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LI
CE
Contents
B C D
1ďź?1
B E D
2ďź?1
B F D
3ďź?1
B G D
4ďź?1
B H D
5ďź?1
B I D
6ďź?1
!
B J D "
#
7ďź?1
B K D $
%
8ďź?1
B L D &
'
9ďź?1
B M D (
)
10ďź?1
B M C D *+
11ďź?1
B M E D ,)-#
12ďź?1
B M F D ./01
13ďź?1
B M G D 2345
14ďź?1
B M H D 67!89 :01;
15ďź?1
B M I D 9 :01<=
16ďź?1
O >?@A
17ďź?1
N
1-2 監獄學
第一節 監獄之意義 古代監獄之意義:「古代監獄」實際上並非是「監獄」,而是「看 守所」。因為自 18 世紀後,才有監獄以執行自由刑。 監獄是公法營造物(場所)。 近代監獄之意義 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公法營造物。 監獄執行自由刑的權力,專屬於國家。 限制自由:因以自由刑代替以前殘酷的身體刑,故限 制自由乃為現代監獄的功能之一。 隔離社會:犯罪人具有侵害社會的惡性,應暫時隔離 一 ,以防衛社會秩序與安寧。 、 監 化除惡性:監獄行刑以教育刑為思想,積極地處遇改 獄 悔向上,以適應社會生活。 之 現代教育 鼓勵自新:現代監獄累進處遇制度,由嚴漸次從寬之 意 刑監獄之 義 考核;假釋制度的設立,皆以鼓勵自新為用意。 意義 增進健康:如規定給予保健上必要之飲食、禁用菸酒 、充分的日光、空氣、運動時間,希望增進健全體魄。 技能訓練:作業的目的在於陶冶身心,養成勤勞習慣。 更生保護:對於假釋或期滿之釋放者,監獄並提供車 資、就業、就學、醫治之輔助,是獄政工作之延伸。 增加生產:作業所得勞作金,依比例提供受刑人使用 、被害補償、充實國庫等用途,減輕國家支付受刑人 之費用。 現代正義 強調刑罰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模式(公 倡導定期刑,廢除不定期刑。 正處罰理 監獄是執行刑罰的場所,而非矯治教育的場所。 念)監獄 建立自願式的矯正處遇,揚棄不切實際的矯治思想。 之意義 強調犯罪是基於自由意志,可謂為古典思想的復活。 皆以執行自由刑,限制自由為其任務。 相同點 皆可令受刑人忍受監禁精神痛苦之作用。 近代監獄:以受刑人忍受痛 二、近代監獄與 目的不同 苦的應報思想為主。
第一章 監獄與監獄學概論 1-3 現代教育刑 現代監獄:以使受刑人改悔 監獄之異同 向上的教育刑為主。 近代監獄:限制人身自由權 權力性質 力專屬國家。 相異點 不同 現代監獄:執行自由刑時, 容許社會團體參與(即行刑 社會化)。 工作重點 近代監獄:以戒護管理為主 ,不重視教化輔導。 不同 現代監獄:以教化輔導為主,
戒護管理為輔。 人道主義興起:歐洲自 15 世紀,受文 藝復興之影響,普遍揚棄神權思想,而 重視人的地位。 人權思想興起:人道思想是社會觀念, 消極原因 人權思想是政治觀念。 經濟增產的考量:18 世紀,人類受工 業革命之影響,各國開始注重經濟生產。 教育刑初步誕生:18 世紀中葉後,開始 有教育思想。 三、自由刑發達 社會連帶責任思想:18 世紀中葉後, 的原因 認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除本身的因素 外,社會問題(因素)亦為犯罪之主因。 功利法學興起:19 世紀英國學者邊沁 創功利主義。 積極原因 國際監獄會議的重視:1872 年,於英 國倫敦舉行第一次國際監獄會議,與會 的監獄、刑法及犯罪學家認為獄政革新 是國際上最重要與迫切的問題,深深影 響當時各國的監獄制度。 矯治技術的發展:20 世紀,生物、心 理學高度發展,人類深信犯罪行為,可 藉「科學矯治」而予改變。
1-4 監獄學
仁愛之觀念:今日行刑之目的已不在於使受刑人忍 受痛苦的報復思想,故應以愛心輔導為工作原則。 教育刑之觀念:刑事政策之發達,使監獄行刑的目 的發生根本性變化。現代監獄行刑之目的是改善受 四、現代監獄行刑 刑人,使受刑人能改悔向上。 的基本觀念 社會安全之觀念:人類的三大問題,一是貧窮,二 是疾病,三是犯罪,此三大問題使人類紛亂痛苦。 故吾人應以社會安全的觀念,合力解決貧窮、疾病 、犯罪三大問題。 人口政策之觀念:應改變受刑人,使成為有用之人 ,以貢獻一己之力,發揮人力寶貴資源。
