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基本觀念 .................................................................. 1-1
第 二 章
基 金 ...................................................................... 2-1
第 三 章
預 算 ...................................................................... 3-1
第 四 章
普通基金會計及特別收入基金會計 ...................... 4-1
第 五 章
現行普通公務單位會計─歲入類 .......................... 5-1
第 六 章
現行普通公務單位會計─經費類 .......................... 6-1
第 七 章
總會計 ...................................................................... 7-1
第 八 章
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 .................. 8-1
第 九 章
中央政府政事型特種基金會計制度 ...................... 9-1
第 十 章
資本計畫基金 .........................................................10-1
第十一章
債務基金 .................................................................11-1
第十二章
特賦基金 .................................................................12-1
第十三章
普通資本資產與普通長期債務 .............................13-1
第十四章
業權基金(含中央政府作業基金之會計處理) ....14-1
第十五章
信託與代理基金會計 .............................................15-1
第十六章
特種公務會計公特特特會計及特特經 理會計 .....................................................................16-1 特種公務會計公債會計及特特會計 .................17-1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我國政府會計觀念公報 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彙整 .....................18-1
第一章 基本觀念 1-1
第一章
基 本 觀 念 、政府會計之意義、實施範圍、功用及目的 政府會計之意義:政府會計是以國家各級政府和其所屬機關為對象, 依據法律規章(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國庫法 及其他相關之主計法規),針對本身的業務實況,以及組織型態、會 計原理等,設計適用之會計制度,用來記錄該機關之財務事項,彙總 報告其財務情形,再加以分析、解釋,以提供主管單位決策時參考的 依據。 實施範圍: 政府會計之範圍依政府會計觀念第一號公報界定,原則上以中央政 府及各級地方政府可掌握之資源及施政活動為適用範圍,從縱深言 ,上自中央政府,中經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以迄於鄉鎮市公 所等地方自治團體,均屬政府的範圍;從橫寬言,則包括下列機關: 公務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落實政策推動 之基本組織體,依法包括行政機關、民意機關、司法機關、考試 機關及監察機關等,惟為確實掌握個別公務機關之職掌範圍,通 常亦包括各該機關所管理之政事型的特種基金。 公營事業機構及作業組織: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獨資,或 與民間合資,其投入資本或基金本金超過 50%、財務獨立自主 且自負盈虧之經營體,通常係指所管理之業權型的特種基金。 公立學校:係指依各級學校法規定,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立 之各級學校。 行政法人:係指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外,依據法律成立 ,且能自主其人事與財務事宜之公法人。 政府可掌握之資源為政府會計所報導之範圍,政府可掌握之資源, 宜以有無所有權或是否負有責任作為衡量基準,必要時,衡量基準 亦可從有無控制能力加以觀察,其意義如下:
1-2 政府會計
所有權者,宜以是否現時擁有使用權利或可本於職權決定該組織 之財務與營運政策等條件作為衡量基準。如財團法人解散時,其 淨資產依法律規定須轉讓予各級政府,惟各該政府對該淨資產之 使用權利係以未來事項為條件,故在其組織狀態仍未根本改變前 ,並不能將之視為各該政府已擁有所有權。 負有責任者,宜以是否受有政府法令、契約、管理控制等要求遵 循之限制條件為衡量基準。對不同組織是否存在負有責任之證據 ,一般均於法律中,將如何履行其責任之方式,予以明確具體規 範。 一般而言,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作業組織、公立學校及行政 法人等組織,均被認為屬政府擁有所有權或負有責任者,而將其完 全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至許多非屬政府組織範圍內之其 他組織,在財務上亦有依賴政府並受其監督之情形,惟其對於政府 所應負之責任,應僅限於使用政府資金之方式,及遵守政府之規定 。除非該等組織尚須為其整體財務事項及資源之控管監理向政府負 責,否則不宜全部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內。 政府會計報導個體,可依不同資源取得運用之性質與型態,就組織 觀點、基金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等予以界定,並基於評估政 府相關責任履行情形之需要,依下列標準,作適當之揭露及衡量: 該個體須有經營者負責掌控及配置資源、執行預算及產出結果, 並對其相關績效負有責任。 該個體之相關財務報表須對其營運及財務狀況提供有意義之表述。 該個體提供財務報表之相關資訊須有助於報告使用者進行審慎之決 策與監督評估。 上述所謂組織觀點、基金觀點、預算觀點或計畫觀點之報導個體其 意義如下: 組織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管理資源及負責營運觀點,將不同 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 基金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不同支出目的劃分財務資源與運用 觀點,將一系列財務獨立之個別基金帳戶予以個別報導之個體。
第一章 基本觀念 1-3
預算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預算法案審查與執行觀點,將一系列 表達特定收支預算帳戶予以個別或加以綜合報導之個體。 計畫觀點之報告個體:係指從衡量施政活動績效觀點,將一系列表 達特定施政效果之個案計畫或活動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綜合報導 之個體。 政府之目標,乃服務公眾,不在牟利。資源的籌措與運用,分屬於 各種基金,業務設施,復受預算之控制。至於公益事業,縱由民間 捐資設立,實與政府之環境與特徵相似,故政府會計之研究,一般 包含某些的公益事業,而統稱為非營利組織會計。 功用及目的:政府會計的主要功能,可分為二大類:第一類為確定責 任的功能,第二類是輔助管理的功能,茲分述如下: 確定責任的功能: 遵行法令:政府的財務收支,是要以符合法令為第一要件。政府 會計的制度,則著重於顯示一切設施均已遵循法令的規定。 控制預算與收支:政府預算限制了政府的經費支出及契約承諾; 因此,將預算帳目與財務帳目加以比較,即可控制收支,避免超 支的情形發生。 保障資產安全:審查現金及其他資產的保管情形,即可判定資產 是否安全,以防止舞弊情形的發生,減少損失。 便利審計稽察:有關機關所提出之財務報告,須經獨立審計人員 的查核,並予以確定。 輔助管理的功用: 表達政府績效:根據各機關所提供之財務報告,可以明瞭政府施 政方案的成效,以及各種財務資源的使用、分配情形,並可對其 績效加以評估,同時公布政府施政成果,取得人民的信賴。 指導未來業務:會計資訊可提供過去與現在財務情況之資訊,使 各階層管理人員獲得未來業務方向的指引。 管理控制:在政府會計中,同時包含了內部控制及內部審核的有 效程序。 擬定計畫:保持完整的會計紀錄,可以提供經濟分析與擬定施政
1-4 政府會計
計畫的依據。 依政府會計觀念第二號公報「政府會計報告之目的」,對於政府會計 報告有觀念性之指引,依該公報之解釋,政府會計報告之主要目的在 提供有用之資訊,以供報告使用者,對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及評估 政府之公開報導責任、施政績效責任及財務遵循責任。茲將其主要內 容分述如下: 決策有用性: 係指能協助資訊使用者作決策,決策有用性係會計資訊的最高品 質。 為確保政府會計報告之決策有用性,政府會計報告須具備可瞭解 性、攸關性、可靠性、時效性、一致性、可比較性、經濟性、重 要性、允當表達及充分揭露等資訊品質特性。 公開報導責任:係指政府於達成施政目標過程中,對於資源之籌措 及運用,負有公開及忠實表達之責。 公開報導責任源於民眾透過立法程序,賦予政府籌集運用公共資 源之權利,以達成施政目標。