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導
論
錄
………………..………………....………………...………….... 1
第一節 何謂「地方政府」 ………………………………………... 2 第二節 從「郡縣城邦」到「共治天下」 …………………… 18
上編:地方政府如何形成 第一章
從軍區到地方政府―― 以簡牘及金文所見戰國秦郡為例
……………. 27
第一節 秦簡所見戰國秦之郡制 …………………….………… 28 第二節 秦金文所見郡制 ……………….…………..……….….. 38 結 語 ……………………………............…………………….…… 51
第二章
戰國至漢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質―― 以張家山漢簡為例 ………………………………… 55
第一節 司法――中央廷尉職權的分割 ……………………… 56 第二節 人事――中央中尉、太史職權的分割 ……....……... 78 結 語 ………………...……………………………..………………. 88
ii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第三章
戰國七雄的另一種類型―― 以包山簡所見楚國郡縣制為例
………………. 93
第一節 郡 …………………………………………..…………….. 93 第二節 縣 ………………………………………………………… 98 結 語 …………………………………………..………………….. 131
下編:地方政府與中央集權的關係 第四章
殖民社會――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
……. 137
第一節 郡守任職表 …………………………….…......………. 138 第二節 郡治:新武陵→臨沅→沅陽? …………………….. 141 第三節 「遷陵以郵行洞庭」郵書簡 …………………………143 第四節 屬縣及疆域 …………………………………….…...… 152 第五節 屬縣之間的往來 ……………………………………… 158 第六節 洞庭郡與外地郡縣的關係 .….……………………… 170 結 語 …………………………………....…………….…….…… 189
第五章
監察相司――三府分立的秦代郡制
…….…. 195
第一節 郡守與「守府」 …………………………………….... 198
目 錄 iii
第二節 郡尉與「尉府」 ……………………………………… 212 第三節 郡監御史與「監府」 ………………………………... 221 結 語 秦郡三府分立的行政關係―― 兼論法家式地方行政理念 ……………………..……....………. 234
第六章
辯證的歷史――漢初齊楚無郡論
…………... 239
第一節 漢初楚國無郡論的史料基礎 ……………………….. 244 第二節 楚王陵無郡級官印、封泥是否等於無郡? …….... 277 第三節 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矛盾的原因 …………………. 296 第四節 漢初齊國無郡論 ………………………….………....... 303 第五節 無郡是特例抑或通則? ………………………..……. 345 結 語 無郡論的歷史意義 …………................…....……….... 348
徵引書目……………….……….……………………………………. 351
索
引 ………………………………………………………………. 391
導 論
地方政府是國家組成的要素之一,是王權控制社會的重要憑 藉。戰國秦漢郡縣制是傳統中國兩千年地方政制之源,是瞭解古代 中國的關鍵鑰匙。楊寬 1955 年初版的《戰國史》,所描繪的戰國 郡縣制圖景至今仍有無數學人誦讀;1嚴耕望 1961 年初版的《中國 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所建構的秦漢地方 政制圖景迄今在學界仍無可替代。 2 兩位大家對傳世文獻竭澤而 漁,盡可能參照當時可見的兵器銘文、簡牘、碑刻等出土文獻,其 蒐羅及解讀史料的高度,乃是著作難以被後人超越的主因。 杜正勝從《周代城邦》到《編戶齊民》的研究取徑, 3主宰臺 灣的中國上古史學界至今。細繹其思路,實為從「國人」到「庶民」 的社會史脈絡,關注的是一般人群。然而城邦的主體雖是人群,城 邦本身卻是周天子統治的萬國,在一定程度上可視為某種地方政 府。從地方政府的脈絡切入,《周代城邦》下接的便不是編戶齊民,
