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非常感謝陳樂知博士將我的《神的隱匿與人的理性》一書翻譯成 中文。我還應該要提到贊助陳博士的工作的英國伯明翰大學宗教哲學中
心(由 Yujin Nagasawa 領導),還有位於美國,支持該中心的約翰‧
鄧普頓基金會。當然,還要感謝臺大出版中心出版了此譯本。我感謝大家。
這種跨越國界與語言疆界的分享益處良多。人類的疆界很容易分裂 我們。然而,儘管時斷時續,我們也在學習抵抗這種分裂。就我個人而言, 通過前往其他國家旅行,並與使用不同語言的人們進行對話,我學到了 許多我原本不會知道的東西。我希望以中文閱讀本書的讀者也會有類似 體驗。
那麼,本書的主題是甚麼?容我通過指出人類的一個 共通 點,開始
介紹這本書。任何會去旅行的人都不會對這個共通點感到意外,而這個 共通點就是:我們人類傾向認為,相比起科學所揭示的自然世界,這個 世界還有更多不同的面貌。這種擴大的世界概念可以是宗教性的,也可 以是非宗教性的。而在宗教範疇,對終極真理的概念則有著進一步的劃
分,其中有 人格化(personal)的概念,也有 非人格化 的概念。對於人
格化的 也就是說,像人一般的 宗教性終極真理,我們可以稱之 為上帝。本書所討論的是上帝的存在,書中建立了一個 反對 上帝存在的 新論證。
若要去反對某物存在,一種甚有幫助的作法是嘗試了解它 要是 存在 的話,會是甚麼樣子。而當哲學家要去回答有沒有神的問題,即使他們
面對著一般宗教信仰的內容,又或是聖經之類的宗教經文,還是不能一 直被這些東西分散注意力。原因在於,儘管這些宗教內容與經文對上帝
作出了一些描述,但這種描述有可能相當粗略,又或是帶有缺陷。哲學
家必須考究的是普遍的上帝 觀念,而這種普遍觀念正是上述各種對上帝 的刻劃所蘊含的。出於這個理由,理解到以下一點會對討論相當有幫助: 如果上帝的觀念傳達了真實的訊息,那麼世間就有某個存在體現了有人 格者的完美(personal perfection)。(正是基於這一點,我們的腦 海裡才會有 宗教性 的上帝觀念;而宗教性的上帝觀念正好可以帶來崇拜 之類的宗教取態。)故此,上帝不僅擁有能力,還擁有所有能力;不僅 擁有知識,還擁有一切知識;不僅擁有良善與愛,還是全善且完美大愛 (perfectly loving)。
本書的論證核心,正是這一系列屬性當中的最後一個,也就是完美 大愛的屬性。宗教哲學經常忽視了一個事實,也就是如果有一位完美大 愛的上帝,那祂不止會在遠方善待我們。祂會走近,讓受造物得以與祂 建立個人關係。這不代表祂會對我們顯露令人為之窒息的熱情,又或是 會使那些正面回應的人們得以過上輕鬆的生活,又或是會無時無刻不在 我們的經歷中呈現自身,以至於擾亂我們的塵世生活。不過,這確實意 味著,上帝會使得我們這樣的受造物 能夠 與祂建立關係,只要我們選擇 去做這件事的話。(當你真正愛一個人的時候,無論對象是孩子、配偶 還是朋友,你都會願意以這種方式分享自己。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與上 帝建立關係,那麼在這種關係的很多層面上,上帝都會有很多東西可以 分享。)本書將會論證:只有一種因素,會使「只要選擇與上帝相交, 就可以與上帝相交」這點變得不可能,而那就是我們本人抗拒這種關係。
如若上帝只需要在遠方善待我們,就能算得上是完美大愛,那麼, 祂的確可以刻意對我們隱匿自身。然而,如果上帝的愛在這方面是一個 更宏大、更豐富的概念,那麼只要上帝存在,我們就不會發現神的隱匿。 也就是說,任何不抗拒神人關係的人,只要選擇進入這種關係,就不會 做不到這一點。(在這裡,我們可以再次看到神的隱匿的具體概念,而 這個概念也將在本書中出現。)正如我在書中試圖展示,這一點有著一 個相當重要的後果,也就是:除非某人的不信是他自己抗拒神人關係所
導致的,否則的話, 完全沒有人會不相信上帝存在。原因是,如果你並 未相信上帝存在,那麼你就不能僅僅通過選擇來進入神人關係。
正是這樣的一個後果,開闢了一條反駁上帝存在的新路徑:這裡 只需要找到一些例子,當事人不是出於抗拒神人關係而不信有神!我將 這種不信稱為 未曾抵抗的不信(nonresistant nonbelief)。(這本較
早期的書以不同的方式,描述了幾乎同一樣的事情;它稱之為「無過錯 責任的不信(inculpable nonbelief)」或「合理的不信(reasonable nonbelief)」。)今天,許多完全不抗拒神人關係的人們,面對上帝這 個問題都處於懷疑狀態;這是不信的一種形式,並且是源於其他關於有 沒有神的論證之間的衝突。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有趣的結果:他們
容我提出最後一點,然後我就將把問題留給讀者,也就是你,讓 你自行判斷這個新論證的決定性是高是低。我的觀點是:即使這個論證 是 成功的,這可不意味著前述的人類傾向是錯誤的;換言之,這個論證 並未否定「這個世界在自然界以外還有更多不同的面貌」。哲學家將 「自然界就是一切」的想法稱為自然主義(naturalism)。因此,我的 意思正是:這個論證並未意味著自然主義是真實的。即使有關人格化終 極真理的觀念是錯誤的,一些其他的非自然主義的觀念 甚至可能是