因此,政府須對於施政過程中有關 資源之籌措與運用,向民眾負責,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其具體 表現,即在透過政府會計報告,公開說明政府資源籌措及運用的 過程與結果。 為達成政府履行對民眾公開報導之責任,政府會計報告宜透過完 整可靠財務資訊之提供,公開說明政府資源籌措及運用的過程與 結果,以供使用者評估政府對資源取得運用之適當性。其中攸關 可靠財務資訊宜包括施政資源籌措與運用、政府財務狀況、年度 收入與年度支出及其對政府財務狀況影響等資訊。 施政績效責任:係指政府於達成施政目標過程中,對於資源之籌措 與運用,負有發揮其最適效率與效果之責。 施政績效責任強調在資源最大可收入的範圍內,重視成本效益分 析,採用最適效率及效果的方式提供服務,以達成施政目標。 政府會計報告宜提供年度施政成果及其所耗用資源之資訊,以協 助使用者評估政府之施政績效。
第一章 基本觀念 1-5
政府會計報告宜提供現有財務狀況所能支應服務水準、現有財務 狀況能否繼續支應未來服務及對未來資源需求等資訊,以協助政 府部門擬定施政方針及訂定管理計畫,俾使公共資源做最適效率 與效果之配置。 財務遵循責任:係指政府於達成施政目標過程中,對於資源之籌措 與運用,負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之責。 財務遵循責任係在確保政府對於資源籌措及運用,確實遵循相關 法令之規定。政府活動主要係提供社會民眾必需之基本服務,其 資源籌措及運用,應遵循相關法令,並經民意機關監督,以保障 民眾稅賦負擔的合理性,及確保預算執行的妥適性。 法定預算是政府資源籌措與運用之主要法律規範,透過嚴密控制 預算之執行,將有利於對財務遵循程度之確認及審計業務之行使 。政府會計報告宜顯示政府資源之籌措與運用是否符合法定預算 ,及對預算執行程度,以協助使用者評估政府之財務遵循責任。 政府資源籌措與運用亦受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之規定,政府會計 報告宜能顯示政府部門對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之遵循情形,以檢 驗政府財政收支對平衡預算的要求與債務發行限制之遵循情形。 二、政府會計報告之使用者 政府會計報告使用者可分為五群: 社會大眾。 立法及監察等監督機關。 投資人及債權人。 政府內部員工及管理人員。 其他利害關係人。 三、政府會計與商業會計之異同 相同點: 採行複式簿記與應計制。 簿記組織與程序大致相同。 適度組織體制之會計科目與統一術語,在兩領域內,同占重要地位。 相異點(亦即政府會計之特點):
1-6 政府會計
採行基金個體制度:政府機關對其所收之收益及財產,由於法令之 限制,在使用上並沒有完全控制權,因此為了符合各種限制規定, 就必須建立各種資金,亦即所收之金錢或財產,係出於特定財源, 而此金錢或財產必須用於指定用途,故每一基金自成一個單獨會計 個體,各有其資產、負債、收入、支出與賸餘,而每一筆收入僅能 為該基金建立之目的而使用,不能違反其使用用途,亦即以基金控 制支出。 須設立預算帳戶:政府機關之活動,完全依賴預算之支應,為便於 對預算之控制,即須設立預算帳戶,藉以明瞭預算執行之情況。 在政府會計中,基金帳戶可區分為兩類: 財務類帳戶:亦即商業會計中所建立之實帳戶與虛帳戶,是用 以記錄基金之資產、負債、收入、支出等事項。 預算類帳戶:則為記錄預計歲入、核定經費、保留數以及未分 配賸餘或虧絀等事項。 :以上二類帳戶,除公營事業外均應保持在一套帳簿之中。 另年度終了時,預算帳戶應比照虛帳戶結帳,亦即結帳後的財務 報表便有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保留與賸餘項目了。 遵從議會授權:政府之財務行為須有法律依據,而政府立法權在議 會,因之,政府之一切財務活動,即須遵從議會之立法授權,也就 是說,政府會計對財務事項的處理,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政府會計事項,有賴於立法授權者,以下列三事最重要: 依據立法授權從事歲入徵收。 依據立法授權撥發經費支付費用。 依據立法授權舉借銀錢發生債務。 亦即,非經議會立法,政府不得課徵稅捐或為其他收入,非經議 會授權撥款,政府不得發生契約責任或為金錢支出。 嚴守法令規定:預算雖經議會通過,但如何徵收,如何支用亦應有 法令規定以為規範,以免政府濫權,造成民怨。 預算控制原則:政府歲出預算經按月按期分配完成後,即應照案執 行,非經修改分配預算程序或流用程序,下個月或下一期經費不得
第一章 基本觀念 1-7
