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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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1 鐵 路 法

目 錄 《第壹篇》重點整理 ............................................. 1-1 第一章 鐵路法規導論

1-3

第二章 鐵路運輸概論

1-11

第三章 國營鐵路管理

1-33

第四章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

1-50

第五章 旅客運送業務

1-75

第六章 行李包裹運送業務

1-92

第七章 貨物運送業務

1-99

第八章 鐵路修建養護業務

1-110

第九章 鐵路安全責任

1-121

第十章 臺鐵未來發展趨勢

1-154

《第貳篇》精選測驗題庫&解析........................... 2-1 第一章 總則

2-3

第二章 建築

2-22

第三章 管理

2-37

第四章 監督

2-51

第五章 運送

2-77

第六章 安全

2-92

第七章 罰則

2-116

第八章 附則

2-138

複選題練習

2-140

《第參篇》鐵路法規相關試題彙編 ....................... 3-1 102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高員三級) 3-3 102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員級)

3-5


CONTENTS-2 鐵 路 法

102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佐級)

3-7

103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高員三級) 3-20 103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員級)

3-25

103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佐級)

3-28

104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高員三級) 3-40 104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員級)

3-41

104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佐級)

3-43

105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高員三級) 3-56 105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員級)

3-58

105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佐級)

3-61

106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高員三級) 3-72 106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員級)

3-74

106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佐級)

3-75

107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高員三級) 3-90 107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員級)

3-92

107年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暨詳解(佐級)

3-95

《附錄一》重要相關法令彙編 .............................. 4-1 、鐵路法

4-3

、鐵路運送規則

4-19

、鐵路行車規則

4-32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4-58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4-77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4-85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4-86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4-88

、鐵路機構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 發給辦法

4-98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4-100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4-105


CONTENTS-3 鐵 路 法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 規則 4-108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 與費用分擔規則

4-112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

4-117

、交通部組織法

4-119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4-123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4-126

、中央法規標準法

4-129

、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4-132

、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4-135

《附錄二》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5-1 、103年6月18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5-3

、105年11月9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5-5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7.2.4)

5-8


《第壹篇》第一章 鐵路法規導論 1-3

鐵路法規導論

法律訂定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4~§6) 命令訂定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3、§7) 法規適用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11、§16) 鐵路法係特別法優於其他普通法(鐵路法§1) 鐵路軍事運輸法之制定(鐵路法§9) 鐵路法相關法規(鐵路法§9、§45) 鐵路法經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後,其相關法規已符「行政程序法」 之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鐵路客貨運業務適用之法規及順序 鐵路法歷次修法沿革 近期鐵路法大規模修法之重點(103.6.18 修正) 最新鐵路法修法之意旨(105.11.9 修正)

本章是「鐵路法規導論」,在編排上首先加入「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 ,係希望讀者先有法學相關概念,接著介紹鐵路相關法規之整體架構(含適 用順序),最後說明鐵路法歷次修法沿革及最新修正條文(105.11.9),在 研讀完本章後,希望讀者對於鐵路法規已建立系統性架構之基本觀念。 本章涵蓋法規如下:(請參閱《附錄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 鐵路法之立(修)法沿革。 鐵路法之「總則」、「附則」等章之部分條文。 另請參閱《附錄二》之「103 年 6 月 18 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1-4 鐵路法(大意)

一、法律訂定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4~§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如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二、命令訂定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3、§7)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如下: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三、法規適用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11、§16)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四、鐵路法係特別法優於其他普通法(鐵路法§1) 鐵路法第 1 條規定:「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因此,有關鐵路之建築、管 理、監督、運送及安全等事項,「鐵路法」為特別法,其他法律(如民法) 為普通法。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2 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由於交 通建設(含鐵路)屬公共建設項目之一,因此,有關民間參與鐵路建設 之事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特別法,其他法律(如鐵路法 )為普通法。


