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1 稅務法規
第一章 租稅之基本概念.............. 1-1 壹、租稅之意義 貳、租稅之特性 參、租稅與規費 肆、租稅原則 伍、租稅轉嫁之意義與方式 陸、單一稅制與複數稅制 柒、重複課稅 捌、稅基之腐蝕 玖、租稅之分類 拾、我國現行稅務行政組織系統 拾壹、我國現行稅收概況 拾貳、地方稅法通則簡介 精選試題
1-2 1-2 1-3 1-4 1-4 1-5 1-6 1-7 1-7 1-14 1-15 1-17 1-19
第二章 租稅法之內容................ 2-1 壹、租稅法之法源 貳、租稅法之效力 參、租稅法之架構 肆、租稅法之性質 伍、租稅法立法之體制 陸、稅法之制定程序 柒、租稅法之基本原則 捌、租稅法適用原則 玖、租稅債務
2-2 2-3 2-4 2-5 2-6 2-6 2-7 2-8 2-13
CONTENTS- 2 稅務法規
拾、逃稅、避稅與節稅 拾壹、稅法中以上、以下等之適用 拾貳、稅法中貨幣單位之使用 精選試題
2-14 2-15 2-15 2-16
第三章 綜合所得稅 ................. 3-1 壹、所得稅之意義與分類 貳、個人所得稅之分類及其優缺點 參、綜合所得稅課徵原則 肆、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 伍、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陸、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柒、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捌、所得之分類 玖、免稅所得 拾、緩課所得 拾壹、免稅額 拾貳、免稅額訂定之有關問題 拾參、扣除額 拾肆、扣除額訂定之有關問題 拾伍、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 拾陸、稅率結構 拾柒、投資稅額抵減 拾捌、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抵減 拾玖、股利所得之個人扣抵稅額 貳拾、分離課稅 貳壹、物價指數連動法 貳貳、信託課稅
3-2 3-2 3-3 3-5 3-6 3-8 3-10 3-11 3-35 3-38 3-39 3-41 3-42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6 3-58
CONTENTS- 3 稅務法規
貳參、最低稅負制 精選試題
3-62 3-70
第四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4-1 壹、稅籍登記 貳、會計基礎及會計年度 參、帳簿憑證 肆、課稅範圍 伍、課稅主體(納稅義務人) 陸、營利事業、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之定義 柒、完稅方式 捌、免稅所得 玖、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 拾、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構成項目 拾壹、收入類之認定 拾貳、所得稅法有關各項成本、 費用、損失之規定及標準 拾參、盈虧互抵 拾肆、反避稅之相關規定 拾伍、課稅所得與會計所得之差異 拾陸、資產估價之立法理由 拾柒、存貨之估價 拾捌、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估價 拾玖、應收款項之估價 貳拾、固定資產之估價 貳壹、遞耗資產之估價 貳貳、無形資產之估價 貳參、長期投資之估價
4-2 4-2 4-3 4-7 4-11 4-11 4-13 4-13 4-19 4-27 4-29 4-36 4-53 4-55 4-70 4-71 4-72 4-74 4-74 4-76 4-80 4-81 4-82
CONTENTS- 4 稅務法規
貳肆、預付費用、用品盤存、創業期間費用之估價 貳伍、解散、廢止、合併、分割、 收購或轉讓時資產之估價 貳陸、資產重估價 貳柒、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貳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廢除兩稅合一) 貳玖、產業創新條例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拾、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壹、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貳、都市更新條例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參、新市鎮開發條例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肆、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伍、企業併購法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陸、金融控股公司法 參柒、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有關所得稅之減免 參玖、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 課徵所得稅規定 肆拾、最低稅負制 精選試題
4-82 4-82 4-83 4-86 4-88 4-99 4-102 4-103 4-105 4-105 4-105 4-106 4-108 4-109 4-111 4-112 4-117 4-121
