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壹篇 行政法通論
第五章 行政計畫/4-182 第六章 行政上事實行為/4-186
重點導引/1-2
第七章 行政秩序罰/4-192
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1-6
第八章 行政上強制執行/4-248
第二章 行政法的概念/1-27 第三章 行政法法律關係/1-41
◎第伍篇 行政救濟法
第四章 行政法的法律原則 1-72
重點導引/5-2
第五章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
第一章 訴願制度(訴願法)的探
判斷/1-164
◎第貳篇 行政組織法 重點導引/2-2 第一章 行政主體與內部組織 /2-4
討/5-5 第二章 行政訴訟法/5-52 第三章 國家責任論/5-149 第四章 其他國家責任/5-184
◎附 錄 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公務員法與公物法/2-32
、行政程序法/6-2
第三章 地方自治/2-113
、行政罰法/6-19
第四章 政府組織改造/2-156
、行政執行法/6-25 、訴願法/6-31
◎第參篇 行政程序法
、行政訴訟法/6-40
重點導引/3-2
、國家賠償法/6-69
第一章 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
、地方制度法/6-70
/3-3 第二章 行政正當程序/3-47
◎第肆篇 行政作用法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6-93 、政府資訊公開法/6-97 、行政法人法/6-101
重點導引/4-2
、公務員懲戒法/6-107
第一章 行政立法行為/4-5
、公務人員保障法/6-115
第二章 行政處分/4-31 第三章 行政契約/4-145 第四章 行政指導/4-176
1-2 行政法總論與實務─完全必考重點
一、行政(此題為基本入門考題) 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 意義。 種類(態樣)。 區分實益。 區分標準。 釋字第 540 號解釋,國宅案、申請及訂約行為,釋字第 695 號解 釋。 德國→雙階理論。 私經濟行政是否受公法原則的拘束:釋字第 457、727 號解釋。 給付行政:(此題常考,考生宜注意!) 意義。 內容。 給付行政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釋字第 443、524 號解釋。 水庫集水區→發放安遷救濟→屬於給付行政措施→尤應遵守憲法上 平等原則:釋字第 542 號解釋。 二、行政法法律關係 意義。 發生原因。 公權利、法律上利益、反射利益: 意義。 三者區分實益:訴之利益→釋字第 546 號解釋。 三者區分標準:保護規範理論: 舊保護規範理論。 新保護規範理論。 我國司法實務→釋字第 469 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 意義。 學生: 學生退學處分或類此處分之救濟→涉及釋字第 382、684 號解釋。 判斷餘地:尊重學校、教師之決定。
《第壹篇》重點導引 1-3
大學自訂章則(退學標準、畢業資格、提出論文之標準)是否有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大學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釋字第 380、450、563、626 號解 釋。 釋字第 653、720 號有關受刑事羈押被告之特別權力關係,以及釋 字第 691 號法務部對於受刑人決定假釋之意旨。 三、行政法法律原則(此單元為行政法常考的命題所在,宜注意下列考題 及相關大法官解釋) 依法行政:有關法律保留原則的相關考題: 意義。 依據。 適用範圍:重要性理論。 何謂「層級化保留體系」?我國司法實務→釋字第 443 號解釋。 ※此題高考及律師高考曾命題過,而釋字第 443 號解釋常會運用到 ,考生宜記熟釋字第 443 號解釋。 行政組織法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一般法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意義。 構成要件: 積極要件。 消極要件。 有關行政處分撤銷廢止之信賴保護:(記熟行政程序法相關法條) 存續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財產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20、123、126 條。 有關行政法規修正、廢止的信賴保護,涉及釋字第 525、529、 538、547、589、620、717 號解釋。(此題亦為考題重心) 比例原則: 意義。 內涵(三個子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宜注意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實施臨檢)、釋 字第 564 號解釋(警察機關公告禁止設攤)、釋字第 542 號解釋
