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住民族發展概論 第二章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三章 原住民族教育 第四章 原住民工作權保障 第五章 原住民土地管理 第六章 原住民福利 第七章 原住民行政組織 附錄一 原住民相關法規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原住民族基本法
8-2
、原住民族教育法
8-5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8-10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8-1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8-16
、原住民身分法
8-18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8-20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8-2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8-23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8-25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8-27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8-33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8-3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8-3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 施要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8-40 8-4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 宅補助要點
8-4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作業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8-48 8-50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 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8-51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8-53
、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補助要點
8-5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8-56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8-59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
8-6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8-65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8-6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 8-70 其他原住民相關法規條文節錄彙編
8-73
附錄二 歷屆試題
9-1
98 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試題
9-2
98 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試題
9-6
98 年原住民族特考五等試題
9-10
99 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試題
9-17
99 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試題
9-21
99 年原住民族特考五等試題
9-25
100 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試題
9-32
100 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試題
9-35
100 年原住民族特考五等試題
9-38
101 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試題
9-44
101 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試題
9-47
101 年原住民族特考五等試題
9-50
102 年原住民族特考三等試題
9-55
102 年原住民族特考四等試題
9-59
102 年原住民族特考五等試題
9-64
第一章
原住民族發展概論 本 章 簡 介 本章主要從臺灣原住民族的起源南島語族開始論述,一直到中華 民國時代,原住民族發展之沿革及大事紀,並參考「原住民族委 員會」所整理表解,幫助讀者快速而有效瞭解原住民族發展史。
1-2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第一節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史 南島民族分布。 南島民族的起源 原住民族與外來政權。
第二節 平 埔 族 定 位 第三節 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 一、新的夥伴關係 二、國對國(Nations to Nation)夥伴關係
第四節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一、賽夏族 二、卑南族 三、阿美族 四、布農族 五、邵族 六、魯凱族 七、泰雅族 八、達悟族(雅美族) 九、排灣族 十、鄒族 十一、噶瑪蘭族 十二、太魯閣族 十三、撒奇萊雅族 十四、賽德克族
第一章 原住民族發展概論 1-3
第一節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史 南島民族的起源 目前關於臺灣原住民族的起源說法有兩類:一是主張原住民族的發源地在島外 ;一是主張臺灣是南島語族的祖居地。前一種說法甚普遍,學者從語言、考古 、文獻資料、神話傳說等方面論證原住民族祖先的起源地應是大陸東南沿海。 學者甚至推測原住民族移入臺灣的年代,例如賽夏族與泰雅族應是在公元前三 千年的先陶時代即來臺,排灣族和卑南族則應是在東南亞巨石文化興盛時期, 移入臺灣。而臺灣是南島語族祖居地的說法,是較新的主張,這是許多語言學 家的研究結果。目前臺灣島上的原住民人數約有 51 萬多人,雖然僅占了世界 南島民族人口總數的 0.11%,但近年來考古學、語言學、人類學等各方面的研 究證據均不斷顯示,臺灣在古代南島民族的起源,以及自亞洲大陸東南地區向 海洋遷徙和擴散的過程當中,占有極關鍵性的地理地位,而臺灣的原住民在族 群類緣上屬於遍布島嶼東南亞及大洋洲的南島民族之一環,顯然毫無疑義。 南島民族分布: 南島民族遍布於太平洋和印度洋中的島嶼以及東南亞的兩個半島(中南半 島和馬來半島),北起臺灣,南至紐西蘭,東至南美洲西方的復活島,西 至非洲東岸的馬達加斯加島,中間包括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新畿內 亞等地,但不包括澳洲,總人口超過兩億。這個民族的地理分布非常遼闊 ,占全球面積的三分之二,而且都屬於島嶼性。其語言也相當紛歧,語言 總數近 1,000 種,約占全世界語言總數的六分之一強。有關南島民族的來 源,學者儘管有許多不同的看法,但可以歸併成兩大類:第一類認為來自 亞洲大陸東南部或臺灣,第二類認為來自南洋群島。 有關南島民族的來源問題,各學科的學者曾經利用各種不同的證據來加以 推測,從文化的、考古的、語言的證據加以推論。也有由不同行的學者合 作,例如由考古學家與語言學家共同探討合作而成的論文。有的學者根據 文化的特質來證明起源地是中國大陸華南一帶,有的學者根據語言古生物 學的證據推論出中南半島、東南沿海一帶,以至臺灣,有的學者根據詞彙 統計法與語言分布之紛歧情形而提出新畿內亞、麥拉尼西亞、臺灣、蘇門 答臘等幾個可能性。 ※資料來源:李仁癸,1999,《臺灣原住民史:語言篇》,臺中:省文獻
1-4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會。 全世界的南島民族,在地理上的分布極廣,東起南美洲西岸的復活島,西 到非洲東岸的馬達加斯加島,南到紐西蘭,而臺灣是分布的最北端,目前 所知此一南島語族內的語言有 1,000 種左右,由於此一廣大區域內的各個 島嶼自然環境不同,加上幾千年來的歷史演變,創造出相當多元而豐富的 南島文化特色。 原住民族與外來政權:葡萄牙人是在 1544 年「發現」福爾摩沙這個美麗之 島,在此之前,原住民早在這裡自由自在地耕遊居住,與世無爭。荷蘭人與 西班牙人在 17 世紀分占臺灣南、北部分土地;西班牙人隨即為荷人所逐。 中國明朝遺臣鄭成功在 1662 年驅逐荷人而建立王朝,開始大規模引入漢人 進行土地開發。中國滿清王朝於 1683 年併吞臺灣,因甲午戰敗,於 1895 年 將臺灣雙手奉上日本手中。二次大戰結束,臺灣被盟軍交給中華民國;國民 政府敗於中國共產黨,於 1949 年避秦來臺灣,統治迄今。 荷據之前:在中國宋元以來─約 12、13 世紀,大陸沿海漢人已與臺灣有 過接觸,但那都是零星的、暫時的、無計畫性,或沒有政府力量參與的。 這個時期,我們可以說原住民(包括平埔及原住民諸族)在臺灣的地位是 「唯一主人」。雖然他們族與族間或許有相當的對立關係,但各族在其居 住地擁有絕對的掌控權。 西荷時代:西元 1624 年到 1661 年間,臺灣受到荷蘭統治,與印尼隸屬於 同一個國家(:荷屬東印度公司)。從 1626 年到 1642 年間,北臺灣在 西班牙統治之下,與菲律賓屬於同一個國家。此時臺灣的漢人移民仍是少 數民族。在這個時期,荷蘭及西班牙統治區內的平埔諸族部分失去優勢地 位,然而大部分原住民仍未受影響。按謝世忠先生的定義,此時的原住民 的地位是「大部分是主人」。當時,荷蘭人對統治區內的原住民之政治處 理,在某程度上放任由原住民自治,從其舊慣例,而只擔任監督的工作。 在西元 1645 年,召集其治理下歸附的原住民長老,組織評議會,成為當 局發布告示及聽取民意的機關。同時,當局大力教化原住民,鼓勵拓殖及 興產,獎勵畜牧,再加上原住民獵鹿,而發展出原住民與荷蘭人的貿易行 為。而北部的西班牙與荷蘭亦同,以宗教的方式教化統治區內的原住民並 發展貿易。西班牙與荷蘭發生衝突後,荷蘭接管北臺灣的統治區。我們可 以看到,此時期西班牙與荷蘭是以優勢的物質力量及宗教宣揚的狂熱來影 響原住民。 明鄭及滿清時代:
