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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犯罪學概論 1-1 第一節 犯罪概念˙1-6 第二節 犯罪學概念˙1-10 第三節 犯罪學與各學科的關係˙1-15
第二章 犯罪實證研究法 2-1 第一節 科際整合對犯罪學研究的必要性˙2-11 第二節 犯罪測量˙2-13 第三節 犯罪黑數˙2-21 第四節 犯罪預測(再犯預測)˙2-24 第五節 累犯者犯罪生活曲線研究˙2-25
第三章 與犯罪或偏差行為相關之因素 3-1 第一節 性別與犯罪˙3-9 第二節 社經地位與犯罪˙3-13 第三節 年齡與犯罪˙3-14 第四節 大眾傳播與犯罪˙3-15 第五節 經濟與犯罪˙3-16 第六節 季節與犯罪˙3-18 第七節 城鄉與犯罪˙3-19 第八節 性變態(異常)與犯罪˙3-19 第九節 酗酒與犯罪˙3-20
第四章 古典犯罪學派 4-1 第一節 西方犯罪學簡史˙4-5 第二節 古典犯罪學派(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18th) ˙4-9 第三節 新古典犯罪學派(Neo-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 ,19th 初)˙4-12
第五章 實證犯罪學派 5-1 第一節 實證犯罪學的誕生˙5-6 第二節 實證犯罪學派(Positive Criminology,19th 中)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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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第三節 實證犯罪學派三位先鋒(老前輩)及其重要論述˙5-12 第四節 實證犯罪學的其他概念˙5-17
第六章 犯罪生物學 6-1 第一節 犯罪生物學概說˙6-6 第二節 身體外表特徵與犯罪˙6-6 第三節 遺傳與犯罪˙6-9 第四節 內分泌異常和學習障礙之研究˙6-10 第五節 犯罪生物學的貢獻與缺失˙6-11 第六節 當代犯罪生物論(當代社會生物特徵理論)˙6-12
第七章 犯罪心理學 7-1 第一節 犯罪心理學概說˙7-7 第二節 精神(心理)分析理論與犯罪(Sigmund Freud,1856 ~1939)˙7-7 第三節 個性心理學與犯罪(Alfred Adler,1870~1937)˙7-10 第四節 行為主義理論與犯罪˙7-11 第五節 精神病態(Psychopathic Personality)/心理病態/反 社會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與犯罪˙7-12 第六節 犯罪人格理論˙7-14 第七節 認知與道德發展理論與犯罪˙7-16 ◎專論──精神分析(心理分析)理論˙7-17 第八節 犯罪心理學之評論˙7-30 第九節 犯罪心理學應用於犯罪偵查˙7-31
第八章 犯罪社會學 8-1 第一節 犯罪社會學之犯罪觀點論˙8-31 第二節 社會學習理論(社會學取向的學習理論)˙8-36 第一項 模仿理論──塔德(Tarde,1843~1940)˙ 8-36 第二項 社會學習理論──班都拉(Social Learning Theory, Bandura,1977)˙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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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差別/不同接觸理論──蘇哲蘭(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Sutherland,1939)˙8-41 第四項 差別/不同增強理論──艾克斯(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 Theory, Akers,1985)˙8-49 第五項 中立化理論──馬札與西克斯(Neutralization