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EDP Newsletter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NO. 006 TEL: 886-2-25218870 ⎢ FAX: 886-2-25319373 Date: 2011/ 03/ 03 www.taedp.org.tw ⎢ taedp.tw@gmail.com [編輯的話] 在千里達(Trinidad)與托巴哥(Tobago),以恢復死刑為目的的法案在 2011 年 2 月 28 日下 午被打回票了。票數為 29 人贊成、11 人反對,他們至少需要 31 票(在眾議院四分之三的票 數),才能批准這項修正案,這是另一個在加勒比海地區防堵死刑恢復的重要一步。台灣則 沒有這麼幸運,於去年四月份恢復了死刑執行,3 月 1 日法務部長接受吳育昇委員質詢時又表 達了「3 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我們呼籲部長要冷靜、理性的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去執行公 務,而非囿於立委的壓力而隨口以政治語言表態。
[焦點文章 I ] TAEDP 新聞聲明 台北,2011 年 3 月 1 日 針對 曾勇 夫部 長表 示「3 月 份有機 會執行死 刑」 廢除 死刑 推動 聯盟 的回 應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於今早(3 月 1 日)在立法院接受吳育昇委員質詢時表示「法務部非常審 慎審核,若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再審或申請釋憲,會審慎選擇執行,將照既定行程處裡, 『這個月(3 月)將有機會』。」(中央社) 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 台灣於 2009 年批准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 12 月 10 日生效,其中規定「各級政 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 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兩公約施行法第 3、4 條參照),而這 2 條規定 已於 2009 年 12 月 10 日生效,與第 8 條之 2 年修正期無關。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第 4 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 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此公約既已構成拘束我國 行政機關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法律之一環,受處死刑者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即應 受到認真對待。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曾做成相關案例解釋,要求各國在請求赦免 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均不應執行死刑。因此, 如遵循我國現行有效之法律(含 兩公約與其施行法在內),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不應執行死刑,才 真正符合所謂「依法行政」。 另外,馬英九總統也於今年 2 月 1 日時表示,「對於本案(江國慶)引起的死刑存廢,社會 上還有許多不同看法,第一步要做的是減少死刑的使用,等到社會有共識再廢除死刑,比較 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曾勇夫部長及馬英九總統都表示要「依法行政」,且目前台灣政府第一步要做的是減少死刑 的使用,則在相關的請求赦免法律條文尚未建置完成前,有什麼理由需要急迫的、立即的 「違法」執行死刑? 曾勇夫部長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囿於吳育昇立法委員的壓力而做出「3 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 的回應並不合宜。我們期待「依法行政」不是口號。 1
* In response to Minister of Justice Tseng Yung-fu’s statement that there could be “an opportunity this month” to carry out executions: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846) * 2011 年 3 月 1 日法務部長關於死刑的發言相關新聞整理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847)
[焦點文章 II ] 欠缺反省的正義觀 李佳玟(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日前公布一份民調,逾七成受訪者對檢察官與法官辦案抱持質疑態 度,不贊成廢除死刑者逼近九成。記者分析,前者與近日之司法貪瀆案與恐龍判決有關,後 者導因於治安持續敗壞,人民高度認同死刑。記者卻未說明:為何人民不信任司法,卻又相 信法院所做出的死刑判決?經過兒童性侵害判決的爭議,台灣的法官幾乎個個成了「恐龍法 官」的嫌疑犯,隨時可能成為輿論撻伐的對象。弔詭的是,一旦判決關乎人命,法官卻又搖 身一變成了明鏡高懸的包青天,被媒體輿論善待。但,恐龍判決與死刑判決不都是在同個司 法系統所做成的?為什麼台灣社會對於司法有如此選擇性的信賴? 江國慶案讓上述矛盾具體現形。絕大多數的報導與投書都將焦點放在軍法系統的顢頇與草率 上,「冤獄難絕,死刑應廢」的主張雖然還是出現,但整體來看只是雜音。這樣的輿論走向 並不令人意外,畢竟這個案子是由軍事法院做成,因而不能隨便牽拖說是整體司法體系都有 問題。