五、現代監獄行刑之特徵(趨勢)
行刑社會化:把行刑看成是一種社會事業,而不僅是政府機關(監 獄)之工作,允許社會人士參與。 行刑個別化:行刑注重個別處置,因勢利導。 行刑人道化:行刑本乎仁愛之心,故如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攜帶子 女之規定,即為人道化之表徵。 廣義:指監獄行刑的各種革新狀態,如申訴制度。 行刑民主化 狹義:指設立各種刑務委員會,使獄政人員不致專 斷(行刑陪審制)。 行刑技術化:為改善受刑人,因此需要借重教育、心理、社會、工 業、醫療專家,共同完成任務,乃有各種指導委員會之設置。 行刑獨立化:監獄之組織,由原為法院之附屬進而為獨立機關。在 行刑處遇上,如假釋陳報、累進處遇、獎懲等,皆由監獄決定。 更生保護:更生保護是監內工作的延伸,亦是積極保護受刑人不再 犯法的作法。 愛護青年:少年可塑性強,犯罪惡性較輕,故於監獄行刑法第 3 條 規定特設矯正機構收容之。 行刑精細化:監獄監禁由原來大雜居制,進至今日分監管教之理念 ,因此設置各種專業監獄。 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行刑關係原是一種法律關係(刑法、監獄行 刑法),而監獄收容受刑人以執行自由刑,亦為一種法律關係。而 就法律關係而言,監獄與受刑人是「特別權力關係」。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當事人之一方有強制命令之
第一章 監獄與監獄學概論 1-5 權力,相對人有服從之義務。 義務不確定:隸屬於特別權力之相對人,其義務 無確定份量。 傳統特別權力 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如國家)或營造物(如 關係之特徵 監獄),得訂定特別規則約束相對人,且無需法 律授權。 有懲戒罰:對於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不得爭訟:有特別權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 事訴訟,亦不能以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 公法上的義務服從關係說:謂受刑人基於特別的 受刑人特別權 法律關係(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 力關係之理論 ,故對監獄負有概括性的義務服從關係,如國家 有二說 與公務員般。 公法上之營造物利用關係說(通說):為監獄係 公法上之營造物,為受刑人所提供之勞務,具有 教育感化之倫理性質。 刑事政策 原來:應報思想,殘酷刑罰為主。 之改變 現在:教育刑思想,需尊重其人格。 原來:18、19 世紀是人文主義時代 政府職能 ,希望政府不要干涉人民之生活。 的改變 現在:20 世紀是萬能政府時代,希 望政府能積極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六 受刑人法律地 實質的罪 原來:形式的罪刑法定主義,只於 、 判決前嚴格限制法官非有法律明文 位改變之原因 刑法定的 監 規定,不得判決人民有罪。 獄 影響 與 現在:實質的罪刑法定主義,不論 受 犯罪人審判時或審判後之行刑處遇 刑 人 ,皆須依法行事。 日本地方裁判所提出:日本於 1958 年,在死刑囚之行政訴訟案件上, 特別權力 大阪之地方裁判所於判決書,對於 關係思潮 監獄之收容關係,一方面肯定公法 的變遷 上之特別權力關係。
1-6 監獄學