《第壹篇》第一章 鐵路法規導論 1-5

五、鐵路軍事運輸法之制定(鐵路法§9) 第 9 條規定:「鐵路軍事運輸,另以法律定之。」經查目前已訂定「鐵路軍 事運輸條例」及「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六、鐵路法相關法規(鐵路法§9、§45、§74) 鐵路法。(分總則、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安全、罰則、附則等 8 章 ,共計 76 條)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鐵路法§9)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鐵路法§56-1)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鐵路法§56-2) 鐵路運送規則。(鐵路法§55-1) 鐵路行車規則。(鐵路法§40、§56-3)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鐵路法§45)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鐵路法§2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鐵路法§38)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名稱暫定)。(鐵路法§61-5)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鐵路法§14) 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鐵路法§62)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鐵路法§56-4) 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職權立法)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職權立法)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鐵路法§59)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鐵路法§34-1)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鐵路法§34-1) 七、鐵路法經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後其相關法規已符「行政程序法」之法律 授權明確原則  103 年 6 月 17 日以前之鐵路法第 74 條規定:「鐵路運送、行車、路線測 量、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平交道防護設施、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 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交通部定之。」該條計授權訂定「鐵路運送規則 」、「鐵路行車規則」、「鐵路路線測量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 準與費用分擔規則」、「鐵路附屬事業經營規則」、「鐵路行車人員技能 體格檢查規則」等 8 個子法,實未符「行政程序法」之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1-6 鐵路法(大意)  103 年 6 月 18 日鐵路法修正後,原第 74 條所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除「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依其性質無須以法規命令定之,爰將其事項併入第 19 條授權訂定之「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外,其餘 7 個子法 均已移列其他條文授權訂定(:請參見「六、鐵路法相關法規」內容) ,並將授權各子法之訂定事項明定於該條文內(例如「鐵路運送規則」之 授權訂定事項係明定於第 55 條之 1 略以:「鐵路旅客、行李、包裹、貨 物運送、鐵路機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爰 原施行第 74 條業已刪除。 八、鐵路客貨運業務適用之法規及順序 鐵路辦理客貨運業務須適用之法規如下: 鐵路法及民法等法律。 鐵路運送規則。 各項客貨運實施要點(或章則)。 例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實施要點(簡稱旅客運送實施要 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物運送實施要點(簡稱貨物運送 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要點( 簡稱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要點)。 各項客貨運實施要點附錄。 各項客貨運須知。 臨時規定或特別契約。 法規適用之順序如下:就法理而言,6 種法令規章之制定順序為 1→2→3 →4→5→6,惟在適用先後順序上卻是「後來居上」,其適用之先後順序 依次為 6→5→4→3→2→1。 鐵路法與民法等法律之適用原則如下: 某一事項,鐵路法有規定而其他法律無規定者,則適用鐵路法之規定。 某一事項,鐵路法與其他法律均有規定,但二者規定不同時,則應適用 鐵路法之規定。 某一事項,民法等其他法律有規定而鐵路法無規定時,則應適用民法等 其他法律之規定。 九、鐵路法歷次修法沿革 民國 47 年 1 月 3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條條文。 民國 4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4、58 條條文。 民國 67 年 7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6 條條文。