1-4 行政法總論與實務─完全必考重點
(要求遷移集水區)、釋字第 577 號解釋(尼古丁、焦油含量之 標示)、釋字第 588 號解釋(拘提管收)、釋字第 699 號解釋( 拒絕酒測)、釋字第 702 號解釋(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 平等原則: 大陸女子通過國家考試,並經分發任用,該女子雖具我國國籍, 但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須居留滿 10 年以上的規定,該女子 以主管機關撤銷其任官的行為係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由? 相關釋字第 457、481、485、547、618、626、694、696、750 號 解釋可加以運用。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94、137 條,釋字第 626、637 號解釋。 各種行政行為如何適用? 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意義。 理論基礎。 司法實務→釋字第 313、367、394、559 號解釋及第 570 號解 釋(玩具槍管理規則)、第 593 號解釋(汽車燃料使用費)、 第 680、702 號解釋。 法律明確性原則: 意義。 司法實務:釋字第 432、491、545、689、690、702 號解釋。 四、行政之司法審查 不確定法律概念: 意義。 類型。 是否受司法審查。 判斷餘地(意義、事項)。相關釋字第 319、382、462、553 號解 釋。 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審查密度(標準)→釋字第 553 號解釋 。(此題為命題重心,考生應特別注意!) 裁量:
《第壹篇》重點導引 1-5
意義。 是否受司法審查。 裁量瑕疵的類型。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區別。
1-6 行政法總論與實務─完全必考重點
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之行政(Die Verwaltung)基本上專指公行政領域範圍之國 家行為為前提,亦即國家的行政事務、機關、人員及其行為,而為了與私 法上經營管理之行為有別,學者常在「行政」二字之前加上「公」或「公 共」(Public;Öffentlich),以「公行政」稱之。 「行政」在行政法領域具有多義性,其概念界定在學說上見解不一, 迄無定論。就其內容上可從其組織意義、形式意義、實質意義之行政加以 界定: 組織意義的行政:是指行政組織,由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所 構成。 形式意義的行政:是指行政機關所實施從事之各種活動而言。 實質意義的行政:即執行行政事務之行為。 一、組織意義的行政 行政係指在構造上、功能上及法律上自成體系,而可以和其他國家作 用領域有所區隔的組織整體。 行政乃行政主體,其下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他各類機構的總稱,一般 稱為「組織意義的行政(制度意義的行政)」。 組織意義的行政,在理解上雖不困難,惟僅呈現行政組織的態樣,在 行政行為之層面,則未觸及,對行政概念的掌握,自有不足。 二、形式意義的行政 由組織意義行政機關所為的活動,也就是行政機關所為各類行為的總 稱,至於該行為的內容與性質如何,則在所不論。 形式意義的行政雖明顯易懂,但不具完整性,因為並非僅行政機關的 行為才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亦或有行政作用的存在。例如司法、 立法機關處理一般行政業務、國會議長之行使警察權,法院限制媒體 進入採訪或法院受理法人登記均是。
參見李建良,行政的概念與特徵,載於月旦法學,2002 年 10 月,頁 42 以下;另有關行 政之概念可參見陳慈陽,行政法總論,神州圖書,2001 年,頁 5 以下。
《第壹篇》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1-7
三、實質意義的行政 著重於行政之內涵,通常泛指履行「行政任務」的國家作用。 惟何謂行政任務,在學說上有不同界定方式,大抵分為「消極說」與 「積極說」二種。 消極說(扣除說): 此說源自 Otto Mayer 以來之傳統見解,從三權分立之立場出發 ,將所有的國家權力作用,減除立法、司法之後,所餘者即為行 政。 此說之缺點: 立法、司法的本質為何?本有爭議,是以立法或司法來區隔行 政,無異是一種循環論證。 此說最大缺點在於無法確知行政的內涵,況且屬於立法及司法 以外之行為,並非全然落入行政的領域〔例如:統治行為(政 府行為),通常被排除在行政的概念外〕。 積極說: 積極說係就行政的作用內涵予以正面定義,惟因學者觀察角度及 著重方向不同而呈現眾說紛紜的現象。 德國學者 Hans J. Wolff 之定義:「行政是具有多樣性、有條件 的,或僅受目的限定,也就是在一定範圍內,受到他律,具部分 計畫性、自行參與、決定執行,進而形成性地履行公共事務,其 成員本身是為此目的而經指派為公共事務之管理者。」 德國行政法學者 Ernst Forsthoff:「行政無法加以定義,僅能描述 」,實為對行政之多樣性,並承認行政之複雜而多端的行政現實。 這句行政法學界朗朗上口的名言,看似無可奈何的表述,其實是對 「行政」一語意義─多樣性、複雜性作最佳之說明。
