機制,後者則視乎有關 國家是否確認或加入某公約。 各國有義務保護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變性人(簡稱LGBT,本文稱作性小眾)的人權免遭侵 犯,這是十分明確的權利,對所有成員國均具約束力。2 人皆有人權,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違反國際法,聯合國將國家有關義務分成五個核心範圍︰ 1. 保護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據《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 防止遭酷刑、殘害、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 據《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罰。」 國家需為受害人提供追究和賠償的渠道,並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包括培訓執法者和監測拘留場所。3 3. 同性戀非刑事化 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性別……或其他身分 等任何區別。」第7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第9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12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 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按2011年初的報告,尚有七十六個國家將成人同性間的自願性行為定為罪行。4 有至少五個國家甚至將此 罪行的最高刑罰定為死刑,包括伊朗、沙特阿拉伯、蘇丹和也門。5 4. 禁止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和第7條,人人有權不受歧視,並受法律平等保護。據2011年初的報告,有 五十四個國家有法律禁止基於性傾向在僱傭上的歧視。6 在英國,一個調查顯示有65%的同性戀及雙性戀 者學生因性傾向被歧視。7 教育權問題特別報告員指︰「性教育要做到全面,必須特別注意做到多樣性, 因為每個人都有權處理自己的性行為。」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世界衛生組織已在1992年將同性戀從疾病名單中刪除。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指,性小眾被迫施行電擊治 療和其他厭惡治療,據報造成身心損害,而健康權問題特別報告員亦指,基於性行為和性傾向的歧視對健 康影響深遠,妨礙他們享有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9 此外,變性手術在許多國家均費用高昂,且很少得 到政府資助或屬保險承保範圍。10 有些國家向未婚異性伴侶提供福利,而未婚同性伴侶則無福利,如退休金、繼承遺產、公屋租住權、使外 國伴侶獲居民身分的機會。11 5. 保障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 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第20(1)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 會和結社的自由。」國家應以無所歧視的方式保障此等自由。12 聯合國上述對性小眾問題有較明確的立場和具條理的分析,始自2011年6月17日,人權理事會通過第17/19 號決議,這是聯合國首次通過類似決議。贊成的有日、韓、泰、英、美、巴西及烏拉圭等二十三國,反對的 主要是亞洲國家(如馬來西亞)和非洲國家,還有俄羅斯等十九國,棄權三票包括中國。13 聯合國之所以能 凝聚此共識,與其轄下在條約機制下各人權機構累積不少的個案和決定攸關。

國際標準︰條約機制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保障性小眾權利。14 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4年「圖倫 (Toonen) 訴澳大利亞案」中,表示公約所提及的性別包括性傾向,將成人間私下和自願的同性性行為定為罪行,被聯 合國評為侵犯私隱及平等權。15 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另外兩宗事件表明,對未婚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在退休金的差別對待,違反平等權利。16 人權事務委員會據圖倫案,批評埃塞俄比亞,即使有關法律實際上沒有執行,仍然侵犯了公約所保障的私隱 權和平等權。17 委員會批評俄羅斯禁止不再恐同日遊行。18 俄羅斯有關服飾標準亦被評為具歧視性。19 此 外,委員會亦批評愛爾蘭拒絕為變性人更改出世紙性別,20 還建議愛爾蘭的民事伴侶立法建議不可歧視非傳 統伴侶形式,包括納稅和社會福利方面。21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第2條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的權利。「經社文權利委員 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2009年)解釋「其他身分」包括性傾向,不受歧視的保障範圍包括性別認同。22 委員 會亦在第18號一般性意見,確認公約「禁止在獲得和維持就業方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23 其他人權公約,同樣禁止對性小眾的歧視和暴力,例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73


7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國際標準在香港的實施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據上述2011年的歷史性議決,在同年11月向人權理事會提交一份十分重要的報告︰ 《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對個人的歧視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為》。本文廣泛引述這報告,因它顯示聯合國 的最新立場。這份報告兩度提到香港,指香港法院藉詮釋一般性的反歧視條文保障性小眾。24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5年11月9日對香港的審議結論中,關注《性別歧視條例》沒有禁止基於性取向 的歧視,建議應制訂全面的反歧視立法。25 1999年11月15日的審議結論指,「委員會仍然關注到,現行法 例並未為基於種族或性傾向遭受歧視的人士,提供任何補救。香港特區應制定所需法例,確保公約第26條得 到全面落實。」26 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對香港於2006年4月21日的審議結論重申︰「委員會促請香港特區制訂必要法例,以確 保完全符合公約第26條的規定。」27 在2013年3月26日的審議結論,「委員會關注到未有法例明文禁止性傾 向歧視,及有報導指私營機構歧視男女同性戀人士、雙性戀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第2及26條)。」「中國香 港應考慮通過法例明文禁止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作出歧視,採取必需措施停止歧視或社會上抹黑同性戀人 士,清晰表示不容忍任何人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任何形式的滋擾、歧視或暴力對待。」此外,按公約第 26條的規定,「中國香港應確保未婚同居同性戀人士所享福利,與未婚同居異性戀人士一樣。」28 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自回歸前已關注香港的同志平權問題,在1996年12月6日對香港的審議結論,關注 《性別歧視條例》沒保障個人的工作權利因不當考慮其私人性生活而受侵犯。29 2001年5月11日的審議結論 第15段指︰「雖然代表團曾提議落實委員會在1996年的審議結論中所提出的建議,但有若干建議至今仍未 實行,委員會對此表示遺憾,並特別重申對以下事項的關注︰……(c)香港特區未能禁止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 視。」「委員會促請香港特區禁止有關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行為。」30 經社文權利委員會在2005年5月13日對香港的審議結論表示︰「香港特區至今仍未落實委員會在2001年的審 議結論中所提出的若干建議,委員會對此表示遺憾,並特別重申對以下事項的關注︰(a)現行的反歧視法例並 未規管有關種族歧視、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的行為。」「委員會再次促請香港特區落實2001年的審議結論 (E/C.12/1/Add.58) 和是次結論所載的意見和建議,並採取各項所需的具體落實措施。」31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2005年11月24日對香港的審議結論表示︰「香港特區沒有特定法例禁止任何人基 於種族或性傾向理由歧視他人。」「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在香港特區加快有關法例的草擬和制訂工作,以禁止 基於種族或性傾向理由而產生的歧視。」32

結論和建議 文明的座右銘是寬容、體諒和互相尊重。33 而真正的平等並無例外。34 斷不可將性小眾排斥於人權保障之 外。對同性關係缺乏法律承認,正是造成性小眾被歧視,使他們陷入困境和感到不安的原因之一,35 不歧視 的原則貫穿各種權利,國家需承擔即時的義務,36 馬上採取行動,再者,政府有法律責任保護每個人。37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在2011年11月提交人權理事會的報告中,提出維護性小眾權益的十點對成員國的建 議,在此引述與香港攸關的其中三項︰一,制訂全面的反歧視立法;二,促使變性人選擇性別得法律承認; 三,為執法人員舉辦意識提升和培訓計劃,支持公眾教育運動,以抗衡一些公眾仇視同性戀和變性人的行 為,並支持在學校的反恐同運動。3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主要參考資料 1.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報告《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對個人的歧視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為》 (A/HRC/19/41),2011年11月17日。 2.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辦 事 處 《 生 而 自 由 , 一 律 平 等 ︰ 國 際 人 權 法 中 的 性 傾 向 和 性 別 認 同 》 (HR/PUB/12/06) 紐約和日內瓦︰2013(原文英文版於2012年出版)。 3.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講辭,2012年3月7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11月3日。 4.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納維皮萊的講辭,2013年5月16日。 5.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的審議結論︰CCPR/C/79/Add.57 (1995年11月9日),CCPR/C/79/Add.117 (1999年11月15日),CCPR/C/HKG/CO/2 (2013年4月21日)。 6.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香港的審議結論︰E/C.12/1/Add.10 (1996年12月6日),E/C.12/1/ Add.58 (2001年5月21日),E/C.12/1/Add.107 (2005年5月13日)。 7.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香港的審議結論︰CRC/C/CHN/CO/2 (2005年11月24日)。

教宗方濟各: 如果一個人有同性戀的傾向,他願意尋找天主並且心裡向善,我是 誰可以去審判他呢? 有關對同性戀的看法,天主教要理在這方面解釋 得非常美麗:它說絕不可把同性戀的人邊緣化,社會必須接納他們。 (圖:主場新聞)

