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壹篇 戶籍法與相關法規………………1-1 第一章 戶政法規概論……………………………1-3 第壹節 戶政的基本概念………………………1-7 第貳節 戶籍登記………………………………1-18 ※申論這樣就對了/1-44 ※選擇就是好好練/1-46 第二章 主登記事項………………………………1-52 第壹節 基本概念………………………………1-61 第貳節 身分登記………………………………1-64 第參節 出生登記………………………………1-69 第肆節 認領登記………………………………1-86 第伍節 收養與終止收養登記…………………1-94 第陸節 結婚與離婚登記………………………1-105 第柒節 監護登記………………………………1-126 第捌節 輔助登記………………………………1-134 第玖節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1-140 第拾節 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1-146 第拾壹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1-154 第拾貳節 初設戶籍登記………………………1-165 第拾參節 遷徙登記……………………………1-176 第拾肆節 分(合)戶登記……………………1-191 第拾伍節 出生地登記…………………………1-195 ※申論這樣就對了/1-206 ※選擇就是好好練/1-208 第三章 從登記事項………………………………1-215 第壹節 基本概念………………………………1-217 第貳節 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1-220 ※申論這樣就對了/1-232 ※選擇就是好好練/1-234
目 錄 第四章 戶籍登記之申請…………………………1-241 第壹節 申報登記主義…………………………1-243 第貳節 職權登記主義…………………………1-258 ※申論這樣就對了/1-264 ※選擇就是好好練/1-266 第五章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1-272 第壹節 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1-274 第貳節 戶籍謄本………………………………1-293 第參節 印鑑證明………………………………1-299 ※申論這樣就對了/1-305 ※選擇就是好好練/1-307 第六章 戶口調查、戶口統計與教育程度查記…1-312 第壹節 戶口調查………………………………1-314 第貳節 戶口統計………………………………1-321 第參節 教育程度查記…………………………1-327 ※申論這樣就對了/1-331 ※選擇就是好好練/1-333 第七章 罰則與附則………………………………1-339 第壹節 罰則……………………………………1-341 第貳節 附則……………………………………1-351 ※申論這樣就對了/1-357 ※選擇就是好好練/1-359
第貳篇 姓名條例…………………………2-1 ※申論這樣就對了/2-27 ※選擇就是好好練/2-29
目 錄 第參篇 國籍法與相關法規………………3-1 第一章 國籍法……………………………………3-3 第壹節 基本概念………………………………3-7 第貳節 國籍之取得……………………………3-23 第參節 國籍之喪失……………………………3-54 第肆節 國籍之回復……………………………3-61 第伍節 國籍之實務作業規定…………………3-68 第陸節 雙重以上國籍不得擔任公職…………3-74 ※申論這樣就對了/3-82 ※選擇就是好好練/3-84 第二章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3-91 第壹節 基本概念………………………………3-94 第貳節 現行法制………………………………3-101 ※申論這樣就對了/3-137 ※選擇就是好好練/3-139
附 錄 動手練練看………………………4-1 第一回………………………………………………4-3 第二回………………………………………………4-11 第三回………………………………………………4-18
一、戶政之意義 消極:登記、調查、統計、查記 二、戶政之分類 以消極戶政為基礎 積極 特定業務一定行政目的 放眼過去 三、戶政之沿革 展望未來 意義 性質(公法、行政法、混合法、普通法、實 體法、基本法) 狹義:戶籍法行政命令 四、戶政法規 範圍 廣義:狹義法定職掌 最廣義:廣義行政作用法規 戶籍法規與戶政法規關係 法制整合之體認 戶籍之意義 戶籍資料之意義(戶§5-1) 壹、戶政的基本概念 戶籍資料:現、除、日、申、原、電 現戶戶籍資料:現住人口+非現住人口 五、戶籍、戶籍 非現住人口:遷出國外、死亡、受死 資料與戶籍行 亡宣告、廢止戶籍 政之意義 除戶戶籍資料:戶長變更前之戶籍資料 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 供給 中性 戶籍行政之意義 服務 涉及權利與義務 現行法制規範(戶§1):中華民國人民 六、戶籍行政之 (限縮解釋→國民) 適用對象 外(無)國籍人:取得國籍→ 實務運 核准定居→初設戶籍 作狀況 大陸人士、港澳居民:居留一 定期間→核准定居→初設戶籍