宗教性的觀念 還有可能是正確的。若以演化為參照系(frame of reference),那我們不得不說:人類才剛剛開始認真思考這些重大問題, 日後可能還道路漫長。
L. SchellenbergJ.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哈利法克斯 2022 年 5 月 20 日
原著者中譯本序 ix
本譯本為英翻中,而原作者 J. L. Schellenberg 文風獨特,善於使
用英文複雜的文法結構,撰寫長度較長且資訊量較多的句子,因此句子 結構往往無法直接以中文句式表述。同時,與任何翻譯工作一樣,在忠
於原文與增加可讀性兩者之間,譯者必須作出取捨;本譯本同時以專業 學者與對宗教研究感興趣之一般讀者為對象,譯法試圖揉合上述兩種方
向。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嘗試掌握原文每句的每個想法細節,並盡量以 較為通俗流暢的中文句式與用詞,重新表述完整的文意,以求讓專業學 者可以掌握原作者之想法細節,同時亦讓一般讀者得以消化文意。因此,
譯文不免要重組部分句子結構、切割部分長句、把一些代詞(例如「它」、 「這種東西」、「這裡講的東西」等)修改為它們所指涉的事物⋯⋯等等,
以符合中文語法。這亦是翻譯哲學專著在所難免的工序 比如德國哲
學家康德的英譯本便是如此;德語使用者甚至認為英譯本更有可讀性且 更易理解,而且不乏嚴謹認真的佳作。
有見及此,以下為本譯本的建議用法。由於本譯本在文意轉達方 面力求完整,因此不論是一般讀者或是專業學者,都可以通過本書理解 作者原意。然而,若專業學者希望在研究專著中引用本書段落,還是 建議參閱相關段落的原文,以確保引文得以捕捉原文句式;而本譯本 亦於頁面左右側提供了原著頁碼,依據為康奈爾大學出版社(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3 年精裝版(2006 年平裝版阿拉伯數字頁碼同), 以利讀者翻閱原文。由於中譯本的文法與句子結構往往有所改動,原書 頁碼往往無法置於某個精確的位置,而只能置於大概的位置。(若長句 的分句順序有所改動,本譯本通常在完成原著前一頁的所有分句以後,
再加上原書頁碼。)另外,書末之索引詞條、頁碼均照英文原書,檢索
時請查本書左右側原書頁碼。又,為便於閱讀,中譯本分人名、名詞二項。 人名依原文姓氏字母序;名詞依中譯筆畫序。
針對一般讀者未必熟悉的學術用詞,譯者盡量以譯註提供解釋。值得 一提的是,雖然原著全書的思路皆相當清晰、細緻且嚴密,但第四章部分 段落由於涉及可信性的計算方式,顯得相對深奧;因此,譯者於該章節附 加了大量譯註,解釋譯者所理解的文意,以協助讀者掌握該章節的內容。
本書常以括號()追加細節,而當本書引用其他文獻,有時會以 [ ] 號作出附註。本書正文中所有以此兩方式作出之附註,皆為原作者於英 文原著所作,並非譯者所添加。譯者所有註解均以註腳方式添加,並標 明為「譯註」,以與「原註」有所區別。
譯本對書中幾個關鍵概念的翻譯可能較為特殊,下文略作說明:
1. 「God / 上帝、神」:全書的「神」皆指英文的「God」,亦即「上帝」, 與上帝以外的諸神無關。
2. 「perfectly loving / 完美大愛」: 有神論者一般認為「愛人 (loving)」為上帝的屬性之一。等同於上帝在能力方面為「全能 (omnipotent)」、在知識方面為「全知」(omniscient)」、在善 性方面為「全善(omnibenevolent)」,祂在「愛人」方面亦有完美 且無限的屬性,即「完美大愛」,也就是「擁有完美的愛」的意思。
或許這可以翻譯為更通俗易懂的「完美愛人」,但這樣便會把愛的對 象限制為人類,因此本譯本譯為「完美大愛」,以避免此不合理的限制。
3. 「culpable / 有過錯責任」與「inculpable / 無過錯責任」:英文法
律用語。若說一個人為 culpable,這同時包含他「確實有犯錯」及「應 當為之負責」兩種意思,缺一不可。因此,本譯本翻譯為「過錯責任」, 以捕捉此兩層面的意思。一種較常用的翻譯為「罪責」;但是,一旦 用上「罪」字,便可能讓部分讀者誤解為基督教思想中人類的「罪性 (sin)」,又或是法律上的「罪行(crime)」,進而忽略了作者的
討論方向為一般意義下的道德責任歸屬問題。因此,本譯本不採「罪 責」,而採用「過錯責任」這個翻譯。
4. 「personal relationship with x / 與 x 的個人關係、與 x 相交」:
「personal relationship with x」標準譯法為「與 x 的個人關係」。
然而,此譯法會讓部分文句過於冗長難讀,故此有時以「與 x 相交」
取代;原文中兩者並無分別。
5. 「good / 善、善事、良善、好處」: 英文的「good」可以指良善本