第五章 所得稅之稽徵................ 5-1 壹、所得稅稽徵之方法 貳、暫繳制度 參、扣繳制度 肆、扣繳與暫繳之比較
5-2 5-4 5-5 5-14
CONTENTS- 5 稅務法規
伍、申報 陸、調查及核定 柒、繳稅及退稅 捌、重要獎懲 精選試題
5-15 5-27 5-29 5-30 5-33
第六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6-1 壹、營業稅之意義 貳、加值稅之類型 參、加值稅之計算方法 肆、加值稅之優點 伍、加值稅之缺點 陸、營業稅之歸屬 柒、納稅義務人 捌、納稅義務人有關名詞之定義 玖、營業人之類別 拾、營業人身分之變更 拾壹、課稅客體(範圍) 拾貳、銷售貨物及勞務之範圍 拾參、進口貨物 拾肆、減免範圍 拾伍、稅率及起徵點 拾陸、一般稅額計算 拾柒、特種稅額計算 拾捌、兼營營業人稅額之計算 拾玖、稅額計算之變更 貳拾、稽徵程序
6-2 6-2 6-4 6-6 6-7 6-8 6-8 6-9 6-11 6-12 6-13 6-14 6-16 6-16 6-25 6-28 6-43 6-45 6-51 6-52
CONTENTS- 6 稅務法規
貳壹、申報與繳納 貳貳、違反規定之處罰 貳參、統一發票之給獎 精選試題
6-58 6-65 6-67 6-68
第七章 土地稅 ..................... 7-1 壹、土地稅之種類 貳、土地稅之主管機關 參、地價稅 肆、田賦 伍、土地增值稅 精選試題
7-2 7-2 7-2 7-19 7-23 7-41
第八章 房屋稅及契稅................ 8-1 壹、房屋稅 貳、契稅 精選試題
8-2 8-7 8-12
第九章 遺產及贈與稅................ 9-1 壹、遺產及贈與稅之意義、課徵理由及優缺點 貳、遺產稅之制度 參、贈與稅之制度 肆、納稅義務人 伍、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範圍(對象) 陸、課稅客體 柒、課稅遺產淨額之計算 捌、課稅贈與淨額之計算 玖、財產之估價之原則
9-2 9-3 9-4 9-5 9-7 9-8 9-13 9-16 9-17
CONTENTS- 7 稅務法規
拾、稅率 拾壹、物價指數連動法之適用 拾貳、稅額之計算 拾參、稅額扣抵 拾肆、稽徵程序 拾伍、遺產及贈與稅以實物抵繳 拾陸、稅款之確保與證明書之核發 拾柒、信託課稅之相關規定 拾捌、獎懲 拾玖、修法後(98 年)地方政府稅收實質損失之彌補 貳拾、修法後(106 年)增加稅收之用途 貳壹、遺產稅收偏低之原因 精選試題
9-19 9-20 9-21 9-21 9-22 9-26 9-28 9-29 9-33 9-34 9-34 9-34 9-36
第十章 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及菸酒稅............ 10-1 壹、貨物稅 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參、菸酒稅 精選試題
10-2 10-13 10-21 10-28
第十一章 關 稅 ................... 11-1 壹、關稅之意義 貳、課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 參、從價稅、從量稅與混合稅 肆、財政關稅與保護關稅 伍、進口稅則
11-2 11-2 11-2 11-3 11-3
CONTENTS- 8 稅務法規
陸、稅則制定之原則 柒、稅法稅則變動之適用原則 捌、稅率之機動調整 玖、單一關稅與複式關稅 拾、平衡稅、反傾銷關稅及報復關稅 拾壹、完稅價格 拾貳、外修加工貨物之完稅價格 拾參、租賃貨物之完稅價格 拾肆、整體貨物分裝進口之完稅價格 拾伍、免稅項目 拾陸、免稅貨物轉讓補稅之完稅價格 拾柒、毀損、賠償或調換貨物之免徵關稅 拾捌、定期復運進出口貨物之免稅 拾玖、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之免稅 貳拾、外銷品復運進口之免稅 貳壹、外銷品之退稅 貳貳、已繳納關稅進口貨物之退稅 貳參、短徵、溢徵關稅之補退 貳肆、違禁品之禁止進口 貳伍、關稅之事後稽核 貳陸、關稅之徵收期間 貳柒、關稅之保密 貳捌、關稅之保全 貳玖、進口貨物通關之程序 參拾、先核後放 參壹、先放後核 參貳、關稅之行政救濟
11-4 11-4 11-5 11-5 11-6 11-7 11-10 11-10 11-11 11-11 11-13 11-13 11-14 11-14 11-14 11-15 11-15 11-15 11-16 11-16 11-16 11-17 11-17 11-19 11-19 11-20 11-21
CONTENTS- 9 稅務法規
參參、關稅配額 參肆、罰則 參伍、離島地區進口商品之免徵關稅 精選試題
11-21 11-22 11-23 11-24
第十二章 其他各稅 ................. 12-1 壹、印花稅 貳、證券交易稅 參、期貨交易稅 肆、使用牌照稅 伍、娛樂稅 精選試題
12-2 12-8 12-12 12-15 12-20 12-24
第十三章 稅捐稽徵法................ 13-1 壹、立法意旨 貳、法律特性 參、優先適用之規定 肆、稅法解釋函令之適用 伍、適用範圍 陸、稅捐之互惠免徵 柒、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捌、納稅義務人 玖、稅捐繳納通知文書 拾、稅捐之核課與徵收 拾壹、稅捐之保全與保全方式 拾貳、稅捐優先權 拾參、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拾肆、課稅資料之調查與保密