1-4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主管機關 中央:內政部(戶政司) (戶§2 地方: ,戶細§ 直轄市政府→民政機關 2) (單位) 七、戶籍行政之 機關 縣(市)政府→民政機 關(單位) 設置機關:直轄市、縣(市 辦理機關 )主管機關→轄區內分設戶 (戶§5) 政事務所 設置標準: 自治事項 自行考量→轄區範圍、 人口多寡、地方特性 一、戶籍登記之意義:消極人口行政 姓名公證 確認或公證人 年齡公證 民身分及法律 個人身分公證 二、戶籍登記之目的( 居民身分公證 關係 作用、重要性) 居住期間公證 蒐集人口資料作 人口品質 為施政參考依據 人口數量 依法行政 三、戶籍登記之原則 兼顧效能 完整正確 創設 四、戶籍登記之效力 認定 參證 戶之編造(戶§3ⅠⅡ) 戶之區分(戶細§3Ⅰ) 五、戶籍登記之 戶口之排列次序(戶細§4ⅠⅡ) 單位 共同生活戶與共同事業戶之區別 戶與家之區別(民§1122、§1123) 一人同時為共同生活戶與共同事業戶之戶長( 戶§3Ⅲ,戶細§3Ⅱ、§4Ⅲ) 身分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遷徙登記 主登記( 六、戶籍登記之內容 戶§4) 分(合)戶登記 (種類、法定項 出生地登記 目) 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從登記( 變更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5 戶§21~ 更正 §24) 撤銷 廢止 戶籍登記資料不得任意攜出(戶§64,保存年 限表) 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戶細§10) 戶籍登記應載明事項(戶細§11) 貳、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所載日期之規定(戶細§12) 戶籍登記證明文件之提出(戶細§13) 戶籍登記證明文件之留存與查驗(戶細§14) 留存:正本→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初 設戶籍 國外→駐外館處 七、戶籍登記之限 大陸或港澳→行政院設立(指定 驗證 制及相關規定 )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 外國駐我國使領館→外交部 翻譯:外文作成→中文譯本 出生、死亡、死亡宣告→通報文件 逕登 初設戶籍→調查文件 手續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戶細§20) 身分證明文件之查驗(戶細§21) 一般: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其他: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 可等證明文件 有關戶長繼任之規定(戶細§22) 申請人(戶§65、處理原 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 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則) 權責機關(戶§66) 意義 立法理由 八、申請戶籍 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65- 申請情形 資料 1,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申請人 相關法制規定 概念比較 申請證明書(戶§66-1) 申請戶籍資料之規費(戶§69、收費標準) 戶籍資料之依據(戶§67,戶細§7) 九、戶籍資料之依據與戶 戶籍登記事項之查證(戶§68、§76、 §77) 籍登記事項之查證 戶籍登記與政府其他行政機關之關係
1-6 十、戶籍登記與人民權利 戶籍登記與人民權利之關係 戶籍登記與人民義務之關係 義務之關係