身,亦可以指某些良善的事情,又或是某些事情的良善特質;而且, 「good」可以作為名詞或形容詞使用。然而,中文並無用詞可以同時 表達上述各種意思,因此譯文不得已使用「良善」、「善」、「善事」、 「好處」幾個不同用詞來翻譯原文中的「good」。
6. 「probable / 大概為真」:本譯本以「大概為真」翻譯「probable」,
也就是「高概率為真」的意思。因此,雖然日常中文的「大概為真」
既可指「高概率為真」,亦可指「大部分內容為真」,但本譯本的「大 概為真」只指前者。
7. 「plausible / 可信、合理」: 英文的「plausible」既可解「可信」
也可解「合理」,而哲學文獻的應用則通常同時包含兩種意思。於本 書第四章中,原作者特別說明了他心中的討論方向,並在此脈絡下為 「plausible」訂下了一個特設的定義:「相比起相信它為假,至少 有同等分量的理由相信它為真」。因此,為配合作者於該章的詳細討 論,譯本特別以「可信」一詞翻譯「plausible」,以跟本書經常提及 的「合理的不信(reasonable nonbelief)」有所區別。然而,於緊
接其後的本書第二部分,雖然作者偶爾會指某些看法為 plausible 或 implausible,但觀乎其討論脈絡,其實可以單純以那些看法的「合理 性」去理解,並無必要用上上述特殊定義。而由於使用「可信」一詞
會導致部分文句極不順暢且難以理解,因此第二部分的「plausible」
改譯「合理」。只是,若有讀者希望發掘第四章特殊定義下的
「plausiblity」與第二部分的聯繫
還是可以注意第四章的「可信」與第二部分的「合理」於原文中其實 相同(「合理的不信」的「合理」除外),皆為「plausible」之翻譯。
8. 「presence、present / 呈現」:英文中上帝的「presence」難以直譯,
因為其中往往同時包含了上帝的「存在」、「身處於某個場合(又譯 『在場』)」、「現身」、「向某人顯現」等多重意義。本譯本譯為「呈 現」,以與「reveal」(譯「顯現」)有所區別。
9. 「Christianity / 基督教」與「Christians / 基督徒」: 英文的
「Christianity」泛指包含基督新教、天主教、東正教在內的基督 宗教各教派,通譯「基督宗教」。本譯本採「基督教」,以簡化行文, 避免「基督宗教宗教哲學家」等累贅表述。全譯本的「基督教」皆對 應廣義的「Christianity」,「基督徒」則對應廣義的「Christians」,
而非對應漢語世界部分人士的狹義用法,獨指基督新教(protestants) 及其教徒。
最後,英文原著的註腳在引用一部參考文獻以後,往後的引用往往 使用簡稱。例如,作者在註腳引用一次 Alvin Plantinga 的「Reason and Belief in God」以後,後面的註腳均以「Reason and Belief」簡稱。
另外,英文原著中,作者在舉例時所創造的虛構人物時而使用男性代詞 「他(he)」,時而使用女性代詞「她(she)」,並無明確規律。本譯
本保留原著以上所有簡稱及代詞,敬請讀者注意。
有感於支持上帝存在的證據涉及種種困難,許多宗教評論者主張, 上帝會希望(或至少容許)自己存在的事實是模糊的。據他們所言,上 帝是一位 隱匿 的上帝。可是經過反思,事情並不見得如此。我們可以去 問,為甚麼上帝要對我們隱匿自身?毫無疑問,一個在道德上完美的存 在 善良、公正、有愛心 會更清楚展示自己。故此,當上帝存在 的證據有其弱點,這並非上帝隱匿的跡象,而是上帝並不存在的揭示。1
在本書中,我將論證這個說法是有根有據的。我認為,有神論證據 的弱點本身就是反對有神論的證據。為了替我的論證開闢道路,我將討 論其核心主張所帶出的某些重要問題:有甚麼 理由 可以假設,上帝會更 為清楚地顯現自身?(「祂會這樣做」這點並不是先驗且明顯的,故此
1 幾位當代作者已經談到了這個問題。參見 Terence Penelhum, God and Skepticism
(Dordrecht: Reidel, 1983), pp. 156-158, esp. p. 158; John Hick, Faith and Knowledge, 2d ed. (London: Macmillan, 1988), p. 121; Ronald Hepburn, “From World to God,” in Basil Mitchell, ed., Philosophy of Relig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178; Frank B. Dilley, “Fool-Proof Proofs of God?”