75


7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1.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生而自由,一律平等︰國際人權法中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HR/PUB/12/06)紐約和日內瓦︰2013﹙原文英文版為2012年出版),頁61。此文件將Sexual orientation譯成 性取向。本文乃參閱聯合國文件的中英文版而寫,用詞不一定跟從聯合國的中文版。《日惹原則》指「性傾向」為「每個人對異性、同性或多種性別的人發自內心的情感、愛情和性吸引,並與之發生親 密關係和性關係的能力。」而「性別認同」指「每個人對性別深切的內心感覺和內心體驗,可能與出生時被認定的性別一致或不一致,這包括對身體的個人感覺(如果能自由選擇的話,這可能包括用醫 學、手術或其他方法改變身體外觀和功能) 和其他性別表達,包括衣著、言語和獨特的行為舉止。」《日惹原則》是指一系列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關的國際人權法律之應用原則(2007年3月)。《日惹 原則》源自2006年11月在印尼日惹巿的Gadjah Mada 大學所召開的法律專家國際學術會議。此原則雖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對推動聯合國通過17/109號決議有重要作用。《日惹原則》簽署人名單包括萬 延海。 2. LGBT 指同性行為、身分或關係以及非二元的性別認同。HR/PUB/12/06,頁60 注釋2。 3. HR/PUB/12/06,頁25。 4. HR/PUB/12/06,頁28;聯合國秘書長UNSG潘基文演辭,2012年3月7日,段2。 5. HR/PUB/12/06,頁32及注釋72。 6.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報告《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對個人的歧視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為》(A/HRC/19/41),2011年11月17日,段52。 7. 同上,段60。 8. 同上,段61。至於香港,政府並無收集有關校園針對性傾向的校園欺凌統計數字。參考劉慧卿議員的書面提問。立法會13題: 性傾向歧視及校園欺凌 (2012年2月7日),立法會網頁: www.legco.gov.hk. 9. HR/UB/12/06,頁61 。 10. A/HRC/19/41,段57。 11. HR/PUB/12/06,頁51。 12. A/HRC/19/41,段18。為保障這些權利,國家須預防或有效調查和懲處私人所作出凡暴力和恐嚇。HR/PUB/12/06,頁57。 13. A/HRC/RES/17/19,2011年6月17日,2011年6月18日,愛白網。投支持票的國家中,巴西和烏拉圭利用《日惹原則》 來幫助指導對暴力和歧視事件的對策。A/HRC/19/41,段75,注釋137。 14. ICCPR第2(1),6(2),7,9,12,17,19(2),21,22(1)及26條。 15. HR/PUB/12/6,頁28,39; A/HRC/19/41,段41,注釋71。 16. 2003年,「Young訴澳大利亞」及2007年「X訴哥倫比亞」,見載HR/PUB/12/06,頁39,45,注釋88;A/HRC/19/41,段54,注釋94。 17. HR/PUB/12/06,頁30,注釋67,對埃塞俄比亞的審議結論。 18. HR/PUB/12/06,頁55,注釋150,對俄羅斯的審議結論。而歐洲人權法庭亦裁定俄羅斯違反人權,見A/HRC/19/41,段64,注釋125。 19. A/HRC/19/41,段50,注釋89。 20. A/HRC/19/41,段73,注釋135。 21. HR/PUB/12/06,頁51,注釋146。 22. HR/PUB/12/06,頁38,40,注釋86,94。條約機構根據其監察經驗通過了一般性意見,這些意見為各國提供了關於其在特定條約下的義務和專家指導。 23. A/HRC/19/41,段51,注釋90。 24. A/HRC/19/41,段49。筆者認為有關最重要的案例為---性傾向:Leung v HKSAR (CACV 317/2005, 2006.9.20)、Yau Yuk Lung v HKSAR (FACC12/2006, 2007.7.17)、曹文傑案 (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 , HCAL 69/2007, 2008.5.8)等。 變性人:W小姐案,HCAL 120/2009年,2010年5月10日,段211 - 212。在W小姐案的原訟法庭判辭中,法庭判W小姐敗訴原因之一,是聯合國從未要求香港指有 關變性人未能以完成手術後的性別結婚乃違反人權,而在2013年3月,人權事務委員會即明確要求關注性小眾人權問題,見下文。而W小姐最終在終審法院獲勝訴,見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 FACV 4/2012, 2013.5.13)。 25. CCPR/C/79/Add.117,段13,23。筆者將sexual preference譯作性取向。「審議結論」又稱「結論性意見」,乃「條約機構在審議了一個締約國的報告之後發表的意見和建議。」詳情可參考聯合國人權 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概況介紹第30號(第1次修訂版)》,日內瓦,2012年,頁48。 26. CCPR/C/79/Add.117,段15。 27. CCPR/C/HKG/CO/2,段19。 28. CCPR/C/CHN-HKG/CO/3,段23。 29. E/C.12/1/Add.10,段15。 30. E/C.12/1/Add.58,段15,31。 31. E/C.12/1/Add.107,段78,90。 32. CRC/C/15/Add.271,段31,33。 33. 聯合國秘書長演辭,2013年11月3日,段16。 34.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講辭,2013年5月17日,段23。 35.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講辭,2013年5月17日,段15。 36. HR/PUB/12/06,頁9,注釋3。 37. 聯合國秘書長講話,2013年4月15日,段6。 38. A/HRC/19/41,段84(e),(g),(h).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七) 摒除心中偏見

周一嶽醫生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人人得享平等 明光社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性傾向歧視立法(下稱立法)將造成逆向歧視,及限制個人思想、言論及宗教 自由,又指「立法等於洗腦」。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認為有必要就這些不盡不實、具誤導性的言 論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再談逆向歧視 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造成逆向歧視的憂慮,平機會已多次作出解釋。首先,我們必須認清,究竟什麼是「歧 視」和「逆向歧視」?所謂「歧視」,一般來說是指在缺乏合理原因下,社會上的主流社群對其他群體(一 般是少數弱勢社群)作出較差的待遇。而「逆向歧視」就是主流社群得到較差對待。在西方國家如美國, 「逆向歧視」主要衍生自平權法案或正向措施 (Affirmative Action),在這些法案下,某些情况中,傳統上處 於弱勢的社群可能得到較佳待遇、較多機會或優惠,變相令社會上大多數主流社群蒙受不利,於是被指對主 流社群構成逆向歧視。舉例說,假若某國的政府為解決少數族群的失業率,強制性規定當地企業在招聘時要 為少數族群提供若干入職配額,這樣可能影響佔大多數主流社群的機會,即使他們有更高資歷亦可能不獲聘 用,有關政策便可能對主流社群造成逆向歧視。 然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旨在保障所有人,包括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者,都能平等地參與社會,享有平等 權利,不會基於其性傾向而受到歧視。有關法例並非賦予性小眾較佳待遇,令他們比大多數人得到更多好 處、優惠或特權,因此,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會構成逆向歧視。

不能以「良心」或「道德」為借口,而有歧視行為 蔡先生及一些反對立法的人士,多番將「逆向歧視」與「因違法歧視行為而得到的懲罰」混淆。事實上,他們 提出的多個例子,其實根本就是直接歧視的行為,是對同性戀者作出差異對待及冒犯。他們又辯說,基於同性 戀是罪,在道德上備受爭議,因此本着「道德」與「良心」對同性戀者作出差異對待,是「合情合理」的。 對於這些論據,平機會實在無法認同。首先,無論從醫學和法律等客觀角度來看,同性戀既不是病,也不是 罪,過往我已經多次強調這點,在此不贅。至於指同性戀違反道德,亦欠客觀公平。道德的標準,會因應 時、地、人而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差異。舉例說,古時婚姻必須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與人私 訂終身是不道德的,異族通婚更是「為世不容」,但時至今日,憑個人意願談戀愛及選擇伴侶已很普遍,在 香港更是天經地義的個人自由。 由此可見,「道德」的標準會隨着時代及社會教育而改變,若只以某一人或群體的道德觀去批判所有人,標 籤沒有違法的人作「罪人」,給他們差異對待,並不公允。立法的精神,就是保障所有人不會因其性傾向而 遭歧視,更不容許任何人藉偏見和主觀的道德批判向他人作騷擾和中傷。 現今社會的價值觀強調公平,每個人在法律及生活層面都應得到平等對待,最重要是不可損害他人。性小眾 只是追求平等權利,那有什麼地方開罪了我們的社會?為什麼硬要他們順從一些無法符合的標準?我們亦反 對明光社成員把同性戀與某些性罪行如孌童或成癮成癖的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事實上,目前根本無證據證 明性罪行與性傾向有着必然的關係,有更多此類個案更是發生在異性戀者當中。

77


7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思想及言論自由 蔡先生於文章又指,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以法律處分同性戀異見人士,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 由,並無限延伸地列出一切可能性,指一旦立法,任何人對性小眾有差異對待、或令同性戀者不悅便會被 控,而僱主亦可能捲入昂貴的法律訴訟,但只要參照現行的反歧視法,便知此言差矣。 正如蔡先生指出,現時四條反歧視條例均訂定了歧視、騷擾及中傷的條款,這些條例皆清楚明確界定規管範 圍和違法行為。例如在《殘疾歧視條例》下的騷擾,除了考慮受騷擾者的主觀標準,亦須通過客觀測試,即 在一個合理人的眼中,會否預期有關行為會令人感到冒犯、侮辱及威嚇。另外,法庭在判決有關行為是否構 成違法歧視時,亦需考慮當事人是否蒙受損失,權利受到損害。須知道,「不認同」與「歧視」是兩碼子的 事,若同性戀異見人士只是不認同同性戀而非歧視者,並不會受法例限制;那又何懼立法呢? 從以上可見,性傾向歧視條例並不會令人動輒得咎,亦非將刀架在同性戀異見人士頭上,箝制他們的思想、 言論以至宗教上的自由。其實,人與人之間,如果少一些自以為是或自以為義 (self-righteousness),多一些 包容和接納,很多投訴個案都可以一早避免或順利解決,而不用呈交法庭審決,也不用勞民傷財及破壞人際 關係。部分團體藉立法製造大眾不必要的憂慮及恐慌,這才是真正的對大眾洗腦。

沒有哪個性傾向較優越高尚 平機會一直強調,針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是要贊同或鼓吹某一種性傾向。事實上,一個人的性傾向不可 能因外界鼓吹而改變。每個人與生俱來皆有不同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包括我們與身邊的親友及同事,我們 生而為人,在社會各個範疇都應享有平等參與的權利,並過着有尊嚴的生活,不應因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 受到歧視,這是我們支持立法的原因。

教育下一代 有些家長曾向我表示,擔心一旦立法,會不知怎樣向下一代解釋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議題。其實,歧視法並不 涵蓋家庭管教的範疇,無論有沒有立法,都不會影響家長教導子女,而要教育下一代,我認為應讓孩子多角度 認識社會,和有正確的觀念及判斷能力。若只是盲目倡導,強制要求子女接受不正確、不是事實的觀念,根本 不能達到教育的效果和意義。就正如性傾向歧視議題,平機會鼓勵社會各界多作廣泛、客觀、理性和持平的討 論,促使各方對此議題有更多的認識,才能令香港成為一個真真正正沒有歧視、多元共融的社會。

陳滿源神父: 「一個正常人、有修養嘅人都唔會隨便鬧人啦,一個基督徒本身就唔應 該用刻薄嘅字眼鬧人……話立法會影響到言論自由,扯得太遠喇,咁樣 講係對爭取嘅同性戀團體唔公道。」(圖:蘋果日報)

編按:本文原載於《明報專訊》 (2013年12月4日),承蒙《明報》授權轉載,特此鳴謝。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八) 性傾向歧視條例

很可怕?

Silver Wong 法律行政人員

Edward Wong 香港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主要研究比較人權法及比較公法

性傾向歧視條例在1994年由胡紅玉提出至今已經二十年,社會上對於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的關注無疑 是已經逐漸增加。但遺憾地,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污名化與曲解也與此同時不斷在增加,例如113愛家 共融祈禱會就曾指「立法後,聖經所有提及同性戀係罪既經文要剔除,牧師亦不可在講壇上講論同性戀係罪 的信息。」但這到底是事實嗎?

