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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與法規 第一部分 第一編

移民法規 ............................... 001

入出國及移民法 ...................................... 003

第一章 總則/007 第二章 國民入出國/011 第三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015 第四章 外國人入出國/027 第五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033 第六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045 第七章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058 第八章 機、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061 第九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063 第十章 面談及查察/071 第十一章 罰則/080 第十二章 附則/084 第十三章 其他相關法規/088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088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095 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102 四、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107 五、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109 六、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112 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115 八、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117 九、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121 十、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123 十一、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130 十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 身分辦法/136 十三、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 辦法/138 十四、華僑身分證明條例/144 十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147


十六、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148 十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153 十八、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155 十九、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158 二十、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160 二一、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163

第二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67

第一章 總則/171 第二章 行政/179 第三章 民事/211 第四章 刑事/223 第五章 罰則/224 第六章 附則/231 第七章 其他相關法規/233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33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249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265 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278 五、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296 六、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299 七、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303 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305 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308

第三編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 31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313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332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347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354

第四編

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與其他移民法 357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人口販運防制法/359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372 國籍法及其相關法規/376 就業服務法(節錄)/390 護照條例及其相關法規/40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相關法規/418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27 民法第四編親屬(節錄)/437

第二部分 第一編

移民政策 ............................... 459

移民理論編 .............................................. 461

第一章 移民概論/463 第二章 移民的理論/474 第三章 我國移民實務問題/484

第二編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519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530 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538 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543 103 學年度「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行動方案/584 展新計畫-全方位新住民培力展能方案/592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597

第三編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我國現行實務重要移民政策 ................... 517

重要國際公約與移民人權 ....................... 599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0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16 移民人權兩公約施行法/624 難民法草案/626


附錄

關鍵考題觀摩 ............................... 635

106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637 106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640 106 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試題/646 106 移民行政人員四等考試試題/651 106 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試題/659 106 公務人員地方特考四等考試試題/663 10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三等考試試題/670 107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673 107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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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總 則

總則要熟記各個名詞的定義、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 觀念區分:入出國及移民法所適用的對象是外國人,因此有關外國人之入 出國境稱為入出國,但若是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則稱之為入出境。理由在於 我國在憲法上與大陸是屬於同一個國家,但是在政治上分治,因此是境的 問題而非國的問題。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一、立法目的(第 1 條)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 輔導,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之口訣:管、國、人、移、民 二、主管機關(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三、名詞定義(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機場、港口: 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臺灣地區: 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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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過境: 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停留: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居留: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永久居留: 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定居: 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跨國(境)人口販運: 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 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 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移民業務機構: 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 跨國(境)婚姻媒合: 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 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注意:歸化成為我國國籍之外國人,需在我國先取得居留許可。居住一年 之後,方可以申請定居設立戶籍成為我國國民,在居住這段期間內屬於臺 灣地區無戶籍的國民。 所謂的移民不一定是以取得國籍為目標,只要能在他國取得合法的居留權 就是一種移民。因此,我國現在正在規劃投資與高科技移民便是以讓外國 人取得永久居留或是居留為目標。 此外,永久居留與居留都是一種可以長時間居處在我國地區的制度,差別 在於永久居留沒有居住時間與延長時間的問題,只有證照有效期限。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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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需有時間限制且需符合要件才可以申請,但需要件存在方可以一直申請 延期而一直居住,其之證件亦存在有效期限。 另依據施行細則第 3 條:本法第 3 條第 7 款及第 8 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 續居住之期間。本法第 3 條第 8 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不包括依本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

速記提要 國民:有戶籍 or 無戶籍 機場、港口:行政院核定 臺灣地區:臺、澎、金、馬 and 統權所及地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過境:短暫停留 停留:未逾 6 個月(無須改領證件) 居留:超過 6 個月 永久居留:無限期居住(次國民) 定居:設立戶籍 跨國(境)人口販運:買賣、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 摘取器官 移民業務機構 跨國

四、入出國之查驗及紀錄(第 4 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 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 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皆須經過查驗證照這一關,差別在於本國人可以適用行政程序法,而 外國人則不能適用。此外在違反的效果上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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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本國人未經查驗入出國:移民法第 84 條: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移民法第 6 條:未經第 4 條查驗者禁止 出國。 外國人未經查驗入出國:移民法第 84 條: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移民法第 18 條:得禁止入國。

速記提要 身份別之統一確認! 國民未經查驗 → 禁出國(§6)+罰鍰 1 萬~5 萬(§84) 外國人未經查驗 → 禁入國(§18)+罰鍰 1 萬~5 萬(§84)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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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

‧107 年 5 月 15 日行政院賴院長記者會

大綱

˙臺灣人口趨勢 ˙現行外國人在臺工作規定 ˙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現況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 ˙結語

臺灣人口趨勢

2015 年

15-64 歲工作年齡人口達最高峰,2016 年開始下降

2017 年

2 月起 65 歲以上老人超過 14 歲以下幼年人口

2018 年

1~4 月出生數低於前一年同期 2,500 多人;3 月高齡人口占比超 過 14%,開始邁入「高齡社會」

2025 年

總人口數開始呈現負成長

2026 年

高齡人口占比超過 20%,開始邁入「超高齡社會」

2027 年

工作年齡人口占比低於 66.7%,人口紅利消失

現行外國人在臺工作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學校教師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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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實務重要移民政策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外國專業人才 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適用對象,不限工作期間,且可 申請永久居留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海洋漁撈工作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工作 外籍勞工 在臺工作期間最長 12 年(家庭看護工 14 年),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 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雙語翻譯人員/外勞生活管理廚師 不限工作期間,且可申請永久居留

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現況

一、2017 年 8 月我國總缺工 21.8 萬人(不含農林漁牧業) ,其中,中階技術人 力缺工 12.0 萬人,占 55%。 二、中階技術人力之缺工中,主要分布於製造業,占 53%;其中又以電子零組 件製造業職缺最多。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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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人力係指主計總處職業標準分類第 1、2 類人員(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專 業人員) ;中階技術人力係指第 3、7、8 類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工 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基層人力則指第 9 類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6 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106 年 8 月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一、立法院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三讀通過,同年 11 月 22 日總統公布,行政院 核定自 107 年 2 月 8 日施行。 二、本法係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之簽證、工作、居留規定,並優化來臺之保 險、退休制度及提供租稅獎勵等,以期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吸 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

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

一、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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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實務重要移民政策

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前提下,積極延攬國家發展所需之人才 及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改善人口結構,促進國家發展之生生不息。 人口目標:2030 年總生育率提高至 1.4 人;最適人口不低於 2,000 萬人。

二、主管機關 本法由國發會擔任主管機關,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 關辦理。

草案架構

: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捌 定義

外國專業人才-1 依國內移民相關法規 ( 1) 定義之外國「一般」及「特定」專業 人才

適用對象 強化延攬國家發展所需專業人才 工作類別: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職業類別以負面表列 ( 2) 放寬高中及國中小學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 工作資格 雇主條件: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限國家重點產業之企業( 條件

3)]

受僱者條件:採評點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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