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of Religion, 8 (1977), 19-27, 35; Anthony O’Hear, Experience, Explanation, and Faith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84), pp. 238-239; George Schlesinger, “The Availability of Evidence in Support of Religious Belief,” Faith and Philosophy, 1 (1984), 422-427; William Alston, “Religious Diversity and Perceptual Knowledge of God,” Faith and Philosophy, 5 (1988), 445; C. Robert Mesle, “Does God Hide from Us? John Hick and Process Theology on Faith, Freedom, and Theodicy,”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of Religion , 24 (1988), 97; Thomas V. Morris, “The Hidden God,” Philosophical Topics, 16 (1988), 5-7, 11; Mark R. Talbot, “Is It Natural to Believe in God?” Faith and Philosophy, 6 (1989), 160-161; and Robert McKim, “The Hiddenness of God,”Religious Studies, 26 (1990), 141-143. 然而,對於有神論證據的弱點如何構 成一個無神論論證,這些當中很少有人提出建議;而提出建議的評論仍是粗略 的。
6 神的隱匿與人的理性
需要提供理由。)如果有這種理由,那據之判斷,這種顯現會清晰跟可 被理解到甚麼程度(degree of clarity, and of accessibility)?我們應
該尋找證明(proof)嗎 也許是某些證據的壓倒性展現 還是有些
程度較薄弱的東西,會比這些證明更為符合上帝的旨意?還有,這種證 據會被給予所有人,還是只會給予事先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一些人?更 總括而言,對於這裡所謂的「程度強」和「程度弱」,應該怎麼解釋? 若要妥善開展我們的議題,很明顯需要回答這些問題,但在過去的討論 中,這些問題並未被處理。即使有(少數)論者意識到,這論題當中可 能暗藏支持無神論的論證,他們的討論亦是如此。本書的討論將試圖彌 補這種疏忽 它將以某種明確的方式說明,為甚麼如果上帝存在,我
們便可以期望出現更有力的有神論證據;它亦會進一步說明,我們可以 預期上帝提供怎麼樣的證據。
本次討論中將會出現的論證大致如下。一個完美大愛(perfectly loving)的上帝,會渴望自己與每個能力許可的人之間,經常有著互惠 的個人關係(personal relationship);但是,這種神人互惠關係有一
個邏輯上的必要條件,也就是人類擁有上帝存在的信念(belief)。[1] 因
此,一位完美大愛的上帝將有理由,確保每個有能力擁有這種信念的人
(或至少,每個有能力且並未傾向抗拒它的人),都擁有足以催生這種 信念的證據。可是,世間可見的證據卻非如此。(簡單的說,當我說它 「程度弱」,正是說它不是這個意義底下的「程度強」。)最明顯的跡 象,是無過錯責任的不信
我更傾向稱之為
or reasonable nonbelief ) 實際上還是發生了。 2 故此,從有神論
2 我會把「不信是合理的」界定為,當且僅當,它不是主體方面有過錯責任 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
[1] 譯註:儘管在哲學文獻中,英文的「belief」通常譯為中文的「信念」,但前 者泛指持有者對於任何事情的理解或看法,包括「1+1=2」、「我正在看書」 或是「地球上有水」;這有異於後者在日常中文的用法,即帶有強烈意志的 個人目標或信仰。
證據的弱點(如同上述那樣理解)出發,或者更具體地說,從不信的合 理性出發,可以論證出一位完美大愛的上帝並不存在。然而,如果上帝 存在的話,祂會是完美大愛的。因此,可以從不信的合理性,去論證上 帝並不存在。
在本書的第一部分(第一至四章),我將補充前文概括的論證, 並詳細說明一些它可以宣稱擁有的初步理據 這些理據相當可觀。
我首先會證明,確實有理由去假設一位完美大愛的上帝,會使自己 的存在超出合理不信的範圍(put his existence beyond reasonable nonbelief)。然後,我會去論證,上帝明明有能力阻止,但合理的不 信還是發生了。在第二部分(第五至七章)中,我將評估文獻中明示或 隱含的各種可能的反駁 帕斯卡( Pascal )、巴特勒主教( Joseph Butler
人認為,這些論證表明了上帝有理由對我們保持隱匿,而且這些理由凌 駕了祂提供啟示( revelation )的理由,或至少抵消了後者(對於這裡 提到的「隱匿」與「啟示」,可以分別理解為容許與制止合理的不信發 生),因而擊敗了第一部分的初步論述。以往,這些論證並不是全都有 明確的表述;而且,這些論證亦不一定像表面看來那麼適用於這裡的討 論。因此,我的進路會是在我討論的過程中釐清它們,並根據我的目標 調整它們。這些論證常常未被充分發展,至少部分原因在於:雖然必須 把這些論證視為這裡的問題