初稿刊於復旦大學歷史系、《中國中古史研究》編委會編,《中國中古史研究(第 7 卷):「何謂制度」專號》(上海:中西書局,2019),頁 333-349;發表前曾 以不同名稱在各地宣讀,汲取師友意見,如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 (2014.6);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古代中國研究青年學者研習會主辦,「古代中 國研究青年學者研習會(六)——武漢場」(2016.5.25);復旦大學歷史系主辦, 「何謂『制度』?——中古制度文化新研學術工作坊」(2018.5.26-27,上海); 北京清華大學歷史系主辦,「古代中國國家研究的新探索工作坊」 (2018.11.16-19);中正大學歷史系、古代中國研究青年學者研習會主辦,「古 代中國研究青年學者研習會(八十八)——中正場(三)」(2018.12.27,嘉義)。 1 參楊寬,《戰國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7 年增訂本)。 2 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 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 年三版)。 3 參杜正勝,《周代城邦》(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79);杜正勝,《編戶齊民—— 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90)。
2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而是郡縣。春秋戰國的國君、秦漢的帝王,如何將周天子統治的各 個城邦逐一郡縣化,遂行「郡縣城邦」(「郡縣」為動詞,以「城 邦」為「郡縣」之意)、製造「地方政府」,無疑是中國史的重要 課題。 20 世紀後半葉以來,簡牘文書、璽印封泥、兵器銘文等戰國 秦漢出土文獻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帶給我們重新省思戰國秦漢郡縣 制的契機。21 世紀初的今天,在新材料的整理與研究基礎之上, 與前輩大家對話,重建古代中國地方政府的概念、重寫古代中國地 方政府的歷史,已是當代學人不可推卻的責任。本書企圖拋磚引 玉,以階段性成果提供學界探討戰國秦漢郡縣制是否存在不同的面 貌,從製造「地方政府」的角度切入,思考古代中國地方政府研究 是否可能另開新境。
第一節 何謂「地方政府」 當代中文世界對地方政府一詞的運用已習以為常,但「地方政 府」終究是來自西方的現代概念,秦漢以降的傳統中國雖有類似西 方地方政府的官署,但概念與歷史之間並非總能密合無間。傳統中 國地方政府的內涵實則變化多端,本書無意為其建立一個普遍的定 義,只想指出「地方政府」的最寬泛定義也許是中央政府在地方上 設置的諸種官署。此定義固然易於掩蓋諸種官署的性質差異,卻有 助於學者探索諸種官署在地方上的互動關係,進而辨析地方政府究 竟是中央政府權力的延伸?還是地方既有勢力的體現?觸及傳統 中國政府究竟是「中央集權」抑或「地方分權」的根本命題。 就秦漢時期而言,郡、縣可謂當時最常見的「地方政府」,向 無爭議。但封建制度的殘餘如王國、侯國,在縣之下的基層政區如
導
論 3
鄉、里,中央政府的外派官署如都官,羈縻少數民族的政區如道、 屬國,監察官署如州,諸種中央政府在地方上設置的官署,卻未必 皆被學界視為「地方政府」。本書並不關心秦漢時期王國、侯國、 鄉、里、都官、屬國、道、州等諸種官署是否為「地方政府」,而 是想透過諸種官署性質之複雜,反思最常見的郡、縣官署的性質。 傳統中國的「郡縣」真的可以和西方的「地方政府」概念密合無間 嗎?某些時空下的郡縣性質是否逸出「地方政府」之外? 就時間而言,本書既將「戰國」郡縣制與「秦漢」郡縣制放在 一起審視,又將「秦漢」郡縣制至少分割成秦、漢初、西漢中晚期、 東漢、三國等時段,企圖追究不同時間的「郡縣」背後的本質。在 國家形成的視野下,戰國至漢初處於將城邦「郡縣化」的階段。