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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室報告 2 論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施行現況【主編 / 涂予尹】 3 個案 1:談我國毒性化學物質之政府資訊公開【劉如慧】 6 個案 2:抗爭換來開放,開放後更需承擔 ──談環評的資訊公開【黃斐悅】 12 個案 3:課綱案中的政府資訊公開問題【許仁碩】 15 個案 4:淺談台灣的都市計畫現象與問題【戴秀雄】 18 個案 5:開放只是口號?談北市政府的公開透明【鄧思文】 24 個案 6:密閉政府的開放網路: 台灣網路透明報告遭遇的困境【何明諠】 26 資訊公開怎麼提:小撇步都在這 31 台權會 7-9 月大事記 39 捐款名單和捐款授權書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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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的話 曾公開法》很令人羨慕。當時我們一楞,隨即才想起,是啊,香港並無
經在一場研討會中,我們聽聞來自香港的朋友說,台灣有《政府資訊
類似的法律,資訊公開因而往往只能仰賴議員的質詢,人民被動地取得政府資 訊,監督之路舉步維艱。
然而回頭來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台灣,目前情況又是如何?《政 府資訊公開法》開始施行於 2005 年,至今也已滿十年,這項當初立基於透明 政府、全民參與、共同監督理念上的法案,在這十年期間,是否有達到它原先 預期的成果?在開放透明成為政府琅琅上口台詞的今日,法案的落實以及民眾 參與,實際上又是怎樣的一番光景? 在這期的 TAHR-PAS 中,我們邀請了一些長期投身於這個領域的夥伴, 來分享他們要求政府資訊公開的經驗。這些長期致力於環保、課綱、土地改革 等不同議題的夥伴,都是其議題上的積極行動者。但遺憾的是,從大家的文章 內容來看,無論是哪個議題,人民在申請政府的資訊公開時,即使最終有所斬 獲,但似乎首先都必須遭遇一番挫折。 我們總不免要問,何以一定要有這些挫折?倘若政府一切依法行政,為何 不敢公開資訊,又為何不願讓民眾參與?政府究竟在擔憂什麼?正因如此,我 們才興起了這個念頭,希望以政府資訊公開為主題,彙整身邊的案例,出版一 本雜誌,來告訴其他人,倘若你想申請資訊公開,想參與政府施政,究竟可以 怎麼做,遭遇到困難時,又能如何回應。 這本雜誌就是在這樣的期待下誕生的。我們除了希望它能讓更多人意識 到,台灣有一個足以令人稱羨的法規外,更希望讓大家了解,唯有這個法規具 體落實,民主監督的一刻才會到來。也因此,倘若憑著這本雜誌,真促成了一 些此領域微不足道的改變,那就是我們所能得到最好的回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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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我國政府 資訊公開施行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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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臺北市長柯文哲的上台時, 「開放政府」的口號喊得震天軋 響,資訊公開對於民主社會的重要性,似乎又重 新被喚醒。然而,在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迄今將 滿 10 年的今日,資訊公開的良法美意,是否真 的如同政客舌下所燦,已經成為資訊時代人民監 督政府的利器?抑或又只是另一道政府迴避人民 監督,甚至進一步侵害人權的障眼法? 2005 年年底公布施行的政府資訊公開法, 是邁向民主社會必備的「陽光法案」之一。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的立法說明所示,該法是立 法院為了落實其在行政程序法第 44 條第 3 項所 自行課予制定「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法
涂予尹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
律的義務而訂定,以實現「資訊共享」及「施政 公開」的理念,並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目的。 撇開政府資訊公開法在立法論上有哪些必須 進一步精進之處不談,看看近 3 年來這部法律的 實踐狀況,就可以知道資訊公開理念的貫徹,在 臺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以最高行政法院在 2013 年迄今所作成的裁判為基礎,涉及「政府資訊公 開法」相關條文的解釋與適用者,總共有 46 件。 其中,從申請對象來看,有向中央政府申請者, 也有向地方政府申請者;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請的 案件中,還包括各種事務領域類別:有向檢察署 聲請案情相關錄音帶、光碟及監視錄影者(104 年度判字第 168 號、103 年度裁字第 14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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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施行現況 有向刑事警察局申請提供測謊鑑定資料者(104 年度裁字第 968 號),向賦稅機關申請提供課 稅爭議所涉相關往返文件者(104 年度裁字第 20 號、103 年度判字第 150 號、102 年度判字第 807 號),向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提供人事調任 或成績考核資料、會議紀錄者(103 年度判字第 645 號、102 年度判字第 410 號),向科技部申 請提供研究費用補助相關學術審查資料者(103 年度裁字第 1439 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提 供歷年國內家禽飼養場發生禽流感疫情之相關 資料者(102 年度判字第 716 號),向地政機關 申請調閱土地丈量相關資訊者(102 年度裁字第 541 號),以及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公開公用事 業民營化相關資訊,作為學術研究之用者(最高 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47 號)等,申請資訊 公開的目的可說是五花八門。 雖然人民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請求各 政府部門提供資訊的情形並不少見;然而從上列 最高行政法院近 3 年來的裁判結果卻可發現, 絕大多數的政府資訊申請案件,都是以遭行政機 關及法院駁回的結果收場。最高行政法院少數有 利於人民(申請方)的見解,也未必是肯定申請 人知的權利,而是針對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例如 103 年度判字第 150 號)。整體來說,政府資訊 公開法從執行面上看來,並不是這麼地「好用」; 一旦人民與政府間就資訊公開事項發生爭議而呈 訟於法院,有高比率的案件申請方會遭受終局敗 訴的判決。 其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關於 政府機關得不公開資訊的規定,可以說是政府機 關面對人民申請的「王牌」。以該項第 3 款為 例,政府機關往往以人民申請公開的資訊,屬於 「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 作業」為由,拒絕公開。然而,這項作法忽略了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意旨,在於「以公開為原 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府機關在拒絕公開時, 從來未曾在公開所可能引發的不利益與不公開所 欲顧全的利益之間具體進行衡量,並交代理由。 更何況,該項第 3 款還設有「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的但書規定,向來都被打定主 意拒絕公開的政府機關視而不見。 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保護間利益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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踞,則是執行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最值得進一步 探究的問題。我們一方面可以發現到,許多政府 機關以公開資訊為名所進行的重大措施,常常都 忽略了其對於個人隱私或資訊自主可能帶來的威 脅甚至傷害。例如衛生福利部設立「健康資料加 值應用協作中心」,在未徵得全民健保被保險人 個別同意的情形下,將所有被保險人的全民健保 資料提供外界進行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用,使個人 資訊自決權利蕩然無存。另外,國發會近日正式 啟動「政府與民間資料中心協作模式」,其中也 包括了透過 ETC 系統所取得的高速公路使用人的 用路相關資訊。雖然國發會聲稱這種開放資料的 作法,可讓所有人取用,並據此開發一些創意; 但是,當初透過 ETC 系統所取得的人民用路資 訊,既然只能供作計算通行費使用,何以透過開 放資料的美名,政府機關就有權力將這些個人資 料暴露於遭其他目的使用的風險? 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個人資料的保護,也經 常淪為政府機關拒絕公開資訊的擋箭牌。例如本 會向教育部申請提供該部於 2014 年為「微調」 普通高級中學語文及社會領域各科課綱所召開 「課程審議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 即遭該部以該等資訊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 絕提供。又如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於遭受該市議 員要求公開使用鉛管相關路段的資訊時,該處 一開始也是以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推託搪 塞。固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本文明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 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政府機關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不過,同款但書也設 有「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的規 定。與前述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相同 的是:政府機關始終沒有釐清政府資訊「應公開」 與「不公開」間的原則與例外關係,並且總是怠 於逐案衡量公開與否所涉及的相關利益。更重要 的是,同樣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或資訊自決、隱私 的議題,政府機關往往採取「選擇性保護」的作 法,站在機關本位的立場,一方面公開對機關有 利的資訊,使個人資料淪為服務政策的工具,另 一方面則以保護個人資料為名,確保行政決策的 隱密性。這種現象正是「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 迄今將近 10 年的今日,必須好好反省的課題。
資訊的充分流通,可說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倘若行政決策的相關資訊繼續作為政府機關的 禁臠,人民就沒有辦法有效地監督政府,發揮作為國家主人應有的影響力。當然,開放資訊的主張, 也絕對不應成為侵害人民資訊自決與隱私的藉口,惟有在尊重人民資訊主體性的前提上,公平、公 正地公開政府資訊,才能使我們最珍惜的民主制度有再進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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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 毒性化學物質 之資訊公開
麥寮台塑六輕裂解廠排放的廢氣,是台灣造成嚴重空汙的典型案例。
劉如慧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 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壹、前言
眾歐盟一般訂有專法,亦即《環境資訊公開指令》(2003/04/EC) 。我國各個環境法規就環
所周知,我國在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制定公布《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就環境資訊並未如 1
境資訊公開偶有規定,但並不多見,而且即便有,公開幅度也相當有限。就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 稱毒化物)的資訊公開而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在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唯一的資訊公開規定為第 10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該規定要求政府主動公開的資訊,僅限於業者依法繳交 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而不及於業者擁有之毒化物的製造、輸入、貯存或排放等相關資訊, 而且僅以第三類急毒性物質為限,不包括第一類難分解物質、第二類慢毒性物質及第四類疑似毒化 物在內 2。此外,該法第 41 條尚規定:「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 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按之,僅僅 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保密之列,得予以公開。然而,這些資料原 本即屬於一般而普遍之資訊,書本及網路上均可輕易取得,毋須仰賴政府公開資訊。綜上可知,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前之《毒管法》規定的資訊公開,極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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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毒化物釋放量資訊公開 關於毒化物,民眾及環保團體最為關心之資 訊,首推業者的環境表現:例如某知名企業,或 是居家附近的某工廠,每年釋放多少毒化物至 水、空氣及土壤之中。然而,如前所述,修正前 之《毒管法》並未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這類資訊, 人民即使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政府被動 公開,主管機關也可能以此類資訊為「政府機關 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 調 ) 查、取締等業務, 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 調 ) 查、取締對 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 困難或妨害」或是「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 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 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 當利益者」為由,不予提供(參照《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及 7 款)。 然而,業者之毒化物或污染物排放資訊揭 露,不僅先進國家行之有年,國際條約也已經有 明文規定。實施此一制度最著名者,可說是美 國早在 1986 年制定之《緊急計畫暨社區知的權 利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當中規定「有毒 物 質 排 放 清 單 制 度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System; TRI),將工廠排放有毒化學物質之數據 公開於網路上,使大眾知悉,藉以敦促業者改善 其環境表現 3,此制度在美國實施結果相當成功 4 。除了美國以外,荷蘭也在 1974 年建立「排放 清單」(Emission Inventory System; EIS),英 國則於 1990 年建立「污染物質清單(PI)」、 加拿大亦於 1993 年實施「全國污染物質排放清 單(NPRI)」5。而在國際層次上,聯合國 1992 年 的《21 世 紀 議 程 》 第 19 章 中 即 呼 籲 各 國 政 府應和產業及民眾協力合作,落實和改善化學 物質資料庫,包括排放清單在內。OECD 理事 會並於 1996 年通過實施污染物排放和轉運登記 之建議,籲請會員國建立「污染物釋放轉運登 記」(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PRTR)制度 6,並出版指導手冊協助各國政府發 展實施之。嗣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之《環境 決策之資訊取得、公民參與及司法訴訟公約》, 一般稱為《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在 1998 年生效,該公 約授予民眾取得環境資訊的權利,而在此公約架 構下,締約方於 2003 年 5 月 21 日的特別會議 中通過一個附加議定書,即《污染物釋放轉運登 記議定書》(Protocol on 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PRTR) 7。