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地方自治基本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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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自治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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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方自治區域與原住民自治 .......................
3-1
第 四 章 地方事權、地方立法權 ..............................
4-1
第 五 章 歐美地方政府組織 .....................................
5-1
第 六 章 我國地方政府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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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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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地方選舉與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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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地方自治監督、地方治理與府際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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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最新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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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基本概念 01
大綱模式
來源:英國 Local Self-government 一詞。 基本概念 為一種政治制度。 意義:由國家設立法人,並在國家監督 下,由地方自治團體內之人民依法組織 機關,行使職權,基於自己之意志以處 意義與內容 理其區域內的公共事務的一種地方政治 制度。 團體自治。 要素 住民自治。 固有權說。 承認說。 本質 制度保障說。 一、地方自治 人民主權說。 自治事項難以確定。 國家政權難趨劃一。 缺點 地方不免畸形發展。 製造地方派系。 加深地域觀念。 缺點及補救 採行均權制度。 確立地方自治監督制度。 補救 平衡地方之發展。 嚴謹選舉制度。 泯除地域觀念。 問題研究─地方派系對地方自治之影響。 特定區域內。 為國家統治機關的一種。
1-2
意義 權力來源,載於憲法或由中央法令規定。 自行處理局部性事務。 無主權之統治機關。 減輕中央政府負擔,適應地方特殊環境。 二、地方政府 奠定建國基礎,保障人民權益。 功能 促進民主實現,培養民主政治人才。 發展地方經濟,解決民生問題。 問題研究─直接自治、間接自治。 三、聯邦國與單一國 聯邦國制。 地方制度之歧異 單一國制。 地方自治之主要區域為省(市)、縣(市)。 地方自治之立法機關為省、縣、市議會。 憲法 地方自治之行政機關為省、縣、市政府。 本文 地方自治職權之規範為均權制度。 四、我國憲法 地方自治之基本法律為省縣自治通則。 體制下之 憲法增修條文。 地方自治 用詞之定義(地制法§2)。 地方行政、立法機關(地制法§5)。 地方制度法 地方區域之名稱(地制法§6)。 地位性質。 縣議會與縣民代 職權。 表大會之區別 設置。 五、相關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九八號 六、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法制 七、地方自治、地方治理相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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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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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問答精選
、我國地方制度究係採聯邦國制或單一國制?試就史料及憲法規定形 式說明之;兼述其在政治權力分配上之影響。
【高考】
世界各民主國家政府體制,主要可分為聯邦國與單一國制,前者如德 國、美國、加拿大、奧地利、瑞士等,後者如法國、我國、日本、韓國、 英國等。由於各政府的體制、歷史背景的不同,連帶影響地方政府的權利 ,茲就題意所示,分述如下: 聯邦國制: 聯邦國的成立,常是先有地方(邦、州),而後產生聯邦。特別重視 地方固有的政治地位與政治權力的保障。 聯邦國的各政府體制中,通常地方政府享有較大的保障與地位,其共 同的特性如下幾點: 聯邦與地方的關係是對等而平行的,除了國家主權是聯邦獨享外, 其餘權利上,聯邦與地方是相互平等。 地方具有獨立之地位,受憲法所保障,聯邦政府不得任意侵犯。 任何對地方權利的限制,都須經過修憲。 當特定權利未明確規定交付聯邦時,均屬地方所有。 單一國制: 單一國制強調國家主權與統治權是唯一密不可分的,為代表全民的中 央政府所獨有。地方雖有法定地位,受法律保障,但卻是中央政府依 法所核予的,不具有平等的地位。 單一國的各地方政府有其制度上的差異,但有下列之共同特性: 中央政府基於行使國家主權的地位,對各該公共事務均有最終決定 權。 地方政府雖具有法定權利,但範圍的大小以至於功能角色,取決於 中央的政策考量。 中央與地方的權利區隔,主要在於行政權限的分工,而非政治權利 的分享。地方常扮演執行的工作,而中央對地方則有監督權限。 當特定的權利未明確規定,而發生爭議時,係由中央決定之歸屬。 綜上所述,聯邦國制強調地方的最先存在,與單一國制對地方的承認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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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顯有不同。而我國長期以來的政治文化,成為單一國制的政府,為保 障地方的權利,特別在憲法制定保障,以利於地方自治的落實。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須加強分工合作,以抗疫情擴散。試依地方治 理(Local Governance)理論,說明下列問題: 地方治理之理論建構如何? 地方治理之方式為何? 地方治理之階段分工為何?
