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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犯罪的定義 一、犯罪定義是主觀的─具有相對性與複合性 犯罪的界定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犯罪的定義會隨著時間、空間、社會結 構及社會道德觀念之不同而有別: 時間: 因時間及社會觀念之改變而入罪化,如民國 88 年刑法第 185 條之 3。 空間: 同一時間,有些地區入罪化,而某些地區不為罪,如通姦罪、重婚罪。 從立法角度觀之,犯罪之界定是主觀的、多變的,因為法律之制訂,是 由立法機構所職掌,而立法機構在各種利益團體的關說、遊說下,以及 許許多多的主、客觀因素之影響,在入罪與否之間,會有許多的不同意 見和主張。因此,我國學者林山田稱:犯罪在本質上,就是一個具有複 合性與相對性之觀念。而學者許春金則稱犯罪行為像阿米巴變形蟲一般 ,隨時隨地都在變動。 二、犯罪定義的相對性與常態分配 犯罪是沒有絕對標準的,不同的社會,在不同的時間裡,定義不同的行 為為犯罪。在古代缺少「犯罪」的概念,而是「損害」或「傷害」的概 念。處理的方式則是「補償」或「決鬥」,而非現代的處罰。總之,犯 罪是一種人類行為,必須要由社會上其他人以「當時社會」的行為準則 為定義上的基準(即參考座標),故學者常以常態分配的數學模型說明 犯罪之定義。 三、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 對於犯罪,義大利犯罪學家加洛法洛(Garofalo, Raffele, 1852~1934) 蔡德輝、楊士隆(2009),犯罪學,五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3。 許春金(2013),犯罪學,自版,修訂七版,三民書局,頁 63~65。


4 犯罪學綜覽

曾提出所謂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與法定犯罪之分類,自然犯罪 如殺人、傷害、竊盜等,法定犯罪則如違反商標法、廣告不實、逃漏稅 等案件。自然犯與法定犯,是學理上的一種犯罪分類方法,這種分類涉 及犯罪的基本性質。自然犯與法定犯之區分可以溯及古羅馬法。古羅馬 法在古希臘倫理學中,確立了本體惡(Mala inse)與禁止惡(Mala Prohibita)兩種不同之犯罪類型。在現代,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被廣 泛承認,但標準卻莫衷一是,沒有一個定論。 四、法定犯罪的入罪化 我國學者林東茂的觀點: 我國學者林東茂認為,立法上決定一個行為是否要以刑罰對付,應考 慮以下三件事:(林東茂,2003:3) 行為的反社會倫理程度。 行為的社會危險性。 有無比較和緩而且同樣有效的手段可加運用(最後手段性)。  Herbert Packer 提出無被害者行為犯罪化的四個標準: 法律與道德間的糾結不僅是兩者間的界限為何,在現實生活中,人們 對犯罪與不道德之評價又很矛盾、混淆。美國法學家 Herbert Packer (1964)因此提出無被害者行為犯罪化(Criminalization)的四個標 準: 大部分的人均認為該行為具有危害性,社會上的團體無法認同。 社會可以公平、無歧視性的執法方式來處理該行為。 刑事訴訟將不會因該行為的犯罪化而產生「緊張」或「扭曲」。 除了刑法以外,沒有其他的合理方式來處理該行為。 五、法定犯罪的除罪化 除罪化或稱非刑罰化、非刑事化,係指將原本法律處罰的行為,透過立 法程序或法律加以解釋,將其排除在刑罰處罰之外。除罪化往往僅指免 於刑罰處罰,並不一定代表合法化或免除全部法律責任,通常還須面對 民事責任或行政罰。隨著各國法律及文化之不同,除罪化的行為亦常有 許春金(2013),犯罪學,自版,修訂七版,三民書局,頁 662。 許福生(1999),「無被害人犯罪與除罪化之探討」,中央員警大學學報第 34 期, 1999 年 3 月,頁 29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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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範疇,例如:通姦、同性戀、性交易、軟性毒品、愛國行為……等 。目前國內一般將廣義之非犯罪化與廣義之非刑罰化,統稱為除罪化。 即將原本法律規範之犯罪行為,透過立法程序或法律解釋,將其排除在 刑罰處罰之外。至於除罪化之型態,包含有: 立法上不除罪而只除刑之「除刑化」: 即將原為犯罪而科處刑罰之行為,修正為「仍為犯罪行為但不施予刑 罰,而以其他非刑罰的措施替代」。例如:少年犯罪之「除刑化」 :即將未滿 18 歲之人,除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 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外,不得追訴處罰,只能施以保 護處分。或如施用毒品罪之「除刑化」:即將五年內首次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者,無論少年或成年人都先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經觀察、勒戒後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 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立法上既除罪又除刑之「除罪化」: 乃因法律的廢止或修正,將原為犯罪的行為修正為非犯罪的行為。例 如:發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罪之「除罪化」;黃金條塊外幣買賣罪 之「除罪化」;普通內亂罪之非出於強暴脅迫者之「除罪化」。 司法上之除罪化: 亦稱為裁判上之除罪化,乃指透過司法實務判例的變更,將其原來為 刑法處罰的行為,解釋為以後不受刑法處罰的行為。例如德國於 1900 年以前,德國下級法院對於竊電的行為,均科以竊盜罪,但一 再為其帝國最高法院所否定,而改判無罪。乃因帝國最高法院認為電 並非竊盜條款中之物,立法者不得不於 1900 年 4 月 9 日,制訂專為 處罰竊電行為之刑法條款。我國則如過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充 氣娃娃」未充氣前,只是一堆塑膠布,充氣後雖具有人形,但仍難令 人望之就產生興奮或性慾,不應視為猥褻物品,因而判決當事人販賣 充氣娃娃無罪的案例。 事實上之除罪化: 亦稱取締上之除罪化,乃指刑罰法規尚屬有效,只是執法機關基於某 些理由,事實很少適用此法規加以處罰。例如在不符合優生保健法的 墮胎行為,目前仍然是犯罪行為,惟基於一般人認為此乃「無被害人


