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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壹篇 戶籍法與相關法規………………1-1 第一章 戶政法規概論……………………………1-3 第壹節 戶政的基本概念………………………1-7 第貳節 戶籍登記………………………………1-18 ※申論這樣就對了/1-44 ※選擇就是好好練/1-46 第二章 主登記事項………………………………1-52 第壹節 基本概念………………………………1-61 第貳節 身分登記………………………………1-64 第參節 出生登記………………………………1-69 第肆節 認領登記………………………………1-86 第伍節 收養與終止收養登記…………………1-94 第陸節 結婚與離婚登記………………………1-105 第柒節 監護登記………………………………1-126 第捌節 輔助登記………………………………1-134 第玖節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1-140 第拾節 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1-146 第拾壹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1-154 第拾貳節 初設戶籍登記………………………1-165 第拾參節 遷徙登記……………………………1-176 第拾肆節 分(合)戶登記……………………1-191 第拾伍節 出生地登記…………………………1-195 ※申論這樣就對了/1-206 ※選擇就是好好練/1-208 第三章 從登記事項………………………………1-215 第壹節 基本概念………………………………1-217 第貳節 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1-220 ※申論這樣就對了/1-232 ※選擇就是好好練/1-234


目 錄 第四章 戶籍登記之申請…………………………1-241 第壹節 申報登記主義…………………………1-243 第貳節 職權登記主義…………………………1-258 ※申論這樣就對了/1-264 ※選擇就是好好練/1-266 第五章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1-272 第壹節 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1-274 第貳節 戶籍謄本………………………………1-293 第參節 印鑑證明………………………………1-299 ※申論這樣就對了/1-305 ※選擇就是好好練/1-307 第六章 戶口調查、戶口統計與教育程度查記…1-312 第壹節 戶口調查………………………………1-314 第貳節 戶口統計………………………………1-321 第參節 教育程度查記…………………………1-327 ※申論這樣就對了/1-331 ※選擇就是好好練/1-333 第七章 罰則與附則………………………………1-339 第壹節 罰則……………………………………1-341 第貳節 附則……………………………………1-351 ※申論這樣就對了/1-357 ※選擇就是好好練/1-359

第貳篇 姓名條例…………………………2-1 ※申論這樣就對了/2-27 ※選擇就是好好練/2-29


目 錄 第參篇 國籍法與相關法規………………3-1 第一章 國籍法……………………………………3-3 第壹節 基本概念………………………………3-7 第貳節 國籍之取得……………………………3-23 第參節 國籍之喪失……………………………3-54 第肆節 國籍之回復……………………………3-61 第伍節 國籍之實務作業規定…………………3-68 第陸節 雙重以上國籍不得擔任公職…………3-74 ※申論這樣就對了/3-82 ※選擇就是好好練/3-84 第二章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91 第壹節 基本概念………………………………3-94 第貳節 現行法制………………………………3-101 ※申論這樣就對了/3-137 ※選擇就是好好練/3-139

附 錄 動手練練看………………………4-1 第一回………………………………………………4-3 第二回………………………………………………4-11 第三回………………………………………………4-18


