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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警察法 ............................................................ 1-1 警察法架構表 ....................................................................1-3 第一章 基本觀念建立 1-4 第二章 警察人員 1-11 第三章 警察法內容詳析 1-23 學習評量 1-66 第貳篇 警察職權行使法 ............................................ 2-1 警察職權行使法架構表 ....................................................2-3 第一章 立法背景 2-4 第二章 本法之規範性質與 警察職權行使之基本措施 2-7 第三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內容詳析 2-11 學習評量 2-54

第參篇 社會秩序維護法 ............................................ 3-1 社會秩序維護法架構表 ....................................................3-3 第一章 前 言 3-4 第二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內容詳析 3-8 第三章 其他相關法規 3-37 第四章 警察罰的探討 3-45 學習評量 3-69 第肆篇 警械使用條例 ................................................ 4-1 警械使用條例架構表 ........................................................4-3 第一章 前 言 4-4 第二章 使用警械之主體及警械之種類與規格 4-6 第三章 警械使用條例的法律性質、原則與


使用警械之時機 4-13 第四章 使用警械之程序與遵行事項 4-21 第五章 使用警械之責任 4-24 第六章 傷亡費用支出標準 4-28 第七章 警械製售、持有之限制 4-31 學習評量 4-33

第伍篇 集會遊行法 .................................................... 5-1 集會遊行法架構表 ............................................................5-3 第一章 前 言 5-4 第二章 集會遊行的基本概念與管理 5-5 第三章 請願與集會遊行 5-33 學習評量 5-37 第陸篇 行政執行法 .................................................... 6-1 行政執行法架構表 ............................................................6-3 第一章 前 言 6-4 第二章 行政執行法內容詳析 6-5 第三章 行政法與警察職權之基本概念 6-17 第四章 警察職權之行使型態 6-23 第五章 警察行政救濟之意義 6-68 第六章 一般行政救濟 6-72 第七章 國家賠償 6-77 第八章 警察特別行政救濟 6-91 學習評量 6-108 第柒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7-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架構表 ............................................7-3 第一章 前 言 7-4 第二章 立法意義與型態、要件及基本原則 7-6 學習評量 7-16 附 錄 最新試題 ........................................................ 8-1


《第壹篇》警察法架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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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察 法 ‧中華民國 42 年 6 月 15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75 年 7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15、 16 條;並刪除第 7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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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之意義及架構 意義: 在現代法治國家所謂警察,「乃維護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為其直接目的,基於國家一般統治權,以命令或強制人民之作 用。」其觀念要素有三: 就目的而言:警察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 其直接目的。 由手段而言:警察係以權力命令、強制人民之作用。 從權力之基礎而言:警察係基於國家一般統治權之作用。


《第壹篇》第一章 基本觀念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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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 學理上警察概念(行政作用法上之警察): 即實質的(廣義的)警察,表現於多種行政作用中。「凡基於 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對於人民以命令或 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均為警察。」但此種意義之警察 職權,並不限於狹義具有形式之警察機關或警察人員所行使, 其他行政機關,亦有依法行使此種命令或強制之權力。 以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為例:依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1 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派員 執行之規定,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警察機關」,即指廣 義(實質)警察。於解釋文第四段: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 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 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 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實定法上警察概念(行政組織法上之警察):即形式的(狹義的 )警察,從警察法規定之警察任務、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行使警 察職權所表現於警察行政作用中研究,即所謂法制上之警察意義 ,學者亦稱其為組織上之警察意義。係屬警察組織法範疇,乃警 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依據法規以四大任務為目的,並以服務、勸導 、維護、管理、命令、強制為手段之行政作用。 警察係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以法規為依據之行政作用,茲分述 如下: 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分 立法與行政兩權:直轄市議會與縣(市)議會為立法機關, 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為行政機關。 從國家權力分立言,依通說:「行政者,乃立於法律(立法 權作用)之下,除司法及監察以外,為國家一切目的而為之


1-6 作用(我國行政法學者,將考試包含於行政之內)。」「作 用」之本質,含有行為之活動、運作及其功能與效果之觀念 在內。故行政作用,從其行為形式言,依通說:「行政主體 為達成行政目的,本於行政權所為一切行為,為行政作用」 。依警察法第 4 條至第 8 條之規定,警察行政為國家行政之 一,並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行使之。警察業務屬警察行政機關 之職掌,故警察行為為行政行為之一。行政權之行使是法規 之執行,基於治權而行之作用。故學者謂警察係基於國家之 一般統治權之行政作用。屬於行政體系之警察機關與警察人 員,依法行使職權而達成警察任務之一切行為,均為行政作 用。 警察以「法」為依據,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人民自由 權利之本質。至於賦予警察任務之法律,主要係指憲法、法律 、命令、自治規章、國際法條約及協定等成文法。 警察機關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用以表現其警察行為 之行政機關。換言之,藉以執行警察任務、行使警察職權之行 政機關,其對外之行政行為,以警察機關名義行之為原則,例 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分應作成處分書,以有管轄權之處 分機關行之。可是,警察任務之遂行,亦必須有由警察機關之 構成員─警察人員執行任務時行使職權,逕行意思表示或有所 動作,例如交通指揮、使用警械等,均屬警察人員之職權。 茲綜合以上之論述,在我國法定上之警察意義,可得如下之小結: 「警察者,乃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依據法規維持公共秩序、保護 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主要任務與促進人民福利之輔助任務為 目的之行政作用;並以依法規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 提、逮捕之輔助刑事司法作用。」並輔以非管制性之服務、勸導、 維護而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作為警察意義之內涵,其目 的有二:


《第壹篇》第一章 基本觀念建立

1-7

第一、培養警察人員瞭解今日警察工作的特性,是以為民服務為目 的;尤須有和譪、熱忱的工作態度;忠誠、清白的工作品操; 盡責、守紀的工作效能,方能成為民主、法治而愛民、親民、利 民、救民、安民,推行仁政、為民服務、為國家效忠之好警察。 第二、增進社會民眾對警察工作的需要性,加深認識與感受,同時 對警察人員的辛勞,也備為關懷;因而建立良好的警民關係,信賴 警察、支持警察,大家共同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定,並確保國家 安全。  警察意義表解 


1-8 二、警察法規的分類 中央警察法規與地方警察法規。 警察專用警察法規與非警察專用警察法規。 警察行政組織法規。 警察行政作用法規: 有「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 警察行政救濟法規: 有「警察之一般救濟法規」、「警察之特別救濟法規」。 警察人員法規: 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警察人員獎 懲標準」。

一、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7 款制定之(第 1 條)。警察法共 20 條,公布日期:42 年 6 月 15 日;修正日期 91 年 6 月 12 日。 二、何謂法及法規? 什麼是「法」及「法規」呢?曰法律、禮儀乃是外在之行為規範, 而宗教、道德等則是內在思想規範,其均同為人類生活所需要之社 會規範。然而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有形式之法律與實質 的法律之分別。 所謂形式(狹義)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機關(如立法院、地方議會 )經以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施行之一種大家必須遵守的社會規 範。 實質(廣義)的法律,除了立法者制定之法律外,尚包括了諸如命 令、法理、習慣法等規範。 就警察所適用實質的之法律而言,其主要範圍內容簡述如下:


《第壹篇》第一章 基本觀念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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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憲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經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 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公布者,其名稱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命令:行政機關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規定,訂定發 布之各種命令,得依其性質,計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或準則等。 自治法規:包括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其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 條例。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名 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 (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其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然而,自 治規則應分別冠以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名稱,得依 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與中央法規之命令名稱相同)。 解釋:憲法、中央法規(法律與命令)、地方自治法規無明文規 定或意義欠明晰或各種法規位階發生疑義,經有權解釋之機關所 作成的解釋。例如司法院對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所 作之解釋及各機關依其權責之各種法令釋義。 判例:此所謂判例,係指最高行政法院在其許多判決中,經過揀 選審核之程序,將其中具有作為先例價值,而製成判例要旨而公 布者,對將來發生之同類事件有一般之拘束力。 國際法與條約:協定國與國間基於互惠關係或其他原因,依國際 法或簽訂之條約、協定等相互遵守行之。 一般法律原則: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4 至 10 條規定之「依法行政


1-10 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 實信用原則」、「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行使裁量權 原則」。此外,如「行為處罰法定原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從新從優原則」等,均為學 說、法制、實務上普遍為法規適用之重要原則。


《第壹篇》第二章 警察人員

1-11

一、警察機關執行任務,行使職權,需人之行為表現之。換言之,警察 機關須設置一定公務人員,以當其事。所以警察機關是其所屬人員 之集合體,警察人員為警察機關之構成員。 二、警察人員為公務人員,乃警察機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 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茲析述於後: 警察人員為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乃直接或間接從事於國家及公共團 體之事務或政務之人員;依刑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 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警察人員則為執行警察法第 2 條規定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 害、促進人民福利之公務人員。當然亦是辦理警察行政與業務、行 使警察職權、服行警察勤務之公務人員。 警察人員乃警察機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 之公務人員。茲分述於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警察人員 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及警察法第 3 條(警察官規由中央立 法)之規定制定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警察人員人事條 例明定警察人員之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故警察人員 人事條例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別法之一。


1-12 警察機關中之公務人員依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之規定, 可分為警察人員與普通公務人員兩種: 普通公務人員包括下列三種人員: 辦理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之行政人員,如會計、人事、文書、 庶務書記等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 定簡、薦、委任官等任用之人員。 從事警察機關應用科學之技術人員,如技正、技士、技佐等 技術人員,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及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 技術職務之簡、薦、委任官等任用之人員。 僱用擔任普通勞務人員,如約聘僱人員。 本章所論述者,為警察人員,亦即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 條 規定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至於依警察機關、學校組 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9 條規定,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 例之規定。中華民國 74 年 9 月 23 日前經警察機關、學校依有 關法令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其任免遷調、獎懲 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故內政部經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發布施行。 警察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 警正、警佐,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 或免職。」第 5 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 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 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警察人員除依 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與編制表及職務等階表規定任職、任官外, 其任用資格及敘級、晉階、升等與任官、任職等程序,均依警察人 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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