《第壹篇》第一章 鐵路法規導論 1-7

民國 90 年 5 月 2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9、42、43、66、67 條條文。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 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 34-1、67-1、67-2 條條文。 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修正第 2、8、14、16、18、21、 38、40、41、45、46、61、62~65、67~67-2、70~72 條條文;增訂第 44-1、55-1、56-1~56-5、61-1~61-5、66-1、6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1 、56、73、74 條條文。 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2、65、70、71 條條文。 十、近期鐵路法大規模修法之重點(103.6.18 修正) 「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自 47 年 1 月 3 日公布施行以來,在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第六次修正條文,可稱得上是有史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該次 修法係基於現行鐵路營運監理需求,為進一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加強對鐵 路機構之監督,保障旅客權益及強化相關罰責,共修正 22 條、增訂 14 條及 刪除 4 條,其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修正「鐵路」及增訂「鐵路機構」、「高速鐵路」之定義。(修正條文§ 2) 修正鐵路警察之職掌、設置及其指揮監督。(修正條文§8) 為避免相關子法有逾越本法之疑慮,並基於授權明確之原則,於本法明確 授權範圍及事項。(修正條文§14、§21、§40、§45、§55-1、§56-1 ~§56-4、§62) 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修正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經營附屬事業之範圍 與國營鐵路機構同;至其他附屬事業之經營,仍應先經交通部核准,始得 為之。(修正條文§38) 為加強交通部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行車安全之監督管理,增列「 異常事件」狀況之通報程序,並將原列於「鐵路行車規則」之部分規定, 提昇至「鐵路法」位階。(修正條文§40) 增訂交通部得視情形派員視察鐵路機構,並增列財務及附屬事業經營亦為 視察之項目。(修正條文§41) 為確保國營鐵路營運安全,增訂對於國營鐵路機構監督之準用條文及處罰 規定。(修正條文§44-1、§67-1、§67-2) 準時運送旅客為鐵路機構之責任,運送遲延時,鐵路機構須負賠償責任, 遲延賠償基準由鐵路機構訂定,報經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但旅客受有 更大之損害時,仍可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請求賠償。(修正條文§46)


1-8 鐵路法(大意) 為促進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增訂鐵路機構對於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除 應瞭解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外,並應每年提出具有一定 內容之安全管理報告;對於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應聘請專家,就事故發 生原因進行調查,鐵路機構應予配合。(修正條文§56-5) 為確保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明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勘定、變更或 廢止之依據,及禁建、限建範圍內從事相關工程行為之相關規範。(修正 條文§61-1~§61-5) 將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以「刑事罰」修正為「行政罰」,並 提高罰鍰額度;另增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將處以高額罰鍰,以遏止 不當購票之歪風。(修正條文§65) 增訂鐵路機構違反本法相關子法規定之罰責,及鐵路機構未訂定遲延賠償 基準、未依規定提出安全管理報告、未依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之處罰規 定,以確保鐵路營運安全。(修正條文§66-1、§67) 增列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時,交通部得命 其停止駕駛工作,並得廢止其執照。(修正條文§67-2) 對重大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如任意將車廂上鎖、對行駛中列車投擲或發 射物品等,加重罰鍰額度。(修正條文§68-1) 修正旅客或第三人危害鐵路安全之處罰規定,及提高罰鍰金額。(修正條 文§68-1、§70、§71) 十一、最新鐵路法修法之意旨(105.11.9 修正) 最近一次鐵路法修正是 105 年 11 月 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4 條條文,其修正 意旨如下: 考量倘因行人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鐵路行車事故,鐵路局光求償都難以獲 得,更不應給付相關撫卹、醫療或喪葬費用。(修正條文§62) 「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 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故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 數及金額,甚至改以「刑事罰」處罰之。(修正條文§65) 考量行人任意橫跨鐵軌或擅闖平交道事件頻傳,一旦發生與火車碰撞事故 ,動輒人命傷亡,更會導致後續班次延誤及成千上萬旅客行程耽誤等社會 成本的浪費。茲為求有效遏阻行人任意闖越平交道的歪風,故比照大眾捷 運法規定,將原有罰鍰提昇至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修正條文§70) 原條文第 1 項第 8 款修正為:「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


《第壹篇》第一章 鐵路法規導論 1-9

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外,其餘均維持原法條文 。(修正條文§71)

1 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監督,交通部定有行政命令(辦法)規範 之,該辦法名稱為何?

【升資考(佐晉員)】

依鐵路法第 4 條規定,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 ,由交通部監督。 依鐵路法第 45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立案、興建、路線、組 織變更、停止營運與廢止營運核准、行車、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監督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該辦法名稱為「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 監督實施辦法」。

2 鐵路法第 74 條規定:「鐵路運送、行車、路線測量、修建養護、機車車 輛檢修、平交道防護設施、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請列舉這些經由本法授權制定的法規命令之名稱。 【升資考(佐晉員)】