13-2 13-2 13-3 13-3 13-3 13-4 13-6 13-9 13-10 13-13 13-16 13-18 13-19 13-25
CONTENTS- 10 稅務法規
拾伍、稅捐行政救濟 拾陸、罰則 精選試題
13-28 13-30 13-34
附 錄 歷屆試題 ................... 14-1 103 年高考三級「稅務法規」試題 103 年普考「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3 年地方三等「稅務法規」試題 103 年地方四等「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3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 104 年高考三級「稅務法規」試題 104 年普考「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4 年地方三等「稅務法規」試題 104 年地方四等「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4 年稅務三等「稅務法規」試題 104 年稅務四等「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4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 105 年高考三級「稅務法規」試題 105 年普考「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5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 105 年地方三等「稅務法規」試題 105 年地方四等「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6 年高考三級「稅務法規」試題 106 年普考「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06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 106 年地方三等「稅務法規」試題 106 年地方四等「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4-2 14-6 14-10 14-14 14-19 14-26 14-31 14-36 14-41 14-46 14-52 14-56 14-62 14-68 14-72 14-79 14-84 14-90 14-95 14-99 14-105 14-110
CONTENTS- 11 稅務法規
106 年稅務三等「稅務法規」試題 106 年稅務四等「稅務法規概要」試題
14-115 14-119
1 -2
、租稅之意義 一、通說 租稅係國家為應政務支出之需,或達成其他行政目的,依據法律,向人 民強制課徵之金錢或實物,而不給個別報償者。 二、德國租稅通則第三條 「稱租稅者,謂公法團體為收入之目的,對所有合於該當規定給付義務 之法律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徵之金錢給付,而非對於特定給付之相對給 付者。」租稅之基本意義可分為下列三點: 租稅係以滿足國家之一般需要為目的。 租稅之課徵,不採取個別報償之原則,而係根據共同報償之原則予以 決定,亦即租稅與個人自國家所接受之個別特殊之公共服務或利益, 並無直接相對之關係,而係按照個人之財政負擔能力,或個人之一定 行為或事實予以決定。 租稅之課徵,係運用國家政治權力強制實行,所謂強制,非謂對納稅 者使用暴力,而係毋須個別取得納稅者之同意,同時納稅者亦瞭解對 此並無選擇之自由。
、租稅之特性 一、強制性 租稅之成立,均依法律之規定,不能由納稅義務人之合意而變更。納稅 義務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國家得依法以公權力強制其履行。 二、無償性 由於租稅具有強制性,因此不必有一定之對價,雖人民納稅後可以由政 府處得到許多的利益,但這些利益與其所繳納之租稅並無特定的關係, 故所謂租稅之無償性並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即在個體而言,並無個 別之報償。 三、財政性 租稅課徵之主要目的,在於獲得財政收入。有財政收入才足以支應政府 之政務支出,並實行其他行政目的,故租稅具有財政性。
第一章 租稅之基本概念
1 -3
四、購買力之移轉 租稅收入,取諸人民;政府經費,用於人民。而繳納租稅者與獲得政府 經費支付者常非同一人,故就總體國民經濟而言,納稅為人民購買力之 強制移轉。 五、政策性 租稅的課徵除了以獲得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之外,同時也具有達成平均 社會財富,促進資本形成、抑制通貨膨脹、社會福利、節能減碳等之社 會及經濟政策之功能。
、租稅與規費 規費係政府機關因提供特定服務設備或設定某種權利,或為達成某種管 制政事之目的,而對特定對象按成本或其他標準所計收之款項。其與租 稅之不同為: 一、性質不同 租稅係完全強制性,而規費則為非強制性、半自由強制。 二、對象不同 租稅係對於稅法之納稅人普遍徵收,而規費係對請求者或使用者個別徵 收。 三、受益方式不同 租稅係採共同服務、共同報償原則,而規費則採個別服務、個別報償原 則。 四、依據不同 租稅須經立法機關通過,而規費則由行政機關決定。 五、稅率不同 租稅可採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而規費則採比例稅率,依利益報償原則 或個別費用填補原則決定。 六、期限不同 租稅的徵收有繼續性,而規費則採一次繳納制,如人民未再有所請求, 則不須再繳納。 七、理財方式不同 租稅由國庫統收統支,而規費可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 八、與成本關係不同