該議定書要求締約 國將各類污染源所製造之各種指定污染物質,予 以紀錄和通報,並將蒐集的資料以網上公開登記 冊等方式向民眾公開 8。其目的是藉由提升民眾 環境資訊之取得,確保公民在環境事務上的真正 參與。該議定書於 2009 年 10 月生效。準此,全 球先進國家,包括歐盟在內,目前均已建立相關 制度。 有鑑於上述情形,民間環保團體及少數立委 乃強烈要求政府訂定相關規範,最後終於得以在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毒管法》第 8 條中增訂第 3 項,為毒化物釋放量之資訊公開 訂定法源依據。第 8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 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第 1 項)。前項紀錄之 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 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第 3 項)。」 修正理由指出:「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情形攸關 環境保護及人體健康,相關資訊應予公開,以維 護民眾知的權利,並藉此讓民眾得以協助政府機 關共同監督業者遵守法令。」相較於世界各國係 以專法規範毒化物或污染物釋放資訊公開,我國 上述規定非常陽春,惟在「先求有再求好」的理 念下,這仍然是值得慶賀的一大進步。 不過令人扼腕的是,依據《毒管法》第 8 條 第 2 項授權訂定的子法,亦即《毒性化學物質運 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 法》),當中第 2 條第 2 項竟然規定:「運作人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 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 十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 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報之。」按之,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 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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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毒性化學物質之政府資訊公開 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申報,主管機 關再上網公開之。然而,母法《毒管法》第 8 條 第 2 項規定僅授權環保署就紀錄及申報之程序 事項訂定辦法,並未授權就記錄及申報設定門檻 值。《管理辦法》之規定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違反法律優先原則,違法違憲情節嚴重。況且對 照美國《緊急計畫暨社區知的權利法》規定可知, 美國的申報門檻值是製造或加工一個「表列的有 毒化學物質」超過 25,000 磅 / 年(約 11,350 公 斤 / 年),或是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超過 10,000 磅 / 年(約 4540 公斤 / 年),又或者是製造、 加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一個「表列之持久性、生 物累積性、有毒性(PBT)化學物質」高於相應 之 PBT 的申報門檻值 9。台灣小小彈丸之地,申 報門檻值竟然可以高達年運作總量達 300 公噸以 上或任一日達 10 公噸以上,顯見我國對於毒化 物的釋放是多麼疏於監督與防範!此一條文亟須 修正。
在 上 述 背 景 下, 環 保 署 雖 然 早 在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即已宣布建置完成一個「列管污染 源資料查詢系統」(網址:http://prtr.epa.gov. tw),主動將各列管事業(公私場所)依法規向 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之當季或當年度之空水廢毒等 污染排放量資料上網公開,開放供全民查閱。建 置至今,雖然歷經擴充及改版,不過截至目前為 止,該網站關於毒化物之資訊,大多僅能查詢到 各場廠為申請毒化物製造許可或核可證、輸入許 可或核可證時,廠商提交之月運作量,換言之, 只有製造及輸入量紀錄,並無釋放量紀錄,畢竟 年運作總量達 300 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 10 公噸 以上者,寥寥無幾!
參、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資料公開
排放廢氣造成的霾害,圖為從 龍井俯瞰台中港海岸的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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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前述毒化物釋放量資訊公開之挫敗, 在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公開方面 的立法,則有所斬獲。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 正公布之《毒管法》,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仿效歐 盟 REACH 規則,建立我國化學物質製造輸入登 錄制度,登錄範圍涵蓋所有新舊化學物質,不以 毒化物為限。修法總說明中指出:「鑑於現行我 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係依各項目的用途由各相關 主管機關依權責管理,尚未建立既有化學物質清 冊,故無從進一步管理新化學物質,致我國恐淪 為國際上新興或新研發之化學物質試驗場所,且 考量現行依本法篩選公告而列管之毒性化學物 質,皆仰賴政府機關逐筆蒐集國內、外化學物質 資訊,所費不貲且效率有限,故管制名單多以國 外優先列管物質為範圍,無法建立國內本土化學 物質運作及毒理危害評估之資料。 歐盟近年化學 物質管理新制 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即化學物質登錄、評估及授權制度,自西元二○ ○七年六月一日實施,要求製造或輸入達一定量
空氣汙染造成酸雨的形成
之化學物質業者,須依所訂期程登錄並提交安全 資料。參採歐盟 REACH 化學物質管理新制,以 掌握化學物質製造、輸入情形,可作為本法篩選 評估並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基礎,為我國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之新契機」10。之化學物質業者, 須依所訂期程登錄並提交安全資料。參採歐盟 REACH 化學物質管理新制,以掌握化學物質製 造、輸入情形,可作為本法篩選評估並列管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之基礎,為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之新契機」10。 基於上述考量,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布之《毒管法》爰增訂及修正許多條文,當中 也包括資訊公開相關規定,亦即第 41 條。按之, 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原則上應予公開,但涉及國 防或工商機密者例外不予公開;不予公開之資料 若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 有必要、或經製造或輸入者同意,仍應予以公開。 並且在第 41 條原先規定之但書中(即不予保密 之項目)增加化學物質之「名稱」、「分類」、「標 示」等項目。最後並明訂登錄資料公開之申請適 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規定如下: 本法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但涉及 國防或工商機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應予 保密或經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並經核准者,不予公開。 前項不予公開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者,不在此限: 一、對公益有必要。
二、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三、經製造或輸入者同意。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 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 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 關資料,不在此限。 申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 前三項規定所定之政府資訊,適用政府資訊公開 法之規定。 此條文具有重要意義。蓋如前所述,我國雖 然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但主動公開項目不 足,被動公開部份又常因為第 18 條規定的諸多 豁免公開條款而形同虛設,政府機關及法院的解 釋一向偏於保守。現在此一條文明白規定,登錄 之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只有涉及國防或工商 機密者例外不予公開。如此一來,化學物質登錄 資料即屬政府應主動公開之項目,不待人民個別 提出申請。歐盟 REACH 制度的重點之一即在提 供民眾化學物質資訊,以利作成「知情決定」, 也因此歐洲化學總署在網頁上公開的化學物質資 料庫日益擴增,搜尋功能日益完備。我國未來亦 應朝此目標邁進,以提供人民充分化學物質資 訊,並與國際接軌。 為實施上述化學物質登錄制度,環保署繼而 在 2014 年 12 月 4 日訂定發布《新化學物質及既 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以下簡稱《登錄辦 法》),並於同年月 11 日施行。《登錄辦法》第 23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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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毒性化學物質之政府資訊公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 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一、登錄人資訊。二、 化學物質名稱。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五、化學物 質安全使用資訊。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 資訊。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八、 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 資訊(第 1 項)。前項應予公開之內容,中央主 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之(第 2 項)。
形,值得讚許。不過此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的 化學物質登錄資料庫,目前仍在建置中,須假以 時日,才能知其實際施行狀況。
依據上述規定,環保署應上網公開之化學物 質登錄資訊,包括登錄人(即廠商)資訊在內, 使民眾得以知悉各廠商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之情
肆、結語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其性質是有關政 府資訊公開的普通法,關於環境資訊公開,仍然 有針對其特性及需求,制定特別法及各個特別規 定之必要。以歐盟為例,除了專就環境資訊制定 《環境資訊公開指令》(2003/04/EC)外,在 個別指令中也都有資訊公開之特別規定。有鑑於 此,在環保團體和少數立委的強烈要求和督促之 下,我國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毒 管法》,不僅就毒化物釋放量之資訊公開訂有明 文,也明白規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資料原則上應予公開。後者由於《登錄辦法》於 2014 年 12 月 11 日始開始施行,目前仍逐步建置 中,成效尚有待觀察;但前者則由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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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毒化物釋放量紀錄並申報之門檻值訂在年運作 總量達 300 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 10 公噸以上, 導致絕大多數業者因此免除紀錄及申報義務,因 此亦無資料可茲公開。《管理辦法》在母法未授 權之情況下,擅自訂定門檻值,實違反法律優先 原則。為今之計,除極力督促環保署改進之外, 亦可考慮仿效歐盟及各先進國家,為污染物或毒 化物之釋放轉運登記及資訊公開制定專法,以求 正本清源,並期與國際制度接軌。
注釋 1 Directive 2003/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January 2003 on public acces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90/313/EEC, OJ L 41/26. 2 依《毒管法》上述規定授權制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作業辦法》進一步限縮公開之資訊內容。該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 將該計畫摘要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換言之,公開者僅有「計畫 摘要」,而非計畫全文,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實有疑義。 3 例如在美國有毒物質排放清單網站上可以查到台塑美國廠有毒物質排放 清單以及其排放量,詳參看守台灣,編輯室報告:美國「毒物排放清冊」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TRI)計畫,看守台灣季刊,第 10 卷第 4 期, 2008,頁 30-32。 4 S. Sidney, M. W. (1996). Fear and Loathing about the Public Right to Know: the Surprising Success of the 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Journal of Land Use & Environmental Law, 11, 2: 217-319. 5 寺田良一,日本之污染排放與運送申報制度之立法過程與對公民的利益, http://tncomu.tw/modules/tadbook2/view.php?book_sn=2&bdsn=172 (最後瀏覽日:2015/10/10)。 6 另有譯為「污染物釋放和轉移登記」(葉俊榮主編,國際環境法:條約 選輯與解說,2010,新學林,頁 617-618) 或「污染物釋出轉運申報制 度」者(林雪美,臺灣建立「社區知權」之研究-以污染物釋出轉運申報 制度(PRTR)為例,國立臺北大學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2002)。 7 Kiev Protocol on 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s. 此一議定書 於 2009 年 10 月 8 日成為國際法律,約束其締約方。締約方第一次會議 於 2010 年 4 月 20 日至 22 日在日內瓦舉行。此議定書是第一個對於污 染物釋放和轉運登記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工具。它的目標是「透過建 立協調一致之全國污染物釋放轉運登記,以提升公眾之資訊取得」。污染 物釋放轉運登記是對來自工業場所和其他來源的污染清查 (inventories of pollution)。雖然是規範污染資訊,而非直接規範污染本身,但此一議定書 預計將對於污染程度施加重大的調降壓力,沒有任何公司願意被辨認為是 最 大 的 污 染 者 之 一。S. http://www.unece.org/env/pp/prtr.html; http:// prtr.net/en/ (最後瀏覽日:2015/10/9)。 8 葉俊榮主編,註 6 書,頁 617-618。 9 S. EPCRA Fact Sheet: http://www2.epa.gov/sites/production/ files/2013-08/documents/epcra_fact_sheet.pdf( 最 後 瀏 覽 日: 2014/12/21) 10 詳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總說明」,可於下 列 網 址 中 下 載: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 aspx?ltype=08&lname=0190(最後瀏覽日: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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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換來開放, 開放後更需承擔 ──談環評的資訊公開 黃斐悅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研究員
沒民間團體也不相信政府有任何誠意。那麼成功建立資訊公開制度的單位,是如何做到的呢?
