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編輯室的話 ‧‧‧‧‧‧‧‧‧‧‧‧‧‧‧‧‧‧‧‧‧‧‧‧‧‧‧‧‧‧‧‧‧‧‧‧‧‧‧‧‧‧‧‧‧‧‧‧‧‧‧‧‧‧‧‧‧‧‧‧‧‧‧‧‧‧‧‧‧‧‧‧‧‧‧‧‧‧‧‧‧‧‧‧‧‧‧2
主題一 318 佔領國會運動開啟憲改之窗? 重設憲法時刻 蘇彥圖 ‧‧‧‧‧‧‧‧‧‧‧‧‧‧‧‧‧‧‧‧‧‧‧‧‧‧‧‧‧‧‧‧‧‧‧‧‧‧‧‧‧‧‧‧‧‧‧‧‧‧‧‧‧‧‧‧‧‧‧‧‧‧‧‧‧4 從失落的國是會議到民間的憲改藍圖會議 施逸翔 ‧‧‧‧‧‧‧‧‧‧‧‧‧8
主題二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深度報導 各政黨與公民團體的憲政藍圖比一比 編輯室 ‧‧‧‧‧‧‧‧‧‧‧‧‧‧‧‧‧‧‧14 還給 18 歲青年相應的公民投票權 編輯室 ‧‧‧‧‧‧‧‧‧‧‧‧‧‧‧‧‧‧‧‧‧‧‧‧‧‧18 憲法解凍,從降低修憲門檻開始 陳家慶 ‧‧‧‧‧‧‧‧‧‧‧‧‧‧‧‧‧‧‧‧‧‧‧‧‧‧‧‧20 朝向多元民主的國會選制改革 賴又豪 ‧‧‧‧‧‧‧‧‧‧‧‧‧‧‧‧‧‧‧‧‧‧‧‧‧‧‧‧‧‧‧‧24 憲改時刻中的人權條款在哪裡? 邱伊翎 ‧‧‧‧‧‧‧‧‧‧‧‧‧‧‧‧‧‧‧‧‧‧‧‧‧‧‧‧27 設計一個權責相符的中央政府體制 編輯室 ‧‧‧‧‧‧‧‧‧‧‧‧‧‧‧‧‧‧‧‧‧‧‧‧30 2016 憲改還能改什麼? 陳冠瑋 ‧‧‧‧‧‧‧‧‧‧‧‧‧‧‧‧‧‧‧‧‧‧‧‧‧‧‧‧‧‧‧‧‧‧‧‧‧‧‧‧‧‧‧32 公民參與憲政的政治想像 陳俊宏 ‧‧‧‧‧‧‧‧‧‧‧‧‧‧‧‧‧‧‧‧‧‧‧‧‧‧‧‧‧‧‧‧‧‧‧‧‧‧‧‧‧35 人民的憲改藍圖會議,要求政黨承諾全面憲改 黃嵩立 ‧‧‧41
主題三 公民社會與國會的憲改動態 憲動盟的憲改版本 ‧‧‧‧‧‧‧‧‧‧‧‧‧‧‧‧‧‧‧‧‧‧‧‧‧‧‧‧‧‧‧‧‧‧‧‧‧‧‧‧‧‧‧‧‧‧‧‧‧‧‧‧‧‧‧‧‧‧‧‧‧‧‧‧‧‧‧‧‧‧‧46 2015 年修憲公聽會見聞錄 羅承宗 ‧‧‧‧‧‧‧‧‧‧‧‧‧‧‧‧‧‧‧‧‧‧‧‧‧‧‧‧‧‧‧‧‧‧‧‧‧‧‧54 構思完備的憲法人權清單 廖福特 ‧‧‧‧‧‧‧‧‧‧‧‧‧‧‧‧‧‧‧‧‧‧‧‧‧‧‧‧‧‧‧‧‧‧‧‧‧‧‧‧‧58 台權會 4 月至 6 月大事紀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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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的話
這
期踏報的編輯過程,確實是 踩踏在過去一段時間裡,台 灣好不容易浮現的憲改動態軌跡上。 許多文章的作者,一邊參與運動策略 的規劃,一邊還要回到案頭沈澱思緒, 整理相關的論述。尤其是以台權會所 參與的公民憲政推動聯盟的作戰團隊 們,在這波憲改運動中爆發極大的能 量,因應萬變局勢且堅持「由下而上、 全面憲改、降低門檻、兩步到位」的 目標,讓這次憲改契機有別於過去多 次的精英主導之修憲,注入許多公民 社會與人民參與的力量。
唾棄舊勢力的同時,我們也在此呼籲, 明年的總統候選人、立法委員候選人, 都應表明是否支持憲改及如何推動修 憲,接受人民檢視;大選以後,新的 總統當選人、新的國會議員、新的政 黨和新的社會力,應在 520 以前,召 開憲改會議,重新啟動由下而上的全 面憲政改革。」
而在運動往前看的同時,務必時 刻警醒自己,仍要往回看過去的軌跡 與細微脈絡,才不致重蹈覆轍與失去 初衷。這期踏報不敢說完整紀錄這波 憲改運動,但卻特別挑選了 2015 年 5 但隨著立法院上個會期的結束, 月 2 日的台灣憲改藍圖會議進行比較 憲 改 之 門 也 確 定 在 6 月 16 日 暫 時 關 深度的報導,因為這場特別的會議, 閉了,令我們氣憤難耐的是,在去年 是在政黨有關憲改議題的對話已宣告 318 佔領國會期間由人民衝撞出來的 破 局 的 情 況 下, 由 民 間 動 員 並 重 啟 憲改時刻,最終還是難逃這個已經無 政黨對話的關鍵轉折,整天的會議也 法反應民意的國會殿堂,還是在最關 確實凝聚了許多議題的高度共識,與 鍵的時候,決定違背民意與國家發展 會公民也提出不少特殊多元的觀點, 的方向,閉門精算政黨各自的政治利 這場會議的成果,又為憲改運動的能 益,其中又以國民黨的手段最為卑劣, 量增加不少柴薪,延續政黨間、民間 不斷以無關憲改的小手段,如法律層 的持續對話。另外,我們也邀請蘇彥 次的「不在籍投票」牽制高度共識的 圖 老 師 稍 微 從 運 動 的 場 域 往 外 踏 一 「十八歲公民權」,或以杯葛議事的 步,為我們診斷當局者比較看不到的 方式拒絕審議對話,以幾近耍無賴的 盲點。也請廖福特老師從一種整全完 方式牽扯憲政改革的進程。這就是一 備性的觀點,談談應該如何擴充台灣 個宣稱全台灣人民都對不起他們的國 憲法的人權清單。最後,我們也邀請 會最大黨的嘴臉。 到羅承宗老師,側寫立法院修憲委員 會各場沒有什麼人在聽的公聽會之亂 儘管 2015 年 6 月的立法院修憲委 象。 員會這一役挫敗了,但我們認為憲改 契機並未完全失去,重要的是人民意 識是否持續覺醒?以及我們是否不斷 在絕境裡尋找那重生的微弱縫隙?既 然 2014 年底的九合一大選可以根本改 變之後的政治生態與局勢,那麼 2016 年的大選以及隨後的新國會生態,將 是憲改運動非常重要的策略標的。誠 如憲動盟在 6 月 16 日的聲明所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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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佔領國會運動開啟憲改之窗?
重設憲法 時刻
蘇彥圖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年的國會佔領運動以及同年底的地方選舉之後,台 在2014 灣休眠了將近十年的修憲機制,好不容易在 2015 年的春 天開始重新啟動。儘管修憲程序的高難度,讓有些論者對於當前 修憲進程的真假虛實,一直有所存疑,許多人還是衷心企盼「憲法 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的再度降臨,也唯恐我們虛擲 甚或錯失了這個難得的歷史機會。對不少追求憲政改革的運動者來 說,憲法時刻似乎已經不再只是一個抽象的理論概念,而是一個經 驗性的、而且正在分秒流逝的政治時間﹔誰有機會搭上那班即將啟 程而且逾時不候的修憲列車,則是取決於修憲程序中的現實政治角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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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是 說, 論 者 所 關 切的,主要是那部大寫 C 的 成 文 憲 法, 能 否 以 及 如 何 改 寫。 大 寫 C 的 憲 法 很 重 要, 現 階 段 台 灣 許多憲政問題的解決(特 別 例 如 選 制 改 革 ), 也 確 實 有 賴 修 憲。 不 過, 我 們 真 正 應 該 在 意 的, 毋 寧 是 實 際 上、 功 能 意 義上的憲政規範──也 就 是 小 寫 c 的 憲 法。 在 小 寫 c 的 憲 法 世 界 裡, 成文憲法並非唯一的憲
法 規範型式,修╱制憲 與 釋憲,也不是唯二的 憲 法變遷機制。一個小 寫 c 的憲政制度工程師 還 知道,隨著憲政議題 的 不同,我們可能需要 或者最好採取不同的憲 政「工法」﹕在需要修 憲 的場合,我們往往必 須設法尋求朝野主要政 黨的合作乃至相互妥協, 才能獲致修憲所必要的 超 級多數﹔然而,在不 需 要修憲的場合,經由
主要政黨間的競爭與爭 論(contestation) 形 成改變現狀的政治多數, 則有可能會是推動憲政 改革的有效政治策略。 這種不同制度工法間的 選擇,以及共識型與多 數型這兩種改革的政治 模式間的交互影響與交 替可能,是憲政改革者 無可迴避的困難挑戰。 我們固然很難在衝突與 對立中期待修憲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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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佔領國會運動開啟憲改之窗? 前台灣憲政改革的政治議程。是的, 我們可以重設憲法時刻。
不過共識型的修憲政治,倒也不是憲 政改革的唯一選項。 觀 念 很 重 要。 我 們 如 何 理 解 與 設想憲法時刻──也就是讓既有憲 政 秩 序 得 以 改 變 的 時 間, 相 當 程 度 上 左 右 了 我 們 怎 麼 面 對、 處 理 憲 政 改 革 的 政 治(the politics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 而 改 革 者就此所做的政治決斷與所採取的政 治策略,則會進一步形塑我們實際上 所經驗的,會是什麼樣的憲法時刻。 憲法時刻這個觀念,不是哪個特定憲 法理論的專利,也沒有非做何種解讀 不可的道理。我們當然可以而且應該 追尋屬於我們的(或者說,我們所想 要的)憲法時刻。問題是,如果我們 因為望文生義,想當然爾地對憲法時 刻 形 成 了 某 種 刻 板 印 象, 我 們 對 於 憲 政 改 革 的 政 治 想 像 與 政 治 行 動, 將 可 能 受 制 於 錯 誤 的 必 然(false necessity), 嚴 重 的 話, 還 可 能 因 為誤判時勢而鑄下難以補救的憲政錯 誤。透過反省以及重新認識憲法時刻, 我們其實可以更積極地規劃與設定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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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憲政討論中,憲法時刻 一詞多半是被用來指涉修憲,也或許 是因為使用了「時刻」這個字眼的關 係,不少人可能認為,憲法時刻基本 上是短暫的、稍縱即逝的,容不得耽 擱與遲疑。不過,時間的長短基本上 是一個相對的、比較的概念。即使從 一個比較長期的歷史觀點而言,憲政 秩序僅在相對短暫的非常時期發生變 動,這個期間的計量,仍有可能是以 年、月、而不是以日為度。而且,愈 是結構性、典範性的憲政變革,往往 可能愈需要比較長期的時間,去評估 得失、形成共識、或累積改革所需要 的政治能量。追求憲政改革的運動者 一方面可能需要強調改革的迫切性, 據以召喚打破制度慣性所需要的政治 熱情。可是過於急迫的決策時程安排, 卻也可能會壓縮理性思辯的機會,放 大了一時的利益算計與情緒好惡對於 憲政制度設計的影響,甚至因而導致 決策錯誤。如何妥適地拿捏改革節奏 的快慢緩急,無疑是對改革者的政治 智慧的一大考驗。不過,如果我們可 以從 2005 年的修憲經驗學到什麼教訓 的話,或許我們應該堅持,憲政制度 工程再怎麼趕,都不可以犧牲工程的 品質。 對有些論者來說,憲法時刻基本 上是一種歷史的偶然,是可欲而不可 求的,錯過了就錯過了。一個更為具 體的看法則是強調,制度改革往往是 由危機所驅動的﹕危機表徵了既有制 度的問題及其嚴重性,也提供了多種 有利於制度改革的政治條件。如果暫 不討論由危機所驅動的改革本身所面 臨到的難題與侷限,危機的出現,確 實有助於突破制度改革通常會遭遇到
的一個行動困境──那就是「有心無 力」或者「有力無心」這種改革的意 願與權能之間的落差。如果這個分析 是正確的,那麼在既有憲政秩序尚未 出現危機,或者危機還沒有嚴重到足 以崩解舊秩序的情況下,憲法時刻還 是可能的──只要我們有辦法耦合憲 政改革的心與力。Roberto Unger 曾 經這麼說﹕「想像的任務,就是要在 沒 有 危 機 的 情 況 下, 做 危 機 所 做 的 工。」倘若我們能 夠 擺脫對於憲政危 機的心理依賴,就台灣憲政秩序的結 構改革提出有力的新政治想像,或許 我們還是可以在充滿偶然的歷史中, 自主地書寫屬於我們的憲法史。
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主導確立了一個試 圖在 2018 年底完成台灣全面憲改的政 治議程。相對於政治部門所規劃的短 期修憲時程,這個「大憲法時刻」的 政治想像,無疑有助於避免憲政改革 淪為短線的政治操作。當然,合理的 議程規劃只是一個好的開始。為了成 就台灣憲政民主所亟需的結構改革, 我們還有很多事情要做。可以確定的 是,不論 2015-2016 年修憲的成果如 何,只要我們不死心,繼續打拼,憲 法時刻就不會離我們而去。
由許多公民團體於 2014 年底所成 立的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已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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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佔領國會運動開啟憲改之窗?