歧視條例並非只保障弱勢社群 無疑地,歧視條例主要的保護對象必然是社會上的弱勢社群;但歧視條例所提供的保障並非為弱勢社群提供 特別的保障,而是建立反歧視、平等機會的條例;即是— —任何性傾向人士皆受到保護,不論異性戀、同性 戀、雙性戀。又例如男性亦會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的保障,華人亦可引用種族歧視條例去挑戰他們所受到的歧 視。英國就曾有真實案例 (Sharon Legg v Rubyz ),異性戀者因為受到同性戀上司的不合理待遇而成功控告僱 主性傾向歧視。故此,我們不應該將歧視條例狹隘地解讀為只保障弱勢社群,為他們提供特別保障。更重要 的是,歧視條例所提供的保障並非特權,而僅限於保障任何人在就業、教育、租住、會籍,以及貨品、設施 和服務提供的範疇內免受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誰的權利受到剝削了? 反對立法陣營的人士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斷指立法會做成逆向歧視,甚至有人大條道理地指現在已經出現了逆 向歧視的情況。遺憾的是,他們根本就連何謂逆向歧視也未搞清楚。逆向歧視是指在Affirmative Action 的政策 下,會對強勢的社群造成歧視。例如香港以往在升中派位時指男生普遍分數偏低而進行分隊制以平衡男女人數 均等,就是一種Affirmative Action。然而,這種會造成逆向歧視的行為,經已被香港法院判為違反歧視條例。 反對立法人士的另一個擔憂(或筆者稱之為藉口)就是指信仰、宗教等自由將會受到影響甚至剝削。不論言 論、宗教或是信仰自由皆是受到法例保障,如果任何言論只是發表其不同意見,將不會受到歧視條例的監 管。除非,你的言論已經超越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而是歧視的一種。 一名持有宗教觀念的僱主 商舖在宗教、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可以發表他們反對的意見或作出私人的決定,但 這種私人決定並不能因而變成歧視行為──即不可能基於其個人觀念而拒絕聘請 提供服務予受保障的社 群;就例如認為女性應該三步不出閨門,在家相夫教子的上司,不可能因為他的個人觀念而拒絕擢升一名工 作能力較好的女僱員,否則就是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又例如深信種族隔離才是真理的店東,也不可能因為其 「真理」就拒絕為特定種族提供服務;同樣地,反對同性戀的人在公有領域下也不可以因為他們的宗教、信 仰自由而決定拒絕聘請或為不同性傾向人士提供服務。這並非剝削他們的自由,而是從一開始他們就不應該 擁有這種不合理差別待遇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性傾向歧視條例要懲罰的根本不是單純的思想或道德觀,而是基於一個人的道德觀從而作出歧 視的行為,例如基於其個人價值觀而拒絕聘請或不合理解僱一名能力較好的應徵者 員工。任何人在任何情 況下堅持其思想或道德觀根本不可能會觸犯任何歧視條例,只有他們根據其觀念作出歧視的行為或言論才會 受到規管。

79


8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以言入罪? 除了信仰、宗教自由以外,言論自由也成為了他們的擋箭牌。自然,一般的反對意見必然會受言論自由的保 障,但侵犯他人甚至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又屬於言論自由嗎? 香港首宗涉及中傷而成立的民事訴訟DCEO 1/2011 一案中,His Honour Judge POON在第21段就為歧視言論 訂下完整的標準,其中包括:「(2) 若只是傳達仇恨,或表達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是不會違反條例第 46條的。被投訴的行為應該不只是表達意見,而是要對激起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起積極作用的 ……在考慮責任問題時,原告人和其他看到橫額的人的感受是沒有相關性的。」 由此可見,法庭為歧視條例關於言論方面所訂下的標準無疑是很清晰及嚴格的,因為只有超出了言論自己保 障範圍而涉及歧視的言論才會激起仇恨、嚴重的鄙夷或強烈的嘲諷,而單純批評的言論根本達不到這個效 果。這種言論,可以說根本不可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畢竟,一個正常人總不會因為單純的發表意見而會 達到這個標準卻不自知。

結語 我們並不奢望一篇文章就能解決雙方分歧,但我們希望,別再利用錯誤的信息去渲染仇恨,繼續在不同性傾 向人士的傷口上撒鹽。我們更希望各位在聆聽反對立法人士的擔憂的同時,能想一想不同性傾向人士每天正 正就在無休止地面對這些歧視與不合理待遇。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九)

歧視條例爭議與回應 反對者質疑

CYC 同志公民成員

回應

同志平權

同性戀是不正常。

主流心理學界均認為同性戀及異性戀都是正常的性傾向。 任何因性傾向而作出的差別對待,均是歧視。

影響下一代

通過立法,會影響下一代,令 更多人成為同志。

性傾向並不是一種選擇。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並不會令人改變性傾向;正如 立法保障少數族裔,並不會令人變成少數族裔。 要保護下一代,不正正是要確保孩子生活在一個沒有歧視 欺凌的社會,每個人都可以健康成長嗎?

法例對言論自由保障少,騷擾 及中傷極易入罪,只要同性戀 者主觀感覺受冒犯,即屬歧 視。法例禁止任何批評同性戀 的言論。

對同性戀的不同意見屬言論自由,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

學校將不能批評同性戀。學者 不能進行有關愛滋病的研究。

法例並不禁止對同性戀的不同意見和研究。學校仍可按其 教育理念及價值觀教授學生。

專業人士不能提供「改變性傾 向治療」。

「改變性傾向治療」已被全球近三十個專業團體,包括世 界衛生組織、香港心理學會、香港精神醫學會等,指為沒 有科學實證,以及會為當事人帶來潛在的嚴重副作用,所 以反對專業人士提供有關「治療」。專業人士有責任為當 事人提供有科學實證及有正面作用的服務。

學校應有自由決定是否聘用同 志老師。

老師的教學能力和品格,並不會因其性傾向而有任何分 別。

宗教自由

立法通過後,教會將被迫聘任 同志牧師,借出教堂給同志舉 行婚禮。

歧視法一般包括宗教豁免,以尊重不同宗教人士。有關神 職人員的訓練和聘任、宗教團體的成員資格、宗教場地的 使用,均屬豁免範圍,左列的情況根本不會出現。

逆向歧視

若法案通過後,會造成逆向歧 視,即反對同性戀者會被打 壓。

法例禁止的不是對不同性傾向的反對聲音,這是受法例高 度保障的。法例要禁止的是因性傾向而對一個人的差別對 待。你仍可表達對不同性傾向的意見,但是不能因此而解 僱一個同志職員、或騷擾一個同志學生、或拒絕向一個同 志提供服務。

言論自由

教育

研究

很早普通法已經列明了一個極高的門檻,任何言論只要不 涉及威脅、辱罵或侮辱,都不會因此入罪。而這種考量, 必須是從一個常人出發,而不是從事主出發。所以根本不 會出現反對者所言,同志可隨意禁止反對言論。

所謂逆向歧視的說法,只是在爭取「歧視人的自由」。 家庭

若法案通過後,父母不參與同 志子女的婚禮,就可被告。

錯。法案並不會規管家庭關係。任何人出席不出席任何聚 會都是其個人自由。

81


8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關菊英: 若果如(林以諾牧師的)報道所講,視同性戀等同罪,我就唔認同,任 何宗教如佛教、基督教都係講愛,如耶穌愛世人,唔可能將愛同犯罪混 淆。(圖:蘋果日報)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

反歧視立法的策略

戴耀廷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香港是否應制定反性傾向歧視的法律,一直以來在香港社會都是存在爭議的。我在這裡希望跳出單為保障 性小眾免受歧視的權利的角度,用一個更宏觀的角度去探討香港制定更全面的反歧視法律的問題。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3月在審核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 三次報告時,在審議結論中建議:「中國香港也應考慮依照公約引進全面的反歧視法例。這些法例應規定當 局有責任提倡平等及消除歧視。」

考慮《公約》精神 《公約》第2條規定所有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 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第26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 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 之歧視。」雖然《公約》並沒有明文包括性傾向為免受歧視的範疇,但現在國際人權法對《公約》的解讀, 共識是性傾向也是在受保障的範疇內。 現在香港只有以下範疇的反歧視法例: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這也即是說《公約》所包括的免受歧 視的範疇,包括性傾向,都還未納入本地反歧視法的保障範圍內。除了性傾向外,香港社會內亦有聲音要求 制定其他範疇的反歧視法如年齡歧視及對新移民的歧視。 因此,與其就個別範疇的歧視制定獨立成章的反歧視法,另一種立法策略就是如人權事務委員會所建議,制 定全面的反歧視法例。如英國2010年的《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 ),就把年齡、殘疾、變性、婚姻及 民事伴侶、懷孕、種族、宗教及信仰、性別及性傾向都納入為受保障的範疇。香港也可以考慮這立法策略, 把現行的多條反歧視法例整合,再按《公約》所包括的範疇及香港本身的情況及需要,加入新的保障範疇, 制定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法例。

立法策略的好處 這立法策略有幾個好處。最大的好處是可以減低為某類人士如性小眾制定反歧視法時的阻力。若單為個別類 別的人士制定反歧視法,那會給公眾印象法律是要特別去保障他們,那會令社會內一些反對人士可聚焦反 對,認為法律不應給予這類人士特別的照顧。但若制定全面的反歧視法例,這些會引起爭議的個別類別人士 也會受保障,但卻不會被突顯為要特別保障的人,應可減弱反對的聲音。 當然,對一些渴望受反歧視法保障的人士,他們是希望透過立法的過程去改變公眾對他們的態度,故會認為 專門制定保障他們的個別反歧視法會更能達成這效果。這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們或許可以把立法去提供 實質的法律保障與改變人們的態度分隔開。若前者是更重要和更急切,而後者會是長遠的工作,那麼制定全 面的反歧視法例應是可優先考慮的立法策略。

