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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憲法與憲政

......................... 001

重點 1 憲法的源起及其相關概念/002 重點 2 憲法應有的性質/006 重點 3 憲法之分類/008 重點 4 憲法之功能/012 重點 5 憲法之解釋/013 重點 6 憲法之變遷/014

2

chapter

憲法的基本原則 .................. 019

重點 1 國家的基本組成/019 重點 2 憲法的基本原則/031

3 4

chapter 總綱

................................... 049

重點 1 憲法前言及其意義/049 重點 2 憲法本文/050 chapter

人民之權利義務 ................. 059

重點 1 我國憲法當中的權利與義務/059 重點 2 憲法本文/060

5

chapter

國民大會 ............................

147

重點 1 國民大會的地位與職權/147 重點 2 中華民國修憲簡史/152


˙2˙

6

chapter 總統

....................................159

重點 1 我國總統之憲政職權/159 重點 2 憲法本文/162 重點 3 其他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與總統有關之事項 /176 重點 4 總統府組織/178

7

chapter 行政

.................................... 191

重點 1 行政院之特質/192 重點 2 憲法本文/193 重點 3 行政院組織/202

8

chapter 立法

....................................213

重點 1 我國立法院與現代國會/213 重點 2 憲法本文/217 重點 3 立法院的權限/230 重點 4 立法院組織/237

9

chapter 司法

................................... 249

重點 1 司法權的意涵/250 重點 2 憲法本文/251 重點 3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的各項規定/262 重點 4 司法院組織/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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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hapter

考試 ...................................

275

重點 1 考試院之地位/275 重點 2 憲法本文/275 重點 3 考試院組織/278

11

chapter

監察 ....................................285

重點 1 監察院之性質/285 重點 2 憲法本文/285 重點 3 監察院之組織/298

12

chapter 中央與地方權限..................307

重點 1 我國之中央與地方關係/307 重點 2 憲法本文/308

13

chapter

地方制度............................. 321

重點 1 我國之地方制度規定/321 重點 2 憲法本文/325 重點 3 鄉、鎮、市(未列於憲法本文當中的自治單 位)/337 重點 4 中央與地方之衝突/340

14

chapter

憲法的源起及其相關概念 ...349

重點 憲法本文/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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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hapter 基本國策.............................353

重點 1 基本國策之意涵/353 重點 2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之國防/354 重點 3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之外交/355 重點 4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之國民經濟/356 重點 5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之社會安全/364 重點 6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之教育文化/372 重點 7 憲法本文─基本國策之邊疆地區/374 重點 8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374

16

chapter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385

重點 憲法本文/385

17

chapter 憲法增修條文

.....................389

重點 1 前言/389 重點 2 增修條文/389

1 2

appendix

關鍵釋字 92 ........................ 395

appendix

最新試題 ............................ 459


˙019 本

憲法的基本原則

2

國家基本組成 憲法基本原則

章 重 點

1 國家的基本組成 一 國體(Form of State) 為一種針對「國家特徵」所進行的劃分、分類模式。 君君君君君君君: 以「國家元首之屬性」作為其劃分依據,可區分出「君主國」及「共和國 」兩種不同的國家體制。 君主君君主主君主君: 以「國家之主權是否完整」做為分類依據,可區分為「主權國」及「部分 主權國」兩種分類標準。 聯聯君聯君聯聯君聯: 倘論及「國家的主權是否有與地方單元體分享」,又可以分為「聯邦國家 」及「單一國家」。 二 人民 人人、君人君公人: 人民:意指在國家主權的統治範圍之中,受到統治的人群集體。「人民 」概念實際上僅是一種「概括式」的泛稱,泛指在一個國家當中,由公 民(具有公民資格者)、國民(具有國籍者)以及外來人士(含移民及 居留人士)等受國家主權限制拘束的行為者所組成。 國民:意指符合國家憲法或法律規定,得以享有本國國籍者。 公民:意指在國民當中,符合憲法或法律規定,得以享有參政權利者。 君國國國國國國: 憲法列舉。 民法列舉。