第一章 原住民族發展概論 1-5
西元 1661 年間,明鄭軍隊驅走荷蘭政府,正式入主統治臺灣達 22 年。 事實上鄭氏王朝在臺統治之有效範圍僅限平原、丘陵地及少部分山區, 並未擴及全臺灣。在統治區內的原住民漸漸乃至後來完全失去優勢地位 。但與此相對的大部分山區原住民仍擁有自主權。就整體原住民而言, 它是臺灣的「半個主人」。在這時期,鄭成功及其子在諸鎮立屯田法, 從事未開發地之大規模開拓,開始與原住民交涉來往。當時的撫番策略 是採取恩威並行的方法,原住民順者撫育、逆者膺命,並在漢番交界處 築以土堆防禦番害。這些原住民政策,主要都在臺灣西部的平原,從南 邊的恆春,北至基隆、淡水。 西元 1683 年 7 月 19 日,臺灣脫離明鄭統治,成為滿清帝國福建省的一 部分。滿清沿用明鄭所遺留下來的規模維持對臺灣的統治,其原住民政 策亦是如此。直到西元 1875 年,清廷開始正式延伸勢力至山地,西元 1885 年臺灣正式建省。雖然如此,清廷對東部後山的開發以及對廣闊 中央山脈的認識,仍是相當零星、有限的。清廷對原住民乃以「理番官 制」的統治型態,設「通事」一職,統籌處理原住民社與社、部落與部 落間的糾紛或共同事務。鄭氏與清帝國乃代表一種漢人絕對數量的人口 及更有效的農耕和土地經營技術來威脅原住民。 日據時代:西元 1895 年甲午戰爭中清帝國戰敗,將臺灣割讓給日本。在 日本接收臺灣的過程中,原住民時而與日本這強力的外來勢力對抗。原因 是日本以其殖民南洋的目標,以開發臺灣經濟資源的行動來壓迫原住民, 所以各族、各部落常常有抵禦日本勢力侵入或起義反抗的戰爭。直到西元 1930 年霧社事件,日軍以血腥的力量贏得對當地原住民的統治權,並建 立新的價值與行為的認同標準而影響其他原住民族。此時開始,原住民各 部落再也沒有抗日的行動,原住民完全失去主人地位。雖然此後日本殖民 政府對原住民的統治方式,從高壓政策改成懷柔政策,但是原住民所能做 的唯有認同於統治者。原住民諸族,在日本帝國的眼中只不過是一些附屬 的小民族,甚而統稱為「高砂族」。 近代原住民的地位─民國時代:要探討原住民在臺灣的地位,可以從許多 的面向來分析。然而,最能看出原住民地位的面向,便屬中央政府的行政 體系層級及其政策。以下,便依這個角度來探討民國時代原住民所處的處 境及地位的變遷。 沒有自主的階段: 西元 1945 年中國取得臺灣,1949 年國民政府遷臺,大量的漢人隨之
1-6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湧進臺灣。來自中國的國民政府,其對臺灣的統治理念乃建立在一種 不容置疑的「臺灣屬於中國」。此時原住民的形式地位有明顯的變化 ,其「公民」的身分與同為「中華民族」一份子的身分,在憲法中雖 然無明訂的條文,但卻引用邊疆條款的精神來加以規範、確認。這和 帝國時代低落的民族地位,當然不可同日而語。當時原居平原、丘陵 之平埔諸族幾乎完全漢化,國民政府對於原住民諸族乃採「山地平地 化」來進行「同化」,使原住民認同為中華民族之大家庭的成員。平 埔諸族後裔因此認同自己是「漢人」,而原住民諸族雖然還保有完整 的族群,但仍面對漢人所設計的種種「山地政策」束手無策。 國民政府的山地政策,可以從行政體系及行政命令看出其用意。在民 國 34 年至 39 年間,由於國、共內戰的影響,臺灣原住民地區的行政 體系,只能算是處在準備階段。在那 6 年中間,最重要的政策規劃, 即是確定了「山地鄉」的存在,並調整省、縣、鄉各級「山胞」行政 業務的職責。民國 40 年、42 年及 52 年分別頒布「山地施政要點」 、「促進山地行政建設大綱」、「山地行政改進方案」。這三個綱領 有一個共同的預設:即所謂「山地平地化」的「同化」想法。這些政 策,基本上不是以原住民的最高利益為考量,乃是以國家意識的凝聚 及整體利益的考量。況且這是以命令的形式,且其中沒有原住民參與 在設計中,也沒有在政策制定前聽取原住民的聲音。原住民只能接受 、被安排。 民國 73 年政府研擬「山地發展政策與行政措施方案」,提出「融合 」的觀點以取代「同化」原則。民國 76 年內政部設立「山地行政科 」,民國 79 年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設置「山胞行政局」,民國 83 年憲 法增修條文中正式使用「原住民」的稱呼。這當中雖然「整合」的義 涵不明,原住民事務決策層級依然太低,憲法中原住民的地位還是模 糊。 :參蔡南信─「國發會後之原住民地位發展」,1997.5.15。 邁向自主的階段:民國 86 年起,原住民事務邁入新的階段。在中央部 會層級方面,民國 85 年 12 月設立「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統籌處理原 住民族事務,而省與北、高兩市也同時設有「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中 央級委員會中的委員至少有一半是原住民委員,並以原住民主導、統籌 整個原住民事務的運作。
第一章 原住民族發展概論 1-7
