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
第四章 法律制裁
102
第五章 法律與國家、社會現象
125
憲法
第六章 法系與法學派別
137
第一章 基本概念與總綱
156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159
第三章 總統
191
˙
第四章 五院
197
第五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212
第六章 地方制度
213
1
155
2
第二章 法律淵源與分類
31
第三章 法律解釋與適用
70
第七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215 第八章 基本國策
217
行政法
第九章 憲法之實施及修改
221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觀念
254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
275
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
289
第四章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
302
˙
第五章 行政救濟法
307
253
民法
第一章 民法總則
364
第二章 民法債編
385
第三章 民法物權編
396
˙
第四章 民法親屬編
402
363
第五章 民法繼承編
408
刑法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觀念
468
第二章 犯罪論
478
第三章 犯罪的類型
492
˙
第四章 刑罰與保安處分
496
法緒各論
548
法 緒 各 論
467
˙
547
1
2
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一節
壹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概論 「法學緒論」是指研究法學之簡單論述。法學乃以「法律」為研究對
象的社會科學,舉凡法律的制定、法律之淵源、法律之分類、法律之效力 、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等等,都是法學研究範圍。
貳
何謂「法律」
一、法律定義 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 律。」本條文明顯說明了「法律」制定程序,法律係由立法院制定,再 由總統公布。所以民法總則施行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地方稅法通則皆 為立法院制定之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條例或通則。例如民法、刑法、勞動基準法、戰時軍律、獎勵投 資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
我國憲法所稱之法律,須經下列那一程序?
僅行政院通過即可
僅立法院通過即可
僅總統公布即可
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
地方稅法通則屬於下列何種法規範? 憲法
法律
法規命令
自治條例 【警三】
依我國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所稱之法律? 民法總則施行法
地方稅法通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票據法施行細則
有關法律的制定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應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 經行政院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相關委員會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主管部會通過且由行政院公布
【原五】
下列何者為法律?
營業登記規則 地政士法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警四】
二、廣義、狹義定義 廣義的法律: 由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所構成之法體系,包括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法 律,行政機關訂頒的命令,也包括不成文法之習慣法、判例、解釋。 狹義的法律: 即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群眾安寧,而經由一定程序制定、公布、施 行於人類社會中具有強制力的生活規範。
參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一、制定機關 凡採三權分立之國家,法律之制定機關,應屬國會。 我國立法機關為立法院:依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 法機關。 二、制定程序 一般法律之制定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提案: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 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 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考試院: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87 )。
章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003
1
監察院:依釋字第 3 號,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 律案。 司法院:依釋字第 175 號,司法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 法律案。 審查: 審查法案之權,屬於各委員會。委員會對於每一法案審議完畢後,
004 篇總 論 第
1
應向院會提出審議報告。 委員會於審查提案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 詢。 討論: 法律制定程序中應為討論,所謂討論,即是進行讀會程序,我國係採 三讀會方式: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 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 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 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三讀會:除非發現內容相互牴觸時,得對內容重付討論外,僅得 作文字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提付表決。 議決: 討論終結或有委員提出停止討論的議案,主席應將法案提付表決, 或者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另定期日表決。 法律案的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 席。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 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法律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法律的制定程序,即告完成。 公布: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應移請總統及行政院,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 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37 )。 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之(憲法§72)。 覆議:
又稱「行政否決」,發動權屬於行政院,其條件為: 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 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 施行: 一般生效日: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 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時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釋字 161)。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民國 80 年 6 月 29 日公布,80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 特定生效日期: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 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例如行政程序法於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 布,但一直到 90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施行。 三、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的意義: 所謂法律修正,乃對於現行有效法律的部份內容,加以變更、刪除、 追加或補正,致變更法律內容之謂。 法律修正的原因: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修正程序: 法律之修正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有關 法規制定之規定。 四、法律廢止 法律的廢止,其情形有定因廢止及定期廢止二種,分述如下: 定因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章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
法律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005