依 103 年 6 月 17 日以前之舊鐵路法第 74 條規定,所授權制定的法規命令之名 稱如下: 鐵路運送規則。 鐵路行車規則。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1-10 鐵路法(大意) :本規則之法源依據為舊鐵路法第 14 條及第 74 條規定。 鐵路附屬事業經營規則。 :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本規則已調整修正為「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 事業規則」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二種。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3 請列舉依鐵路法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 5 種以上。【升資考(佐晉員)】

依鐵路法規定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茲列舉名稱如下: 鐵路運送規則。 鐵路行車規則。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鐵路附屬事業經營規則。 :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本規則已調整修正為「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 事業規則」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二種。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一、試舉鐵路法授權訂定之 5 項子法名稱,並簡述其制定之目的為何? 二、試述鐵路客貨運業務須適用那些法規?其適用之順序為何? 三、鐵路法與其他法律相較是否為「特別法」? 四、請說明現行鐵路法相關法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五、請問鐵路法日前於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總統令公布增修條文,共修正 22 條、增訂 14 條及刪除 4 條,其修正重點為何? 六、請問鐵路法最近一次修正為何時?計修正那幾條?又其修正重點為何?


《第壹篇》第二章 鐵路運輸概論 1-11

鐵路運輸概論

鐵路法重要名詞解釋(鐵路法§2) 鐵路行車規則之名詞定義(行車規則§2) 鐵路之經營型態(鐵路法§2) 全國鐵路網計畫之擬訂(鐵路法§10) 鐵路經營之獨占性(鐵路法§11) 鐵路與其他鐵路之連接或跨越(鐵路法§12) 鐵路開工、竣工及履勘等規定(鐵路法§16) 交通部履勘之立法意旨、工程對象及辦理程序(鐵路履勘要點) 鐵路機構資產等檢查、徵用、扣押之禁止(鐵路法§5) 鐵路機構得向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予貸款(鐵路法§6) 鐵路需用土地之徵收(鐵路法§7) 鐵路警察之設置(鐵路法§8) 購票加價出售圖利者之處罰(鐵路法§65) 擅自占有鐵路用地等之處罰(鐵路法§68) 違反鐵路法行為之處罰(鐵路法§68-1、§69、§70、§71) 違反鐵路法行為之處罰機關(鐵路法§72) 鐵路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規定(刪除鐵路法§73)

本章是「鐵路運輸概論」,在編排上首先介紹「鐵路法」及「鐵路行車規則 」之重要名詞定義,係希望讀者先有鐵路運輸之初步概念;接著再介紹鐵路 建設之重要觀念(含經營型態、路網核定、獨占性、完工履勘等)及鐵路機 構之應有權利(含資產保障、紓困貸款、土地徵收、設置鐵路警察等);最 後說明一般民眾(不含鐵路機構)如違反鐵路法之罰則規定。在研讀完本章 後,希望讀者能對鐵路法規範之鐵路運輸系統內容,建立通盤性瞭解與整體 性觀念。


1-12 鐵路法(大意) 本章涵蓋法規如下:(請參閱《附錄一》) 鐵路法之「總則」章條文。 鐵路法之「建築」章部分條文。 鐵路法之「罰則」章條文。 鐵路行車規則第 2 條條文。 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另請參閱《附錄二》之「103 年 6 月 18 日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一、鐵路法重要名詞解釋(鐵路法§2) 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 務之民營機構。 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 200 公里以上之鐵路。 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 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及其有關之斷電及 保護設施。 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 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 二、鐵路行車規則之名詞定義(行車規則§2) 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得超過每小時 200 公里之鐵路。 一般鐵路:指高速鐵路以外之其他鐵路。 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 務之民營機構。 站:指旅客上下車,貨物裝卸、列車編組、車輛調移、列車交會避讓及處 理固定號誌機之場所。 正線: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使用之路線或其他列車運轉經常使用之路線。 側線:指正線以外之路線。 電力設備:指提供車輛及列車運轉電力所需之供電設施。 電車線路:指饋電線、電車線、迴線及支持各該裝置之建築物。 保安裝置:指維持車輛及列車安全運轉所需之設備及設施。 車輛:指動力車、客車、貨車及特殊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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