83


8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另外,歧視法所禁止的行為不單是差別的對待,而是沒有合理理據的差別對待。而很多時候,差別對待的理 據是否合理可能涉及非常複雜的方式去平衡不同的權利。尤其是與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有關的,就是在決定 某些行為是否構成對他們歧視時,可能涉及一些持有某些宗教或信仰的人的言論或行為。這些宗教人士或會 認為相關言論或行為是其宗教自由的一部分,故禁止他們的言論或行為會反過來是歧視他們。

促進社會重視平等的文化 在這種權利衝突的情況下,要決定相關行為是否歧視或是歧視了哪一方,涉及非常複雜的考慮,包括雙方行 為的性質,行為對他們免受歧視的特質有多緊密及多重要的關係、社會對這些行為所賦予多大的社會價值、 法律所設下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等。惟有把所有涉及的歧視範疇都納入同一反歧視法例內,那才能給社會一 個觀感:法律會平等地對待各類人士的訴求。也因爭議各方都同受這全面的反歧視法例保障,那麼他們反對 立法的機會會減少,支持的機會相對上來說會有機會增加。 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若有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法例,平等機會委員會可以更全面地對向香港市民推廣平等及反歧 視的公民教育。長遠來說,那會消除對各類人士的歧視,也會促進香港社會建立起重視平等、包容差異的文 化。這也可讓政府按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履行責任去提倡平等及消除歧視。 編按:文中的副題由編者擬

王丹: 有人問了,為何我那麼在意同志婚姻這個議題? 其實我本來沒有很在意的,因為我知道這是早晚會通過的,而且,保守派反對 也是意料之中。但是看了某些宗教人士的發言之後,我真的被震撼到了— —實 在太反智了! 我可以容忍同志婚姻的權利被打壓,但是實在無法容忍如此荒謬的言論拉低整 個社會的智力水準。 都2013年了,還看到中世紀的言論,真的讓人很不舒服。(圖:facebook @王丹网站)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一) 莫借道德反平權— —以

陳志全(慢必) 立法局議員

四招回應保守陣營的指控

去年十月底,我在立法會提出有關「跨性別婚權」的議案,要求政府盡快遵照終審法院的裁決,讓跨性別 人士可以獲得結婚權利,並研究訂立「性別承認條例」(Gender Recognition Ordinance),以委員會方式 處理各個性別轉換個案。結果一如所料,議案遭到多個建制派政團反對,未能通過。 其實早在投票前,已有建制派議員向我當面解釋,說自己是基督徒,基於本身的宗教信念,絕不會支持我的 議案,又說我用了涵蓋範圍較廣闊的「跨性別」(transgender),而不是「變性人」(transsexual),成了他反對 議案的最佳藉口。我反問他,為何你不修正議案用字,變成「變性人」呢?這位建制派議員坦白承認,即使 我用了「變性人」,他也會找其他理由反對。明顯地,雖然社會上有一小撮人了解性小眾歧視,但仍會高 舉極端保守的道德旗幟,反對平權運動,換取政治發言權,增加動員能力。久而久之,便會有人受到號召, 走上街頭,不斷捐款,變成自己的追逐者。他們不用跟你說任何道理,但卻不斷向無知者製造恐慌,再掛著 「信仰」或「傳統」之名,給自己一個正當理由,動員保守群眾。說性小眾是上帝不接納的罪 (sin),也不符 中國人「傳統」,為免社會道德崩潰,故不應該鼓吹這些「不道德」議題。這不只基督教右派才會說,連政 治保守的民建聯和自由黨,也懂得說守護中國「傳統」。他們將理由左抄右拼,卻不知「一夫一妻」從何而 來;把基督教舶來的「傳統」,說成是中國的。 其實,大家只要保持理性,即使對著一堆似是而非的反對理由,也很容易找到他們謬誤處處。

第一:他們會說歧視從不存在 在我出席的一個跨國財金高峰會(名為Out on the Street)上,新民黨的葉劉淑儀也有相近看法。她說政府沒 有歧視同志員工,性小眾可以很放心在各政府部門工作。其實,這種說法很易打破,我認識不少曾被歧視、 或仍然活在衣櫃的同志,他們正因工作環境敏感,怕被同事發現其性傾向,而失去工作或晉升機會。當中不 乏社工、老師、紀律部隊,以至政府官員,歧視根本無處不在。

第二:同志不夠爭議,就將更爭議的也混為一談 說要接納性小眾,即是要接納人獸交和亂倫。總之不斷「滑坡」,令人對同志反感。我曾出席「城市論壇」 (編按:2012年11月1 日),與明光社蔡志森同場辯論同志平權。他們口口聲聲包容同志,沒有歧視,但卻 不斷提起「肛交」,意在挑動市民對同性性行為的反感。幸而,很多電視觀眾也很「心水清」,知道性行為 只不過是同志人生的一小部分;若然將之無限放大,就如同將異性戀等同陰道交一樣,可笑無理。結果,觀 眾沒有對同志反感,反而對蔡、李(編按:指蔡志森、李思嫣,同場兩名講者)二人反感,大家只要腦袋清 晰一點,指正他們經常犯的邏輯謬誤,就不怕被抹黑。

第三:宗教右派近年還大說「逆向歧視」,聲言要捍衛教徒的「言論自由」和 「良心自由」 這些人將自己歧視人,扭曲成被他人歧視,扮受害者。他們還援引外國例子,說有麵包店拒絕賣蛋糕給同志 伴侶被控,並聲稱當香港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逆向歧視」就會大量湧現。我必須澄清,只要有麵包店

85


8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是選擇性不向某一性傾向顧客售賣貨品,但其他性傾向的卻可以買,就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就是歧視。反 對者反問,同志伴侶大可到其他麵包店買蛋糕,為何偏要到這間呢?事實是,十間麵包店只要有一間不賣蛋 糕給同志,這都是歧視。若用歪理來縱容這間麵包店,令一些店子可以保留歧視的「權利」,那又何需訂立 反歧視法?

第四:就是說政府有很多民生政策未處理,社會不可能只關注性傾向 歧視條例立法的工作 社會上有很多不同類型的歧視出現,如要立法,為何不先替年齡和新移民的歧視立法,而要先立極具爭議的 性傾向歧視法?事實上,同志團體爭取反歧視法的時間已夠長,由1994年胡紅玉提出一籃子反歧視法方案, 至今已經有二十年時間。九七前,已經錯失了兩次立法機會,若連歧視條例諮詢都不容許的話,也真的太過 分。有很多政策的推動或研究,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大家可以並駕齊驅。再者,平機會已經準備調撥資 源,研究年齡歧視是否出現,所以批評政府不處理年齡歧視的說法也不攻自破了。 這些年,同志運動多了很多新支持者參與,不局限於同志社群內,越來越多「直同志」都身體力行,與我們 一起參與這場平權運動,給予香港同志運動一支很大的強心針。在去年大愛同盟的七一街站上,有很多「直 人」都出錢出力,支持我們的工作。我知道很多「直人」心底裡很撐同志,只是沒有機會給他們高調撐同 志。近年有多家跨國財金機構在公司內部推動同志友善工作間的計劃,令身處其中的性小眾職員可以得到保 障,不用擔憂自己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影響他們的事業發展。其中,匯豐銀行作為全港最大的財金機構, 也在其「多元共融月」將總部披上六色彩虹旗,以示支持性小眾社群。希望將來會有越來越多公司參與,只 有更多人願意無分攣直站出來,才能將歧視掃除。

黃耀明: 我係一個同性戀者,我係一個Gay佬,我希望其他同性戀者無需像《禁色》歌 詞所講:「讓我就此消失這晚風雨內,可再生在某夢幻年代」。現在是21世 紀,不需夢幻,有一天愛一個人不需你去批評、不需你去猜。 我希望我哋嘅政府同埋立法會議員提起你哋嘅道德勇氣,帶領整個社會一齊去 建立一個真真正正和諧、包容、公正、公平嘅香港。(圖:中國娛樂網)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二) 從前線工作及倡議角度

許佩琳 新婦女協進會統籌幹事

檢視《性別歧視條例》

《性別歧視條例》(下稱《條例》)於1995年通過,婦進(新婦女協進會)自1997年起提供性別歧視 法律諮詢熱線,提供義務法律諮詢、個案跟進及協助案主申訴等服務。婦進藉跟進個案達到政策 倡議目的,藉此監察條例於執行上的不足及漏洞,配合研究、游說及行動,敦促政府修例。我會於下文指出 現時《條例》涵蓋適用範圍的不足,希望有關經驗可以作為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及撰寫有關條例時的參考, 踏出香港性別平等標誌性的一步。

香港的性騷擾嚴重嗎? 平機會於2013年1月至9月間接獲九百四十三宗有關《條例》的「具體事項查詢 」(準投訴),詢問度是本 港四條歧視條例中的第二高。1 但以上數字只是冰山一角,實際數字遠超此數。《香港婦女遭受暴力經驗調 查2013》顯示,逾40%香港婦女曾遭受性騷擾,2 婦進於2011年發布的調查亦顯示,逾七成從事服務業的受 訪者認為工作期間有機會受到客人性騷擾。3 為何會有以上的落差?根據婦進的前線經驗,部分受害人因不認識平機會而沒有投訴,亦有不少受害人的投 訴雖然符合性騷擾的元素,但卻因為現行條例適用範圍狹窄以至有關投訴不受現行法律保障,例如空中服務 員受到乘客性騷擾、學生於籌備聯校活動中受到另一院校學生的性騷擾、於醫院留醫期間遭受另一病人性騷 擾,以至劏房租客受到另一租客性騷擾等,均不受現行歧視條例所保障,無異於合法性騷擾。

僱傭範圍是性騷擾重災區 根據平機會2013年1月至9月的「投訴調查」統計數字中,在二百五十二宗的性別歧視(含性騷擾)個案中, 有92%的個案涉及僱傭範圍 (二百三十三宗);在二十三宗的家庭崗位歧視個案中,有83%的個案涉及僱 傭範圍(十九宗),4 可見僱傭範圍在平等機會個案中佔有絕大的比例。 僱傭範圍是性騷擾及性別歧視的重災區絕不難理解,性騷擾每每揭示著階級、性別及體能等不同的權力關 係。騷擾者多是位於權力關係的在上者如男上司,而女性,如女下屬往往是當中的受害者。父權社會對性的 禁忌及對性罪行受害人的污名化進一步鞏固父權社會對女性的壓迫,令不少受害人於受到性騷擾後自感污穢 及不敢聲張,亦有勇於投訴的受害人卻反遭公司以藉口解僱。 以下是婦進近年透過服務及研究達至倡議的成果,於2012年協助首宗僱主須對僱員被性騷擾案負上法律責任 的案例 (轉承責任)及於2013年令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者可望於政府當局修訂《條例》後,令顧客對有 關從業員的性騷擾納入保障範圍。