有資訊,無以思辨討論。政府鼓勵民眾關心公共事務,卻總害怕釋出的資料被誤解渲染批判,
一個民眾得以參與的環評過程,是確保該環評結 果正當性的重要環節。圖為英華威環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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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衝撞,制度難以落實 「環境影響評估」的逐步開放過程,是相當 有代表性的例子。2003 年我在大學時代參與環 評議題時還是 BBS、MSN 的年代,當時連部落 格都還未發展,政府資訊電子化也剛開始推動, 我們透過律師、社會團體協助,向縣政府軟硬兼 施數次後,才終於取得一本厚重的環評報告書, 且有些資料因需向台中的檔案室調閱,耗費多時 也只翻印到部分頁面。12 年後的今日,環評委員 依然翻閱厚達千百頁的紙本報告來審查,但若民 眾已可隨時在「環評書件系統」網站下載報告全 文,並直接於網站上申請旁聽及發言,在公部門 審議程序中,算是十分完整的制度。 然而,這是多年激烈抗爭換來的結果。2005 年,因林子淩等人的努力,環保署接受民間推薦 的文魯彬、詹順貴、李根政等受環保團體代表進 入體制內成為環評委員,在他們爭取下,民間團 體才開始較容易於環評會議申請旁聽及發言,也 試著閱讀艱澀的環評資料。2007 年,前自由時 報記者周富美採訪環評會議時遭拒絕,引發爭 論、聲援連署,一連串風波將媒體界及環保團體 對環保署「黑箱審查」的不滿情緒更加檯面化, 於是在 2009 年,環保署終於公告了《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使民眾 參與正式地制度化;到了 2010 年起,無論中央 或地方政府的環評書件,終於全面開放網站下 載,民眾取得資訊及旁聽會議都不再是「例外」 而是常態。 其他類似制度也多是社會輿論壓力下所產 生,如水利署「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 公路總局的「蘇花改諮詢小組」。前者歷經民間 多次施壓及協商,水利署最終同意將 1400 億的 巨額治水預算細節公開於網站,且不只正式的審 查會,連一般的小組工作會議都開放民眾申請旁 聽發言,後來更嘗試讓其他水庫沿用此制度。後 者則延續「蘇花高速公路」爭議,公路總局按照 環保署的要求成立了蘇花改的施工監督小組且開 放民眾參與會議,但初期概念卻停留在「旁聽」, 會議進行到「決策與討論」時就請民眾離席,引 起參與者極大不滿,直到參與者數度舉出計畫內 容極大謬誤,官方無法反駁,開始承認民間參與 決策有其意義,雙方才對會議形式勉強達初步共 識。上述水利署、公路總局都只針對單一個案, 並非全面性的制度化,內政部營建署的「審議案 件書件查詢系統」,雖如環評般公開全國各地的 TAHRpas 2015 秋季號 15
抗爭換來開放,開放後更需承擔──談環評的資訊公開 審議案件,但內容諸多缺漏,且承辦人對民眾旁 聽會議還不習慣,雙方時有衝突。 從 這 些 案 例 可 知,「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 在 2005 年就已公告,但落實有困難,因公務員與民 眾思考方式落差太大。政府若期待民眾以參與討 論取代街頭抗爭,必須體諒這些資訊對民眾而言 是多麼遙遠,一方面缺乏管道,二方面拿到資料 也難以解讀。若公務人員沒有耐心面對民眾長期 的積怨,雙方仍會是缺乏信任、惡性循環。
資訊公開後,民間團體責任更重 事實上,當政府越有誠意開放參與,民間團 體越痛苦。因為政府資訊都是透過龐大資金及專 業團隊所凝聚而成,非專業人士難以短時間消化, 同時,有效溝通須透過頻繁的小型會議,這會耗 去大量時間。因此,並非資訊開放就能解決問題, 民間必須瞭解一旦接觸完整的政府資訊,面對的 複雜度也會提升,壓力恐比缺乏資訊時更大。必 須有人費心研讀資料,並放下成見去理解政府的 工作邏輯及困難,將衝突拆解成可逐步執行的步 驟,否則若只能提出官方不敢承諾的要求,政府 團隊會馬上退縮,甚至以「被斷章取義」作藉口 更加封閉資訊。 綜上所述,執行者(政府)公開資訊更提早, 監督者(民間)解讀資訊更精確,正式討論時更 有耐心,上述過程都需要雙方一起承擔各種壓力, 並且逐漸變成雙方組織的習慣與文化,資訊公開 與民眾參與才不致流於教條式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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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不開的黑箱: 課綱案中的 政府資訊公開困境
許仁碩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2014
年 2 月,教育部公布了「微調課綱」,由於主導微調的小組成員與其決 策過程一切保密,被質疑程序有重大瑕疵,內容更是引起舉國譁然。然 而即便面對社會各界的質疑與批評,一年多來教育部依舊不動如山。打開此一局面的,卻 是時隔一年多後,原本並未受太大關注的資訊公開訴訟勝訴判決,法院對本案資訊公開必 要性的肯認,引發了新一波對「黑箱微調課綱」的批判,運動又再次風起雲湧。 撇開前述的政治效應不談,檢視課綱案相關的資訊公開案件,不難發現上路滿十年的政 府資訊公開法,在實踐上產生了許多重大問題,黑箱真能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打開嗎?以下 將一一剖析困境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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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案中的政府資訊公開問題 緩不濟急的申請時程 回顧整個針對課綱微調的訴訟時程,2014 年 2 月 7 日提出資訊公開申請,2 月 18 日駁回, 8/25 訴願駁回,2015 年 2 月 12 日二審勝訴,上訴至今 (2015 年 10 月 ) 最高行政法院尚未判決。 雖然在過程當中陸續有許多資訊流出,但由於未能正式地要求政府公開相關成員以及審議過程,也 讓教育部只要一口咬定微調「合法合憲合程序」,至於究竟合不合,外界即便多有質疑,也無官方 資訊可以判斷。 而針對下一波十二年國教課綱的資訊公開申請,則是不待課綱公告生效,事前在 2015 年 4 月 就提出。食髓知味的教育部,這次無視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最長三十日需決定的規定,硬是到民間團 體在 6 月 18 日逕行提起訴願後才回函。而行政院訴願會也是在過了訴願法所定之三個月期間後,才 在 9 月 23 日要求民間團體針對教育部的回函補充理由意見。眼看政府信誓旦旦堅持在 2016 年 2 月 要讓十二年國教課綱上路,民間團體雖提前一年申請相關資訊公開,大半年過去後,相關資訊仍舊 被深鎖在公文旅行當中。 因此倘若政府機關蓄意要隱瞞資訊,只要打出一連串「依法行政」、「尊重司法」的拖字訣之後, 等到相關資訊實際被公開,恐怕早已錯過了人民監督與討論政策的時機。
消失的「那份文件」 教育部一直主張,曾於 2013 年 8 月 1 日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 ( 國教院 ) 進行評估微調必要性,國 教院再委託宜蘭高中執行,廣納基層教師意見後才決定微調。但此一說法先是為宜蘭高中王校長所 否認,而這份「評估」也從未公開過。在台權會對國教院申請公開該份評估,進入到二審後,國教 院竟突然主張未有任何相關文件。台權會雖然主張,無論文件名稱與形式為何,總之就是要求公開 國教院在教育部要求國教院作評估後的回覆內容,究竟為何。但國教院仍堅稱,沒有任何資訊可供 公開。這也使得同是微調案的資訊公開訴訟,對教育部已二審勝訴,但對國教院的訴訟仍卡在二審 遙遙無期。 在此就出現了第二個困境,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時,原先既然是不公開的資訊,人民僅能籠統描 述聲請標的,無從得知相關文件的具體樣式與標題等資料,更遑論日期與文號。倘若政府機關故意 隱瞞相關文件的存在,或者以無文號日期無從查詢的理由予以駁回,除非法院積極追究,甚至倒轉 舉證責任,否則人民很難證明要求公開的「那份文件」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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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扭曲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申請資訊公開的過程中,經常被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公開,例如教育部在微調案的資訊公 開訴訟中,就以委員的姓名與簽名筆跡為個資為由,拒絕公開會議簽到單與記名投票單。而後也持 續延續此一主張,以姓名為個資為由,拒絕公告為遴選委員所建立的人才庫名單,持續迴避外界對 委員人選的質疑。當民間團體前往國教院閱覽、影印十二年國教相關會議記錄時,現場人員也以個 資法為由,要求若會議記錄上有主席簽名,即不得影印該有簽名之頁面,也就是只能取得部分會議 記錄,經抗議後才得以取得完整的會議記錄,但仍禁止影印簽到單。 公務機關之所以要請委員於開會簽到,目的就是在於確保會議在法律上的效力,記名投票更是 委員對自己意見負責的重要機制,很明顯都屬其履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更遑論在委員名單、 人才庫名單等情況,成員姓名本身就是需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更無從主張個資保護。即便與確保 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公眾知情、監督相權衡,亦明顯具有公益必要性。我國政府在欲目的外利用人民 健康資料、行車紀錄、犯罪前科等個資時,動輒以公共利益要求隱私退讓,卻死守委員姓名與筆跡, 令人費解。就算真的有個資保護需要,那也應該是遮蔽必要資訊後公開資訊,而非以文件上載有委 員的姓名或簽名,就把原本應公告的政府資訊「自動加密」,這完全是曲解法令,因噎廢食的行為。