1 -4
租稅課徵與成本無關,而規費徵收通常依成本收取。
、租稅原則 一、財政收入原則 獲取充分之財政收入,以應政務需要,為最原始及首要目的。 二、經濟發展原則 租稅之課徵應注意其對經濟發展之影響,並且保持租稅中立。 三、公平原則 租稅之課徵應注意其普及性,個人的租稅負擔額,應力求縱的(垂直) 及橫的(水平)平等。 四、稅務行政原則 改進稅務行政,修改繁複的稅法,簡化稽徵手續等,以達到便民利課之 目標。租稅之課徵,其成敗與否,取決於本原則。 五、中性原則 指除為達成某種政策目的外,租稅之課徵應盡可能保持中性,使經濟行 為不致因租稅之課徵而有不同之改變。例如:加值型營業稅。
、租稅轉嫁之意義與方式 一、租稅的轉嫁 租稅課徵後,由納稅人透過經濟交易(買賣)過程,將其租稅之實際負 擔,移轉於他人者。 二、租稅的歸宿 租稅的實際最後負擔者。 三、租稅轉嫁之方式 前轉:租稅由經濟交易過程,將稅負由賣方移轉買方負擔者,謂之。 亦即租稅的納稅人將應納之稅額,加入貨物銷售價格中,而順利向前 轉嫁。 後轉:納稅人於繳納租稅以後,因某種原因不能將稅負加入貨價中向 前轉嫁,遂利用降低生產因素價格的方法,將所繳稅負的一部分或全 部移轉給生產因素的提供者負擔。 旁轉:租稅的負擔,如既不能向前順轉亦不能向後逆轉,則發生向旁 方衝擊力量,使納稅人所納之稅額分散給旁方(與交易有關的第三者
第一章 租稅之基本概念
1 -5
)負擔。 散轉:亦稱複轉,納稅人所繳納的稅額,不完全向前順轉,亦不完全 向後逆轉,而由多人分散負擔者,謂之。例如:紡紗廠將租稅之部分 逆轉棉商負擔,部分前轉消費者負擔之情形屬之。 消轉:亦稱轉化,納稅者對租稅的負擔,以改良生產技術、提高生產 效率、節省浪費、降低成本的方法,消納其租稅負擔於無形者,謂之 消轉。 償本:亦稱租稅之折入資本,財貨交易時,買方預知將來須負擔某種 租稅,而比照預計之稅額預先自購入財貨資本價值中予以扣除,嗣後 雖由買方按期納稅,而實際之全部租稅負擔,則均為賣方所負擔。
、單一稅制與複數稅制 一、單一稅制度 乃一國之租稅體系僅由單一稅目所構成的租稅制度。例如:十七世紀重 商主義的消費單一稅、十八世紀重農主義的土地單一稅、十九世紀社會 主義的所得單一稅等。 優點: 稅法簡單,可減少苛擾繁瑣。 僅課一種租稅對資財的生產與流通妨害較少,合於國民經濟之原則。 徵課簡單,故徵收人員可以減少,因而徵收費用亦可節省。 缺點: 就財政方面言:稅收缺乏充足與彈性,難以適應國家財政需要。 就經濟方面言:單一稅制,往往使課稅事業不勝負荷,而其他事業 並不課稅,則對經濟發展不免發生干擾的作用。 就政治方面言:單一稅制使租稅負擔未能普及,不合理負擔稅負者 ,將起而反抗引起政治的風潮。 就政策的運用言:單一稅制每使稅收失去增減的彈性,因之在經濟 或社會政策的運用上,未能有效的發揮。 就社會方面言:單一稅制既不普及,又不公平,將沉重之租稅負擔 ,置諸某一階層,殊違課稅普遍公平之原則。 就是否引起逃漏稅言:單一稅制易引起逃漏稅之誘因。 二、複數稅制度
1 -6
乃一國之租稅體系由多種稅目所構成之租稅制度。複數稅制之優缺點, 與單一稅制相反。
、重複課稅 一、意義 指同一交易所產生之經濟行為,課徵二次以上的租稅。在複數稅制度下 ,各種不同租稅同時存在,難免會發生重複課稅問題,有形式與實質重 複課稅之分。 二、形式重複課稅 乃指國家行使課稅權,將各種租稅課徵於同一的租稅主體及同一稅源而 言。例如對商品買賣行為,先課營業稅,如營業有利潤再課營利事業所 得稅,利潤分配與股東時,股東須另納綜合所得稅,一項交易為最後須 納三種稅,是為重複課徵。此一重複課稅,乃立法者可預期而有意設計。 三、實質重複課稅 分成租稅客體與租稅主體的重複課稅。 租稅客體的重複課稅:同一課稅權,透過不同的租稅主體,就同一租 稅客體的課稅。 自然人甲,將一棟房屋出租給營利事業乙公司,雙方約定每個月房租 10,000 元,乙公司從民國 107 年元月份開始承租,當年度給付給房東 甲租金 120,000 元,甲取得租賃收入,應在當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書 ,列示租賃收入 120,000 元,同時乙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可列支租金支出 120,000 元,但是乙公司所列租金支出因缺乏合理憑 證或其他原因,遭到稅捐機關核減為 80,000 元,即乙公司租金支出 只准列示 80,000 元,另外實際支付的 40,000 元的房租支出,由費用 成本科目轉變為收入課徵租稅,此種情形乃為國家(同一課稅權)對 不同的租稅主體(甲自然人,乙公司)就同一之租稅客體(租賃收入 :甲 120,000 元,乙 40,000 元)發生重複課徵。 租稅主體的重複課稅:不同的課稅權對於同一租稅主體及同一租稅客 體課稅,例如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屬人主義,凡總公司設於我國 境內者,其國外分支機構在國外營業所獲之利潤,亦須繳納我國之營
第一章 租稅之基本概念
1 -7
利事業所得稅,造成不同的課稅權(本國、外國),對同一租稅主體 (營利事業)與同一租稅客體(營利事業所得)重複課徵。另外美國 聯邦政府課徵之個人所得稅,而州政府亦對個人所得課徵之個人所得 稅,此亦屬重複課稅。
、稅基之腐蝕 一、政府之稅收,因為下列原因致使稅源漸漸受到侵蝕,而致影響其財政 收入稱為稅基之腐蝕,通常其原因有 基於稅務行政之便利者:如隱含所得免繳綜合所得稅。 基於稽徵成本之節省者:如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免徵營業稅。 基於公平性者:如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訂定。 基於國際互惠者:如互免國際間運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基於外交慣例者:如各國駐我國使領館,享有外交待遇人員進口物品 免徵關稅。 基於政策考慮者:如產業創新條例之訂定。 基於租稅逃漏者。 基於避免重複課稅者:如土地交易所得稅因已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如何防止租稅逃漏 透過適當之租稅教育。 嚴密之稽徵制度。 採輕稅重罰。 提高稅務人員之職等及待遇。 加強稅務人員之訓練。 充分運用電腦科技。