B訴皇上皇5 — —香港首宗轉承責任案例 婦進自2008年起協助事主,向平機會投訴集團並無制訂任何防止性騷擾的政策,不單未有於事主遭受同事以 身體接觸及言語性騷擾後妥善處理事主的投訴,更因未獲調解令事情惡化,最終令事主反遭解僱。平機會最 初並沒有積極處理有關投訴,更沒有協助事主理解法律理據,一度以證據不足為由終止調查。婦進協助事主

87


8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向平機會上訴,指出相關的法律理據及平機會如何處理失當,最終令平機會繼續調查個案,及成功申請法律 協助,並於2011年11月於區域法院開審及於2012年6月宣布事主勝訴,亦成為全港首宗轉承責任的案例。 根據香港的《條例》第46條,僱員及其僱主均須對僱員在受僱期間所作的性別歧視或性騷擾行為負責,但由 於一直未有首宗案例,令不少公司掉以輕心,沒有真正執行條例的要求,不少女性僱員繼續於工作間受到性 騷擾。由於全港四條歧視條例的案例均可互相援引,案例的出現令全港四條歧視條例與轉承責任相關的投訴 均有本港案例參考,令全港公司及企業開始或加強平等機會政策及培訓。

將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者遭受僱客性騷擾納入《條例》適用範圍 現行《條例》第40(1)條只訂明「任何人如在向一名女性要約提供或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過程中,對她 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卻沒有訂明相反情況是否屬違法或後果。簡單而言,條例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貨 品、服務及設施提供者面對顧客的性騷擾,即使有服務性行業員工受到僱客性騷擾,他 她亦不能循法律途 徑向顧客作出民事訴訟。其實民政事務局早於2000年已於回覆立法會的文件中表示同意有關修訂,但十二年 來一直被束之高閣。6 婦進的法律諮詢服務一直均有接到被顧客性騷擾的求助,包括酒店業從業員、模特兒及空姐等,但無奈現行 法例並不涵蓋,無異於合法性騷擾。婦進的女體勞工小組於2011年完成的一個年青女性身體勞動的調查,調 查訪問了二百多名空中服務員、售貨員、啤酒推廣員及飲食業知客等行業的從業員,逾七成受訪者認為工作 期間有機會受到客人性騷擾,三成更受過客人性騷擾,可見情況非常普遍。7 經過婦進的努力和游說,以及 立法會議員黃碧雲的協助,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終承諾會於本立法年度提出修訂條例。

何韻詩: 有日打開報紙、電視,發覺社會已經走到2012年,步伐行到好前,但社會依 然存在歧視、偏見、片面睇法,嗰一刻知道沉默唔係我嘅選擇。每個人都有顧 慮,無論工作、朋友、家人,顧慮唔為自己發聲,可能講咗會失去好多機會多 咗麻煩,或有想像唔到嘅事發生,講咗即時改變一啲現象。但作為公眾人物, 如果自己講咗可為爭取平權道路上換來小小力量,任何個人嘅顧慮都係微不足 道。今日充滿住愛、和平、包容,有朋友、同事、家人喺度,我有義務責任為 愛爭取企出嚟,為更多嘅和平、包容企出嚟,我好驕傲講一聲:我係同志! (圖:tuku.mingxing.com)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他/她們不受《條例》保障 即使服務業從業員被顧客性騷擾可望於不久將來受《條例》保障,仍有不少範圍不受《條例》的保障,以下 列出比較重要的五項: 1. 不同院校同學間的性騷擾 2. 租戶與(及)分租戶之間的性騷擾 3. 院舍院友之間及醫院病人之間的性騷擾 4. 政府執法時的性騷擾 5. 教育範圍的轉承責任 根據現行《條例》,上文提及的轉承責任只適用於僱傭範圍,平機會早於2004年曾表示探討是否需要將轉 承責任擴大至教育範圍。平機會於本年4月公布的《性騷擾:學界問卷調查》中,曾向全港中、小學及大專 院校派發一千一百六十八份問卷,但回應率不足三成,可謂強差人意。8 成功回收的問卷中,近半受訪學校 沒有制定防止性騷擾的政策聲明,最常見的理由之一是「制定一套性騷擾的政策聲明並非急需要去進行的項 目」(45%)。可見現時中小學的性騷擾意識仍然很低,大部分學校均沒有性騷擾政策。根據外國經驗,當學 校有轉承責任的法律責任,管理層會更積極成立性騷擾政策。

結語 性傾向歧視立法固然是香港為性別平等踏出重要的一步,但立法只是第一步。立法過後,如何協助受屈人士 申訴、如何堵塞條例的漏洞等持續的服務、監察及倡議才是細水流長的工作。9

1. 數據引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具體事項查詢 (準投訴),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Papers/StatisticContent.aspx?ItemID=11759 (2013年11 月21日)。 2. 林依玲、許佩琳統籌:《香港婦女遭受暴力調查2013》(香港:平等機會婦女聯席,2013)。報告全文:http://issuu.com/hkaaf/docs/201305。有關調查所用的性騷擾是廣義的性騷擾,並不限於現行性別 歧視條例所保障的七大適用範圍,即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房產的處置和管理、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會社的活動及政府的活動。 3. 《年青女性身體勞動與職場性騷擾研究調查報告書》(香港:新婦女協進會,2011.10)。 4. 數據引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查詢、投訴及法律協助數目,平等機會委員會。網址: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InforCenter/Papers/StatisticContent.aspx?ItemID=11759 (2013 年11月21日)。 5. 「B及皇上皇集團有限公司」,DCEO 9/2010,頒下判案書日期:2012年6月6日。 6. 【就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有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的建議所作的回應】(CB(2)247/00-01(01)號文件),民政事務局、衛生福利局,2000年11月,第三段。 7.

同注釋3。

8.

研究摘要:《性騷擾:學界問卷調查》(香港: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2013年6月)。新聞稿網址: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1298 (2013年11月26日)。

9.

感謝義務律師莊耀洸、余梓華及蔡泳詩女士一直大力支持婦進的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倡議工作。

89


9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D信仰與人權 香港是一個多元的社會,基督教只是眾多的信仰群體的其中一派,但基於特首的 首份施政報告拒絕為性傾向反歧視立法諮詢,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基督教爭辯激烈 及當中所引起的社會矛盾,似乎令市民誤解了基督宗教都是反對同志平權,又或 是一派獨大擁有特殊的政治權力。有見及此,本報告書以「信仰與人權」為主 題,希望藉此分享基督教中的多元聲音,表明宗教與人權之間並非此消彼長。事 實上,宗教及思想自由本身正是自回歸以降宗教人士努力爭取得來的基本人權。 因此,信仰與人權有密不可分的唇齒相依的關係。 基督宗教包括新教及天主教,對於性小眾從立法途徑予以保障的做法和理解有不 同觀點,但肯定的是我們承認性小眾在香港甚至從人權發展的歷史脈絡中,他們 確實受到歧視和侵犯,至於程度屬嚴重與否更需要深入探討。本報告內容所載主 要來自基督新教人士的觀點,包括神學教育工作者、資深牧師、同志教會及教會 機構的牧者等。他們依據深切關注和觀察(有部分人士與性小眾同行多年),按 其經驗及教義反思所整理的論述,為當下人權涵蓋性、愛的人性部分提出深入淺 出的見解,擔當了公民社會與教會之間溝通的橋樑角色。

91


9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三)

友善呼籲相處的 第一步

李清詞 香港首位女牧師 中華基督教會資深教牧

上主的邀請 很多時教會以聖經壓倒討論,但他們似乎忘記了耶穌在曠野受試探時,魔鬼也同樣引用聖經。動輒以聖經壓 人不見得「大晒」,意思不是說聖經有何不對,而是著眼於文字表面解經而沒有深究具體內涵,不足以表明 掌握理解。例如彌迦書六章8節所講「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心與主同行」的經句,教會在現實場景中很 多時是只講不做,也許有些教會較為著重憐憫的心思卻輕忽公義的實踐,這並非整全的解經態度。希望有更 多的討論平台讓教牧以平常心交流意見。 教牧同工即使在同志關懷上遇到很大的困難及限制,因擔憂教會受影響感到不容易據理力爭。為此,我們需 要多加體諒,同時求神憐憫及賜予勇氣去打一場硬仗,此乃上主的邀請,叫我們背起十字架跟從他。

彩虹之約 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行動 2013.3.17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陳佐才 聖公會法政牧師

如何能達至「對話」而不是「對抗」呢? 我們的聖餐禮神學奉行兩種說法:每當施聖餐時要說,「你拿這個吃,紀念基督為你受死」。也說,「這是 基督的身體為你所捨的」,把兩個神學的解說都放在信徒面前,由他們作決定。英國聖公會在處理同性戀議 題上同樣持兩種觀點,既尊重同志牧者,也尊重認定同性戀行為是罪的人,提供空間讓信徒通過彼此的包 容,給上主工作開拓新的局面,再次提醒人,主宰世界的不是罪而是基督的恩典。「罪」並非終極或最後, 「恩典」才是。 同性戀的結合帶來爭議,但在爭議中我們覺察到同性戀朋友很渴望家庭生活,反對同性戀的人也非常重視家 庭生活,既然大家都珍而重之,若我們能看到耶穌提供更具超越性的新家庭想像,像馮煒文曾提出的「超越 血緣的家庭構想」,是否會打開新的機會,令人放下固有想法,前行一步去尋找這種超越和新的可能呢?