Theory, Matza & Sykes,1957)˙8-53 第三節 社會控制理論˙8-58 第一項 無規範理論/亂迷理論──涂爾幹(Anomie Theory, Durkheim,1893)˙8-59 第二項 社會控制理論/社會鍵理論──赫胥(Social Bonding Theory, Hircshi,1969)˙8-63 第三項 抑制理論──雷克利斯(Containment Theory, Reckless,1976)˙8-68 第四節 緊張理論(壓力理論、挫折理論)˙8-72 第一項 無 規範理論/古 典緊張理論──墨 爾 頓( Strain Theory, Merton,1938)˙8-73 第 二 項 幫 派 次 級 文 化 理 論 ──柯 恩 ( Subcultural Theory, Cohen,1955)˙8-79 第三項 差別機會理論──克拉渥與奧林(Differential Opportunity Theory, Cloward & Ohlin,1960) ˙8-82 第四項 一般化緊張理論──安格紐(General Strain Theory, Agnew,1992)˙8-87 第五節 犯罪次級文化理論(人性消極)˙8-93 第一項 芝加哥學派犯罪區位學──蕭和瑪凱(Shaw & Mckay,1931)的研究˙8-94 第二項
文 化 衝 突 理 論 ──雪 林 ( Culture Conflict Theory, Sellin,1938)˙8-98
第三項 下階層文化衝突理論/犯罪次級文化理論─ ─米勒 (Theory of Lower-Class Culture Conflict, Miller,1958)˙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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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渥夫幹之研究˙8-102 第六節 社會疏離理論──傑佛利(Social Alienation Theory, Jeffery,1960)˙8-114 ◎專論──危機樹理論(風險樹理論──At-Risk Tree Theory)˙8-116
第九章 批判犯罪學理論 9-1 第一節 標籤理論(Labling Theory, Becker & Lemart,1970) ˙9-12 第二節 馬克斯犯罪學˙9-26 第三節 衝突犯罪學˙9-27 第四節 基進理論──女性主義犯罪學˙9-36
第十章 犯罪整合理論 10-1 第一節 犯罪整合理論概說˙10-6 第 二 節 生 物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傑 佛 利( Biosocial Learning Theory, Jeffery,1977)˙10-9 第三節 明恥整合理論──布列斯維特(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 Braith Watie,1988)˙10-11
第十一章 現代古典犯罪學──理性選擇理論 11-1 現代古典犯罪學/現代古典學派(Modern Classical School 或 Contemporary 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或理性選擇理論 (Rational Choice Theory)˙11-7
第十二章 新機會理論──費爾森與克拉克 12-1 新 機 會 理 論 ──費 爾 森 與 克 拉 克 ( New Opportunity Theory, Felson & Clarke,1998)˙12-4
第十三章 環境犯罪學 13-1 第一節 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概說˙13-9 第二節 環境犯罪學之相關理論˙13-12