「法律保留原則」:重要性理論( 德國通說)完全推翻特別權力關係 ,認為特別權力關係只是行政法關 係中之一種特別法律關係,此法律 關係因特殊因素之考量而對相對人 設有較一般人更多之限制,惟其限 制仍須有法律之依據或授權。 特別法律關係與公法上其他法律關係,本質上並 無不同,不再以「權力與服從」為其特色。 受刑人對監獄負有較重的服從關係,但加諸受刑 特別權力關係 人服從義務應有法的依據,且必須明確。 (受刑人與監 為維持獄政有效運作,「特別規則」之存在依然 獄之關係)的 不可免,惟必須符合監獄目的且須合必要性。而 未來趨勢 及於受刑人基本權利的事項,仍宜受「法律保留 」原則之支配。 受刑人權益受侵害時,並非不得爭訟(可訴願、 行政訴訟),以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 非法侵犯受刑人基本權利,應由司法審查:受刑 劃分(權衡) 人係執行自由刑,為達監獄之目的,不得不對受 受刑人權利與 刑人的部分權利加以限制。 義務之原則 監獄機關裁量之標準:對於受刑人權利義務之權 衡,監獄應於「受刑人的基本權利與監獄之目的 」取得平衡。 勞作金請求權。 接見通信權。 外界接觸權 大眾傳播工具利用權。 七、我國監獄 外出與返家探視權。 行刑法中 申訴權。 受刑人主 刑期上之受益權:假釋、善時制度(縮刑)。 要權利 給養權。 宗教自由權。 生命權。 作業慰問金請求權。
第一章 監獄與監獄學概論 1-7 行政訴訟權
忍受監禁之義務。 服勞役之義務(強制作業)。 遵守監規之義務。 八、我國監獄行刑法中 接受檢查之義務。 之受刑人主要義務 接受矯正處遇之義務。 接受調查之義務。 財物保管之義務。 廣義監獄(矯正機關):指矯正機關而言,除執行 自由刑的監獄屬之外,尚包括看守所、少年輔育院 、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觀護所、易服勞役場、技能 訓練所、民事管收所、戒治所、勒戒所。 以廣義和狹 徒刑監──拘役監:依自由刑之種類區分。 義監獄分為 男監──女監:依性別區分。 成人監──少年監(少年矯正機構):依 年齡區分。 司法監──軍人監:依隸屬於何部會區分。 封閉監──外役監(開放監):依是否有 狹義 圍牆區分。 監獄 重刑監──輕刑監:依受刑人刑罰之輕重 (徒 區分。 刑拘 普通監──隔離監:依受刑人惡性輕重區 役監) 分。 普通監──醫療監:依受刑人健康情形區 分。 普通監──專業監:依受刑人罪刑之特質 區分。 初犯監──累犯監:依受刑人犯次區分。 中央監──地方監:依隸屬不同區分。 徒刑監──拘役監。(監刑§2) 成年監──少年矯正學校。(監刑§3) 男監──女監。(監刑§4) 普通監──接收中心監(調查分類監)。(監刑§
1-8 監獄學
硬
19) 依我國監獄 重刑監──輕刑監。(監刑§18 ,刑期 10 年以 行刑法之規 上之受刑人) 定分為 累犯監──初犯監。(監刑§18 ) 普通監──隔離監。(監刑§18 ) 病監──普通監。(監刑§17、§18 、§55、 §56) 外役監──普通監。(監刑§93) 普通監──中間監獄。(監刑§93) 依安全管理的程度分為: 中度管理監 超高度管理監 低 度 管 理 監 高度管理監 【-2管理員】 【管理員】 嚴密戒護,設 對人犯做最少自由 給予受刑人作 為監禁「不能 業時,較自由 備牢固之監獄 矯治」的危險 意義 限制之監獄 的活動空間之 ,作業較無自由 犯所設置之監獄 監獄 九 輕微犯罪 7 年以下初犯 長刑期 不能矯治者 、 受刑人 白領犯罪 惡性重大 重刑犯 監 長刑期犯 少年犯 暴力犯 獄 之 收 容 即將釋放 暴力犯 種 對象 危險犯 類 三振犯 高度管理監 移監 外役監:無圍 設備及外觀上 房門牢固 設備及外觀 牆崗哨,類似 ,與高度安全 圍 牆 高 聳 同高度安全 管理監獄類似 6m 以上 莊園 管理監 少年矯正學校 牆上或置刺 內部舍房與 :有圍牆崗哨 絲網、高壓 其他舍房及 ,僅為消極防 電、紅外線 建築分隔 逃,符合「自 對照偵測器 由原則」 特徵 享有較多的個 在作業上、教 重視管理秩序 「倉儲式」管理 人自由 化上及各項處 受刑人無行 重視教育教誨 遇,有較寬和 動自由,亦 成效,與作業 的精神戒護 無隱私 習藝之成果 監內氣氛森嚴 體 設
備精 神 戒 護
作
