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一 章 教育行政學
1-1
第 二 章 學校行政
2-1
第 三 章 教育政策
3-1
第 四 章 教育統計
4-1
第 五 章 教育測驗與評量
5-1
第 六 章 教育研究法
6-1
第 七 章 教育法令
7-1
、憲法相關法規 一、中華民國憲法(節錄) 二、中華民國憲法(教育文化專節) 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節錄) 四、教育部組織法 五、環境教育法(節錄) 六、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7-6 7-6 7-7 7-7 7-9 7-10
七、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 政倫理規範(節錄)
7-11
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7-12
、教育基本法相關法規 一、教育基本法
7-12
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7-16
三、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 議辦法 四、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節錄)
7-19 7-20
五、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 訴案件實施辦法
7-23
、國民教育法相關法規 一、國民教育法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強迫入學條例 四、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7-24 7-30 7-32 7-34
五、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 辦法(節錄)
7-34
六、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 則(節錄) 七、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節錄)
7-35 7-37
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節錄) 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節錄)
7-38 7-39
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組織運作要點(節錄)
7-40
十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節錄)
7-40
十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節錄)
7-41
十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 員額編制準則
7-42
十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準則(節錄) 十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7-45 7-46
十六、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節錄) 十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7-49 7-50
十八、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節錄)
7-51
十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二十、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7-56 7-56
二一、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組租(使) 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節錄)
7-57
二二、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節 錄)
7-57
二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 要點(節錄)
7-58
、各級學校相關法規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節錄) 二、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節錄)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節錄) 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節錄) 五、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節錄)
7-58 7-62 7-66 7-67 7-73
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 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節錄) 七、學校衛生法(節錄) 八、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節錄)
7-74 7-75 7-77
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 法(節錄) 十、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7-77 7-78