第十四章 發展犯罪學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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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發展犯罪學的概念˙14-20 第二節 發展犯罪學研究的重點(重要概念或在犯罪學的意義 、重要性、地位)──發展犯罪學到底研究什麼? ˙14-22 第三節 發展犯罪學四大發展[犯罪年齡、犯罪持續性、犯罪 類型(犯罪路徑)、犯罪原因]的特徵˙14-23 第四節 潛在特質理論(Latent Trait Theory)VS.生命歷程(生 命週期)理論(Life Coures Theory)˙14-24 第五節 歸類為潛在特質理論(或稱犯罪傾向論)的犯罪理論 ˙14-25 第六節 歸類為生命週期理論 (Life Course Theories)的犯罪理 論˙14-39 第七節 發展犯罪學重要理論之比較˙14-53
第十五章 被害者學 15-1 第一節 被害者學概說˙15-21 第二節 被害者學之相關理論˙15-26 第三節 被害者學─機會理論和互動理論˙15-31 第四節 家暴案件被害理論˙15-36 第五節 被害者之心理創傷˙15-40 第六節 被害補償˙15-41
第十六章 控制理論──許春金教授的新觀點 16-1 控制理論──許春金教授的新觀點˙16-7
第十七章 犯罪類型論 17-1 第一節 犯罪類型論概說˙17-42 第二節 女性犯罪──參第三章「與犯罪或偏差行為相關之因 素」──性別與犯罪˙17-43 第三節 白領犯罪/權貴犯罪˙17-43 第四節 暴力犯罪˙17-61 第五節 幫派與組織犯罪˙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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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無被害者犯罪˙17-89 第七節 少年犯罪˙17-109 第八節 財產犯罪˙17-119 第九節 其他類型˙17-127
第十八章 犯罪預防 18-1 第一節 犯罪預防(Crime Prevention)概說˙18-20 第二節 非機構性處遇/社區處遇˙18-30 第三節 社會控制觀點犯罪預防˙18-40 第四節 環境設計預防犯罪˙18-44 第五節 其他犯罪預防概念˙18-53
第十九章 刑事司法體系與刑罰思想 19-1 第一節 刑事司法體系(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19-6 第二節 刑罰思想˙19-9
第二十章 修復式正義(和平建構犯罪學) 20-1 修復式正義/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和平建構犯 罪學˙20-8
附錄 107 年一般警察四等考試試題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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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犯罪概念 自然犯罪與 自然犯罪:實有犯罪本體惡。ex:殺人、放火行為。 一 法定犯罪 法定犯罪:流變部分禁止惡。ex:戰時屯積糧食。 、 形式意義犯罪:指與刑法某一法條構成要件該當, 犯 形式意義與實 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 質意義 實質意義犯罪:即形式意義犯罪反社會性(由社 之 會學、犯罪學、及整體法秩序評價)。 意 義 犯罪(偏差行為)之相對性:指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空下,將有不同 的認定。 普遍性(恆常性):涂爾幹:「犯罪是社會不可避免的恆常現象」。 二 也就是說,社會必存在犯罪。犯罪可控制,卻無法消滅。 、 變異性:著眼於不同時空,「犯罪原因」與「犯罪手段」不同。 犯 多元性(複雜性):指犯罪原因很多、很複雜。可能心理因素、生理 罪 因素、社會因素或可能為整合因素。 之 特 相對性:著眼於不同時空,「評價」不同。 性 流動性:是指犯罪具有氣體或液體的特性──流動。 感染性:犯罪的學習擴散稱「感染」。犯罪在某一層面,就跟病情的 擴散一樣,會相互感染。 低威嚇性:表示用「刑罰制裁」對犯罪率的影響不大。
