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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基本概念與原理原則,乃是指包含憲法之意涵、類型、憲政主義、 政府體制、原理原則等憲法基本內容,為憲法基本考點。 一、憲法意涵、功能與類型 憲法之意涵: 憲法為一個國家之「根本大法」,其不但為國家效力最高的法律,亦為限 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人權)而設。
關於憲法概念及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憲法具有最高之法規範效力 成文憲法之變動,僅有重新制憲之唯一可能性 基本權之保障及權力分立之設計,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之重要判準 國家為憲法之主要規範對象 : :憲法為國家規範效力最高的法規範形式。 成文憲法之變動,亦有如修改憲法、憲法解釋等不同的變動途徑。 保障人權以及限制政府權力,乃是現代立憲主義的關鍵目的。 憲法之規範,乃是針對國家(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所設。 下列有關憲法之描述,何者錯誤? 一個國家(或政治實體)所建立之最高層級法規範 有成文及不成文的憲法國家 可分成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之憲法 憲法之制定與修正程序要件及機關完全相同 : :憲法為國家規範效力最高的法規範形式。 憲法的類型,依照是否「法典化」,可分為成文及不成文兩種。 憲法的「形式意義」,係指該憲法乃是透過特定「立法機關」,使 用「不同於一般法律之立法程序」,並以「法典化」形式呈現而言
2 (外觀及程序);而憲法的「實質意義」,則僅是指該憲法所規範 的內容而言(但該憲法未必需要是「成文」的)。 憲法之制定機關(如制憲國民大會)及程序,與修改之機關及程序 未必需要相同。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乃是依照憲法本身是否有「法典化」所為之分 類。其中,具有法典化外型者,即為成文憲法,代表國家為美國、我國 ;而未具有法典化外型者,則為不成文憲法,代表國家為英國。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乃是依照憲法修改程序,是否與一般法律程序相 符所為之分類(難易度)。意即,當一國憲法修改程序,與一般法律不 同且較為困難時,則該國憲法則為剛性憲法;反之,倘一國憲法修改程 序,與一般法律相同時,則為柔性憲法。
成文憲法之創始國為: 英國
美國
德國
法國
: :美國於西元 1787 年的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 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下列何國沒有成文憲法? 日本
美國
英國
智利
: :英國為不成文憲法代表國家。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主要區別點為: 是否具備單一法典
憲法修改難易之程度
制定憲法的來源力量
憲法是否具有拘束力
: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之差異,即建立於憲法修改是否比一般法律困難 的面相之上。 我國憲法:
3 我國憲法依其性質定義,乃是成文憲法、剛性憲法、民定憲法(由人民制 定)。
我國憲法的性質為何? 剛性憲法、欽定憲法、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欽定憲法、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民定憲法、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協定憲法、剛性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在性質上不屬於下列那一種憲法? 成文憲法
柔性憲法
民定憲法
剛性憲法
: 我國憲法屬於下列何種憲法之性質? 柔性、不成文憲法
剛性、成文憲法
協定、成文憲法
欽定、成文憲法
: 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的制定,乃是一種「社會權利」及「國家責任」的具體展現。 而人民亦可以藉由「基本國策」的檢視,瞭解國家可以為人民提供哪些 「社會服務」。 基本國策的制定,原本並不在憲法最原始的設想當中。直至一戰之後的 德國威瑪憲法,始創此將「基本國策」納入憲法內容當中的先例。爾後 隨著「社會權利」概念的普及,多數國家也開始將「基本國策」列入制 憲的考量之中。 基本國策僅為一施政方目標的「方針性條款」,卻非明確的政策內容。 因此,倘政府機關並沒有針對基本國策內容進行立法,亦不屬違憲。
憲法第十三章有關基本國策之規定,顯然受到何種憲法之影響? 美國憲法
法國獨立宣言
德國威瑪憲法
: 下列有關我國憲法中基本國策之敘述,何者錯誤?