【地方三】
面對複雜多變的環境下,許多事情已非過去單一性質的問題,而須藉 由中央與地方政府、非營利組織的結合,以解決共同難以處理的問題,因 而產生地方治理的模式,茲就題意所示,分述如下: 地方治理之理論基礎: 依學者 Rhodes 的定義為:係指全國性政策與地方性事務的釐定和執行中, 所涉及的主體已不再侷限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單純的互動關係,還涵蓋 了公部門、私部門和非營利團體等,彼此互動形成一種複雜的網絡關係。 地方治理之方式: 強制權力的退化:地方政府雖是公共權威的來源,卻非主導之地位, 而是扮演協調、指導的角色。 權威的外放與賦予: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層級劃分多少,均能充分 授權予基層單位,能有效解決問題。 多樣化與分散化:基層的自治組織,能有相當的管道參與政治事務, 達成地方民主。 夥伴關係:地方居民與地方、中央政府、非營利組織等,共同參與地 方事務,彼此分工合作,而非僅是上下的層級關係,形成一種動態的 協調整合過程。 地方治理之階段分工: 自理:即地方政府依其能可全權處理的公共事務,例如教育、財政等。 共理:地方政府鑑於能力的受限,需要中央或同級政府間之協助,始 可有效處理公共事務。例如北基的垃圾清運模式。 層理:地方政府對於複雜的公共事務,應結合社會資源,互賴合作, 政府僅扮演監督或領航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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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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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地方政府面臨著如此複雜環境下,若能運用分層治理的模式, 結合社會資源,並配合各地方資源的多寡、環境的差異等,以有效解決共 同的問題。 、有關地方自治本質之學說有所謂固有權說、承認說、人民主權說以 及制度保障說,請分別說明其內涵。我國實務上對地方自治本質之 見解係採何種學說,請舉例並加以說明。
【普考】
地方自治之權限與本質,自何而來?自治權之界限及限制為何?質言 之,地方自治權之本質上為何?其學說有下述爭議: 固有權說: 固有權說源自於法國之「地方權」之思想。法國於中世紀便有都市自 治權之產生,並於 1787 年之法國大革命時期首先倡導「地方權」, 進而於 1789 年後加以法制化。 固有權說認為,地方團體之自治權(地方權),係固有之權力,與個 人權利之天賦一般,地方團體的存在較統一國家以前既已存在;憲法 與法律對地方自治權僅有確認的意義,並無創設之效果。 承認說: 此說認為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人格,係由國家所承認(委任),地方 自治團體內涵之地方立法權、人事權、組織權、財政權,均在國家承 認之前提下才有存在之餘地。自治權係國家所賦予,並非地方自治團 體所固有。 承認說較能解釋各國之歷史經驗,與近代各國法制之現實相符。地方 自治或地方制度皆依憲法或法律,取得其地位,並受國家之指揮監督 ,本為法律上之推理。但是此說對地方自治團體無異成為國家之附庸 地位,甚或國家可經由修改憲法或法律以剝奪自治權限,對地方自治 團體權限之保障十分薄弱,早為各國所不採。 制度保障說: 此說創始於德國威瑪憲法時代,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根據威 瑪憲法的自治條款,創造了制度保障說,並成為德國及日本之通說。 制度保障說(Institutionelle Garantie)則主張因歷史緣故而形成的 各種「公法制度」,例如私有財產制度、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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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制度等,當作憲法上的制度加以保障,透過憲法位階的保障,以 避免「制度」的本質內容受到立法者的侵害。目前德國聯邦憲法法 院及學者大抵上均採此說,其對日本及我國的影響亦相當的深遠。 制度保障說係德國憲法學者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所提出 ,其當時的目的係將「制度」與「基本權利」嚴格區分,以擺脫國 家法律的限制。