「內部擬稿」的擴張解釋 在申請微調課綱相關資訊的公開過程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對「內部 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的除外條款,成為政府主要的反駁論據。在十二年國教案中,國教院 亦以此為由,禁止抄錄複製會議記錄所附之議程與會議資料,導致民間團體只能取得寫著「如附件 XX 所載」的會議記錄本文,其具體內容因缺乏這些必要資料,仍舊不明。 目前政府機關許多重大決策程序,均是以委員會而非以首長單獨行之,理由即是希望透過多元 的委員聘任以及公開資訊及公民參與,讓決策更加周延,也更具有民主正當性。若只看「做成意思 決定前」的形式文字,將機關下設的委員會全部視為首長幕僚,而將其會議資訊定位為內部擬稿, 將會嚴重剝奪人民知情與參與的權利,大違採用委員會決策之本意。況且,同款亦設有對公益有必 要時得公開之規定,足見即便真的是內部資訊,亦有公開餘地,更遑論本不該被定位為內部資訊的 委員會會議資料。
資訊公開 道阻且長 透過以上對申請課綱審議資訊公開所遇困境的回顧,可以了解到要透過資訊公開申請監督政府, 問題不僅僅是出在申請人的時間勞費,或是法律專業而已,還包括了對公開對象的特定困難,錯誤 解釋個資法與資公法所帶來的障礙,加上政府對公益「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裁量常態,往往是 雪上加霜。政府能拖延之處實在太多,即便最後取得資料,對講求時效性的政策討論與監督而言, 相當致命。目前開放政府雖喊得相當響亮,卻少見執政者採取具體作為改變現狀,實際上申請案仍 大多碰壁,道阻且長,只有期盼繼續努力,用撬的也終要撬開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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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台灣的 都市計畫現象 與問題
戴秀雄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本
文將試著用另一個角度談台灣都市計畫的 問題。將試著從都市計畫普遍性存在的現 象問題開始,再來看看台灣自家的都市計畫在民 眾參與及資訊公開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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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做為一種現象與它的普遍性問題 變造環境條件以供人類符合當代文明水準的 生存與生活,乃是亙古以來在大地上所未曾停歇 的人地介面活動。土地空間做為人類活動的必要 載體是有限資源,因此當這種活動隨著單位空間 生活人口的增加,乃逐漸強化人之間厲害的衝突 與競爭, 並形成聚居地區群體性共同衛生、生活 基礎設施與安全的公共性課題。 為了解決人口聚居地區的這些公共課題,應 運而生的即是進行整體性空間規劃的觀念與做 法,不論這樣做法尺度、規模的大小,此即都市 計畫的濫觴與其基本之精神與價值所在,也是至 今為止都市計畫被認為承載著公共利益的原因。 然而,有計畫性地對一整個地區進行空間與土地 進行使用,同時也代表著規劃權力的出現以及人 民對於土地利用自由度的限制與干預。換句話 說,姑且不論社會與政經制度的差異,都市計畫 這種起源於共同生活需求轉而干預、限制個體自 由的特性,使得都市計畫自始即處於公共利益與 個體思益衝突的緊張場域。也因為這樣的結構特 性,一旦都市計畫的規劃權力存在於受其拘束個 體之外,若無適當的監督與控制,無異於誰握有 都市計畫規劃權力,即立於完全宰制計畫空間範 圍內個體之地位。而這種情形隨著都市計畫範圍 內受影響人數或空間尺度、規模的增加,益發難
以由該地區人民完全自行掌控都市計畫的擬定, 這可以由社區規模與都市規模在規劃上的巨大差 異很明顯地看出來,也因此致使決定都市計畫的 權力相對於當地居民的外部化。 空間規劃的特性並不必然建立在計畫範圍 內”最適合”個別土地使用方式的最佳化利用, 而具有戰略或策略性考量的元素,甚至於工程技 術上的考量元素也滲入於其中。因此,近代以來 的城市規劃無論是否冠戴著都市計畫之名,都曾 經歷逐漸地走向菁英擘劃與專業技術主導的方 向,而具有發展藍圖般的性格。這樣的發展趨勢 使得都市計畫做一種制度,雖然源自地區居民日 常生活需求,卻一定程度日益跳脫到與鄰近地區 空間脈絡中,越來越多的政策、策略甚至長程願 景被堆疊進入都市計畫所承載的任務中,再度使 計畫地區人民對於都市計畫的影響力越發降低。 進一步使都市計畫成為傳統法治主義下難以 控管的因素,其實出自於”計畫”本身所夾帶的 不確定性與非標準性。所謂的不確定性在於,既 然計畫是一種基於對未來要達成特定目標所做出 來,一連串具目的性連結措施、手段的集合體。 這些構成計畫內容手段、措施的合理性,其實都 根源於他們基於一定的預測,被認為是可以用來
自救會抗爭案例:華光社區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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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台灣的都市計畫現象與問題
達成計畫目標的。然而,預測之所以是預測,正 是因為預測是具有不確定性的,而這也進一步使 得計畫內容再怎麼合理,在現實界中卻自始含有 不確定性。更進一步來看,為了達成同一目標可 以存在多種可採取合法手段,而這些可採用手段 間所構成的選項問題,往往不具有絕對的是非對 錯判準,甚至相對的優劣判斷,也會因為價值設 定、切入觀點差異而難以論斷,這使得計畫的非 標準化特性導致行政與司法監督上的極端困難。 都市計畫做為法定計畫的一種,自是也含有這兩 個在法治上極為困難的元素,也使得都市計畫內 容的合理性更加依賴專業技術性判斷。
上面所提及情形,使得都市計畫中既已存在 的緊張關係 ( 規劃權擁有者與計劃地區居民間 ) 加入了規劃專業技術的影響,形成多角的規劃權 力競逐,而最後往往也相關制度研訂時捲入政、 經、社會權力結構的影響,反映出當代在土地、 空間資源利用上的社會結構與政治、經濟權力結 構。換言之,都市計畫作為一種制度乃原生具有 前面提到的特性,而在如何將都市計畫重新納入 法治主義所要求的有效控管之下,以及重新將都 市計畫導回由計畫地區人民所能有效影響,就成 為分析、檢討當代都市計畫制度最重要的指標。
台灣的都市計畫問題 從前面提及地都市計畫特性,其實可以很
容易看出來,誰掌握都市計畫的擬定權限 ( 也就 是規劃權力 ),誰就決定了相關土地與土地上活 著的人運用土地的權利義務,所以,如果沒有適 當的控制,國家機器只要充分運用都市計畫的擬 定權限,將可能導致人民對於土地之權利實質被 過度干預而架空 ( 可以是財產權,甚至是遷徙自 由或居住權 ),因此,如何將都市計畫在公益追 求與私益保障間予以平衡,並放回到民主法治國 家對於行政權力有效控管之下,就成為現代都市 計畫法制最核心的任務。 在都市計畫法制的發展上,若由傳統觀點來 看,理論上只要立法者透過法律,將都市計畫主 管機關、擬定機關的相關權限規定明確,並把相 關要注意的事項詳細規定,不要胡亂授權,便可 控管行政機關的作為。但是,正因為前面所提及 計畫的不確定性與非標準性,立法者其實不可能 鉅細靡遺規範變化多端的都市空間課題,也無法 完全預測每個規劃決定所牽涉土地特性與願景所 在,並且保留給規劃者充分的規劃自由,而必須 授權行政機關自行針對個別情形做出具體決定並 執行。甚至,立法者也必須節制對於都市計畫個 別課題上價值的設定,以免過多抽象、普遍性的 規範造成不必要地限縮規劃者的自由,反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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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土地原本應該的差別處理被迫變成齊頭式平 等地一致性控管。 這種極有限的立法可能性正反映在台灣的都 市計畫法內容 : 除了該法第一條宣告都市計畫的 公益性特質外,對於都市計畫所追求的價值或應 該注意的具體原則並沒有以規範進行調整或定 調,直到公共設施相關的第 43-47 條等條文才針 對不同種類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做出很簡略、空 泛的規範。在此情形下,規劃者依都市計畫法取 得的是幾乎無限大的擘劃可能性與自由度。這一 點衡諸台灣都市計畫 ( 包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 可以直接在各公私有土地劃設公共設施,透過指 定個別土地分區種類控制個別土地使用項目與使 用強度 ( 容積率與建蔽率 ),其效力足以直接在 私有土地財產權上創造過去所無之限制或變更既 有之自由度,這對私有土地財產權的干預不可謂 不重大,就可以看出現行都市計畫法既然未提供 都市計畫擬定的實質性指引、框架或原則,其實 就等同將都市計畫內容合理性與都市計畫下人民 相關權利保障的監督控管,完全置於行政與司法 監督的程序 ( 包含對應的組織 ) 元素上。 可是,當我們檢視都市計畫法對於都市計畫 擬定權限所設計的程序控制機制,我們可以發
現,從都市計畫擬定程序的啟動歷經草案的審議 到終局的發布實施,其間程序幾乎可謂完全掌握 在國家機器手中,而人民原則上只有在草案公開 展覽之際才獲得該草案相關資訊並可以提出書面 意見。何況縱使在地方政府與內政部都委會仍有 民眾當場提出意見的機會,由於既有都市計畫法 留下如此巨大決定空間,實務上又不要求計畫擬 定機關針對個計畫決定提出充分論述,以致只要 加上計畫原生的不確定性與非標準性一併考量, 可以說台灣都市計畫的程序設計,除了在國家 機器依循專家審理原則在都委會中加入的專家 委員,以做為理論上的牽制性監督 ( 專家委員行 使其審議權限時算不算代表民間監督並非沒有 疑義 ),整體根本就是設計成被國家機器完全壟 斷且不受民間監督的狀態。換一句話來講,台灣 的都市計畫內容,其合理性的確保以及是否願意 多參酌受影民眾的權益保障問題,在此種情形下 實質是幾乎純依賴都委會審議時的善意,而形同 人治狀態。此點若以保護人民權益對抗國家機器 的不法或不當侵害來說,尤其考量都市計畫對於 私人土地所能帶來的高度干預與侵害 ( 尤其著眼 於都市計畫往往做為徵收案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依 據 ),嚴格說來除確保規劃權國有外,根本不具 有透過程序達成有效控管都市計畫及其擬定權的 意義與功能。
