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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論 0-3

一、商業會計法立法過程 商業會計法於民國三十八年公布,四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共有通則 、會計事項及憑證、帳簿表冊、財產估價、損益計算、決算及審核、 罰則與附則等八章,共計五十七條。 民國五十三年及民國五十七年皆小幅修正: 商業會計法於五十三年的修正,把第一章「通則」修正為「總則」 ,把第三章「帳簿表冊」修正為「會計科目帳簿及報表」,把第四 章「財產估價」修正為「入帳基礎」。民國五十三年修正後的商業 會計法有:總則;會計事項及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報表; 入帳基礎;損益計算;決算及審核;罰則;附則等八章 ,計七十條。民國五十三年之修正雖未增加章數,但條文數則由原 始公布時的五十七條增加為七十條,幅度甚大,該次修正明訂商業 會計法的主管機關、保障會計人員、記帳幣別、會計科目、憑證、 帳簿、報表名稱、入帳基礎等。 民國五十五年因公司法修正,其中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採用「執行 業務股東」及「董事」雙軌制。由於公司法規定的改變,影響商業 會計法第五條中有關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方式,於是,商業會 計法於民國五十七年亦配合公司法之修正而加以適當的修正。 民國七十一年研議「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於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三 日送立法院審議,八十四年五月二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幅度頗大, 本次修正重點有: 擴大適用範圍:商業會計法之適用範圍,依本次修正後之第二條之 規定觀之,為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之商業,以 期公、民營事業之會計處理趨於一致,並且建立完整之財務會計資 訊體系。 定義商業及會計事務: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中明定:「商業會 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 編製財務報表。」 增訂兼任之商業會計記帳人:為解決中小型商業無力負擔僱用會計


0-4 商業會計法

人員之費用,於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第五條第五項:「商業會計事 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 ;其認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本項後經大法官 會議解釋為違憲。 規範商業支出之工具或方法:為節約現金授受時間、避免錯誤及防 止現金遺失被竊之危險,亦為強化勾稽功能,於八十四年修法時, 增列商業之支出若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 、劃撥等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以確保交易之安全並建 立查核勾稽之功能。 增列會計制度:為促使商業能編製公正允當之財務報表,首重健全 商業會計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釐定會計制度規範,以利推 行,故於民國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商業會計法第十二條。 修正入帳基礎及損益計算:調整會計科目之分類及財務報表之種類。 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修正第七章「入帳基礎」及第八章「損益計算」,期能以新 的會計理念,帶動實務進步,提升商業會計之水準至國際標準。 劃定會計處理與課稅所得之分界:目前一般中小企業關於帳目之記 載,大多遷就稅法規定,以便利納稅時稅額之計算,形成稅務領導 會計之情況,導致帳務之處理無法反映企業之真實狀況,故於民國 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二條:「申報營利事業所 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記錄。 」以排除稅務領導會計之情況。 加強會計人員之責任:於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第五條第三項:「會 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其離職或變更 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目前商業之會計人員多受制於人 ,難以發揮會計獨立之立場,故本次修法時增訂第五條第一、二項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公司組織主辦 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於民國八 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為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通 論 0-5