更何況,江國慶之所以可以翻案,不就是因為普通司法體系裡的檢察官鍥而不捨地追 查證據?另外,這個案件存在一連串包括刑求等嚴重的程序問題,這些問題透過司法改革已 逐漸被禁絕。大眾在心中因而可以畫上好幾道防線,把軍法體系與普通法院體系切割,把過 去與現在切割,即便這樣的切割在蘇建和等案件上出現矛盾。蘇案的存在,顯現當代的普通 法院不僅會誤判,而且還異常堅持,直到李昌鈺博士提供難以駁斥的反證,法院的立場才出 現鬆動。即便如此,大眾還是相信絕大多數的死刑判決沒有問題,死刑的冤案只有在極端例 外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更重要的是,只要我們循規蹈矩,不至於成為冤案的犧牲者,然而, 江家當初也只是把小孩送去當兵,不是嗎? 支持死刑的人在爭辯死刑存在的正當性時,經常不自覺地預設著一個完美的司法體制,彷彿 法官都能毫無疑問地辨認出罪大惡極之人,並給予適當與公平的刑罰。即便司法不可能完 美,支持死刑的人還是會爭辯,如果司法會誤判就應該將死刑廢除,那麼,無期徒刑也有誤 判的可能性,如果因為有誤判的可能性就將刑罰廢除,那叫因噎廢食,譬如我們不會因為小 孩長大可能成為殺人犯,就從此不生育。如果把上述觀點轉換成法律術語,誤判跟生小孩一 樣,都是現行體制之「可容許的風險」。在進行抽象的辯論時,這類主張具有相當程度的說 服力,但適用到具體個案時,就會顯示其殘酷。譬如說,在江國慶幾乎可認定是冤案被害者 時,我不知道支持死刑的人是不是能夠一個一個到江家人的面前(請不要把責任推給軍法單 位,或是做出死刑判決的法官),堅定地說:「你兒子的生命是我們這個執著於死刑的社會 之『可容許的風險』,這千萬的冤獄賠償金(如果聲請得到),請笑納作為貴公子之生命與 江家多年羞辱與傷痛的補償?」 上述例子其實已經可以顯示把任何生命當作容許風險的殘酷。若將死刑犯的背景統計納入考 慮,更可顯示容許風險判斷的階級性。多數的死刑犯學歷不高、社經地位低下,換言之,可 能遭受法院誤判而喪生的人,幾乎都是來自社會底層。這些人經常因為資力不足,在審判階 段得不到足夠的法律協助。不僅事實認定有可能出錯,在量刑階段,也經常難以避免法官的 偏見。如果把先前關於「容許風險」的主張合併來看,可以懷疑的是,是不是誤判風險一直 2
是由社會底層的人承擔,因而這個社會才會這麼容易地把誤判當作「可容許風險」?誤判之 所以被容許,是否認為這樣的風險永遠不會落在循規蹈矩者之自己的身上?多數人不信任法 官,卻又堅持死刑具有正當性,是不是從來沒有意識到,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其實顯現出一種 欠缺反省的正義觀? *原文刊登於 2011-02-02 中國時報
[活動宣傳 I ] 第十四屆儒佛會通暨文化哲學學術研討會 死亡作為刑罰?跨文化、跨視野的對話 時間:2011 年 3 月 12 至 13 日(週六至週日) 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大樓 202 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主辦單位:華梵大學哲學系 *更多詳細資料請見這裡 http://ph.hfu.edu.tw/app/news.php?Sn=1141
[活動宣傳 II ] 《殺戮的艱難》於 Facebook 上開設書籍專頁,歡迎大家加入。專頁將會提供《殺戮的艱難》 及張娟芬小姐系列演講活動訊息,也歡迎大家發表對本書的意見!
[名人談死刑] 凱薩琳丹妮芙 Catherine Deneuve I have reached the conviction th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desirable. Reasons: (1) Irreparability in the event of an error in justice; (2) detrimental moral influence on [the people/society carrying out an execution. 我最終探究到了這個信念:死刑應該是要被廢除的。因為:1. 無法挽回司法的錯誤 2. 對社 會和人民的道德有強烈的傷害。
[廢死 Q&A] 七、 為什麼這些律師都不站在受害者家屬那邊,只會幫被告?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屬公訴罪,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檢察官擁有專業的法律知 識,同時可以運用政府的資源,調動警察,進行案件偵查,蒐集各種相關證據、釐清案 情。相對而言,被告通常不具有法律背景,只是單獨一人或少數人,而且往往在案件審 判時就已被羈押,根本無法充份準備辯護,因此在整個司法訴訟的過程中,處於極為弱 勢的地位。為了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法律上都會規定被告享有律師協助辯護的權 利。若請不起律師,必需由國家為其指定律師。這種制度上的設計,使得社會上認為律 師總是與被害者或其家屬對立,而只幫被告說話。 檢察官不僅僅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在台灣的制度設計上,法務部更是犯罪被害者保護的 主責機關,各地的犯保協會執行長也都由主任檢察官兼任。若被害者感受不到檢察官在 訴訟上的盡心盡力,該檢討的應該是檢察官是否扮演好應有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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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也建議引進德國的「訴訟參加」制度。 德國的訴訟參加制度,賦予被害人家 屬可以自行聘請律師在法庭上辯護,並且擁有和檢察官幾乎完全相同的權利。這些訴訟 參加的律師可以調查、可以閱卷、可以上訴,更重要的是,他們讓被害者家屬在法庭上 比較不那麼無助、孤單。同時,若被害者需要,國家應提供法律扶助資源聘請訴訟參加 律師。 *死刑 Q&A 全文請見廢死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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