十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節 錄) 十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節錄) 十三、國民體育法(節錄) 十四、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節錄)
7-78 7-80 7-81 7-81
、教育人員相關法規 一、師資培育法(節錄) 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節錄) 三、教師法(節錄) 四、教師法施行細則(節錄)
7-82 7-85 7-86 7-92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節錄)
7-93
六、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 辦法(節錄) 七、教師請假規則(節錄) 八、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節錄)
7-94 7-96 7-98
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節錄)
7-99
十、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 錄)
7-102
十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節錄)
7-103
十二、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節 錄) 十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節錄)
7-105 7-106
十四、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節 錄) 十五、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7-108 7-109
十六、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 要點(節錄)
7-109
十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 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節錄) 十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7-111 7-112
、社會教育有關法規 一、家庭教育法(節錄) 二、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節錄)
7-112 7-115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 導辦法(節錄) 四、終身學習法(節錄) 五、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7-115 7-116 7-118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節 錄)
7-124
、特殊教育法相關法規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7-126 7-132 7-134 7-138
五、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 織及運作辦法
7-139
六、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 施辦法
7-140
七、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 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7-141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 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節錄)
7-142
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 制標準(節錄)
7-144
十、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 法(節錄)
7-146
十一、新北市政府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 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節錄) 十二、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節錄)
7-147 7-147
十三、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 施辦法(節錄)
7-148
十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 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 辦法 十五、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7-148 7-149
十六、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 辦法(節錄)
7-150
十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 務辦法(節錄)
7-150
十八、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 費用減免辦法(節錄)
7-151
十九、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 實施辦法(節錄)
7-152
二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設置辦法
7-153