上面提到的問題事實上也很難透過司法機關 進行有效的監督。首先,都市計畫做為一種行政 計畫,原生的不確定性、非標準性連結私法對於 行政部門專業判斷與政治性決定的尊重,導致司 法監督在此領域面臨結構性的監督困難。另方 面,從釋字 148 號、156 號將都市計畫作用與效 力特徵解為通檢下是法規、個案變更下是行政處 分以來,法學界對於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的確定 從未真正停止爭議。而躲藏在這現象與爭議背後 的,卻是都市計畫一旦被定性為法規,在未經以 行政處分具體執行前,人民是無從依據台灣現行 行政救濟制度對抗都市計畫以獲得救濟的問題。 更進一步來看,縱使我們讓人民可以對都市 計畫(不管以哪種法律定性)提請救濟,除了一 再強調計畫本身的不確定性與非標準性導致法官 難以審查外,由於都市計畫是針對一個地區廣 泛、跨專業的做出規劃,計畫範圍內土地與人相 互連接、影響,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這又導致 法官即使對其中一筆土地做出異動,該變動會影 響該筆土地周邊一定程度範圍,而使訴訟法制在 這邊陷入共同訴訟的難題裡。而這樣的現象,正 精準勾勒出司法監督在面對都市計畫時的結構性 困難,也點出了都市計畫的監督不應該依賴司法 權的作用,而應該在計畫行政 ( 程序 ) 中就設計 出有效的監督才是。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許土先生,身為迫遷戶,卻總是被排除在政策參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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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台灣的都市計畫現象與問題 以上所提及台灣都市計畫制度在結構面的問 題,其實正是台灣都市計畫首先必須在制度設計 面上補強之處。而用以改善現行都市計畫法制的 方法,或可由以下幾個原則思考 : 1. 計畫行政既然原生具有不確定性與非標準性, 其計畫決策的合理性與妥當性便格外需要透過對 話與討論去確認,而無論對話還是討論,都需要 透明、公開的計畫相關資訊。尤其,在都市計畫 常做為規劃基礎的人口推估、道路服務水準、運 量、地質、水文、開放空間分布與比例等等,都 是都市規劃之所以能夠被合理討論的必要基礎, 其不涉及國防軍事機密者皆應維持主動公開,更 不用論具體個案資訊之即早公開。 2. 著眼於都市計畫內容直接干預計畫範圍內及計 畫地區周邊人民之權益,而且合理土地利用以提 高當地居民生活乃是都市計畫的出發點,應該強 化此些地區民眾在都市計畫程序中參與決策或是 對於計畫決策的影響。 3. 至於民眾參與強度之提升,鑒於目前所採公開 展覽再以書面提供意見方式,有時機過遲且欠缺 討論之缺點,而計畫啟動與實質規劃階段皆無參 與民眾機制之設計,自應以納入使民眾能夠實質 參與決策之高參與強度為思考基礎重新設計都市 計畫擬定程序,如伴隨式規劃設計或是得以進行 交叉詰問的聽證,都應該足供做為計畫程序修訂 之參酌。 4. 基於現行法對於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並無何實質 指示,致使行政與司法監督上究竟都市計畫擬定 權限的界限何在,屬於現階段必須著手檢討的嚴 肅課題。而其中應該優先討論之處,就在於規劃 權的恣意行使之防止,故應要求都市計畫之擬定 應(一)周延考量牽涉因素,尤其將因都市計畫 內容受限制、干預之人民權益,以及(二)必須 服膺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之拘束。 5. 而欲將上述實際運用在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甚 至是後續的行政救濟程序,其實也必須確立都市 計畫擬定機關對其所為計畫決定的論證義務,俾 使行政與司法監督得以據之進行審查。而此點恰 是台灣都市計畫實務上相對忽略之處,應屬立即 著手改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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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於依照前面引述的現行司法實務見解,都 市計畫只要是新訂、擴大或是以通盤檢討名義辦 理,即實質上無法直接針對都市計畫本身進行救 濟;而鑒於都市計畫對於土地之拘束力乃始自各 該都市計畫生效之日起,故針對初次擬定都市計 畫地區或是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縱使司法監督 對於都市計畫而言功效有限,但仍必須針對救濟 問題予以檢討改善,以符合憲法第十六條有侵害 必有救濟的要求。而都市計畫在法律定性與救濟 上的學理問題,是否光靠法理解釋可以處理,或 是另有必要透過行政訴訟法的修正以滿足行政救 濟之需求,則是公法學界在這方面可以繼續努力 的方向。 其實,除了上述源自都市計畫原理面及制度 設計面的結構性問題外,台灣的都市計畫在實務 上也存在不少值得檢討的現象與問題,而在涉及 人權議題上最重要者莫過於公共設施用地問題。 台灣都市計畫對於計畫範圍內土地管制之方式, 是參考紐約模式而來;作用方式在於將個別土地 在都市計畫書圖中賦予種類或屬性 ( 都市土地分 區 ),再另搭配規範各種類土地使用的法規,使 每種土地的使用方式與強度都可以得到控制。 然而,當個別土地成為公共設施用地,又因政府 未及辦理徵收,以致成為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 地。公設保留地在終局由政府取得或是回復一般 土地前,固然仍能按成為公設保留地前合法使用 方式繼續使用,但土地使用可能性與強度強烈受 限,而依都市計畫法卻僅提供稅捐優惠、容積移 轉等方式予該土地所有權人,而無真正符合特別 犧牲補償法理之補償,其是否符合憲法保障私財 產權之意旨頗有檢討餘地與必要。 另一方面,台灣的公共設保留地普遍存在保 留期間動輒超過二十年以上案例,這雖然絕大部 分成因來自於政府機關財務上的窘境,但卻也直 接反映出,有多少在都市計畫裡應該設置的公共 設施,實際上二、三十年以上仍維持在紙上狀態, 而未出現於現實生活之中;那麼,這些都市計畫 中將私有土地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內容,即使在 都市計畫發布生效當時具有合理性,在這麼漫長 時間裡都沒真正設置「應有」公共設施,則這些 只存在圖紙上的公共設施是否還有必要性,就是 一個該好好檢討的問題,這是伴隨著人民私財產 權的侵害而來;另一方面,這現象也不得不讓人
疑慮,是否這些公共設施用地是否自始就是不合 理或是沒必要規劃的犧牲品。 嚴格來講,前述問題的答案隨著不同個案應 該也會有所不同,但是,這卻充分反映出都市計 畫必須在制度面上建立起適當的控制機制,最起 碼必須是能真正牽制都市計畫擬定權 ( 規劃權 ), 並能夠讓都市計畫內容回到公益追求與人民權利 保障的平衡點。觀察現行都市計畫法所撐起的都 市計畫制度架構,無論在結構性弱點上還是如公 設保留地這種出於執行層面的問題,在在都顯出 捉襟見肘的窘境。從這裡來看,或許在台灣落實 人權保障的諸多面向中,都市計畫問題將會是須 要特別被關注的一隅。
自救會抗爭案例:永安自救會
TAHRpas 2015 秋季號 25
開放只是口號? 談北市政府的公開透明 鄧思文律師
26 TAHRpas 2015 秋季號
台
北市長柯文哲在去年當選之夜發表的演說 中有這麼幾句話:「……感謝偉大的市民朋 友以堅定的意志……相信『開放政府,全民參與, 公開透明的政治理念』……。這些相信的力量終於 讓台北市改變成真。」本著市民所賦予相信的力 量,柯市長上任不久便宣誓要清查台北市五大弊 案,迅速成立廉政透明委員會,並聘任十多位外 聘委員,由其負起查弊之責,更表示五大案所有 資訊一律公開。看起來,柯市長當選之夜對市民 的承諾正一步步實現……。
在這種公共事務皆需攤在陽光下的氣氛中, 筆者接受委任,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 法)寫了幾份資訊公開申請書,向台北市申請提 供五大案其中三案涉及之資訊、五大案所涉密件 之加密與解密原因、外聘廉政委員為了調查五大 案所調閱收受之資訊。沒想到,市府只公開了部 分資訊,為此,筆者依法提起訴願。除了外聘委 員調閱資訊一案之外,至本文寫就時,其餘案件 均在訴願中。歸納市府對於資訊公開申請書的回 覆內容以及訴願答辯理由,可列出幾點值得討論 之處: (一)關於市府對於申請書的回覆內容:五大 案涉及之資訊量龐大,又全都掌握在市府手裡, 筆者查閱五大案涉及之法規與新聞後,推測可能 存在之文件並加以臚列於資訊公開申請書中,完 全合於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申請人載 明資訊要旨之規定。怎料,市府回覆的標準說法 竟是僅列個網址表明相關資訊已公佈於該連結網 頁,請自行查閱下載。好說歹說,市府至少針對 臚列的項目一一說明文件公開在哪吧,市府的作 法,完全架空前開條文規範意旨。不針對市民申 請之資訊逐項准駁,只留個網址讓市民進入該頁 面自行核對資訊存在與否,同時又對外宣稱全 部公開,這是看準市民不會認真查詢五大案資訊 嗎?市府作為不但刁難申請公開的市民,也羞辱 了全體市民。 (二)抗辯申請範圍不明確:若說申請公開的 資訊範圍對市府而言不夠明確,那不就意味著廉 政委員也是在資訊範圍不明確的狀況下作出調查 報告?那麼這些調查報告的內容又如何服人?是 各局處要陷廉政委員於不義?政府機關就承辦業 務本應瞭若指掌,當人民已盡力勾勒、描繪申請 的資訊範圍,此時對政府機關而言,資訊範圍已 屬可得特定,何況,本法規定申請人載明資訊「要 旨」即可。
(三)抗辯申請用途不明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資訊公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政府 資訊之用途。依大法官湯德宗的研究,各國立法 例申請公開資訊時,皆無需說明理由(或用途), 以免政府惟恐自曝其短而阻撓公開。最高行政法 院也表明不問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動機及目 的為何,即得依本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偏偏, 北市府更進一步要求申請用途要具體明確。 (四)廉政委員看得到的,其他市民看不到: 從廉政會設置要點可知,其成立目的之一在於落 實「外部監督」,但,外聘廉政委員看得到的, 筆者的當事人還是看不到,莫非一般市民不是 「外部」,外聘委員才叫「外部」?還是說經過 首長聘任的市民才夠格稱為「外部」?在內部有 政風處,外部有議會監督,市民也可以利用政府 資訊公開法監督的情況下,北市府只把特定資訊 提供予挑選出的市民而不提供予其他市民,這種 差別待遇完全沒有合理性。若一般市民看不到廉 政委員看得到的事實資料,市民又從何檢視廉政 委員作成的調查報告? 再就本法之適用原則而論,北市府未明確地 就五大案部分資訊「不公開之利益」與「公開之 公益」孰輕孰重的問題為積極裁量,甚者,本法 尚有「分離原則」足資適用,倘有拒絕公開的正 當理由,仍應遮蔽該資訊後將其他資訊公開,才 是正確適用本法的方式。 作為法制能量最豐沛的地方政府,北市府卻 多所誤解本法規定,更勇於「創設」本法第 18 條未列舉之豁免公開事由,完全未就本法之落實 起示範作用。公開透明言猶在耳,北市府切莫辜 負市民相信的力量。
TAHRpas 2015 秋季號 27
2013 年 6 月,美國國安局 探員史諾登揭露美國的大 規模監控計畫後,全球各 地都陸續興起了反監控的 運動。
密閉政府的 開放網路: 台灣網路 透明報告 遭遇的困境 何明諠 台權會台灣網路透明報告計畫專員
客觀、無痕的漫遊者?