從失落的政黨 國是會議 到民間的憲改 藍圖會議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政制度相當於人們共同存續生活最基本的要件與架構,若出了問題, 憲 足讓這個國家環境邁向崩壞的道路。台灣歷經七次修憲,並從第四次 修憲開始,中央政府體制的權責關係產生變化,造成諸多亂象。第七次修憲, 更使得立委席次減半並通過單一選區兩票制,造成小黨從此難以參政,以及修 憲門檻也拉高到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而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事實上也難 以或不足以引用憲法權利條款約束各級政府機關,無法捍衛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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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國會與國民黨敗選,意外撬開修憲縫隙 年 318 國會佔領行動,就像 去 撬開了一個修憲縫隙,創造
反應民意的重大關注,更深刻捲動大 家對於憲政體制趨於失靈的反省,以 了幾個可能推動憲改的條件:1. 青年 及大家開始討論推動改革的可能性。 世代的社會意識抬頭;2. 國家體制問 憲法應作為所有人民賴以共同生活的 題的浮現 ;3. 修憲高門檻之鬆動的 基石和土壤,但長久以來,因為歷史、 可能性。首先,318 事件之前,台灣零 政治、經濟局勢的更迭,中華民國憲 星且越加頻繁的社會抗爭事件不斷湧 法歷經七次以增修條文方式修憲,仍 出,並醞釀高度民怨,而 318 之後的 無法作為一個好的憲政框架,來讓國 政治局勢的改變:國民黨九合一敗選, 民與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所有人,平 以及青年世代的更加關心公共事務與 等且不受歧視地尊嚴生活在這塊土地 意識抬頭,都在某種程度上顯示,當 上,階級的擴大與矛盾,人權保障的 下的台灣人民與青年世代,需要一個 破碎與不完整,政府體制的權責不相 可以由下而上、改變現狀的出口。但 符,尤其憲法條文中所埋伏的國族與 出路到底在哪裡? 族群矛盾,更深化了人民的不安定感 與情緒。 再者, 318 不僅喚起台灣公民對 於黑箱服貿協定與國會民意代表無法
縫隙後的光,原來是遙遠如芒星的超高門檻 問題是,上述種種困境,有可能 透過修憲或憲改的方式獲得解決嗎? 不是不可能,但相當艱難,2005 年修 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所設下的 高門檻,幾乎讓修憲成為不可能的任 務。318 似乎鬆動了大家對於這個高 門檻的絕望感,這個好不容易出現的 憲改時刻,透出了一絲絲可能性,然 後再隨著 2014 年底九合一大選國民黨 的慘敗,更逼使原本在憲改議題沉默 的兩大政黨主席,同聲呼籲憲改的說 法,呼應了民間從 318 佔領運動開始 後,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以下簡稱 憲動盟)一再倡議推動的憲改運動。 甚至國民黨敗選後所發生的政治版塊 變動,更加速憲改期程,由憲動盟原 本設定的 2018 年全面憲改,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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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佔領國會運動開啟憲改之窗? 前推進到 2016 年大選,就必須因應政 治局勢發生重大變化,順勢調整與推 動兩階段憲改的路線。 儘管憲改之縫真實地裂開,但要 從 2014 年底到 2016 年大選前要完成 一波修憲,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還是 得依照第七次修憲的結果來進行,幾 乎每一個環節與步驟,皆必須非常精 準與到位,關鍵之處在於立法院必須 要有四分之三的委員出席並通過修憲 案後,還必須公告半年,並「經中華
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 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修憲案 才能通過,換句話說,唯有高度共識 的修憲案,才有可能通過立法院,就 算最後真的有修憲案出了立法院,公 告期間,人民是否有這麼高度的修憲 熱情,又是另一個更加艱困的投票門 檻。但如果公民團體不就此放手一搏, 無 人 能 知 下 次 的 憲 改 時 刻, 又 將 何 時?
國是會議破局 民辦憲改藍圖會議 促成高度共識
就
在去年(2014)底至今年年 初,兩大政黨間開始醞釀所 謂的透過「國是會議」來處理修憲的 議題,而這種高度政治性的會議,並 非既有體制所設計的一環,但根據過 去的政治經驗,「國是會議」確實可 能可以達到高度政治性的目的,並透 過會中所產生出來的共識,進一步影 響體制內的決策。民進黨主席蔡英文 率先提出此說,她在去年 12 月 14 日 表示:「民進黨將邀請包含國民黨在 內的主要政黨及公民團體代表,共同 召開國是會議,就憲政改造、國會改 革、公民權參與、降低參政年齡及其 他人民關心的重要議題,尋覓共識、 解決問題。」據報載,後來民進黨與 國民黨雙方的秘書長,有先透過電話 聯繫討論修憲及國是會議召開的問 題。但後來在雙方秘書長正式會面後, 民進黨維持基調,重申應召開以憲改 為主的國是會議,但國民黨則希望比 照先前國是會議由總統召開模式較為 有效。由於雙方不同調,國是會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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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路宣告破局。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其實並不排拒 兩黨願意以國是會議作為政治對話平 台,就修憲的議題進行討論,但過去 精英修憲的殷鑑不遠,因此憲動盟公 開要求各政黨,國是會議必須有人民 與 公 民 團 體 代 表 也 參 與 在 其 中, 且 2016 年 的 修 憲 案 時 間 緊 迫, 若 往 前 推算,所剩的時間並不多,因此憲動 盟一再透過公開記者會與投書聲明主 張,若國是會議可以成局,除了必須 有公民團體和草根人民代表出席,破 除過去由上而下、精英修憲的壟斷模 式之外,且這一階段的國是會議,必
須就幾個高度共識的議題,進行程序 性的討論,以便國是會議中所凝聚的 共識,可以實質影響國會中的修憲程
序順利進行。
國民黨消極面對民間憲改呼聲,藍圖會議達高度共識
直到式 國破 是局,會且議立在 法三 院月 此下 時旬 正已
度支持。
經組成修憲委員會啟動體制內的修憲 進程,憲動盟為了不讓國會少數立委 掌握主導權,重蹈精英修憲的老路, 因此憲動盟應變小組啟動應變機制, 開始籌辦由民間邀請各政黨共同參與 的憲改藍圖會議,在籌備過程中,國 民黨仍舊消極以對,甚至拒絕會見各 關注修憲的公民團體,直到 420 的籌 備會議,代表國民黨的修憲委員會召 委江啟臣才承諾願意出席正式的藍圖 會議。這個在 5 月 2 日由民間主辦的 憲改會議,訴求各政黨與 318 後新興 的第三勢力政黨,都應提出各自的憲 改藍圖,且幾個高度共識和備受爭議 的議題,包括降低修憲門檻、降低投 票年齡、國會選制改革、人權保障條 款、中央政府體制等等議題,當天也 設計民主審議討論方式與意見強度蒐 集的活動,讓當天兩百多位各方人士, 終於可以拋開許多政黨利益的政治算 計,好好坐下來討論攸關台灣人民的 重大憲政議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 原本未特別規劃在議程中的原住民族 定位議題,由於當天許多原住民族運 動者的倡議和訴求,獲得與會者的高
會議最後,呈現出會議的四大高 度共識,包括(一)分兩階段完成全 面憲改;(二)第一階段應該處理下 列議題:降低修憲門檻、降低投票與 被選舉年齡、降低不分區立委門檻至 3%、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 制;(三)第一階段不應處理有關總 統制、內閣制、閣揆同意權、立委兼 任閣員、副署制等有關中央政府體制 之議題;(四)無論第一或第二階段 憲改,都應有人民參與審議的機制, 作為修憲程序的一環。 而且,除了國民黨和親民黨之外, 許多政黨代表與候選人,紛紛簽下全 面憲改承諾書,承諾「促成朝野共識, 推 動 憲 改, 避 免 今 年 的 憲 改 一 事 無 成。」以及「促成由下而上的全面憲 政改革,並於 2018 年底或之前交付公 民複決,完成第二階段的憲政改革。」 由民間所舉辦的憲改藍圖會議,為這 波憲改運動注入由下而上的動力,不 僅在某種程度上取代國是會議的政治 性功能,更讓這道憲改縫隙撐出許多 的空間,不管最終高度共識的修憲案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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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夠順利走出立法院,以及挑戰人 民複決的超高門檻,都已為 318 之後的 憲改訴求立下一個階段性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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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各政黨 與公民團體 的憲政藍圖 比一比 執行編輯
在
2015 年 5 月 2 日由公民團體 所搭建的「台灣憲改藍圖會 議」對話平台中,就是希望促成各主 要政黨與 318 佔領國會後成立的新興 政黨,以及關注修憲議題的公民團體, 能夠在一個對等的場域中,大家平等 公開地談談各自對於修憲、憲政改革、 甚至制憲的看法、方向、或具體版本。 經 過 主 辦 單 位 的 邀 請 與 回 覆 確 認,當天實際與會呈現的政黨與公民 團體,包括明確表示不代表中國國民 黨的江啟臣立委、民主進步黨、台灣 團結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全國憲改 聯盟、公民憲政推動聯盟、綠黨、社 會民主黨、時代力量黨、台灣第一民 族黨、樹黨、以及中華民國機車黨。 必須指出的是,由於國民黨作為 執政黨掌握政府行政資源,同時在國 會中又佔多數,因此可說是這波憲改 運動中,站穩主導地位的政黨,換句 話說,如果國民黨有強的憲改意志, 那麼這波憲改的動能就很強,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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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態度曖昧缺乏動能,那麼憲改 契機就會稍縱即逝。從 52 憲改藍圖會 議就可看見國民黨的消極態度,宣稱 無法代表國民黨的江啟臣委員,在議 程一發言後就離席,該黨也沒有具體 的修憲版本與主張,僅表示國民黨在 立法院黨團內部只有兩點基本共識: 「1. 閣揆同意權,以落實權責相符。 2. 擴大民眾參與,降低投票年齡到 18 歲,全國投票不在籍投票,降低立委 門檻到 3%。」但究竟閣揆同意權如何 權責相符?為何不在籍投票要放到修 憲層次處理?不代表國民黨的江啟臣 委員都沒有與當天的與會者進行交流
互動。
處理。另一個高度重疊的議題,則是 降低投票年齡,包括民進黨、台聯黨、 綜觀國民黨以外的其他政黨與公 憲動盟、全憲盟、綠黨、社民黨、樹 民團體的憲改主張,可以看見幾項高 黨、以及機車黨都有相關的主張,差 度重疊的共識,亦可研析出不同政黨 別在於要降低到多少歲,綠黨主張降 與團體所強調的憲改藍圖差異。在高 到 16 歲,其他皆主張降到 18 歲,另 度共識的部份,首先,包括民進黨、 外有些黨或團體主張一併修改被選舉 台聯黨、憲動盟、綠黨、社民黨、樹 權 到 18 歲, 但 民 進 黨 則 主 張 下 修 為 黨、時代力量黨等,都主張應該分兩 20 歲。第三個高度重疊的是降低修憲 階段來修憲,第一階段由於時間短促, 門檻,包括民進黨、台聯黨、憲動盟、 因此只適合「降低修憲門檻」與處理 台灣教授協會、全憲盟、綠黨、樹黨 少數、有共識的憲改議題,而其他複 都主張降低修憲門檻,又其中有明確 雜的、缺乏共識的憲改議題,比如中 降低修憲門檻版本的是民進黨、台聯 央政府體制,就應該留到第二階段再 黨、憲動盟、臺教會、全憲盟,版本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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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差異如下表:
民主進步黨
雙軌制:(1)增列由公民聯署發動修憲;(2)立法 院修憲的相關出席人數及通過門檻,一併從 3/4 下修 為 2/3,之後交付公民複決;(3)公民聯署發動修憲, 以公民總額 5%為最低聯署門檻,之後交付公民複決; (4)公民複決門檻亦下修,獲得公民總數 1/2 投票、 其同意票過半即為通過。
台灣團結聯盟
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三 分之一以上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數之二分之 一,即通過之。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1)立法院提案門檻降低為「立法委員五分之一之 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2)公民複決投票改為簡單多數決,刪除現行投票 數與有效票雙門檻。 (3)賦予人民修憲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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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授協會
憲法之修正由全體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並經公民投票,有效 票過半數同意時,即為通過。
全國憲改聯盟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選舉人投票複 決,經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有效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 有效不同意票,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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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項高度重疊的議題,在於 國會選制改革。民進黨在第一階段主 張將不分區立委的政黨分配席次門檻 由 5%降到 3%,第二階段為落實國會 「票票等值」的價值,再進一步處理 選制配套改革、國會席次調整、以及 單一選區劃分的原則。台聯黨則主張 選制要修改為參考自德國的「複數選 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以及不分 區門檻降到 2%。台教會的台灣憲法 草案中,也支持不分區門檻降到 3%, 另外還規定了選區、原住民族國會議 員等議題。憲動盟的主張則涉及不分 區門檻降到 3%、立法委員總額、聯立 制、性別比例、原住民族代表、區域 立委總席次等議題。綠黨則主張降低 席次分配門檻、取消政黨補助門檻下 限等公平選制的主張。社會民主黨則 主張國會改為聯立制,同樣支持不分 區門檻降到 3%,適度提高國會的總席 次,以及提高不分區(政黨比例)席 次到至少一半以上,以及應該以人口 每 10 萬到 15 萬人一席來計算國會總 席次。樹黨則認為國會選制要跟中央 政府體制一起放到第二階段再處理, 主張應採全比例代表制、不分區門檻 降到 2%。
留總統直選」的「內閣制」,讓直選 總統擔任「國家團結與憲政秩序」之 守護者與仲裁者,並以國會改革和制 定政黨法管制政黨為前提,配合社會 權利憲章的制定,走實現社會民主為 目標內閣制。台灣教授協會強調一整 部台灣憲法的提出。全憲盟特別強調 性別平等的條文、以及政黨民主化入 憲。綠黨著重建立公平選制斬斷金權 政治。台灣第一民族黨強調原住民族 的地位與多元族群議題。樹黨在人權 保障條款強調居住權、環境權、與原 住民權利專章。憲動盟則強調在第一 階段處理人權保障的一般效力條款, 明訂基本權對所有國家機關的拘束力 與國家機關的積極保障義務、有條件 承認基本權利對私人關係之拘束力、 以及明訂經審議的國際人權公約之國 內法效力。
另外還有一項部份重疊的議題是 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包括民 進黨、台聯黨、台教會的台灣憲法草 案、全憲盟、時代力量黨、樹黨、社 民黨。值得一提的是社民黨的主張, 特別提到現行司法院大法官的違憲審 查權難以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因此 提出除了降低大法官人數之外,還需 要搭配降低決議門檻、設置憲法法院、 擴充大法官助理規模等配套措施。 在各政黨與團體的藍圖差異,社 會民主黨著重內閣制,主張朝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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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給十八歲青年 相應的 公民投票權 執行編輯
將投票年齡降低到十八歲的憲 改議題,幾乎是這波憲改運 動中,獲得最大共識的議題,包括國 民黨與民進黨立法委員、以及憲動盟 和全憲盟,都提出幾乎一致的版本。 但在關於被選舉年齡的議題,則有不 同的主張,憲動盟主張二十一歲得被 選舉,尤美女委員的版本主張二十歲, 但全憲盟的版本,則主張十八歲,但 保留憲法另為規定之空間。 憲改藍圖會議將此議題視為重要 議程,認為目前我國憲法在第 130 條 規定,須年滿二十歲方得選舉,年滿 二十三歲方得被選舉,但全世界絕大 多數的國家,選舉權年齡皆已調降到 十八歲,就連東亞,也只剩下我國還 維持二十歲的選舉權門檻,連日本也 在 6 月 17 日 已 通 過 立 法, 將 選 民 投 票年齡門檻從現行的二十歲、降低至 十八歲。再者,青年族群在十八歲就 負有兵役義務及完整刑事責任,卻無 相對應的公民權。甚至有年齡歧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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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忽視青年世代在充足的教育以及 資訊流通之下,已經對諸多公共事務 有自主判斷、表態的能力。 在討論過程中,許多與會者會從 青年公民的理性判斷能力、教育知識 水準、以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角度, 支持將投票年齡降低到十八歲。十八 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徐伯瑜就表示:「除 了十八歲年輕人在公民教育下已有足 夠獨立思辨能力外,讓政壇聲音更多 元也是降低投票年齡的重要因素之 一。青少年有屬於自己的多元聲音, 包括福利、育樂權、學習權,但因為 沒有投票權而長期被政壇漠視,唯有 使他們也握有政治發聲權,才有機會 順利改變。倘若有選票,青少年就有 發言的機會。」南臺科技大學財金法 律所助理教授羅承宗老師甚至認為, 降到十八歲,其實沒有什麼先進性可 言,「 只 是 在 補 立 委 沒 有 完 成 的 事 情。」可見台灣的政治精英長期以來 在這件事情上有多麼地保守,而不願