6 犯罪學綜覽

犯罪」,實務上很少加以取締。 六、偏差行為之意義 偏差行為是一種社會定義,常因時空、身分、情境、文化背景的不同而 有不同的定義。一般而言,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家庭、學校中的法 律、規範、或紀律的行為(楊國樞,67)。常見偏差行為如校園暴力; 濫用藥物;逃學、逃家;自我傷害;偷竊及其它犯罪行為。犯罪學對偏 差行為之研究有以下特點: 偏差行為常會因社會觀念之改變、社會運動及社會變遷等而改變。 犯罪與偏差行為間之關係,有重疊、亦有區別,是一種交叉關係。 偏差行為強調的是社會角度之定義及判斷,因此,偏差行為是一種社 會行為。 並非所有的人或團體,對偏差行為都有同樣之判斷。是否為偏差行為 ,常因社會、身分、性別、族群、階級、場所或情境而別。 七、偏差行為之定義 關於偏差行為之定義,我國除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2 款之「虞犯 少年」較為近似外,其他刑事法令並無明文。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2 款第 3 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 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 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 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就限制經 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亦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佈之 主要原因:刑罰法規與國民的法感情有顯著的差距;伴隨社會的變動,認為如此行 為已無處罰的必要性,然而法律尚未廢除;執法者能力的限制,只能對一部分的違法 者採取差別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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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八、犯罪與偏差行為之關係 包含關係: 犯罪行為一般皆認為屬於偏差行為之範疇,亦即犯罪行為屬於偏差行 為之一部分,偏差行為包含犯罪行為。但部分偏差行為如逃學、逃家 、酗酒並不等於犯罪行為。 交叉關係: 事實上,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關係並非單純的包含關係,例如少數 犯罪行為並不屬於偏差行為之範疇,因此,有學者認為偏差行為與犯 罪行為兩者是交叉關係。 九、偏差行為的漏斗效應 偏差行為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學者提出所謂偏差行為的漏斗效應: 感覺不對、奇特: 此範圍最廣,只要會使一般人感到奇怪即屬之,如奇裝異服。 感到不喜歡、厭惡: 某種行為讓人感到不喜歡,如同性戀行為。 感到違反價值觀或規範: 價值觀是一種內心尺度,支配一個人的行為、態度、信念、理解等, 是給正當行為提供理由,價值系統賦予我們自由、快樂、自尊、誠實 等。 感到違反道德價值或規範: 規範相當廣泛,包括宗教、道德、倫理等是。道德規範是出於珍視、 珍愛、與奉獻,而不是被迫的反應,道德價值決定是非善惡的根本。 判定違反社會價值或規範。 判定某件事違反了輕微秩序法。 判定某件事違反了嚴重的秩序法。 判定某件事違反了人類的道德本性。 判定某件事是絕對邪惡的。 換言之,只有少部分嚴重的、不道德的及邪惡的行為才會被刑事法律所 蔡德輝、楊士隆(2013),少年犯罪,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 6。 許春金(2013),犯罪學,自版,修訂七版,三民書局,頁 15~17。