提前支用,某用途別科目亦不得支應其他用途別項目。另各工作計 畫、業務計畫項下之經費,除動支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統籌 科目等經費外,均不得相互流用。 無須計算折舊: 政府之職責在為民服務,其支出與收入並無因果關係,且收支如 有賸餘既不須繳納所得稅,亦不能如私營公司作為分配股利之用 ,故計算折舊似無意義。 政府之公債,乃以課徵賦稅之權力作為後盾,並不依賴政府之財 務狀況決定其發行額度(按政府之固定資產不能作為抵押擔保品 ),故計算折舊以顯示固定資產之帳列價值似無必要。 折舊係屬支出,惟預算向不編列無須耗用現金之經費(按預算編 列係採現金基礎),故帳列折舊顯與「無預算即不得有支出」之 規定不合。 由於政府固定資產之重置仍需編列預算辦理,故以後提列折舊作 為重置資金來源之觀念並不適用政府機構。 綜上,政府固定資產殊無提列折舊正式入帳之必要(提列後以備 忘分錄登記並無不可)。另外,既然政府會計:不計算損益; 固定項目分帳;無業主權益帳項。故折舊費用之提列並不具 意義。 不為損益計算: 政府會計之重點,在於收入支出之紀錄,而非收益或損失之決定 。政府收入會計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可以支付或可資發生契約 責任之可用數額,至於支出會計之中心,則在說明當期何種支出 須由收入款項以支應,或何項契約責任已發生,須賴收入款項去 支付,最後決定係收入多於支出而產生歲計賸餘,抑或支出大於 收入而致發生虧絀,故計算損益已無實質意義。 另外,由於政府會計:對於收入及支出的入帳並不採完全的權 責發生制;期末對於固定資產亦不計算折舊;購置固定資產 時均以經費支出登帳。故所算出的損益亦不具代表性。 固定項目分帳原則:
1-8 政府會計
政府之固定資產非經預算程序,不得隨意變賣作為當期支出之財 源,亦不得抵押作為債務之擔保。 政府之長期負債亦非以現有資產抵押及賴現有資產償付,而係以 未來課徵賦稅權力作後盾。 此外,歲計餘絀如為正數,可充作來年編製預算時歲出之財源, 而歲計餘絀係由資產減負債而得,如固定資產及長期負債併入普 通基金平衡表之資產及負債內,則歲計餘絀將無法真實表達實際 的賸餘現金(按固定資產無法提供現金財源,長期負債亦不使用 當期現金),導致來年編製預算之錯誤。 故政府固定資產及長期負債實無必要共同置於同一個普通基金之 平衡表內,而必須將此類固定項目與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清晰隔 開,分別另立帳簿登記。惟事業基金、政府內部服務基金、信託 基金之固定資產及長期負債,均須與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共同置 於基金之平衡表內表達,此外,特賦基金之長期負債亦須與流動 負債一併在基金之平衡表內表達(惟固定資產則否)。 無業主權益帳項:政府機關之施政,在為民謀福利,不似企業機構 之經營在為其業主賺取利潤,故政府為人民服務所需之費用,多以 賦稅方式取之於民,並無資本之需要,所以政府會計不設置業主權 益類帳項。如果政府的收入超過支出,可以賸餘帳戶處理,這種帳 戶乃表示資產多於負債及保留,亦可謂為基金之餘額。 須經獨立審計:每一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紀錄,均須經由獨立之審 計機關之審核,一則防止舞弊發生,再則無論是立法機關、行政主 管或社會大眾,均有賴獨立審計提供關於政府財務收支之資料。因 審計係獨立行使,被審機關不能加以干涉,故其所提出之審核報告 足資信賴也。 、政府預算的種類 種類:圖示如下:
第一章 基本觀念 1-9
內容: 總預算: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歲出、債務之舉借、以 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 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總編成之。 單位預算: 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 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 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 之各預算。 關係: 單位預算與總預算之關係: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 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 附屬單位預算與總預算之關係: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
1-10 政府會計
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 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 ,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總預算、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之關係圖示: 依現行法規定三者之關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