意面對青少年的強烈訴求。 最後,包括青年佔領政治的冼義 哲和民進黨的鄭麗君委員都不約而同 地指出,國民黨團試圖把「不在籍投 票」與「青年參政」捆綁在一起,鄭 麗君委員就表示:「不在籍投票只是 投票方式、不是投票權利,係法律而 非憲法層級議題。投票年齡是基本權 利,不可交易,不可透過政治協商交 易來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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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凍, 從降低 修憲門檻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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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慶 台灣大學法言社
12 條 十年前的修憲產生了舉世罕見的修憲難度。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規定,修憲案必須獲得 1/4 立委提議,3/4 之出席,出席委員的 3/4 決議,方得以提出。憲法修正案尚須經過公民複決,且須取得超過選舉人總額 半數的有效同意票方為通過,等同於需要約 900 萬張有效同意票才可能修憲成 功。修憲門檻過高,的確可能不利改革,然而修憲門檻過低,似乎又可能導致 憲政秩序變動頻仍、政局不穩之弊。 目前的修憲提案權,專由立法院行使,人民僅得參與公投複決。但國際上 不乏人民得自行提出修憲案的憲法設計。論者主張人民提案可順應社會需要, 賦予憲法更為堅實的民意基礎。然亦有論者認為修憲提案應交由代議士提出較 為謹慎。以下整理會議當時討論,針對此一議題進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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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爭點 1:立委提案門檻
立
委提案門檻,可分為三 個階段:修憲案必須獲 得多少立委提議?議決修正案需要多 少立委出席?修正案之議決需要多少 出席委員同意?公民憲政推動聯盟版 將提議門檻由 1/4 降低至 1/5。出席
門檻方面,修憲案普遍要求將之從 3/4 出席降低為 2/3 出席。而在議決門檻 方面,鄭麗君委員版維持 3/4 門檻, 其他版本則降低為出席者 2/3 同意。 民進黨版則是提高提議門檻至 1/3, 出席與議決門檻下降至 2/3。
爭點 2:公民複決門檻
公民複決門檻方面,現階段需要 選舉人總額半數的有效同意票。李俊 俋委員版認為該比例應降低至 2/5, 民進黨與全國憲改聯盟認為有效票數 應該超過選舉人總額 1/2,而贊成票 超過有效票的 1/2。其他的修憲提案 (例如台灣教授協會)則認為無庸要 求投票人數,同時採取同意票較高的 相對多數決即可。
憲動盟(由邱文聰代表發言)主 張公民複決採相對多數,因為現行為 選舉人總額一半以上的有效票,會扭 曲民意表達結果,因為有門檻就有杯 葛。相對多數決最能呈現民意。至於 對於過低投票率的疑慮是多餘的,因 為爭議高的修憲案自然不會通過公民 投票的考驗。尤美女委員則認為,公 投門檻與提案門檻具有連動的關係, 前後階段的寬鬆會對彼此產生影響。 較高的提案門檻可能配合較低的公投 門檻。陳成曄堅決反對以二分之一以 上投票為公民複決之門檻,避免複決 時,持反對意見的政黨得操作投票門 檻,呼籲拒投,扭曲複決機制。 另外贊成提高議決門檻者則有不 同主張。鄒展華認為,提案門檻應該 要低,公民複決門檻應該要高,因為 立法院不宜任意擋住修憲提案,而憲 法是全民共識,修得好在高門檻下自 然會被通過。
爭點 3:人民是否應有修憲提案權? 目前僅有立法院得提出憲法修正 案,人民只能參與公民複決程序,而 且提案門檻甚高。有鑑於落實國民主 權的考量,則需思考是否讓人民得以 自行提出修憲案、代表議會主權的立 法院應該扮演何種角色以及如何透過 民主審議的過程來形成人民的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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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問題。 憲動盟版認為人民修憲提案權之 門檻,應訂為前次全國性選舉票額的 8%。立法院可以在半年內提出對案, 若未提出對案,則於全國性選舉當中 採取相對多數決進行投票。邱文聰認
為,如果立法院依照創制原則設計的 對案與公民提案相悖,仍應將一併提 交公投。孫博 萮 則認為立法院提出的 對案數量無須限於提出單一版本。孫 瑋孜則主張,低門檻的人民修憲提案 權可以保障少數人之權利。
威引述該次結論,認為立委不應介入 公民提案。人民提案在於補代議政治 的不足,而代議政治是為直接民權對 於政府效能的妥協。一項政治改革應 由代議士先推動,而人民提案作為補 正的手段。另行判斷立法院對案與公 民提案是否相悖,徒增修憲複雜性。
參與四月十八日草根論壇的黃智
是否應對於不同的憲政議題作出修正門檻之限制?
尤
美女委員認為,針對主權變 更、兩岸關係等議題,或許 可以思考是不是應該要有不同的修正 門檻限制。張耀輝也認為應針對憲法 章節條文性質,制定不同修憲門檻。 北社的范姜提昂認為,臺灣修憲往往 引起國際緊張。面對此等疑慮,可考 慮將涉及統獨的修憲門檻比照高門檻 的疆域修改標準。台灣教授協會的陳 俐甫主張,涉及領土變更的修憲案需 要有較高的提案門檻。
名的書面意見則表示,關鍵不是修憲 門檻是否應考慮敏感議題,而是必須 確立憲法中關於領土的部份,必須依 事實主權做符合事實領土的表述。
憲動盟的邱文聰則認為疆域問題 不是本次修憲應該處理的問題。未具
修憲門檻與原住民族 Mayaw Biho(馬躍比吼)認為修 憲門檻是個很重要的議題。原住民族 人口僅佔全國百分之二,即使一致表 態也只佔很小一部份。原住民族並沒 有足夠的資源以及權利。因此在討論 憲法以及其修改門檻時,是否應該從 頭開始談中華民國的由來?欠缺考量 原住民族的利益,只考量政黨利益的 話,並沒有公平正義可言。蕭世暉認 為憲法修改涉及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 治參與,應經原住民族肯認的程序, 取得其同意。
本次憲改藍圖會議當中,社會各 界就修憲門檻進行廣泛的交流與討 論,同時也從是否應對於不同的憲政 議題作出不同之門檻限制,以及從原 住民族之觀點對修憲門檻進行探討。 這讓我們關照的視野不只是制度本 身,而是同時思考每一個人民在這個 國家當中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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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多元民主的 國會選制改革
賴又豪 台灣大學法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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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次針對台灣當前國會選制 結構的問題進行討論,現行 制度是俗稱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並立制, 一部分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 法委員 34 席,由政黨推派不分區名 單,依得票比例決定政黨席次,另設有 政黨門檻 5%,並要求政黨當選名單中 婦女名額不得低於 1/2;另一部分則是 區域立委 73 席,由各選區採相對多數 決選出的單一代表組成。此外尚有原住 民族立委共六席,分為山地及平地兩個 選區,各選出三名代表。各部分不互相 影響。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以下簡 稱憲動盟)等主辦單位歸納出制 度改革的七大爭議點,並以江啟 臣委員、呂學樟委員、李應元委 員以及台灣教授協會、憲動盟提 出的草案版本為基礎進行討論, 包括:1. 不分區政黨分配席次門 檻是否下修 3%;2. 是否修改為 聯立制;3. 是否增加不分區席次 比例;4. 是否調整席次人口比例 並增加總席次;5. 原住民族立委 選制問題;6. 女性保障名額問題; 7. 身心障礙者選制問題。
聯立制的討論上,在場幾乎 所有意見都支持往聯立制的精神 修改,原因在於能真正反映各政 黨的民意基礎,強化國會的比例 性;也提升國會中的多元利益代 表,並使小黨得以進入政治場域 負起責任,不再是永遠的反對黨。 此外亦有發言者提出相關配套措 施可考量不設計區域超額席次, 並允許政黨候選人得以在區域以 及不分區雙重競選等等。
至於是否增加不分區席次比 政黨門檻方面,儘管需衡量 例,現場意見多認同在聯立制脈 小 黨 競 爭 與 政 治 穩 定 等 各 項 因 絡下,分區與不分區席次比例應 素,但絕大多數參與者皆支持調 接近一比一,才能維繫小黨的競 降,方案從 3% 到完全取消皆有, 爭性以及國會比例性,且不分區 而 賴 中 強 律 師 強 調 不 應 再 重 蹈 立委更能脫離地方觀點,強化中 2008 年的覆轍,當時小黨共取 8% 央代議士所代表的全民利益。同 的票,卻未分得任何席次,因此, 時與會者也支持調整席次對應的 最 好 趁 2016 階 段 兩 大 黨 都 有 共 人口比例,並增加總席次,除了 識,優先處理門檻下修議題。但 能 提 升 國 會 的 多 元 利 益 代 表 性 陳英鈐教授認為政黨門檻也是相 外,也較能降低票票不等值對一 互連動的國會選制的一環,若國 人一票的憲政原則的威脅。 會選制無法在 2016 完整處理,就 不該切割門檻部分獨立作調整。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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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原住民族立委、女性保障名額以 及障礙者代表選制的修訂上,雖然會 前各提案版本皆強調原住民族的席次 保 障, 以 及 由 原 住 民 族 自 訂 選 舉 方 式,但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陳以箴 強調,原住民族在現代國家治理下, 最重要的政治議程應在於原住民族與 國家間新關係的締結,新的憲法中應 落實原住民族在土地權利上的轉型正 義、尊重其固有的議事規則以及多元 文化,在這個基礎上才可能對等的與 國家互動、共同治理,相較之下,選 區或席次的分配設計其實只是後端問 題,單純討論選制無法抓住問題核心。 而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張 惠美則強調,障礙者需求長期受到忽 略,譬如會場的講台,輪椅使用者根 本上不去,她認為應保障總席次 5% 或 不分區至少6席,使障礙者能自我決 定,為自己發聲,這是障礙者的政治 基本權利問題。 同時,因為國會選制本身各環節 相互連動,又會與不同政府體制搭配, 產生不同的政黨體系、行政立法關係 等等,所以很難在 2016 第一階段完成 討論、形成共識,因此是否在 2016 優 先處理國會選制,與會者產生不少分 歧。李俊俋委員便表示民進黨因此不 會在 2016 提出國會選制的具體主張。 又考量到國會選制不應全在憲法規 範,因此陳英鈐教授建議 2016 可以考 慮將選制的具體設計從憲法中移除, 為改由法律層次規範預作準備。 討論結束後,與會者進行各項爭 議問題的貼點表態,結果,有 98.3% 的與會者支持下修門檻至 3%;94.1% 支持改為聯立制;92.9% 支持增加不 分區席次佔總席次比例;96.5% 支持 降低席次分配的人口比例落差,並增 加總席次以解決票票不等值的問題。 但是否於 2016 優先處理政黨門檻外的 國會選制問題,支持者僅 61.4%,並 未形成本場次的高度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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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體而言,與會者點出了各種 現行選制的問題,譬如小黨難以與兩 大黨競爭國會席次;不同政治利益、 價值的多元代表性不足;選票轉換成 席次的比例性不足;票票不等值;不 夠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也未能實 質有效地保障原住民族、女性、身心 障礙者在政治程序上的發聲權等等。 這反映出關心選制改革的公民,認為 民主不只是多數勝者全拿的「多數民 主」,相對地,應該盡可能讓更多代 表不同政治偏好的聲音,都能被選制 考量,取得席次進入國會,盡可能的 容納多元的民意,而不只是統計上的 多數獨佔發聲權,這正好是一種「多 元民主」的展現。 民主最終,其實問的是誰統治的 問題,透過本場次,與會者追求的是 當社會中意見分歧時,應該盡可能納 入最多人民的意見,更加貼近人民自 我統治的理想,或許這具體而微地呈 現出,台灣人民選擇了朝向多元民主 的選制改革道路。
憲改時刻 中的 人權條款 在哪裡? ──記五月二日 憲改藍圖會議中的人權場次 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年第一次修憲到現在 從1991 2015 年,我國只經歷過七次 修憲,而在歷次的修憲過程中,增修的 條文重點往往都只在於政府體制或國家 權力,對於人民權利之描述及保障的條 文,在歷次修憲過程中,都是極少或甚 至根本就沒有。 在這次的修憲呼聲中,我們其實也 看到類似的現象與危機,提出新的人權 條款清單入憲的委員,少之又少。在立 法院所舉辦的十場修憲公聽會上,相較 於尚未有共識的總統制或內閣制的討 論,或是國會選制的公聽會,討論及參 加人權條款的修憲公聽會上的立委人 數,更是屈指可數。可見多數的立法 者、主要政黨對於修憲,仍是充滿政治 計算,而未認真思考人民權利之保障。 人權議題在修憲過程中被極度漠 視,難道是因為憲法對於人權的保障已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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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充分了嗎?但這些年來,我們卻不 斷看到政府打著「依法行政」的口號 在侵害人民基本權,不論是居住權、 生命權、工作權、集會遊行權,或是 同志族群、移民、無國籍人的家庭權, 我們看到目前許多法律與人權所衝突 的地方,而我國的大法官時常也不願 意受理釋憲,或做出非常自我設限、 非常保守的釋憲,都無法提供解決爭 議的良方。而我國雖然總統簽署了不 少國際人權公約,立法院也通過了不 少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但是真的 進到法院或我國的行政機關,憲法及 公約條文和相關解釋,往往被束之高 閣,行政與司法機構往往皆認為法律 才是最重要的依據判準,憲法跟公約 則被認為不需要遵守,或是甚至被錯 誤解釋。 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認為透過 憲改,加強憲法中的人權條款,仍是 一件重要的工作。 五月二日,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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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許多民間團體在立法院所舉辦的憲 改藍圖會議上,特別也討論了人權清 單與人權條款的議程。 在會議上,大家的確對於這次修 憲要加入多少人權清單沒有太一致的 答案,但是幾乎都認為人權清單必須 得再擴充,以解決目前台灣社會經常 遇到的人權侵害及爭議事件,例如迫 遷跟居住權、生命尊嚴的保障、平等 權、身心障礙的權利等等,也有專家 學者更指出應設有專責人權事務的國 家人權委員會,來協調政府各部門推 動人權事務。 過 去 以 來, 國 家 人 權 委 員 會 的 設立經常被認為是挑戰了我國憲法 的 五 權 分 立 原 則, 但 事 實 上 在 許 多 三 權 分 立 的 國 家, 不 但 設 有 監 督 政 府運作是否違法或貪污的監察使 (ombudsman), 也 設 有 推 動 及 監 督 人權是否被具體落實的國家人權委員 會,這些國家也從未認為這樣是在挑 戰三權分立制度。目前某些政府部門
底下所設的人權委員會或人權小組, 既無工作人員的編制,委員也非常設、 無實權,既無法介入各種人權侵害事 件作調查,也無法針對立法院的各種 與人權相關的法案提出建議,更無法 推動人權教育或人權相關的研究,或 針對一些大型開發計畫作出人權影響 評估。 與會者多數也認同應該將已簽署 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直接納入憲法, 並讓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可以直接適 用,甚至也有不少與會者認為應該也 要能夠直接適用到私部門,以避免私 部門對於人權的侵害。不過,現場也 有與會者認為公約及憲法要規範的應 該是國家跟政府,不應該用來規範私 部門或個人,而應該是讓國家透過執 法來間接影響私部門。但也有學者指 出這樣的想法並非不能挑戰,憲法或 公約不該直接適用,只是來自於特定 國家對於憲法及法律的既定想像,但 是像美國的修憲條文就經常被直接使 用在法庭上,而直接對於政府部門或 私部門做出要求,因此實際上也並非 不可行。 即使在是否直接適用的討論上有 一點點小小的不同意見,但是在此次 修憲應加入人權條款,已經算是所有 修憲議題中,最沒有爭議且比較有共 識的部分。 然而,在這次的修憲是否真的能 通過人權條款,以及通過之後,是否 真的能具體適用,都將受到人民的檢 視。這也反映著目前的兩大政黨是否 還會關心人民的基本權利,還是只是 在關心自己的權力鬥爭跟選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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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一個 權責相符的 中央政府體制? 執行編輯
在這波憲改運動裡,爭議最大的莫過於國民黨所提出的「閣揆同意 權」,即由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賴士葆﹑呂學樟等人所提出的「總 統提名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之修憲議案,也就是說,此議案認為需讓 立法院享有閣揆同意權,行政院長似乎才能真正依照憲法的要求向立法院負 責,落實權責相符,並因為閣揆都需要立法院同意,所以似乎不會出現國會最 大黨跟總統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執意任命非國會最大黨的人擔任行政院院 長,因此似乎可避免日後在國會出現法案屢屢無法通過的政治僵局。但問題是, 複雜的中央政府體制,有可能僅僅單一恢復所謂的「閣揆同意權」,就可能達 到權責相符嗎?比如,在總統仍握有國安決定權而有權無責,與行政院長間權 限仍無法釐清,國民黨的提案又如何有助於落實權責相符呢?甚至還可能加劇 行政立法的對抗與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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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包括憲動盟在內的公民團 體,都主張應該認清權責相符的落實 事涉整體憲政體制,必須通盤加以檢 討,並納入人民的參與﹑審議,而不 應急就章地做片面的修正。所以,在 憲改藍圖會議中,議程二第五場次特 別討論中央政府體制的議題,除了檢 視上述國民黨所引發的爭議之外,還 試圖處理「部分修改中央政府體制可 否解決現有問題?」的另外三個子議 題, 包 括 1. 增 加 立 委 兼 任 閣 員 可 否 強化民意基礎與改善行政立法互動關 係? 2. 增加副署制度可否助於制衡總 統? 3. 總統如何被選出和制衡? 在討論過程中,雖然與會者各從 不同的角度提出主張,但有一個高度 的共識是,第一階段修憲,不宜倉促 地 處 理 複 雜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議 題, 包括顏厥安﹑陳英鈐﹑林彥廷﹑尤美 女﹑楊聰榮﹑蘇彥圖等發言者皆如是 主張。顏老師就從強化國會的角度認 為:「國會部分,勢必是下階段憲改 很重要需進行強化的部分。目前職權 是零碎化的,而調 查權﹑預算權 ( 現 在只能被動地調整 )。我個人傾向國會 權限要提升『強化議會主義』。」蘇 彥圖老師則認為:「重要關鍵在於—— 誰是政府組成者?不同憲政體制,會 關係到他的政黨體系,兩黨內閣跟多 黨內閣就不同,所以多黨制的情況下, 即便是總統也會需要結盟。而憲政僵 局無法避免,所以問題應該落在如何 去解決,這問題背後其實是政黨生態 的問題。」