戶政的業務與民眾息息相關,本章介紹戶政之基本概念,是戶政的入 門知識,也是未來在考試中能夠論述的基本素材。自 96 年戶政獨立招 考後,申論題曾經命題過「戶籍登記之目的」、「戶籍登記之單位」 、「戶籍登記之內容」。而「戶籍資料」之概念,因涉及修法,包括 「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等也成為 考試命題重點。另外,「戶籍登記之各種關係」也有成為考題的可能 。測驗題的命題,則集中在「戶籍行政之機關」、「戶籍登記之限制 及相關規定」、「戶籍登記之資料閱覽與規費」、「戶籍資料之依據 與戶籍登記事項之查證」等議題。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7
第 壹 節
戶政的基本概念
~這 些 都 考 過~ 戶政與戶政法規之意涵為何? 何謂戶政法規?戶政法規之範圍與性質為何? 何謂戶籍?何謂戶籍行政?戶籍行政有何重要性? 依戶籍法規定,我國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為何? 戶籍法所稱戶籍資料為何?何謂現戶戶籍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 【薦升】 試根據戶籍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何謂戶籍資料?何謂現戶戶 籍資料?何謂除戶戶籍資料? 【地四】
國父曾說:「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並於「 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中詳述地方自治之實施步驟,有清戶口、立機關、 定地價、修道路、墾荒地、設學校等六項。而其中清戶口即為地方自治之 首要工作,其因乃在於不論是中央政府施政或地方政府推動自治之各項工 作,均須依賴戶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始能實現。
一、戶政之意義 戶政是戶口行政之簡稱,又稱人口行政。舉凡主管機關以戶口為目的 所辦理之登記、調查、統計等各項行政行為均屬之。 戶政為「庶政之母」,是實現憲政及一切政事之基礎(公法上行政行 為),舉凡人口政策的執行、勞動調查的運用、社會救濟的實施、兵 役人力的動員、選舉事務的辦理等,無不奠基於完整且精確的戶政資 料。 二、戶政之分類 所謂戶政係一種行政機關之行政作為,依據其行政目的及作用之不同, 又有「消極」人口行政與「積極」人口行政兩種不同之分類: 消極人口行政:
1-8
為辦理戶籍登記,以調查登記、蒐集人口資料為方法,編審冊籍為目 的的一種行政行為,即為消極人口行政。該行政行為本身並不負有積 極的目的,其目的係在公證人民身分及蒐集人口資料。例如:戶口清 查、戶口校正、戶籍查對、各項戶籍登記、戶口統計、戶口查記等。 積極人口行政: 以消極人口行政為依據,並負責特定業務以達成一定行政目的之行政 行為,即為積極人口行政。例如:依據戶口統計資料分析進行人口政 策的調整、以年齡的統計來發動兵役召集、以依賴人口的比例調整各 項社會保險的實施、以各縣(市)人口統計的數量來發放消費券等。 三、戶政之沿革 放眼過去: 臺灣戶政制度自日據時期明治 39 年迄今,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政府的各項措施無不借重戶籍資料作為施政之依據。民國 34 年 臺灣光復後,戶政業務初期仍沿用日據時期之規定,由警察機關接 辦,於民國 35 年實施戶口清查,確立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戶籍登 記。 民國 58 年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需要,試辦「戶警合一」,並於 62 年正式實施;而 81 年因配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實施「戶警分 立」,戶政業務回歸民政機關辦理。 民國 86 年戶政資訊全面電腦化,縮短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案件等候 時間。93 年更打破轄區藩籬限制,提供跨域、跨縣市為民服務, 配合擴大異地申辦,增列戶籍登記申請,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並配合電子化政府需求, 申請方式除書面或言詞外,增加網路申請。94 年為正確戶籍資料 ,建立死亡通報制度。97 年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將結婚登記由 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並於 97 年 5 月 23 日開始實施。98 年亦配合 民法將禁治產修正為監護與輔助二級制,戶籍法亦增列登記規定, 並於同年 11 月 23 日施行輔助登記。99 年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 位資料建置完成,自 99 年 7 月 1 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 。10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戶政業務沿革可概分為以下七個階段: 日據時期:臺灣戶籍始自日據時期(1906 年)建置,分為本籍 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9