日本明治憲法
4 基本國策中有不少具有宣示性質的方針條款 基本國策的規定完全不具有人權保障之性質 基本國策可以補充憲法其他章節之內容 基本國策中的各個條文具有各種不同的規範效果 : :基本國策的內容多為方針性條款,僅具宣示性質,不具規範效力。 基本國策當中,亦可能會出現保障人民權利的相關規定。 基本國策的內容,亦可被視為是一種政府施政以及保障人民權利的 補充說明。 基本國策的內容雖然大多乃是宣示性質的方針性條款,然倘若部分 內容涉及行為禁止或是法律委託(如憲§137Ⅲ規定:「國防之組 織,以法律定之。」),則仍然具有規範效力。 二、立憲主義與憲政、國體與政體 立憲主義與憲政: 所謂立憲主義,乃是指一個國家擁有一套可供限制政府權力,用以「保 障人民權利」(此為目的)之憲法。而所謂憲政,則是指一個國家之憲 法確實受到遵守,政府之權力確實受到限制,人民之權利確實受到保障 的政治狀態。 憲政的關鍵在於實踐,因此有憲法未必會有憲政,有憲政未必需要有成 文憲法。
由立憲主義憲法之演進歷史可以得知,憲法最重要的部分是在: 國民的義務
國家組織
基本人權的保障
憲法的修改程序
: 下列有關近代立憲主義憲法的內涵,何者錯誤? 規範國家權力機關或組織的相互關係 確保人民權利與架構權力分立制度 必須是成文法典 限制國家權力
5 : :憲法與憲政,未必需要以成文的形式達成。只要有一套法律規範存在 ,得以規範政府行為、保障人民權利(如英國),則皆可被視為是符 合立憲主義以及憲政標準的狀態。 下列有關現代立憲主義之平等思想,何者錯誤? 現代的平等應該是實質的平等而非形式的平等 平等與自由常面臨必須互相調整的狀態 現代的平等,使國家權力不能再處於消極避免介入社會中的不平等現象 現代的平等追求的是絕對平等 : :實質平等,意指使社會中,原本獲得較少之人(如失業者)獲得更 多,使其社會處境可以接近其他社會條件較佳之人的一種平等形式 ;而所謂的形式平等,則為不考慮眾人之具體社會處境,一視同仁 的給與所有人同等的對待。在現代社會中,實質平等一般被認為更 有助於提升社會弱勢的社會處境,故被認為是較佳的一種平等形式。 在現代社會中,追求平等,除了具有保障弱勢的面向之外,亦可能 包含有限制強者的傾向(如要求強者繳納更高的賦稅);而此種限 制,亦有可能對於個人自由產生壓迫。因此,如何在平等及自由兩 種價值當中求取平衡,乃是當代重要的憲政課題。 實質的平等追求使社會處境較差的人,可以獲得較多的資源(如社 會福利)。而這也使得政府必須積極介入社會事務,幫助弱勢族群 ,重新分配資源。 平等從未是絕對的(意指每一個人獲得的東西必定是一模一樣的) ,而往往是相對的(在不同的環境、條件當中追求平衡)。 國體: 係指國家之特徵。較常見之國體分類為:聯邦制與單一國制;君主國 制與共和國制等兩種分類。
在我國國家元首須由人民選舉產生,而不得為世襲之君主,此為憲法那一項 原則之要求?
6 社會國
法治國
民主國
共和國
: :共和國與君主國之分類,乃是建立在「國家元首如何產生」的面向之 上。其中,國家元首由世襲產生者,即為君主國;而國家元首由人民 選出者,則為共和國。 關於民主與共和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者為民主國;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者為共和國 國家權力擁有者為人民者為民主國;國家權力擁有者為國家元首者為共和國 民主涉及者為政體問題;共和涉及者為國體問題 民主國家必然為共和國;共和國未必是民主國家 : :國家元首由人民選擇者為共和國(不論直接、間接)。 國家權力由人民擁有者為民主國;由元首擁有者為獨裁國。 民主為政體問題;共和為國體問題。 民主國家未必皆為共和國(如英國即為君主國);但一般來說,倘 國家元首乃是由人民選出者(共和國),即應為民主國。 依據憲法學上的原理,所謂的「君主國」,其反面為: 主權國
社會國
法治國
共和國
: 依據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我國之國家形式? 民主國
共和國
法治國
聯邦國
民主國
中立國
: :我國為單一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國體為何? 君主國
共和國
: 政體: 係指政府之特徵。較常見之政體分類為:民主政體與獨裁政體;總統 制、內閣制與混合制等兩種分類。
7 總統制: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由同一人兼任、三權分立、使用罷免、彈 劾與否決(覆議權)相互制衡的政府體制。
下列何者並非美國總統制的特徵? 總統由民選產生,掌握行政權,擔任國家元首 總統及內閣閣員,無出席國會備詢之義務 總統與國會間存在解散與不信任之相互制衡關係 總統不得提出法案,但得對國會通過之法案行使否決權 : :副署、解散國會與不信任案乃是內閣制使用的制衡機制。 下列何者不是總統制的特徵? 總統由民選產生,掌握行政權,擔任國家元首 閣揆及主要部會首長都是民選的國會議員 總統不須接受國會議員之質詢 總統與國會分別對全體國民負責 : :總統制中,總統為國家最高的國家元首以及行政首長,其下部會首長 亦皆由總統指派。 內閣制: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由不同人擔任、三權融合、使用解散國會 、不信任案以及副署互相制衡的政府體制。
依憲法原理,下列有關內閣制主要特徵的描述,何者正確? 內閣總理即為國家元首 國會議員不可兼任行政官員 贏得國會選舉多數席次者有組閣權 內閣若認為議會通過之法案窒礙難行,可將法案退回議會請求覆議 : :內閣制行政首長(總理),乃是由國會選出。其通常為國會多數黨領