8 犯罪學綜覽

追訴。 十、犯罪現象之特性 根據學者研究指出,犯罪現象具有以下幾點特性: 普遍性(恆常性): 犯罪現象的存在不會因時空不同而有所差異,亦即任何社會、國家均 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犯罪問題,唯一不同者僅在於嚴重程度之差異而已。 相對性: 犯罪現象的發生是會因為時間、空間的不同而有不同概念,有些犯罪 行為在某些地方會被界定為犯罪,但在某些地方並不論罪(例如:通 姦),另外,有些行為在過去並不是犯罪,但現在卻成為犯罪行為( 例如:酒後駕車、吸食安非他命)。 複雜性(多元性): 犯罪之發生,其原因具多元性,非單一因素可導致。犯罪現象常因社 會結構、個人特質、民眾態度以及法律之規定而顯得錯綜複雜。例如 :少年犯罪可能是心理、家庭、社會環境或情境等因素所導致。 變異性: 犯罪現象會因時空背景不同而有所變化,許多犯罪行為會因時空不同 而被犯罪化、除罪化或演化出新型態。例如:毒品犯罪、詐欺犯罪。 感染性: 若社會發生某一種犯罪案件,卻久久不能偵破,則易發生許多類似之 案件。例如:陸正症候群、千面人症候群等。 流動性: 若社會發生一種犯罪案件後能在短暫時間內壓制下來,則類似案件會 減少,但其他類型案件卻會增加。 低威嚇性: 犯罪現象的低威嚇性,係指犯罪行為透過刑罰制裁後,仍舊無法將其 消弭於無形。理論上認為刑罰越嚴厲、迅速與確定應越能嚇阻犯罪、 消弭犯罪。然從有人類社會開始,犯罪行為即存在而從未消失,且層 出不窮、日新月異。

黃富源、張平吾、范國勇(2003),犯罪學概論,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頁 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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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犯罪學應採取的犯罪概念 一般說來,要定義犯罪,並非易事,常見的界定有三: 法律上的意義(形式意義的犯罪概念): 屬於形式意義的犯罪概念,犯罪最直接的定義來自於刑事法,這是較 客觀、較狹義的。換句話說,犯罪是有責任能力之人,違反刑罰法規 之規定,在無阻卻違法事由時,基於故意或過失,所為之法益侵害, 而為立法所禁止,係法定之犯罪,亦屬最狹義之犯罪。例如我國刑法 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 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社會上的意義(實質意義的犯罪概念): 屬於實質意義的犯罪概念,乃將違反社會共同生活規範之行為界定為 犯罪行為,一般稱反社會行為或偏差行為。 道德上的意義: 指犯罪行為,是違反宗教上或道德上規範之行為,此為最廣義之犯罪。 :犯罪學之研究應採取實質意義的犯罪概念。

十二、犯罪不滅定律 犯罪不滅定律,可依社會學觀點;刑事立法觀點;實際現況之觀 點等三個觀點分述: 社會學觀點: 義大利犯罪學家費利(E. Ferri),於 1880 年代提出「犯罪飽和原 則」(The 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 法國社會學大師涂爾幹(E. Durkheim)認為人與生俱來的慾望及 人與人間的個別差異,社會將永遠存在犯罪。 美國犯罪學家蕭和馬凱(C. Shaw and H. Mckay)的犯罪區位學派 ,認為在無法改善貧窮以及改造貧民區的情況下,犯罪將一代傳一 代。 美國犯罪學家克勞渥及奧林(R. Cloward and L. Ohlin)延續墨爾頓 (R. Merton)的古典緊張理論(Classical Strain Theory),認為青 少年犯罪問題無法消失。 許春金(2013),犯罪學,自版,修訂七版,三民書局,頁 62。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2009),犯罪學,三民書局,頁 33。


10 犯罪學綜覽

美國犯罪學家赫胥(T. Hirschi)主張人性本惡的說法,即只要機 會存在,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刑事立法觀點: 立法者的入(犯)罪化,例如酒後駕車、吸食安非他命、違反商標法 、廣告不實、逃漏稅等案件,均屬隨時間、觀念之不同,而入(犯) 罪化之法定犯罪。 實際現況之觀點: 疾病是生理病態,犯罪是社會病態,有人類即已存在,古今中外未 聞犯罪消滅或中斷。因此,犯罪不可能消滅。 貧窮、疾病與犯罪在社會現實狀況下,是不可滅的社會現象。 十三、犯罪相對性可能帶來的問題 由於犯罪具有相對性,常會因個人或團體之不同觀點,而生偏差立法與 偏差執法之情形,因而會有下列問題之產生: 偏差立法: 會造成社會的對立。 偏差執法: 會造成執法不公平。 各國觀點不同: 會造成跨國犯罪的訴追困難。 立法者與民意的脫節: 有些反社會行為並未被入罪化。 十四、差別(偏差)立法與差別(偏差)執法 差別立法與差別執法是標籤理論的一個重要原則,即刑事法律被差別地 執行(Differential Enforcement)和利用至不同的團體。在這一方面標 籤理論與衝突理論並沒什麼兩樣。標籤理論者不僅認為法律是被差別地 制訂,更是差別地執行。法律有利於強勢團體而不利於弱勢團體,使得 弱勢團體較易被標籤為犯罪或偏差行為者。 十五、偏差的醫療化「Medicalization of Deviance」(或稱偏差行為醫療化) 在 1930 年代左右,美國精神醫學界,只紀錄了 20 多種精神病,至今已