我網路獲取新聞、掌握知識,透過網路與認
們生活在一個由網路主導的時代。我們從
識或不認識的人交談,在網路上購物,並在網路 上付費,即使什麼正經事都沒有的時候,我們也 會在網路上閒逛,度過大半的日常生活。一旦失 去網路,我們即刻陷入焦慮,彷彿隨時要被時代 淘汰。
生活在這樣的時代,最核心且反覆出現的問 題恐怕是,在網路上投注了大量活動時間的我們, 究竟留下了什麼?對大多數人而言,記憶、文字、 帳單或許是最常見的回答;有些較積極的人,可 能認為透過網路參政,也留下了作為公民的身影; 另外才剛落幕的電子競技,不少人也為之落淚或 聲嘶。然而在這些之外,是否有人會堅持,我什 麼都不想參與,只願作為一名網路的漫遊者,不 留下任何痕跡? 28 TAHRpas 2015 秋季號
客觀不留痕跡的網路漫遊者,這樣的人, 可能存在當前的網路空間嗎?班雅明(Walter Benjamin,1892-1940)筆下抽離、旁觀、從而 能抵抗體制的都市漫遊者,場景若搬到網路上, 還能有多大的活動空間?要回答這樣的問題,也 許重要的前提是,究竟有多少人清楚,縱使非自 願留下文字、圖像等紀錄,但凡是在網路上活動, 都會被迫留下足跡?各種自動留存的後設資料 (metadata),不只記錄了所有人的上站時間與 所在,也能會透露所曾瀏覽的網頁,通聯過的對 象,從而也都是個人資料的一部分;此外,又有 多少人清楚,自己所見的言論,可能都是「被同
意」之下的產物,你以為自己很自由,但其實終 究只被允許看見你該看見的。 而這同時也是最讓人心驚之處,網路方便標 示個人的特性,網路方便屏蔽某些內容的特性, 漫遊者自身可能渾然未覺,但政府卻始終不會放 過。傳統的紙上作業早已過時,如今政府可以透 過技術,掌控每個人的行蹤,操縱你的生活圈。 解讀後設資料,利用演算法進行言論審查,才是 當前稱得上經濟的行為。而這時就不禁要問,在 這樣的情況下,漫遊者究竟還能如何抵抗?
網路透明報告與網路捍衛者 其實也並非是毫無抵抗能力。漫遊者的正 式抵抗,大抵說來是起自 2011 年。在那一年, Google 發布了全球第一份的網路透明報告,並 在接著幾年內,帶起了相關的風潮。截至今日, 已有接近 60 家的企業跟進。舉凡雅虎、蘋果、 微軟、臉書、推特、維基等,都已定期發布在相 關的報告。 這些揭露政府單位侵入「網路」的現況報告, 反覆向所有人傳達這樣的訊息:政府不僅有意識, 而且已實際在入侵網路空間。而如同實體生活一 般,政府在入侵網路空間時,雖有不少理由充分
的時刻(偵查犯罪、行政業務、法官要求);但 完全不講道理,任意提出請求的情形,也始終不 絕於耳。那些「我需要這些資料,請你提供。」 或者「請移除 / /遮蔽這些內容。」的類似要求, 過去僅限於口耳相傳,如今因網路透明報告的出 現,逐一被攤在陽光下檢視。 在網路的範圍內,網路透明報告就像一把十 字鎬,漫遊者有了它,才具備撬開密閉行政體系 的基本能力。這是讓無數網路的漫遊者們,獲得 自我保護能力的基本工具。網路透明報告,讓漫 遊者有能力成為自身活動空間的捍衛者,
資料不整、創設理由,成為當前困境 網路透明報告只是基本工具,之所以這麼 說,是基於網路透明報告自身的極限。極限的意 思是,為了方便閱讀,報告所承載的資訊量必須 受控制。政府每年要求提供個資的請求、刪除內 容的請求,牽扯的數量太多,具體案件又因可能 涉及隱私、機密、甚至過於瑣碎,而不易細說。 因此大半已發佈的報告,內容上皆是以統計數據 進行呈現。換言之,資訊量不多大概是既定事實, 難以改變;可在近六十家發佈網路透明報告的企 業中,提到台灣卻又是屈指可數。如此現狀,身 為台灣的網路漫遊者,除非你真能撇過頭,無視 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呼喚,否則如何好過? 有人可能要暗自嘀咕,有何不好過,台灣有 《政府資訊公開法》,真在意自身權利,何不提 筆為文,要求政府揭露相關資訊?這所言無誤,
畢竟白紙黑字的法規,已清楚載明「政府資訊應 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也正因 此,台權會才會在 2014 年,發起「台灣網路透 明報告」。透過系統性地發函請求,要求政府揭 露對網路隱私與網路言論的管制現況。 然而,這些請求又面臨哪些下場?這問題回 答起來不免有些難堪。第一年的報告共調查了 43 個單位(36 個中央、6 個地方、1 個受政府委 託的民間),在 2012-2014 年間,各單位向非公 務機關索取網路個人資料(即網路隱私),或移 除網路言論(即網路言論自由)的法源及統計情 形。經回報與協調後,索取網路個人資料部分, 共 14 個單位聲稱有相關權限,但有提供部分資 料的,僅為其中的 7 個單位,提供完整統計資料
TAHRpas 2015 秋季號 29
密閉政府的開放網路:台灣網路透明報告遭遇的困境
今年 10 月,台灣網路透明報告發表了第一次的成果
的,更少到只有 4 個單位(經濟部、財政部、移 民署、交通部);至於移除網路內容的部分,宣 稱有相關權限的單位雖然較少,僅有 6 個,然而 其中也僅有 4 個單位(同前 4 單位)提供了資料。 此外,根據回報的資料顯示,就索取網路個 人資料的部分,三年內台灣政府僅提出過 4,908 次要求;至於移除網路言論的部分,也只有 1,234 次。這無疑是相當保守、甚至可疑的次數。有人 或許會質疑可疑的理由何在,其實很簡單,理由 就在其他企業發佈的報告中。但凡花點心思,讀 過那些報告,當即一清二楚。以雅虎所發布的報 告為例,僅是「2014 上半年」,台灣政府即向 雅虎提出了 4,759 次的個資請求。一家企業的半 年資料,竟然直逼政府宣稱的三年資料,其中若 非有什麼誤會,便是政府提供的資料極不完備。 沒有什麼資訊是漫遊者應得的,你活動,故 你被掌控。這本不該在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 國家說出的話,在台灣卻總是一再符應現實。提 供資料的政府單位少,便意味著收到的拒絕多; 拒絕多,拒絕的理由自然也多。千百種理由中,
30 TAHRpas 2015 秋季號
有比較和善的沒有統計、沒有資料、人力不足, 也有不知所云的偵查不公開、涉及個資不便提 供、甚至非常強硬的「就是不想提供,你們不要 做沒意義的事,計畫趕快停一停。」都是曾收過 的理由。 千百種拒絕理由,有些的確在《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18 條的排除條款之內,但大部分則無。 不過在與不在,真有什麼區別嗎?不分時地的統 計資料涉及個資,你聯想不到只是因為你沒見識; 統計資料可能會影響偵查,豈不是理所當然嗎。 覺得不滿,沒人阻止你去提訴願甚至行政訴訟, 沒時間,或者感到浪費行政資源云云,那只是你 自己的問題。畢竟一切都是你的錯,誰讓你不安 於室,逼迫他人就範,也就怨不得人家處心積慮, 任意套用法條。
資訊公開的落實,仍視政府注重人民權益的程度 回過頭來,還是必須認真地說,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落實,仰賴的其實還是我國政府對各項人民 權利的注重程度。關於網路的隱私權和言論自由部分,我國從 2009 年開始就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其第 17 條,明文保障了個人的隱私權;此外,聯合國大會也在 2014 年 12 月, 通過了名為《數位時代隱私權》的 A/RES/69/166 號決議,決議中除了重申公政公約第 17 條的重要 性外,更特別提及了政府蒐集個人資料可能造成的人權侵害;而到了今年 5 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的特別報告員 David Kaye,在其一篇針對數位時代的言論自由的報告(A/HRC/29/32)中,也就網 路隱私與網路言論自由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提出了說明。 舉出以上的例子,並非是要強調網路隱私權和言論自由是國際趨勢,在此更想指出的毋寧是, 它們本身就是各國政府此時此刻所展現,希望捍衛人民權利的決心。若我們的政府也真心在意,從 現在起,開始積極主動和民間商討公開的格式,都還不算遲。
TAHRpas 2015 秋季號 31
32 TAHRpas 2015 秋季號
資訊公開怎麼提: 小撇步看這邊
想要索取政府資訊,卻不知從何下手嗎? 來這邊就對了!