{ 020 } 單行法列舉(如我國即採國籍法列舉)。 君國國國國: 固有國籍:又可區分為屬人主義(出身血統)、屬地主義(出生地)以 及合併主義(折衷主義)三種類型。其中,折衷主義又可以分為「以屬 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如英、美),以及「以屬人主義為主、 屬地主義為輔」(如法、日、我國)等兩種類型。 取得國籍:意指透過出生以外之原因,以符合國家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方 式,取得本國國籍(如歸化)。 三 領土 領領國領領: 指國家主權統治之範圍,不僅包含有如陸、海、空以及浮動領土等空間概 念,更同時囊括所有依附其上的天然以及產業資源。 領領國領領: 領陸:意指一個國家統治權所涵蓋到的「陸權」範圍,亦包含有如河川 、湖泊、港口等。 領海:意指國家於海上的統治範圍。通常政治海域為該國家陸地向外延 伸的 12 海浬;而經濟海域則為 200 海浬。 領空:意指領陸、領海之上空範圍。 浮動領土:如大使館、本國船隻、本國航空器等。 領領國國國國國: 列舉主義。 概括主義(如我國)。 四 政體(Form of Government) 意指政府的特徵及其作用型態。 以「統治權力」是否反映民意,可被區分為「民主政體」、「專制政體」 、「獨裁政體」等類型。 以「政府的權力集中或分散」做為分類基礎,可以被區分為「集權制」及 「分權制」。 以「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做為考量,則亦可以被劃分為「總統制」、 「內閣制」、「委員會制」及「混合制」等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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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憲法的基本原則 

{ 023 }

舉所產生,而這不但代表人民可以透過投票選擇自己的國家元首,更代 表人民可以要求更換自己所選擇的政治領袖。由於標榜三權分立,因此 總統制下的行政官員,皆不可由國會議員兼任(亦不可出席國會辯論) 。且在形式上,提出立法提案的權限亦僅提供給國會議員使用。代表國 家為美國。

圖 2-1 總統制示意圖


{ 032 } 同等對待)。 參參主: 意指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等。 受受主: 意指人民得以向政府要求其作為或不作為,以增進個人福祉以及生活條件 的一種公民權益。其又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人權與社會人權。前者意指人民 得以就經濟等「物質性」的議題向政府提出請求,而後者則是針對如環境 、性別等「後物質議題」所為之權利主張。如工作權、教育權、失業救濟 等,皆是屬於此權的範疇當中。 人主人人人國國: 列舉式:以列舉的方式,將人民的權利於憲法當中明文列舉出來。 概括式:僅於憲法當中規定應保障人民的權利,但不針對細項列舉。 折衷式(我國):於憲法當中列舉部分重要權利,亦有相關的囊括性規 定。

人權的發展階段 第一代人權(18th 下半葉):源自於 16 世紀至 17 世紀的宗教革命活 動,並盛行於 18 世紀的歐洲。此時「民權」思想高漲,而人民關心的 議題,多為如何避免專制君主對於其權利的侵害,以及限制政府的權利 。因此,第一代的人權發展大多皆具有高度的「消極」以及「抗暴」( 反權威)特質,並將其擴張焦點放置於「保障人身安全」、「保障財產 自由」、「保障信仰自由」、「保障言論自由」、「保障思想自由」、 「保障私領域自由」以及「限制政府權力」等面向之上。具體展現在 1688 年英國通過的《人權法案》,代表學者為洛克(有限政府、天賦人權)。 第二代人權(19th 中葉~20th 初):19 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各國開始 逐漸擴張其選舉權利。因此,第二波的人權即是以「參政權」做為其人 權內涵擴張的主要目標,並將「參政權」視為是人類「基本權利」的一 部分。此波人權擴張的風潮直至 20 世紀初,多數西方國家皆已轉型成 為民主國家,並開放了其政治權利之後,始逐漸褪去。本時期代表學者 為彌爾(J. S. Mill),其主張開放公民權利將有助於公民積極參政、增 進公民的責任感,以及培養健全的公民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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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憲法的基本原則 

{ 033 }

第三代人權(20th 至今,主要在亞洲及非洲等新興國家):二戰之後 ,各國人民的政治權利已基本獲得確保,而各種「物質」主義思潮亦開 始逐漸占據政治生活的核心。在此時期,人民針對生存權、工作權、教 育權等「受益權」議題,以及如族群、種族平等等「社會權」議題表示 關心,並試圖將其納入「基本人權」的範疇當中。至此,人權的概念也 從最早的第一代「消極人權」(僅要求政府不要侵犯權利)的概念,轉 化成為要求政府作為的「積極人權」(要求政府作為)概念。 第四代人權(20th 中葉以後):有學者提出了所謂的「第四代人權」 ,即「新興人權」的概念。該人權理論發展的重點,乃是置於 20 世紀 中葉之後,盛行於社會當中的各種「後物質主義性」議題之上。認為諸 如「環境權」、「資訊權」等權利,亦應被包括在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中。 由上述的內容可得知,「人權」的內涵隨著政治的發展以及政府職能的擴 充,基本上一直呈現出一種「直線性擴張」的狀態。然而各國人權的實踐 狀況,卻仍應視各國的憲政情況而定。