二一、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 育績效評鑑辦法(節錄) 二二、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節錄) 二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節錄)
7-154 7-154 7-155
、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法規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節錄)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節錄)
7-156 7-159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 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節錄)
7-160
四、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 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7-160
、兒童與少年相關法規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節錄)
7-161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節錄) 三、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節錄)
7-170 7-171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 法(節錄)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節錄) 六、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節錄)
7-172 7-176 7-177
、其他法規摘要精選 一、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節錄) 二、政府採購法(節錄)
附 錄 名詞彙總整理
7-177 7-178
8-1
1-2 教育綜合專業科目精編
第一節 教育行政緒論 、教育行政意義 一、教育行政意義 在教育情境及問題限定下,透過教育參與者的智慧與努力,利用有限資源, 經由計畫、組織、協調、執行、評鑑等步驟,管理教育事業,達成有效解決 教育問題為目標的歷程。教育行政學組成同時具有科學與藝術成分,是一門 包含藝術成分的「應用科學」。 二、教育行政功能(歷程) 教育行政功能各學派說法分歧,大都大同小異,綜合而論則以計畫、組織、 領導、決定、評鑑與視導等六大項。 教育計畫:「未雨綢繆」或「謀定而後動」或「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 均有計畫的意思。計畫即指決定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未來的期望目標,擬 定達成各項目標的各種可行方案,以及選擇最適方案的一種分析過程;教 育人員採用系統方式,研擬各種合理、可行的行動策略,以達成既定教育 目標,即為計畫行為。 教育組織:計畫結合組織中人、事、物、財等資源,做適當合理分配,透 過「人員」與「結構」交互作用將工作分類且分配於各橫縱連繫單位,在 與環境互動調適下,發揮分工合作功能,達成組織目標的過程。 教育領導: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之詮釋:「領猶治也。領,理也。皆引 伸之義,謂得其首領也。」「導者引也。」可見「領導」二字含有治理引 導之義。黃昆輝(民 77)認為教育行政領導是教育行政人員指引組織方 向的目標,發揮其影響力,以集合成員的意志,利用團體智慧,激發並引 導成員向心力,從而達成組織目標的行為;領導是對教育事務進行管理, 管理是計畫、組織、領導、決定、評鑑與視導的歷程,引領組織與成員努 力的方向,激勵士氣以實現組織目標。學者 Terry 認為:「領導為影響他 人自願努力以達成群體目標的人際互動過程。」換言之,Hersey 指出領 導程序包括:領導者;被領導者;情境此三方面變項函數構成。 教育決定:教育決定(Decision-making)乃為「教育行政人員為圖教育發 展與進步,對一個待解決的教育問題,擬訂及評估數個可行教育方案,並 從中選擇一項最適方案的動態過程」,目的在協助有效達成教育行政目標 。賽蒙(H. A. Simon)認為整個行政管理的歷程,就是「作決定過程」
第一章 教育行政學 1-3
,同時也是教育行政的中心功能。 教育評鑑:系統蒐集教育行政事務的資訊,進行審慎分析與價值判斷,關 注目的在特定目標達成程度,決定方案與改進活動參考依據。教育行政工 作在計畫與執行後宜進行評鑑,針對事項審慎考量,以明得失與原因,作 為決定如何改進或重新計畫過程;亦即系統蒐集資料、分析與價值判斷, 關注目的在特定目標達成程度,分析其優劣得失,然後作為改進活動與決 定選擇方案歷程。 教育視導: 秦夢群(民 87)定義:「教育視導為視導者對於教育活動,藉觀察、 評鑑、輔導等步驟,提供協助與指導,並與被視導者共同合作改進歷程 。」 張德銳(民 86)定義:「教育視導則指視導者對被視導者提供服務, 為視導者與被視導者間協調合作的過程,視察與輔導工作並重,以改進 被視導者行為為直接目標,增進學生學習效果為終極目的之教育行政措 施。」
、教育行政研究典範 典範或派典(Paradigm)意義依韋氏第三版國際字典:「派典指類型( Pattern)、模式(Model)、範例(Example),指出可以模仿或學習的範例, 或可以依循參照的模式。」孔恩(Kuhn)認為科學知識是日積月累而成,當 一群科學家以過去的科學成就,其內涵包括原則、理論、方法、工具等,而形 成共同規範、準則、價值、信念,作為探討科學知識的基本架構,即為「科學 派典」(Scientific Paradigm)。 一、理性典範(Rationalistic Paradigm) 理性典範是本著經驗主義的研究典範,主張世界存在客觀實體,即量化研究 只對特定變項進行研究,以演繹方式進行資料分析,精確地測量研究結果。 亦即對於組織特徵採用邏輯實證態度進行分析,又稱自然科學研究或量性研 究。 二、自然典範(Naturalistic Paradigm) 即質性研究強調整體進行研究,以歸納方式進行資料分析,研究過程中主要 係從現象學觀點作為理論概念依據,特別注重人類行為的主觀意義、當事者 的內在觀點、自然情境脈絡與人們解釋經驗過程,又稱人文科學研究或質性 研究。