一、戶政之意義   消極:登記、調查、統計、查記 二、戶政之分類   以消極戶政為基礎 積極    特定業務一定行政目的   放眼過去 三、戶政之沿革   展望未來   意義    性質(公法、行政法、混合法、普通法、實     體法、基本法)     狹義:戶籍法行政命令 四、戶政法規     範圍 廣義:狹義法定職掌      最廣義:廣義行政作用法規    戶籍法規與戶政法規關係    法制整合之體認   戶籍之意義     戶籍資料之意義(戶§5-1)   壹、戶政的基本概念   戶籍資料:現、除、日、申、原、電    現戶戶籍資料:現住人口+非現住人口     五、戶籍、戶籍      非現住人口:遷出國外、死亡、受死   資料與戶籍行    亡宣告、廢止戶籍       政之意義   除戶戶籍資料:戶長變更前之戶籍資料         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          供給        中性 戶籍行政之意義      服務      涉及權利與義務     現行法制規範(戶§1):中華民國人民     六、戶籍行政之  (限縮解釋→國民)    適用對象    外(無)國籍人:取得國籍→   實務運     核准定居→初設戶籍   作狀況    大陸人士、港澳居民:居留一     定期間→核准定居→初設戶籍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  政  法  規  概  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機關 中央:內政部(戶政司)      (戶§2 地方:     ,戶細§ 直轄市政府→民政機關    2)  (單位) 七、戶籍行政之    機關  縣(市)政府→民政機  關(單位)   設置機關:直轄市、縣(市     辦理機關  )主管機關→轄區內分設戶  (戶§5)  政事務所  設置標準: 自治事項  自行考量→轄區範圍、 人口多寡、地方特性 一、戶籍登記之意義:消極人口行政   姓名公證    確認或公證人 年齡公證      民身分及法律 個人身分公證 二、戶籍登記之目的(    居民身分公證  關係    作用、重要性)  居住期間公證     蒐集人口資料作 人口品質   為施政參考依據 人口數量    依法行政   三、戶籍登記之原則  兼顧效能    完整正確   創設   四、戶籍登記之效力 認定    參證   戶之編造(戶§3ⅠⅡ)    戶之區分(戶細§3Ⅰ)   五、戶籍登記之 戶口之排列次序(戶細§4ⅠⅡ)    單位 共同生活戶與共同事業戶之區別    戶與家之區別(民§1122、§1123)    一人同時為共同生活戶與共同事業戶之戶長(    戶§3Ⅲ,戶細§3Ⅱ、§4Ⅲ)   身分登記    初設戶籍登記     遷徙登記 主登記(   六、戶籍登記之內容  戶§4)  分(合)戶登記     (種類、法定項  出生地登記     目)  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    從登記( 變更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5 戶§21~ 更正      §24) 撤銷        廢止     戶籍登記資料不得任意攜出(戶§64,保存年       限表)      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戶細§10)      戶籍登記應載明事項(戶細§11)    貳、戶籍登記  戶籍登記所載日期之規定(戶細§12)    戶籍登記證明文件之提出(戶細§13)    戶籍登記證明文件之留存與查驗(戶細§14)     留存:正本→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初       設戶籍       國外→駐外館處    七、戶籍登記之限   大陸或港澳→行政院設立(指定 驗證      制及相關規定     )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        外國駐我國使領館→外交部     翻譯:外文作成→中文譯本       出生、死亡、死亡宣告→通報文件   逕登    初設戶籍→調查文件    手續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戶細§20)    身分證明文件之查驗(戶細§21)     一般: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     其他: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   可等證明文件      有關戶長繼任之規定(戶細§22)   申請人(戶§65、處理原 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    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 則)     權責機關(戶§66)     意義      立法理由    八、申請戶籍 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65- 申請情形   資料  1,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  申請人      相關法制規定      概念比較    申請證明書(戶§66-1)     申請戶籍資料之規費(戶§69、收費標準)   戶籍資料之依據(戶§67,戶細§7)  九、戶籍資料之依據與戶  戶籍登記事項之查證(戶§68、§76、     §77) 籍登記事項之查證    戶籍登記與政府其他行政機關之關係 


1-6 十、戶籍登記與人民權利 戶籍登記與人民權利之關係  戶籍登記與人民義務之關係 義務之關係

戶政的業務與民眾息息相關,本章介紹戶政之基本概念,是戶政的入 門知識,也是未來在考試中能夠論述的基本素材。自 96 年戶政獨立招 考後,申論題曾經命題過「戶籍登記之目的」、「戶籍登記之單位」 、「戶籍登記之內容」。而「戶籍資料」之概念,因涉及修法,包括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等也成為 考試命題重點。另外,「戶籍登記之各種關係」也有成為考題的可能 。測驗題的命題,則集中在「戶籍行政之機關」、「戶籍登記之限制 及相關規定」、「戶籍登記之資料閱覽與規費」、「戶籍資料之依據 與戶籍登記事項之查證」等議題。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7