郡 縣制既要取代城邦、在地方上遂行統治,又要改造城邦、在地方上 建構新的政府,戰國至漢初是傳統中國製造「地方政府」的關鍵時 期,也是本書的主要舞臺。 就地域來說,律令規定的邊郡與內郡之別,關中、齊魯、山地、 濱海等自然及人文地理區差異,導致每個地方政府均有自身特色。 《漢書.地理志》記載元始二年(西元 2 年)漢朝地方政府有「郡 國一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國二百四十一」,今 人面對 103、1,314、32、241 等 2,000 年前的數字化史料,難免下 意識將不同區域的「地方政府」視為鐵板一塊,忽略聚合成這些數 字的每一個地方政府皆有其特殊性。其實別說不同地域的郡縣鄉里 有其差別,就算是同一個地方政府如南郡、臨湘縣,在戰國至三國 諸時期也各有差異。本書透過戰國七雄的秦與楚、秦三十六郡中的 洞庭、漢初諸侯王國的楚與齊等個案,企圖揭示區域研究在地方行 政領域中的意義。 出土文獻研究向來以「碎片化」為學界所譏,其根本原因來自
4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於出土文獻往往有較為明確的時空座標。時空座標既然清晰,出土 文獻便可精準反映出某一時期與地域的現象;但也因時空座標「過 於」清晰,出土文獻反而無法直接成為其他時期與地域存在某些現 象的證據。本質既然如此,出土文獻研究也就難以擺脫「碎片化」 的詬病。出土文獻不能反映整個時代與整個中國,實乃勢所必然。 本書想稍加反思的是,出土文獻研究「碎片化」的批評固然在 理,但什麼樣的材料才能避免「碎片化」,反映出一整個時代與中 國呢?若以同樣嚴格的標準,檢視傳世文獻的時空座標,史傳人物 所能反映的歷史現象其實也只侷限於某一時期與地域;傳世文獻對 歷史現象的概括描述,更不宜輕信其證據力度足以涵蓋整個時代與 中國,反而可能只代表文獻書寫之際的時期與所在地域,甚至可能 只反映文獻作者的個人觀點。如此觀之,傳世文獻也同樣是一個個 小碎片的叢聚整合,而我們對古代中國的諸種整體印象,或多或少 來自於文獻碎片的放大,並非完全精準可靠。「碎片化」在當代歷 史學界無疑為負面用語, 4但出土文獻的碎片性質恰恰刺激我們去 認清諸種輝煌宏大的整體史觀,實來自於一個個碎片疊聚的建構與 幻化。出土文獻既有助於我們破除既有的歷史成見,更有益於我們 去建構新的歷史認識。既破且立,出土文獻的碎片性質也就有了積 極意義,不宜逕以負面視之。 與普遍性的建構背道而馳,是批評研究「碎片化」的主要理由。 但「碎片化」並不等於特殊性。出土文獻的特殊性看似顯而易見, 普遍性則不易論證。其實特殊性與普遍性往往交織於史料之中,並 4 碎片化的史學概念來自於西方,參弗朗索瓦.多斯(François Dosse)著,馬勝利 譯,《碎片化的歷史學:從《年鑒》到「新史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中國史領域裡則以近代史研究的爭論最為激烈,可參考羅志田,〈非碎 無以立通:簡論以碎片為基礎的史學〉,《近代史研究》2012 年第 4 期(北京), 頁 10-17。
導
論 5
未清楚標示。出土文獻固可清晰反映某一時期與地域的現象,但該 現象究竟是一時一地的特殊性,還是整個時代與中國的普遍性,若 無相參照的史料,則不易辨明。重視出土文獻的普遍性,以之代表 整個時代與中國,有論證跳躍之嫌;強調出土文獻的特殊性,認為 其反映某一時期與地域的特色,亦難免濫用默證之譏。只有不闡釋 出土文獻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單純描述其所反映的現象,方可避免 出錯的可能。但隨著碎片的不斷疊聚,某些出土文獻的普遍性與特 殊性已有闡發的可能,此時若仍保守以對,難免陷入材料新穎、結 論陳舊的「似新還舊」窘境,未免辜負了大好材料提供的契機。 本書希望從製造「地方政府」的角度出發,正視出土文獻的普 遍性與特殊性的正反相生。但受限於篇幅與學力,本書只能先以戰 國秦漢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榫接點――「郡」為研究主軸,5藉