教宗方濟各: 教會變得過於「沉迷」反對同性戀和墮胎,教會需要一個新的平衡、醫 治傷口和尋找被排斥和失散的人。教會太集中於那些小規矩,失去教會 的真正目的。最重要是宣講耶穌愛你。教會應是恩典的使者。教會應該 是所有人的家,而不是一個只關注教義、正統性及一小部分道德的小教 堂。(圖:路透社)

93


9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四) 教會應雍容大度

羅秉祥博士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

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

何謂歧視? 去年底有消息傳出,香港新特首將於一月十六日發表首份施政報告,其中包括提出保障本港同性戀者公民 權。有些教會反應很快,馬上動員搶先在一月十三日下午舉行「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並且在一月七日及 九日於兩份報紙刊登全頁聲明,標題是「捍衛言論、教育、宗教自由 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聲明中亦清 楚列出大會立場:「我們肯定同性戀者的尊嚴,社會應對他們包容及關愛。但我們重申,我們反對訂立性傾 向歧視法,因為反對同性戀行為,不等於歧視同性戀者;但用立法方式禁止反對同性戀行為,就肯定會變成 一條歧視不同意同性戀市民的法例。」 對於這個聲稱「為真理發聲」的言論,筆者頗有疑慮,恐怕教會人士與反對歧視的社會人士會愈來愈「雞同 鴨講」,沒法溝通。先釐清何謂歧視。按一般法律及倫理學用法,「歧視」是指因為一些不相干的因素,對 某些人作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使他們在社會生活中失去平等機會。這是「歧視」一詞的慣常使用方式。有人 把對某些人的生活方式持道德異議也視為歧視,這是對「歧視」一詞的不正當擴大使用或濫用。沒錯,社會 中有些激烈言論濫用「歧視」一詞,攻擊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道德異見者,但這並不因此表示政府不應該考 慮透過立法,保障在社會生活上受到一般意義歧視的同性戀者;上述的「大會立場」對歧視及反歧視焦點模 糊。(筆者看過「大會立場」的一個四點版本,比較清晰,很可惜在《明報》的整頁聲明中沒有出現。)

歧視有多嚴重? 西方歷史對同性戀者有嚴重歧視,這是事實。中國文化對同性戀者一直都頗寬容,這也是事實。香港這個中 西文化交匯的地方,究竟對同性戀者有多歧視,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不能武斷說香港 社會對同性戀者沒有任何歧視行為;但與外國相比,香港的情形不算嚴重。譬如說,香港沒有針對同性戀者 的謀殺案及暴力襲擊案,社會上也沒有人公開嘲笑譏諷同性戀者。社會中有人對同性戀生活方式不認同,但 仇恨或欺凌同性戀者,gay bashing的個案少之又少。就目前香港社會整體而言,把同性戀者當作癌細胞來排 斥,可說甚少。雖然如此,在教育、就業、住屋等基本社會生活大事而言,同性戀者的公民權益還是應該確 保受到保障,他們與異性戀者應享有平等機會。至於除了教育、溝通、勸諭、及修改現有法例之外,是否要 用特別立法的方式,才可以有效保障他們的公民權,筆者並不反對政府就此作開放式討論、蒐集歧視數據, 及作公眾諮詢。 若要為反性傾向歧視特別立法,其基礎除了視乎個案的多寡這個因素,還需視乎其他因素。另一因素是歧視 背後有無意識形態去鼓吹?人類社會容易有根深蒂固的種族優越論,排斥少數民族,所以反種族歧視有其急 切性。再另一因素是歧視的出現是否有重大誘因?在雇用事務中,對家有幼孩的在職母親的歧視,對孕婦的 歧視,對患病人士的歧視,都是出於經濟誘因,老闆只顧錢而不顧人。因此,反性別歧視、反家庭崗位歧 視、反殘障歧視,皆有其迫切性。究竟於現在香港,是否有迫切性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筆者認為可以討 論。 所以,教會沒有必要連特首還沒有宣佈對同性戀者的反歧視措施是甚麼,就透過報紙聲明告訴市民堅定「反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也許主辦單位的意思是「反對訂立會導致逆向歧視的性傾向歧視法」,而不是反對 訂立任何性傾向歧視法,可惜在在報紙聲明中卻沒有解釋清楚。

反歧視的教會 教會在社會中要有好見證,必須堅定反對任何歧視。社會上只要有人無辜受到歧視,任意受到惡劣及不公平 對待,教會都應該義無反顧站出來反對歧視,捍衛他們的公民權。再者,教會在社會中應該作整體見證,教 會應更多關心社會人權及社會不公義事情,不應只專注於性倫理。教會的社會見證是整全的(holistic),教 會若要參與關心社會,必須與社會中受忽略、受壓迫、受邊緣化,及所有少數族群的人同行,像昔日耶穌與 稅吏、妓女及其他卑微的人一同生活一樣。 教會在同性戀者平權這議題上若顯出雍容大度,踏出互諒互讓的一大步,才能在社會中有好見證。教會應該 有勇氣宣告:香港社會只要還有一個同性戀者受到一般意義的歧視,教會都願意站出來為他 她爭取平等機 會。

逆向歧視 對於逆向歧視的問題,我們當然需警惕;明光社與性文化學會在這方面已做了很多研究。很多人擔心一旦同 性戀受到法律保障,對同性戀生活方式持道德異見的言論便會被視為歧視,受到法律及社會懲罰,於是同性 戀便享有一個不能被批評的特權,而基於宗教理由而對同性戀生活方式持異議的基督徒反而失去了其宗教自 由。外國有些地方把對同性戀生活的道德異見言論定性為「仇恨語言」,加以法律禁止及懲罰,這是逆向的 不寬容。 但筆者認為教會不應為了阻止同性戀者擁有上述的特權,所以寧願不讓同性戀者透過法律在一般公民權利上 平權。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險被別人逆向歧視,也不願背負一個對反歧視懦弱的罪名。作為和平的使 者,教會應致力務求雙贏,使雙方都確保不會受到歧視。教會應要求政府扮演公正的球證:既要求政府確保 防止逆向歧視,但也要支持政府消除一般意義的順向歧視。在社會事務中,教會若與社會成員以善意互諒互 讓:堅定反對在社會平等機會上對同性戀者歧視,支持對立法作無前設的開放性諮詢,釋出善意;這樣,當 我們也要求大家尊重教會的信仰自由與其他市民的良知自由,比較有說服力。

立法及寬容底線 每一個寬容的論據,其實都蘊涵著寬容的極限。簡言之,筆者認同對同性戀行為的寬容是有極限的。第一、 婚姻制度是整個社會的制度,不只是兩個人的山盟海誓私事而已。要社會贊成稱許同性婚姻,是對這個一夫 一妻婚姻社會制度重大修改,目前看來其弊會遠高於其利。因此,婚姻制度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行為寬容的 極限。第二、同性戀生活方式在全球還是一個有巨大爭議的課題,正反雙方都應該繼續有發表分歧意見的自 由。保持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自由不容剝奪,應是我們社會對同性戀者寬容的另一個極限。

95


96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同運的問題 在處理優先次序上,我們該先處理了有血有肉的同性戀者,然後才處理部份激進同性戀者所倡導的同志運 動。有足夠證據顯示,同志運動是在推動一個更大規模的性革命。台灣教育部於二零零八年發行的《認識 同志:教育資源手冊》中都這樣寫:「愛戀與情慾在同志文化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同志間對於情慾也有不 同看法,例如有些同志伴侶間會協議在伴侶關係之外容許跟他人發生性關係,將性需求與情感需求分開來滿 足。」(台北,教育部,2008,頁35)。對於這個非常激進的運動,我們不能掉以輕心,回應也必須很有技 巧。但話說回來,很多同性戀者並非同運活躍分子,我們的評論要小心不致殃及池魚。筆者贊成對同運寸步 不讓,但千萬不能給人印象,教會對改善同性戀者生活也寸步不讓。

各走極端與第三條路 個別激進的同性戀者也會騷擾對同性戀持道德異見人士,如二零零三年強闖衝擊香港天主教座堂的彌撒,二 零零五年滋事騷擾榆林書店,二零一一年強行闖入明光社滋擾課程參加者,及最近某位反對立法的人士收到 數百個恐嚇的電話等。這些近乎霸道的行為令人非常遺憾。另一方面,有個別牧師據說曾公開說過同性戀者 不應該得到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免致社會帶來更多「養鴨一族」、大學生會成為男妓和性奴等話,這種言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談也是走上另一極端。要避免這個兩極極端化,教會與社會都要謀求一個第三條路。最近教會更新運動總幹 事胡志偉牧師對此曾作出呼籲(參《時代論壇》第一三二一期,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數年前戴耀廷 教授也曾作出理性分析(〈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時代論壇》第九二六期,二零零五 年五月廿九日)。 筆者呼籲爭論雙方能以雍容大度來解決問題;談到歧視,除了自保確定自己不受歧視,也能做些實事,確保 他人也不受歧視。假若香港有更多教會或教會機構謙卑地積極為同性戀者解決社會生活上一般意義的歧視問 題,反性傾向歧視特別立法真的沒有需要。從聖經標準,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都是罪人;就罪而言,同性性 行為是罪,但它只是眾罪之一,而有同性性傾向本身不是罪。所以,教會若減少對同性戀者的苛責及定罪, 用較多時間譴責異性戀者在性、婚姻、家庭中的罪,就已經有助消除歧視,協助香港成為一個共融社會。 編按: 1. 本文原載於《時代論壇》之〈時代講場〉 (2013年1月11日),承蒙羅秉祥博士及《時代論壇》授權轉載,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 2. 本文是全文轉載,沒有作任何刪改。

周一嶽: 性傾向歧視條例旨在保障所有人,包括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者,都 能平等地參與社會,享有平等權利,不會基於其性傾向而受到歧視。有 關法例並非賦予性小眾較佳待遇,令他們比大多數人得到更多好處、優 惠或特權,因此,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會構成逆向歧視。 性小眾只是追求平等權利,那有什麼地方開罪了我們的社會?為什麼硬 要他們順從一些無法符合的標準?我們亦反對明光社成員把同性戀與某 些性罪行如孌童或成癮成癖的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事實上,目前根本 無證據證明性罪行與性傾向有着必然的關係,有更多此類個案更是發生 在異性戀者當中。(圖:東方互動)

97


98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五)