之同意);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 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及第七十三條責任之 減輕及免除:「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或處理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 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修正第五條,並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及 第七十四條之二: 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 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在有限公司需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需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 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有第七十一條或第七十二條各款情 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斷。」 第七十四條之二:「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 會計事務之資格而以從事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且有報繳該項 執行業務所得者,得繼續執業至依法取得資格之法公布施行後七年 止,於其執業期間,並不適用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修正前之法 律適用或稱記帳業者之落日條款)。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八九)華總一義字第八九○○ 一○四四○○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本次修正主要是刪除有關「省」之規定,以達精省、凍省之政策目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八九)華總一義字第八九○○ 一○四四○○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其修法之重點在於將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及縣(市)主管 機關之權責予以明確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九五)華總一義字第○九五○ ○○七四九一一號令修正: 立法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商業會計法」修正案,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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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毀損、滅失、塗改、偽造、變造或遺漏會計事項、憑證及資 料,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罰金上限,由現行的新臺幣十五 萬元,提高至六十萬元。 本次商業會計法之修正,主要是為因應經濟環境迅速變動,企業活 動日益電子化、國際化,會計理論日趨發展,商業會計法有全盤修 正檢討之必要,以因應企業經營實務變動的需要,並提昇會計資訊 品質、健全商業會計制度。 此次商業會計法之修法方向,是以促進商業會計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接軌為原則,並提高部分條文的罰責額度,以預防及嚇阻會計舞 弊和經濟犯罪。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將使我國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並提昇我國商業的國際競爭力。 本次修正之要點如下: 明定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適用順序,以杜 絕適用上的爭議。 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概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 編製」的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必要註釋的內容,加入下列兩項: 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為求登帳的正確性和時效性,使得延後的登帳期間予以縮短。 為預防經濟犯罪,提高罰金罰鍰的額度,以收嚇阻之效。 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沿革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經濟部(五五)經商字第○五三八一號 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五日經濟部(六二)經商字第○五六九四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經濟部(八五)經商字第八五二一三 二○六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經濟部(九○)經商字第○九○○二一八 八五四○號令修正發布第 二、十六、二十九、四十一條條文。


通 論 0-7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九○)經商字第○九○○二 二六九二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三十四、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經濟部(九一)經商字第○九一○二○ 五四一八○號令增訂發布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條文。 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而增加第三十四條之一附予階段性任務。 第三十四條之一 八十九年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累積為資本公積者,公司得經最 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決定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 保留盈餘,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前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九十二 年度。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九五○二四三一二 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商業會計法(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之修正,及提升商業 會計資訊品質,爰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修正「流動資產」之定義及增訂「約當現金」之定義(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修正,爰作下列修正: 業主權益項目刪除「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科目,增 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科目(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十 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短期投資」科目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改採公平價值評價,並依 評價目的區分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 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增訂「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科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長期投資」科目,並依評價目 的區分為「以成本衡量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日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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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資」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等科目(修正條 文第十六條)。 增訂「其他金融負債」等科目(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配合本法第五十條之修正,增訂「商譽」每年應進行減損測試, 且已認列之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並增訂「發展支出」符合特 定條件者,得予資本化(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配合本法第六十四條之修正,增訂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應列為 「長期負債」,及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利,應列為「營業外收 益」(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 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修正,「業主權益」項目增訂「未實現重 估增值」科目(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修正損益表之項目分類(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修正「停業部門損益」之定義、表達與揭露(修正條文第三十四 條)。 刪除八十九年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已累積為資本公積者之處理 程序(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一)。 刪除「提前償付之重大償債損益」應列為「非常損益」之規定( 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三九○四 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三條條文(存貨有關規定)。 三、商業會計法之性質 商業會計法本質上係屬公法。 商業會計法為一種經濟行政法。 商業會計法是規範有關「商業」內「會計資訊」的法律,其所規範的 對象主要是商業內的會計資訊及內容,包括--會計資訊之人員、產 生會計資訊者之義務與權利、如何表達會計資訊及如何使會計資訊更 可靠與相關。商業會計法中,雖然沒有一條條文明文規定其係規範商 業之會計資訊,但商業會計法在第一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即規定「商業 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由於商業在進行其會計事務處理