惟其內涵與當初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之 主張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可將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分成三個層次 來理解:制度性法律主體之保障,為國家組織之建構原則;客 觀法制度之保障,確保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我負責下處理地方事務; 主觀法律地位之保障,在與受到侵害時,提供權利保護。 依照此說,所謂之「制度」是指「被形成,被加以組織,而是有公法 性格之制度。」因此,地方自治係憲法所保障之制度,以避免地方自 治這個制度被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破壞此制度之本旨。 人民主權說: 日本於二次大戰後之地方自治法,重新創設「直接請求制度」,其內 容包括:條例的制度改廢請求;事務的監查請求;議會的解散 請求;對議員、議長及主要公務員(如副知事、助役、出納長等) 之解職請求。並加入直接參政,以填補代表民主制之欠缺,以住民之 意思,直接決定地方重要的事項。 日本並於 1999 年通過「地方分權法」,並於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該法將原中央集權轉化為地方分權制度,將中央事務下放予地方自 治團體,國家與自治團體二者調整為對等合作關係,擴大地方之自主 性。 實務見解,乃採憲法制度性保障說: 釋字第 498 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 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 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 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 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 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 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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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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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選擇精選
下列關於「治理」本質的敘述,何者錯誤?
治理即是公民治理
治理即是新公共管理
治理即是全球治理
治理即是大有為的國家 【原住民四】
下列關於治理所涵蓋範圍的敘述,何者錯誤?
公共問題只有涉及政府與民間合作的,才是治理關懷範圍 公共政策、政府運作、公共服務管理等課題,都應合併考量 應兼顧政府內部與外部問題 民間組織也有承擔公共服務的能力與責任
【原住民五】
請問下列有關聯邦主義(Federalism)之敘述,何者正確?
凡是聯邦國皆採取聯邦主義 聯邦主義強調中央與地方共享權力 聯邦主義主張地方權力來自於中央之授權 聯邦主義係指水平的權力分立
【原住民五】
從權力運作的角度,探討地方上不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間之互
動關係,是從何種途徑來研究地方政府? 法制研究途徑
政治研究途徑
經濟研究途徑
管理研究途徑
【原住民五】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設立地方自治制度的原因?
因地制宜以便辦理自己地方的事務 為實現住民自治理想 基於垂直上的分權 基於水平上的分權
【身心四】
下列何者並非「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主張,各國推動地方
治理的意義? 中央政府應將行政權與財政權下放地方 地方政府應強化本身接受各界「課責」(Accountability)的能力 中央應強化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地方政府應對外開放,使民間組織參與公共事務 下列有關地方治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地方治理強調地方自主與地方民主 地方治理強調地方分權與權力下放
【身心四】
1-42 地方治理強調行政一體與科層體制 地方治理強調政策網絡與政治參與
【身心五】
有關縣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縣實行縣自治
縣為法人
縣為地方自治團體
縣長由省民選舉之
【身心五】
下列有關地方政府意涵的敘述,何者正確?