5 若接受嚴耕望主張秦漢地方行政重心在郡的說法,本書以郡為研究主題便十分自 然。但紙屋正和根據傳世文獻主張漢初地方行政重心在縣,2001 年張家山漢簡公 布後,他仍持舊說,認為《二年律令》反映的只是制度,目前可考的漢初地方行 政實例,仍反映漢初地方行政重心在縣。參紙屋正和,〈前漢前半期における地 方行政の狀況〉,《福岡大學人文論叢》第 13 卷第 4 期(1982),頁 1169-1209、 第 14 卷第 1 期(1982),頁 363-407;後據張家山漢簡大幅修改、增補收入氏著, 《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縣制の展開》(京都:朋友書店,2009),頁 41-183;朱海 濱譯,《漢代郡縣制的展開》(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頁 28-136。廖 伯源亦根據尹灣漢簡指出西漢晚期東海郡屬縣的賦稅,乃各縣自行將上繳的錢貨 運輸至中央,郡只負責統籌與上計,地方行政重心在縣。其主張西漢晚期地方行 政重心亦在縣,更進一步反對嚴耕望之說。參廖伯源,〈《東海郡下轄長吏不在 署、未到官者名籍》釋證〉,收於氏著,《簡牘與制度》增訂版(桂林:廣西師 範大學出版社,2005),頁 179-213。鄒水杰立場則更為堅定,他全面考察兩漢郡 縣關係,明確主張郡代縣治民之例大抵為有能力、勇於任事的郡長官的個人行為, 縣的整體行政功能不下於郡,漢代地方行政重心一直在縣不在郡。參鄒水杰,《兩 漢縣行政研究》(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廖伯源、鄒水杰之說雖不無 道理,但完全否定郡是地方行政的重心,不免惹人疑竇。就郡縣行政分層分工的 角度而論,郡是縣的上級,縣是郡的下屬:郡決策,則縣執行;郡監察,則縣上 報。強調決策,則郡為地方行政的重心,縣僅為其附屬;強調執行,則縣為地方
6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此探索古代中國地方與中央之間的關係。本書關注戰國、秦、漢初 諸時代的特殊性,寫作安排卻不以時代為序;本書嘗試以地方行政 的普遍性原理為全書框架,但普遍性原理並非本書的終極關懷。本 書最終希望能為讀者呈現出歷史的複雜性:時代特殊性的背後存在 一貫的普遍性原理,普遍性原理卻又隨著不同時代而有所改變。歷 史學既能容納社會科學,又獨立於社會科學之外,其例或如是。 本書分成上、下兩編,每編各有三章。上編:地方政府如何形 成,分別為第一章:從軍區到地方政府──以簡牘及金文所見戰國 秦郡為例、第二章:戰國至漢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質──以張家山 漢簡為例、第三章:戰國七雄的另一種類型──以包山簡所見楚國 郡縣制為例。下編:地方政府與中央集權的關係,分別為第四章: 殖民社會──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第五章:監察相司──三府 分立的秦代郡制、第六章:辯證的歷史──漢初齊楚無郡論。以下 逐章介紹本書的內容。 〈第一章:從軍區到地方政府──以簡牘及金文所見戰國秦郡為 例〉研究古代中國的地方政府,首要問題自然是地方政府如何形 成,也就是如何製造「地方政府」。關鍵切入點則是追溯秦漢郡縣 行政的重心,郡無所作為。只要郡縣的上下級關係存在,上述郡縣的分工關係大 抵萬變不離其宗,嚴耕望主郡,廖伯源、鄒水杰主縣,不免各有所得、亦各有所 蔽。若從整體國家體制的角度,將中央納入考慮,則行政重心的判定更顯複雜。 中央決策,則郡縣皆負責執行;中央直接推行具體政令,則郡縣直如扯線木偶; 中央又可釋出部分決策權給郡、甚至縣,使中央與地方皆有一定的決策權。郡縣 上有中央、下有鄉里,實為國家行政的中間層級,既非單純決策、又非純粹執行, 可謂既決策又執行。郡縣面對不同事務,必然有不同的決策或執行權。只有將史 料分門別類,對郡縣官吏的職權、組織、規模等問題一一分疏,並坦率承認史料 的空白、己說的弱點,漢代地方行政重心在郡或在縣的爭論才可能取得突破。無 論如何,本書以郡為中心,必有所敝。未來應重新研究戰國秦漢的「縣」,取得 更進一步的認識。參游逸飛,〈戰國秦漢郡縣制研究新境――以中文成果為主的 檢討〉,《中國史學》第 24 卷(2014,東京),頁 71-86。
導
論 7
