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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憲法意義 憲法在拉丁文寫做 Constituio,為組織或結構的意思。憲法乃規定國 家之基本組織及權限、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之 所以被視為國家根本大法者,乃指政府所頒布之一切法律或命令,均 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否則均歸無效。 國父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薩 孟武老師說:「就實質意義言,憲法乃規定國家的之根本組織及其活 動的形式,就形式意義言,憲法為成文法典,其修改程序比普通立法 艱難。」

二、憲法分類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凡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以一種或數 種文書有系統記載者稱之。如美國、臺灣等大多數國家的憲法。 不成文憲法:凡國家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未嘗載明於 一種或數種文書,而散見於習慣法或判例中者稱之。如英國憲法。 國 家 成 文 憲 法 中華民國、美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日本。 不 成 文 憲 法 英國、紐西蘭、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依修改難易度作區分,凡憲法之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 與普通法律不相同者,稱為「剛性憲法」,如我國憲法、美國憲法 。現代採成文憲法國家,大多屬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憲法不論修改機關或修改程序,俱與普通法律相同者, 如英國憲法。 欽定、協定與民定憲法: 欽定憲法:國君單獨意思而制定的憲法,如 1889 年日本明治維新 時期所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亞洲最早立憲)。 協定憲法:國君與人民協定而制定的憲法,如 1830 年法王路易腓 力時代所制定的憲法。 民定憲法:依人民公意而制定的憲法,如 1958 年由公民複決通過 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第一章 基本概念與總綱 3

三、憲法的變遷與成長 憲法的變遷,乃指一國的憲法並未修改,由於解釋與慣例之變更,或 國會制定新法律,致使其實質上之涵義變更或更為明確而言。 憲法的成長,除包括了憲法變遷的成分以外,還包括憲法已經修改的 部分。但由於修憲並非經常之舉,故憲法的變遷,自然也是憲法成長 非常重要的內容。

四、憲法前言 在憲法條文之前,冠上一段前言,最早是由 1789 年的美國憲法首創 其例,而後各國仿效之,如 1919 年的德國威瑪憲法、1921 年的波蘭 憲法,主要在說明國家創立的由來、建國的目的、制憲的依據及制憲 之基本精神。 我國憲法前言,雖僅 66 個字,但其意義深遠,分析如下:「中華民 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 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 我國憲法制定沿革  時 間內 容 光 緒 年 間 起草憲法大綱。 先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 1 部臨時憲法),後頒布臨時 民國元年 約法。 民 國 2 0 年 訓政時期約法作為訓政時期根本大法。 民 國 2 5 年 立法院草擬五五憲草。 民 國 3 5 年 舉行政治協商會議,修改五五憲草為中華民國憲法。 民 國 3 6 年 元旦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同年 12 月 25 日正式施行。 制定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於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由 民國 37 年 總統廢止)。 民 國 8 0 年 第 1 次修憲(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 國 9 4 年 第 7 次修憲。

制憲機關: 依我國憲法前言規定,國民大會為制憲機關。「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足見 中華民國憲法是由國民大會所制定之「國內法」,於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36 年元旦公布,36 年 12 月 25 日正式施行。


4 制定憲法之權源係來自國民全體,故為以民意為基礎之民定憲法。 制憲依據:憲法前言,揭示國民大會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之中華民國 遺教,制定本憲法,故國父遺教為我國憲法之根本精神。 制憲目的: 鞏固國權:實現民族主義,內求統一、外求獨立。 保障民權:實現民權主義,權能區分、全民政治。 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實現民生主義,推行社會安全福利 國家。 制憲權源:由全體國民所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組織國民大會,代表全 國國民行使政權,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乃說明制憲權力源於全體國民。 全民遵守:憲法制定之權力既源自於人民,因此全體國民應永遠遵守 履行,不得加以破壞,故前言曰:「頒行全國,永矢咸遵」,此乃制 憲之尊嚴。不過為學者所遺憾者,乃自 1991 年至 2005 年已修改了 7 次,以致憲法固定性已遭破毀。

五、總綱 國體: 國體,即國家的型態,以國家元首產生方式為區別標準,凡國家元 首由世襲而來者稱為「君主國體」,統治權操之於君主一人,如英 國女王、日本天皇;凡國家元首由選舉而來,採行民主之統治方式 ,且元首有一定任期稱之為「共和國體」,如美國、中華民國。也 即以統治權之主體為何區分為「君主制」及「共和制」。 我國憲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 之民主共和國。」依據孫中山先生遺教,民有、民治、民享相當於 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基於此一「民主共和國」之基本 決定,乃產生國民主權、法治國家原則、國家責任原則、權力分立 原則。 政體: 即政府的形式,以政府行使統治權方式為區別之標準,凡政府統治 權之行使,不以民意為依歸,不受法律之約束,由一人或少數貴族 掌握政府之決策,日久腐化,稱之為「專制政體」或「獨裁政體」。