公投就好。而梁文韜則認為問題不在 於憲法本身的問題,而是在於政黨政 治的問題。陳健民在書面資料中就提 到:「我們對於未來政治的想像﹑對 社會的想像﹑需要我們去確定理念, 才能去決定制度。」王珮穎認為在台 灣要處理憲改,轉型正義問題就是一 定要面對和處理的,對於國民黨過去 參與過侵害人權行為的人,是否能繼 續留在行政﹑司法﹑立法等體制內, 黨產係因不當手段取得,歷史被刻意 掩埋或扭曲,以上這些不義,實際上 都要先有意識思考,最後可能才能對 轉型正義的一個比較大的目標:制憲 正義,更能掌握,也才不會重蹈過去 悲慘歷史的覆轍。 但無論如何,這個場次的討論其 實無法針對中央政府體制產出更完整 或通盤的方案,而僅能就現狀拋出問 題診斷與批判。如何對症找出解方, 真的有待更細緻且能跳脫菁英論述﹑ 由下而上的審議討論,關鍵更在於, 這樣的討論動力,有沒有可能持續下 去?
但也有論者從不同的問題意識回 應中央政府體制的議題,像何信全認 為無須修憲,維持現狀就好,讓慣例 來補充不足。或者李鴻立和陳英鈐都 主張只要出現政治僵局,就直接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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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憲改 還能改什麼?
陳冠瑋 台灣大學法言社 憲改藍圖會議議程二 在2015 的 最 後 一 個 場 次, 主 題 是 希望大家在前五場的議題之外,共同 思 考 2016 年 憲 改 還 有 什 麼 議 題 應 該 被處理。主持人賴中強律師與陳俐甫 教授在開場便指出,許多公民團體對 於憲改內容有相當數量的不同主張, 而這個場次作為一個討論與交流的平 台,也期待政黨能將這裡的聲音納入 思考。放在這個場次的議題絕對不代 表不重要,甚至也是希望可以透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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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的進行讓更多人了解到它們的重 要,並進一步討論其內涵和在修憲時 程中的角色:在兩階段修憲的前提下, 哪些議題是 2016 也應該要處理的? 主辦單位彙整不同提案版本所列 的主題、也是最後參與者貼點表示意 見之問題包括:考監、政黨規範、不 在籍投票、省相關之處理、離島地區 之保障、延長國民教育、以及國家主 權的議題。
在現場的發言中,提案的全國憲 改聯盟(以下簡稱全憲盟)與民進黨 做出了對於這些議題的補充。全憲盟 顧忠華教授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是南 京進口的拼裝車,考監遲早需要廢除, 把五權憲法改回三權憲法。顧教授也 指出,國民黨對考監的看法既然是要 減少席次和有交錯任期的安排,代表 他們也認為考監制度是有問題的。至 於問題要怎麼解決,支持廢除。而民 進黨尤美女立委則提到,民進黨版本 也支持回歸三權分立,並且有相關之 配套搭配:廢除監察院以後,在增修 條文第四之一條把彈劾和糾舉權限放 回立法院,如此可加強國會權限,並
搭配加強國會的調查與聽證權。而廢 除考試院搭配設置國家審計委員會, 由總統提命立法院同意、另應修改行 政院組織法,於行政院設置文官考選 委員會。利用這些配套措施處理廢除 考監後的權限分配問題,一方面調整 架構、一方面也不會使得原本運作的 功能喪失。 而進入與會者發言時段,這個場 次有主題非常豐富的各種主張,表達 了許多對當前憲政重要問題的改革呼 聲: 針對與意見調查中的不在籍投票 議題,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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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葉大華指出,不在籍投票並非不能討 論,但這只是法律修改層次的問題, 不應該拿來與憲法層次的十八歲投票 提案混談,並沒有關聯。 至於政黨之問題,台北大學陳耀 祥指出轉型正義與政黨問題有所相 關,並提及了防衛性民主的概念。 而有關國民教育入憲,有人在書 面意見中提醒國教入憲部分似乎也應 該注意到課綱問題終身學習。而全國 社區大學促進會代表發言指出可以參 考韓國的做法,將終身學習入憲。
件會得到國際肯定的事情,且中國也 不 會 阻 擋。 而 Savungaz Valincinan 指出,轉型正義中最重要的其實是原 住 民 的 問 題, 資 源、 母 語、 記 憶 等 等——台灣的原住民孩子是被偷竊的 一代,族群主流化後才能說台灣是一 個多元文化的國家。
雖然在人權保障的場次中有相關 的討論,但關於還有什麼其他權利應 該入憲,且是 2016 不得不注意的,在 本場次中也有許多公民作出補充,主 永社楊聰榮則呼應主權問題,應 要是在環境權、動物權、與居住的部 該處理憲法中的國家統一、自由地區、 分:台灣生態學會指出去年NGO環 蒙古西藏等用語或規範,讓台灣成為 境會議,認為自然平權、以環境為主 一個由公民組成的國家。梁文韜也發 體的權利應該放進憲法,並推動基本 言認為,他在台灣常常覺得非常像外 國策主張國土保安、世代正義、環境 星,台灣的狀況是一個中國政黨在跟 教育以根本落實國家的永續發展。樹 台灣本土政黨競爭,這非常奇怪,許 黨提出了關於動物權入憲的主張,不 多問題都涉及主權問題,需要被釐清, 應只放在物權處理。而有與會者於書 面意見中表示,居住正義的基本權保 廢省也是。 障需要被重視。 提案版本以外,也有非常多元的 另外,林飛帆認為憲法本文和增 討論:首先關於原住民族的議題,泰 雅爾族民族議會的烏杜夫 ˙ 勒巴克牧 修條文都可以改,蜜蜂公民陳健民則 師呼籲,請國家承認原住民族先於中 說我們必須檢驗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 華民國存在並擁有台灣,2002 年總統 理念、想像在處理修憲,修憲應該要 與原住民各族代表締結夥伴關係的條 邁向那樣的理想。而台灣守護民主平 約內容必須要被落實,包括承認台灣 台顏厥安教授指出這個場次有很多可 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推動原住民族 以講,我們的憲法有很多需要改寫的, 的真實自治、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傳統 像國旗、三民主義等等。 山川名稱及自然資源之使用、恢復部 現場的發言其實非常踴躍,惟時 落傳統土地、締結土地條約、促進民 族自主發展並使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 間有限,也許沒有讓所有主張皆能暢 表,並指出當前國會沒辦法代表原住 所欲言,但從過程中可以看見了相當 民族的意願,不管是代議士的選出或 多元的議題在場上受到討論與注目, 是意見表達上,都欠缺有意義的設計。 實則這也代表我們的憲改還有許多實 第一民族黨張德政則主張,應該重視 質 的 缺 失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關 照。 關 於 原住民族權益在國際條約上的定位與 2016 年第一階段憲改還需要處理哪些 承諾,與國際接軌,原住民族應該作 議題,期待公民的想法能在體制中得 為一個和中華民國或台灣政府對等的 到重視。 主體,彼此尊重,走出國際,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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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 憲改的 政治想像 陳俊宏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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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一八國會佔領運 動」結束後,由二十五 個公民團體所組成的「公民憲政推動 聯盟」,以「由下而上、全面憲改」 作為訴求,在全國推動全民參與審議 修憲的民主實驗。這是一個強調以「人 民」為主體的憲改運動,希望打破過 去政治菁英主導修憲,主張一個以「政 治菁英與全民共同參與的憲改模式」, 透過公開且具包容性的民主程序凝聚 國民意志,親手繪製國家前進的藍圖。 具體而言,公民憲政推動聯盟主張, 在二○一六年大選前,推動朝野與公 民社會已具有高度共識的議題,並同 時在這個基礎之上,開啟更廣闊的憲 改空間,透過公開的民主程序充分匯 納廣泛的各界意見,擴大公民共和的 基礎,強化憲政秩序的正當性。公民 憲政推動聯盟並在 2015 年 1 月 9 日發 表「憲改推動程序說帖」,提出「由 下而上」、「全面憲改」、「降低門 檻」、「兩步到位」四大原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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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具體的憲改程序設計。而在 5 月 2 日 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等公民團體與李 登輝基金會所共同主辦的「憲改藍圖 會議」中,政黨代表、立法委員、民 間團體成員、學者以及參加過憲動盟 草 根 論 壇 的 朋 友 共 200 多 人, 針 對
2016 年 第 一 階 段 的 修 憲 議 題 進 行 審 議,並討論如何實踐全面憲改的目標, 一同探尋能夠由下而上落實公民參與 的修憲程序,促進社會對於全面憲改 藍圖的理解與想像。
公民參與憲改的意義
公
民憲政推動聯 盟強調公民參 與 憲 改 過 程 的 重 要 性, 主要認為公民參與憲改 至少具有以下幾點功能 :
正當性的重要元素1。
2. 豐 富 憲 法 的 內 容(Constitutional content):在比較憲法 學者的實證研究中證明, 1. 強 化 憲 法 正 當 開放且具包容性的大眾 性 (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參 與過程,在憲法的實 legitimacy): 憲 法 的 質 內容上,將會制定更 正當性來自於許多的因 為 符合透明性、課責性 素,但憲法產生的過程, (accountability)、 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元素。 與權力分立等民主基本 一個開放的憲改參與過 原則的憲法 2 。 程, 不 僅 可 以 增 加 大 眾 對 憲 法 的 認 識, 創 造 公 3. 增 加 憲 法 的 壽 民對政治共同體的歸屬 命 (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感, 同 時 藉 由 公 民 的 積 longevity):另一方面, 極 參 與, 更 能 彰 顯 人 民 實 證研究也證明,憲法 主權與自我治理的基本 制 定過程的包容性,乃 理 念。 因 此 憲 法 學 者 是該部憲法能否存續的 Cheryl Saunders 即 主 重 要 因 素。 換 言 之, 憲 張, 大 眾 參 與 憲 法 的 制 法若由大眾共同參與討 定 與 改 革, 是 強 化 憲 法 論 而制定或修改,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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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於此部憲法的存續, 也有利於該國的民主鞏 固3。 4. 有 助 民 主 的 更 新(Democratic renewal):當一般民眾 對常態政治感到灰心, 參與式的憲政改造工程 有助於解決民主的危機, 重新喚起人民對國家重 建的希望。例如 2008 年 金融危機讓冰島與愛爾 蘭政府面臨空前的危機, 導致冰島與愛爾蘭人民 對政治感到失望。然而 透過開放且具原創性以 及以共識為基礎的參與 模式,讓兩國人民共同 致力於民主的重建工程 4 。
他山之石
由
上述的分析可 知, 憲 政 秩 序 的 建 立 與 持 續, 憲 改 程 序與實質內容同等重要。 參與憲法制 / 修定過程, 不僅可以提供公民實質 政 治 互 動 的 機 會, 更 可 以 強 化 憲 法 的 正 當 性, 讓 憲 法 成 為 人 民 所「 知 悉」並且產生「歸屬感」 的 基 本 大 法。 以 廢 除 種 族隔離制度後的南非為 例, 在 1994 年 到 1996 年 間, 南 非 制 憲 國 會 密 集 展 開 對 於 公 民、 草 根 社 會 團 體 的「 公 民 參 與 新 憲 」 計 畫, 在 全 國 舉 辦各式的討論以及憲法 聽 證 會。 公 眾 參 與 新 憲 計 畫 的 目 的 有 二: 一 是 提供民主和憲政主義的 基 本 教 育 機 會, 二 是 彙 集公眾對於憲法內容的 意 見。 根 據 憲 法 學 者 的 調 查, 南 非 這 種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的 新 憲 程 序, 成 功地營造出了南非人民 對於憲法的認同與歸屬 感。 因 此, 參 與 式 憲 改 的 程 序, 不 僅 僅 是 對 一 個 法 律 文 本 的 修 訂, 也 是透過人民參與在其中, 確認國家共同理想與價 值 的 過 程。 很 遺 憾 地, 台灣當前這部憲法與人 民 的 疏 離, 正 是 構 成 當 前這個政治共同體存在
認 同爭議的來源之一。 憲動盟倡議由下而上的 憲 改運動,正是要處理 這部憲法與人民的斷裂 關 係,透過人民之間的 溝 通與對話,凝聚共同 體 成員的團結情感,重 新打造與肯認政治共同 體的意涵。 除 了 經 常 被 提 及 的 南 非 經 驗 之 外, 在 當前全球憲政改革的 趨 勢,我們可以發現愈 來愈多國家重視公民的 參 與。除了加拿大的卑 詩 省、安大略省將選制 改革交由憲政公民團 (citizen assembly) 進 行民主審議之外,公 民參與實質修憲近年來 也在歐洲成為重要的發 展,包括上述提及的愛 爾 蘭、 冰 島 等 國 家。 冰 島甚至是由二十五名 公民所組的制憲委員 會, 透 過「 群 眾 外 包 」 (crowdsourcing), 徵
詢與蒐集各方意見,草 擬一部新憲法。 以 加 拿 大 為 例, 2004 年卑詩省政府授權 成立憲政公民團,針對 現行選舉制度進行檢討 並提出替代方案後,交 由公民進行複決。在公 民的組成上,依據各年 齡層分布,透過隨機抽 樣的方式,自加拿大 79 個選區的選民清單中選 出 158 名 公 民, 每 選 區 男女各一名,另外選出 兩位原住民代表,共 160 名公民組成公民團,任 期 11 個 月。 在 這 11 個 月當中,公民團歷經學 習階段、公聽階段與審 議階段等三個階段程序 後,讓公民充分了解各 種選制的特點與利弊之 後,提出對現行選制的 檢討與其替代方案。在 學習階段期間長達三個 月,每兩個星期舉辦一 次學習的研討會,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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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進行六次,課程內容涵蓋:1) 憲改公 民團的介紹與運作;2) 議會政府及選 舉;3) 民主選舉制度;4) 民主選舉制 度的變革;5) 公共討論的選擇方案。 由於選舉制度對大多數公民團成員來 說是非常陌生的議題,因此在學習階段 中,所有閱讀資料也都會放到公民團的 官方網站上,選委會也在其網站中架設 網路論壇,以方便參與的公民們可以隨 時藉由網路方式發表意見或是提出其 問題。在公開聽證的階段,每一位公民 團的成員都必須參與共 20 場地方或鄰 近社區所舉辦的公聽會,藉此聆聽到 各地方對於選區改革的意見。最後的 審議階段,就是讓公民團成員能夠就 選區改革達成共識、並提出替代方案, 交付公民複決。 此外,甫於今年 5 月 22 日的通過 婚姻平權公投議案的愛爾蘭,在 2012 年同樣由國會授權成立一個以公民與 議員共同組成的憲政會議,提出對憲法 修正的具體建議,組成成員包括隨機抽 樣 66 位公民、33 政黨代表與 1 位由政 府任命的主席。 憲政會議表決提案出爐後,國會雖 沒有義務接受憲政會議的提案,但國會 形式上必須於四個月內回應,倘若同意
即必須提出法案並交付公民投票。因此 婚姻平權的議案及在憲政會議中經過 充分的討論。在 2013 年 4 月 14 日憲政 會議發表有關同性婚姻的討論報告, 便有 79% 代表同意憲法應該要承認同性 伴侶;有 78% 代表認為國家應該制定法 律提供同性婚姻的權益。
公民參與憲改的可能途徑
我
國憲法第二條明白宣示,中 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國國 民,司法院大法官也多次在相關的憲 法解釋中 5 ,強調修憲乃是直接體現 國民主權的行為,其程序必須要公開 透明,符合理性溝通的要件,要讓國 民有充分參與的機會,以符正當修憲 程序的要求 6 。然而當前高不可攀的 修憲程序與門檻,不僅造成我國憲法 動能的喪失,無法透過修憲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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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因應時代與社會變遷的挑戰,若遭 遇憲政體制的缺陷,亦無法適時透過 憲法修正予以彌補。而此次修憲的過 程,更清楚地顯現,儘管十八歲投票 權與降低政黨不分區門檻的憲改議案 取得了社會高度共識,然而在如此高 門檻的設計,勢必需要透過兩大黨之 共識與協商始能完成修憲之下,無法 擺脫政黨政治算計,讓憲改議題成為 可供討價還價的商品。此外,從此次