1-4 教育綜合專業科目精編 三、批判典範(Critical Paradigm) 強調現象背後的價值觀與意識型態的存在,主張必須加以進行價值批判,如 此才能瞭解組織行為的來龍去脈,主張重視弱勢族群權益與伸張社會正義。 學者哈伯瑪斯(Habermas)修正批判理論,對先進資本主義提出批判,包 括女性主義、充權理論、新馬克斯主義、非均衡分析(與渾沌理論有關)。 四、整合典範(Integrative Paradigm) 整合典範基礎來自系統理論,強調以綜觀研究瞭解事實真相;主張系統內任 何子系統彼此均相輔相成,重視子系統發展與價值,且研究並無唯一最佳途 徑,每一個典範都有其價值,最好整合各典範兼容並蓄。
第二節 教 育 專 業 、教育專業化 一、意義 教育行政人員受過教育行政專業培育,擁有教育行政專業技能與知識,能有 效率完成行政工作的人員,可以稱為教育行政專業化人員;專業化的目的在 於提昇本身專業形象素養、提昇工作效率與效果、保障師生與人民權益。教 師為專業人員,「教學專業」(Teaching Profession)內涵的敘述包括長期 的專門訓練、服務重於報酬的觀念、明確的倫理信條、享有獨立自主性、專 門的知識與技能。 我國中小學教師除精通教學科目的知識與技能外,並應修習教育學分, 瞭解教育理論與教材教法,經過相當時間的實習,始能成為合格教師。 二、專業化標準(謝文全,民 94) 謝文全(民 94)提出專業化標準包括設立專業培育機構、建立專業證照制 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擁有專業自主與自律。 三、強化專業化形象方式(謝文全,民 94) 謝文全(民 94)強化專業化形象方式包括成立專業培育機構、成立專業培 育課程、建立專業證照制度、鼓勵專業發展形象。
、教育行政倫理 道德(Moral)源自拉丁文的「Mores」,倫理(Ethics)一詞源於希臘文 的「Ethos」,兩者的意義均來自「習俗」的概念,道德即人們與文化的特定 習俗、觀點和實踐。林火旺(2004)認為倫理較偏向指個人的人格,而道德則
第一章 教育行政學 1-5
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倫理一詞,就文義加以解釋,「倫」為類,義也;「 理」則為分也,為文理、事理,亦為性也。俗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 敢不正」凸顯一個為政者應堅守並確保行政倫理。 一、教育行政倫理的特性 價值性:對教育行政人員價值引導,屬正向的、積極的,讓教育行政人員 奉為圭臬、遵循。 規範性:倫理本身具有規範功能。維繫社會和諧穩定力量,除靠法律約束 外,內在良知亦屬重要。 實踐性:教育行政倫理的發揮有賴於成員力行實踐,「倫理」是描述教育 實踐的特質。 自覺性:倫理須透過個人不斷地反思或反省,從自我省思中不斷精進。「 良知」是激發倫理的動力,從人類本性上啟發人的自覺。 應然性:倫理所強調的「應然面遠大於事實面」,倫理所關心的是「可以 或不可以做的問題」或是「應該做或不應該做的問題」。 二、教育行政人員倫理信條(或準則)的特性 我國教育人員的倫理信條,最早是由中國教育學會在民國 65 年提出,經全 國教育學術團體聯合年會決議通過。謝文全(1993)認為專業工作的標準至 少應包含下列七項:受過長期專業訓練,能運用專門知識技能;強調服 務重於謀利;視工作為永久性職業;享有相當獨立自主性;建立自己 的專業團體;訂立並遵守專業倫理信條;須不斷接受在職進修教育等。 三、教育行政人員具備的知識 根據教育學者音伯爾(Imber)在 1995 年的分析,可以歸納出三類教育行政 人員所需具備的知識,且應兼顧三方面知識完整性,分述如下:(轉引自王 如哲,民 93) 理論性知識(Theoretical Knowledge):教育基本目標的理論、知識或原 則,行政人員計畫並執行系統性的改革,以提昇學生的學習效果或增進教 育成效,包括行政與組織理論、視導、領導、組織變革、人資及教學領導 等課題。 技術性知識(Technical Knowledge):行政人員管理學校運作時,影響執 行各種特殊任務表現的相關資訊所組成,包括學校設施的維護、行事計畫 的編訂、符合法令規定等。 生涯性知識(Career Knowledge):生涯性知識與學校行政的任務或教育 目標的實現並沒有直接的關聯;相反的,生涯性知識是一種可以增進行政
1-6 教育綜合專業科目精編 人員工作生活品質的知識。包括知道如何準備履歷表、知道在面談時如何 來表現自己、公共關係等。 四、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 Strike、Haller & Soltis(1998)指出「最大利益原則」(Principle of Benefit Maximization)指面臨任何決定時,最好、最公正的決定是對最多數人而言 ,能產生最大福利或最大改善的決定。Strike、Haller 和 Soltis(1988)三位 學者對倫理本質的看法,進一步提出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 具有客觀性的可能:倫理的決定並非只是個人主觀偏好的事務,道德的推 理有其特質,這個特質有助於我們做更好更合理的道德決定,亦即教育行 政專業倫理具有客觀性的可能。 以公平正義為主要目標:教育行政人員在做專業倫理決定時,必須考量對 他人的責任與義務,都需以公平正義為目標。 同時涉及事實(Facts)與價值(Value)層面:教育行政專業的決定或判 斷,都會涉及到事實面與價值面,有時透過事實協助有利於價值判斷;有 時進行價值判斷,也必須顧及社會公平性和權力運用的適當性與合理性。 經常陷入道德兩難(Ethical Dilemmas)的情境:道德情感的衝突,也就 是說同時訴諸兩個可欲的道德原則:例如,一方面想兼顧公平的原則,另 一方面又考慮某些人的權利。 五、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內涵 個人層面:從個人層面的觀點來看,教育行政倫理是有關於在特定的狀況 下,行政人員做選擇的倫理,其主要內涵為: Greenfield(1991)從學校行政工作的觀點指出,學校行政工作的道德 面向包含:行政人員的品格、行政人員行動的正確性、行政人員道德權 威的運用。 Kimbrough & Nunney(1988)從教育行政的觀點指出,教育的內涵應 包括以下兩個面向: 合法的義務(Legal Obligations):教育行政人員必須經常面對涉及 倫理問題的情境,行政人員的所作所為,有義務與國家的法律、政策 、規範或法則等相一致。 形式的義務(Obligations of Form):是行政倫理中最重要的面向, 形式的義務必須根據不同社區、州的情況而做改變。這方面的倫理如 品格、行政責任、關懷、忠誠等。例如行政人員欺凌教師或其他人員 ,將之視為奴隸來使喚,是權威的誤用,也是非專業的,且違反倫理