第一章 基本概念與總綱 5

相對的政府統治權之行使,以民意為依歸,受法律之約束,讓人民 直接或間接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並經由民主方式選出領導人之政 治體制,稱之為「民主政體」。 立國精神:我國憲法第 1 條明示規定,以三民主義為立國之精神與建 國宗旨,即三民主義為我國立國建國之最高指導原則。 主權歸屬: 主權一詞源自拉丁文,本意為「較高」之意思,「主權」係國家對 內唯一最高,對外獨立自主不受他國干涉支配之一種力量或意志, 乃國家權力之代用詞。最早提出「主權」概念者為布丹,其認為君 主不論對內對外都享有至高無上權力,主權屬於一人時稱為君主主 權,屬於國民全體時,稱為國民主權。最早提倡「國民主權」論者 應該是盧梭。 現代民主國家國民主權通常以下列方式呈現出來,制憲權及修憲權 、公民投票、選舉、委託國家權力行使。 國籍之取得:國家構成要素為人民、領土、政府、主權。人民範圍包 括國民及公民,一個國家統治權所轄範圍內之人非皆為國民,國籍乃 確定國民與國家政治、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鈕帶,有國籍者即為國 民,國籍之原始取得,指因出生取得之國籍,國籍之傳來取得指因出 生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定之國籍,包括婚姻、認領、收養與歸化。 屬人主義:依出生時之血統以決定國籍,又稱血統主義。此種國籍 取得方式又稱「原始取得」。例如我國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時即取得中華民國 國籍。 屬地主義:依出生地以決定國籍,又稱出生地主義。例如我國國籍 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 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出生時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折衷主義: 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凡出生於本國之子女,取得本 國國籍,但本國人之子女雖生在國外仍認其為本國人。 以屬人主義為主,以屬地主義為輔;即子女之國籍依父母之國籍 而定,但生於本國內之外國人之子女,若符合條件亦可取得本國


6 國籍。 領土之意義:國家統治權範圍所能支配的領域,稱為領土,其中尚包 括領陸、領海、領空,我國目前領海為 12 海浬,經濟海域為 200 海 浬。依國際慣例本國之公用航空器公務船舶、駐外使館,雖在他國領 域,但仍得視為本國領土之一部分。 我國領土之規定:憲法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 域……」本條並未將我國領土一一列舉,所謂固有疆域解釋係採「概 括主義」,依歷史事實凡曾列入我國版圖者而未宣示放棄者均屬之。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 4 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 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 釋字 328 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 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 釋字 342 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 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 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 釋字 419 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 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領土變更: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

立法院提案,再由自由地

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

區選舉人複決事項有:

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

憲法修改。

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

領土變更。

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總統(副總統)罷免。

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故領土之變更需先經立法院提案,再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始 得通過。 民族平等主義:依憲法第 1 條規定:我國係以三民主義為立國基礎, 三民主義中民族主義之精神主要在對內要求各民族不論在政治上、經 濟上、法律上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章 基本概念與總綱 7

國旗:憲法規定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 日。青天表民族自由之意;白日表民權平 等之意;紅地表民生博愛之意;其中 12 道光芒象徵著每日的 12 時辰和每年的 12 個月,以示週而復始,生生不息。

總綱中並未論述國都、國 歌、國花、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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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40 歲者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年滿 30 歲得為 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年滿 26 歲得為鄉、鎮(市)長候選 人;監察委員需年滿 35 歲。 、逮捕機關應以書面告之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於 24 小時內 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 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 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概括基本權)。 、行政院設 14 個部、8 個委員會、3 個獨立機關(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行政院置政務委員 7 人至 9 人,特任。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可逾 3 個月。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 7 屆起 113 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 滿前 3 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73 人。每縣市至少 1 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第 3 款依政黨名單 投票選舉之,由獲得 5%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 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會期,每年 2 次,自行集會,第 1 次自 2 月至 5 月底,第 2 次 自 9 月至 12 月底。 、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總統之咨請;立法委 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 核報告於立法院。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 23 歲者,有依法 被選舉之權。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憲法之修改,應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


第一章 基本概念與總綱 9

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提請自由 地區選舉人複決。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 85 年第 9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 立法院追認。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 3 日內 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7 日內追認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 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 60 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 10 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 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 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 意後得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 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 7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15 日內作 成決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 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 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 年內 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10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 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3 個月內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 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考試 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 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 意行之。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任 期 6 年。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 6 年( 非政務官)。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 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 ,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省轄市)。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 定處以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勒 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自民國 92 年起,大法官法定人

數為多少人? 9人

 13 人

 15 人

 17 人 【司四】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全 體立法委員依法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依法公告後,再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非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多 少比例,不得變更之?


第一章 基本概念與總綱 11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警三】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修正案應公告多久後,再經中華民國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 1 個月

 2 個月

 3 個月

半年 【警三】

依憲法之規定,國民若想要成為縣市議員之候選人,必須年滿幾

歲?  18 歲

 20 歲

 21 歲

 23 歲 【警四】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立法院在覆議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多少比例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 應即接受該決議? 二分之一

五分之三

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 【警四】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名

額,由各政黨提出名單以政黨選票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 婦女比例有何特別規定? 無特別規定

不得低於四分之三

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警四】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下列何者完整之程序

,始為通過? 憲法修正案通過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總額過半 數之同意,始通過之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投票複決, 其總額之半數同意,始通過之 憲法修正案通過後,修正案須公告 3 個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 區人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全國人民總額之半數,始通過之 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通過之

【身三】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所提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者,對同一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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