二 比例原則(釋 603) 比例原則,意指「國家」或「政府」在訂立特定法律或是執行特定作為時, 其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及所可能造成的「效果」,應與其欲達成之「目 的」有適當的「比例關係」。換言之,當「國家」、「政府」在訂立法律以 及執行政策作為時,應考量到其內容的「適當性」、「必要性」以及「比例 性」要素,方可保障人民的權益,並有效限制政府的權力。比例原則又可以 被區分為以下三種「子原則」: 適適適適適: 意指該法律的訂立或該行為之執行,需有助於國家、政府所欲達成之「目 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應有關聯性)。因此又被稱為「合目的性原則」。 必必適適適: 在所有可供使用的手段當中,應挑選一個對於當事人權利侵害最小的方案 (而不是最有效或是最便捷的方案)。因此又被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狹狹狹狹適適: 意指手段以及目標之間應有「合理」之「比例關聯」性。換言之,政府不 可基於達成某一個極小的目的理由,而採取侵害眾多人民權益的手段。正


{ 034 } 如中國諺語「殺雞焉用牛刀」、西諺「打小鳥不需用大砲」一樣,應維持 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均衡。其又被稱之為「過度禁止原則」。

●釋字 603(節錄)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 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 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 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 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 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 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 、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 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違反比例原則)。

三 權力分立原則(釋 613) 功功功功功功功功: 意指在憲政運行的過程當中,將國家的統治行為區分成為行政、立法、司 法等各種不同的工作領域。但這三種不同的工作領域,在某些政治制度設 計之下(如內閣制),將可能會同時由兩個以上的機關來共同執行(如立 法行為)。 組組功功功功功功: 意指不但將國家的統治行為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各種不同的工作領 域。且亦規定特定工作領域僅能由「單一」機關「獨立」執行(如美國的 總統制)。 功功功功功組組權權功權權: 不論是上述哪一種權力分立概念,皆相當重視「組織職權的獨立性」(機 關皆有專屬的權力,不得由其他單位干涉)、「機關地位的平等性」(相 同層級之間的機關除有特別規定之外,地位一律平等)以及「機關之間的 制衡性」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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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憲法的基本原則 

{ 043 }

責」。因此「政黨政治」即成為了現代民主運作所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政黨政治」即等同於「民主政治」的概念,首先出現於 1945 年德 國的憲法條文之中)。但在我國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當中,「政黨 政治」並不被包含在國家具有「本質性」之基本原則之列。

●釋字 499(節錄)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 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 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 務。 民意政治:最後,一個「民主國家」的運作及維繫,自不免與「民意的 流向」產生關係。而民主國家當中的「政治制度」、「政治作為」及「 政府官員」亦皆應與「民意」的期待相符,始符合「民主政治」的真諦。 社社社: 意指為一種強調國家應滿足人民的生活需要,並主動提供社會協助以及服 務的國家形式。如我國憲法第 13 條以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的規定 ,即是在於保障人們的社會權利得以獲得確保。

 我國憲法修正程序甚為困難,係基於我國憲法為: 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

欽定憲法

規範性憲法

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限制人權,應考量人權及公共利益間的必要性衡量 ,此為憲法理念中之: 比例原則

公益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程序正義原則

 下列有關中華民國構造之陳述,何者錯誤? 共和國

聯邦國

民主國

立憲國

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主要區別點為: 是否具備單一法典

憲法修改難易之程度


{ 044 } 制定憲法的來源力量

憲法是否具有拘束力

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本文上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則? 民主國原則

法治國原則

共和國原則

聯邦國原則

 下述關於修改憲法的說明,何者錯誤? 採剛性憲法之國家,修憲通常不能以國會的普通多數決議為之 修憲機關能否無限制修改憲法內容的討論,學理上稱為「修憲界限論」 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我國採取修憲無界限的立場 修憲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 下列何者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內容? 與人民權利有重要關聯之事項,應由法律自行規定之 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對於人民權利之限制,必須採取干涉最小之手段 無實質上正當理由,不得對人民為差別待遇  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係基於下列何原 則而來? 法治國原則

共和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聯邦國原則

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修改憲法的主要界限在於: 國民大會作為複決修憲案之地位不得改變 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者,不得聽任修改而變更 立法院以絕對多數通過修憲案之門檻不得降低 中央政府體制不得修改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修改之界限? 憲法第 1 條之民主共和國原則

憲法第 2 章保障人民權利之原則

憲法第 2 條之國民主權原則

憲法之基本國策

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不屬於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 且非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民主共和國原則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政黨政治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 下列何者不是比例原則的內涵?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 成文憲法之創始國為: 英國

美國

德國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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