第一章 教育行政學 1-7
的。 制度層面:Starratt(1991)提出批判倫理(The Ethic of Critique)、正義 倫理(The Ethic of Justice)與關懷倫理(Ethics of Caring)精神,以期有 機會建立倫理學校。 六、教育行政倫理決定 Kidder(1995)提出倫理決定九步驟為:確認倫理的議題、確認事件的 參與者、蒐集相關事實、檢驗對與錯的議題、檢驗對與錯的價值、應用倫 理觀點或原則、探究第三條路、做出決定、修正及反省決定。 Josephson(2002)在《做出倫理決定》(Making Ethical Decisions )一 書中提到,要作出更合適決定的七個步驟:停下腳步仔細思考(Stop and Think)、釐清目標(Clarify Goals)、決定事實(Determine Facts)、發 展多重機會(Develop Options)、思考結果(Consider Consequences)、 選擇(Choose)、監看且修正(Monitor and Modify)。 Cooper 倫理決定模式,包括倫理問題的認知、事實描述、倫理問題的定 義、列出可確認的方案、推斷可能結果及倫理原則的決定等六步驟。 七、半專業(Semi-profession) Etzioni 主張教育人員經過短期訓練、有較低的社會地位、知識分化尚不嚴 謹、自主性較低,所以只是「半專業」;在我國雖然仍有少數人否定中小學 教師的專業性,但是絕大多數人仍認為目前教師至少是「半專業」,如果努 力進行專業化,是有可能在未來成為「全專業」(Full-profession)。社會 學家 Dan Lortie 等人認為中小學教師工作待遇不高,其知識技能也不是掌 握在少數人手裡,無法為自身爭取較高的利益。但教師具有相當程度的專 業自主性,可以稱之為半專業。 八、後現代學校行政倫理 黃乃熒論點:黃乃熒(2004)指出後現代學校行政倫理的重要意涵包括 :強調實體的不明確性、異質立場的並行、個體的自主性、對他人的關懷。 溫明麗論點:溫明麗(2005)後現代行政倫理特質包括:挑戰古典理 性:反普遍;重視行動:偶發性;強調差異:重視獨特和自主;追 求創意:反對再現;承擔自我選擇的責任:自我超越;肯定直覺判斷 :情性導向。行政本質彰顯制度可變性、價值多元性、權力求解放、策略 重創新、去歷史包袱。
1-8 教育綜合專業科目精編
、專業發展學校(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chool;PDS) 美國於 1975 年推行「基本能力測驗」(Minimum Competency Testing; MCT),強調基本學科的重要性,提倡「能力本位教育」、「績效責任」與 「由上而下」的改善教育品質,史稱「第一波教育改革」(First Wave of Education Reform)。第二波之教育改革運動主要圍繞在師資培育的改進,在 此脈絡下建立了專業發展學校(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chool;PDS)(黃 思涵,民 98)。 一、專業發展學校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主 要 以 美 國 師 資 培 育 認 證 協 會 ( National 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NCATE)在 2001 年提出的認證標準 為主,指標共包括五個向度: 學習社群(Learning Community):以學習為中心的社區,支持學生、 實習生、指導教師以及其他專業人員的學習與發展,且各參與者須把經 驗實踐作為最佳學習導向方式。 績效責任與品質保證(Accountability and Quality Assurance):專業發 展學校的參與者應對其自身的專業性負起責任,並將專業能力運用於教 學與學習上,以向公眾證明其專業性。 共同合作(夥伴協作)(Collaboration):專業發展學校夥伴能有系統 性的傳達共同信念,並藉由對自己與彼此的承諾達成雙方互信合作的目 標。 公平性與多樣性(Equity and Diversity):專業發展學校的夥伴成員能 證明他們自己的知識與技能,以協助學生學習成效,最終目標是克服學 生因文化偏差因素造成不公平性。因此必須確保公平的學習權外,更應 進行反思,以滿足多元學習者的需求。 結構、資源與角色(Structures, Resources and Roles):專業發展學校理 念徹底顛覆傳統的新思維,因此學校需重新定位角色、重組組織結構與 支持,以及資源重組與整合配合。 為使每項指標能具體讓大眾所理解,NCATE 又將每個指標區分為四個階 段: 初始期(Beginning):強調雙方在信念、口頭承諾、計畫、組織等運 作,能和專業發展學校的夥伴理念相符合。 發展期(Development):專業發展學校的夥伴追求部分機構的支持,
第一章 教育行政學 1-9
以達成合作關係的任務。 標準期(At Stand):所有目標皆能完全融入合作體系之中,且專業發 展學校的工作受到各界的支持與尊重,並共同追求最佳的實踐模式。 領導期(Leading):利用其經驗促使各合作機構在決策與實務上進行 系統性變革,並對各學區、州以及國家的政策產生影響。 二、英國教育實習機構─訓練學校(TS)之認證指標 源由:英國教育部公布《教師:變遷中迎接挑戰》(Teachers-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Change)綠皮書後,書中才首先說明訓練學校的雛形(DCSF, 2009a)。在綠皮書中,英國政府為了提昇教師地位和教學品質,提出「 現代化教育」、「提高領導力」、「提昇教學酬賞」、「提供更好的訓練 」、以及「提昇教育支持與新契機」五大目標(黃思涵,民 98)。 訓練學校標準:主要由孩童、學校與家庭部(DCSF)與學校訓練暨發展 委員會(TDA)共同發展,但主要由學校訓練暨發展委員會(TDA)所 負責。以 2008 年學校訓練暨發展委員會(TDA)提供的訓練學校核心標 準(Training School Core Benchmarking)來看,其共有四大關鍵表現,分 別為: 全體專業發展與訓練之文化特質(A Culture and Ethos of Training 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or All)。 充足的學校人力(Securing School Workforce Supply)。 支持全體人員的專業發展(Supporting Workforce Development)。 支持現代化(Supporting Modernization)。 以上四項,每一個關鍵表現裡面又有數個不等的分項指標,供學校自評參 考使用(黃思涵,民 98)。