面性的憲改,不該由日常政治的立法 部門來發動,而應該由一個非常設性 的憲法會議來進行,因為這樣才可以 進行全盤討論,且可避免日常政治力 的介入。他更主張,一個理想的憲改 程序可以分為上游(upstream)、中 游 (midstream)、下游(downstream) 三 個 階 段, 並 可 以 沙 漏 (hourglassshaped) 做為比喻,而所有人民應該 在憲改過程的上游和下游都發揮積極 作用。因此,憲動盟主張,公民憲政 會議作為一個替代性的正式修憲路 徑, 具 有 多 重 的 憲 政 功 能 與 意 義。 首 先, 憲 政 會 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的 修 憲 模 式 7 , 基 本 上就是要處理全局性、結構性的憲法 翻 修(revision), 而 不 是 個 別 性、 漸 進 式 的 憲 法 增 補(amendment), 所以較諸國會修憲與公民憲法創制 (constitutional initiative)等其 他制度選項,更加契合於當前台灣憲 修憲過程來看,雖然立法院舉辦了十 政改革的需要。其次,以公民憲政會 場的修憲公聽會,但公民只是被動受 議結合公民複決的修憲程序設計,可 邀徵詢的對象,而非憲改的主要參與 以趨近沙漏型公民參與修憲的制度理 者。由於立委們未能針對公聽會的討 想。再者,相對於國會修憲模式而言, 論議題事先廣納公民的意見,導致議 循非常設性的公民憲政會議修憲,往 往較易藉由多種細緻的制度安排,來 題範疇非常狹隘,議程的設定也充滿 降低利益與情緒對於決策的干擾,進 政治算計的痕跡,出現議題綁架的荒 而確保憲政制度設計的公正與合理 8 謬劇碼。另一方面,公聽會的形式除 。因此,憲動盟主張,應考慮將公民 了由各政黨邀請的專家學者各抒己見 憲政會議法制化。一個可能的方式為 之外,無法針對歧異的主張進行實質 由國會制定一部《公民憲政會議法》, 對話或審議,而這些獨白式意見的陳 賦予公民憲政會議的法源基礎,規定 述,是否形成修憲委員會實質討論的 公民憲政會議得以召開的法律要件, 參考重點,從後續各政黨立委在修憲 並 同 時 規 定 會 議 的 結 論 必 須 回 到 國 委員會的發言來看,顯然沒有太多關 會,再由國會議決提出憲法修正案, 聯。因此憲動盟強調,若要進行全面 交付公民複決。法制化的功能,一來 性憲改工程,審慎思考一個如何讓政 可以確保並強化公民憲政會議的民主 黨、公部門、民間團體與人民可以共 正當性以及嚴謹度,二來也可以補強 同商討、決定的憲改程序,是憲改運 提案階段之正式修憲程序的民主參與 9 動中一項無法忽視的重要課題。尤其, 不足 。 「公民憲政會議」如能成為一個替代 性的正式修憲路徑,將具有多重的憲 為 了 實 踐「 由 下 而 上、 全 面 憲 改」,逐步朝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政功能與意義,值得進一步探究。 的 目 標 推 進, 一 年 多 來 憲 動 盟 舉 辦 政治學者 Jon Elster 主張,全 二十餘場草根論壇,從南到北走透透,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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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與各行各業的人民一起討論憲法、診斷 法律或政策的問題,在過程中經歷許多 的感動。我們看到長期關注環保議題的 朋友,透過對於開發案的診斷,理解當 前選舉制度導致代表性不足與地方治理 的問題,體認選舉制度若不改變,台灣 面臨的開發問題終將無法解決;我們也 看到大學生面對跨海峽壟斷資本的持續 威脅,點出了當前民主防衛機制的必要 性。我們更看到價值與立場截然不同的 朋友,一起針對台灣社會進行全面的問 題診斷,找尋彼此的差異,並尋求可能 的解方。參與者早已擺脫傳統選民的心 態,「公民」的主體形象越來越清晰。 而這個經驗充分展現,這是一場以人民 為主體的憲改運動,也是一場開創新局 的民主運動。 憲法是一個確認國家共同理想與價 值的文本,程序與實質內容一樣重要。 一個強調公共討論和民主價值的憲改程 序,不僅可以充實憲改的正當性,同時 是個凝聚共識的民主學習過程。透過全 民討論與參與的過程,以凝聚完整的國 民共識,方能使憲法的修改能真正體現 國民的意志,實現民主的理念,並增加 公民對於憲法的認同及歸屬感,這將是 促成社會和解、防衛台灣民主體制最可 貴的力量。公民憲政會議作為一個替代 性的正式修憲路徑,應將是下個階段憲 改工程努力實踐的目標。
註釋 1 Cheryl Saunders, 2012,Constitution Making in the 21st Century,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Vol. 4 2 John Carey, Does It Matter How a Constitution is Created?, in Zoltan Barany & Robert G. Moser eds. 2009,IS DEMOCRACY EXPORTAB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55–78. 3 Zachary Elkins et al.2009, The Endurance of National Constitu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David Farrell et al.2013,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ction Irish-Style: The 2011 We the Citizens Pilot Citizens’ Assembly, in Irish Political Studies,vol28, pp99-113. 5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81 號、 第 499 號 等 解 釋 文 6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 314 號解釋,即表示修憲機關 應該「讓國民預知修憲目的並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7 本 文 所 謂 憲 政 會 議 的 性 質, 大 致 具 有 下 列 幾 點 :1 一 種 處 理 憲 政 制 度 的 設 計 2. 由 政 府 建 立, 目 的 在 特 定 期 限 內 達 成 某 些 目 標 3. 補 足 ( 而 非 取 代 ) 現存代議民主制度的不足 4. 以公民為主體 5. 公 民 產 生 來 自 於 隨 機 抽 樣 或 是 選 舉 6. 會 議 結 果 可 送 交 國 會 決 議 或 交 付 公 決 7. 以 審 議 的 精 神 進 行 . 8 蘇 彥 圖, 預 約 公 民 憲 政 會 議: 一 個 關 於 修 憲 程 序 的 改 革 芻 議, 自 由 時 報,2015 年 4 月 11 日 9 倘 若 無 法 成 為 一 個 正 式 的 修 憲 機 制, 公 民 憲 政 會議的召開,還是有深化公民參與以及憲政審議的 積極意義,且就此形成的公民共識,也會有一定程 度的政治影響力。不過,公民憲政會議如果是一個 完 全 體 制 外( 但 是 不 排 除 由 政 府 支 應 與 籌 辦 ) 的 會 議, 其 成 局 與 否 以 及 影 響 力 大 小, 主 要 仍 取 決 於主要政黨與社會各界的重要意見領袖是否願意 參 與, 主 導 權 仍 掌 握 在 政 黨 與 政 治 人 物 的 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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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 憲改藍圖會議 要求政黨承諾 全面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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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召集人
憲
法前言開宗明義,憲法目的 在「鞏固國權,保障民權, 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 依照大法官解釋,我國憲政亦應遵從 民主、權力分立與制衡、保障人民權 利等基本原則。台灣人民數十年來不 斷努力,逐步培養台灣的民主體質, 催促政府遵從憲政原則。
參考點。在內部討論與規劃的同時, 憲動盟也於全國各地籌辦草根論壇, 並在北中南東各區辦理草根論壇主持 人培訓,帶動各地憲改氣氛。
2014 年 十 一 月 底 的 縣 市 首 長 選 舉後,國民黨與民進黨政治版圖大幅 變動,也出現改革的機會之窗。十二 月中,憲動盟提出「民主審議有程序 然而近年來國民黨政府的諸多政 憲改主體是人民」的訴求,要求立法 策,從國家認同、兩岸關係、媒體壟 院將「公民審議、草根由下而上的參 斷、土地徵收、到勞資糾紛,屢次引 與」納入憲改程序中落實,以防止各 發爭議。不唯政策內容違反民眾期待, 政黨與政治人物對憲改議題的任意選 況且決策過程罔顧民主程序,國會無 擇,重蹈過去因政黨謀私而扭曲憲改 法有效制衡監督,以及政府帶頭侵犯 意義之覆轍。年初民進黨蔡英文主席 人權,無一不是挑戰憲政基本原則, 正式提出「國是會議」,並定義為「憲 引發政治動盪。直至 2013 年九月總統 政體制修改會議」。當時,透過國是 違法監聽國會議長在先、復以執政黨 會議商討憲政改革之契機乍現,憲動 主席身分強推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終 盟也嘗試與各政黨溝通,期許「由下 於引爆憲政危機,2014 年 318 公民佔 而上 全面憲改」的訴求能夠在國是會 領國會,330 五十萬人上街要求重建 憲政秩序。 318 運動的訴求之一,就是要求 以公民憲政會議,藉由公民普遍參與 的憲政審議,來重新規範執政合法性 的依據。二十餘參與團體於退出國會 後,隨即於 411 組成工作團隊,亦即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憲動盟)之前身。 為達公民憲政會議「由下而上、全面 憲改」之目標,規劃了「草根論壇 -推動論壇 -- 公民憲政會議」的藍圖。 2014 年中,有鑑於當時國民黨幾乎全 面掌控國家之行政和立法資源,以及 全面憲改所需之大規模、深入討論所 需之時間,憲動盟成員對於憲改的時 程想像,主要是以 2018 年底的選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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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中成為主軸,並且規劃「兩階段全 面憲改」的架構。無奈兩黨共識不足, 3/20 雙方秘書長的「四釗會」溝通未 果,國是會議無疾而終。社會各界期 待藉此平台尋求各政黨的政治承諾, 亦不可得。 為避免憲改動能因政黨延宕而消 散,並為營造一個匯集政治力量,要 求政黨承諾的正式場合,憲動盟於國 是會議破局後迅速動員,於 3/26 啟動 應變小組,籌辦「憲改藍圖會議」。 邀請政黨、立法委員、學者專家、公 民團體齊聚討論,營造對話空間,藉 此促進國人對憲改議題之關切與理 解,並要求各政黨對憲改做出具體承 諾。為擴大參與,憲動盟邀請的政黨 除了在國會中有席次的中國國民黨、 民進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民 國黨、無黨團結聯盟之外,亦包括在 縣市議會有席次的政黨(綠黨、新黨、 勞動黨、台灣第一民族黨),以及 318 後成立並推出候選人之新進政黨(樹 黨、 時 代 力 量、 社 會 民 主 黨、 機 車 黨)。除親民黨、民國黨、無黨聯盟、 新黨、勞動黨之外,藍圖會議當天均 有代表出席。當天早上李前總統登輝 與王金平院長蒞臨致詞,表達他們對 憲改的關心與期待。
金會、台灣教授協會、經濟民主連合, 經主辦單位代表討論後,發表「會議 共識宣言」,呈現了會議的主要結論。 今天的憲改藍圖會議,匯聚了來 自政黨、政治領袖、立法委員、民間 團體、草根論壇參與者各方的憲改意 見。 經過討論,與會者達成下列高度 共識: 一、 分兩階段完成全面憲改 二、 第一階段應該處理下列議題: 甲、 降低修憲門檻 乙、 降低投票與被選舉年齡 丙、 降低不分區立委門檻至 3% 丁、 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 障機制 三、 第一階段不應處理有關總統制、 內閣制、閣揆同意權、立委兼 任閣員、副署制等有關中央政 府體制之議題 四、 無論第一或第二階段憲改,都應 有人民參與審議的機制,作為 修憲程序的一環 我們認為,原住民族的議題雖然 並未排入第一階段議題,主要政黨也 尚未提出版本,但原住民族先於當代 國家的固有權及自然主權,受到絕大 多數與會者的支持,在未來憲改應受 到更高度重視。
會議安排,包括議程一,各政黨 及公民團體報告憲改藍圖與主張;議 程 二, 下 列 各 憲 改 議 題 之 討 論:(1) 降低修憲門檻、(2) 降低投票年齡、 (3) 國會選制改革、(4) 人權保障條 款、(5) 中央政府體制、(6) 2016 憲 改是否處理其它議題;議程三,以草 根論壇方式討論「如何進行第二階段 憲改&公民如何參與憲改程序」。會 後由憲改藍圖會議主辦團體公民憲政 推動聯盟、全國憲改聯盟、李登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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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2015 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這次會議展現了人民要求憲改的強烈訴求,及參與憲改的高度意志。我們 要求各政黨及政治領袖,應該嚴肅面對此次會議的共識與主張;國會應於本會 期就前述有共識的修憲議題,通過修憲案,交付公民複決。同時,我們也要求 各政黨、政治領袖與參選人應向人民承諾,繼續推動第二階段全面憲改,並建 立人民參與審議之機制。我們將持續監督政黨及國會回應民意,實踐承諾。 此外,於會中開始邀請各政黨代表和與會的立法委員簽署政治承諾書,並 迅速獲得民進黨、台聯、社民黨、綠黨、台灣第一民族黨等政黨以及多位立法 委員和立委參選人的支持。 全面憲改承諾書 本人願盡最大之努力,促成朝野共識,推動憲改,避免今年的憲改一事無成。 本人並承諾於總統(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積極提出憲改方案與人民對話;並在擔任總統 (立法委員、黨主席)期間,確立公民普遍參與的管道,促成由下而上的全面憲政改革,並 於 2018 年底或之前交付公民複決,完成第二階段的憲政改革。 本人承諾前述憲政改革的議題,至少應包括:基本人權保障的充實、國會選制改革、建立 權責相符的中央政府體制、地方自治、原住民地位、政黨規範、司法改革、考試院與監察院、 人民主權確保等。
結語
憲改藍圖會議,展現的是公民 團體對憲政體制徹底改革的 企盼。台灣脆弱的國家體質,在全球 化經濟分工和中國政治併吞的兩大威 脅下,用「風雨飄搖」來形容並不為 過。如何用憲法來規範政府的運作, 如何在憲政改革的過程中確認國家認 同和發展的方向,正是這個世代亟需 完成的工作。台灣再不求精進,無異 坐以待斃。可惜,國會最大黨仍然如 其黨名,全心擁抱中國夢,並不以台 灣的發展為念。至目前為止,國民黨 在修憲委員會各場次的表現如出一轍: 從人權法案、十八歲投票權、到立法 委員不分區門檻,即使在委員會討論 並無明顯歧見,國民黨仍堅持交付黨 團協商,不讓任何議案成案。其目的 應是要綁架議案(例如以不在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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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十八歲投票、以閣揆同意權綁不分 區門檻),或者將所有修憲提案綁成 一案,成為雞兔同籠的一個大包裹, 剝奪人民逐案選擇的權利。甚或可能 在院會中採取其他杯葛手段,讓所有 修憲提案都出不了國會大門。憲改藍 圖會議無法對國會產生實質的約束 力,但公民團體不斷驅動憲改大車(螳 臂推車),希望政治改革的漣漪能夠 不斷激盪。
自己的憲改自己倡議
公民憲政 推動聯盟 2016 憲改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1.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 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有選舉 權人投票複決,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 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 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 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 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 立法院立法委員對於前一次全國性 選舉之投票總額百分之八有選舉權人 連署提出附修正條文之修憲創制案, 若未於成案半年內,以三分之二之出 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依創 制案揭示之修憲原則,提出憲法修正 案者,應即公告修憲創制案,並於公 告半年後,配合全國性選舉,交付有 選舉權人投票複決,經有效投票數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即通過之,不適用 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3. 依前項同時交付複決而通過之修憲 創制案為複數時,其條文內容相衝突 者,由同意票數最多者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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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則 1. 國會提案降門檻 2. 簡單複決活民主 3. 修憲創制還人民
降低 修憲 門檻
細節說明 1. 憲法修正應在追求體制與值長期穩定 的目標下,同時兼顧世代變遷的需要,以 求在延續的憲政架構中,不斷活化民主的 政治生活。 2. 代議民主既然係代表人民而議,自不應 成為人民實現直接民主的障礙。現行立法 院憲法修正案之提議與成案門檻,等同要 求應有代表六、七成民意之立法委員的同 意,才能將修憲案交付全民複決,實質上 已剝奪人民實現直接民主之可能。爰將立 法院憲法修正案之成案門檻調降為三分 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以適 當借重代議民主在憲法變遷中的思辯機 能。 3. 除代議民主之修憲途徑外,人民創制修 憲亦屬實現直接民主之重要方法。參酌其 他相類似人口規模之國家及主權體的制 度設計,以前一次全國性選舉之投票總額 百分之八有選舉權人連署為門檻,提出修 憲創制案,請求全民就憲法變遷之議進行 討論思辯及複決為宜。惟為適當借重代議 民主之思辯機能,爰允許立法院於創制案 成案後半年內,得依第一項程序提出憲法
修正案,同步交付公民複決。交付複決而 通過之修憲案為複 數,而其條文內容相 衝突 者,則以同意票數最多者通過之。 4. 公民複決既然為國民意志最直接之展 現,則不論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設置 贊成門檻或仿照現行鳥籠公投法設置投 票參與率門檻,作為修憲全民複決通過之 標準,均將因杯葛與提案正反表述不同而 生門檻悖論與無窮爭議,反而扭曲真實國 民意志之展現。爰採用簡單多數決作為修 憲公民複決之通過標準,期於公民複決 中,正常反應修憲案 所具有之爭議性與 共識程 度,以之決定政治共同體之未來。 5. 本條修正不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第 5 項領土變更案之議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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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政 推動聯盟 2016 憲改草案 修正條文
修正原則
憲法第 130 條
1. 十八歲滿可投票 2. 二十一前成候選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 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 滿二十一歲者,有依法被 選舉之權。但法律有更低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現行條文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 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 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 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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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 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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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效 力與作 用方式