、租稅之分類 一、以稅收歸屬之政府單位為標準 分類: 國稅:租稅稅收歸屬於中央政府者,稱國稅。亦稱中央稅。 地方稅:稅收歸屬於地方政府,稱地方稅。我國之地方稅又可分為 直轄市稅及縣(市)稅。 劃分之目的:
1 -8
免除重複課稅。 稅收與各級政府的活動互相配合。 可以消除苛捐雜稅。 劃分之原則: 效率原則:何項稅種應歸中央,何項稅種應歸地方,應以其徵收的 效率為標準。 適當原則:凡稅基廣而富有流動性者,宜劃歸中央;稅基狹而具有 固定性者宜劃歸地方。 相宜原則:具有實施社會政策調節稅負公允的租稅,應由中央稽徵 ,方能符合相宜原則。 我國現行稅目之分類與各級政府稅收分成:茲將我國各級政府之稅目 ,暨其稅收分成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如下: 中 稅 目 關 稅 期 貨 交 易 稅 礦 區 稅 貨 物 稅 國 證 券 交 易 稅 綜合所得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
央 地 中央 直 中央 統籌 轄 (註) 市 100 100 100 90 10 100 90
遺產及贈與稅
50 20 20
加值型及非加值 稅 型 營 業 稅
60
菸
酒
稅
地
價
稅
省 轄 市
方 鄉 鎮 備 縣統籌 鄉 縣 ( 註 ) 鎮
縣
10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80 在縣鄉鎮
50 80
扣除 3% 統一發票獎金後
40
80 100 100 50
直
100 田
賦
100
轄 市
100 土 地 增 值 稅
及 房
20 20
80 80 100
屋
稅
註
100
20
按人口比例 18% 分配直轄 市及臺灣省各縣(市),2% 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縣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30 在縣鄉鎮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100 在縣鄉鎮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在縣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第一章 租稅之基本概念 40
縣
20
100 ︵ 娛 市
樂
100 契
100
稅
20
︶ 稅
100
稅
100 印
花
100
稅
100 100 使 用 牌 照 稅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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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縣鄉鎮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100 在縣鄉鎮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80 在縣鄉鎮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在縣 在直轄市 在省轄市 在縣
:礦區稅於民國 93 年起已不再課徵。 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 2 期起停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起徵收,故未列於財政收 支劃分法內。 中央及縣統籌分配稅課之原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規 定如下: 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 指所得稅及營業稅分配予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菸 酒稅分配予直轄市及縣(市)〕,其分配辦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 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 (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 6% 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 餘 94% 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 、縣(市)及鄉(鎮、市)。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之款項, 應全部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縣(市)。 