第一章 監獄與監獄學概論 1-9 特別重視作業生 較自由,可多 無自由,簡易 產,重視外役作業 人一同作業, 手工業,必要 時,一人獨自 增加生產 作業 臺東監獄、屏 臺南監獄、高 目前尚無 外役監:明德、 東監獄 雄監獄 自強 我國 矯正學校:明陽 (高雄)、誠正 (新竹) 重罪嚴格刑事政策:95 年後,因 推行「重罪嚴格刑事政策」。 設置緣起 經濟因素:超大型安全監獄能有效 (原因) 節省公費。 人力因素:超大型安全監獄有利管 理人力之調度,對於正值人力荒的 年代,頗具誘因。 收容額:15,000 人以上。(新加坡樟 宜監獄計畫收容 23,000 人) 專區管教:在超大型監獄內分區管教 構想( ,例如,以 800 人為一區,分別設立 作法) 竊盜專區、煙毒專區、重刑專區、病 犯專區等。 減少移監:移監向為監獄繁重業務。 超大型監獄設置後,可在監獄內將受 超大型安全管 刑人分類,再分配到各管教專區。 理監獄 經濟觀點:可節省公費。 人力觀點:管理人力調度更有彈性 ,有利人力活用,進而節省人力。 利於教化。 設立優點 利於作業。 管理觀點 利於戒護。 利於衛生。 減少移監。 受刑人服刑流程標準化:避免現行 業
1-10 監獄學
各監獄各行其是──即同一事項, 兩個監獄可能規定不同。 美國:自 1994 年柯林頓總統於加 州簽署「三振出局法案」,迄今已 有逾 25 州簽訂類似法案,並編列 數十億美金興建監獄。 各國做法 日本:2001 年法務省為因應重刑 犯嚴格刑事政策的推行,將於 2005 年前新建一至二個監獄。 新加坡:計畫 2008 年前建樟宜監 獄,收容 23,000 人。
第二節 監獄學概述 狹義:係研究執行自由刑的科學。以監獄行政、監獄理論 一、監獄學 、監獄制度為其研究主要內涵。 的意義 廣義:監獄學是研究犯罪矯正的科學。其研究主要內涵為 犯罪矯正行政、犯罪矯正理論、犯罪矯正制度。 犯罪矯正機構組織與行政:研究犯罪矯正機構各部門的組 成及其行政作用。 矯正理論:如假釋理論、累進處遇理論、縮短刑期理論等。 矯正制度:如監禁制度、羈押制度、作業制度、戒護制度 、衛生制度等。 二、監獄學 矯正政策:如假釋政策、性侵害治療政策、人力資源政策 (犯罪 、分監管理政策等。 矯正) 矯正法學:矯正理論是矯正法學的基礎,當矯正理論改變 研究的 ,矯正法學也會修正。 內涵( 矯正技術:如內觀法、個別輔導(教誨)、團體輔導(教 範圍) 誨)等。 受刑人處遇對策:如女性受刑人處遇對策、累犯處遇對策 、長期刑受刑人處遇對策。 社區處遇:如電子監控、保護管束、社區治療等。 比較犯罪矯正學:研究我國、美、日、新加坡等不同國家 ,對犯罪處遇上的差異。
第一章 監獄與監獄學概論 1-11 瞭解犯罪矯正問題:只有犯罪矯正實務,卻無犯罪矯正學 三、監獄學 的研究,則實務上的問題,無從知悉。 (犯罪 提出犯罪矯正政策:從研究中,瞭解犯罪矯正問題,並提 矯正學 出新的政策,以適用新時代的矯正問題。 )研究 提高犯罪矯正效能:從研究上,設計更有效率的矯正政策 目的 ,使犯罪矯正的效能提昇,達事半功倍。 有效處理犯罪問題:犯罪矯正機構為刑事司法體系,刑事
司法體系(如法院、檢察官、警察、監所)其終極目標, 為「有效地處理犯罪問題」。 四、監獄學 18 世紀以前:這個時期,君王假借神意(君權神授),酷 發達的 刑都用於政治之場,敵對的一方,恣意濫用,極不人道。 原因 18 世紀之後:由於歐 獄政改革聲浪及監獄學術蓬勃 陸經 15 世紀文藝復興 發展。 後,人民開始擺脫神權 刑事政策的發生。 思想,「君權神授」的 人道主義與人權思想的興起。 社會連帶責任及集體安全。 想法受到質疑。 國際監獄會議的影響。
第三節 我國各矯正機關現況 監 獄 看守所 戒治所 一 技 能 、 訓練所 各 矯 正 機
隸 屬目 的 / 功 能 法務部矯 執行刑罰 正署 實施教育刑,矯治 犯罪人 法務部矯 防止被告逃亡、發現 正署 事實、保全證據,使 刑罰權順利執行 法務部矯 負責毒品犯心理戒治 正署
收 容 對 象現 況 檢察官指揮執 現有二十四所監獄 行之受刑人
由法院裁定收 如基隆看守所、 押之被告 苗栗看守所、臺 北女子看守所等 裁定「強制戒 現有新店、臺中 治」者 、高雄、臺東等 四所戒治所 法務部矯 為使受保安處分人, 裁定「強制工 現有泰源、岩灣 、東成等三所技 正署 習得一技之長,並教 作」者 能訓練所 育輔導其性格,以免 再淪犯罪 法務部矯 鑑別依法收容少年 羈押刑事案 現有臺北、臺南 之品行、經歷、身 件少年 正署 等兩所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