、行政的特徵 行政正面意義定義雖未成功,惟行政法學界比較流行的作法,是對於 「行政特徵」進行描述。 一、行政是廣泛、多樣且不斷形成社會生活的國家作用 行政旨在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從而實現國家目的,故其任 務繁雜,且具有多樣功能。 行政必須把握國家的一體性,且不斷向未來形成,有延續性的社會形
1-8 行政法總論與實務─完全必考重點
成(Sozialgestaltung)過程。 就司法權而言,司法係就具體事件的國家作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並由法官作成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之裁判,故司法並非一系列之國 家作用,僅追求訴訟當事人間的「個案正義」為目的。其次,司法所 處理係就過去所發生之問題「點」的處理。行政雖亦處理具體事件, 但通常會作具體個案外的整體考量,且須隨時應付社會中不斷出現問 題,除過去之點外,亦不斷形成「線」或「面」,其間具有繼續性與 關聯性。自此而言,行政顯然比司法享有更廣闊的活動領域。 二、行政是追求利益的國家作用 行政旨在實現國家目的,行政作用的發動與實施,除應遵守法律規範 外,尚須衡酌行政目的,以公益為取向,作通盤的考量。 公益內涵具有多義性與變動性,因此,在民主法治國家中,通常先由 立法者以法律作抽象的衡量與設定,再由行政機關透過命令的訂定或 具體決定的作成,予以實現。 行政的公益取向,非僅限於法律的執行,尚得於不牴觸法律的範圍內 ,考量各種社會因素,主動形成利益均衡的理想狀態。 三、行政是積極主動的國家作用 行政的作用在於形成社會生活,實現國家目的,行政往往必須積極介 入社會、經濟、文化、教育、交通等關係人民生活的領域。 行政以積極性、主動性為特徵之一,例如行政程序的開始,由行政機 關依職權為之(行政程序法§34),有關事實及證據之認定,採職權 調查主義,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事項,應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 36),均為行政積極主動性的體現。 四、行政應受法的支配─合法性與目的性之兼顧 為實現社會的公共利益,完成行政任務,自應許行政依個別具體情況 ,採行各種不同的行政作用,惟仍應在法所容許的範圍內,受到法的 拘束。 行政並非法律的執行機器,行政可以先設定所欲實現的政策目標,再 擬具法律草案或編列預算,提請立法機關通過,俾為實施之基礎。 進入社會法治國家時期之後,「無法律,即無行政」的觀念,已被揚 棄,積極形成社會秩序、實現社會正義(尤其是分配正義)的行政, 參閱翁岳生,行政法,行政的概念與種類,翰盧出版,2000 年,頁 12 以下。
《第壹篇》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1-9
毋寧是現代國家的表徵。 五、行政運作的一體性與層級性 行政具有一體性,其運作方式通常力求相互配合,以完成行政任務, 故其組織構造上具有一體性。 行政具有一體性,其間有上下隸屬層層節制,又有水平各部會之分工 ,相互溝通、協調,就職務之履行提供必要之協助。 故行政的一體性與層級性,與司法的獨立性與中立性有所不同。 六、行政係具體性與個案性的國家作用 行政作用的實施,通常是對於個別事件,而其運作的結果則多以具體 的決定呈現,故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 行政作用以具體性與個案性為主要特徵之一,其與司法權作成裁判之 作用,並無不同,但與立法作用著重於制定一般性、抽象性之規範, 則有所差異。 不過行政與立法,其間仍有若干交互重疊之處。例如行政命令的訂定 、行政計畫的擬定,又係一般抽象性的規範,縱使行政處分的作成, 亦有「一般處分」,不以特定的相對人為規範對象;反之,立法機關 所制定法律,亦有屬於「措施性法律」,以特定對象或事件為規範對 象。
、行政與統治行為
※A 為受死刑判決確定之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 第 4 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 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之規定,向總統陳請減刑或赦免。總 統雖於接獲上開陳請後命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惟經過一年餘,並 未向 A 為准駁之回應。A 認為總統應作為而不作為,依相關法定程 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詳述行政法院是否應受理此一案件及其 理由? 上校轉任