超越恐同的基督信仰

胡露茜博士 神學教育工作者

人性的兩種特質 恐懼同性戀(簡稱 「恐同」)的根源問題是人性所共同面對的問題,所以我不認為恐同只會出現在那些保守 衛道之士的身上。這問題反映了普遍人性深層狀態中的兩種特性:第一種特性是人對絕對 (absolute) 和完美 (perfectly good) 的偏執;第二種就是當人在缺乏安全感 或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下,便會產生恐懼,而其中一 種處理或逃避恐懼的方法就是向外尋找一些權威性的依據,使自己心有所安。 這些權威性的依據在宗教層面會被提升為絕對的真理,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種以真理之名所宣講及行使的 宗教主張,不但對信徒具權威性,更可以演化成對異己 異教的排斥,甚至迫害,這些悲劇在人類及宗教的 歷史上不斷重演。

顛覆霸權意識 基督宗教對酷兒(所有不被主流文化認同的性向與性別)的恐懼或厭惡,是內在結構於男尊女卑的父權規則 之中。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性小眾之所以被排斥,是因為它們挑戰父權社會建立在男性性別優勢基礎 上的異性戀社會秩序與倫理規範,這規範的基礎則是源於一種非男即女、非同即異的二元性 別對立的思維 邏輯。 在父權教會和社會中,女性是次等,她的自我與身分由男性定義,其存在的價值是以服務男性為取向。在這 種社會裡,性別的分工是顯而易見的,而且亦是僵化固執的,性別的社會角色不容混淆。 性小眾之所以被視為「變態」並引發社會恐慌,因為它直接挑戰並顛覆了父權社會的異性戀霸權,拒絕父權 社會的性別角色規範。 法國著名的存在主義者沙特講過:「當我們在別人的眼中變成他者,那就是地獄了。」對於那些因性別、 性向、身體、智力、年齡、心理及精神狀態跟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不一樣的朋友,他們就是別人眼中的「他 者」。他們的身分、社會位置及價值都是依別人的標準來定義的,他們不但經常處於弱勢,更要承受因誤 解、偏見和歧視所帶給他們的傷害。

什麼是適切的福音信息? 在我們的社會,異性戀以外的愛情是異常的,在我們的教會,酷兒的生命是不潔和受咒詛的。雖然他們無處 不在,但卻是看不見的;這種無形的排斥,只會助長大眾的無知、偏見和歧視,結果將性小眾標籤為社會的 公害——例如一旦立法消除性傾向歧視,一定會導致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破裂、荼毒青少年的心智等,更可悲 的,是令許多酷兒同志跌進自我否定和自我厭惡的深淵,過著不見天日的生活。 然而我們要問:在這異性戀婚姻倫理規範以外的陌生人、他者,是否真的不被上主祝福和接納呢?究竟這些 關乎「性」的道德標準是按照誰的經驗和判斷來定義的?如果教會只能在封閉的系統裡訴諸所謂「聖經的絕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對權威」,排除與其他學科知識進行對話,並漠視人在真實處境中遇到的掙扎和需要,我們的神學還可以為 不同時代的人提供適切的福音信息嗎? 隨著六十年代在西方冒起的各種平權運動,包括婦女、黑人運動等,同志運動亦在其時應運而生,而同志神 學正是受解放神學和女性主義神學所啟發而發展出來的。有關的書籍亦在七八十年代陸續出現。同志神學批 評既有的神學傳統只是從異性戀、男性、西方、白人角度出發,未能包括女性、有色人種、同性愛者的社會 處境和身體經驗;此外,他們亦挑戰異性戀父權神學建構的靈vs肉二元對立觀念,它不單令基督教走向貶抑 性欲和漠視身體的傳統,更導致教會對女性和同志的敵視和否定,所以同志必須以自己的身體和情欲經驗重 寫基督的福音。 自九十年代開始,一些神學家如戈斯 (Robert Goss) 及奧花斯.維爾 (Marcella Althaus-Reid),吸取了解放神 學、女性主義和同志神學的養分,再結合後結構和後殖民主義的分析而轉向酷兒神學的研究,將關懷延伸至 雙性戀者、跨性別者、性工作者,以及更多被主流社會標籤為病態、不正常和不道德的邊緣性小眾的解放, 包括根據階級、種族等建構的性關係。

超越隔閡的愛 酷兒神學的最大威脅是它企圖攪擾和顛覆的正是主流社會及教會所持守的性別二元區分的思維邏輯,打破性 與性別的層級主義,使情欲或性不再有高 下、好 壞之分,或正常 變態之分。酷兒神學引領我們返回基 督教的核心信仰,就是基督最徹底的愛 (radical love) ——超越一切人為的分隔,包括性別、性向、種族、階 級、年齡、心智及體能等差異;這愛是要化解和消除一切人為的界線和隔閡,重新肯定每個人都可以按著自 己獨特的性 別身分和情欲渴求,來表達和追求一個滿全的人生。 基督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理應團結社會上不一樣性別 性身分和情欲經驗的人,建立彼此尊重和平等公 義的群體,教會所施行的洗禮和聖餐,是象徵人與生命的創造者、人與他人及人與自己的復和,從而達至 合一的團契。然而,這裡所指的「合一」並不是將一切變成齊一、統一和劃一,或是聯合性的組織。合一 的前題是明白萬事萬物本是多元和不一樣,但彼此卻是互相連繫。非常喜歡南非杜圖主教的說話:「上主創 造我們不是要我們變成一色一樣的人,而是要我們學習如何相處。」(We are made for togetherness, not for sameness.) 最後,希望今日的教會和基督徒不要忘記,耶穌基督給我們的誡命,不是去征服異己,而是愛鄰如己。

99


100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黃偉文: 某牧師叫某教友歌手不要找我寫歌詞,因為他覺得我是個同性戀者,而且我寫 的歌詞處處維護同志支持同志,該教友歌手後來還是沒有停止過找我填詞。依 家係乜嘢年代?竟然仲有一個人因懷疑一個人嘅性取向,將人家工作機會攞 走,今日可以發生喺佢懷疑嘅同性戀身上,翌日亦可以因宗教信仰唔同,呢個 係對人類最差嘅一種歧視。(圖:BACCARAT MAGAZINE)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六) 宗教自由下的

黃國堯牧師 基恩之家

同志教會牧養

關懷弱小教會使命之一 自蘇格蘭宣教士馬禮遜和英國宣教士戴德生相繼在十九世紀來華傳教以來,基督教會在本港開始建立,不少 學校及福利機構亦紛紛開拓成立。這種對社會關懷氣氛延展尤以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為甚,大批難民由中 國湧進本港開始備受關注。教會辦教育、派奶粉更成為造惠社會普羅大眾的一大實惠功績。宗教自由更是從 英國殖民地時期開始的特色;隨著社會變遷,社會上不同的基層和弱勢社群的需要越來越受到關注,如新移 民、勞工、傭工等。然而,教會卻少有人關心性小眾社群的需要。 基恩之家是由八十年代創立的同志組織「十分一會」的宗教小組演化而成的一所本港的同志教會。當時由於 社會氣氛保守,一般的同志基督徒都只能偷偷在原來宗派的教會生存;他們不敢揭露自己的同志身分,亦即 今日說的不敢「出櫃」。為此,他們其中不少人便到了基恩之家聚會,有些奔走於兩間教會之間,有些則慢 慢在此落腳。為何在宗教自由的氣氛下,同志信徒1 仍是像見不得光的隱藏自己的身分?皆因傳統教會的教 導認定同性戀是大罪,犯者必被趕逐。因此,同志信徒多帶著內疚和自卑感來過著非人的信徒生活。

歧視造成的創傷有待癒合 事實上,社會及教會也充斥著同志受歧視的過案,倘若同志身分曝光,他們立即「見光死」。無論在學校、 工作地方又或教會裡,他們都要提心吊膽地生活,因恐怕一旦不小心露出半點蛛絲馬跡,那便前程盡毀。我 在教會牧養中,遇到過因為同志身分被發現而要離開教育工作崗位的,又或被逼離開了原來的教會。他們內 心受到的創傷更是不容易撫平,要他們重燃鬥志更是談何容易!為此,我在教會中安排了同志復和神學的課 程,以重建他們與上帝、自己和別人的關係。話雖如此,要他們理性接受道理不難,要化解他們的感情心結 卻非常難。從個人輔導和心靈醫治角度來看,他們要正視自己、面對自己,那才是起點,但要完全恢復自信 確是一條漫長的道路。 再說回來,本港的宗教自由既然由來已久,自然對人有信仰與否的尊重不會有異議;可是一涉及基督教內的 道德倫理範疇,便會觸動教牧及信徒的神經。由原本對同性戀問題置若罔聞到聲色俱厲地聲討,這種變化不 能不多得如明光社這類保守信仰組織的推波助瀾。其實,同性戀這社會議題犯不著這類機構或教會來作代言 人,因為社會人士的關注基礎是以傳統道德為本,然而隨著時代的變化亦有改變得更為開明和接納同志。但 他們卻越俎代庖地硬要代表社會打壓同志,說他們違反了什麼道德或禮教。這樣,作為同志教會牧者的我, 便要抗衡他們的言論,且要撫慰同志信徒的心靈。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我們對外只有發表上帝愛同志的真 理主張,並嚴正指出他們的假道德和偽善的愛心。對內則要教導同志信徒如何看待同性愛和同性性行為的相 互關係。上帝視人的完整性不會如柏拉圖式的愛,即同性愛情只能在精神上發生,但說到同性性行為便如談 虎色變。這樣的分割是十分恐怖,卻無日無之地傳播在傳統教會內。在世界潮流趨向接受同性婚姻和性傾向 歧視立法下,雖則一般教會已向同志信徒釋出善意,並說不會歧視同志,但事實上,他們仍持上面提及的分 割式主張來處理同志信徒的教內安排或要求她 他們守獨身。

1. 同志信徒也包括性小眾內的LGBT(lesbian女同志, gay男同志, bisexual雙性戀者 ,transgender跨性別者)的信徒。

101


102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由於社會氛圍的改變,對於「出櫃」的鼓勵亦成當務之最。要配合社會的大環境,在各同志組織發起的活動 如同志大遊行等,我也要培養能走出來的同志信徒,能勇敢地面對傳媒的訪問和報道,令他們以不亢不卑的 態度來面對社會及教會人士的不屑眼光。還有的是有同志信徒可以擔任在外界教育機構如大學內課堂的分享 等,參與這些工作的同志信徒便要有一定程度的聖經和神學根基,並能以現代的思維來面對不同的考問和挑 戰。