制的淵源,也就是戰國秦國郡縣制的內涵。 周振鶴認為先秦文獻與古文字裡的「縣」字有 3 種意義,恰恰 反映了早期中國縣制的三階段。第一種是「縣鄙」之縣,此時的縣 指「國」以外的區域,與「野」的意義相似。第二種是「縣邑」之 縣,此時的縣已指一個個可數的聚落,與「邑」的差別在於「縣」 為國君直屬的聚落。第三種是「郡縣」之縣,此時的縣已是郡縣制 的行政區域。6「郡」之起源遠較縣為晚,其字義演變的豐富程度 似不如縣,但「郡」字背後實際的制度變遷仍然值得關注。 受《左傳》哀公二年(493BC)晉國趙簡子犒賞將士: 「上大夫 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的影響,學界熱衷於研究戰國時期郡與縣 的統轄關係。7戰國郡縣制目前最早的出土史料為古文字學者專擅 的兵器銘文。黃盛璋分析地方政府與兵器鑄造的關係時指出,三晉 兵器由縣鑄造,秦兵器由郡鑄造,戰國秦與三晉的郡縣制有別。8蘇 6 參周振鶴,〈縣制起源三階段說〉,《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7 年第 3 期(西安), 頁 23-38;後收入氏著,《周振鶴自選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 頁 1-14。 7 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2000),頁 1614。這是目前所見 「郡」最早的記載,顯然並非後世郡下轄縣的郡縣關係,土口史記甚至主張不宜 因為名稱相同,便將不同時期的「郡」「縣」比附為一。參土口史記,《先秦時 代の領域支配》(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頁 155。必須指出《國 語.晉語》記載晉公子夷吾對秦公子之言:「君實有郡縣,且入河外列城五。」 時代早於趙簡子。見[清]徐元誥著,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卷 8 (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 296。但童書業指出《左傳》記載此處晉公子夷 吾之言時,未見「郡縣」一詞,進而主張「郡縣」連稱反映郡下轄縣之制,此非 春秋秦國所能有,《國語》的「郡縣」只能是戰國以後竄入之語。參童書業著, 童教英整理,《春秋左傳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 185。 8 參黃盛璋,〈試論三晉兵器的國別和年代及其相關問題〉,《考古學報》1974 年 第 1 期(北京),頁 13-43;後收入氏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濟南:齊魯 書社,1982),頁 89-147;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收 於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 《古文字研究(第 21 輯)》 (北京:中華書局,2001), 頁 227-285。進一步的研究可參考下田誠,《中國古代國家の形成と青銅兵器》 (東
8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輝進而根據秦王五年上郡疾戈,指出秦國郡守在縣工師之上監鑄兵 器的現象,至少始於秦惠文王後元五年(320BC),也就是秦獲得 魏上郡十五縣的 8 年之後,9可見秦惠文王時郡已轄縣,郡縣二級 制已經形成。10由於百年後,秦始皇二十六年(221BC)方統一六 國,秦國郡縣二級制經歷百年發展,應已較為成熟。 然而歷史學者研究秦簡時,卻揭示了截然不同的戰國秦國郡縣 制的面貌。日本學者較早便根據睡虎地秦簡所見戰國秦國中央的內 史、太倉等官署可直接管轄諸縣的現象,指出戰國秦郡較晚才獲得 屬縣財政的管轄權;11栗勁也認為睡虎地秦律所見之郡的職權還很 不健全。12而黃盛璋認為睡虎地秦律的制訂時代大抵不會早於秦昭
京:汲古書院,2008)。 9 秦惠文王前元十年(328BC),秦方獲得魏上郡十五縣。這也是王五年上郡疾戈 的紀年不能是秦惠文王前元五年的主要理由:秦上郡乃承繼魏上郡而來,秦惠文 王前元五年時秦既未獲得魏上郡之地,便應未設置上郡,不會出現上郡郡守監鑄 的秦戈。 10 參蘇輝,《秦三晉紀年兵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頁 194。 歷史地理學者探討傳統中國政區層級多寡時,通常只計入縣以上的政區,不計入 鄉與里。參周振鶴,〈兩千年三循環――行政區劃的層級變遷〉,收於周振鶴主 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頁 47-65。 