上述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 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上述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之款項後,應 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 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 上述、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縣(市)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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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依下列方式分配各縣(市): 可供分配款項 85%,應依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 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算定各縣(市 )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算定之分配比率,每三年應檢討 調整一次。 可供分配款項 15%,應依各縣(市)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 額,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上述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鄉(鎮、市)之款項 後,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 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上述所稱財政能力、所稱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 額之核計標準及計算方式,應於依上述所定之分配辦法中明定, 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應另予考量。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 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 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 90%。 二、以租稅能否轉嫁為標準 分類: 直接稅:乃預期不能轉嫁的租稅,即納稅者就是最後負擔租稅者。 所得稅、土地稅(田賦、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 遺產與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屬之。 間接稅:乃預期可以轉嫁租稅,即納稅者透過交易行為,將稅負移 轉給最後購買者或消費者負擔。間接稅包括關稅、貨物稅、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印花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以及菸酒稅。 直接稅之優缺點: 優點: 合乎量能課稅:直接稅比間接稅更能適合人民負擔租稅能力。 稅收穩定:直接稅中對不動產亦即對固定資產課徵的收益稅,其 稅收比較間接稅更為安定。 稅收富有彈性:直接稅中的所得稅能適應經濟的發展及國庫的需 要,而作有彈性的課徵,所以稅收比間接稅能有增減的可能性。
第一章 租稅之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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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節省徵稅費(指財產稅而言),並且對生產及流通的過程可減 少擾亂作用。 缺點: 稽徵查定易生流弊,且納稅手續繁雜。 易洩露個人財富及公司之營業紀錄。 納稅人易感痛苦。 在經濟落後國家有礙資本的形成。 間接稅之優缺點: 優點: 對人民納稅較為便利:因納稅人可以自由而零星的繳納,且納稅 多寡在一定範圍內可由其自行決定。 間接稅對個人的財富狀況及生活情形,都可避免干涉。 減少納稅痛苦感:可使人民在不知不覺之間支付租稅,減少政府 與人民因課稅而發生的磨擦。 在經濟落後國家可以取得比較巨額的收入,有助於資本的形成。 缺點: 不公平,例如比例稅,無論貧富一律採取同一比例課稅,尤其民 生必需品因課徵於多數的一般大眾,造成累退稅。 稅收不穩定,容易受經濟變動、戰爭等影響。 稅收缺乏彈性,戰時國家急需時,反而減少。 影響生產流通過程。 三、以稅率劃分為標準 分類: 比例稅:不論完稅價格或課稅數量如何,一概適用單一稅率,例如 :關稅、貨物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等,其應負擔之租稅,係隨其完稅價格或課稅數量之增加而 比例增加。 累進稅:隨著完稅價格或課稅數量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不再是固 定比例,而是呈遞增趨勢。一般就其適用遞增稅率之不同,可分成 超額累進稅率及全額累進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將課稅客體分為若干等級,並為各等級訂定漸次 增高之稅率,分別以其超過各等級的部分適用各該等級之稅率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