戶口調查,戶口登記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光復初期:民國 20 年 12 月 12 日公布我國戶籍法;民國 35 年在 臺灣施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由民政機關主管戶籍登記業務。 1969~1973 年:民國 58 年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 62 年正式將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1992 年:民國 81 年 7 月 1 日起戶政業務歸由民政單位掌理。 1985~1992 年:戶政業務電腦化試辦階段。 1993~1997 年:電腦化作業分 4 年三階段推廣完成。 1997 年~迄今: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自 86 年 10 月 1 日起全國連 線作業。 展望未來: 「便民、效率、創新、尊重」是目前政府辦理戶政業務主要之方向, 未來可朝向「科技化、法制化、人文化」等三大目標邁進: 科技化方面配合網路新都的打造,逐步開放線上申請及業務查詢作 業,配合各機關需求,提供戶籍資料庫,使便民工作向外推展,期 望快速整合戶政、司法、地政、醫療、健保、稅務、交通、監理等 資訊系統,來達成資訊交換和應用,繼而提供人民方便的查詢與服 務,以確實作到政府「一處收件,全程服務」的目標。 法制化方面配合戶政案例及法令的檢討,淘汰過時的法令,民眾的 權益將更有保障。 人文化方面則是考量在制度運作層面加入民眾參與精神及地方特色 的闡揚,未來更應持續求新求變的革新作法,以提供市民最優質的 服務。 四、戶政法規 戶政法規之意義: 戶政法規係規範調查登記、管理戶口之各項法令規章之總稱,亦即 行政機關用以登記調查、確認當事人法律地位,並提供正確戶籍資 料的法規。 蓋戶籍事件與登記有主從關係,若無戶籍事件,則無登記必要。而 事件之認定又多本於他法,因而研究戶籍法,不能捨去與登記事件 構成要件有關之各項法律。探究戶籍法必須旁及其他相關之行政法 、民事法、刑事法等公私法,且法理糾結,執行戶籍法之查記行政 ,自須對「法規整合」之體認有其共識。
1-10
戶政法規與戶籍行政之關係: 體用關係:戶政法規與戶籍行政兩者之間關係相輔相成、密不可 分,可說是一體之兩面,戶政法規為戶籍行政實行之依據,而戶 籍之各種行政作業,則是實現戶政法規所為之登記、調查、統計 等行政行為,兩者有體用關係(法規為體、行政為用)。 互補關係:戶政法規與戶籍行政兩者間亦有互補之關係,亦即兩 者具有截長補短、相互補益之關係。法規之運作固然應遵守其授 權範圍不可逾越,但法規之彈性授權,依該項行政特性所採合乎 該行政目的所因應之裁量措施,仍應認為係行政權正當行使之手 段。例如對於 65 歲以上老人、重病或行動不便的人提供到府服 務,不會被認為是特權,此即法規在實際運用上之彈性便民措施。 輔助關係:法規與行政兩者可相輔相成,戶政法規是戶政機關執 行公務之依據,而戶籍行政在實務運作上所遭遇之問題則可作為 將來戶政法規修正之參考。 戶政法規之性質: 戶籍法規之性質,乃指戶籍法規在法規體系內,按其性質所歸屬之類 別,又戶籍法規為一組法規群之泛稱,故其屬性應就該組織法規群作 為研析。 戶籍法規是「公」法規: 所謂「公」法規,係與「私」法規相對,係基於公私法區分而來 。有人認為戶籍法戶籍登記中之身分登記係以民法內親屬編之法 律事實或行為而來,故戶籍法規應屬私法規,此乃錯誤之認知。 蓋戶籍法之登記規定,係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諸如第三人權益 之保障、維護政府統計資料之正確性,而強制賦予當事人一定之 作為義務與登記責任,若有違反,將面臨後續裁罰,因而可見其 存在公法規性質公權力之特色,與衍生之強制性與裁罰效果。 戶籍登記與民法之關係: 蓋戶籍事件與登記有主從關係,無事件,即無登記。而戶籍事 件之認定又多本於民事法規定,屬於私法範疇,例如出生、死 亡,又如認領、收養;有別於此,登記則係依據戶籍法暨相關 法規規定,屬於「公」法規性質,即依據公共法規之權力運作 ,為「公權力」行使。 現行戶籍法戶籍登記中之身分登記,係以民法內親屬、繼承編
《 第 壹 篇 》 第 一 章 戶 政 法 規 概 論 1- 11