第二節 犯罪學概念 十八世紀:有古典學派學者貝加利亞、邊沁的研究,著重在 一、犯罪學 法律之執行。 之誕生 十九世紀:義大利加洛法羅首先採用「犯罪學」。 何以犯罪學 與犯罪有關之學科發展緩慢。 延緩誕生 執政者通常只需一套簡明易行之刑事司法制 度為已足。 犯罪學是研究犯罪現象及犯罪預防的科學:犯罪學包括── 法律社會學、犯罪原因學、刑事政策等。 二、犯罪學 犯罪學是「超科際」的科學:研究犯罪學須採用「科際整合 之意義 」之概念,不能以單一學科研究。 犯罪學是獨立的科學:犯罪學有完整的理論體系,與完整的 科學研究方法,以及獨立的研究主題。
第一章 犯罪學概論
1-3
狹義:為傳統的犯罪行為,例如,殺人、放 火、搶奪、竊盜、詐欺、妨害性自主等。 權貴犯罪。 課題 政府犯罪。 廣義 新型態犯罪。 三、犯罪學關心之 國際恐怖主義。 最廣義:即兒童或青少年之虞犯行為(偏差 課題及任務 行為)。 任務:是探討社會秩序的產生、維持、變化、規範與 違反後果之科學。 犯罪理論:大致分類為──犯罪生理原因、犯罪心理原 因及犯罪社會原因。 法律社會學:係以歷史的角度研究,社會變遷對法律之 影響。例如,社會法意識轉變,而使猥褻罪認定標準改 變。 犯罪的測量:目前在犯罪統計上常用的技術,有官方犯 罪統計、自我報告犯罪統計、被害者犯罪統計等,此三 者常有互補之效。 四、犯罪學研究 犯罪類型論:研究白領犯罪與藍領犯罪之差異,以及成 之範疇 人犯罪與少年犯罪、女性犯罪等,用以瞭解各種犯罪之 特質。 被害者學:瞭解被害之風險、被害之情境、被害人與加 害人之互動,作為犯罪預防之參酌。 刑罰學(刑事政策):研究對犯罪人矯治之制度與刑罰 制度,如累進處遇、假釋制度、保安處分、自由刑之執 行等,以發揮矯治之效果。 犯罪預防:治本家庭犯罪預防;治標情境犯罪預防。 衡量犯罪行為:瞭解全國犯罪數量及類型、犯罪發生 地、誰犯罪及犯罪之社會因素。 五、研究犯罪學之 瞭解犯罪原因:乃探究引發犯罪之生心理、社會因素 目的 ,以作為犯罪預防。 控制犯罪行為:控制犯罪,使其發生率降至最低程度 ,以維護社會秩序。
1-4
對犯罪人之研究:作為刑事矯治個別處遇之參考。 對犯罪原因之研究:可作為社會制度及教育制度改革 之依據。 對犯罪預測之研究:可作為法官量刑之參考及刑罰之 執行依據。 六、研究犯罪學之 對被害者學之研究:可提供減少被害傾向之建議。 價值 對犯罪黑數之研究:可供官方執法之參考及追訴隱藏 之犯罪。 對犯罪黑數之研究:可供官方執法之參考,並追訴隱 藏之犯罪。 對法律社會學之研究:瞭解人民對犯罪的看法,以瞭 解人民法意識之改變。 刑罰使人顧忌。 公務機關存有疑慮。 蒐集資料的困難 忽視統計資料。 七、研究犯罪學面 描述性資料蒐集困難。 臨之困難 價值判斷偏見。 研究者難以保持 興趣選擇研究題目。 中立價的值判斷 受專業知識影響。 經費左右判斷。
第三節 犯罪學與各學科的關係 英美海洋法系,犯罪學採廣義 前言 大陸法系(德、日、中)採狹義 一、犯罪學與 相 同 點 刑事政策 對象相同:研究對象為「犯罪」 之關係 目的相同: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危害 異 點刑 事 政 策 犯 罪 學相 原因與形成 重點不同 犯罪抗制與預防 事實科學 性質不同 規範科學 綜合學 範圍不同 單一學科
第一章 犯罪學概論 相
二、犯罪學與 刑事法學 之關係
1-5
關
性
刑事法學為完整體系之學科;犯罪學為刑事法學輔助 學科 犯罪學研究可供刑事法改革參考 犯
罪
學相
異
點刑
研究犯罪現象、 防治對策
內容不同
事實科學
研究方法不同
事
法
學
包括刑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刑事矯治法學 規範科學
1-6
第一節
犯罪概念
一、犯罪之意義 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犯罪行為是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這類行為,違 反的程度,達到必須運用「國家力量」加以制裁。所謂「國家力量」, 是指立法機關與刑事司法體系(如警察、檢察署、法院、監獄等)。而 犯罪的核心意義,是刑法規定出來的。刑法規定──什麼叫做犯罪,犯 罪行為要如何處罰。刑法劃出國家刑罰權的範圍,警察和檢察官依刑法 的規定「偵察犯罪」,法官依刑法判決。除非誤判,監獄裡的受刑人, 都違反了刑法。