第三節 教育行政學理論 教育行政理論發展約可分四個時期,第一期 1900~1930 年代「科學管理 時期」(理性系統模式、傳統理論時期);第二期約在 1930~1960 年代「行 為科學時期」(自然系統模式);第三期約在 1960~1990 年間「系統理論時 期」(開放系統模式);第四期則為 1990 年以後「非均衡系統模式」(新興 理論時期)。國內早期學者黃昆輝(民 84)將教育行政理論發展約可分三個 時期,科學管理時期(1900~1930)、人際關係時期(1930~1950)、行為科 學時期(1950 年以後)。
1-10 教育綜合專業科目精編
、理性系統模式 理性系統模式(Rational System Model)認為組織應以理性方式建立目標 ,透過正式化、階層化建立組織結構,以最高效率達成目標。此時期主張之學 者有韋伯(Weber)、泰勒(Taylor)、費堯(Fayol)、傅麗德(M. P. Follett ),強調組織「結構」觀點,領導上主張權威式,強調生理或物質的獎酬。 一、科層體制學派 科層體制學派意義:又稱科層組織(Hierarchial Organization)或官僚體制 (Bureaucracy),德國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於 1890 年《社會與 經濟組織理論》書中所提倡,被譽為「近代社會學之父」。此體制稱之為 「理想式組織」(Ideal-type Organization),只要依據某種體制運作,組 織便能做最理性(Rationality)的決定,發揮最佳效率達成組織目標。科 層組織的特點如下:正式化、階層化(明確組織分工,階層體制分明)、 專業集中化(以專業能力及資格作為用人標準)、配合化(公事公辦,公 私之間有嚴格劃分)、公開化、功績主義〔Weber 科層體制中之功績主義 考量年資、學歷、才能、貢獻度,且以年資為考核重點(形成缺點)〕、 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開(人民與政府部門關係,所有權者為人民但管理權卻 是官僚政府)。學校組織特質是非營利性組織、受養護性(Domesticated )組織、科層體制組織、服務性組織。 科層體制權力:來自「合法權力」演變,分成三階段: 傳統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權力來自血統與世襲繼承,非個人 努力或才能,此領導為傳統權威至高無上。易導致保守而不適應環境變 化,歷代繼承者並非個個賢能,導致獨裁衰敗;基於教師係社會道統的 繼承者,而因受學生所尊崇即為傳統權威。 近年來教師地位日漸低落,除非教師使出渾身解數設法成為學生愛 戴的心師,或者是學富五車的經師,再不然至少握有評鑑學生的權 力,但對國中學生而言,沒有以上特質的代課教師已經無法獲得學 生尊敬,這是因為世風日下,教師已經失去「傳統權威」。 超人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又稱魅力權威,權力來自領導者個 人特質,與生俱有領導天賦、超人特質或與眾不同的能力,此權威不受 任何慣例所影響。易因領導者獨裁專制導致衰敗或人亡政息,如項羽、 拿破崙即屬此;或精神領袖憑藉個人魅力吸引他人跟隨,如耶穌、甘地 等。
第一章 教育行政學 1-11
教師不僅為經師,亦應為人師。要成為人師,就 Weber 對於權威 來源的分類,教師最應具備「魅力」權威。「服從我,因為我能改 變你們的生活」反應了「超人權威」。 法定權威(Legal Authority):權力來自領導者職位賦予之法定權力, 成員並非服從個人,而是服從其職位之權力;最值得信賴亦是行政運作 最根本權威。科層體制理論中領導者必須依法行事,不能為所欲為,組 織較為穩定獲得最大運作效率,因此法定權威較傳統與超人權威為佳。 我國教師就目前情況而言,多少兼具傳統、精神感召與法理三種權 威,但若能同時具備專業知能以贏得學生的信賴,此可稱為是「專 業權威」的展現。正式權威包含傳統與法定權威,而非正式權威則 為超人權威(如教師人格特質)。 學校科層組織特徵: 正式法治,依法行事:明確制定法規,規定成員任務與職權,依法行事 不講人情關說,學校運作維持相當穩定性、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階層嚴謹,專業分工:在法則職權下,學校有結構化指揮系統,不僅階 層嚴謹,彼此權力明文規定,職權亦遵守階層性,低階(老師)受高階 (校長)監督與控制,校長有決策權力,學校教師也依個人專長專業分 工,如級任、專任、科任老師。 用人唯才:學校成員必須受專業教育,經考試合格才能任用,因此無論 教師與行政人員依其不同專長,均需合乎法定資格方能任用。 薪水系統任期保障:學校薪水依個人職位、學歷、年資、專長而有不同 薪資,一切公平、公正、公私分明,薪水雖無大幅度變化,但工作受憲 法明文保障,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 建立記錄檔案:學校活動皆要建立檔案,如會議記錄、活動記錄、人事 記錄、學生成績與輔導記錄,皆需詳加記錄保存,作為日後決策參考。 (秦夢群,民 89;吳煥烘、劉巧麗、蘇鈺琦,民 91) 學校科層化與專業化程度:Hoy 與 Miskel 根據學校科層化(權威分層嚴 密度、法規條文、作業程序標準化、不講人情程度)與專業化(分工精細 度、專業知識注重程度)的程度分為下列四種: 韋伯型(Weberian):高科層高專業,與韋伯所倡導官僚科層體制的組 織相近。 權威型(Authoritarian):高科層低專業,學校嚴格遵守法令規章行事 ,不講人情,升遷方式採用忠實程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