TAHRpas 2015 秋季號 33
資訊公開怎麼提:小撇步都在這
STEP1 填寫表格、發文申請 填上你想要索取的對象:政府機關名稱
說明所申請政府資訊的內容, 並附上申請之法條
填寫所申請資訊之用途, 常見用途可見次頁說明。
34 TAHRpas 2015 秋季號
申請政府資訊常用條文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 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 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亦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 之。」 o 若你曾耳聞政府給過某特定人士相關「合法的」政府資訊,且該特定人士非公務員或不具公權 力(即該特定人士為「人民」,常見情形為○○委員會之委員),而你又十分好奇該特定人士 手上握有之資料,則可依: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392 號判例中所揭示的行政自我拘束 原則,要求政府機關不可違背憲法平等原則,需提供相同的資料給你。
申請政府資訊常用用途
1. 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此理由明載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申請人 若認為僅寫理由成功申請的機率不高,亦可額外說明申請資訊涉及何種權利。並可再提《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表示此資訊為政府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2. 不說明用途:依大法官湯德宗的研究,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本就可以不說明用途,方能避免 政府因惟恐自曝其短而阻撓公開。 3. 說明其他用途:若申請人願意開誠佈公,也可以大方說明其它可能的利用方式。如學術研究、新 聞報導等。
可能遭遇的溝通過程 政府可能的拒絕方式: 1. 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拒絕公開。 2. 表示應公開項目皆已按第 7 條公開。 3. 創設其他不予公開之理由。
回應政府拒絕的方式: 1. 針對 18 條第 1 項各款的回應 • 就機關所提出的理由,視個案情況,進行實質辯駁。E.g. 若政府以第 7 款的個資保護為由不公開, 則申請人可就所申請的資訊,說明其公益性或其他相關理由,再次要求公開。 • 提起訴願。 • 無法反駁,接受拒絕。 2. 針對第 7 條的回應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已指出,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政府資訊是以「主動公開為原則」。而第 7 條第 1 項所含各款,僅是依法「必須」主動公開的訊息,此雖符合第 6 條以主動公開為原則的精神, 但不表示所有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皆已納入第 7 條中。換言之,申請人可就政府對第 7 條的理 解進行辯駁,並用第 9 條再次提出申請。 • 提起訴願。 3. 針對創設其他不予公開之理由的回應 • 就所獲得之理由繼續進行溝通,或者指出所提之理由並未明定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中, 並再次提出申請。 • 提起訴願。
TAHRpas 2015 秋季號 35
資訊公開怎麼提:小撇步都在這
STEP 2 寄給你要索取資料的政府單位
36 TAHRpas 2015 秋季號
資訊公開申請書撰寫範例 申請書 申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申 請 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設臺北市中山區天祥路 61 巷 22 號 2 樓
邱毓斌(會長)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
(02) 2596-9525 住同上 ○○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02) 2367-0151 史 英(董事長) 住同上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 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00 巷 4 號 治教育基金會 (02) 2521-4258 張廼良(董事長) 住同上
申
社團法人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法定代理人 申 請 人
請
人
設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28 號 9 樓之 1 (02) 2393-6363
法定代理人
林敏聰(會長)
住同上
申
劉靜怡
住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 號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02) 3366-3327 主 旨: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請 政府資訊。 說 明:
貴部提供如附件所示研訂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相關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二、鑒於十二年國民教育實施在即,相關課程綱要卻未見公開。為確保申請人等廣大人 民之知的權利,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及第 9 條第 1 項等規定,請 貴部提供如附件 所示研訂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相關政府資訊。 申 請 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法定代理人:邱毓斌(會長) 申 請 人: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史 英(董事長) 申 請 人: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張廼良(董事長) 申 請 人:社團法人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法定代理人:林敏聰(會長) 申 請 人:劉靜怡 ( 續下頁 )
TAHRpas 2015 秋季號 37
資訊公開怎麼提:小撇步都在這 編號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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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說明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下稱課發會)推動 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組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會議 紀錄、議程與附件 課發會委員提供予工作小組之書面意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分組會議運作原則 附件 課發會會議議程與附件、委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委員出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議事程序第 3 條第 缺紀錄、歷次會議受邀出席人員名單 4 項第 2 款 課發會委員書面意見陳述單、提案單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議事程序第 1 條第 1項 課發會會議錄音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議事程序第 4 條 課發會委員人才資料庫名單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第 6 條第 1項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下稱課審會)會議紀 錄、委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委員出缺紀錄、歷次會議受 邀出席人員名單 課審會委員人才資料庫名單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第 11 條 總綱研修工作計畫團隊成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歷次會議 紀錄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綱研修小組(下稱總綱小組)大會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會議運作原則第 議程與附件、委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委員出缺紀錄、歷 2 條第 1 項第 1 款、4 款 次會議受邀出席人員名單 總綱小組核心會議記錄、議程與附件、委員名單及其背景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會議運作原則第 資料、委員出缺紀錄、歷次會議受邀出席人員名單 2 條第 1 項第 2 款、4 款 總綱小組分組會議紀錄、議程與附件、委員名單及其背景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會議運作原則第 資料、委員出缺紀錄、歷次會議受邀出席人員名單 2 條第 1 項第 3 款、4 款 總綱小組相關會議及各區公聽會會議紀錄、議程與附件、 出席人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 總綱小組委員書面意見陳述單、提案單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議事程序第 1 條 第 1 項、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 總綱小組會議(大會、核心會議、分組會議)錄音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議事程序第 4 條 總綱小組委員人才資料庫名單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委員組成與遴聘 程序第 7 條 領域課程綱要小組(下稱領綱小組)全體委員(十二年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 民基本教育領綱研修工作計畫總計畫聯席會議)會議紀 小組議事程序第 5 條第 3 項 錄、議程與附件、委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委員出缺紀錄、 歷次會議受邀出席人員名單 國民小學社會領綱小組及各級會議之會議紀錄、議程與附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 件、委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委員出缺紀錄、歷次會議受 小組議事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4 項第 2 款 邀出席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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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社會(歷史科、地理科、公民與社會科)領綱小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 組及各級會議之會議紀錄、議程與附件、委員名單及其背 小組議事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4 項第 2 款 景資料、委員出缺紀錄、歷次會議受邀出席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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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社會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 (歷史科、地理科、公民與社會科)領綱小組及各級會議 小組議事程序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4 項第 2 款 之會議紀錄、議程與附件、委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委員 出缺紀錄、歷次會議受邀出席人員名單 領綱小組(小學:社會科,國中:歷史科、地理科、公民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 與社會科,高中:歷史科、地理科、公民與社會科)委員 小組議事程序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條第 3 項第 2 款 書面意見陳述單、提案單 領綱小組(小學:社會科,國中:歷史科、地理科、公民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 與社會科,高中:歷史科、地理科、公民與社會科)會議 小組議事程序第 5 條第 1 項 錄音 領綱小組人才資料庫名單(小學:社會科,國中:歷史科、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領域課程綱要研修 地理科、公民與社會科,高中:歷史科、地理科、公民與 小組委員組成及遴聘程序第 10 條 社會科) 領綱研修工作手冊 核心素養發展手冊 為制定領域課程綱要(小學:社會科,國中:歷史科、地 理科、公民與社會科,高中:歷史科、地理科、公民與社 會科)所舉辦之相關公聽會、座談會等會議之會議資料、 出席人員名單及其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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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2015 7 月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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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約盟工作會議 3 ‧ 甫、柔 - 龜山大湖反重劃個案諮詢 ‧ Hydis 工人晚會 ‧ 逸翔 -CRPD 易讀版教材 會議 ‧ 逸翔 - 公視有話好說談新加波少年 Amos Yee ‧ 思妤、Pinky、Albee、夢霜 - 參訪景美 人權文化園區 ‧ 仁碩、立言、Pinky、Albee、逸翔 參訪陳文成廣場紀念晚會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監改小組新生會
‧ 仁碩 - 北美反課綱線上論壇
6
7
‧ 逸翔 - 屏東社工人權講座 ‧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 法」第 6 次諮詢會議
9
1
‧ 思 妤、 惠 敏 - 監 所 參 訪行前工作坊@台中
‧ 徐自強案更 ( 九 ) 審宣判—9/1 陪徐自強 一起聽宣判 ‧ 華澤女士來訪,談運動者傷害工作坊 ‧ 『CRC 優先法規檢視清單』焦點座談 ‧ 仁碩 - 課綱民間版正當程序會議
2 ‧ 仁碩、思妤 - 抗爭手冊志工小組
會議 ‧ 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會議 (ICCPR 6 7 8 9 10 11) ‧ 台灣網路透明報告演講:陳舜伶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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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 仁碩 - 高中生反課綱國教署外抗爭 ‧ 毓柔 - 塭仔圳重劃案民辦說明會 ‧ 思妤、嘉芳、珮芬 - 廢死工作坊判決書 評議討論
10 ‧ 逸翔 -CRC 國家報告暨
‧ CRC 工作坊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監改小組新生會
with 寶萱拜訪有 機農場
5 ‧ 排字撐 AMOS YEE 宣判前夕 搶救言論
2 ‧ 仁碩 - 陳情人朱小姐來訪
1
6 ‧ Albee 南下桃園 8
資訊系統需求座談會 ‧ 逸翔 - 伴侶盟有關法務 部 ivoting 同性伴侶婚 姻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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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 ‧ 亦甫、毓柔 - 拉瓦克案諮詢@台權會 ‧ 伊翎、明諠 - 愛滋權促會談國民卡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思妤、逸翔 - 新生會:少年工作坊
4 ‧ 仁碩 - 日本龍谷大學與課綱盟交流 7
‧ 仁碩 -7 23 教育部專案報告記者會 ‧ 逸翔 - 花蓮 CRPD 種子教師培訓
Albee 伊 翎 文昊 - 邱和 順記者會 ‧ 健保訴訟 開庭
‧ 仁碩、志工碧菁 - 反課 綱抗爭律師團會議 ‧ 思妤、惠敏 - 桃園分監參訪 ‧ 思妤 -Hydis 工人晚會