意見,但迄今為止,那個問題本身卻尚未得到仔細的闡述。我在第二 部分的主張是,我為這個問題提出的版本,是沒有任何一個現有的論 證可以充分抵禦的。因此,本書的最終主張是,倘若任何人接受了我 的判斷(以及我的某些假設,這篇〈導言〉的尾聲將會說明它們), 那麼對於他們來說,建基於不信的合理性的論證就會是成功的,並且
會為無神論提供良好的基礎。 3
我已經指出(本書的標題也指出了),本書提出並討論的問題與「神 的隱匿」這個觀念有關。然而,「神的隱匿」這個概念是含糊不清的, 所以這種談論主題的方式可能會產生誤導。首先,它暗示 所有 有關神的 隱匿的說法都會在神學上產生問題,這會產生誤導。它還會以另一種很 不一樣的方式產生誤導;它暗示,即使有神論缺乏有說服力的現成證據, 這
既然神學一直堅持上帝的隱匿,那我提出的問題本身
便表現了神學上的無知,所以可以在先驗上忽略它。為了避免在這些情 形下被誤導,這裡必須作出一些區分。要理解上帝隱匿的概念,至少可 以用上三種不同的方式:它可以指上帝的存在的模糊性,也可以指上帝
的本質的不可理解性,又或是指我們沒有能力發現上帝在這個世界活動 的確切模式。就我提出的問題而言,只有第一種意義上的「隱匿」是相
關的。我只是試圖表明,可以預期上帝的 存在 更為明顯。換作是上帝的 本質又或是祂的確切活動模式,我樂意接受類似的說法乏善可陳。
可是,現在可不可以爭辯說,神學家在 三種意義 上都一直堅持上帝
是隱匿的?我看不然。確實,以卡爾.巴特(Karl Barth)為例,當一
些論者認為上帝是隱匿的,他們口中的隱匿不僅涉及上述的第二個和第
三個意義,亦涉及第一個意義。可是,有一點是應當注意的:在很大程
3 可能有某些人在閱讀我的論證以後,會覺得它也可以從上帝的公正(justice)
的角度發展 強調愛的含義對我的觀點來說並非必要。這是因為,我們可以 說,一個完全公正的上帝會平均分配他存在的良好證據,從而確保沒有人錯失 獲得信仰與相關好處的機會(參見 Schlesinger, “ Availability of Evidence, ” 424425)。然而,如果只需要維護上帝的公正,有神論者總可以指出一切最終都會 變得平均的可能性 那些今生未能從信仰中受益的人,將在來世得到補償。 又或者,她可能會聲稱,將禮物送給某人而不送給其他人,並不是不公正的, 除非可以證明每個人都有資格獲得它。然而,如果講的是上帝的愛,如此簡單 的「出局」是不可能的。如果上帝既慈愛又公正,他就會有動力追求與我們每 個人的個人關係,在今生和來世亦然。因此,為了追求更強的論證,我決定從 愛而非公正的角度,補充「如果有上帝,為甚麼他的存在沒有更明顯?」這個 問題所引伸的思考。
度上,這是一種後啟蒙運動(post-Enlightenment)的現象。4 大多數
早期教父時期、中世紀和改革宗神學家都肯定,上帝的存在是「明明可 知的,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羅馬書 1:20),[2] 即使他們亦同時
堅持「這樣的知識或證明無法理解上帝的根本面貌」。5 即使是主張上
帝隱匿的馬丁路德,也通過評論羅馬書 1:20 寫道:「一定有比其他所有
東西都更為崇高的東西,它高於一切並幫助所有人。」6 根據 Jaroslav
Pelikan 的說法,路德將自然理性理解為「獨立於經文存在的一種認知;
根據這種認知,上帝是全能的,而且祂的預知是無誤的」。7 於是,可以
得出以下結論:神學傳統確實重視上帝隱匿的問題,但當中的說法並未 意味上帝存在的證據一定十分薄弱;故此,這些說法也不會像想當然爾 那樣,與這邊的研究有所衝突。
然而,以上帝的隱匿來描述這裡的問題,還有第三種產生誤導的可 能方式。說到「上帝是隱匿的」(在與本書有關的「隱匿」的意義上) 這一點,最自然的解讀或許等同於:
(1)上帝存在,並且故意隱瞞祂存在的有力證據(或是容許這些證 據顯得糢糊)。
4 關於 Barth 的觀點,請參見他的 Church Dogmatics, vol. 2, pt. 1 (Edinburgh: T&T Clark, 1957), p. 187. 他寫道:「上帝存在這一事實,與上帝是甚麼樣的 存在,兩者都是我們的靈性目光和控制所遠不能及的。我們缺乏確定他的存 在和定義他是怎麼樣的存在的能力。」
5 Jaroslav Pelikan,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vol. 3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8), p. 289.
6 Martin Luther, quoted in Jaroslav Pelikan, T he Christian Tradition, vol. 4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p. 165-166.