刑法並非堅實不變的東西,刑法有「實有」的部分(本 質存在);刑法也有「流變」的部分(社會環境之所趨)。這種「實有 」與「流變」的觀念,我們就稱呼它為「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 自然犯罪:這些行為,牴觸了人類「自然理性」,與人類所期待的基 本秩序相對立,不被社會所容忍,被所有人類認為應嚴厲制裁。例如 ,殺人、放火、強制性交等。這種行為,不論教育程度高低、法律素 養的有無,都會唾棄它。因此,自然犯罪,是刑法領域中「實有」的 範疇,故又稱「本體惡」。這些罪行,主要規定在普通刑法中(即刑 法分則中),即為「刑事犯」。 法定犯罪:這些行為,屬於刑法的「流變」範圍。因為,人類生活會 因為科技發展、天災人禍、文化道德的改變,而影響我們對事情或行 為之看法。例如,在平日省吃儉用是「美德」,但在饑荒或戰時屯積 糧食,是一件違反道德,且須受法律制裁的行為。這種會因時空不同 ,而產生不同評價的情形,我們就說它是刑法的「流變」,又稱「法 定犯罪」。因為,它並不是違反「自然理性」,而是依「當時」的需 要,法律將它界定為犯罪,所以,屬於「禁止惡」(因法律禁止,才 顯現出它的罪感)。這些罪行,大都規定於附屬刑法中。如專利法、 商標法、公司法等,即為「行政犯」。 圖示: 自然犯罪實有部分本體惡如殺人、放火行為。 犯罪 法定犯罪流變部分禁止惡如戰時屯積糧食。 :所謂「流變」──是指人們對該行為的是非判斷,會因時代背景 而改變。 另外,犯罪,也可從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加以區分: 形式意義之犯罪:即行為與刑法某一法條之構成要件該當,而且不具
第一章 犯罪學概論
1-7
備刑法之阻卻違法事由(刑法§21~§24),則該行為,即為形式意 義之犯罪行為。 實質意義之犯罪:即符合形式意義之犯罪行為,再就社會學、犯罪學 、刑事政策及整體法秩序之觀點,加以評價。如認為該行為,對社會 共同生活之利益有侵害,須動用刑罰(死刑、自由刑、罰金)制裁之 必要性,則屬實質犯罪。 圖示: 形式意義犯罪指與刑法某一法條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 犯罪 違法事由。 實質意義犯罪即形式意義犯罪反社會性(由社會學、犯 罪學、及整體法秩序評價)。 犯罪(偏差行為)之相對性: 犯罪之意義,不論是法律上、社會上或道德上之意義(:請參「考 題鑑賞一」),都是相對的。因為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空之下,將有 不同的認定。例如: 殺人行為在文明社會中,都被認定是一種犯罪行為,但在戰爭時, 殺害敵人則被認定是有功的。 海盜行為在現今文明國家咸認定是犯罪行為,但英國人在十六世紀 ,卻視為一種謀生技能。 圖示:
鑑往知來‧溫故知新
一、何謂犯罪?刑事司法作用對犯罪定義有何影響?試以竊占罪為例說明之。 【委任升等政風】
1-8
:犯罪之意義: 法律定義:指有刑事責任者,基於故意或過失,在無阻卻違法事由 下,違反刑法規範,而應受刑罰制裁之行為。 社會定義:指該行為被社會規範評價為具反社會性,對社會共同生 活具侵害性。(影響群居生活) 道德定義:指該行為不符倫理規範,如同宗教之「罪惡」一般。 刑事司法作用對犯罪定義之影響: 刑事立法作用對犯罪定義之影響:當刑事立法犯罪定義從嚴,犯罪 數量銳減;反之,則犯罪數量劇增。 刑事司法作用對犯罪定義之影響:當刑事司法採限縮解釋時,則犯 罪定義從嚴,犯罪數量銳減;反之,則犯罪數量劇增。 故刑事司法作用對犯罪定義之決定,將影響犯罪之總量。 以竊占罪為例: 例如:臺灣地區在八十三年以前,公寓頂樓住戶常加蓋平臺違建, 獨自占用。 在八十二年以前,法院對上述案件,多認為是民事侵權行為,其他 共有人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占有人恢復原狀,並向占有人求償占用利 益。 但八十二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認為,竊占罪係在保障他人不動產之 監督權,不問公然、默然均應成立犯罪。故上述行為係構成刑法竊 占罪(刑法§320Ⅱ)。 結論:臺灣板橋法院之決定,即造成臺灣地區成千上萬之百姓,面 臨觸法之危機。 二、犯罪學研究之範圍,除了刑罰法規所處罰的犯罪行為外,是否應將偏差 行為納入其研究範圍?何故?