修正條文
修正原則
增修條文第十條之一
1. 基本原則有效用,條條拘束公權力 2. 憲法人權能落實,人人主張築先例 3. 聯國人權應參考,審議公約成憲律
1. 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 基本權,為直接拘束所有國家 機關的法規範。所有公權力之 執行者應致力於實現本憲法所 規定之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 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權利可 由人民直接向公權力機關援引 與主張。基本權利與相應之義 務,於性質相容之範圍內,並 應適用於私人間之關係。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國際人 權公約,具有相當於本憲法位 階之效力。 除前項之規定外,公權力機 關對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 與基本權利之解釋,亦應參考 其他經聯合國通過之國際人權 公約與所承認之人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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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政 推動聯盟 2016 憲改草案 修正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1. 立法院立法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 連任,除本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另有 規定外,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舉行 下一屆之選舉。憲法第六十五條之規 定停止適用。 2.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屆起,依照 下列規定選出,各款實施之詳細辦法 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停止適用: 一、立法委員總額依照全國人口數 每十萬到十五萬人一席為原則計算, 並依照聯立制之原則分配總席次,其 中至少一半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產 生,其餘為區域代表席次與原住民族 代表席次。法律得規定政黨可分配席 次之最低得票門檻,但不得高於百分 之三。 二、區域代表席次採單一選區方式 選舉產生,並依照地方自治團體人口 分配,總數至少七十三席。其分配應 注意席次與人口比例之公平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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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黨比例代表當選名單中,女 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原住民族代表席次,應不少於 總席次的百分之五。其產生方式應考 量各族之代表性、性別比例之均衡與 各族社會文化之差異。由政黨提名之 當選席次,應併入各該政黨之可分配 席次計算。 3. 立法院應成立由原住民族代表組成 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涉及原住民族權 利與利益之事項,應經原住民族委員 會之決議。
修正原則 1. 區域增席量人口 2. 聯立配席免不均 3. 選制細則交立法 4. 原民參與來決議
國會 選制 改革
現行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1.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七 屆 起 一 百 一 十 三 人,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於每屆任滿 前三個月 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 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 市、 縣 市 七 十 三 人。 每 縣 市 至少一人。 二、 自 由 地 區 平 地 原 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 人。 三、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 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 選舉。 區 選 出 之。 第 三 款 依 政 黨 名 單 投 票 選 舉 之, 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 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 比 率 選 出 之, 各 政 黨 當
選 名單中,婦女不得低 於二分之一。 2. 立 法 院 於 每 年 集 會 時,得聽取總統國情 報 告。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 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 新任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 追 認之。如立法院不同 意時,該緊急命令立 即 失效。
3. 立 法 院 經 總 統 解 散 後,在新選出之立法 委 員就職前,視同休 會。
6.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 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 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4. 中 華 民 國 領 土, 依 其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固 有疆域,非經全體立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 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 之 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七條第一項有關規 定。 分 之三之決議,提出領 土 變更案,並於公告半 7.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 年 後,經中華民國自由 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 地區選舉人投票複 決, 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有效同意票過選 舉人總 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額之半數,不 得變更之。 停止適用。 5.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 發 布緊急命令,立法院 應 於三日內自行集會, 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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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憲政 推動聯盟 2016 憲改草案 細節說明 僅修正第 1 項及第 2 項
比例太多,力求票票等值原則之實現。
1. 依照憲法以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立法院可以被解散,立法委員的任期 並非固定,因此並非皆於任滿前三個 月內才改選。
3.1.「聯立制」原則,意指總席次的分 配雖然以政黨票得票比例為分配立法 委員席次之主要依據, 但選制並非純 粹之比例代表制,而是仍保有區域選 舉的混合制。為使席次分配儘量接近 於各政黨的政黨得票比例,因此要求 由政黨名單當選之席次應占總席次至 少一半。詳細的計算與分配方式,以 法律定。
2. 立法委員總席次,依照比較政治學 研究,除了人口九千萬以上的大國, 或五百萬以下的小國,一般中等人口 數的國家,大約每八萬到十五萬即有 一席國會議員。國會議員總數並不適 宜在憲法當中明定,故改以人口數之 計算原則方式定之,以保持一定的可 調整性。席次分配採取「聯立制」, 亦會產生浮動席次問題,因此也無法 將總席次以確定數額規定之。依照今 年 一 月 統 計, 台 灣 全 國 人 口 約 2344 萬人,依照本草案規定,立法委員總 席次在 156 席到 293 席之間。實際的 數目授 權由法律規定的方式計算之。 3. 立法委員之總席次分配方式,採取 聯立制之原則,以避免單一選區以及 並立制造成大黨獲取席次超過其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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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依照草案規定,政黨比例代表名 單,也並不需要以全國為範圍,立法 者可以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各自 有政黨提名名單。且授權立法者可規 定政黨可分配 席次的最低得票率門 檻,為求取政黨政治、機會平等、票 票等值等原則的平衡,規定門檻上限 為 百分之三。 4. 區域選舉方式仍採取單一選區,單 次投票獲得選票最多者當選的制度。 總數保障至少現行的七十三席。其選 區劃分方式,由法律定之,但增列應
國會 選制 改革
注意席次與人口比例之公平代表性, 避免過少人口即可,或過多人口才可 產生一席立法委員的狀況,且不要求 每一縣市至少一名立法委員。 5. 為保障女性之參政機會,仍規定政 黨比例代表名單當選之席次中,女性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6. 原住民族代表之席次與產生方式, 採取憲法保留之特殊保障,與其他席 次相互區隔,保障其席次不少於十六 席。其產生方式由法律另定之,但應 考量各族之代 表性、性別比例之均衡 與各族社會文化之差異。但是其中由 政黨提名者當選者,其席次數仍應計 入該政黨可分配的席次總數,以保持 聯立制原則在分配總席次上 的公正 性。 7. 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與自治,規 定立法院應成立原住民族委員會,涉 及原住民族權利與利益之事項,應經 原住民族委員會 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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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修憲公聽會 見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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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承宗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
九合一大選與憲改契機
2014年選 舉11結月底九合一地方 果, 乃 2015 年 憲改列車得以驅動的箇中關鍵。在此 之前,雖立法院已有諸多有關修改憲 法本文乃至增修條文的待審提案,其 中甚至包括於 2014 年 5 月由中國國民 黨籍立委盧秀燕領銜提案的憲法第 130 條修正草案。但在該黨主席馬英九「行 憲重於修憲」、「修憲非主流民意」 的強悍堅持下,黨主席不點頭,立法 院毫無組成修憲委員會,審議這些修 憲提案的可能性。直到去年底九合一 地方選舉中國國民黨遭逢嚴重挫敗,
馬英九倉皇辭去黨主席,於新任主席 朱立倫主導下,修憲反倒成為該黨熱 衷的政治訴求。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執政黨的修 憲主軸既非擴大青年參政權,亦不在 強化憲法人權條款,所念茲在茲者僅 聚焦政府體制、尤其是在立法院影響 力上頭大做文章。繼去年 12 月底由中 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 33 人連署拋 出「恢復閣揆同意權」提案當作先鋒, 接著「立委兼任官吏」、「不在籍投 票入憲」等諸多提案紛紛出籠,再加 在野黨也把握此難得契機,分別就人 權條款擴充、廢除考試院、監察院、 降低修憲門檻、增列政黨專章等提出 修憲案,致使修憲提案呈現今日百花 繚亂榮景。迄本文脫稿日計算,本屆 立法院已累積高達 37 筆修憲提案,又 其中 30 筆修憲提案乃去年 11 月底九 合一選舉後才被提出,由此正可驗證 前述推論當屬不謬。
修憲公聽會的光與影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於今年 3 月 26 日 舉行第 1 次會議,決定從 4 月 9 日起每 周召開 2 場公聽會,邀專家學者發表意 見。預計 5 月中旬開完 10 場公聽會後, 便進入審查討論階段。筆者有幸受邀參 加其中第 4、5、6 場公聽會,並分別針對: 降低投票年齡、不在籍投票入憲、減少 大法官、考委及監委人數、廢除考試院、 監察院、廢除省府組織、恢復閣揆同意 權、政黨專章入憲等諸多題綱發表看法。 對一介公法學者而言,與談稿與發言內 容字句不漏地被收錄於立法院報告,意 義固然非凡。但對國家憲政永續發展來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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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憲改自己倡議 說,這幾場修憲公聽會一路舉辦下來, 究竟有何正面助益?筆者甚感懷疑。 以下爰將幾點觀察,歸納整理如后: 一、一個題綱、各自表述: 公聽會召開前夕,大會固然盡責 地預擬題綱,提供與會專家學者及早 準備。一般來說,筆者參與的 3 場公 聽會,出席專家學者多能事前預擬與 談稿,發言時亦多能就題申論,於大 會限定時間內充分表述己見。但觀點 南轅北轍、毫無交集情形,卻也多所 有之。在校園經常舉辦的學術研討會 裡,這種《論語》公冶長篇裡「盍各 言爾志」的和諧景象,筆者並不陌生。 但如所周知,本次憲改契機稍縱即逝, 程序上卻以 1 個多月的寶貴時間配置 在 10 場公聽會上,究竟功效何在,實 值存疑。 二、只是公聽會、不是聽證: 在大學〈行政法〉課程裡,於提 及行政程序法時,坊間教科書經常會 提及鬆散的「公聽會」與嚴謹的「聽 證」間顯著差異。簡而言之,立法院 舉辦公聽會,其法源依據係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第 54 至 59 條有關委員會公 聽會舉行之相關規定,其主要內涵在 於「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 員出席表達意見」。至於公聽會辦理 後,則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 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 及出席者。反之,若為聽證者,不僅 程序嚴謹,針對爭點展開的正反論點 較容易產生交集。立法院舉辦公聽會, 其中最令人惋惜者,莫過於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採「公聽會」而非「聽證」 模式進行,是以包括修憲委員會公聽 會在內的所有立法院公聽會,於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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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參與者表述正反意見後,公聽會 主席並不會針對爭點與正反意見引導 至進一步的討論辯難,僅是將各方意 見照錄公聽會報告,供立委留存參考 而已。這種情況下,導致公聽會結果 往 往 只 是 讓 學 者 專 家「 說 說, 就 算 了」,與後續立委行使職權間根本難 以產生正向回饋。 三、興趣缺缺的媒體: 10 場修憲公聽會,各自題綱不同, 各場討論內容本有差異。修憲事涉國 家根本大法的變動,攸關全國人民權 益,就新聞專業而言,理當有報導價 值。惟以筆者參與的 3 場公聽會而言, 偌大的立法院群賢樓 9 樓大禮堂裡, 一方面主席、議事人員與受邀專家學 者端正而座,另一方面不僅登記發言 立委寥寥可數,專門保留給電子與平 面媒體區域更可謂毫無人煙。事後也 證明,各路媒體對修憲公聽會相關報 導著墨不多。至於箇中原因,或許是 因為 10 場公聽會規劃時間皆為中午 12 點 30 分起至下午 3 點間,適逢午休時 刻,與各大主流媒體發稿作息牴觸所 致。
期待下一次憲改契機:代結語 2016 年 1 月 16 日的總統暨立委大選, 本次修憲的公民複決必須搭配 意味著 6 月 15 日即為本次憲改臨界點。本文脫稿日為 5 月下旬,尚 無法斷言這波憲改契機,最終將以何種形式結尾。不過可確定的是,現行中華 民國憲法破綻百出。即便朝野能及時將憲法修正案推出立法院,其內容勢必充 滿折衝妥協,難以契合 21 世紀台灣憲政發展需要。放眼未來,惟有讓真正有 憲法意識的新總統於明年順利產生,同時促使信仰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進 步力量在立法院順利過半,惟有如此,憲改契機才是真正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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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思完備的 憲法人權清單 廖福特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在論述修憲與人權互動時,應 該至少論述兩點意見:第一, 思考為何討論憲改必須完善人權清單; 第二,如何建構完備的人權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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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討論憲改必須思考人權清單
有
關為何討論憲改必須思考人 權清單,至少有三點理由。