7 Ibid., p. 166.
[2] 譯註:引用聖經中文和合本。
可是,(1)必然蘊涵上帝存在;因此,以這種方式理解「上帝是隱 匿的」,再去基於上帝的隱匿提出反對上帝存在的論證,將會陷入矛盾。
當然,對於所謂的「上帝的隱匿」,倘若有些人只是將之理解為本書所 討論的問題,也就是認識層面上的問題(epistemic problem),他們很
可能只會這般去理解它:上帝的存在缺乏有力證據。可是就我看來,這 絕非顯而易見之事;若要說這個理解可以接受,則更不顯然。一個更自 然的作法,是將上帝隱匿一說,解讀成蘊涵著對上帝存在的肯定,並且 不把上帝的隱匿問題理解為認識層面上的問題 而是將它理解為一個
神學問題或是牧靈問題、一個只有信徒會承認的問題。8 至少,這是我將 會預設的解讀。故此,不能把本書的問題理解為上述的上帝隱匿問題; 並且,按照這種理解,我的論證也不是 從 上述那種上帝的隱匿得出的。 然而,說到這些有關上帝隱匿的說法,還有那些據稱的隱匿理由,它們
當然與主題有關,這裡絕不是要否認這點。這裡也不是說,我的論證對 於如何評估上帝的隱匿一說,未有產生任何影響。如同前文所見,這樣 的主張和理由有可能在 解決 問題的時候發揮作用;而如果沒有任何一個 據稱的解決方案是成功的,上帝的隱匿一說(以及上帝存在一說)則必 須被遺棄。正如這本書的標題所暗示,人類的理性對於上帝隱匿之說有 話要說,而它所說的話對宗教哲學別具意義。
在這個關頭,值得一提的是,我的論證給神學帶來的問題,也可 以被理解為苦罪問題(the problem of evil)[3]
8 當然,神學問題與這裡的問題密切相關,因為前者一旦有任何解決方案,那 個方案便可能會為有神論者提供對後者的回應。不過,由於神學問題預設上 帝的存在,這兩者是不可等同的。
[3] 譯註:一個反對有神的常見論證。「苦罪」這個拼合的詞,似乎拼合了「罪惡」 與「苦難」兩詞,既包含人類的種種惡意行為,又包含不一定涉及人類惡意 的種種苦難,包括天災、疫病、以至動物界的種種痛苦等。根據這種論證, 全能且全善的上帝理應制止這些壞事、又或是從一開始就創造一個更好的世 界,但這在現實世界並未發生,從中可見上帝並不存在。
instance)。不過,重點是要弄清楚這是甚麼意思。當哲學家討論苦罪 問題,通常會把注意力限制於一個問題:我們都會自然而然地認為,一 些事件、行為和事態(states of affairs)是負面或是破壞性的,而且我 們亦會因此認為它們是惡事(例如,錯誤的行為、身體上的痛苦、精神 上的煎熬);到底這些事件、行為和事態能否作為一個基礎,讓人們據
之建立一個有力的論證,去反對全能、全知、道德完滿的上帝存在?(一
個 邏輯式 論證 [4] 表明,這些惡事的存在與上帝的存在並不相容;一個 經
驗式 論證 [5] 表明,這些惡事的存在反映上帝大概不存在。)再者,苦罪
問題論及的那些現象,通常有著以下的特點:即使無神論為真,將這些 現象去除掉亦會是件好事 可以這麼說,無論上帝存在與否,世界都
會因而變得更加美好。不過,誠如 Terence Penelhum 的一篇論文指出, 要提出一個苦罪問題,不一定要用上這種事件、行動或事態。9 這裡只需
要一種衝突:一旦承認了那個事件、行動或事態的存在,就會與有神論 者有關上帝本質的說法發生衝突 特別是關於上帝的道德本質的說法。
換言之,如果一個在道德上完滿,而且全能和全知的神不會容許它存在, 又或是祂大概不會這樣做,那麼它便足以構成苦罪問題。就此,本書所 討論的事態 也就是不信的合理性 可以用以下方式去理解。並不
是所有人都會自然而然地認為,它是消極的或破壞性的,因而是種惡事;
9 Terence Penelhum, “Divine Goodness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Religious Studies, 2 (1967), 95-107.