第二節 平 埔 族 定 位 一、17 世紀漢人遷移至臺灣以前,平埔族群居住地遍及臺灣淺山及平原地區。 依日治時期學者的分類,計有凱達格蘭族(Ketagalan)、噶瑪蘭族(Kavalan )、道卡斯族(Taokas)、巴宰族(Pazzehe)、拍瀑拉族(Papora)、巴布薩 族(Babuza)、洪雅族(Hoanya)、西拉雅族(Siraya),以及馬卡道族( Makattao)等 9 個族群。然而長久以來,平埔族群的語言、文化,在與外來民 族互動的過程與歷來政權政策的影響下,流失情況非常嚴重。依據聯合國教科 文組織發布的世界語言圖表顯示,除了噶瑪蘭語及巴宰語列為「極度危險」的 瀕危語言外,其他語言皆已列為消失。平埔族群的語言、文化再不積極蒐錄保 存、傳承發揚,其蘊藏的豐富文化內涵亦將隨之消逝。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營造平埔族群聚落文化及語言之復 振、保存、傳承及推廣,建構和善之平埔族群聚落文化及語言學習空間及培力 平埔族群聚落文史及聚落營造人才,爰訂定本計畫,期能從聚落出發,由在地 平埔社群主導、促成文化的保存與傳承,創造平埔族群文化與語言的生機。 計畫目的: 營造平埔族群聚落文化及語言之復振、保存、傳承及推廣之環境。 建構和善之平埔族群聚落文化及語言學習空間。 培力平埔族群聚落文史社區營造人才。 實施期程:102 年 4 月至 102 年 12 月。 補助對象:立案民間團體或公私立學校。 補助類別與補助額度: 補助類別 補
助
文化保存 最高 50 萬元 與推廣
額
度補
助
項
目
調查聚落史、生命史(含聚落誌、聚落史、聚 落傳統文化知識調查、回復聚落傳統名稱)。 聚落傳統文化祭典(儀)之研習。 調查聚落傳統建築與生活空間文化知識。 聚落傳統儀式或相關禁忌之調查與紀錄(含傳 統祭儀與節慶活動)。 聚落傳統樂舞之復振與記錄。 出版聚落之影像紀錄、人物紀錄。 生活地圖、文化地圖、文化日曆、文學紀錄、 聚落歷程故事集之各類參與式紀錄。 文化學術研討會(研習)、祭典及慶典相關文 化活動紀錄。
1-8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語言保存 最高 50 萬元 與推廣
聚落基礎資料調查與建置(調查各聚落之族語 能力、能夠使用族語之人口比例)。 耆老之族語口述記錄(耆老之遴選、訪談主題 、記錄方式)。 推動師徒制族語學習。 語言著作出版。
培育文化 每月薪資 2 萬 6,400 元 聚落營造員支援聚落推動實施計畫結案核銷之 聚落營造 (不含公提勞健保及其 相關工作,及協助宣導政府福利措施與辦理本 人才 他法定公提部分) 會交辦之其他事項。 進用資格及人員管理:每聚落限 1 名。進用資 格依「社會團體工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 專畢業以上或高中(職)畢業具 2 年社區營造 服務工作經驗者。不得為承辦單任負責人之配 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申請方式:102 年 4 月 15 日前依指定格式將實施計畫(1 式 10 份,含電子 檔)函送本會。 審查方式及標準: 方式:由本會就提案單位所提報實施計畫進行審查。 標準: 申請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50%)。 申請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20%)。 申請計畫組織分工及人力資源(20%)。 受益人數及其影響(10%)。 三、目前,盛行的說法是墾殖者的後代都有平埔族的血統,並且運用科學的方式 來證明民間流傳已久「有唐山公、無唐山母」的說法。其實,不管後裔是否願 意承認,歷史早有明證,隻身前來臺灣探險的男性漢人(羅漢腳)大量與平埔 族女性通婚;然而,認同畢竟是主觀的自我認知,而客觀上的血緣相近並不保 證認同就會親近。坦承而言,經過「白化」(漢化)的這些混血兒,即使政府 同意開放身分的回復,令人懷疑有幾成願意確認自己有「番仔」(原住民)的 污名。 四、進一步來看,即使大部分的「平地人」終於決定接受母系的平埔族認同,實 質上的意義又是如何?也就是說,平埔族的原住民身分的政治影響為何?在彼 此的關係尚未取得定位之前,我們當然認識到,平埔族與高山族原本都屬於南 島人(Polynesian-Malayo 或 Australoid)。然而,由於居住地的分布不同,遭 受外來侵犯的時間有先後之別,特別是日治時代的隔離措施,暫時遲緩漢人開
第一章 原住民族發展概論 1-9
發的侵蝕。或許有不少真正的平埔族人企盼歸樸返真,想要捍衛文化上及血緣 上的純真,也就是要取得身為原住民的榮耀。那麼,除了原住民的身分,平埔 族的後代要如何來與高山族作共同想像? 五、原住民(高山族)又如何看待平埔族?除了願意接納與他族通婚者的子女外 ,原住民運動(以下簡稱「原運」)的菁英大致傾向於分享原住民身分予平埔 族(尤哈尼‧依斯卡卡夫特, 1997),而新政府的原住民事務決策者多原運出 身,對於平埔族的體制內地位已表達樂觀其成的態度,也就是如果能根據日治 時代的戶口資料證明自己是「熟番」者,將可回復原住民身分。 :參施正峰─「原住民族之歷史重建」,2002.2.10。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度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