地方政府在特定地理區域內行使治理權 地方政府擁有獨立自主的權力 地方政府是由土地、人民、政府、主權組成 地方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展現
【身心五】
1994 年我國辦理省(市)長民選的主要依據為何? 地方自治法
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地方制度法
【普考】
有關地方自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團體自治係在國家領域內,設置獨立於國家之外,具有法律人格的地域 團體,並可依自己的意思與目的處理地方事務 住民自治是住民基於共同意思,自行組成地方政府與地方議會,決定地 方事務 住民自治是政治意義上的地方自治 團體自治是政治意義上的地方自治
【原住民四】
有關我國歷次修憲,憲法上的地方制度變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由省(縣)與直轄市雙軌制合併為單軌制 省政府改制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廢止省縣自治通則之設計 確立鄉(鎮、市)之立法權
【原住民四】
各該地方公共組織,應由該轄區之公民獨立自主的定期投票,選舉各該公
共組織的地方首長,責賦執掌地方公共團體之公共事務;並由其對等的地 方民意機關共同行使立法權與財政權。此一自治概念稱為: 權力自治
團體自治
組織自治
住民自治 【原住民四】
有關直接自治制度的特質,何者說明錯誤? 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好惡 自治區域內的人民有平等參與權利 僅適用小型自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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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基本概念
具有議事效率及行政效能
【地方四】
請問以下那一個直轄市,是透過縣(市)合併改制? 新北市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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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高雄市 【地方四】
下列有關地域高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地域高權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在其轄區內行使高權之權能 這些權限是對當地居民或對在當地有住居所之人民行使 這些權限是由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機關來行使 這些高權僅受到地方制度法的保障而已
【地方五】
下列對於「住民自治」及「團體自治」的敘述,何者正確?
住民自治及團體自治因形成背景不同,對地方自治保障的程度及範圍有 所不同 住民自治由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所發展出,團體自治由英、美等英美 法系國家所發展出 住民自治以自由主義及分權主義為基礎,團體自治以民主主義為基礎 住民自治為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自治,團體自治為一種具有政治意義的 自治
【地方五】
從憲法的角度進行觀察,對於地方自治制度之描述何者錯誤?
係藉由設置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使國家權力形成水平的權力分立 地方自治團體之設置,係為避免國家權力的集中化 中央與地方間權限分化目的在追求更有效率之政府施政 地方自治團體之設置,有助於國家權力之分散
【地方五】
下列有關聯邦國與單一國地方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在中央與地方權限方面,聯邦國多以憲法來劃分;單一國多由中央決定 聯邦國對地方政府保障強;單一國對地方政府保障弱 聯邦國地方政府有自主組織權;單一國地方政府無自主組織權 聯邦國地方制度較為統一;單一國地方制度較為分歧
【身心四】
我國地方制度法於何年公布施行? 1992 年
1996 年
1999 年
2000 年 【身心四】
當前政府改造工程中,依據「民間可以作的,政府不作」、「地方政府能
作的,中央政府不作」的基本精神,提出了四化政策,不包括下列何者? 去政治化
行政法人化
地方化
下列何者是地方分權的最主要考量?
委外【普考】
1-44 因地制宜
因權制宜
因人制宜
因時制宜 【地方五】
我國地方制度設計之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我國係單一體制國家,故採中央集權之設計,地方自治團體因而未擁有 自治權限 我國係帶有聯邦色彩之單一體制國家,中央與地方依事務之本質為適當 分權 我國現行之憲政體制無法確實區分係單一國或聯邦國,但不論是那一種 憲政體制,地方自治團體擁有絕對的自治權限 我國係聯邦國,但地方自治團體仍須協助中央履行委辦事項 【地方五】 基於提升政府行政效率考量,民國 86 年修憲凍省結級自治選舉,並於次
年通過何項法律,正式展開臺灣省精省的工程? 臺灣省凍省條例 臺灣省精省條例 臺灣省自治組織精簡條例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地方五】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地方制度發展之趨勢?
強化地方績效管理
重視地方永續發展
縮小地方行政區域之範圍
創導幸福、健康之軟性價值 【地方五】
追求良善的地方治理已成為全球性政府改造的重要議題之一,當前地方治
理的重要內涵並不包括下列何種概念? 強化中央集權
公私夥伴關係的建立
重視第三部門的參與
落實地方分權與自治 【地方五】
下列何者並未含括在地方自治權的範圍內? 立法權
司法權
財政權
人事權 【地方五】
依憲法規定,直轄市之自治應如何規範? 準用省縣自治通則之規定
準用省之規定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以法律定之
【地方五】
下列何者有「地方自治母國」之稱? 英國
美國
法國
德國 【原住民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