宗教自由的居所 我認為同志教會要面對的不單是同志運動的參與和如何參與的問題,更要關注的是他們內心是否能堅強地持 守自己的同志信徒身分,並且有好的待人接物常識,要懂得做人才懂得做個好同志信徒。現時同志信徒的信 仰背景參雜,要把他們建立成有聖經基礎及美好靈性的人,這實在是一件不簡單的事,然卻是上帝交付給同 志教會牧者的使命。 在宗教自由下卻仍受宗教打壓,對同志信徒來說是無奈卻又不爭的事實,但傳統教會卻反過來以逆向歧視來 消滅同志信徒的需要。他們想推倒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推倒同志婚姻,維護所謂家庭價值,在顯示狹隘和自 以為是的作風。而同志教會的牧養卻要面對同志性需要的反思,是由性到愛的處境到聖經對愛和性的結合的 協調。同志信徒不是縱欲分子,但無可否認,性成為他們的核心關注。同志信徒更不是愛滋病傳染分子,但 也無可否認,他們的不小心也成為他人的藉口。要牧養好同志信徒,若不闖過這關口,我恐怕我們說什麼也 只是空談。 但願上帝賜給本港有更多同志友善的教會,在牧養信徒上不忽略了性小眾的信徒。雖然他們受到的心靈傷害 不是那麼容易得醫治,但上帝是那位醫治的主,祂必然不忍心看到自己的兒女在誠惶誠恐中度日,更不想埋 在他們心裡受歧視打壓的創傷一直揮之不去。教會是宗教自由的居所,是讓擁有不同背景、不同種族、不同 性傾向等的人共融生活之處。我衷心祝願香港能成為這樣充滿平等博愛的地方,更願香港的社會及教會能真 正放下歧視,以尊重互愛為本,去接納多年來未被重視的性小眾的一群。

戴耀廷: 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同樣 地反性傾向歧視法在適用至學校時,也只會規定學校在收納學生、給予學生獲 得或享用學校提供的利益、設施或服務和懲罰及開除學生時,不能因學生的性 傾向而有較差的對待。反性傾向歧視法不會迫使學校使用鼓勵同性戀的教材。 以這種論據反對立法,使人覺得教會是無限上綱,甚至認為教會不理性。 節錄自戴耀廷:「香港教會面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策略」,《時代論壇》之(時代廣場)2005.5.27。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9255&Pid=6&Version=0&Cid=480& Charset=big5_hkscs (圖:星島日報)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十七) 從基督徒社運再思

黃美鳳 香港基督徒學會社會牧職幹事

「逆向歧視」

基督教反蓄婢是叫人 「逆向歧視」僱主?! 翻開香港人權運動史,慶幸的是基督徒曾參與開埠以來最大規模「反蓄婢運動」(1921~1938),1 以證基 督徒並非漠視人權且積極參與,發展具本色化及宗教價值的人權運動。傳統的中國人有蓄婢及收容養女的 習慣,她們被稱為「妹仔」。蓄養婢女在當時社會倫理,被視為幫助窮困家庭供養年幼子女的一種善行。若 按現時反對性傾向平權立法的人士所提出的「逆向歧視」,當日的基督徒積極參與的反蓄婢人權運動,是否 逆向歧視那些仗義「幫助窮困家庭供養年幼子女的善行」?我們是否需要背負歷史罪名?抑或提出逆向歧視 者,未有深思熟慮其言論偏頗,因而對上主公義的理解有所規限呢? 當時,人權意識還未確立,《世界人權宣言》未面世以先,為爭取女性人權的反蓄婢運動猶如今天反歧視性傾 向的人權爭取一樣,經歷了二十年的艱辛路程。最難處理的是根深蒂固的傳統家庭觀念,認為只要家主不虐待 妹仔已是對其生活的重視,毋須多此一舉立法保障她們的人權。教會領袖有感官紳商賈以紓解貧窮家庭為借 口,容讓婢主以打罵來教導妹仔,視之為家教,實質嚴重侵犯人權及貶損女性人格,認為妹仔同人一樣享有人 權和尊嚴,便於《反對蓄婢會簡章》申明「以維持人道、廢除婢制,使婢主得覺悟、婢女得解放為宗旨」。 基督教牽頭成立「反對蓄婢會」,由策劃至推動皆以教會牧師及信徒為主要骨幹成員,與民間團體合作無 間。由於涉及女性的平權關懷,因而吸引不少女信徒及婦女參與,其中包括三位女青年會創辦人在內,在反 蓄婢大會上曾有九位女性被當選為值理。

僱主參與支持人權 據悉大部分的基督徒不是妹仔,甚至有不少婦女是婢主,她們放下一己的利益,打正旗號以人道立場維護人 權,為弱小無法為自己發聲的一群爭取與生俱來的「人格和尊嚴」。在上主面前人人生而平等,彰顯公義之 餘也為日後的人權法樹立基礎。倘若,當年有官紳提出「逆向歧視」,妹仔人格被肯定,就會反過來憎恨富 商或歧視婢主?那麼「妹仔大過主人婆」是否逆向歧視的寫照?首先,逆向歧視的講法在這二十年來並未發 現有關的案例或事實根據,再者,不難發現當中的邏輯問題,認定了人有等級之分,妹仔、貧窮,是「二等 公民」的同義詞,有違人人生而平等的價值觀。當日的牧師就提出聖經加拉太書(三章28節)一視同仁的準 則:「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從嚴謹人權法則 來說,這書卷為社會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從公義的角度審視人權,一視同仁的法則正表明對人格和尊嚴的肯定,反性傾向歧視及性別認同的立法,提 出的保障範圍包括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等人士,同樣享有教育、租住、工作及社會服務使用等 平等人權。不從立法角度提出這方面的關懷,容易讓人誤以為只有「異性戀傾向人士」是一等公民,理直氣 壯地享有他人所沒有的特權,甚至有權鄙視他人為二等公民,形同昔日沒有自主人權的妹仔。 過去,社會視為正確的傳統體制,歷史已證其非,聖經也因教會彰顯公義而有了更新的詮釋且切合世情的關 懷。開明進步思想不單沒有妨礙宗教發展,更清楚看見宗教自由是一種人權的爭取,我們會否因爭取自己所 屬的基督宗教自由及人權,便逆向歧視其他宗教和人權呢?基督教能否按著過去從肯定人格及尊嚴的先知先

103


10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見,甘於放下優越及既得利益的位置,為社會的弱勢發聲?

性平權肯定人格和尊嚴 從本地歷史角度審視性小眾的受壓迫情況,必須提及八十年代轟動一時的一宗涉及謀殺同志警員案。該案指 出了我們無法否認的事實,同性戀者所遭受的歧視不獨是暴力更是危及生命的保障。當時駐守元朗警署的麥 樂倫督察本身是一位同志,事發前他曾表明在特別部門任職時接觸過一分羅列了懷疑同志的名單,當中包括 警方高層,他因而被針對,為此他請求市政局議員葉錫恩介入,葉議員就此事去信當時的港督麥理浩。可 是,麥督察仍逃不過在寓所內身中五槍死亡,更可惜的是當局為粉飾太平,竟在調查報告指屬自殺案件,即 使連吞多槍,報告仍指並無不妥。基於葉議員鍥而不捨的法治精神,加上人權組織的努力爭取,令當時的法 律改革委員會願意考慮修改法例,至1991年通過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2 假如麥樂倫處於十年後的香港社 會,他的身分縱然受歧視也不致令其死得不明不白。 踏入2005年政府終於有了新的起步點,為「反性傾向歧視條例」進行民意調查,及至2009年家庭及同居關 係暴力條例修訂擴大範圍以保障同志伴侶。3 可是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諮詢依舊諸多推搪並將矛頭針對基督 宗教,令市民增添誤解。有進步教會團體,以先知精神推動《彩虹之約》聯署約章行動,反映了有不少基督 徒挺身參與性小眾平權的爭取,不單在立法會上為家暴條例修正案表達意見,更為同志友善鋪設坦然無懼的 前行空間。近來,有保守教會加入討論及自定約章,藉此表達重新理解同志信徒的需要,縱然距離社會立法 一視同仁還是遙遙相對,但這些不約而同的《約章》釐訂行動,或多或少反映了教內信眾多元意見的浮現, 多了一分與外界溝通的坦誠,醒悟過去對待同志欠缺友善,因而採取有關回應。 立法如箭在弦的當下,盼望教會群體及社會大眾珍惜得來不易的人權和自由,敢於為明天更理想和幸福的社 會,搭建情理兼備的溝通平台,以人格和尊嚴彰顯上主的公義和慈愛。

周耀輝: 我覺得,在香港現在的情況下,有種保守勢力是很強烈的, 而政府沒有一種道德勇氣和政治意向去說,「好明顯我們在 說少數人的權益,他們得不到大多數人有的權益」,一些主 事、決策的人,沒有這種勇氣……所以我們要繼續做很多爭 取,同時我亦希望多點互相諒解,平等地溝通,多明白大家 的想法和心情。(圖:外灘畫報)

1.

黃慧賢、盧居樂編:《婦女牧養與事奉: 2002華人婦女神學會議報告文集》(香港:香港婦女基督教協會,2005年)。

2.

趙文宗、林滿韾編著:《香港法律與社會工作》(香港:進一步多媒體,2000),頁192-194。

3.

小曹:〈向邊緣進發的香港同志運動〉載《人.性II──誰不是酷兒?本土酷兒神學初探》(香港:性神學社、香港基督徒學會,2013),頁211-234。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支援機構及教會聯絡資料:

香港基督徒學會 網址:www.hkci.org.hk 電郵:info@hkci.org.hk|電話:2398 1699

女同學社 網址:www.leslovestudy.com 電郵:contact@leslovestudy.com|電話:9740 5649

同志公民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OutAndVote 網址:queercitizenhk@gmail.com

性神學社 網址:www.queertheo.com 電郵:contact@queertheo.com

彩虹之約 共建同志友善教會行動 網址:www.rainbowcovenant.com.hk 電話:6153 0764

TRC跨性別資源中心 網址:www.tgr.org.hk 電郵: info@tgr.org.hk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