第 壹 節

戶政的基本概念

~這 些 都 考 過~ 戶政與戶政法規之意涵為何? 何謂戶政法規?戶政法規之範圍與性質為何? 何謂戶籍?何謂戶籍行政?戶籍行政有何重要性? 依戶籍法規定,我國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為何? 戶籍法所稱戶籍資料為何?何謂現戶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 【薦升】 試根據戶籍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何謂戶籍資料?何謂現戶戶 籍資料?何謂除戶戶籍資料? 【地四】

國父曾說:「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並於「 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中詳述地方自治之實施步驟,有清戶口、立機關、 定地價、修道路、墾荒地、設學校等六項。而其中清戶口即為地方自治之 首要工作,其因乃在於不論是中央政府施政或地方政府推動自治之各項工 作,均須依賴戶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始能實現。

一、戶政之意義 戶政是戶口行政之簡稱,又稱人口行政。舉凡主管機關以戶口為目的 所辦理之登記、調查、統計等各項行政行為均屬之。 戶政為「庶政之母」,是實現憲政及一切政事之基礎(公法上行政行 為),舉凡人口政策的執行、勞動調查的運用、社會救濟的實施、兵 役人力的動員、選舉事務的辦理等,無不奠基於完整且精確的戶政資 料。 二、戶政之分類 所謂戶政係一種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依據其行政目的及作用之不同, 又有「消極」人口行政與「積極」人口行政兩種不同之分類: 消極人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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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戶籍登記,以調查登記、蒐集人口資料為方法,編審冊籍為目 的的一種行政行為,即為消極人口行政。該行政行為本身並不負有積 極的目的,其目的係在公證人民身分及蒐集人口資料。例如:戶口清 查、戶口校正、戶籍查對、各項戶籍登記、戶口統計、戶口查記等。 積極人口行政: 以消極人口行政為依據,並負責特定業務以達成一定行政目的之行政 行為,即為積極人口行政。例如:依據戶口統計資料分析進行人口政 策的調整、以年齡的統計來發動兵役召集、以依賴人口的比例調整各 項社會保險的實施、以各縣(市)人口統計的數量來發放消費券等。 三、戶政之沿革 放眼過去: 臺灣戶政制度自日據時期明治 39 年迄今,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政府的各項措施無不借重戶籍資料作為施政之依據。民國 34 年 臺灣光復後,戶政業務初期仍沿用日據時期之規定,由警察機關接 辦,於民國 35 年實施戶口清查,確立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戶籍登 記。 民國 58 年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需要,試辦「戶警合一」,並於 62 年正式實施;而 81 年因配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實施「戶警分 立」,戶政業務回歸民政機關辦理。 民國 86 年戶政資訊全面電腦化,縮短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案件等候 時間。93 年更打破轄區藩籬限制,提供跨域、跨縣市為民服務, 配合擴大異地申辦,增列戶籍登記申請,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並配合電子化政府需求, 申請方式除書面或言詞外,增加網路申請。94 年為正確戶籍資料 ,建立死亡通報制度。97 年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將結婚登記由 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並於 97 年 5 月 23 日開始實施。98 年亦配合 民法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與輔助二級制,戶籍法亦增列登記規定, 並於同年 11 月 23 日施行輔助登記。99 年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 位資料建置完成,自 99 年 7 月 1 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 。10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戶政業務沿革可概分為以下七個階段: 日據時期:臺灣戶籍始自日據時期(1906 年)建置,分為本籍 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9