[4] 譯註:一般稱為邏輯式苦罪問題(the logical problem of evil),是苦罪問題的 版本之一。根據這個論證,惡事的存在與上帝的存在於邏輯上並不相容。
[5] 譯註:一般稱為證據式苦罪問題(the evidential problem of evil),是苦罪問題的 版本之一。這個論證與邏輯式苦罪問題相對,並不預設惡事的存在與上帝的存 在絕對不相容,因為它接受上帝有可能有理由容許一些惡事發生。然而,證據 式苦罪問題主張,通過觀察我們的世界,可以發現當中的惡事大概並沒有這種 理由。基於這種經驗上的證據,證據式苦罪問題得出結論:上帝大概不存在。
而且,在無神的世界裡,它不會還是無勝於有。可是, 一旦 承認它的存
在,會與有神論者有關上帝的道德本質的說法發生衝突,便依然可以合 理地相信它構成了苦罪問題。這一點亦是我的主張。故此,可以這麼說, 合理不信問題(problem of reasonable nonbelief)就是一種苦罪問題。
可是,正如前述,它提到的「惡事」並非一般的類型(因為它的「惡」
不在於痛苦或苦難,或是任何其他公認的惡事;而且,除非與上帝建立 個人關係是可能的,否則消除這種不信亦不會是特別美好的善事。)因 此,為了標明這種差異,將之稱為苦罪問題的一個特例是恰當的。
剩下來的,只是要表明我所想的 那種 衝突是甚麼:到底我是認為合 理不信問題是邏輯苦罪問題的特例,抑或是認為它是經驗苦罪問題的特 例?若是前者,我的說法則無異於宣稱:
(2)如果上帝存在並且是完美大愛(perfectly loving)的,那麼
必然為真,或是換句話說:
(3)上帝存在並且是完美大愛的
在邏輯上不相容於:
(4)合理的不信有在發生。
參考到 Alvin Plantinga 對邏輯式苦罪問題的著名異議,並本著同樣的 精神,若是想要回應上述說法,有一種論辯會顯得十分誘人:其實很容
導言 13
易就可以證明(3)與(4)是相容的。10 [6] 例如,可能有人會說,有某 個可能世界,其中的人類有著某種構造,以致上帝存在的有力證據一旦 出現,他們便會自動逢迎他們所理解的神意。倘若這樣的世界是真實的, 即使是一位完美大愛,並且有意於促進互惠個人關係的上帝,亦肯定會 容許合理的不信發生。這是因為容許合理的不信發生,將是人類的道德 自由(moral freedom)的必要條件。故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對於「上 帝存在並且完美大愛」一說與「合理的不信存在」一說,很容易就可以 證明它們是相容的:只需要有一個可能世界(其中的人類如同上述), 其中兩個說法均為真。
就我看來,事情並不像前述的假想批評者所想那般簡單,也就是說,
要證明(3)與(4)是相容的,並沒有那麼容易。原因在於,那位批評 者不僅必須證明,確實存在著這樣的一個可能世界,其中的人類有著上 述構造;他還需要證明,存在著一個可能的世界,一位愛人的上帝如此 創造 他們。後一種可能性還是未經證實的。要證明這一點,那位批評者
必須證明(i)存在一個包含上帝的可能世界,其中人類如同上述那般, 而且上帝沒有任何尋求個人關係的傾向,又或是(作為一個更有希望的 討論方向)(ii)有一些可能的善事,它們的存在以人類擁有上述構造為
10 參見 Alvin Plantinga, The Nature of Necess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4), chap. 9
[6] 譯註:Plantinga 對邏輯式苦罪問題提出了一個著名的異議:若只是要證明惡 事的存在與上帝的存在於邏輯上相容,則無需證明現實中的惡事與上帝相容, 而只需要認明有某些惡事 在邏輯上有可能 與上帝同時存在。如此一來,則只
需要提供一個 在邏輯上可能的虛構故事 即可。Plantinga 為此借用了基督教的 傳說,描述了一個可能世界,其中人類因為某種超自然的自由意志而犯罪, 而全善的上帝又尊重這種自由意志。當然,若非一神論宗教的信徒,大抵不 會認同這種故事有任何現實性;然而,要讓 Plantinga 的論證得以成立,那個
故事根本不必為真,只需要在邏輯上可能即可。一般認為,Plantinga 成功證
明邏輯式苦罪問題難以成功,因為他證明後者成立的條件涉及所有可能世界, 門檻過高,實在難以達成。由於 Plantinga 的貢獻,現時大多數宗教哲學家認為 邏輯式苦罪問題已死,大部分對苦罪問題的討論亦轉移至與證據式苦罪問題。
條件,並且,這些善事超過或抵消了一些其他的善事,使得愛人的上帝 在製造它們的時候會犧牲後者。出於上述原因,對於(2)必然為真的說
法,若要假設它是 很容易 就可以證明是錯誤的,我會認為這種假設實在 過於草率;但儘管如此,我亦不會試圖為我的這個想法辯護。對於此處 的目標來說,若將注意力集中於(2)是否為真,會是一種更為方便的作
法。倘若採取這種作法,Plantinga 式的回應不僅難以成功,而且與此處 的問題並不相干。無論如何,說到本書的論證,某些環節必然會訴諸現 實世界的特徵;而且,並不能假設在每個存在人類的可能世界之中,這 些特徵都會重覆出現。因此,我所建立的合理不信問題,必須被視為 經
驗 苦罪問題的一個特例:在正確的理解方式底下,本書的主張如下。說
到上帝的愛,還有祂是否應該制止合理不信發生,這裡可以考慮兩個方 面:其一,是我們對於兩者之間的關聯的合理判斷;其二,「連愛人的
上帝都不得不容許合理不信發生」這種事態,在現實中大概並未發生。
基於這兩方面,有充分理由得出以下假設:首先,(2)是正確的;並且,
(考慮到合理的不信確實存在)愛人的上帝不存在。11 11 這裡值得一提,有一種方法可以將我的主張解釋為必然事實,而且同樣對 Plantinga 式的回應免疫。道理如下。說某事態成立,跟它在現實世界( α ), 在真值功能上(truth-functionally)是等價的。(我在這裡假設「現實世界」 和「 α 」固定指稱〔designate rigidly〕。)因此,我們可以完全恰當地改寫(2)
如下:
(2')α 包含一些事態,是基於:當合理的不信不發生時,上帝才完美大愛。