所謂「措施性法律」可參見 E. Forsthoff 所提出之見解,例如: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 表自願退職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另外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及議決,均 屬措施性法律之適例,參見釋字第 391、520 號解釋。
1-10 行政法總論與實務─完全必考重點
一、統治行為的概念 統治行為(Der Regierungsakt) 或稱重大政治問題,係指政府中屬於實 際政策決定之過程及政黨政治的運作。統治行為乃指有關國家存立,或 其統治等具有高度政治性且為最基本性之國家最高政治機關(例如:總 統、行政院)之行為;易言之,統治行為對外係指本國與諸外國之關係
,對內係策定國政方針,選任政治各部門首長(政務官之任命)等決定 國家與國民命運之重要行為。 二、統治行為,例如 行政院院會之召開。(憲法§58) 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施政報告及答詢。(憲法§57) 行政院對監察院職權之配合。(憲法§95、§96) 外交關係的推行,對他國之外交承認、宣戰、媾和等,均非屬於行政 法之行政行為。 三、與行政的區別 行政:乃須立於法律之下,並接受司法審查,故其具體活動受法之支 配者為行政行為。 統治行為:超然於法秩序之外,以達成國家目的為其本質上之機能。 四、統治行為之監督 依權力分立之理論而言,司法應避免對高度政治意義之統治行為加以 審理。 統治行為,依民意政治原理,應以民意為依歸,讓國民去監督論斷, 並決定其去留。 五、實務見解 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 4 條不採列舉方式,而 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 ,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 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釋字第 419 號解釋:「……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 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 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 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參閱林錫堯,統治行為,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77 年,頁 196 以下。
《第壹篇》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1-11
、行政的分類 高權行政。 公權力行政 單純高權行政。 依法律性質 行政任務之私法形態。 私法組織之營利行為。 私經濟行政 私法之輔助行為。 純粹之交易行為。 秩序行政:侵害人民權利、增加人民負擔之行政行 依行政目的 為。 給付行政:對人民提供福利、照顧、給付之行政行 為。 羈束行政。 法律對行政之拘束力 裁量行政。 直接行政。 依行政之主體 間接行政。
一、什麼是「國家私經濟行政」,其內容為何?國家從事私經濟行政或 公權力行為,是否均受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試說明其 理由。
【經濟三】
二、行政之種類中,依適用法規之性質,可分別為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 行政兩大類,試分析其內容態樣、區別標準及區別實益。 【律師高檢】 三、請問何謂「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私經濟行政」主要 可分成那幾種類型?又「私經濟行政」受公法拘束之程度如何? 【高三】 四、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 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 約或行政處分?該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檢事官】 五、教育部已訂定辦法,即將開辦「留學生貸款」,試分析此一行政措 施所形成之法律關係,以及可能適用之行為形式與法律制度。 【政大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