(一)人權是憲法的核心價值 憲法的核心價值為主權(國家地 位)、民主(中央權力分立、中央與 地方均權)、人權(人權清單),談 憲改卻不談人權,殊不可想像。但是 在主權部分,因為高度政治性,往往 被擱置。在中央政府體制,則有政黨 之政治利益計算。而人權部分應是最 沒有政治爭議,立法院作為修憲之主 要機關,自然必須思考完善人權清單, 否則會辜負人民之付託,會愧對人民。 (二)過去不夠注重 從 憲 法 歷 史 觀 之, 憲 法 制 訂 於 1946 年,是二次大戰以後制憲潮之一 環,但是同樣地也受當時時空背景之 侷限,因此憲法第二章人民權利其實 是偏重於公民及政治權或是自由權, 同時也是不完備的,而社會權之理念 有許多都是置於基本國策中。 1991 年 開 始 修 憲, 至 2000 年 為 止 10 年內歷經了 6 次修憲,然而這幾 次修憲主要著重於政府制度之調整, 對於人權議題之關注並不多。1991 年 第一次修憲完全沒有注意人權議題。 1992 年修憲才在當時的增修條文加入: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護 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 進兩性地位平等」,另外亦加入殘障 者之保障等,而 1992 年修憲時仍然以 「山胞」之名稱指稱原住民,「原住 民」直到 1994 年修憲時才得到正名。
1996 年修憲時將「殘障者」之名稱改 為「身心障礙者」,其次則將「原住 民」名稱改為「原住民族」,並加入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發展原 住民族語言文化」。1999 年修憲時則 加入對軍人之保障,2000 年修憲時並 沒有增加有關人權之規定。而 2004 年 修憲與權利有關的只有各政黨不分區 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 其實就七次修憲過程觀之,人權 議題所受到重視之程度可說是微乎其 微,而且上述所提有關兩性平權、身 心障礙者保障、原住民族保障、軍人 保障等,都是以與基本國策相同之語 句表達,嚴格來說其實不是人權條款 之擴充,而只是提醒國家之施政方針, 是否有強制力非常值得懷疑,我們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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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憲改自己倡議 怕必須說歷經十年的修憲,結果是對人 權保障沒有什麼特別之幫助。 (三)憲法保障與法律保障不同 權利之憲法保障與法律保障是不同 的,因為法律規範有時候是侵犯權利 的,違憲審查就是要檢視法律是否侵犯 基本權。例如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認為 戶籍法第 8 條第 2、3 項捺指紋始核發 身分證規定違憲,因為過度侵犯資訊隱 私權。而釋字第 718 號認為集會遊行 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 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二、如何建構完備的人權清單
(一)完備的人權清單 有關如何建構完備的人權清單,或 許可以有幾個層次之思考。首先,我 們可以朝三個方向規劃新的憲法人權法 典,一者是完備性,另一者是符合國際 標準,第三是相關人權制度。 A. 完備性 在完備性方面,應該考量涵蓋不同 世代之人權發展,例如國際人權通稱 之三個世代之人權發展,或是憲法所稱 之自由權及社會權之發展。例如首先一 般總則可包括人性尊嚴、自決權、平等 原則、法律人格之承認等規範。其次, 公民及政治權利或是自由權可包括生命 權、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奴隸 與強制勞動、人身自由、被剝奪自由者 之待遇、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者之監禁、 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外國人之驅 逐、有效救濟與公平審判之權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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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則與無罪推定、接受公正裁判之權 利、上訴權、一罪不二罰、禁止溯及 既往及從輕原則、國家賠償責任、隱 私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達 自由、資訊公開、傳播媒體接近使用 權、集會之權利、結社的自由、婚姻 及組成家庭、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 兒童之身分、參與政治權利、原住 民族自治權、庇護權、國籍得喪變更 之權利、財產權等。再者,經濟、社 會及文化權利或是社會權可包括工作 權、工作條件、工會權、社會保障、 對家庭之保護、對兒童及少年之保 護、老人權利、身心障礙者之公平待 遇、適當生活水準、健康權、醫療人 權、受教育之權利、文化權、文化、 宗教與語言多元性、環境保護、消費 者保護等。第四,可多方辯論是否將 第三代人權放入憲法中。
其第一項著重於憲法人權條款之 解釋應符合國際人權規範;而第二項 著重於在國內實踐國際人權規範,使 國際人權公約有優於國內一般法律之 地位,同時為避免我國加入或批准條 約之困難,特別規定人權條約經立法 院議決便有國內法效力;第三項則著 重於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人權條 款之機制。 C. 相關制度 亦應思考相關人權制度,例如應 該考慮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之人權義 務、人權法令之解釋準則、人權影響 評估及人權指標之建立、人權報告制 度之建構、人權保障經費之優先編列 等規範。 (二)面對可能的障礙 B. 符合國際標準 在符合國際標準方面,除了可以將 各國際人權條約之實質規範放入新的憲 法人權法典之外,或許可於憲法條文中 加入必要之規範,例如可以增加一個條 文:
但是理想必須在現實中實踐,因 此方法上可以在現有立法委員提案中 找到最佳之方案作為今年之重點,其 中應該是鄭麗君委員之提案(委員提 案第 17411 號)最完整。
萬一還是不能達到,或可整合鄭 一、 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及自由, 麗君委員之提案(委員提案第 17411 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條約之 號)及公民憲政推動聯盟第一階段憲 規範。 改有關人權主張,進而整合為一個條 二、 世界人權宣言及經立法院審議 文: 之國際人權條約有國內法之地位,國內 法與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公約衝突 時,國內法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 人權條約之規範。 三、 為實踐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 權條約及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及自由,應 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一、 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原則與 基本權利,為直接拘束各國家機關的 法規範的法規範。所有公權力之執行 者應致力於實現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 原則與基本權利。本憲法所規定之基 本權利可由人民直接向公權力機關援 引與主張。基本權利與相應之義務, 於性質相容之範圍內,並應適用於私 人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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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憲改自己倡議 二、 經立法審議通過之國際人權公 約,具有相當於本憲法位階之效力。除 了經立法審議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之 外,公權力機關對本憲法所規定之基本 原則與基本權利之解釋,亦應參考其他 經聯合國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與人權原 則。 三、 國家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定 期評估、檢討各項人權法令及措施之執 行成效,並公布之。國家應建立人權影 響評估及人權指標制度,以預防或減輕 政策或法令對人權之不利影響。為實踐 憲法及國際人權條約所保障之權利及自 由,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人權委 員會。
第一項有關基本權之拘束力, 包括對於國家機關及私人。 第二項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之憲法地位。 第三項有關相關之人權制度。 以修憲技術而言,如果直接修憲法 本文,或許可以列為憲法第 22 條之一。 如果是增加憲法增修條文,或許可將其 列為憲法增修條文之獨立一個條文。 沒有堅持理想,最終依然無法實 踐。我們終究必須靜心面對完善的人權 清單應該有哪些內容此核心議題,不能 讓每一次憲改都是從零開始。只有民間 團體與立法院都盡心對於每一項權利逐 一討論,進而形成完整之權利清單,如 此才能在下一階段之憲改中實踐我們的 理想:完善的人權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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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2015 4 月─ 6 月 1
1
•逸翔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成員,出席楊玉欣立委辦公室所 舉辦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協調 會。 •伊翎赴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 為 南 投 收 容 所 個 案 申 請 提 審。 •逸翔出席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應變 小組會議
7
2
•參與五一大遊行
2
•舉辦台灣憲改藍圖會議 •寶萱出席桃園航空城中小企業民 間版說明會 •思妤出席醫療勞動現場訪調成果 發表會
3 •台權會秘書處與志工團聯誼
4
•台權會網頁開始推出 林大洋畫作網宣
5 •寶萱出席慕哲居住
講座:都更亂象和 修法問題 •逸翔出席民間法案 網路平台行動與落 選運動的策略會議
活動
1
•思妤參與「暴民」讀書會: 路人變被告
2
•逸翔和怡碧出席廢死聯盟的死刑報告會議 •伊翎出席立法院的核廢再處理議題的公聽 會 •仁碩旁聽王鐘銘華光妨礙公務案二審開庭 •逸翔接受中廣電台節目的訪問:談驕傲大 聯盟 •仁碩參與性侵害犯刑後治療釋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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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碩和思妤進 行 4 月 11 日 集 會遊行權草根論 壇主持人行前討 論會 •逸翔出席公民 憲政推動聯盟應 變小組會議
•逸翔出席親子共學促進會所舉辦 之促進友善兒童空間記者會。 •伊翎與桃園航空城在地居民一起 赴立法院交通會委員會,會見召 委劉櫂豪,說明交通部所規劃的 預備聽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 •逸翔與尤美女立法委員辦公室談 住宅法修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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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民黨中 羹記者 •思妤在 聲援韓 經驗
•伊翎赴新莊社大出席公 民論壇
7 •仁碩出席課綱盟記者會 •逸翔和伊翎出席鄭麗君 委員舉辦之憲改公聽會 •逸翔赴新楊平社區大學 公共論壇演講兩公約 •仁碩至蠻野講堂演講 「街頭抗爭的警察策略 及其反制」
•伊翎在當代人權議題課堂演講「科技與隱 私權」 •思妤出席韓國 Hydis 工人總統府前記者會, 並在行動者被丟包後,到萬芳派出所和地 檢署協助翻譯工作。 •逸翔與憲動盟成員赴國民黨談憲改議題 •逸翔出席憲動盟有關 6/8 行動的籌備會 •仁碩到台大濁社演講:日本的左翼運動與 公安警察 (60-80 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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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萱和逸翔出席樂善 村 (A7) 僅存老屋遷移 儀式
13 •伊翎出席中國維權律師交流活動 •逸翔代表台權會出席憲動盟會見立法
10 • 仁 碩 去 哲 學 星 期 五
秘書處聲援憲動盟在國 黨中常會場外的閉門 記者會 思妤在廢死辦公室分享 援 韓 國 Hydis 工 人 的 驗
會 君
•伊翎和仁碩出席健保訴 訟會議 •逸翔出席公民憲政推動 聯盟例會
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的兩 場會議 •逸翔與台少盟開會規劃兒童權利公約 工作坊 •逸翔出席憲動盟有關 5/2 憲改藍圖會 議籌備會 •思妤協助台權電影院「白宮第一管家」
與談集會遊行權與抗 爭中的警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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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居民大會與預 備聽證工作坊實戰演練 •台權會舉辦集會遊行權草 根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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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翎出席「民間監督大法官 人選聯盟」會議 •逸翔出席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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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逸翔隨台少盟去會見國民黨黨團
•本會副會長翁國彥,執委劉靜怡,涂予尹共同出席「監督 大法官人選聯盟成立記者會」 •仁碩出席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課綱案座談會 •逸翔出席六四系列座談會,談為何台灣需要舉辦六四晚會 •仁碩至警察工會推動會演講「警察勞動權與工會機能」 •伊翎接受中廣電台節目訪問
學
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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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諠和伊翎去和 Google 歐洲隱私負責人 討論被遺忘權 •思妤出席韓國 Hydis 工人絕食記者會 •逸翔出席民間監督 CRC 聯盟例會 •台權會秘書處和志工在六四紀念晚會擺攤 賣 T-shirt •思妤到中華電信工會參與韓國 Hydis 工人 行動討論會 •韓國 Hydis 工人在台權會進行分享會
•思妤聲援韓國工人 Hydis 的行動。 •伊翎出席勞動部舉辦之討論外籍 移工仲介費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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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反南鐵東移自救會在民進 黨前記者會 •逸翔至立法院各立委辦公室敲 門要求簽署全面憲改承諾書 •伊翎和逸翔出席台藏人權連線 籌備會議 •思妤出席聲援韓國 Hydis 工人 記者會籌備會議
•伊翎在「以人權為基礎的發展工作方法」進 行與談 •亦甫和毓柔參與反迫遷連線工作會議 •逸翔出席衛福部有關 CRPD 教育訓練教材焦 點團體會議 •思妤到中華電信工會參與韓國 Hydis 工人行 動討論會 •亦甫和毓柔參與台中田調暑期反迫遷培力工 作坊會議 •仁碩出席課綱盟小組會議 •秘書處赴法務部前參與抗議死刑執行記者會
大事紀 2015 4 月─ 6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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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翎代表台權會出席漢生人權小 組會議 • 逸 翔, 明 諠, 和 仁 碩 出 席 CEDAW 落實結論性意見第二輪 會議 •寶萱和思妤出席桃園航空城記 者會「揭開航空城發臭的蛋黃! 交通部愚民 全民來監督! 專家、 學者、居民齊籲「聽證」應官民 共辦、全區審議」
15 •逸翔,伊翎,明諠聲援美濃 鄉親反興建美濃水庫及高屏 大湖記者會 •逸翔至立法院各立委辦公室 敲門要求簽署全面憲改承諾 書 •譴責永豐餘集團打壓韓國 Hydis 工人記者會 •仁碩出席移盟會議 •思妤接受天下雜誌訪問韓國 Hydis 工人
•伊翎向靜宜法律系老師 介紹台權會 •思妤參與監改關注小組 之翻譯小組三籌會議 •逸翔,寶萱和執委徐世 榮老師赴成大的「土地正 義與居住正義」進行與談 •亦甫和毓柔參與台中田 調暑期反迫遷培力工作坊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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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翔出席 CEDAW 落實結論性 意見第二輪會議 •仁碩到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進行課綱案的午間座談 •仁碩到人本教育基金會出席課 綱案的會議
16 •仁碩代表台權會出席課綱盟的會見台聯黨團之行程
•逸翔和伊翎出席司改會舉辦的 NGO 交流會議 •逸翔主持淡江五虎崗舉辦之講座:更生人與監所改 革 •思妤在監改小組新生會演講台灣與韓國的監所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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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翔出席 CEDAW 落實結論 性意見第二輪會議 •逸翔出席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會議 •仁碩和伊翎參與東吳人權學 程 Dr. Szabo Mate 的 社 會 運 動與抗爭工作坊 •思妤在司改會的戶外電影院: 華麗的假期進行映後座談 •韓國半島記者楊虔豪約訪思 妤關於韓國 Hydis 工人
1 •街頭教戰手冊志工團工 作坊
17 •伊翎出席「翻轉吧!