許春金(2013),犯罪學,自版,修訂七版,三民書局,頁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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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了 400 多種,而且陸續的在發現和發明中。醫學界把「個性孤僻」 稱為「反社會性人格」,把「調適悲傷之過程」稱為「適應障礙」、「 壓力後創傷症候群」,「生性害羞」被稱為「社交恐懼症」,「心理懼 怕」則稱為「恐懼症」,「注意力不集中」稱為「注意力缺陷症」。然 而,這些行為都是任何人都會發生的狀況,因而,一個人短暫的外顯或 不適行為,實不應該被視為疾病。學者認為,將一個人標籤為心理異常 ,其實就是汙名化,美國學者 Zola 則將醫學地位的上升,成為社會控 制的重要機構之一,稱為「偏差的醫療化」。其實許多疾病都是被「創 造」出來的,是醫生與藥廠的共謀。其實不只精神病被創造出來,許多 的犯罪人也是被創造出來的。 十六、汙名化 一種透過負面的評價,而賦予一個人或一個群體之上,促使一個人或一 個群體的自我意識被損害的過程。換句話說,就是透過文化上的意義及 道德上的判斷,給予一個本名以外的其他稱呼,附加的名字漸漸超過本 質的描述,而且常誇大或歧視,之後慢慢地妨礙其公共生活。汙名化的 後果,常造成輕者逃避,重者出現反社會之情緒。汙名化常常是創造犯 罪人的過程之一,也是最為標籤理論學者所抨擊的一點。

02 犯罪學的誕生與定義 一、犯罪學之誕生 十八世紀: 古典學派學者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英儒邊沁(Jeremy Bentham )之研究,著重於法律之執行,故又稱法律執行的學派、法律行政學 派或刑罰執行學派。 十九世紀: 1885 年,義大利加洛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出版「犯罪學」 一書;此後逐漸為學術界所接受及採用。(林山田等,1990:8;康 樹華主編,1998:1)

黃富源、范國勇、張平吾合著(2003),犯罪學概論,再版,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頁 11。


12 犯罪學綜覽

二、犯罪學的性質(定義) 蘇哲蘭(E. Sutherland)、克雷西(D. Cressey)的定義: 犯罪學主要是「有關於犯罪現象及其處理方式之科學研究」。蘇哲蘭 (E. Sutherland)、克雷西(D. Cressey)對犯罪學最古典的定義:犯 罪學是以犯罪為社會現象的一集體知識。在其範圍內包括了立法與違 法過程,以及對違法的反應措施。……犯罪學的目的是要發展一套廣 泛且經過驗證的原理原則,以及有關法律、犯罪和矯治等有關的知識。 狹義定義:以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現象、犯罪發生原因,又稱為犯 罪原因學。 廣義定義:除研究犯罪發生原因外,更包括犯罪人的矯治與預防對 策。 犯罪學是一獨立的學科和科學: 蘇哲蘭(E. Sutherland)、克雷西(D. Cressey)以「經過驗證的原 理原則」(Verified Principles)來說明科學方法在犯罪學的重要性 。他們採用的方法包括現有資料的分析、實驗設計、歷史分析及內 容分析。 犯罪學是一個「跨越科際」的學科(Interdiscipline)。專業以犯罪 學為訓練者可說不多,但許多的犯罪學研究者卻來自不同的領域, 如醫學、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甚或政治學、經濟學 、法律學及哲學等。事實上,犯罪學的鼻祖「龍布羅梭」(Lombroso, Cesare)即為一位醫生。 由於犯罪學超科際的本質,許多人懷疑犯罪學是否可以如社會學或 心理學等而成為一獨立的學科。事實上,今日的犯罪學不僅利用科 學方法從事研究,且有完整的理論概念和知識體系,而其探討的主 題為犯罪及社會秩序,更為其他學科所不及。因此,犯罪學是一獨 立的學科和科學。 三、犯罪學關心探討的課題(對象或主要內容) 犯罪學的探討(研究)對象: 社會秩序的科學性探討。 許春金(2013),犯罪學,自版,修訂七版,三民書局,頁 13~15。 許春金(2013),犯罪學,自版,修訂七版,三民書局,頁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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