11 參工藤元男,〈秦の內史――主として睡虎地秦墓竹簡による〉,《史學雜誌》 第 90 卷第 3 期(1981,東京),頁 275-307。江村治樹,〈雲夢睡虎地出土秦律 の性格をめぐって(法制史上の諸問題)〉,《東洋史研究》第 40 卷第 1 期(1981, 京都),頁 1-26;後收入氏著,《春秋戰國秦漢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東 京:汲古書院,2000),頁 677-705。中譯本見工藤元男著,徐世虹譯,〈秦內史〉, 收於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古秦漢卷》(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1995),頁 296-327;工藤元男著,廣瀨薰雄、曹峰譯,〈內史的改組 與內史、治粟內史的形成〉,收於氏著,《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上 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頁 18-49;江村治樹著,單印飛譯,〈雲夢睡虎地 出土秦律的性質〉,收於楊振紅、鄔文玲編,《簡帛研究二○一四》(桂林:廣 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頁 326-342。 12 參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頁 409。
導
論 9
王晚期,13這已是秦惠文王死後數十年,與戰國秦兵器銘文所見郡 制顯有矛盾。本章首先指出戰國秦國在昭王(307-251BC 在位)晚 期設置了 12 個郡,當時郡尚無權控制縣的人事與財政。14郭洪伯 分析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的「郡守為廷」,指出該條法律規定 郡守司法權分割自中央的廷尉,郡守在郡區內擁有與廷尉相同的司 法職權。15本章進而指出新見岳麓秦簡的司法案件反映秦王政元年 (246BC)南郡當陽縣的乞鞠案件不由南郡覆審,而由廷尉覆審。 由此可推測嬴政即位之初,《法律答問》的「郡守為廷」條文尚未 制定,戰國秦國疆域裡諸縣的司法案件大抵仍由中央的廷尉覆審, 郡守仍無管轄諸縣司法的權力。秦王政二十年(227BC)頒布的睡 虎地秦簡《語書》則可能反映秦郡至遲於此年方掌握司法權,遠晚 於縣與都官。 綜合秦簡與秦金文,戰國秦郡最初似為「軍區」,秦郡只能對 郡區之內的縣進行軍事干預,並無管轄縣之日常行政的權力,不宜 視為在縣之上的地方政府。戰國秦金文實不足以論證完善的郡縣二 級制已形成於秦惠文王時期,昭王晚期以前的秦郡並無權控制縣的 人事、司法與財政,當時的郡縣關係可謂郡不轄縣。隨著戰爭的頻 繁發生,戰國晚期秦郡逐漸取得人事、財政、司法等管轄縣之日常
13 參黃盛璋,〈雲夢秦簡辨正〉,《考古學報》1979 年第 1 期,頁 1-26;後收入氏 著,《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頁 43。 14 相關律文斷代根據晏昌貴,〈秦簡「十二郡」考〉,收於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 究中心編,《輿地、考古與史學新說――李孝聰教授榮休紀念論文集》(北京: 中華書局,2012),頁 114-127。 15 參郭洪伯,〈「郡守為廷」――秦漢時期的司法體系〉,宣讀於北京大學歷史學 系主辦,「第八屆北京大學史學論壇」(2014 年 3 月 24 日,北京)。陳長琦已 初步指出該條法律反映之前秦郡沒有司法權,參陳長琦, 〈郡縣制確立時代論略〉 , 《河南大學學報》1987 年第 1 期(開封),頁 24-30;後收入氏著,《戰國秦漢 六朝史研究》(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1),頁 1-16。