但 Plantinga 自己的著作表明,像(2')這樣的「 α 宣稱」並非偶然的——要麼 必然為真,要麼必然為假。這是因為,如果 α 包含某種事態 S,它必然包含它。
而如果 α 不包括 S,它必然排除它。(參見 Plantinga, Nature of Necessity, pp. 4546, 55.)因此,如果(2')為真,則它必然為真,而這正是我們想要展示的。 因此,任何希望這樣做的人,都可以把我將尋求作出的主張,詮釋為其必然 真實的主張的初步理據:沒有任何對於 Plantinga 式論述的考量因而需要發生。 不過,就我自己而言,我會繼續將其視為單純地宣稱,如果上帝是完美大愛 的,那麼合理的不信就不會發生 這個宣稱單純以真實為目標。
在這種哲學著作之中,對於哪些觀點是我們要去預設的、哪些觀點 是我們要去捍衛或反對的,永遠必須作出決斷。在這個階段,提出我的 幾個重要預設,會對討論甚有幫助 對於這些假設,本書後面的部分 不會再提供明確的論證。
(1) 第一個預設是信念是非自願的;換言之,我們不能因為一瞬 間的意志,馬上就相信一個命題。假設我們能夠決定「相信」原本不相 信的事,並且我們的決定立即生效;如此一來,我們就會知道我們的「信 念」是自己決定的結果,而不是由事情的狀況所決定的。可是,在這種 情況下,我們就不會有任何理由認為,自己「相信」的事情是真實的, 所以也就不會真的相信。12 許多論者都有力地論證過信念是非自願的; 而且,當今大多數哲學家都承認他們的論證的效力。13
(2) 第二個預設是人類具有自由論(liberitarian)的自由意志。[7]
正如 Richard Swinburne 簡明地指出,如果「他有意圖地行動,而且⋯⋯
12 我從 Richard Swinburne, Responsibility and Aton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pp. 165-166 中獲得了這個論證。另見 Bernard Williams, Problems of the Sel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 147-149. 第 1 章第 2 節將對信
念的本質有進一步探討。
13 雖然正如我在這裡主張,不可能直接意欲信念,但間接意欲信念是可能的, 因此可以說信念是間接自願的。不過,這是個非常不同的概念。例如,當證 據最初似乎不支持相關信念時,讓自己相信上帝存在,需要故意的自欺。而
這種自欺 因為它涉及選擇性查看證據, 並且 忘記自己曾經這樣做 需 要相當長的時間。
[7]
譯註:哲學家對自由意志的概念有不同理解。相容論(compatibilism)認為
自由意志與決定論(determinism;意指人的決定完全為天命、物理因果、物 理構造、成長經歷等外在因素所決定)相容,兩者間並無衝突;而不相容論 (incompatibilism)則認為兩者並不相容。自由論是不相容論的主要版本之一, 認為人的決定確實不完全為外部因素(天命、物理因果、物理構造、成長經 歷等)所決定;而且,即使外部因素(包括人自己的大腦狀態)完全等同, 人還是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自由論為基督教哲學觀與神學觀的重要觀念;
因此,如同 Schellenberg 指出,基督教哲學家與思想家大都接受自由論。然而, 由於自由論底下的自由意志幾近超自然力量,難以符合自然科學觀念,因此 在一般哲學家與腦神經科學家之間,只有少數人抱持這種看法。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料
神的隱匿與人的理性/J. L. Schellenberg著 ; 陳樂知翻譯.導讀. --
初版. -- 臺北市 :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發行, 2023.05
面 ; 公分. -- (人文社會叢書 ; 21)
譯自 : Divine hiddenness and human reason
ISBN 978-986-350-719-2(平裝)
1.CST: 無神論 2.CST: 宗教哲學 3. CST: 哲學
人文社會叢書 021 神的隱匿與人的理性
Divine Hiddenness and Human Reason
作 者 J. L. Schellenberg 翻譯/導讀 陳樂知
總 監 張俊哲 責任編輯 戴妙如
封面設計 兒 日
內文排版 許雅超
發 行 人 陳文章
發 行 所 國立臺灣大學
出 版 者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法律顧問 賴文智律師
印 製 卡樂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 出版年月 2023年05月初版
定 價 新臺幣430元整
展 售 處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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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350-719-2
Divine Hiddenness and Human Reason , by J. L. Schellenberg,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Copyright © 1993 by Cornell University
This edition is a translation authorized by the original publisher, via Bardon-Chinese Media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