戶口調查,戶口登記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光復初期:民國 20 年 12 月 12 日公布我國戶籍法;民國 35 年在 臺灣施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登記業務。  1969~1973 年:民國 58 年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 62 年正式將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 1992 年:民國 81 年 7 月 1 日起戶政業務歸由民政單位掌理。  1985~1992 年:戶政業務電腦化試辦階段。  1993~1997 年:電腦化作業分 4 年三階段推廣完成。  1997 年~迄今: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自 86 年 10 月 1 日起全國連 線作業。 展望未來: 「便民、效率、創新、尊重」是目前政府辦理戶政業務主要之方向, 未來可朝向「科技化、法制化、人文化」等三大目標邁進: 科技化方面配合網路新都的打造,逐步開放線上申請及業務查詢作 業,配合各機關需求,提供戶籍資料庫,使便民工作向外推展,期 望快速整合戶政、司法、地政、醫療、健保、稅務、交通、監理等 資訊系統,來達成資訊交換和應用,繼而提供人民方便的查詢與服 務,以確實作到政府「一處收件,全程服務」的目標。 法制化方面配合戶政案例及法令的檢討,淘汰過時的法令,民眾的 權益將更有保障。 人文化方面則是考量在制度運作層面加入民眾參與精神及地方特色 的闡揚,未來更應持續求新求變的革新作法,以提供市民最優質的 服務。 四、戶政法規 戶政法規之意義: 戶政法規係規範調查登記、管理戶口之各項法令規章之總稱,亦即 行政機關用以登記調查、確認當事人法律地位,並提供正確戶籍資 料的法規。 蓋戶籍事件與登記有主從關係,若無戶籍事件,則無登記必要。而 事件之認定又多本於他法,因而研究戶籍法,不能捨去與登記事件 構成要件有關之各項法律。探究戶籍法必須旁及其他相關之行政法 、民事法、刑事法等公私法,且法理糾結,執行戶籍法之查記行政 ,自須對「法規整合」之體認有其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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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規與戶籍行政之關係: 體用關係:戶政法規與戶籍行政兩者之間關係相輔相成、密不可 分,可說是一體之兩面,戶政法規為戶籍行政實行之依據,而戶 籍之各種行政作業,則是實現戶政法規所為之登記、調查、統計 等行政行為,兩者有體用關係(法規為體、行政為用)。 互補關係:戶政法規與戶籍行政兩者間亦有互補之關係,亦即兩 者具有截長補短、相互補益之關係。法規之運作固然應遵守其授 權範圍不可逾越,但法規之彈性授權,依該項行政特性所採合乎 該行政目的所因應之裁量措施,仍應認為係行政權正當行使之手 段。例如對於 65 歲以上老人、重病或行動不便的人提供到府服 務,不會被認為是特權,此即法規在實際運用上之彈性便民措施。 輔助關係:法規與行政兩者可相輔相成,戶政法規是戶政機關執 行公務之依據,而戶籍行政在實務運作上所遭遇之問題則可作為 將來戶政法規修正之參考。 戶政法規之性質: 戶籍法規之性質,乃指戶籍法規在法規體系內,按其性質所歸屬之類 別,又戶籍法規為一組法規群之泛稱,故其屬性應就該組織法規群作 為研析。 戶籍法規是「公」法規: 所謂「公」法規,係與「私」法規相對,係基於公私法區分而來 。有人認為戶籍法戶籍登記中之身分登記係以民法內親屬編之法 律事實或行為而來,故戶籍法規應屬私法規,此乃錯誤之認知。 蓋戶籍法之登記規定,係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諸如第三人權益 之保障、維護政府統計資料之正確性,而強制賦予當事人一定之 作為義務與登記責任,若有違反,將面臨後續裁罰,因而可見其 存在公法規性質公權力之特色,與衍生之強制性與裁罰效果。 戶籍登記與民法之關係: 蓋戶籍事件與登記有主從關係,無事件,即無登記。而戶籍事 件之認定又多本於民事法規定,屬於私法範疇,例如出生、死 亡,又如認領、收養;有別於此,登記則係依據戶籍法暨相關 法規規定,屬於「公」法規性質,即依據公共法規之權力運作 ,為「公權力」行使。 現行戶籍法戶籍登記中之身分登記,係以民法內親屬、繼承編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11