通 論 0-9

之後,所得到的產品就是財務會計資訊,所以商業會計法是一種規範 商業會計資訊的法律,亦可說商業會計法之最終產品為財務報表。 商業會計法所稱的「商業」,範圍相當廣,舉凡工業、商業、農業、 林業、漁業、礦業、畜牧業或其他例如:服務業、買賣業或製造業的 廠商,只要該商業設立係以「營利」為目的,即屬於商業會計法中所 稱「商業」的範疇。一般人所稱的商業,大都包括營利這一項目標, 所以一般人所稱的「企業」,就是商業會計法所稱的「商業」,因此 ,本書也將「商業」與「企業」二詞混用,惟商業與企業相同,但與 公司不同。 商業會計法是一種規範會計資訊的法律,但不是唯一規範會計資訊的 法律,其他還有法律也對會計資訊作出規範,例如:公司法、證券交 易法、銀行法、會計法等。公司法中對公司組織之商業、證券交易法 對公開發行公司、銀行法對銀行的會計資訊作出規範,會計法則對政 府機構的會計資訊及其他財務管理層面作出規範。 商業會計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立法院在制定 商業會計法時,即授權主管商業會計法的機關(即經濟部)訂立並公 布商業會計法之相關子法。其子法有: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係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十三 條之授權制定,主要內容是在規範商業通用會計科目的名稱、會計 憑證與帳簿的名稱,以及財務報表的名稱及編製方法等,商業會計 處理準則是商業會計法之子法中最重要的一項,主管機關經濟部已 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係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 條之授權制定,主要在於規範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商業 之要件、會計資料之處理程序、會計資料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後的 保存形式(儲存於資料儲存媒體或輸出)及保存期限等。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一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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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九五)商字第○九五○ 二四三一一七○號令修正,此次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 資料辦法修正總說明:為配合商業會計法(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之修正,爰修正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玆將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配合本法第四十條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電子方式處理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控制程序有關密碼設定 ,應適當區分其權限,爰予明確規範(修正草案條文第五條 )。 商業應定期對其會計處理系統進行稽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係根據商業會計 法第十二條之授權制定。主要係在規範商業在制定其會計制度時得 參考之內容,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 會計師暨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受託辦理會計事務 登記及管理辦法:會計師暨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 (即兼任會計人員)受託辦理會計事務登記及管理辦法,係根據商 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五項之授權制定。主要在於規範會計師及已依法 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如何辦理登記及主管機關如何管 理兼任會計人員之方式。經濟部已草擬其辦法,並於八十八年二月 十二日發出草案,徵求各界之意見,惟至今尚未正式公布。 四、會計資訊之限制 商業會計法並未要求商業提供所有的資訊,其主要原因係因某些資訊 缺乏可靠性,亦即一般人對這些資訊的衡量方法尚無共識,以致這些 資訊無法忠實表達其實際狀況之故。這些資訊在缺乏公認衡量方法的 情況下,若強迫商業自行主觀衡量,並對外提供的話,則易導致各商


通 論 0-11

業間所提供的資訊不可比較而產生更大的傷害。故商業會計法之立法 目的,主要在於加強財務會計資訊之「可靠性」。 會計估計為會計上不可缺少的項目,所以會計衡量方法的限制,使商 業不得不放棄某些攸關資訊的提供,除此之外,衡量方法的限制亦使 商業提供出來的資訊無法絕對的客觀。會計資訊在衡量時必須採用估 計,估計的使用即為一種對財務資訊而言不確定之原因。估計的行為 涉及對未來的預測,在估計時很難達成百分之百準確,於是也很難達 成絕對客觀或正確之保證。 估計是會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會計資訊是無法絕對客觀與 真實的,但至少入帳之事項除估計者外,應該依照真實之交易事項。 商業會計法中規定:「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 『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會§14)、「非根據『真實事項』 ,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商會 §33)。

 選擇題 商業會計法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商業之會計資訊具備何種特性? 攸關性

可靠性

及時性

可比較性 【記帳士】

 依商業會計法對「商業」之規範,係以何者作為規範基礎? 設立目的

組織型態

產業別

業務型態 【記帳士】

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既然以「營 利」為目的,即明確說明,不論何種組織型態,只要商業以「營利 」為目的,就受到商業會計法之規範。


0-12 商業會計法

下列何者非屬商業會計法之子法? 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管理辦法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記帳士】

 下列有關商業會計法性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商業會計法屬公法 商業會計法是規範會計資訊的法律 商業會計法為經濟行政法 商業會計法屬程序法

【記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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