【警察特考】
:個人認為,應將偏差行為納入研究範圍,茲說明理由如下: 犯罪相對性: 犯罪與偏差行為之界定,並非截然分明。故,原屬犯罪領域之行為, 可能因時空的不同,而不再將之列於刑罰制裁之下。例如,德國將通 姦罪除罪後,則通姦行為已屬於偏差行為,而非犯罪行為。 刑事政策之考量: 當社會價值觀或國民法意識改變時,刑事政策將被迫作某種合理的修 正。亦即,是否該將某些原屬犯罪之行為除罪化,而將原屬偏差行為 之行為入罪化。
第一章 犯罪學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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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屬異常行為: 就行為科學之觀點,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都屬於異常行為,都是犯 罪學研究之對象。 同屬犯罪預防之對象: 犯罪行為須施以刑罰制裁,但偏差行為不須施以刑罰制裁。不過,犯 罪行為與偏差行為──均同屬於犯罪預防之對象。因此,應一併研究。 三、何謂犯罪行為?何謂偏差行為?兩者之間關係如何?試說明之。 【警察特考;交通升等】 :犯罪行為: 依「反社會性」之程度區分,犯罪行為可區別為二,茲分述如下: 自然犯罪:指行為違背倫理性,對社會倫理造成侵害而言。這種犯 罪,在任何國度,都將面臨譴責。例如,殺人行為、放火行為,又 稱「刑事犯」。 法定犯罪:指行為並未違背倫理性,而是國家基於行政目的或社會 道德,而將之界定為犯罪者。例如,私買黃金而觸犯國家總動員法 ,又稱「行政犯」。 偏差行為: 偏差行為之範圍較廣。從犯罪學的定義而言,舉凡不被社會大眾所接 受的行為,皆屬偏差行為。茲分述其內容如下: 犯罪行為:一般有自然犯罪之行為,如殺人、放火等,皆不為社會 大眾所接受,故屬於「重度偏差行為」。 偏差行為:指不為社會所接受,但尚未受刑罰所制裁之行為。例如 ,同性戀、酗酒等。 兩者之關係: 交集關係:就法定犯罪與偏差行為而言,係屬交集關係。因為,部 分的法定犯,並不屬於「偏差行為」。例如,為表彰孝心私買黃金 給媽媽而觸法(國家總動員法)。 包括關係:就自然犯罪與偏差行為而言,係偏差行為包括犯罪行為 。因為,自然犯罪必為偏差行為。 圖示: :交集關係→
:包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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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之特性 普遍性(恆常性、常態性):涂爾幹說:「犯罪是社會不可避免的恆常 現象」,正足以詮釋犯罪的恆常性(普遍性)。也就是說,社會必存在 犯罪,是社會的常態現象。犯罪可控制,卻無法消滅。 變異性:變異性與相對性不同,變異性是著眼於不同時空下,「犯罪原 因」與「犯罪手段」的不同。所以,同樣是財產犯罪,以前是「飢寒起 盜心」,現在可能是「飽暖思淫慾」──是為犯罪原因變異;而以前是 「用偷用搶」,現在可能是「盜用金融卡」──是為犯罪手段變異。 多元性(複雜性):指犯罪原因很多、很複雜。可能心理因素;也可能 是生理因素或社會因素;更可能為整合因素──即結合生理、心理和社 會因素。 相對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間、空間、社會背景下,會有不同的 評價。因此,相對性是著眼於不同時空下,「評價」的不同。例如,平 時殺人是令人厭惡的行為,但戰場上,一將功成「萬骨枯」,殺人就是 功蹟。所以,平時殺人犯法,戰場殺人立功──是為相對性問題。 流動性:是指犯罪具有氣體或液體的特性──流動。就像高氣壓會向低 氣壓區流動,水會往下流一樣,當犯罪現象受到某種程度的壓制時,就 跟氣體或液體一般,會往四周流竄。例如,臺北市強力掃黃,此時,色 情業就會往新北市、桃園縣流動。 感染性:一般,病情的擴散稱「傳染」,而犯罪的學習擴散稱「感染」 。犯罪在某一層面,就跟病情的擴散一樣,會相互感染。例如,青少年 爭相吸食安非他命、搖頭丸,就是一種感染。 低威嚇性:表示用「刑罰制裁」對犯罪率的影響不大。古人說「嚴官府 ,出厚賊」,就是這個道理。
一、何謂犯罪?犯罪定義的相對性? 二、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之關係。
【委;警;交】 【警;交】
三、犯罪有何特性?
第二節
犯罪學概念
一、犯罪學之誕生 十八世紀:於十八世紀才開始有古典學派學者(如貝加利亞、邊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