8 袖,擁有國會多數席次,並享有組閣權。 下列何者是我國憲法不同於內閣制之重要特徵? 行政院院長必須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副署制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內閣制講求「三權融合」,因此行政、立法兩全,彼此亦皆可互相兼 任官職。然我國憲法第 75 條明確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此即為我國與內閣制特徵之不同之處。 有關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內閣制之特徵? 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 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解釋指出,立法院改選,行政院有義務進行總辭 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同上題解析。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可否兼任立法委員? 不可
只要行政院院長同意即可
較次要的部會首長可兼任
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即可
: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具有內閣制特色? 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閣員
行政院院長之法令公布副署權
行政院院長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
: 下列何者非屬內閣制之特徵? 行政與立法權由同一政黨掌握
原則上僅能由國會提出法律案
國會議員得兼任內閣閣員
內閣閣揆為最高行政首長
:
9 :內閣制講求「三權融合」,在身份可兼任的前提之下,行政機關亦可 提出法律案。 現行民主憲政國家之政府體制有總統制、內閣制與雙首長制,以下何項不是 內閣制之特徵? 內閣總理由國會選出,內閣之存立是基於國會之信任 閣員得由國會議員兼任 行政機關不可提出法律案,但是對於國會所制定之法律,若認為無法執行 或執行上有困難時,得行使否決權 國會可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總理亦可以解散國會重新選舉爭取民意支持 : :選項之內容皆為形容總統制的制度設計內容。 副署制度是下列何種制度之特徵? 總統制
內閣制
委員制
君主立憲制
法國雙首長制
瑞士委員制
: 副署制度源自下列何者? 美國總統制
英國內閣制
: 三、國家理論 即探討國家構成之四要素:人民、土地、政府、主權等議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之構成要素? 人民
領土
主權
國際承認
: 依據傳統國家理論,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組成之基本要素? 主權
國民
領土
: 有關國民與公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中華民國國民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國民係指滿 20 歲之成年人
稅收
10 公民是指取得法定資格或條件而享有參與國家公權行使的國民 公民有選舉之自由 : :人民乃是指在特定時間當中,停留在該國國土之上的行動者;國民, 則是指擁有該國「國籍」之人民;公民則為擁有如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等參與政治權力的人民。選項為我國公民的要件,非國民。 何人首倡主權理論? 盧梭
布丹
洛克
黑格爾
: :盧梭提倡主權在民;布丹提倡主權理論;洛克提倡天賦人權。 四、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 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乃是建構憲法、憲政秩序的三大基 本原則,其內容以及例題如下: 法治國原則: 意指政府的運作,應符合「依法而治」的憲政原則。法治國原則之下,亦 有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法明確性原則、比例原 則、法公益原則等次級原則。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權力分立
法律優位
基本權之保障
總統直接民選
: :總統為「國家元首」(視情況也可能兼任行政首長),而「國家元首 」的選舉,究為人民選出,抑或是君主世襲(如英國、日本),乃是 「國體」的區隔,與是否民主、是否符合憲政精神(如法治國原則) ,未必有直接相關。而部分當代民主國家,如美國、德國等國,其總 統乃是依照「間接選舉」的原則選出。 下列何者為法治國原則之內涵?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
法律保留原則
多數決原則
團結互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