國會」青年會議 •思妤參與監改關注小 組之翻譯小組二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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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碩出席課綱盟會議 •逸翔出席參與華光刑 事訴訟的社團擴大會議
•思妤參與廢死聯盟的「罪證確鑿 工作坊:破解死刑判決的秘密」 •思妤參與 6/9 元太科技股東會的 行前討論會
8 •逸翔,伊翎與香港實習生出席憲動盟的「拒絕綁架, 搶救憲改行動」記者會 •仁碩出席警察工會推動會的成立記者會 •執委涂予尹律師,劉靜怡老師出席「大法官提名人 選審查記者會」 •亦甫和毓柔出席新莊塭仔圳美華新村自救會記者會 •伊翎到清大社會系演講 318 學運與 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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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妤出 •亦甫出 •明諠和 •逸翔聲 •逸翔聲 行動記 •仁碩, •伊翎與 •思妤協 以及協 •伊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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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光刑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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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諠召開 Google 計畫會議 18 •交通部宣布桃園航空城預備聽證 會暫緩,並召開暫停舉辦之說明會 21•逸翔出席 CEDAW 落實 •寶萱拜訪桃園航空城五權里 草藥園居民 結論性意見第二輪會議 •逸翔代表台權會出席民間監 19 •台權會舉辦組織訓練以及四月 督 CRC 聯盟會見衛福部次長 22 份執委會 的會議,談 CRC 未來落實的 •逸翔出席 CEDAW 落 情況 20 •明諠和伊翎出席「非營利組 實結論性意見第二輪 •思妤出席監所關注小組會 織資訊科技運用座談會」 會議 議,討論新收隨身包和翻譯 •仁碩代表台權會出席課綱盟 •聲援經濟民主連合記 小組 成立記者會 者會「撤回政院版, •逸翔出席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逸翔代表台權會出席憲改藍 拒絕半分忠」 例會 圖會議之預備會議
•伊翎和仁碩出席移盟的反 地理課綱歧視用語的記者 會,隨後並召開移盟會議 •仁碩參與國教院課綱案的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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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翎出席馬英九總體檢記者會 •逸翔至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向英 國議員簡報國際公約落實的情況 •逸翔出席親子共學團的共識會議
•逸翔聲援台少盟在群賢 樓前靜坐抗議:十八歲投 票權被綁架撕票 •伊翎出席島國前進記者 會:決戰立法院,通過公 投法 • 逸 翔 出 席 CEDAW 落 實 結論性意見第二輪會議 •台權會與 TIFA 開會討論 國籍法議題 •思妤出席監所改革小組 新生會
妤出席新竹的元太股東會韓國 Hydis 工人行動 甫出席三峽劉家個案的諮詢會議 諠和伊翎出席 NII 網路治理論壇 翔聲援邱和順案國際記者會 翔聲援綠盟「反對核廢再處理立法院場外監督 動記者會」 碩,伊翎與實習生旁聽健保訴訟案開庭 翎與尤美女辦公室討論個資法 妤協助處理韓國 Hydis 工人被關在三峽收容所, 及協商責付破局遣返的相關事宜 翎和逸翔出席「落選運動」的討論會
22 •逸翔出席 CEDAW 落實結 論性意見第二輪會議 •仁碩和伊翎參與東吳人權 學程 Dr. Szabo Mate 的社 會運動與抗爭工作坊 •逸翔出席公民憲政推動聯 盟例會 •仁碩出席課綱盟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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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諠接受中廣電台節目的訪問 •亦甫和毓柔赴民航局出席航空城預備聽證的籌備會議
11 •伊翎和香港實習生出席國籍法記者會
•逸翔到東吳大學周怡君老師的議題辯論課擔任評審 •思妤出席 6/12 永豐金股東會韓國 Hydis 工人行動 討論會 •伊翎出席大法官提名人選審查記者會 •仁碩和明諠接受新新聞訪問健保資料庫訴訟 •思妤到快樂聯播網接受訪談關於韓國 Hydis 工人的 議題 •伊翎主持監改新生會 •思妤與義務律師團開會討論韓國 Hydis 工人案的救 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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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2015 4 月─ 6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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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記者會宣布 5/2 將舉行台灣 憲改藍圖會議 •仁碩代表台權會出席課綱盟會見 民進黨的會議 •明諠赴長庚大學工業設計系演講 「看不見不等於不存在:淺談人權 •寶萱與 OURS 和農陣到新北市龍 埔里現勘 •伊翎出席廢死聯盟執委會 •思妤主持監改小組新生會:王鐘 銘分享獄中經驗
•永豐金股東會甲級動員記者會,之後 韓國工人被逮捕送外國人收容所,然 後被提審,當天提審成功當庭釋放 •逸翔與權約盟成員出席衛福部舉辦之 推動 CRC 施行法的第三次諮詢會議
•伊翎,毓柔,明諠,仁碩出 席梅心怡的告別式 •逸翔,伊翎,亦甫出席華光 社區刑事判決評鑑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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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華光社區五人案:國家濫訴 追殺,華光被告苦行 • 逸 翔 出 席 憲 動 盟 會 議, 討 論 5/2 憲改藍圖會議爭點 • 伊 翎 出 席 vTaiwan 諮 詢 會 議: 遠 距醫療照顧及個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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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伊翎和權約盟怡碧前往孟加拉出席 ANNI 年度會議(4/25-29) •寶萱至新竹長老教會演講桃園航空城議題 •逸翔出席 5/2 憲改藍圖會議志工說明會
•逸翔出席憲動盟在立法院外的記者會:26 •思妤出席韓國 Hydis 工人裴宰 修憲綁架愧對人民,個別議題個別處理 炯遺孀記者會 •逸翔聲援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有 •逸翔和怡碧接受寶島新聲鄭弘 關都更條例修法的記者會 儀節目訪問有關憲改議題 •伊翎和仁碩參與健保資料庫計畫之寫 •寶萱出席 2015 世界社會論壇 作 ( 居住者國際聯盟 ) 之經驗分享 •逸翔出席 CEDAW 落實結論性意見第 會 二輪會議 27 •台權會執行委員會 •思妤與韓國 Hydis 工人及全 •思妤出席韓國 Hydis 工人抵台行動討 國關廠連線討論後續行動 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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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逸翔聲援華 光社區案高 院 準 備 庭, 百人旁聽聲 援行動 •伊翎和逸翔 出席廢死聯 盟執委會
1 •思妤到中華電信工會參與韓 國 Hydis 工人行動討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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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翔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進行兩公約的培訓 •伊翎和明諠出席立法院前 的憲改記者會 •伊翎和明諠到立法院與法 務部協商個資法 •逸翔出席憲動盟緊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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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翔參與憲動盟 在立法院外整天的 行動 • 伊 翎, 思 妤 和 香 港實習生出席「高 層黑手打壓韓國 Hydis 工 人 」 記 者 會 •伊翎處理流亡藏 人記者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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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妤參與監所關注小組 之翻譯小組一籌會
27 •健保訴訟召開準備程序庭
•伊翎和逸翔出席鄭麗君委員召開 的憲改公聽會預備會議 •寶萱拜訪桃園航空城中小企業自 救會 •仁碩出席課綱盟會議 •「暴民」讀書會「寶島夜船」電 影座談
•明諠出席立法院「反網路霸 凌公聽會」 •寶萱出席三峽龍埔里里民區 段徵收說明會 •思妤出席監所關注小組月會
30 •逸翔赴高雄出席婦權 基金會舉辦之 CEDAW 南方論壇,與談兩公約 影子報告的經驗 •伊翎出席紀錄片放映 會暨「女性,照顧與勞 動」座談會
29 •思妤出席法律扶助基金會 監改研討會之籌備會 •仁碩代表台權會出席課綱 盟會見鄭麗君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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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思妤出席韓國 Hydis 工 人裴宰炯死因記者會 •仁碩和伊翎參與東吳人 權學程 Dr. Szabo Mate 的社會運動與抗爭工作 坊 •逸翔出席公民憲政推動 聯盟例會
•逸翔協助梅心怡的和平音樂會 •思妤參與韓國 Hydis 工人的行動 討論會
31 •伊翎和明諠協助梅心怡的和平音樂會
•思妤參與廢死聯盟的「罪證確鑿工作 坊:破解死刑判決的秘密」 •思妤接受壹週刊專訪韓國 Hydis 工人 的運動
17 •伊翎,明諠,逸翔與憲動盟成員到國民黨前抗議, 國民黨要為修憲破局負最大責任 •思妤協助韓國 Hydis 工人李尚彥會見團結工聯 •伊翎和仁碩參與健保資料訴訟會議
18 •逸翔至屏東東港參與「南台灣人口販運被害者服務培力訓 練工作坊」 •仁碩處理精神衛生法個案在士林法扶分會的申請 •伊翎出席司法人權 NGO 聯合會議 •仁碩接受新新聞訪問提審法 •伊翎和香港實習生出席移盟會議 •思妤出席韓國 Hydis 工人第四次遠征之台灣聲援團體的討論 會 •伊翎上公視有話好說節目談陸配身分證
19 • 明 諠 赴 加 拿 大 參 與 2015 Citizen Lab Summer Institute(6/15-6/28) •伊翎上客家電視台談難民法 •會長毓斌和伊翎接待德國 Asienhaus 基金會來訪
21 •亦甫出席新莊美華新村 自救會例會
TAHRpas 2015 夏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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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2015 4 月─ 6 月
2015 募款餐會 ─你橫行 我電到你不行─ 時間:2015/9/19 晚上 6:00 地點:晶宴會館 ( 民權館 ) 民權東路三段 2 號 聯絡電話:02-25969525 詳細資訊:
24 23 22 •逸翔出席 CEDAW 落實結 論性意見第二輪會議 •台權會執行委員會 •亦甫安排當代漂泊與日韓 藝術家交流遊民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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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Rpas 2015 夏季號
•仁碩赴香港參加「香港比較 警政國際工作坊&香港社運 青年交流」(6/23-6/28) •思妤接受中廣電台節目訪 問,談轉型正義議題 •逸翔和伊翎與法國在台辦事 處午餐討論台灣人權議題 •逸翔出席婦權基金會之 「CEDAW 一週年活動」
•伊翎,逸翔,以及香港實習 生出席徐自強案開庭記者會 •逸翔與權約盟成員赴衛福部 討論 CRC 國家報告委外是錯 誤政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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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翔旁聽何丹霖國家賠償 案二審準備庭 •逸翔出席現動盟例會 •思妤和伊翎出席韓國 Hydis 工人律師團會議
26 •逸翔,伊翎,香港實習生到新加 坡辦事處抗議,聲援 Amos Yee •逸翔到台北市監理所演講兩公約 •伊翎,逸翔,思妤參加監所關注 小組監所參訪工作會議
28 •思妤參加韓國 Hydis 工 人擴大動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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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翎和香港實習生聲援經濟民主 連合的「中信金股東會行動」 •亦甫和賈伯楷,顏亮一老師討論 塭仔圳民辦論壇 •欣怡的「暴民讀書會」:十三階 梯 •思妤參與永豐餘股東會行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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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Hydis 工人第四度來 台,並參與永豐餘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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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596-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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