10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行政的權力,形成軍政合一、郡下轄縣的地方政府,秦漢郡縣制方 呼之欲出。然而此時的地方政府似乎仍與我們熟知的秦漢郡縣制差 別較大,本書第二章將據張家山漢簡,嘗試揭示早期中國地方政府 的特色。 〈第二章:戰國至漢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質──以張家山漢簡 為例〉,指出「地方政府」是研究者的後設概念,戰國秦漢人雖設 置「郡縣」,但「郡縣」只是有別於「封建」的統治形式,並不能 直接等同於「地方政府」。事實上戰國秦漢人設置「郡縣」時,腦 海大抵只有兩種參照組:一是封建城邦,一是中央官署。「郡縣」 既然有別於封建城邦,其設置便自然而然參考了中央官署的建制, 因此與兩千年後我們腦海中的「地方政府」有著較大差異。 張家山漢簡是目前所見最完整的秦漢法律資料,本章根據張家山 漢簡《二年律令》與《奏讞書》,論證漢初郡守的司法權分割自中央 的廷尉,上計權分割自中央的內史,部分人事權分割自中央的太史; 漢初郡尉的上計權與部分人事權分割自中央的中尉;郡守與郡尉的議 請立法權與部分人事權則是漢初二千石長官共通的權力,無分中央與 地方。因此本章主張漢初之郡的權力具有中央外派性質,其職責為代 替中央諸官署監察、管轄地方縣道官;《二年律令.秩律》並無「京 師二千石」與「郡二千石」之分,〈秩律〉裡的郡守、郡尉應視為中 央外派長官。漢初之郡擁有許多中央官署的職權,但漢初中央各官署 並未在郡設置各自獨立的分支機構,郡長官統合了各中央官署分割出 來的各項職權,故漢初郡長官的權力幾乎等於中央各官署首長的權力 總和,郡幾為整個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分支機構,甚具獨立性,宛如「小 中央」。但漢初之郡的獨立性,並未朝尾大不掉的情勢發展。從權力 層級的角度論之,漢初諸侯王的權力分割自皇帝,故漢廷難以干預王 國事務;漢初郡長官的權力卻分割自京師二千石,丞相、御史大夫仍
導
論 11
凌駕於郡之上,郡的行政地位始終低於丞相、御史大夫「二府」,故 皇帝與二府在行政上可以有效統轄漢初之郡。漢朝皇帝以郡縣制箝制 封建制,建立大一統的漢帝國,於漢初便已奠定。
圖 0-1:戰國秦至漢初地方政府結構變革示意圖
漢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質必有所承,絕非憑空而來。從本書第 一章指出戰國晚期以前秦郡的職權並不完備,郡守的司法權乃自廷 尉分割而來等現象來看,漢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質至少可追溯至戰
12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國中晚期的秦郡。隨著時間推移,漢郡的中央外派性質逐漸減少, 如閻步克指出漢初之郡的官吏秩級與中央等同,其後中央官吏秩級 逐步提升、郡國官吏秩級則保持不變或逐步降低,最終導致郡國官 吏秩級全面相對下降,地方官吏的地位不如中央,中央與地方政府 的界線遂趨分明,16傳統中國兩千年郡縣制於焉成形。雖然在概念 框架上,我們可以建構出「軍區→中央外派官署→地方政府」的三 階段發展論,但實際上中央外派官署的起訖時限十分難以判定,更 何況軍區與地方政府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中央外派性質,三階段論 切割得過於清楚,反而不免失真,故本章只想揭示出戰國至漢初之 郡的中央外派性質,但不明確著墨此性質的出現與消失時限。 〈第三章:戰國七雄的另一種類型──以包山簡所見楚國郡縣 制為例〉,追溯秦漢郡縣制的淵源,固然意義重大,但也容易陷入 線性史觀的窠臼,忽略歷史多元發展的可能性。17因此探究戰國東 方六國是否擁有與秦不同的地方政府傳統,思索秦漢以降兩千年傳 統中國地方政府是否可能走出不同的道路,亦是史學應有之義。杜 正勝與周振鶴均曾探討戰國齊國地方政府與秦漢郡縣制的關係,18 但因史料有闕,不易深究。湖北荊門包山楚墓出土近 200 枚司法文 書簡,則是研究戰國晚期楚國地方政府的絕佳素材,值得探究。 學界過去認為包山楚簡裡缺乏郡的跡象,陳偉則指出包山簡所 見的楚郡長官由縣公兼任,郡不一定另外設置專門的官吏管理郡
16 參閻步克,〈西漢郡國官的秩級相對下降〉,收於氏著,《從「爵本位」到「官 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 342-369。 17 參侯旭東,〈告別線性歷史觀(代序)〉,收於氏著,《寵:信—任型君臣關係 與西漢歷史的展開》(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頁 1-16。 18 參杜正勝,《編戶齊民》,頁 124-125;周振鶴,〈假如齊國統一天下〉,《二十 一世紀》1995 年 4 月號(香港),頁 103-110;後收入氏著,《學臘一十九》(濟 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頁 225-239。