之法律事實或行為而來,惟該項法律行為(事實)就戶籍法而 言,屬於戶籍登記事件,有該事件發生或確定,依戶籍法即有 申請登記之作為義務與責任。 例如戶籍法所規定「出生者應為出生之登記」、「結婚者,應 為結婚之登記」等,即明示民法上「出生」、「結婚」之法律 事實及行為,乃戶籍法出生登記與結婚登記之前提,「出生」 、「結婚」與「出生登記」、「結婚登記」雖有主從關係,但 前者屬於私法關係,而後者卻生公法效果。又如我國民法第 1050 條於 74 年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增列登記, 為兩願離婚成立及生效要件,乃公權力介入,目的在使私法上 個人之法律行為能慎重為之,更說明戶籍法規歸屬公法規之性 質。 戶籍法規是「行政」法規:所謂行政法規,乃指規範行政權之法規 ,行政權為國家公權力之一,屬於統治權範圍,乃主權對內之表現 。戶籍法規以人民為規範對象,人民須接受戶口調查與戶籍登記即 係基於國家政治權力分配之行政範圍,由行政組織法規定其權限, 行政作用(行為)法規定其行止,行政爭訟(救濟)法規定其曲直 ,以符民主法治「分權」與「制衡」理論。 戶籍法規是「混合」法規:所謂混合法規,不是指法規數量多或位 階高低不一而組合;而是指二以上不同性質法規歸屬同一法規群。 如姓名法規之「姓名條例」更改姓名部分,涉及民法、原住民及歸 化我國國籍者姓名權之保護與身分關係變更;自然人彼此間身分關 係變更復引出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有內外國之不 同,不但公私法相混,且行政民事法纏雜。 戶籍法規是「普通」法規:戶籍法規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人民,只 要具有該身分即須依法受其拘束,且各項依法登記之戶籍事項,其 適用範圍乃對全國領域發生效力,因此戶籍法規是一種普遍適用的 法規。 戶籍法規是「實體」法規:所謂實體法係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 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程序法則是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 實現的法律。戶籍法規主要在規範國家與人民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戶籍法規在性質上是一種實體法規範。惟戶籍法規中亦不


1-12

乏存在人民應如何申請登記之程序規定,例如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 ,原則上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同法第 48 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 內為之。 戶籍法規是以「戶籍法」為基本法:按通說戶籍法規,僅「戶籍法 」為在憲法下之最高位階法律。研討戶籍法規,或探索戶政法規, 捨戶籍法別無他途;從我國戶政史研究,即可知我國近代戶籍制度 之建立,始於戶籍法之訂頒公布,故稱戶籍法為戶籍法規之基本法 。若能掌握戶籍法查記原則,再就相關法規群配合,便能綱舉目張 ,主從井然。 戶政法規之範圍: 狹義之戶籍法規:以戶籍法為主,旁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戶籍法 及細則所授權或本於職權所訂頒之各種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為其 範圍。如:製換發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申領戶籍謄本、特種對 象(如軍人、監所人犯、僑民、雙重國籍人民、出入境及移民人口 、原住民等)戶口查記、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戶籍通報、戶籍 登記簿表書卡格式填寫管理、戶口調查等所訂定之內外規等,均屬 之。 廣義之戶籍法規:是以戶籍登記機關戶政事務所之法定職掌事項為 準,除狹義之戶籍法規之範圍外,尚包括:姓名法規、門牌法規、 印鑑法規、人口統計法規等,均屬之。 最廣義之戶籍法規:乃以戶籍行政主管機關及戶政業務機關法定職 掌事項所依據之法規為準,除廣義之戶籍法規範圍外,更包括:國 籍法規、普查法規、人口政策法規、戶政組織法規、相關之各種行 政作用法規(如警政、役政、選政、出入境、教育、社政、行政救 濟),與相關之民刑事法規等,均屬之。 以上三義之法規群,一般通說,乃將狹義、廣義二者統稱之「戶籍法 規」,最廣義之戶籍法規群,則泛稱之「戶政法規」。以示戶籍範圍 較小,戶政範圍較大。換言之,彼等之關係為: 戶籍法為戶籍法規之核心法:戶籍法為戶籍之登記基本法與專屬法 ,因之,在現行法制體系下,戶籍登記之基本專屬性,戶籍法自然 形成戶籍法規群之核心法,其他相關戶籍法規內容不能,亦不宜溢 出戶籍法之範圍。至戶籍法內容基於政策需求或法理融通更易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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