1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定期廢止:即法律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此為附期限立法
006 篇總 論 第
1
。其廢止不須經立法院之決議,僅由主管機關公告即可(中央法規 標準法§23)。 法律之廢止與失效: 法律經依法廢止後即應喪失其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之 廢止與失效規定如下: 公布廢止:法律之廢止應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 ,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此公布廢止之法規自公布或發布日期起算第 三天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22)。 當然廢止:法律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無須經立法院通過, 亦無須經總統公布,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延長期限: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延長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 應於立法院休會前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中央法規標準法§24Ⅰ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中央法規標準法§24Ⅱ)。
肆
法律與命令比較
一、命令的種類 以命令之形式為標準:(單純命令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單純命令:就個別事件為抽象或具體的宣示或指示,事件終了,其 命令隨即消滅。如政府機關公布法令、人事任免令以及上級機關對 所屬機關所為之訓令、指示等。 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特徵為法律授權訂定、 對象為不特定一般人民、具法效性。例如大學法授權訂定之「大學 法施行細則」。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職權或依其
權限,為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性之規定」,由形式上觀之,其僅俱有內部規範之效力。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以命令之性質為標準:(委任命令、執行命令與緊急命令) 委任命令:乃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佈的命令。如法律條文 中常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機關定之」。 執行命令:指各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基於執行業務的需要,不待法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 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
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 2日
3日
4日
5日 【臺電】
以下有關法規命令敘述,何者為非?
法規命令沒有法律授權不得自定行政處罰 法規命令本身可以增加母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須在授權目的、內容、範圍 明確 法律如果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僅得為技術性規定,否則亦屬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授權,擬規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
限量暨規格,應以下列何種法規範訂定之? 法律
法規命令
解釋性行政規則
裁量基準
關於法律修正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由行政院報經監察院核可 無須經提案及審查程序,直接進入立法院三讀會議決 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律制定之規定
【高考】
章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
律明文委任,即得發布命令。
007
1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其名稱不包括下列
何者? 要點
016 篇總 論 第
1
準則
細則
綱要【初等】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適用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從新從重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
關於法律生效日期的規定見諸下列何者? 行政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憲法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序委員會
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得不經 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 20 人
30 人
40 人
50 人
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
完成者,如何處理? 予以撤銷
視為已經審查
違法無效
違法失效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原則上至遲應於期限屆滿
幾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半個月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我國目前立法院之立法程序依次為:
提議、審查、複查、表決
提案、審查、討論、議決
提案、議決、副署、公布
提案、討論、副署、公布
法律之效力只能適用於法律公布施行後之事項,此原則稱為: 從新原則
從輕原則
比例原則
不溯既往原則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規廢止之原因?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官不予適用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在立法院審查法律案時,原則上只得為文字之修正者為: 第一讀會
第二讀會
第三讀會
關於法律之「時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第四讀會
立法機關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時,應兼顧既得權的保障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僅適用於刑事法律 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並無例外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仍應經立法院通過廢止案,始喪失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此一規定在學說上係指何種原則之應用? 憲法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命令保留原則 規定保留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屬於法律的何種效力? 事之效力
時之效力
地之效力
我國現行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此稱之為: 罪刑法定主義 從舊從輕主義
禁止類推原則 微罪不舉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屬於法律的何種效力? 人之效力
地之效力
時之效力
物之效力
法律之制定必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二讀之主要工作為何? 逐條討論
宣付朗讀議案
大體討論
議案提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就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行政院認為窒礙
難行,經總統核可再送回立法院審議的制度為何? 覆議
復議
核可
不信任案
行政程序法第 175 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之生效日期為那一天?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2 日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3 日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法律未授權或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不明確之下,不得以行政機關訂定
之命令(行政命令)限制人民權利自由,是屬公法上之: 比例原則
公益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程序中「一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得於一讀會時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不予審議 政府機關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基三】 下列何者是法律制訂的正當程序?
提案、審查、議決、施行、公布
審查、提案、議決、施行、公布
提案、審查、議決、公布、施行
提案、議決、審查、公布、施行
017 章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
人之效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