13 ‧ 仁碩、思妤、碧菁 - 抗爭 教戰手冊工作會議 ‧ 仁碩 - 課綱盟會議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監改小組新生會 ‧ 行政院網路霸凌會議
‧ 亦甫、毓柔、實習生 - 永安自救會 反迫遷抗議活動記者會 ‧ 宇軒、碧菁 - 抗爭手冊第 2 小組訪 談簡錫堦 @ 台權會 ‧ 亦甫 - 華光不當得利會議 @ 台權會
3 ‧ 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會議(ICCPR 12 13
7 ‧ 思妤 pinky
8
‧ 宜臻、逸翔 - 權約 盟 CRPD 分工會議 ‧ 逸翔、思妤 - 募款 餐會志工行前說明會
9 ‧ 思妤 -Hydis 臺灣聲援者
遭訴 開偵察庭 ‧ 伊翎 - 中國民間人士來 台交流的安全問題 ‧ 逸翔、仁碩、思妤 -2016 中央政府總預算研習講 座
下桃園 拜訪有
8
反課
‧ 逸翔、伊翎、Albee、Pinky、夢霜 - 有 關我國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專 責機構可行性座談會 ‧ 思妤 -Hydis 工人解僱第 100 天晚會 ‧ 台灣網路透明報告系列講座:莊庭瑞 -巨量資料的隱私與倫理議題
9
16
分監參訪 晚會
權約 會議 募款 說明會
is 臺灣聲援者 察庭 國民間人士來 安全問題 碩、思妤 -2016 總預算研習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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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翎、佳臻、豪人、老蘇 - 哈凱部落入厝 ‧ 思妤 -Hydis 工人行動會議 ‧ 亦甫、毓柔 - 反迫遷連線例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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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思妤 - 至移民署遞訴願狀
‧ 仁碩 - 課綱盟會議 ‧ 仁碩 - 課綱盟與高中生會議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監改小組新生會
17
碧菁 - 抗爭 會議 會議 聯盟例會 會 凌會議
10
‧ 亦甫、毓柔 - 三峽麥仔園反新訂 都市計畫記者會 ‧ 逸翔 - 徐自強案社團聯合會議 ‧ 伊翎 - 台中監獄參訪 ‧ 台權會執委會
13
‧ 思妤 Pinky Albee-Hydis 工人 訴 求資方誠信協商記者會 ‧ 思妤、立言、Pinky、Albee、 夢霜 - 參訪平冤
‧ 伊翎 - 個資利用與去識別化 工作坊
12
‧ 仁碩 - 島國前進自由之夏反 課綱工作坊 ( 高雄場 ) ‧ 寶萱 - 桃園 there cafe 演講
14
‧ 逸翔 - 快樂聯播網訪問維 權
19 ‧ CRPD 影子報告工作會議@青發處
‧ 思妤、夢霜 -Hydis 工人記者會 ‧ 司法人權 NGO 會議 ‧ 伊翎、明諠 - 國發會資訊管理處簡處長談 open data ‧ 仁碩 - 徐斯儉老師助理集遊權訪談
20 ‧ 逸翔 - 憲改讀書會
‧ 亦甫 - 巢運居住權講座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仁碩 - 賤民解放區 日本社運訪談 ‧ 監改小組新生會
‧ 仁碩、明諠、振亞 - 兩公約第二次定期 11 ‧ 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會議 14 報告會議(ICCPR 16 17 18 19 20 21 22) (ICCPR 23 24 25 27) ‧ 龍驊、伊翎 - 桃園少輔院參訪 ‧ 逸翔、仁碩、伊翎 -2016 中央政 ‧ 逸翔、仁碩 -2016 中央政府總預算 府總預算研習講座 研習講座 12 ‧ 仁碩 - 反課綱學生中秋節行 ‧ 權約盟與顧律師談人權保障機制的 動會議 政策 ‧ 新知感恩茶會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CRPD 律師團會議 ‧ 仁碩 - 課綱盟正當程序小組會議 13 ‧ 逸翔 - 小小書房:反迫 ‧ 監改小組新生會 遷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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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逸翔 - 政大研究生 訪談廢死 ‧ 思妤 -Hydis 工人 4th 遠征團暫別燭 光晚會
‧ 伊翎 - 監察院 : 討論國家人 權委員會 ‧ 仁碩 - 反課綱學生會議
15 ‧ 逸翔、仁碩、思妤、振
亞 -2016 中央政府總預算 研習講座 ‧ 涂律師、思妤 - 志工團人 權講座:課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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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2015 7 月 -9 月
15 ‧ 立言、Pinky、Albee、夢霜 - 參加聲援徐自 17 ‧ 伊翎、逸翔、Pinky、 Albee 夢霜 - 法 20 ‧ CRC 國家報告會 強說明會 ‧ 立言、Pinky、Albee、夢霜 - 參訪廢死 ‧ 台灣網路透明報告系列講座:王大為 -- 晶片 身分證
16 ‧ 逸翔 -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演講國際人 權公約 ‧ 仁碩 - 課綱盟會議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監改小組新生會(討論矯正學校)
25 ‧ 逸翔 - 屏東監獄參訪
扶假釋制度修正研討會議 ‧ 亦甫、毓柔、伊翎 - 宜蘭迫遷案到訪() ‧ 勞陣書瑋、Pinky、Albee、夢霜 - 參訪 ] 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 仁碩、Albee、Pinky- 香港教育學院學 生 Ricky 參訪本會
議 ‧ 仁碩 - 課綱案律師 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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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熱線募款晚會
‧ 伊翎 - 丹增德勒仁波切 圓寂頭七燭 光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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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碩 - 反課 綱高中生聯 盟會議 ‧ 伊翎 - 移盟 開會
‧ 仁碩 - 反課綱學生行動後援 ‧ 思妤 - 監改翻譯小組六籌會
26 ‧ 伊翎 -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及 中國 NGO 工作者來訪 ‧ 逸翔、亦甫 -【華光行政訴 訟判決】律團會議
29 ‧ 伊翎 - 人權海報設計成果記者會 ‧ BERSIH 4.0 -台北 ‧ 監所參訪後分享工作坊@台北
27 ‧ 逸翔、宜臻 - 權約盟與廢死討 論歐盟計畫 ‧ 伊翎 - 廢死執委會 ‧ 明諠 - 民主直接點?數位空間 ‧ 仁碩 - 反課綱學生行動討論
16 ‧ 思妤彰化少輔院參訪
‧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次諮 詢會議 ‧ 仁碩、振亞 -2016 中央政府總預算研習 講座 ‧ 逸翔、伊翎、毓柔、亦甫 - 兩公約第二 次定期報告會議(ICESCR 9 10 11)
18 ‧ 伊翎 -GALAA 分享
17 ‧ 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會議(ICESCR 12 13 14 15) ‧ 伊翎 - 想想台灣英文編輯來訪難民議題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思妤 - 監改翻譯小組七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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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募款餐會 21 ‧ 仁碩 - 反課綱律師團會議
‧ 伊翎 - 電子醫療資訊座談會
‧ 「同工同酬、同值同酬 現況與未來發展焦點座 ‧ CRPD 人權指標焦點座 ‧ 移盟會議 ‧ 【CRC】優先法規檢視 議 ‧ 伊翎、思妤 -2015 秋季 工 § 介紹台權會
23 ‧ 兩公約第二次
告 會 議( 自 決 權 等權)
22 ‧ 仁碩、伊翎 - 健保訴訟律師團會議 ‧ Right2City 視訊會議 ‧ 仁碩 - 抗爭手冊小組會議
24 ‧ 仁碩 - 協助被逮捕之反課綱高 26 ‧ 仁碩 - 反課綱台南演講
23 ‧ 亦甫、毓柔 - 安坑捷運 K8 站徵收
諮詢 ‧ 伊翎 - 司法人權 NGO 會議 ‧ 伊翎、明諠、實習生 - 藏人居留權 記者會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監改小組新生會
同酬、同值同酬」 未來發展焦點座談 人權指標焦點座談 議 】優先法規檢視會
24 ‧ 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告會議
思妤 -2015 秋季志 紹台權會
兩公約第二次定期報 告 會 議( 自 決 權、 平 等權)
中生找律師;到教育部現場 ‧ 明諠 - 香港實習生:實習結束 專題報告發表會 ‧ 憲動盟共識營
27 ‧ 台權會執委會 28
25 ‧ 臺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
(CCD) ‧ 伊翎、逸翔 - 反酷刑公約施行法草 案研商會議 ‧ 仁碩 - 課綱正當程序小組會議 ‧ 思妤 -Hydis 律團會議 @ 台權會 ‧ 毓柔 - 航空城資料讀書會@ EJA ‧ 伊翎 - 廢死執委會 ‧ 華光妨害不公務紀錄片
望─回顧大寮監事件 ‧ 伊翎、逸翔 - 監所參訪 行前工作坊@台北
25 ‧ 與反迫遷連線會議
‧ 台灣應如何面對 TPP- 經濟民主連合 成立兩週年論壇 ‧ 仁碩 - 民視專訪反 課綱 ‧ 新莊美華新村新北市府 記者會
30 ‧ 伊翎、明諠 - 航空城反迫遷
‧ 何丹霖來訪 ‧ CRPD 法規檢視會議 ‧ 仁碩 - 演講:日本的社 運與學運 ----1960 年 代與現代的比較 ‧ 反迫遷連線例會
聯盟抗議交通部預備聽證瑕 疵記者會
29 ‧ 反迫遷連線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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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2015 7 月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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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毓柔、夢霜 - 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環評大會 審查前記者會 ‧ 伊翎 - 田畠真弓教授來訪 ‧ 仁碩 - 反課綱蘋果樹論壇 ‧ 航空城預備聽證策略會議
30
‧ 伊翎、夢霜、逸翔 - 印尼籍逾期 28 年的 蘆洲阿財記者會 ‧ 仁碩 - 課綱盟開會 ‧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例會 ‧ 監改小組新生會
46 TAHRpas 2015 秋季號
31 ‧ 權約盟執委會
中部人權工作坊
2016 / 1 / 22 - 24 彰化鹿港桂花巷藝術村
居住 人權 草根組織
人權基本介紹:國際人權公約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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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數|
:注意事項與法律風險 ABC
費用|保證金
元,全程參加將退回 1000
台中 @
2015/12/01 - 12/29
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 協辦|鹿港鎮公所、哲學星期五
報名起訖日|
人,以中部人為優先 30
分組演練:設定訴求與設計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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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在地文史議題分享
反彰南產業園區自救會等
彰化在地議題座談
台中市地重劃議題介紹、石岡反徵收聯合自救會等
台中在地議題座談
洪箱、江一豪等
如何做組織工作?組織者前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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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欣賞:我的家在康樂里
政大地政 戴秀雄老師
土地開發的政治經濟背景與相關政策程序
台權會法務主任 許仁碩
集會遊行
台權會副秘書長 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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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5969525 info@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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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名單與捐款授權書 4-9 月定期定額捐款 徵信名錄 編號 1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 23 25 27 29 3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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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金額皆不公佈者,或未表明意願者, 基於隱私保護,不列入名單 金額 編號 2000 / 月 2 500 / 月 4 500 / 月 6 500 / 月 8 500 / 月 10 500 / 月 12 500 / 月 14 300 / 月 16 300 / 月 18 300 / 月 20 300 / 月 22 300 / 月 24 200 / 月 26 28 30 32 34
姓名 陳為祥 王昭文 吳如媚 李建宏 周德彥 張麗芬 蔡晏霖 李宇軒 房思宏 彭渰雯 劉育豪 沈昭慧 林宏陽 高英哲 郭怡青 黃志堅 鄭志晟
金額 1000 / 月 500 / 月 500 / 月 500 / 月 500 / 月 500 / 月 500 / 月 300 / 月 300 / 月 300 / 月 300 / 月 200 / 月
4-9 月一般捐款 徵信名錄 編號 1 3 5 7 9 11 13 15 17
姓名 李遠哲 匿名 尤美女 匿名 何榮幸 黃宋儒 曾肇昌 于孟涵 林本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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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貞玲 崔愫欣 楊巧玲 林鶴玲 張茂桂 陳妙芬
姓名金額皆不公佈者,或未表明意願者, 基於隱私保護,不列入名單 金額 編號 姓名 10000 2 錢建榮 6550 4 尤伯祥 5000 6 林昶佐 5000 8 王龍寬 4000 10 李慧芳 4000 12 匿名 3000 14 曾肇昌 2000 16 司徒嘉恆 2000 18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 諮詢熱線協會 2000 20 匿名 2000 22 許惠光 2000 24 闕宗輝 26 孫春在 28 張鳳樓 30 黃帝穎
金額 8000 6000 5000 4000 4000 3600 3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000
4-9 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專案 捐款徵信名錄 編號 1 3 5 7 9 11
姓名金額皆不公佈者,或未表明意願者, 基於隱私保護,不列入名單 姓名 金額 編號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20000 2 尤美女 5000 4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 4000 6 諮詢熱線協會 白宏彬 2000 8 孫友聯 2000 10 王寶玲
姓名 雷文玫 施立成 黃中豪
金額 20000 5000 4000
周宇修 陳信宏
2000 2000
姓名 顏于勛 黃昱中 涂又文
金額 4000 2050 2000
4-9 月居住權專案 捐款徵信名錄 編號 1 3 5
48 TAHRpas 2015 秋季號
姓名 鍾芷萍 黃中豪 吳栩臺
姓名金額皆不公佈者,或未表明意願者, 基於隱私保護,不列入名單 金額 編號 20000 2 4000 4 200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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