導
論 13
務,反映楚之郡制脫胎於縣制,但尚未從縣制中獨立出來,戰國楚 之郡制與縣制在相當程度上重疊,是郡縣二級制的過渡階段。19本 章除了細密分析包山楚簡所見地方行政機制與層級,從中找出、確 認了宛、新城、唐、新都等郡的存在,肯定了陳偉之說。本章還進 而研究包山簡所見楚縣,指出楚縣首長(縣公)不能干預所有行政 事務,在地方上未能擁有最高、絕對的權力;地方司法、財政等事 務由司敗(罰)、司馬等專業官僚負責,楚國中央政府各部門的長 官如左尹、左司馬等,可以直接責成司敗(罰)、司馬等地方專業 官僚,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係近似於一張張分門別類的專業官僚網 絡的套疊,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了地方首長的權力。鄭威亦指出戰國 晚期楚國封邑常被割裂,封君權力不復早期強大。 20 楚縣的公、司馬、司敗(罰)、大夫等官爵稱謂,司馬、司敗 (罰)的獨立權力以及 大夫等爵位的行政職能,在在揭示楚國地 方政府深受周制影響,似進而反映整個戰國楚國政體乃是從西周貴 族制政體發展而來,21可謂「周式貴族制政體」。既然如此,戰國 楚國郡縣制令出多門、而非政歸於一的特色,很可能是楚國內部各 大貴族權力相互制衡的產物,應視為周式貴族制政體的特色。由於 楚國中央政府同樣是周式貴族制政體的一環,故楚國地方政府的分
19 參陳偉,〈包山簡所見楚國的宛郡〉,《武漢大學學報》1998 年第 6 期(武漢), 頁 105-108;後收入氏著,《新出楚簡研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 頁 1-7。鄭威指出春秋時期陳、蔡、葉等楚國縣公皆曾兼領數縣,此或為楚國郡制 的濫觴。參鄭威,〈從縣邑之縣到郡縣之縣――春秋戰國之際楚國縣制的演變〉, 收於劉玉堂編,《楚學論叢(第 2 輯)》(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頁 111-123。 20 參鄭威,〈吳起變法前後楚國封君領地構成的變化〉,《歷史研究》2012 年第 1 期(北京),頁 24-35。 21 參李峰著,吳敏娜等譯,《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國家》(北京: 三聯書店,2010)。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料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游逸飛 著. -- 初版. -- 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出 版:國立臺灣大學發行, 2021.11 面 ; 公分. -- (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叢刊;156) ISBN 978-986-350-524-2(平裝) 1. 郡縣制
2. 地方政治
575.2
3. 戰國史 4. 秦漢史 110019435
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叢刊 (156)
製造「地方政府」——戰國至漢初郡制新考 作 主
者 編
游逸飛 李文良、張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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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崇寶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初版 新臺幣 56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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