第三節 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 一、新的夥伴關係 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於 1949 年遷臺,在行政上沿襲原來日本人對於原住民 族族群的分類法,而將「高砂族」改稱為「山胞」;基於行政管理上的考慮 ,又將山胞區分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1994 年政府將「山胞」 一詞改為「原住民」。目前獲得臺灣政府承認的原住民族共有 14 族,包括 了阿美(Amis)、泰雅(Atayal)、布農(Bunun)、排灣(Paiwan)、卑 南(Puyuma)、魯凱(Rukai)、賽夏(Saisiyat)、邵(Thao)、鄒(Tsou )族,及孤立海外蘭嶼島上的達悟(雅美 Yami)族。之後又陸續增加噶瑪 蘭(Kavalan)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96 年 1 月)、賽德克族(97 年 )。 殖民政權長期以來對少數民族和原住民族的態度,皆以「非我族類」或「他 者化」來貶抑對待,更遑論能以平等之關係。然而,世界性的人權運動的衝 擊,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的堅持,使得各國政府(包括「中華民國」政府)不 得不開始回應原住民族的主張。 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第三十六條:「原住民族有權要求他 們同國家或其繼承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建設性安排按其原來的精神和 意圖得到承認、遵守和執行,有權要求國家履行和尊重這種條約、協定和其 他建設性安排。無法解決的衝突和爭端應訴諸有關各方議定的主管國際機構 。」和第三十七條:「各國應同有關原住民族協商,採取有效和適當措施, 充分實施本「宣言」的規定。本「宣言」所承認的權利應以能為原住民族實 際利用的方式通過和納入國家立法。」就是從這種新夥伴契約關係揭櫫了「
1-10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的歷史意義。 因此,從較宏觀的視角觀察,「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的 簽定,已不僅是臺灣的原住民族運動團體。從臺灣原運主體性的角度來看, 這是運動主體的有機成長,且是具自我意識的內在理論和策略的歷史實踐。 其次,從世界原住民族運動的大格局之進路,甚至是從人權的角度來看,臺 灣的原住民族運動已能和當代世界性原住民族權利運動接軌,甚至是原住民 族國際性的串聯結盟(第四世界運動),並以本土化(Contextualized)的 在地詮釋和參與實踐;由此,不單對漢人國家對原住民族(也映照出中國不 承認有原住民族的存在的荒謬)中心/邊陲、主/從的封建結構的解構和穿 透。更從現代契約精神建構一種相互主體(Inter-subjectivity)的共構關係。 「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中甚多條文之精神,乃自「原住 民族權利宣言草案」轉化部分條文,如: 承認臺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該宣言草案§3、§31)。 與臺灣原住民族締結原住民族土地條約。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名稱(該宣言草案§14)。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與土地(該宣言草案§26)。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該宣言草案§19)。 二、國對國(Nations to Nation)夥伴關係 自從以陳前總統為首的臺灣新政府上臺後,不單延攬原運出身且代表布農族 和陳前總統共同簽署「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的尤哈尼‧依斯 卡卡夫特擔任「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而且,也著手落實和研 擬「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中有關原住民族自治的條文, 這正面積極地回應了達悟(雅美)族代表和其他原住民族議會所訴求的「自 治」的主張。 然而,一般大眾傳播媒體對原住民族自治這重要的議題之調性,皆定調在這 是「中華民國」漢人政權對原住民族的恩澤。社會大眾甚至是原住民本身也 將之理解為:是政府的德政,以致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之政策目標和原運 團體向來主張的「自決」、「自主」、「民族主體性建構」之原則背離,甚 至嚴重地向國家福利殖民主義傾斜。 因此,身為簽署「原住民族和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的民族代表,我 們有義務也有權利向社會大眾釐清這錯置的定位,和荒腔走板的調性。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