之法律事實或行為而來,惟該項法律行為(事實)就戶籍法而 言,屬於戶籍登記事件,有該事件發生或確定,依戶籍法即有 申請登記之作為義務與責任。 例如戶籍法所規定「出生者應為出生之登記」、「結婚者,應 為結婚之登記」等,即明示民法上「出生」、「結婚」之法律 事實及行為,乃戶籍法出生登記與結婚登記之前提,「出生」 、「結婚」與「出生登記」、「結婚登記」雖有主從關係,但 前者屬於私法關係,而後者卻生公法效果。又如我國民法第 1050 條於 74 年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增列登記, 為兩願離婚成立及生效要件,乃公權力介入,目的在使私法上 個人之法律行為能慎重為之,更說明戶籍法規歸屬公法規之性 質。 戶籍法規是「行政」法規:所謂行政法規,乃指規範行政權之法規 ,行政權為國家公權力之一,屬於統治權範圍,乃主權對內之表現 。戶籍法規以人民為規範對象,人民須接受戶口調查與戶籍登記即 係基於國家政治權力分配之行政範圍,由行政組織法規定其權限, 行政作用(行為)法規定其行止,行政爭訟(救濟)法規定其曲直 ,以符民主法治「分權」與「制衡」理論。 戶籍法規是「混合」法規:所謂混合法規,不是指法規數量多或位 階高低不一而組合;而是指二以上不同性質法規歸屬同一法規群。 如姓名法規之「姓名條例」更改姓名部分,涉及民法、原住民及歸 化我國國籍者姓名權之保護與身分關係變更;自然人彼此間身分關 係變更復引出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有內外國之不 同,不但公私法相混,且行政民事法纏雜。 戶籍法規是「普通」法規:戶籍法規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人民,只 要具有該身分即須依法受其拘束,且各項依法登記之戶籍事項,其 適用範圍乃對全國領域發生效力,因此戶籍法規是一種普遍適用的 法規。 戶籍法規是「實體」法規:所謂實體法係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 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程序法則是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 實現的法律。戶籍法規主要在規範國家與人民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戶籍法規在性質上是一種實體法規範。惟戶籍法規中亦不
1-12
乏存在人民應如何申請登記之程序規定,例如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 ,原則上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同法第 48 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 內為之。 戶籍法規是以「戶籍法」為基本法:按通說戶籍法規,僅「戶籍法 」為在憲法下之最高位階法律。研討戶籍法規,或探索戶政法規, 捨戶籍法別無他途;從我國戶政史研究,即可知我國近代戶籍制度 之建立,始於戶籍法之訂頒公布,故稱戶籍法為戶籍法規之基本法 。若能掌握戶籍法查記原則,再就相關法規群配合,便能綱舉目張 ,主從井然。 戶政法規之範圍: 狹義之戶籍法規:以戶籍法為主,旁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與戶籍法 及細則所授權或本於職權所訂頒之各種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為其 範圍。如:製換發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申領戶籍謄本、特種對 象(如軍人、監所人犯、僑民、雙重國籍人民、出入境及移民人口 、原住民等)戶口查記、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戶籍通報、戶籍 登記簿表書卡格式填寫管理、戶口調查等所訂定之內外規等,均屬 之。 廣義之戶籍法規:是以戶籍登記機關戶政事務所之法定職掌事項為 準,除狹義之戶籍法規之範圍外,尚包括:姓名法規、門牌法規、 印鑑法規、人口統計法規等,均屬之。 最廣義之戶籍法規:乃以戶籍行政主管機關及戶政業務機關法定職 掌事項所依據之法規為準,除廣義之戶籍法規範圍外,更包括:國 籍法規、普查法規、人口政策法規、戶政組織法規、相關之各種行 政作用法規(如警政、役政、選政、出入境、教育、社政、行政救 濟),與相關之民刑事法規等,均屬之。 以上三義之法規群,一般通說,乃將狹義、廣義二者統稱之「戶籍法 規」,最廣義之戶籍法規群,則泛稱之「戶政法規」。以示戶籍範圍 較小,戶政範圍較大。換言之,彼等之關係為: 戶籍法為戶籍法規之核心法:戶籍法為戶籍之登記基本法與專屬法 ,因之,在現行法制體系下,戶籍登記之基本專屬性,戶籍法自然 形成戶籍法規群之核心法,其他相關戶籍法規內容不能,亦不宜溢 出戶籍法之範圍。至戶籍法內容基於政策需求或法理融通更易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